公路工程分包管理

2023-02-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路工程分包管理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基于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理优势缺陷,探讨了其实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对提升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规范分包控制管理,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公路工程;分包;管理

1.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优势缺陷

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理具有显著的优势以及不足之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取长补短,令承包方弥补自身施工水平不足,并令有建设专长的团队发挥核心价值作用,真正创建出优质完善的合同工程。同时可创建分包方为主的管控模式,令承包方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而分包方则进行微观细化控制,进而共同发挥核心价值,令双方有效调整、互相督促。再者分包管理模式可令分包方有效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对施工场地环境特征的了解进而因地制宜,降低不良干扰影响,令员工人尽其才,创设良好的经济效益。分包模式还可令主体施工集中压力有效缓和,发挥施工人员价值作用、提升设备机械应用效能,进而强化公路施工质量水平,实现良好的工期建设目标。当然,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同样体现了一些不良缺陷问题,即令施工管理更为复杂、流程增加,同时一些分包体现了显著的危害性。即承包方通过压价方式进行工程分包,进而获取不法利益,令公路工程施工建设费用不良降低,会引发分包方基于利润效益目标而偷工减料,不注重施工质量等隐患问题。

2.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理阶段中包含的问题

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理阶段中,由于没有创建良好的分包战略,令其注重资源技术与经济利益短期目标的实现,无法上升到战略高度,激发分包管理优势,促进行业资源的全面集成,并提升公路单位核心竞争水平。同时针对公路工程的分包管理,一些企业仅注重与以往合作过的分包商进行沟通,无法拓宽招标渠道,令分包专业队伍核心价值的发挥被不良抑制,无法促进公路单位专业分包合作体系的细化完善创建。对于分包公路工程的审计,公路建设单位则没能引起充分重视,仅对分包合同、具体金额进行常规审计,无法发挥有效监督管理能效,施工进程中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更是少之又少。公路工程建设阶段中,针对分包方进行有效激励管理应进一步强化,参照合同规范,扩充精神物质激励,只有这样方能激发分包商执行能效,并提升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针对公路项目隐蔽工程较多,涵盖内容众多特性,倘若仅通过施工验收控制,则无法及时的发现施工隐患问题,因此应通过科学激励管理提升分包方积极管控能效。当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对外分包,主体以包工包料实践方式履行,无法对原材料实施科学管控,虽在进场阶段中进行了验收,然而基于工作人员掌握材料特性、市场资讯有限,因此无法良好的基于合同标准进行优质管控,给分包方钻空子、用不合格材料蒙混过关创造了条件。

3.公路工程分包管理科学策略

3.1树立战略化目标,优化分包体制

为强化公路单位核心竞争力,应科学树立战略化目标,扩充认识,基于行业特征,树立长远发展目标,进而通过全局视角明确公路工程切块分包状况,项目建设发展途径,巩固企业核心地位。同时,应引入供应链原理,优化分包体制,将分包方有效区分成战略方、战术方以及临时方,进而将前者作為公路企业长期合作对象,并实现利益目标的有效集成。同时当公路单位在自身业务不佳的状况下,则应有效顾及分包方利益需求。倘若战略方资源有限,则可将战术方作为合作关系补充,并可将临时方作为公路单位的零散购买对象。基于有效的分类,公路单位可在分包控制体制中依据自身需求,项目状况,进行优化选择与专项管理,进而降低冗余工作环节,提升分包管理效率,促进资源节约,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目标的科学实现。

3.2强化分包审计,完善公路工程分包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分包管理,长久以来,并没有受到相关审计单位的科学重视,令实践分包存在违规操作不法行为。为此应强化审计管理,基于经济效益目标注重事前审计、预防控制。可对前期分包工程工作漏项、偏差问题展开细化核查,明确效益流失缺陷隐患。同时在事中控制阶段中,应强化成本审计,有效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人员、物资引进应用与他类费用实施综合管控,进而尽早发觉并校正浪费损失行为,提升造价管理水平。在公路工程建设完工后同样应注重审计评估,对工程效果以及预期实现目标进行研究比对,进而明确公路工程整体效益水平。对于公路工程分包程序应遵循科学实施原则,即由承包方提出分包申请,并由监理人员进行全面核查,而后由建设方进行审批管理。进而通过合法公正、严明的分包杜绝擅自操作行为。分包公路项目应在申请中全面体现,且不应为主体工程,应有效抑制分包领域的逐步扩大。对于分包方应做好资质、信誉审查,对其企业发展状况、财务资金水平、机械设备配备能力进行全面审核,为公路工程优质分包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针对分包公路项目规模较小、松散、验收标准宽松等特征,应明晰验收流程,确定审计标准,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督促,并提升监理审计效能,有效弥补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不足缺陷问题。

4.结语

总之,针对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优势缺陷、实践问题,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激发分包优势,降低缺陷影响,促进公路工程的优质建设与分包管理的良性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张海峰.浅析工程项目分承包管理[J].企业文化(下半月),2010(4).

[2]何文芳.工程分包风险与防范[J].轻工设计,2011(1).

作者:任根成

第2篇:工程分包管理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能降低工程成本和工程分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该文主要阐述了分包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能降低工程成本和工程分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分包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分包队伍的选择。选择正确的分包队伍,可以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并能起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应优先选择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分包队伍。一支好的队伍不但可以优质高效的完成在建工程,还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开拓新的市场。在引进分包队伍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选择素质高、守信誉、有管理经验及技术人才、综合履约能力强、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管理水平较高的队伍。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特别是要防止引入没有任何施工手段和管理经验,因与项目的某人认识,随便找一家公司挂靠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就来与项目部商谈分包工程的“队伍”;重视分包队伍资信调查和信誉评审,除要求其提供相应资信材料外,还应以不同方式(如电话、信函)、从不同的渠道(如与其合作过的单位)进一步了解其资信状况。现在大部份分包队伍的资质均是挂靠,因此在队伍选择上应更多地了解拟进场队伍综合情况并优先选用合格分包商名录上的队伍。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分包队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同时要注意分包队伍的信誉情况,避免与一些“爱扯皮”的分包队伍打交道。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队伍优先考虑;对不了解的分包队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队伍,坚决予以排除。

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分包工程范围、工期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材料供应、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应内容齐全,条文清晰严密,责权明确。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上,应仔细斟酌,尽量周全细致,防止出现歧义或漏洞,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严格分包协议审签制,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格式化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合法性。为防止纠纷和风险,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施工,若由于工期急需开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先进场施工的情况,也应草签协议,把主要的工作范围、边界条件、单价、主材供应、计量原则等大的框架明确下来。严格实行分包报审制度,实现分级控制效果。

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是做好分包管理的关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分包协议为依据,加强分包协议巡回及合同、技术、安全等交底制度,加强技术和相关专业工作指导。通过有效的指导、监督、控制和服务,保证分包项目的顺利实施,使项目部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坚持严管与善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与分包队伍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优化施工组织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分包队伍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杜绝“以包代管”、“以罰代管”。重视履约评价及信息反馈,当分包商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各职能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分包台帐管理。加强分包工程各种台帐管理(分包立项台帐、分包商资信台帐、分包合同台帐、计量台帐、结算台帐、分包变更台帐、材料物资领用台帐等等),建立一种控制及信息反馈手段,以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分包及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控制工程分包成本,而且便于制定工程计划,反映工程进度,避免分包重复计量,还利于分包工程的完工结算。在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过程中,除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外,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帐,能即时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分包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结算、材料领用、机械租赁、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还要能够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出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状况,为分包工程管理的各种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达到对分包工程的有效监管。

分包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严格、规范、及时地做好分包工程验收、计量和结算非常重要。严格验收、签证、计量程序,依据充分、标准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特别是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的零星工程项目、计日工签证必须制定有效流程、复核和制约机制。加强分包工程款支付条件的审查,严格内控程序。结算时注意及时扣除各种材料款、设备租金、各种预留款、税金等,确保财务帐面数据准确,降低因分包商财务情况不实大量预付工程款带来的风险。

加强指导和服务。分包队伍的资源投入和效益产出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程要素。针对分包单位普遍存在的技术力量薄弱、施工经验不足的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可从技术上、管理上给予指导扶持,必要时派遣熟练作业工人对劳务分包队伍民工进行协助,以提高分包队伍的生产技能,使其少走弯路,降低成本。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座谈会、专业技术交底、现场经验交流、关键施工技术研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分包队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宣传讲解企业文化理念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分包队伍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利益共同体。

分包材料的领用和核销。材料的领用,由分包商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计划,经工程管理部审查,经营管理部审批后,机电物资部核对后发料。对统供材料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监管责任,每月组织物资、技术、经营和财务部门联合清查库存,按月度做好分包工程材料核销,对异常材料消耗进行适时监管。

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机制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项目部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包队伍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和电话。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要求上报分包队伍人员的流动情况表、人员工资发放表,分队设立兼职民工工资监察员、暗访调查发放情况,具备条件的也可由项目部代发等多种方式综合约束管理。分包工程施工后期也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要做到有始有终。分包队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工程正常建设进度的,应与其终止工程建设合同,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重视分包队伍完工清退、完工清算、尾款支付工作,实行退场巡回单签证制度,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包协议和相关管理办法逐一核实、清理,计量、经营管理等部门重点清理、复核全部合格的完工工程量和累计已结算情况。要求签订退场保证或相关书面字据。

加强项目间、项目与后方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分包工程管理动态、把握其关注的重点及分包工程市场单价信息。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律意识和学习,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项目利益的能力。

总而言之,工程分包管理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履约、信誉和经济效益。在分包管理工作中,注重超前策划,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提高分包合同管理水平,有利于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作者:闫文兵

第3篇:谈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摘 要: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展期,在项目执行中,分包商已经成为一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为避免施工过程纠纷过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而在其中,合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遵守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是项目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工作。如何更好的控制分包,做好分包合同管理,是成本控制、追求利益的關键。本文就从以下几方面谈谈如何做好分包合同的管理。

1.体系管理

在项目分包时,必须有完整的分包管理体系,确保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分(转)包、主体工程不分包、严禁肢解分包、分包工程不得再次转分包等原则。

在选择分包商时,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项目经理/试验室主任、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开发部、生产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相关人员以及党支部纪检小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招标的具体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指定评标办法、推荐中标人名单、负责招标活动记录、文件整理和归档工作。

2.签订合同

在确定分包商后,为保证合同的正常、有序、合规、合理执行,就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分包合同的订立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同订立必须重视以下三方面:

2.1分包商的选择

主要从分包人资质证照、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报价、技术方案、质量、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控制能力、履约保证能力(资源配置)、施工业绩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审查,分包商选择应该遵循互惠互利、长期合作、优势互补、综合成本最低等原则。严禁出现向个人分包工程、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现象出现。

2.2合理确定分包单价

单位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单价可作为分包单价的确定依据,同时可结合类似工程单价或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单价过高,会影响自身利润指标;单价过低,会出现分包商为追求利润而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等现象,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工程项目分包,必须通过合理的测算,确定合理的分包单价。工程分包单价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式:

① 单价合同:这种分包方式是目前分包主要采用的方式。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是尚无详细图纸或设计内容尚不明确、工程量尚不明确的工程,此种合同方式,发包方承担工程款的风险、分包方承担单价的风险,即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也符合风险管理原理;

② 总价承包合同:此种合同方式适用于设计深度满足精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施工条件稳定、工期较短、规模不大合同总价不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分包方要承担单价和工程量的双重风险;

③ 成本加酬金合同:此种合同方式实际是以最终工程实际完成的费用进行支付,合同价格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但此种合同方式需要发包方加强工程的过程管理,管理水平要求高,且发包方承担着价格和工程量的风险,一般不采用此种分包方式。

2.3完善合同内容

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执行经过本单位法律人员审核的合同范本,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清理修改部分条款,工程分包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① 分包合同范围:分包合同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合同价款、施工依据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② 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合同应有明确的单价或总价,且对其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有详细、准确的说明;

③ 工期:分包合同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每月应保证的工程进度计划及不能保证计划的处罚内容;

④ 资源投入表:分包合同应注明分包人将投入的各种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情况。

⑤ 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工程项目分包结算管理办法》,并且合同中对结算的周期,付款方式必须予以明确;

⑥ 质量控制: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必须注明在合同内。承包人扣留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扣款比例不得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

⑦ 责任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环水保、职业健康等相关条款;

⑧ 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⑨ 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严禁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3.合同履约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需做好以下工作:

① 分包商在进场时,项目部重点核实分包商人员设备资源投入、核查分包商的资质材料、主要人员进场等情况,确保项目可以保质保量开展;

② 核查分包商的安全投入,以便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③ 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及时完成验收,并留有相应验收资料备查;

④ 督促分包商严格按照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出现进度滞后时,及时督促分包商加大资源投入;

⑤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或发生工程量较原合同增加较多时,必须及时和分包上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说明;若出现对我方影响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中止合同;

⑥ 严格执行分包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禁止任意更改。

4.结算管理

合同结算应作为项目分包管理工作的重点来对待,分包的结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①未从业主单位结算项目,禁止进行分包结算;

②所结算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

③坚持“先申请、再开票、后付款”;

④禁止无合同、超越合同范围、超已完工程量、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等原则。

分包结算必须经由现场项目部对当期结算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请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复核,必要时,对所结算工程量需付相应计算书。生产管理部门重点对结算报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量价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按照合同预扣相应保证金以及其他考核金等。单位必须结合每年进行的项目巡检工作,检查项目部的结算台账是否建立并按时更新。

5.资料管理

作为合同执行部门,除做好分包日常过程控制外,还需加强资料管理,做好验收评定台账、分包合同台账、结算台账、合同文件以及日常往来资料归档管理。为便于后期查找已经核对结算,可将历次分包结算单编序装订于合同文件之后,并在结算台账中清晰记录历次结算以及支付情况。做好合同台账的管理,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又是合同履约的记录,对合同管理的实施的和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6.结语

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控制成本,才能取得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许鹏菲.浅谈工程分包合同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4(19)

[2]《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2007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7月

作者:林佩 黄志强

第4篇: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我方作为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必须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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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的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财务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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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工程部和项目部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

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由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财务部审查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财务部向总经理汇报,最后由公司总经理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由公司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全程参与。

3、参与议标审批的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负有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都必须在草拟的合同(协议)签署意见,直至定稿。

4、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均须对过程和结果建立并保持详细记录,参与人员必须在相关过程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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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主要(但不限于此)包括:

(一)分包单价超出相关部门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几乎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工作小组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经工作小组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项目部或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项目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项目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招(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相关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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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项目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招(议)标领导、工作小组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确定的分包商必须按排序顺序中标,并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评标工作的进度应满足工程项目工作的时间要求。评标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项目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9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工程部一人),并由按工作程序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分包合同负有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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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及相关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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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工程部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理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验证手续、特种设备安全备案手续后,才被允许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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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如合同按单价签订,则由工程部在预估工程量的基础上估算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参保保单复印件留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争取公司效益最大化。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总价控制,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由于分包商不按照技术交底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重复施工或施工任务加大的,重复施工或增加工程量部分,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工程部(项目部)负责:

(一) 工程部(项目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工程部(项目部)必须有代表人(熟悉商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公司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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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对合同草案,工程部(项目部)在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组织结构框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工程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部(项目部)公章,由工程部(项目部)全面负责履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工程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部(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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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工程部(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组织及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工程部和项目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工程部(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并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工程部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复核确认,如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则必须经第三方审计确认;

(八) 分包商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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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项目部应财务部积极配合财务部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不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工程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项目部和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如引入第三方审计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审计确认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项目部预算员初审,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如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报第三方审计确认并签章。

(三) 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

1、公司所供材料款;

2、公司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应缴纳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罚款;

6、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7、有偿使用公司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8、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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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签字确认的应扣款项审核付款。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项目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发现分包商不按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公司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按时上报公司总工和交公司财务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第五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发包方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存档。

第5篇:工程分包管理文件

***第******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公司属各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序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申请、审批制度。

第四条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 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对外分包,内部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执行公司内部分包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分类及分包申请、审批

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将公司(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的一部分(非关键技术或工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其进行施工,但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项目中的工序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公司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机械作业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四)内部专业分包:是指承包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工程、基础处理工程、砂石系统工程等,应实施内部专业分包。当专业分局自有施工力量不足,提出不愿意承担专业分包时,需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由专业分局负责按照公司工程分包相关规定实施对外分包。

(五)工民建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劳务分包。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对外进行工序或分部工程分包。

第八条 分包申请与审批

(一)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

由项目部商务经理牵头,经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包评审,编制分包计划申请,由项目经理审批。并在30日内报二级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二)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300万元的(包括300万元):

由项目部编制分包计划申请,报分局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分局主管分局长批准后,由分局派人监督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部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分局审核,由主管分局长审批。并在30日内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三)分包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司直管项目分包合同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由项目部编制分包计划申请,报分局初审后,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申请批复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分局共同派人参与项目部的招标工作。项目部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分局初审后,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终审,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有:

1)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的; 2)工程承包合同价格与分包价格相比差值小于5%的;

3)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4)顾客指定分包商的。

对工程分包特别事项,项目部应如实写明情况,报分局初审,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无论何种情况的分包,项目部都应按公司分包管理办法验证分包商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归档备案。

(五)项目主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其分包项目还需报业主或监理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六)以提取管理费的形式对外分包部分,由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分局初审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直管项目直接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外分包。

第九条 工程分包应根据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社会资源的获取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由项目部确定拟分包的施工项目,编制分包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第十条 对以单价形式分包的,应按招标报价清单工程量,估算分包项目总金额,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杜绝为规避上报审批而采取以大化小、估小和分解分包工程量,减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做法。

第十一条 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未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包申请及审批的;

(二)未按公司分包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的;

(三) 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及相关证件不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五)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合同的。

第十二条 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分包商授权的法人委托人与实际分包人不符的。

(三)对于工程违规分包或转包的,公司实行分包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三章 分包商选择与管理

第十三条 选择分包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应采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形式。内部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分包招标工作必须在分包申请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并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项目部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如所在地实行)。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信誉、履约情况,并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的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已完工程发包方评价资料等。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结合施工项目实际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应涵盖拟分包工程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发放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竞标分包商(项目分包招标禁止收取分包商任何费用);邀请函件、分包商现场勘察等前期工作,在分包计划申请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设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由项目分管经营管理的商务经理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应有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要占评标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分包招标工作由项目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部门负责人监督。

第十七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每一个评委根据评标条件独立打分。评委的评分结果汇总后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候选分包商1~2名,进行合同预谈判。上一级监管部门或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对于假公济私、明评暗定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同时按公司《管理手册》分承包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拟选分包商进行评价后(评价格式按“分承包方评价表”),填写分包计划审批表,按分包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上报审批表的同时应附分包项目中标工程量、单价、总价以及分包控制价、总价,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价、总价,需经单位加盖公章、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上述分包过程资料必须在分包招标事宜结束后15日内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分包招标、评标资料项目部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工程分包应首先在公司公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参加竞争的分包商,严禁使用公司或集团公司公布的不合格分包商。各项目部应及时上报不合格分包商资料,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凡被公司列为不合格的分包商,必须严格禁用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各项目不得选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

(一)出具不实资质证明的。

(二)有损害公司所属单位合法利益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的。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义务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恶意诉讼我公司,企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款或赔偿款的。 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管理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注重对分包商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分包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分包合同谈判及价格的控制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应执行公司规定的范本,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草拟的分包合同应经项目部技术、测量、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人员评审,并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二)分包合同谈判要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做好谈判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谈判记录与分包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三)项目部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合理确定分包价格,严禁出现单价倒挂现象。

(四)采用单价合同的,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五)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承租机械不准只按月租费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月租的,应报分局批准(施工局应报公司批准)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包合同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分包合同范围:分包合同中应列明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部位,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价或总价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应列明“分包单价包括一切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商应承担的义务、风险和全部责任”。(若分包项目的设计工程量可能存在大的变更应约定“分包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三)材料供应:

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 2.主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料、业主指定供应商供材料)的分包合同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

3.分包合同若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

4.对材料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分包商负责人应向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专人领料委托书,杜绝分包工程材料外流。 5.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须注明材质要求,提供厂家材质证明等,项目部要不定期抽查。

6.对于业主低价供应的主材,分包合同应明确限额领料核算办法和超限额材料的处罚标准。

(四)工期:分包合同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相关的节点工期,以及节点工期实现与否的奖惩办法。

(五)资源投入:分包合同中应注明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数量及分包施工不能满足发包方要求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分包合同并责令分包方无条件退场的条款。

(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严禁超出业主结算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七)农民工工资发放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应按照每期结算金额逐次扣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议按每月结算款的5-10%),保证金每季度经过项目部确认农民工工资已发后,在下一季度第一次结算返还给分包商。或采取控制方式:

⑴、先支付经审核确认的当期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无争议后再支付分包单位当期应支付的剩余结算款;

⑵、签定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雇员(民工)人员信息、工资标准,核实出勤情况和工作发放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当地相关劳动部门主动备案。

(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5%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但总数至少不低于10万元。

(九)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分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发包方有权处罚并解除合同。

(十)质量控制: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返还时间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等问题。

(十一)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二)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分包合同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人身、机械保险条款。 以上为分包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包合同签订

(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由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依法委托人(代表)签字。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合同或边施工边商谈分包合同的做法。

(二)分包合同由项目部经营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评审,项目部商务经理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或经授权的代表(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签订正式合同。

分包合同评审时,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分包合同起草和条款的制订;负责分包单价和计量、支付条款以及索赔、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条款;负责分包商资质的验证、审查、备案等工作。

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分包合同中有关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测量、技术服务、计量验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和满足施工需要的特殊工种资格证的审查、备案;负责分包商入场安全教育、劳动保护、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职业健康监控、责任划分、事故处理、处罚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4.物资设备部门:负责对分包商物资供应和周转材料的管理与费用计算、物资结算程序(包括分包商领料授权委托)、分包商设备的投保和使用发包方设备的管理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中有关质量强制性条款、特殊条款等的制订和审查;负责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分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隐蔽工程、关键项目等的质量检验程序以及相应质检人员的要求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质量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6.财务部门:负责对分包结算程序条款及预付工程款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验证、备案、避免挂帐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负责税率、税金扣除条款的制订审查。

7.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人身保险的办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分包队伍人员的登记和管理等。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其正本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副本应发至财务、技术、测量、质量、安全、物资设备等部门。并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

(四)分包合同签订一周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报分局工程管理部门备案;30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分包商的安全评价资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先发送电子邮件,随后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按公司规定发至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分包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包商必须执行项目部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控制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报送组织实施分包工程的管理机构、施工技术、进度计划、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措施)。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立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制度,明确旁站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十条 严禁将分包队伍编为内部作业队序列进行管理,如严禁使用“××项目部第几工程处”、“ ××项目部土建几队”“ ××项目部第几工区”等名称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分包商正常履约,项目部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分包商之间的定期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

(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合同承诺相符。

(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应始终保持分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如分包商不能及时提供年检证明的,应予以清退。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是否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安全措施、设施、检查是否到位。

(七)及时检查分包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分包风险。

第三十四条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要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定。应按《分承包控制程序》的规定每季度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填写季度审核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及每年年底,项目部对分包商要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逐级上报至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汇总审定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合格或不合格分承包商名册。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下列事件应于事发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发生二次转包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业主单位或地方政府等部门造成影响的。 (3)发生分包闹事或罢工事件的。

(4)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的(同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同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章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三十六条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结算控制程序》 和《***第******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 结算必须附有依据,严禁开据无任何支付依据的《工程施工结算单》,《工程施工结算单》附件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

第三十八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对分包单位所完成的经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结算,建立和及时登记分包结算台帐,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完工或竣工清算。同时验收“保廉合同”。

第七章 分包商退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在分包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并终止合同:

(一)发生二次转包或分包商履约能力下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不听劝阻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 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不听指挥、违规操作、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偷工减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挑唆农民工聚众闹事、上访、阻挠施工正常进行的。

(五)不诚信,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

第四十条 当发生分包商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应尽的义务,我方要求退场时,应在向分包商指明责任、问题的基础上,尽量与分包商达成退场协议,并明确双方在退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善后处理事宜。

如果分包商坚持不退场或不接受发包方的合理退场条件或要求,不能达成退场协议的,发包方可通过向分包商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一份由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签认后我方保管。

如果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认的,发包方可通过邀请当地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分包商主要办公场所并留置于该办公场所的,即视为送达。公证处对送达行为所作的《公证书》,我方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在分包商完成自检,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验收,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商认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分包商履行完分包合同应尽的全部义务后,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通知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物资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整理和提供分包合同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完成分包项目最终结算。

(二)依据相关资料清理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及时解决履约中的经济纠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决的纠纷(如需进一步落实、查证等)应记录在案,双方约定时间解决。

(三)质保金返还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并应按分包合同条款的规定返还。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最终结算完毕,应形成分包商退场协议,注明“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结算总金额双方无异议”字样,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五) 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商进行评定,填写分包商评定表,在30日内报分局和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六) 分包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工程分包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对工程分包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工程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分局应认真搞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1.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擅自分包的。 2.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合同或管理不严的。

3.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由于内部管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 5.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的。

6.虚增工程量、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7.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 8.发生群伤事故、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分包队伍意外冲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时,应针对项目分包实际,制订《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和进行桌面推演;历练解决问题、协作和分配任务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发生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负责组织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当发现潜在的分包队伍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项目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公司(分局)报告,求得迅速解决。

第四十七条 事态平息后,项目经理部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平息过程,发生的原因、改进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我公司内部从事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6篇: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总 则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管总经办确认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总经办领导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 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若确定的分包商不是按排序顺序中标,应书面说明选用其为中标单位的理由,上报公司总经办,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总经办、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各派人参加,并由按总经办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总经办指定人员担任,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对分包合同的签定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委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 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与贯标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总经办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办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 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 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 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 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 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 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 合同价格;

(六) 双方职责;

(七) 结算和支付;

(八) 交工验收;

(九) 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统一理赔。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尽量将效益保留在发包方。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 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分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项目部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 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及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发包方工程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总经办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 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或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 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总经办和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由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审审查。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四) 发包方总经办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进行复核审查并签章。

(五)发包方总经办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最后终审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部将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含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返回分包商,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六)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发包方财务负责人初审后,由总经办批准后交发包方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工程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发现不按期支付的,发报方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工程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第五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发包方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存档。

第7篇: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一系列标准规程,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塑窗、塑钢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

2、工期

工程项目施工期限:2014年 6 月 30 日至 2014年 10 月 30 日

第二条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标准JGJ59—2011《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双方分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整齐全,并且符合安全要求。

2、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

3、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乙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4、甲方对乙方安排生产任务,须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5、甲方应联合乙方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6、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权勒令退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时有权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单、没收或经济处罚等措施。

7、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8、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采取经济处罚或限期退场的权利。

9、甲方有权要求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以上的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分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

2、乙方应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

3、乙方应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配齐专职或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5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至少1人),另外设立义务安全监督检查员认真履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乙方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上岗证,并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上岗证复印件上交甲方。没有持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6、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应对进场员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要有教育记录和签字手续。资料收集齐全后应报送甲方核对、存底。

8、乙方在安排工人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要有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双方签字手续。

9、乙方要组织施工班组积极开展班组周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技能,保证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0、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拆除,在下班前应将防护设施恢复。

1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要求正确用电。

1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正确使用,且应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

(TN-S)的规定用电,不得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

13、乙方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也不能强迫工人连续作业太长时间,并且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做好季节性的安全防护工作。

14、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15、乙方施工作业人员有变动的,须及时进行新工人入场教育,并将教育和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16、乙方必须在进场时提供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正。

17、施工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岗位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8、按月给甲方提供乙方所发放的工资名单(要有工人签字或盖章)

19、进场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并到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争议

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14年 6 月 30 日2014年 6 月 30 日

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分包单位:

日期: 2014年 6 月 30 日

第8篇:甲方分包工程管理规定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要求

一、 目的

1、为了使在本项目上的各分包单位在开发商“银盛泰.星海城项目的统一领导及指挥下能完全满足目前建筑各管理部门的要求,使各自承包项目不受扣分及罚款,确保各分包单位的各项工作能有顺有序的进行。按照各部门的要求能按标准在受控制的状态及范围内进行,实现我项目的管理不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入本项目所有分包单位。

二、进场须知

1、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持有我项目部签发的入场许可证,方可进场施工。

2、办理入场许可证的条件

2.1持有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2提供有效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设计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入青许可证。五大员及项目经理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和工人岗位技能证书

2.3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系电话(证书及复印件); 2.4所有入场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三级教育登记卡、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材料出厂合格证、备案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2.5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2.6最后必须经资料员确认开工前需要提供的资料齐全后方可开工。

三、组织管理规定

1、在施工中(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三方协议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提交组织机构图。

2、分包负责人必须常在施工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规定;

3、现场管理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安全员;

4、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5、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尊重建设、监理及总包单位人员,服从建设、监理、总包单位的管理,不得无礼顶撞,更不能谩骂、打架等;

6、分包单位材料、设备等进场必须与总包单位提前联系,并按照总包要求堆放在指定位置。垃圾按照总包单位要求收集、整理堆放至指定位置,并由各自单位运出施工现场;

7、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并做好事后处理工作,并必须第一时间报我项目部;

四、现场管理规定

1、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不佩戴安全带罚款200元);

2、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各自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达到规定要求;

3、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在指定的吸烟地点吸烟;

4、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特别是楼层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5、现场临时用电、用水使用前必须与总包联系,做好前期准备手续,并交上足够的押金;

6、分包单位没按照甲方规定计划完成与总包单位无任何经济关系;

五、函件处理规定

1、分包单位必须重视我项目部所发的各种文件。工作联系单等函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即为确认接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2、分包单位若拒收、拒签项目部下发的文件,每次罚款500元,如对文件内容有异议,可在24小时内回复,,协商解决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均由总包资料员管理;

六、资料管理

1、分包单位的各种资料在平时施工中,均由各自分包自行整理、归类,按照黄岛区质监站和安监站的地方性要求随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施工技术资料到总部资料员处,由总包查阅整理后一并存档,在竣工时发现分包资料不符合存档要求,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相关分包单位负责;

2、资料的格式必须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黄岛区质监站和安监站的要求进行整理。

3、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因分包方资料不符合要求受到的扣分及罚款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扣分公司要求按5000元每分进行处罚,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七、安全生产管理

1、进一步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及健康,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服从现场总包、监理、建设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2、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有拖泥带水、理由百般,总包有权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并进行停电、停工处理;

3、分包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组长进行,并做好班前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有班组长存放在现场,以备检查用;

4、现场的防护设施严禁擅自拆除,如必须拆除的需经总包单位同意,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

5、分包单位需要动火的,必须有防火措施,出现火灾的一切责任由分包单位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不得施工;

2、进场前必须通过总包单位专业安全员及电工检查同意后方可接入用电,并配备专业电工,且持证上岗;

3、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如擅自更改设备、乱接电源,总包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对其进行断电处理。

九、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1、分包单位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区域的产品的成品保护直接负责人;

2、分包单位的产品应由自己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9篇:劳务、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外地项目公司)所有工程需要分包的劳务和工程分包项目。

2. 职责

(1)公司负责劳务、工程分包的招、投标及组织项目部、工程部、经营部调查、评审、推荐合格分承包方的工作。

(2)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的编制和解释工作。

(3)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分包报价书的编制和劳务、工程分包结算的核算工作。

(4)工程部负责劳务工程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考评、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及开标工作。

(5)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结算付款比例控制及参与开标工作。

(6)项目部负责提供工程分包招标计划及对签约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现场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并参与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评、推荐工作。

3.工作程序

(1)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信息收集。在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或

项目部组建)后三日内,公司工程部派员(或与项目人员)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当地已快完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相应劳务班组、人员传递工程所需的劳务班组信息,以广泛收集当地劳务班组的相关信息资料。

(2)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察评价。在收到劳务班组报名后三日内,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考察、评价、筛选,查其目前实际施工项目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质量、能力、交工期、能否及时退场、信誉情况等等,填写《劳务、工程分包方资格调查表》、《劳务、工程分包方主要业绩调查表》,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原则上每一分项工程选择3~5家合格分承包方,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合格分承包方名册》。

(3)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编制。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由公司汇总编制。其中,工程分包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报价书由经营部提供,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特殊内容由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

(4)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招、投标。在项目公司(项目部)组建后二日内,须填报《___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经工程部审核后,由公司按《合同分承包方名册》进行工程分包招、投标的组织实施: ①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按招标书内容进行投标。

②公司收标后二日内,即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并将开标记录及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项目分公司(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5)如需从《合格分承包放名册》以外的劳务公司(班组)选择投标方,项目公司(项目部)应将事先收集到的劳务公司(班组)资料随《___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一并传至公司,相关部门将应急评价,确认其是否为合格分承包方。

(6)不招标项目,由项目部提出不招标申请报告,并由其选择队伍,同时俯有关报价资料传至公司审核,经总经理批签后执行。

(7)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管理和考评。

①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实施综合管理,并定期考评。

②各工程分包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对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评价,评价记录报公司存档,作为该合格分承包方评审的依据之一。参加管理评审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在会上汇报的有关评审资料,并于5日内写出书面,交工程部。

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部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管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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