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2022-07-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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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频发,且损害范围广泛、后果严重。我国已有多起网络信息安全赔偿诉讼,责任保险制度可能是应对该风险的重要选择。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在境外各国保险市场均已有较成熟的实践,如美国、英国、德国和印度等,而在我国尚付阙如。网络信息风险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信息安全风险可以估算,且随着实践数据的积累会日益成熟,而损害范围和保险范围的确定应当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判断。另外,对于关涉公众重要隐私信息领域,应当设置强制责任险。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构建已逢其时。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保险

一、“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风险

网络的发展对传统产业构成了巨大冲击,从根本上改变了资源配置关系,使得市场、信息、成本、供需以至市场主体组织结构与经营模式等都有了革命性的变革。自从互联网进入人类生活以来,网络信息安全攻防战就相伴而生,网络实名制更导致个人信息的风险激增[1-2]。尽管伴随着技术的发展,“盾”的防御性能逐渐增强,“矛”的攻击力也非常了得,但民众反而看到越来越多信息泄露案件的发生,且泄露的规模、造成的后果也一次次刷新了人们的想象。在传统行业经历“互联网+”这一革命性变革的背景下,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国家安全、市场竞争秩序及企业信息安全以至个人信息安全均在其列。

2012年,世界经济论坛全球风险报告将网络风险列为企业所面对的全球五大风险之首。大规模的侵害如2005年美国的万事达卡事件存储电脑遭黑客入侵,4千万信用卡客户信息泄露,被盗账号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2011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的CSDN数据库被黑致使用户资料泄露;2013年,如家、汉庭等酒店客户信息泄露事件;2014年支付宝找回密码功能系统漏洞事件;携程网用户支付信息泄露事件;微软停止Windows XP技术支持及全球互联网通行的安全协议OpenSSL严重漏洞事件;2016年,雅虎15亿用户信息泄露事件更是刷新了人类大规模数据泄露的新记录;2017年,12306官方网站安全漏洞事件;等等。另外,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数据,2016年检测到82 072个网站存在被植入后门的情况,其中2 361个为政府网站。仅2017年7月,我国境内就有6 468个网站被篡改,而且总体看来,政府网站被篡改的数量成倍增长[3]。二、引入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客观需求(一)网络信息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模化

当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发展到“网络飓风”(cyber-hurricane)等级时,其波及面广、传播速度快,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如果消费者自身利益因信息泄露受到较大损害,那么他们提起诉讼的几率也会增加,且体现出一定的规模性和重复性特征。

比较典型的案件如2013年某两家知名快捷酒店开房信息泄露案件发生之后,受害者在上海起诉了其中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该酒店所采用登记系统的网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信息安全,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网上涉及酒店入住信息的数据,防止隐私信息的进一步公开扩散);要求网络公司删除其个人电子信息,立即停止收集、保存或者使用其入住信息,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其他同类诉讼如:2014年4月甘肃考生报名后个人信息被泄露起诉省人社厅案(参见http://www.gs.chinanews.com/news/2014/04-14/231538.shtml);2013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泄露客户信息,在南京遭起诉,银行辩称其受到黑客攻击(参见http://www.xici.net/d196389737.htm)。。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所显示的原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日的信息内容一致,但上述信息作为原告的基本信息,其使用频率和范围较广,并不为被告(酒店)所单独掌握,其扩散渠道也并不具有单一性和唯一性,故亦难以仅凭上述部分信息的一致而判断互联网上流传的原告信息即为被告系统中留存的原告信息”,即通过否认证明损害的证据的相关性而回避了问题。另一方面,“原告现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泄露了其入住酒店的信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泄露其入住酒店信息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将信息泄露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一方,因此该案原告最终败诉王某某诉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01号。该案之判决殊有可议,本文因论题所限不再展开。。再如2014年2月,郑在某网站购买某航空公司的机票后收到了一条航班取消的短信,郑某拨打了短信中的咨询电话,但对方向其索要账号,后经核实,该航班并未取消。因而郑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起诉该航空公司和该网站。与前一案例相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系二被告将其个人信息泄露,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二被告并不是掌握原告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原告主张不具唯一性、排他性。原告收到陌生短信,案外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以前,本院不能确认系二被告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泄漏。”参见郑某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鉴于上述原因,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不論信息泄露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由原告承担,即使如此诉讼,原告由于举证不能而败诉,未来必将会出现第一个胜诉的案件,引发大规模诉讼只是早晚之事。国外此类事件引发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如2006年的LG公司泄露求职者信息引发诉讼潮事件;2012年8月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杰夫·艾伦(Jeff Allan)向圣何塞的美国地方法院起诉雅虎,诉称松懈的安全措施使得黑客得以入侵雅虎的一个数据库,窃取了45万个账户的密码,希望构成集体诉讼。。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统计,仅2015年,网民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遭受的经济损失人均124元[4],总体损失约805亿元。到2016年,这一数据上涨为人均133元,总体经济损失约915亿元[5]。对于数据信息系统开发的企业或者利用信息存储系统的企业而言,因为其经营活动涉及数量庞大的用户群体或消费者,一旦信息安全责任案件发生,就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承担数额难以预估的赔偿责任。可喜的是,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特别是网络经营活动中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越来越严,防范信息安全责任已经成为系统开发商及企业需要特别面对的问题。

(二)与责任保险制度对接的需要

在以往比较成熟的企业风险预防的智识宝库之中,企业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把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不面对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是损害赔偿)转嫁给保险企业,进而通过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是已被经验所证明的极为有效的法律策略。西方国家为解决其社会普遍性问题,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责任保险机制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网络信息安全民事责任亦可循此旧途。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责任保险制度,其中第四款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在被保险人被判定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6]。责任保险制度最初的出现正是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责任风险会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责任的最终判断者是法院,这就意味着行为人无论如何都还会面临举证及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各种责任保险都是为了使被保险人难以避免的风险得以分担而设立,如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正是针对行为人即使是再谨慎也难以彻底避免的法律责任的风险,通过保险人将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由全社会或特定的社会群体来分散损失金额的责任机制[7]。如果没有责任保险,那么许多行为人在遭遇大规模索赔时就可能会面临破产,而投资者、创业者也会由于担忧出现这种情形和畏惧高风险而不敢再进入这些领域。但互联网时代早已是不可逆的现实,在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从业者为了分散自己的风险,只能采取“过度防御”的策略[8]。如摩根大通宣称自己每年在网络安全上的开支高达25亿美元,但结果还是被入侵者们攻破并窃取信息2014年6月开始,黑客们利用摩根大通官网上的一个漏洞,用一些复杂的工具深入到其网络基础设施中,悄悄窃取了包括客户账户资料在内的大量情报,摩根大通直到近两个月后才察觉。。面对黑客,即使是巨资投入也难以再让人保持信心,而且这些过度的投入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客户和不特定公众身上。

美国系统网络安全协会SANS(SysAdmin, Audit, Network, Security)认为,网络信息安全服务和信息安全保险的密切结合将是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必然趋势[9]。怡安奔福公司(Aon Benfield)的一份市场调查报告也指出,网络保险需求一直在显著上升,尤其在一些引人注目的案例发生之后会立刻上涨。在保费激增的同时,网络保险责任范围和产品的年度增长正以30%~50%的速率上升[10]。据此,可以将信息安全保险定义为: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特定的信息侵权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赔付一定金额的责任保险制度。

三、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比较法参照

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在境外各国保险市场均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发展,不同国家的不同保险公司对其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设计和称呼,如网络空间保险(cyberspace insurance)、信息安全保险(information security insurance)、网络安全保险(network security insurance)、电子风险保险(e-risk insurance)等。

(一)美国

苏黎世北美保险公司(Zurich North America)早在1999年就在美国推出了“E-Risk保险”(E-Risk Edge或E-Business Insurance),专门针对由于感染病毒、非法入侵、网上攻击(DOS)等导致业务陷入瘫痪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形。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未经授权而侵入数据或软件,计算机病毒导致数据丢失或系统损伤,对系统的攻击导致履行不能或无法进行线上业务的操作,侮辱、诽谤、诋毁、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公开私人信息,盗窃金钱、有价证券、数据、软件或计算机资源,电子商务敲诈勒索等[11]。目前,美国本土有30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网络保险产品服务。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AIG)保险公司于2003年推出网络保险业务(CyberEdge)。在此之前,美国境内也有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受到黑客攻击时依据“商业损失”或“故意毁坏财产”条款给予一定赔偿,但在保险条款中都没有具体明确包括有黑客攻击。而且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保险费用都是10万美元起步,有时可高达300万美元。专门的网络保险业务刚刚推出的时候并不被看好,但就在2003年年中包括Yahoo、Amazon和eBay等大型网站相继被黑客侵袭之后,互联网保险业务马上受到重视,AIG当月的保险业务就增加了四到五倍[12]。AIG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由于网路安全或数据的侵入而造成的第三人损失,侵入导致直接受害人花费的费用,由于网路安全或数据的侵入而造成的收入丧失和营业费用,以公开数据或攻击系统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网络诽谤和侵犯版权、商标权等[13]。

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险在其国内以至全球市场都占有优势地位,这与其国内法和政策的促进密不可分。自2002年开始,美国各州逐渐通过了《违反安全通知法案》(Security breach notification laws),目前已有48个州通过。该法案专门针对越来越多的含有个人可识别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的消费者数据库的数据泄露,要求任何实体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应及时通知其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并且采取措施以弥补由于数据泄露而导致的损害。且各州均对违反该义务规定了不同数额的罚金[14]。2013年2月,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在国会未能通过《网络情报共享和保护法案》(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CISPA)该法案后于2012年4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而另一类似法案——网络信息共享法案Cyber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Act (CISA),则于2014年7月进入参议院。之后,签署了一项呼吁私营公司为政府在一些国家“网络威胁”情况下分享信息的命令,并于同年8月对外公布了该项命令中将要实行的一些激励措施。其中,对美国多个机构指定的首要措施则是建立一个具备一定竞争力的“网络保险市场”,让私营公司愿意加入到“减少网络威胁行动”中此次激励措施将涉及到的内容有联邦补助金、加快从私营公司获取技术协助、限制责任范围以及公众对将参与其中公司的知情权等。(参见http://rt.com/trends/cispa-bill-internet-freedom/)。2015年4月,奧巴马又签署新的执行命令,授权总统可以针对网络攻击发出紧急命令,对在美国境外的黑客,可冻结其银行账户。同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目的在于黑客攻击的情况下促成情报交换更为即时快速,以加强网络防护。正是由于这些法案中的强制性规定,促使美国许多公司面临越来越严格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和与此相应的更大的责任风险,因而越来越多的公司购买了信息安全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转移风险,并强制性上报相关情况。此外,保险公司在得到这些报告后,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专业分析,从而了解网络安全风险级别,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险定价,使保费的价格越来越合理[15]。

(二)欧盟

英国目前有大约15家保险公司专门提供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险险种。1999年,英国伦敦劳埃德(Lloyd)保险公司为康特派恩(Counterpane)计算机安保公司提供保额一亿美元的“黑客保险”(Hacker insurance),专门针对由黑客攻击而导致的公司及其客户的损失[16]。康特派恩公司并因此宣布,其将成为第一家保证在黑客侵入其防卫系统并窃取用户的资料时,向用户提供直接赔偿的互联网安保服务提供商。这一保险不针对家庭用户,而是诸如Yahoo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一措施将与事先监控共同构成避免黑客威胁的手段。在保费方面,一年2万美元可获得10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7.5万美元可获得1 00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至于附加险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金额所需的保险费价格,则需要与劳埃德保险公司协商。尽管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十年内,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增长,黑客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预期将达到十亿美元以上,但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主要原因是现有技术和方法难以估量这一保险所面对的风险[17]。

德国网络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2013年有三大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网络保险条款,2014年又有新的“供应商”加入网络保险产品行列[18]。在整个德国市场上,现在仅有12家保险公司专门提供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相对于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显得明显不足[19]。同时,德国网络保险市场至今依然表现出由英美大型工业保险公司所占据的特点[20]。德国本土的保险公司中,安联保险公司(Allianz Global Corporate & Speciality, AGCS)于2013年7月推出了名为“网络保护”的保险(Cyber Protect);紧接着,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便迅速推出了“网络与数据保护”保险(Cyber & Data Protection);HDI-格林工業保险股份公司(HDI-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HDI)也紧随其后出台了“网络+”(Cyber+)保险[21] 。

欧盟出台的信息安全立法《欧洲数据保护规定》(Europe’s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规定了在个人数据泄露情形下向相关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通知义务,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知悉数据泄露之后72小时之内作出”;当个人数据泄露可能导致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面临高度风险时,应当立即通知数据当事人;如果该主体认为不存在这样的风险,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则有权要求该主体履行通知义务。GDPR同时规定了罚金规则: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可能遭受最高1 000万欧元或该主体上一财年全球年度营业收入的2%(两者取数额较高的)的行政罚款GDPR第33条、第34条及第83条的相关规定。(参见http://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5419-2016-INIT/en/pdf)。遗憾的是,欧盟的这一数据保护规定要到2018年5月才正式施行,因而其对于数据安全保险的促进作用仍处在“潜伏期”。

(三)印度

在印度,各保险公司正积极开拓网络信息责任保险市场。巴贾杰安联一般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把网络责任险作为其专业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将涉及到由计算机病毒、误传、诽谤、违反保密协议、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风险所引发的第三方索赔纳入其中。印度工业信贷伦巴德一般保险公司将网络责任险作为错误和遗漏保险的附加条款投保,同时也作为独立的网络责任保险投保。目前,该公司已正式接受IT业的咨询。印度各保险公司均十分看好网络责任险的发展,认为“银行业、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医院、旅游公司、教育机构,以及零售业巨头等其他行业开始感觉到对这种保险的需求只是时间问题”[22]。网络信息责任保险的保费通常位于每投保100万美元收取5 000美元到1.5万美元之间,高出其他保险10%~20%的费用。但各家保险公司都认为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这样的定价非常合理。但就保险范围而言,又将未经许可发送电子邮件、搭线、窃听、欺诈等行为,以及未能维持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安全等行为排除在外。比较有特色的是,塔塔美国国际集团一般保险公司推出的责任保险规定:如果主管或高级职员受到忽视网络安全风险的指控,而这种疏忽又造成了一定损失的,那么针对主管或高级职员的索赔将被列入主管和高级职员保险单的覆盖范围内[23]。

(四)我国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2013年底,苏黎世保险公司开始在中国推出安全与信息保护险[24]。苏黎世保险集团推出的此项保险是针对企业用户研发的产品,承保标的主要是企业内部存有的机密商业信息、客户信息和雇员个人信息等。如果公司的计算机安全系统遭到恶意攻击,导致企业保管的客户信息或公司内部信息泄露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可获得赔付。此外,该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企业的董事、高管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过失丢失或意外泄露客户和企业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也可获赔。如公司职员出差期间将存有客户资料的笔记本遗落在飞机或者出租车上,也可通过保险公司申请赔付[25]。此类保险还涵括由于网络受到攻击而导致的营业损失和系统恢复费用。如某淘宝网店因为黑客攻击导致其网站无法登陆,销售无法进行,那么其在营业中断期间遭受的损失以及恢复系统的费用都可以得到保险赔偿。但是,这款保险的保费价位相对较高,保险公司会根据赔偿限额的高低和风险因素进行考量,年度保费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人民币。另外,投保前苏黎世保险公司还会考量投保人的年营业收入、所保管的信息类别和数量、信息安全防护等级、内控制度、司法管辖范围以及过往损失记录等[25]。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如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且这两类主体若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某些已合法公开或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第二十五条针对网络运营者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也规定了要采取补救措施和报告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专门针对违反上述两条的情形规定了对单位和负责人的罚款数额。以上规则的出台对国内相关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义务及报告义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企业及相关主体对相关风险的认识,部分企业开始意识到风险分散的必要性。

2016年初,我国的保险公司推出了数据安全险,专门针对黑客盗取云计算数据进行保险。一旦发生因黑客入侵引发的数据泄露事件,保险公司将提供最高100万元的现金赔偿。赔偿标准基于用户的投保费用和实际损失进行界定,主要保障的是用户云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因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公开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在第三方网站、论坛、媒体公布给企业造成的品牌损失,因黑客攻击导致企业数据泄露,被最终用户索赔的损失等都在理赔范围内。尽管分析家们都预测在信息安全保险这个领域可获保费利益十分巨大,甚至有专家表示这一责任险在不久的将来会超过董事责任险而成为各保险公司责任险中最大的保费收入来源[24],但保险公司对于该项保险依然持相对保守的态度,究其原因是保险法学界普遍对于信息安全风险的可保性问题,风险的估算、损害的计算等问题尚未展开讨论,业界亦欠缺先前经验可供参考。

四、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难点

(一)网络信息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在可保风险的认定标准问题上,加拿大保险局(The Insurance Bureau of Canada,IBC)认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26]:第一,相对较大数量的人面临风险,第二,任一小部分面临风险的人在不特定任何时间可能蒙受损失,第三,损失是随机发生的。对于第一个条件,随着现今网络服务的普及,商事、消费者乃至公共服务领域均已深度覆盖,信息安全风险的广泛性早已在各国信息泄露事件中得到充分揭示。而依据第二个条件的定义,则诸多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包括千年虫事件[27]在内,是否能被纳入可保风险的范围值得怀疑。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可能会面临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数量很大,但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数量可能會更大,而不像传统的责任险那样,第三人损害相对来说范围可以确定。如如家、汉庭案件中,网络技术的提供者因其系统存在漏洞,直接导致所有客户均成为受害人,而泄露的信息又是所有客户网站消费者的信息,这其中的损害是叠加的。也就是说,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从损害扩展速度和波及范围上而言,可能超过传统意义上几乎任何类型的保险风险。由于网络产品提供者的数量足够多,且不同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相互独立,故保险公司完全可能通过大数法则来实现风险的分散。对于第三个条件,虽然多数风险都是由于人为原因,即黑客利用存在的漏洞而窃取信息和数据,但客观上风险的发生依然是随机性的,在同一时间,通常只有部分特定漏洞诱发的风险会有损失,因此保险人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从现有欧美保险市场上信息安全责任险的发达也可推知,信息安全风险并非不具有可保性。

(二)信息安全责任的风险估算

除了上述可保性的三个要件之外,作为可保风险,还必须具有可评估性。对于信息安全风险如何计算这一难点问题,其实可以将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与现有责任保险中的风险类型相比较。比如,许多讨论者会将网络信息安全保险的风险与机动车保险中的风险相类比,认为二者具有类似性,保险公司的分析师却指出了两者的不同:在机动车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有足够大的市场足以分散风险,相对于众多的被保险人而言,只有少数的随机保险事件发生,而在网络风险领域,风险和保险需求并不匹配;另外,机动车责任险领域已有相对可靠的实际数据可供计算可能的潜在损失,而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尚须数年的历史数据作为支撑,才能估算出潜在损失,并以此进行更为具体的保险安排。保险公司的一些分析师也认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可能更类似于巨灾保险所面临的风险,因为这两种风险都是极有可能在其发生时连带诸多行业同时遭受损失或损害[26]。德累斯顿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系统结构研究所Rainer Bhme教授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虽然在许多保险产品的供给一方看来,由于缺乏信息安全事件的足够数据,使得这似乎更像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科学,但无论从风险的来源还是风险的产生来看,都不能把信息安全事件的风险与过往的传统保险风险相等同,因为现今电脑联网的现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关联索赔。正因为各保险公司在可能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险事故的风险问题上,没有更多的数据和更好的方法进行计算,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这个市场上普遍还没有明确的行动,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公司对此也相对保守缓慢。

对于这一问题,除了市场经验与数据的积累外,各国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与司法情况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借鉴作用。在英美等这一险种较发达的国家的市场上,虽然最初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保险时,费用相较于其他保险要高出不少,但伴随着依据法律规定各信息的管理实体及服务提供者在发生信息泄露时的通知和报告义务的履行,保险人获得了大量较为准确的第一手信息,能够做到越来越准确地对风险进行评估;相应的,对于不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更为妥当地确定其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信息安全责任的风险估算对于保险人而言,在数据日渐充分的条件下,是可以逐渐成熟化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的损害认定

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中重要的一环是系统侵入和信息泄露后所造成的损害认定。在此所考虑的问题并非单纯涉及受害人的举证,还有因果关系的认定,网络环境无形、交错、难以捕捉、专业性等特点,使传统侵权法中本已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在损害程度认定方面,比如AIG等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就明确了因网络安全或数据侵入而造成的收入丧失和额外的营业费用。另外,许多此类保险不仅包含对以公开数据或攻击系统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而赔偿的,而且包括网络诽谤和侵犯版权、商标权等相关损害和责任。此类损害都是直接致害,一般而言属于典型的保险范围。但是也有比较宽泛的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比如苏黎世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地推出的保险中,大多涵盖对于投保企业的董事、高管或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过失丢失或意外泄露客户、企业信息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更复杂的问题是,如果是基于首次的信息受侵害而公开事件造成的二次损害或如前文所述属于叠加、次生或受牵连而发生的损害,又该如何判断呢?这些在保险中是否应该涵盖,保险人在设计保险范围时也必须考虑。更为特殊的是,是否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只是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等情形,是否构成对生活安宁的侵扰,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环境下可能都会有不同的认定。若此类精神损害能够得到认可,保险金额的确定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对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是对风险和损失进行估算的重要依据。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强制责任保险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危险责任的产生和扩大而发展起来的。强制责任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然而,从最为基本的层面来看,网络信息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关涉公共利益的。首先,迄今为止任何一个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受损害者都是一定范围甚至是很大范围内的不特定人群。其次,从侵害的权益而言,无论将信息安全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还是借用隐私权的概念,或者引入生活安宁权等,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权益伴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将逐漸显现出其对于个人生活、财产安全、精神安宁的高度重要性。此类网络信息的侵害,当属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无疑。

更为重要的是,受攻击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公司,还有医院、国家机关等一切数据信息的保有者,而后者通常所保有的信息都直接涉及个人隐私,这些信息都是基于网络而存储,再加上各机关、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并且基于互联网给公众提供更多信息化服务的现实趋势,必将使得这些信息更多地暴露于网络风险之下。再加上这些主体的清偿能力在大规模的侵害面前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对大量机构而言可能还会引发国家赔偿。这一方面对于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增加了获赔难度,另一方面对国家机关而言,也是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在关系公众重要隐私信息领域,将网络信息安全保险设定为强制责任保险非常必要。当然,从立法政策层面看,无论在哪个程度上推行网络信息安全的强制保险,都将会对整个行业以至市场结构造成影响,这必然成为天平的另一方[28]。五、结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构建已逢其时互联网至今已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近年来在国内外呈爆发之势,且发生范围逐渐从商业领域扩展到消费者乃至公共服务领域。虽然大规模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诉讼索赔在我国尚不多见,但未来已可预见,为此,有必要建立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在境外各国保险市场均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发展,如美国、英国、瑞士、德国甚至印度的保险公司,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对网络信息保险依旧持谨慎保守的态度,对于信息安全风险可保性问题,风险的估算、损害的认定等问题尚存疑虑。对此,通过上述讨论可知,信息安全风险是完全符合可保性要件的风险;大量的国外保险实践表明,信息安全风险是可以进行估算的,且伴随着保险人对风险事件数据的掌握和充分的保险市场的竞争,这种评估在未来将会日益成熟,相应的保险费率的确定也会更加妥当;在信息安全责任的损害认定问题上,需要依赖更多的司法裁判来确定。另外,在关系公众重要隐私信息的领域,将网络信息安全保险设定为强制责任保险有其必要性。我国未来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机制必将更加完善,而保险作为社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对于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与社会治理、维护个人权利与安宁、推动“互联网+”背景下行业与市场的规范与稳定发展都必将发挥其有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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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春英)

作者:王天凡

第2篇: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开考”地方

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餐饮连锁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食品企业,将有望纳入首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2月2日,笔者从保监会获悉,日前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专家认为,此举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同时还能倒逼食品生产企业把好食品安全责任这一关。

试点纳入地方考评体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终于落地。2月2日出台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给与赔偿。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指导意见》特别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较高的责任限额,充分转移意外风险。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等情况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利用费率杠杆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而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笔者在上述《指导意见》中看到,政府鼓励以下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以及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督促企业把好食品安全关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而这一制度的确也在国内呼吁已久。在2014年出台的保险“新国十条”,更是明确提出要求,要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笔者了解到,在《指导意见》下发前,我国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长期利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有助于倒逼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择善而从,把好食品安全关。

“如果食品安全出问题,第一年企业买保险花了一万,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替他赔一百万,而因公司第二年公司安全问题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保险费,通过保险的方式倒逼食品企业把好食品关。”刘俊海表示。

“此举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产业的竞争秩序,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在刘俊海看来,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食品不安全的企业淘汰出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创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协同共治。

此前,广东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建议,应建立企业责任险制度,构建食品安全社会救济机制。据该人士介绍,强化权益保护,加大赔付力度,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必然给恶意违法企业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一些违法企业甚至不规范的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惩罚。

“如果不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赔付不起就会成为常态,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将难以运转。”上述人士指出,强制性保险救济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权益维护的主动性、坚定性得以实现,使每个消费者都能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而且可以将食品企业纳入保险行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范围,通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保费调整,以及相应的保费赔付条款遵守情况审查等,形成对食品企业行为的直接监督和约束。

作者:郭家轩 欧志葵 马思远

第3篇: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摘 要: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这充分表现出国家对于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视。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已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放市场,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并针对如何具体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一)概念界定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①。但是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文件界定何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要界定其概念应首先从责任保险的概念入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②。具体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消费者因食用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提供的食品而导致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此时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它是通过立法确定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满足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投保,而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予以承保的一种保险。

由此,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针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所谓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③,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

(二)功效分析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食品消费者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受害的消费者往往人数众多,涉及的赔偿款项数额巨大,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无力承担。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被裁定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众多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最后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竟然为零,这意味着众多的受害者不能从加害人处获得任何赔偿,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制度安排合理性的反思[2]。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功效不仅仅在于分散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其深层次功效还在于为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当消费者因生产者与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而无须通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张权利或者等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并面临索赔无果的风险。

2.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与风险时刻相伴,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于他们来说必然会遭受经济与名誉上的双重损失,并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2008年,实力雄厚的三鹿集团就因为“三聚氰胺”事件顷刻间轰然倒塌,这给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出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风险分散渠道。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具有专业的管控技巧,可以为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上的指导,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观上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复查办法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并争取从源头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行初期,应当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信息传递作用,即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信息优势者①向信息劣势者(食品消费者)传递一个市场信号:“本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由本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工作,因此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信得过,即使出现事故,也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请放心购买。”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个信誉保证的信号。

3.保险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的保险产品,但是由于该险种知名度不高,社会推广工作没有跟上,加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意愿不强,保险公司自身专业程度不高,导致许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该险种,只有少数保险公司尝试销售该险种。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较为普遍,其潜在市场需求巨大,而保险公司则基于技术层面及制度层面的原因导致产品供给不足,该险种的发展空间可想而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探索创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并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创设既能保证食品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充分、及时、有效赔付,又能督促投保人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效果,并达到保险公司自身盈利目的新型保险产品,为今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实践依据。

4.政府

在现阶段,一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过于沉重。原因在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基于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协调、安抚。在受害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下,食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通常无力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发生并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时,政府不得不出面组织协调赔偿,甚至动用财政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了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替肇事企业买单的怪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借助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责任及压力,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介入,也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缓解了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对社会造成的冲击,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之必要性

强制责任保险理论认为,可以借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把人类进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损失,纳入商业保险的运行轨道中,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和保障社会的功能[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已存在,但由于投保率较低,导致该险种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因此,为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前管控及事后救济作用,并借助强制投保帮助保险公司运用大数法则更为精确地算定保险费率,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投保人

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可知,投保人的主观投保意愿不足是制约该险种发展的最直接因素。目前愿意投保该险种的往往均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他们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而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面临是否投保的问题时,往往会作成本收益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往往远大于这些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产。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它们往往会选择申请破产,对于破产后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不再清偿。但是若选择在事故发生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全部赔偿责任,此时,其中一部分保费所对应的赔偿额在被保险人破产的情况下是无需赔偿的,这一部分成本没有带来相应收益。而且,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普遍较为紧张,在这种情形下,其投保意愿更是大打折扣。最后,许多中小企业对于其生产及销售食品存在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往往基于侥幸心理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寄希望于自己的“合理”管控上,并在主观上否认投保的必要性。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保险人

由于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赔偿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中小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该险种的经济实力。即使大型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保证风险分散的基本目的基础之上,实现盈利才是该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这是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该险种所对应的保单必然会体现出盈利性,其直接反映就是保险费,保险费可能会高于一般投保人的预期。上述已阐述,投保人在对潜在风险估计不足且部分保费对应的赔偿份额无需自己赔付的考量下,所能接受的保费与投保人依照盈利的需求所制定出来的费率之间会存在差距。保险公司制定的商业性食品安全保险的保费过高,导致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再次下降。投保人不能形成规模,风险便得不到分散,无法运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使得费率不能依据每年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调整从而趋于合理,这从根本上制约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而强制保险的推行则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

(三)受害人

上文提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这使得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社会负面效应再一次深化,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目前,仅靠少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投保,无法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同时保费也达不到应有规模。另外,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而陷入财务危机,甚至面临破产,这显然不符合保险公司运营的基本理念。通过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够确保一些关键性领域(如婴幼儿奶粉)的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均进行投保,使得某一行业整体的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分散,通过这些生产经营者的“合力”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并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负面效应,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之可行性

上述探讨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必要性,除此之外,我国现阶段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具备了现实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可行

责任保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其所占份额仅是产险市场中很小的一部分,但随着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责任保险将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因此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从投保方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一家企业基于能够在食品行业内长期经营的考虑,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和营销策略,控制风险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食品安全风险虽不会频繁发生,但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和声誉上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很可能导致企业一蹶不振。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利用法律手段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起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也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的潜在需求[4]。

(二)法律可行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确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而具体赔偿数额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规定。

(三)经验可鉴

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入了强制保险制度。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国务院在2006年3月1日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概念、经营主体、经营原则、责任限额、条款费率、强制投保和承保、垫付和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随后,中国保监会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精算的骨干力量,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使得这项制度可以自2006年7月1日起顺利实施。时至今日,交强险已经实施了7年半,期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了两次,不断被完善,即使目前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比如投保人故意加重事故以求达到赔付标准等,但其高效赔付的特点已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

交强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来说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可以模仿其立法模式,学习其规范的内容,何种条款需要赋予强制性;同时可以从实践中学习其操作流程,并根据实务上存在的问题,探讨避免的方法,最终应用到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中去。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具体构建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构建具有正外部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收受益人从直观的角度看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消费者,而由于其对于加强食品安全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状况随之提高,从本质上而言,受益者应当是整个社会。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并由政府提供配套的政策作为支持来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既然我国已具备构建此项制度的市场条件与法律基础,那么参考交强险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具体地构建该制度应当从以下角度来考虑。

(一)投保人范围之确定

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首先要确定哪些主体应当强制其投保。确定并保证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操作起来要比交强险困难。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凡是购买机动车,就必须要投保交强险,这些主体比较好确定且仅需要根据机动车的种类进行分类。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针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较为庞杂,大到国际型食品生产厂商,小到许多流动小摊贩。在制度构建初期,笔者认为,可以进行针对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试点操作,逐步推广。这些生产经营者要满足销售范围广泛的要求,且一旦出现事故必定会造成大范围的损害,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1.乳制品生产商

乳制品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巨大,是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一旦出现事故必定会让众多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其中一部分乳制品是提供给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体质各方面尚未发育完全,抵抗力不如成人,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更加谨慎,如果出现针对婴幼儿的事故,必然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不少就是乳制品出现问题,比如三聚氰胺事件以及大头娃娃毒奶粉事件等。因此有必要强制这些生产商进行投保。

2.保健品生产商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不仅老龄人口总量世界第一,而且老龄化发展速度世界第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举国上下必须关注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对于老龄产业已经成功走向市场,相比而言我国尚处于创建阶段,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作为老龄产业之一的保健品行业也应当受到重视。保健品生产企业十分众多,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国产保健食品有13166种而进口保健食品也有712种①。可见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保健食品数量规模相当巨大,一旦发生事故必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将保健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范畴。同时这些生产商都获得了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登记备案,因此通过强制保健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有效且有操作性的选择。

3.学校食堂

教育部网站于2012年5月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省份近期发生的有关事件通报》,其中报道了许多学校食堂里出现的事故[5]。学校食堂向学生供应食品,全国的学生基数庞大,对于学生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问题必须重视。强制学校食堂投保,可以将事故风险分散,再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控制队伍帮助这些食堂加强安全生产经营意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二)费率厘定

1.费率厘定之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应遵循适度盈利原则,这是因为该项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食品消费者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赔偿,而并非为保险公司创造一个新的盈利项目。若不作此原则性规定,则保险公司肆意提高保费,会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成本,降低他们投保积极性,增加制度推广的难度,因此要通过费率的控制进行盈利限制。同时费率也不能过低以至于使得保险公司亏本,因为这项制度毕竟依托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有赖于其专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团队,若费率过低则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贯彻制度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其管控风险的动力,甚至最终导致这项制度形同虚设。因此,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费率可以参照交强险费率的原则制定,即“适度盈利”原则,具体应当以何为标准,则需要精算专家的计算,以政府的适当补贴为手段达到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2.浮动费率制度之采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可以引进交强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时引进浮动费率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投保人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自我监管,防止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了投保积极性并且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几率。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没有交通事故频繁,其浮动的时间标准可以定为两年或三年,具体费率浮动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运营过程中得到的数据来制定。

3.费率标准之区别对待

(1)地域差异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方的生存经营状态是不一样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其盈利数额可能非常可观,因而能够负担得起保费;而经济落后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能获得较少的利润,再要求其缴纳与那些发达地区的企业缴纳同样标准的保费,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费率问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区别对待,或者由政府提供针对西部地区或落后地区的投保人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出台优惠政策。

(2)行业差异

对于不同行业来说,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以及次数是不一样的,就像机动车中不同的种类所发生事故概率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制定费率和赔偿限额,甚至在赔偿责任的标准上都要有所区别。就我国历年来出现过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乳制品、肉制品行业的频率较高,比如“三鹿奶粉”“大头娃娃奶粉”“瘦肉精火腿肠事件”等。这种重点行业内的生产商往往都是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生产商,对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强烈的内在需求也有充分的购买能力,因此在费率与保险金额都可在其他行业的标准基础上做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免责条款之严格限定

从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原意出发,应当尽量减少免责条款。比如当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情况发生时①,保险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发生并减轻保险人的承保负担,可以通过立法赋予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从而达到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得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够长久地发展下去。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寻常百姓,因此国家对之相当重视。在商业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的现状下,有必要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受害消费者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减小事故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实现其公益性与正外部性;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进行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几率;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及善后责任,进一步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同时,在具备潜在市场和完备法制的基础上,借鉴交强险的成功经验,从投保人范围、费率标准、免责条款和责任限额等方面入手,探索食品安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核心条款的制定方向,并辅之以相关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与监管规则,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法律的层次上确定下来,并由试点走向普及,由初创走向成熟,是我国接下来面临的重要任务。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许丹娜,刘天舒.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4).

[2]杜波,宋云.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1).

[3]郭峰.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法学杂志,2009(5).

[4]梁智贤.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省份近期发生的有关事件通报[EB/OL].[2014-03-04],http://www.moe.gov.cn/pub

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466/201205/136032.html.

作者:孙宏涛 钱恒

第4篇:小学防汛安全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学校防汛工作的文件精神,确保学校防汛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岗位责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加强值班工作,遇到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领导要在岗;学校值班电话、值日领导电话、校长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2、学校进行制度性的安全排查,侧重进行校舍、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学生违纪行为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3、学校密切关注天气预报,遇到台风、大雨等直接影响学生上学的恶劣天气时,要提前与教育局联系,经教育局同意,及时发出停课通知,学生在校时有大雨,学校要提前与教育局取得联系,经同意可以提前放学;放学时遇到台风大雨,或通知家长接送,或将学生暂时留校看护,严禁冒大风大雨放学。

4、学校建立包括各种应急、上级各部门、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与学校相关的交通部门等组成的应急通讯网络

5、强化班主任夏季和汛期安全工作的意识和责任。班主任严格落实相关工作:班主任必须确切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电话;调查和确切掌握每一个学生家庭周边的地势环境状况与危险隐患,与家长沟通,对家长提醒到位;要对学生认真进行自护自救、联系、报警等常识教育;班级要认真做好学生防台防汛应急组织落实工作,每一个学生必须在组织中,杜绝失控,发生汛情时,一切行动听指挥。

6、发生险情和意外时,人人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7、责任追究。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事实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履行安全岗位工作职责的状况进行责任追究。

学校防汛工作责任制度

一、汛前做好防汛调查和普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危险房屋、各种设施,要逐项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不能马上进行整改的要制定稳妥应急方案。

二、汛前对防汛队伍进行培训,危险救护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危险救护知识和技能。

三、在接受紧急防汛通知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工作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4小时开机确保畅通。

四、在接到防汛通知后,迅速部署和指挥防汛救灾工作,并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随时将实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六、在汛期,做好上学放学路途防汛防洪宣传教育活动。汛期内,要求家长护送学生上学返家,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家长申请学校就近安排教师护送到亲属家中。

七、在防汛工作中,因玩忽职守,不遵守法律法规和防汛救灾纪律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使学校财产、师生人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篇: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第6篇: 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明确每一个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依照相关法律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

校长作为本单位安全防范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安卫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成员:副校长、安卫办主任、总务主任。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确保经费落实。

(2)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每月在学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3)组织宣传并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工作。

(4)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和器材使用培训。 (5)承担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向上级相关部门如实汇报的工作。

(6)负责检查、评估具体部门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或追究责任。

(二)具体部门安全责任和责任人:

1、安卫办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日常教育、集体活动、住宿学生的管理、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学生的安全管理,以及门卫管理、学校消防、重点部门防盗、学校周围环境安全工作;收集保管学校安全工作各种资料,上缴材料和报表等工作。安卫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总务处负责学校设施设备完好、食品卫生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工作。总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教导处负责学校课堂教学、教学实验以及课外活动开展期间的学生安全。教导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4、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学校值班,办公室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

5、年级组及相关组室负责组室内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组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安全管理

(一)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学校设施和设备具体管理者对所管理的设施和设备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校长室,总务处及时安排维修。责任人:总务主任和具体管理者。

2、设施、设备的具体管理者和使用人员在学生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若有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完毕后方可使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

(二)危险物品和学生实验安全管理:

1、危险物品的采购须经校长审批后,由总务主任指定专人采购,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责任人:总务主任。

2、危险物品应专柜存放,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上锁、双人登记、双人销毁、双人发放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管、使用中如有意外,应立即报告,并采用有效方法处理。责任人:教导主任、实验员。

3、学生在教学实验前,教师必须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实验中必须加强巡视,确保实验安全。若实验中发生意外,必须妥善处置,保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及时采用应急方案。责任人:实验教师、实验员。

(三)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管理:

1、每两周检查一次消防设备和器材以及防火标志的完好情况,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安卫办主任。

2、严禁私接电源、使用空调器以外的取暖设备。责任人:总务主任。

3、教职员工下班后必须切断工作场所电源,确保安全。责任人:组室负责人。

4、学生寝室严禁使用明火、带有明火性质的驱蚊器具,严禁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设备。责任人:安卫办主任、宿舍管理员。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学校法人,即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由校长任组长,成立由总务主任、食堂负责人、卫生老师组成安全食品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总务主任为学校食堂直接管理者,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食堂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执行相关制度并负责食堂日常运作,确保操作规范、安全,校医和食堂管理员为食堂卫生监督员,代表学校承担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责任。

1、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和校医要定期组织食品卫生检查。

2、查验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等有关证件。

3、严格执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 (1)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原料和成品品质量验收制度; (3)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4)食品生熟分开制度; (5)食品留样制度; (6)厨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落实长假后的清扫、消毒工作,确保安全。

5、做好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同意进入食堂的防范工作。 责任人:食堂管理员。

6、做好饮用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同时做好饮用水发放地的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饮用水管理员。

7、结合季节变化及时作好饮食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责任人:校医。

(五)教育教学工作安全管理:

1、班主任老师要每天检查教室内实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维修,确保师生安全。责任人:班主任。

2、学校、年段、班级或其它部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活动期间活动组织者、相关负责人或跟班教师不得擅离职守,确保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人员。

3、年段、班级或其它部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向政教处申请,经校长室批准上报教育局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晚间原则上不能组织学生活动。责任人:活动组织者。

4、广播操等全校性活动期间班主任必须到位,有效组织学生进场和退场,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责任人:班主任。

5、课堂教学及活动课期间,任课教师有责任保证学生的安全,不得脱离岗位和不作为。责任人:课任教师。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注学生的生理、心理变化,对学生发生的心理、思想问题要有效疏导,严防学生出现过激行为发生意外。责任人:当事人。

(六)校园环境安全管理:

1、学校、年段和班级要不断强化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训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人:政教处和班主任。

2、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教师和员工不得让学生中途离校,特殊情况须与家长取得联系并由班主任出具证明方可离校;上课期间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离开教室;与学生谈话教师必须在场,不得让学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责任人:门卫、班主任、相关当事人。

3、学生放学后,教室必须关闭门窗,切断电器电源,保证安全。上课或活动期间,教室内无人的情况下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班主任。

4、安卫办要加强对门卫的管理工作,制订门卫岗位职责,外来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不准进入学校,并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交门卫存档。责任人:门卫。

5、加强学校财务室、计算机房、档案室、电子备课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

6、相关人员要强化对所借学校公物的管理,办公室内不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办公室无人情况下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相关人员、组室负责人。

7、财务安全管理:

(1)财务人员上班做到一看、二查、三进门; (2)在上班时间无关人员不能进入财务办公室; (3)离开办公室必须做到随手关门,钥匙不留门上; (4)现金做到不留夜,帐册要经常查看,以防损坏遗失。 (5)下班时查看警报器,关好办公桌、保险箱、门窗后才能回家;

(6)发现问题随时向校长室、总务处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警。 责任人:学校报帐员

(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1、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住宿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制度得到落实。严禁在规定时间外开启寝室大门,严禁住宿生晚间未经许可擅自离校,严禁男、女生互窜寝室,严禁住宿生违反其它安全规定。对于违反学校寝室管理制度的学生要及时教育、处理。处理可以通报批评、取消住宿资格(必须事先通知家长)、学校处分。责任人:安卫办主任、宿舍管理员、班主任。

2、学生宿舍实行晚间值班制度,生管员不脱岗、离岗,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责任人:宿舍管理员。

3、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管理,防范火灾实施、设备齐全,标志明显,疏散通道畅通。责任人:安卫办主任、宿舍管理员。

(八)交通安全管理:

1、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严禁学生在校内骑车。责任人:安卫办主任、班主任。

2、外来车辆未经学校许可一律不能进校,学校员工自备车辆进校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责任人:安卫办主任、门卫。

3、办公室要对学校车辆加强管理,驾驶员应进行交通法规学习,遵守交通规则,平时做好车辆保养和维修工作,出车前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责任人:办公室主任、驾驶人员。

四、紧急事故的处置

1、学校发生紧急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在人员有序疏散的同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人员伤害事故发生或师生突发疾病,学校应根据现有能力和条件组织抢救,并以最快速度将伤员或病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教师家属。

3、单位发生火灾或晚间、休息日发生紧急事故,现场人员需立即报警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紧急疏散人员,组织抢救。

4、学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治安事件后,学校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向教育局报告,注意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在相关部门未下定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5、对学校内发生的紧急事故必须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举一反三加强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五、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或处理,造成安全隐患或酿成安全事故者;

2、对于未执行以上条例,不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安全隐患的人员者;

3、对于学校行政人员、部门负责人对于安全工作疏于管理,造成事故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以上条例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和执行。

第7篇:黄岭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学校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年终综合考核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年评优资格。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

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或分管安全的人员)、教导处(或教导主任)、总务处(后勤管理人员)、工会(学校工会小组)、团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

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8篇:马家堡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法》、《陕西省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学校内部安全文明校园的管理工作制度,细化岗位要求,实行“一岗双职”制度,把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每一个岗位、第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校长:

学校法人代表,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和策划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1.提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新理念,制定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规划,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履行学校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与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4.负责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为主处置,并按信息传递制度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5.代表学校协调学校周边公安、城管、文化监查、交警中队、社区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校级干部):

学校党支部书记,担任安全文明校园工作小组组长,全权负责展开相关工作。

1.协助校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工作小组组长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安全工作计划。

2.落实“一岗双职”的岗位要求,检查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检查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校园内不稳定因素、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动态,作好政治稳定工作。

4.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园的设施设备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总结整改检查的情况。

5.传达并组织教师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会议精神,做好教师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及培训工作。

6.组织安排好校园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7.督促做好安全台帐和归档工作。

三、学校工会主席:

1.发挥工会组织在校园安全文明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协助党组织摸清学校内部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做好记录、访谈及上报工作。

3.积极关爱教职工及其家属,对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慰问、上门家访等,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大局。

四、教导主任:

1.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咸阳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组织、落实各学科教材中安全教育内容的渗透与教学。

2.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电脑课、劳动课、自然课等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指导检查督促卫生室做好各项医疗卫生安全工作。

五、后勤主任:

1.负责校园场地、教学大楼、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维修等,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解决。

2.定期做好学校用电、气、水等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及维修工作。

3.负责学校消防器材、特种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4.指导检查食堂人员做好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

5.检查指导门卫人员按照门卫和岗位职责进行工作。

6.负责后勤部门人员的安全岗位培训。

7.协助校长做好工程安全签约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

六、体育教师:

1.体育教师认真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要求,每节课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上课,穿好运动装及球鞋。

2.课前体育教师必须检查课中应用运动器械安全性。

3.开始上课时,体育教师必须检查每位学生是否按规定穿好了服装、鞋子。还要检查学生身上是否有不应该佩戴的各种标志和硬东西,请学生把这些物品放在一旁专用处。

4.教师及时了解、安排好体育免休与身体不舒服同学体育课休息工作。

5.课中准备活动必须做充分,有特殊内容的课还要做好专项性练习。

6.体育教师一定在课中随时教育学生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对运动量大、有危险性的项目要加强相应保护措施,并教会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课中体育教师不得随意交谈,更不能擅自离岗。

8.课中合理安排运动量,多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做到量力而行。

9.平时在游戏中多观察,多提醒学生行为规范,特别是安全教育。

10.课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及时送卫生室处理。(能处理的卫生室老师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卫生保健教师要陪同及时上医院)。

七、卫生保健老师:

1.每天早上做好学生晨检工作,加强疾病的控制和预防,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如一旦发现有传染病,立即启动《马家堡小学传染病控制应急预案》,并实施操作。

2.每天巡视校园,督促学生教师做好开窗通风工作。

3.每天统计好学生的出勤率,做好疾病防治的宣传预防工作。

4.指导检查食堂卫生工作,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的卫生工作,确保安全。

5.对身体不适的师生做好登记工作,并妥善处理,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紧急处理(具体操作流程按《马家堡小学传染病控制应急预案》),如不能处理须在第一时间内陪同送入就近医院救治。

6.利用每周健康教育广播,对学生做好卫生知识、健康知识、预防疾病等宣传。

7.做好六病防治工作。

8.按照《马家堡小学药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处理好卫生室的常用药品。

9.督促体育教师做好体育课免修学生的登记工作。

八、食堂管理员:

1.每天做好本食堂工作人员的晨检,保证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负责本食堂通风防尘防四害设施齐全、生熟食品容器冰箱冷库设备运作正常、洗涤消毒、加工分装、保存分发、处理剩余食品等。监督每天的副食品的采购、储存、初加工、烹饪加工、供应、禁食、留样、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各个环节。确保按质按量向师生提供卫生、营养、可口的饭菜。

2.妥善保留当天饭菜的样品48小时备查。

3.建立主副食品原料的进货书面验收制度,严格把关主、副食品原料的进货。有责任要求查看当天主要货源的原料进货证明、加工时间证明等。一旦发现有疑点,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人汇报,在得到同意的基础上有权拒绝当天进货。

4、建立每天学生食堂副食品加工菜单报告制度,分别通知学校主管校长和保健老师。

5、做好每天的食堂清洁卫生打扫,不留死角,处理好食品废弃物和泔脚,定期开展设备检修、内外环境整洁、消毒、灭四害工作,确保食堂的整体环境整洁。

九、科常(实验)教师:

1.上课教师必须对在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遵守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必须停止基实验,教育后再做实验。

2.使用空调、电热等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3.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4.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

5.教师离开实验室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关好水、电和门窗等。

十、专用教室负责人:

1.专用教室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应保证专用教室的运行顺畅,关严格按照专用教室管理规则执行。

2.所有专用教室器具领用、归还必须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教学用具原则上不准私人借用,发生问题由管理人负责。

3.专用教室负责人必须保证本专用室内的所有器具完好无缺、无损,如有损坏立即报修处理。

4.专用教室内的危险处,如药品、电器、高处堆物等按规定重点保管,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每学期必须核对,清理一次危险物品),不得出现任何伤害事故。

5.凡使用专用教室,必须每天保洁一次,课桌椅等排放整齐,下班前关好窗,拉好窗帘,没有使用的专用教室须每周打扫一次,保证做到教学需要随到随用。

6.对使用过的教学具(包括仪器、乐器等),必须清洗,归类到相应的位置,不得随意堆放过夜。

7.专用教室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对所管理的专用教室进行卫生、安全等检查,发现问题,当即解决。

8.上课时间内,必须按时打开专用教室,督促上课教师做好专用教室的记录,如使用、报修、报损及其他事宜。

9.使用空调、电热等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10.其他人员(常规使用除外)使用必须经校长室、教导处同意方可使用。

十一、门卫人员:

1.实行二十四小时保安轮值制,认真执行《马家堡小学门卫人员岗位职责》,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2.在责任区内做好门岗守卫,对进入学校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填写会客单,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

3.上课时间,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出校门

4.定时巡逻校园,学校大门,各教学楼大门定时开关,放学后保安人员负责对各层楼、校园巡逻一次,定时开启红外报警系统。夜班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教学楼的巡视,做好关灯、关水、关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技防设备的安全使用。

5.对进出学校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认真检查核实,然后决定是否放行。

6.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品和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启动紧急按钮,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7.熟悉并熟练操作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发生故障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8.发生紧急情况在第一时间按“110”紧急按钮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9.切实维护学校、学生、老师的生命,财产安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的相关工作。

10.门卫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备好有效的灭火器材,不准使用明火;应经常检查电源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二、中高年级班主任安全岗位职责(3-5年级):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安全,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1.班主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挥班级小干部(特别是八大员)的作用,师生共同商定,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2.班主任要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咸阳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纲要》,利用班会课、品德课,午会课等深入地开展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将消防、交通、饮食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中去,并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广播、板报、班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如、防汛、防震等多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3.每天做好本班学生晨检,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了解未来校上课学生的情况,上报教导处;对因病未来校学生做好询问,了解病情,及时向卫生保健老师汇报;一旦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立即送至卫生室处理,并与家长联系;一旦发现学生患有传染病,立即启动《马家堡小学传染病控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每天做好教室的开窗通风和清洁工作。班主任应对本教室内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防盗窃、防破坏。

5.班主任应指导、督促学生注意用眼卫生,做好“两操”,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做好活动前的专项教育,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会时必须带队并按规定排队缓步上下楼。

6.班主任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影响身心健康,加强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疏导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与专职心理教师联系),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7.班主任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并与相关学科教师联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身心健康。

8.班主任要积极调解和减少各类学生间、师生间、家校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伤害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同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10.班主任要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沟通,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1.按照班主任是班级第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在校园内一旦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切操作程序按照泗泾小学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实施,以维护学生安全为己任。

12.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活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齐抓共管”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搭班教师或任科教师为第一任责任人。

十二、低年级班主任安全岗位职责(1-2年级):

班主任是班给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安全,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1.班主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2.班主任要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咸阳市中小学生命教育指导纲要》,利用班会课、品德课、午会课等深入地开展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将消防、交通、饮食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贯穿到教学中去,并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广播、板报、班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台、防汛、防震等多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3.每天做好本班学生晨检,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了解未来校上课学生的情况,上报教导处;对因病未来校学生做好询问,了解病情,及时向卫生保健老师汇报;一旦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立即送至卫生室处理,并与家长联系;一旦发现学生患有传染病,立即启动《马家堡小学传染病控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每天做好教室的开窗通风和清洁工作。班主任应对本教室内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防盗窃、防破坏。

5.班主任应指导、督促学生注意用眼卫生,做好“两操”,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做好活动前的专项教育,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会时必须带队并按规定排队缓步上下楼。

6.班主任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影响身心健康,加强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疏导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与专职心理教师联系),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7.班主任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并与相关学科教师联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身心健康。

8.班主任要积极调解和减少各类学生间、师生间、家校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伤害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具体操作按《马家堡小学伤害事故处理方案》),同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10.班主任要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准时放学,有家长来接的学生要保证交至家长手中,如家长未准时来接,须陪同学生等候家长,如发现陌生人员来接学生,须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确认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11.班主任是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本班学生中出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12.按照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在校园内一旦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切操作程序按照泗泾小学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实施,以维护学生安全为己任。

13.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活动,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齐抓共管”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搭班教师或任科教师为第一任责任人。

三、任科教师安全岗位职责:

任科教师对本堂课教学中学生安全直接负责。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体育课、电脑课、劳技课、自然常识课等强实践性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贯彻《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咸阳市中小学生指导纲要》,挖掘本学科教材中有关安全教育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普及和培养学生抵御自然灾害的知识和能力。

3.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对体弱学生),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教导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沟通。

4.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事先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6.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班级工作的安全规定。

7.万一出现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有效的救护。

8.如需到专用教室上课须将学生整队后带至专用教室,在前往途中要注意学生安全,保持队伍的安静有序,下课后可让学生自行回教室,叮嘱学生注意安全。

9.在校园内一旦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切操作程序按照学校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实施,以维护学生安全为己任。

(注:体育教师、科常(实验)教师或在专用教室上课必须按相关岗位的安全要求执行。)

第9篇:小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黄花中心小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衽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学校任何教职工及学生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教职工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四、校消防管理组长应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有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义务消防员;组织管理小组成员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本校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正常行动及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以局面形式报学校消防管理小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火灾发生后应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

六、每日防火巡查人员由当日值班教师兼任,应对本日防火记录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当日防火设施,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

2、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组织火灾自救。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负责人对本部份消防安全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持证上岗,按岗操作。

2、经常检查本部份消防设施,发现隐患,立即局面上报。

3、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火灾自救。

八、本校教职工及学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如实验仪器保管室、电教室、图书室、微机室等。

3、私自改变用电线路或超负荷、超时间用电或其他违章用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九、消防管理小组成员、巡查人员,义务消防队员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灾。具体实施按火灾发生后应急方案进行。

十、未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职责,并由此造成火灾损失处以降级并按火灾损失之20%赔偿。 十

一、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或未履行防火巡查人员处以警告,并按火灾造成损失之10%赔偿。 十

二、重点部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职责,并由此造成之火灾损失处以火灾损失之30%赔偿并处以降级。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处以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由此造成火灾损失之60%赔偿。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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