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实行政府采购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新形式下,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已成为引领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为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发布及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但由于起步晚,各项法律及程序都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到乡镇一级,更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盲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实行政府采购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乡镇实行政府采购论文 篇1:

加快完善镇级政府采购的思考

[摘 要] 政府采购法颁布9周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政府采购在乡镇级政府的实施程度明显偏低,形成政府采购的盲区。镇级政府采购还有待规范,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和采购行为规范上进一步加快完善镇级政府采购。

[关键词] 乡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03.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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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已成为新时期公共财政体系的“三驾马车”。政府采购成为我国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市场活动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的高度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了政府采购在公共财政体系的地位,强化了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自地方各级政府先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延伸,职能不断增强,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作为我国行政区划基层单位的乡镇,在对政府采购的重视度和执行力上明显不足,镇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加快完善镇级政府采购工作,不仅关系到构建公共财政体系,而且关系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镇级政府采购缺位的表现形式

(1)镇级政府采购落实不到位。乡镇没有依法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知晓率较低,采购决策不规范,采购活动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尤其是近年来乡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多,但基建配套设备几乎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此外,乡镇公务支出标准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提高,办公设施的更新显得盲目无序,缺乏刚性约束,大部分也没有通过政府采购,使有限的乡镇财力严重浪费。

(2)镇级政府采购执行不规范。镇级政府采购目前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各采所需。乡镇集中采购业务没有依法加以规范。乡镇政府虽然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也没有设置镇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必要,但乡镇并没有因此将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乡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亟待明确。乡镇分散采购业务大部分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有的只是事后补个审批手续,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被削弱。

(3)镇级政府采购监管不力。乡镇在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乎没有具体有力的监管,实质上处于无监管状态。没有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乡镇部门各自为政,同一类采购活动,乡镇不同部门的采购要求往往相差甚远,这给了供应商可乘之机。个别供应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供货合同,而采购质次价高物资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对于乡镇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2 镇级政府采购问题的主要成因

2.1 乡镇对政府采购重视程度不足

乡镇政府普遍对政府采购缺乏充分的认识,管理明显乏力。特别是在基层人员中,真正掌握公共财政理论的并不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仍然维持传统的物资采购观念,导致政府采购在乡镇基本上不被重视,实施程度较低。思想观念的落后和法律法规落实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乡镇财政资源的“高能耗”,降低了乡镇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2.2 镇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科学性不强

目前乡镇部门预算编制水平普遍不高,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的部门简单套用上年预算,对需要采购的物资和设备的性能、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不清楚。基础数据不准确、不全面,直接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程度降低。其原因是基层人员对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理解不透,没有对财政预算给予足够重视,加上乡镇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镇级政府采购弱化。

2.3 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

乡镇没有规范可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没有得到有效管理,仍以传统的自行分散采购为主,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较大,往往由乡镇某些部门的少数人全权负责整个乡镇政府的物资采购。需要买什么,在哪里买,基本上取决于人而非制度。镇级政府采购制度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政府采购行为的暗箱操作,导致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现象出现。

2.4 乡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县一级政府基本上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级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乡镇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给镇级政府采购的执行遗留下“空间”。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往往并不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是自行对外发布采购信息,由镇属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和程序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活动难以公开、公平地进行。

2.5 镇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不力

镇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目前乡镇机构中,乡镇财政所是政府采购监管常设机构,大部分地区没有相应的非常设机构。但乡镇财政所的政府采购监管执行力明显不足,政府采购监管也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在乡镇没有得到有效延伸,监管还处在摸索阶段,镇级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绝大部分乡镇基本没有形成由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2.6 乡镇资产管理机制不完善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乡镇部分单位国有资产没有专人专职管理。个别部门将可携带固定资产交由个人保管,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加大。资产台账管理不完善,有的部门甚至没有登记造册,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完善,使镇级政府采购缺乏稳固的根基。同时,乡镇资产管理不规范也对镇级政府采购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镇级政府采购随意性增大,科学性和合理性降低。

3 完善镇级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镇级政府采购

乡镇应将政府采购纳入加快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工作范畴,上级财政部门要与乡镇政府联手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强调政府采购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职务犯罪、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政府采购在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有效措施,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乡镇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立足于乡镇,把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服务三农纳入到镇级政府采购的范畴中,并以此为着力点,使镇级政府采购成为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器”。

3.2 健全镇级政府采购预算,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实行精细化管理是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而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决定精细化管理的成效。在做好乡镇部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镇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指导,着力提高镇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根据年初镇级政府采购计划,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严格乡镇部门预算执行,防止政府采购预算不规范调整现象的发生。乡镇要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保存,实行资产管理信息化,由乡镇财政所定岗定人负责监管,进一步健全乡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资产管理的制度化必然促进镇级政府采购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3.3 完善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阻断商业贿赂

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制定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时,应由上级财政部门拟定镇级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管理对象、集采机构、采购程序等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使镇级政府采购有一个具体统一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镇级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高效率,使乡镇一盘棋,把镇级政府采购从制度上统管起来,做到形成镇级政府采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镇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从根本上管好镇级政府采购活动,节约乡镇财政资金,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源头上通过健全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来构筑一道治理商业贿赂的“防火墙”。

3.4 强化镇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明确集中采购机构

乡镇财政所在镇级政府采购监管中担负重要职责。《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上级财政部门应与乡镇政府协调处理好在镇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系,及时处理镇级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发挥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作用。乡镇财政所应设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岗位,由专人任职。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纪委参与。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落实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镇级政府采购活动。为避免乡镇机构膨胀,从精简高效原则出发,镇级政府采购业务可由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执行,即“镇采县管”,或设立区域乡镇联合集中采购机构。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江花.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经济纵横,2005(1).

[2]吴小明.坚持依法采购 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J].中国政府采购,2010(7).

作者:高鹏程

乡镇实行政府采购论文 篇2:

乡镇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新形式下,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已成为引领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为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发布及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但由于起步晚,各项法律及程序都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到乡镇一级,更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盲点。同时,由于专业人员的缺乏、预算编制的粗糙、招投标程序等问题困扰,使得乡镇政府采购只局限于程序表面的合法性,而无法真正挤掉采购价格的“水份”,节约财政资金。

关键词:乡镇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化建设;问题;建议

一、目前乡镇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按此两条的规定,乡镇一级只能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而不能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同时,采购执行机构角色只能由各采购单位自已担任。但在实际情况中,乡镇机构的设置通常是“管办不分”,各部门只要遇到政府采购的事项,就认为是财政部门的事,所有事情都应该由财政部门操办,久而久之,财政部门既成了监督者,又成了执行者,相当于“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

(二)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不利于降低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

由于乡镇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的编制便要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完成。尽管货物类与服务类的预算编制不像工程类那么专业性强,但某些货物涉及的专业性数据及对市场价格了解的欠缺还是对采购单位造成了很多困扰,专业人员的缺乏直接影响了采购预算的编制。鉴于此,采购单位一般把采购预算的工作委托采购代理中介去做,或者自己毛估一个价格,粗糙的采购预算总希望寄于招投标把“水份”挤干,而事实是,很多时侯,公开的招投标操作,只是流于形式,竞标报价都是挨着预算价报的,最终投标单位以“高价”中标,严重浪费了财政资金,降低了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

(三)采购方式的操作过程有待加强,投机行为普遍存在

正是由于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非专业性,所以相关的政府采购事宜采购单位一般都交给代理中介去操作,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但代理中介有时为了自身利益,串通供应商编制高价预算也是时常有的事,而采购单位又对此缺乏专业的审查眼光,加上现在招投标环境欠佳,程序流于形式,这直接导致供应商高价中标,大大浪费了财政资金。同时,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现像,中介有时侯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还给予提供方便,为了让潜在的供应商中标,甚至量身定做各项评审条件,导致有些供应商被挡在门外,最终形成了投标竞争性不充分的局面,最后潜在的供应商“顺利”中标。本应该代表采购单位利益的代理中介,最后因为自身利益的需要,反而与供应商形成了同盟。

(四)乡镇政府采购监督乏力,监管权力不完整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换句话讲,监管部门只能对程序进行监督,对采购活动本身不能进行干涉。这样一来,采购项目的前期参数制订、项目合理性论证、合同履行过程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监督部门基本上监督不了,而采购单位通常又不具备专业性人才,最后只能交予采购中介全权处理,而乡镇对代理中介又监管乏力,这就给中介与供应商的利益结盟提供了可能,所以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中介变成了整个采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同时,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也就是说,镇一级监督部门,只有监督权,但没有执法权,这也极大了削弱了乡镇的监管力度。综上所述,乡镇政府采购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尽快完善。

(五)政府采购意识不够,政策宣传不到位

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除了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作用、规范采购运行程序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实行规模化采购,降低单位成本,但乡镇年度采购计划的执行一直是个薄弱环节,突发采购、零散采购一直居高不下,这就无法形成规模采购,从而增加了单位成本。同时,有一部分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认为实施政府采购后将使“权力旁落”,所以对政府采购持抵触情绪,这也对政府采购制度不理解的另一个表现。

二、乡镇政府采购的对策及建议

(一)因地制宜,完善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

按照目前的法律,乡镇在财政部门设置监督部门,采购执行事项都由采购单位各自处理,如何确保“管办分离”的同时,又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呢?可以分两种情况,对于经济发展总量较大,条件成熟的乡镇,可以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集体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等活动纳入统一的平台,由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此类交易事项,以专业团队的作用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对于经济量较小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乡镇,可在财政部门以外设立政府采购前期审核岗位(比如设置在党政办),安排专业的人员,统一扎口管理全镇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参数制订、合理论论证及合同履行情况等,避免了各采购单位因缺乏专业人才而导致采购预算编制参差不齐、采购活动运作不规范等弊端,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而财政、纪委等监管部门则可独立的扮演“裁判员” 的角色。

(二)细化项目采购预算,强化年度采购预算,实现规模化采购

从乡镇政府采购的经验数据来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价编制的高低有时会直接影响到中标的价格的高低,因为在当前招投标环境不太理想的情况下,要想通过“招投标”挤干每个项目的价格水份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竞争不充分的情况时有发生,招投标经常流于形式,所以采购预算的事前询价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所谓“货比三家”,采购预算的编制一定要多家询价,了解采购项目的市场行情,最终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价格,为接下来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乡镇各部门要单独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经镇人大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或者改变,这样就能形成规模化采购,避免零星采购带来的单位成本上升,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最大限度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暗箱操作

“围串标”是招投标领域时有发生的投机行为,各方往往为了利益的需求互相串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浪费了国家资金,依靠有限的人力监督依然显得力不从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可以把代理中介、采购单位、及相关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操作,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有效地遏制采购人、代理中介、供应商三者之间的信息串通。当然,如果能把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中,那是最理想的状态,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先行先试,一般建议以区县一级统一此平台为宜。

(四)完善乡镇政府采购制度,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乡镇集中采购中心缺乏法律依据,这就导致了乡镇政府采购的单位由于自身的不专业性而只能把采购事项全权交于代理机构来操作;同时,乡镇政府监督部门有监督权无执法权也使采购的监督作用形式大过实质。制定适合地方的乡镇政府采购法规,建立多方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已十分迫切,法规不仅要明确乡镇监管部门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要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采购的正常秩序。

(五)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明确其意义及作用

加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乡镇各部门和干部的政府采购意识,着重宣传政府采购制度对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对政府采购制度化的作用,要让领导理解,这不是让领导“大权旁落”,相反是在“保护领导”,同时也应该让各部门明白政府采购的作用是实现规模化采购,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率,而不是走走程序这么简单。

参考文献:

[1]史杨慧.乡镇政府采购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0(12).

[2]胡满标.乡镇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6).

(作者单位: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政府)

作者:丁国荣

乡镇实行政府采购论文 篇3:

政府采购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政府采购是“阳光下的交易”,但有权力就会滋生腐败。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就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其职务犯罪普遍带有合谋性和群体性特点。因此当前有些声音对政府采购的贬意评价为“集中采购,集中腐败,阳光采购,暗箱操作”。据统计仅2006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8,010件商业贿赂案件(涉案金额8.8亿元)中政府采购部门就占23%。权威人士指出仅药品采购一项,每年的回扣侵吞国家资金就高达7.2亿元。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广大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领域之一。

一、当前政府采购中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

(一)规避集中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自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纷纷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于缺乏统一性,在执行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在增多。[2]通常而言,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如果集中采购变成分散采购,就又回到了历史。一般而言,集中采购都要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下进行。实际情况是采购预算要财政部门审批,集中采购变成分散采购的权力几乎都集中在财政局的采购科,其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腐败的重发区。所谓“集中采购、集中腐败”就是通过运作,集中采购摇身一变成了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就是采购人自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可以交给采购中心,也可以交给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权归属采购人。而目前的做法多数是由采购科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购,这就导致了采购决策权变成了两个环节:一是应采购人的要求变成分散,采购人可以自采,给予采购人权力,采购人可以“行个方便了”。二是采购科可以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就可以实现“某种要求了”。社会中介机构是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其与采购中心相比,犹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具有“免监督、行贿天堂、船小好调头”三大优势,与人合谋得心应手。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在采购科,中介机构的户籍亦在采购科,双赢是战略,中介机构“有饭吃岂能不惠及主人”。最近中纪委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做了题为“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温床”的调查报告,其矛头直接指向政府采购社会中介组织。报告指出,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是这几年发展最快的中介组织,有的官员一句话就可以拿到1.5%的净利润,而且还可以转嫁商家的行贿,可以同时满足商家及采购人的要求,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差事。如广州市采购中心某主任把1.6亿元采购项目交给其同学成立的正阳投标公司,从中受贿15万元及五家汽车修理公司赠送的4.1万元修车费,被查处。以盘锦市为例,2003年10月-2006年5月市本级采购项目为6,000万元,由省某公司采购,按1.5%收取中介费用。2006年5月至2008年,平均每年至少有2,000万外流采购项目,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至今,十年采購总额仅为1.87亿元,为政府节省资金1,657万元,节约率8.8%。而阜新市仅2007年当年的采购额就达2.1亿元,大量集中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是盘锦市的特例。2008年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额3,140万元,节约资金377万元,节约率12%,扣除不可比项目后节约率16%,而市本级采购总额8,297万,节约407.4万元,扣除采购中心节约项目后,节约率不足6%。2009年1月7日《瞭望东方周刊》报告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已形成了一个以财政系统为纽带的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者大都是“圈内人”的家属,中介机构采购价格高,质量差,猫腻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供应商

这是采购中心、采购人、采购办、供应商皆有可“合作”的环节。一般而言,采购人所需求的都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这种商品和服务还不止一家,普遍具有竞争性的。要规避竞争,减少对手,独享供应“蛋糕”,就需要一种手段,这个有效手段就是特定的采购文件。规定特殊的标准排除潜在竞争商。一是限制供应资格。如注册资金、代理、授权、经营范围等等;二是在需求方面量体裁衣。一般而言需求包括商务、技术两部分,采购文件或指定品牌或以某一品牌设置参数设置采购需求,达到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做”目的;三是在评标办法中做文章。如综合评标、性价比、分值设定、权重等方面做文章。制定特殊规范满足特定供应商普遍采取以下程序:采购人锁定商家——帮采购人设定需求—“弄明白”采购办—采购中心具体执行采购。这种腐败呈隐性腐败,既走程序又达到目的,是惯用一种手段。

(三)采购管理机构越位,插手具体采购事物

采购实施是执行的事,坚持“政事分开,相互制约”原则,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应各行其是,互相配合,互为监督。采购计划下达以后采购中心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行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应有利于工作,而不能体现个人意志或部门私利。比如,采购技术问题,必须是同一级别具有平等竞争性的。管理机构不能以监督为名插手具体事物,如文件形成,组织评标时间,开标现场等都不利于正常工作,特别是倾向意见,更不可取。

(四)限制投标信息,制造不平等竞争

公开是政府采购生命,机会均等是政府采购的法定原则。采购部门为实现某种目的,人为缩小竞争面通常采取的办法有封闭信息,缩小可知面,压缩公告时间等,都是保护某个商家的表现,制造了不平等竞争的机会,谁掌握了信息,谁掌握的信息全,谁应对采购的时间充裕,谁就会在竞争中占得先机。

(五)专家操纵,随心所欲

专家操纵是腐败重灾区域,也是个监督盲区。因为政府采购评定决策机构是临时组建专家评委们,而评委是非固定职业,分布在各个单位,对他们的监督只在现场,场外活动无人知晓,也无法监督。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国家投入114亿元,2,306个项目支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沃尔公司连续参加两项投标均未中标,该公司投标的一种分析仪每台5,68万元,报价最低。而广东某公司同种规格的分析仪器投标每台8万元,报价最高而中标,原因是评委“帮了忙”,该公司被上诉成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

(六)供应商选择面窄,导致供应垄断

供应商选择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是进行优质高效的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现在政府采购机关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太少,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无法实现通过竞争机制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目的。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也存在明显差异,缺乏有效的竞争。在一些采购频率比较高的项目中(如电脑、汽车、办公家具等),参与竞标时经常出现一些“老面孔”,极易形成“供应垄断”和“日久生情”。由于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七)采购人颐指中标供应商

就是采购人在评标现场,干扰评标工作,发出倾向性意见,影响甚至要挟评委。如广东番禺市中心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最后成交价2,151万元,比最低单中标供应商1,707万元竟然高出400万元,而该医院负责人竟以我们能量大而自豪。

(八)供应商串通,实现“双赢”

串标、围标是供应商最想用的手段,彼此不伤和气,又可抬高中标价。商家的潜规则是围标分利或者轮流坐庄,也有的按高低分别划分市场,形成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落后局面。2006年广西某公司拿出27,4300行贿采购办副县长转标成功。一些相互熟悉的本地竞标商,为了转移市场竞争给自己带来的压力,最终达到“多赢”的目的,他们采取项目轮流做的办法,在核算大致标的价的基础上,报价普遍高出标底价,最终由事先决定的中标商以相对的最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已比原有标的高出许多。

二、政府采购中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过程中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有多种,但是制度设计缺陷,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是最主要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从立法到施行只用了二年时间,经过五年实践,暴露出来种种问题和缺陷,目前国务院中财办也正在进行试点改革。

(一)机构设置没有实现分权制衡

政府采购是一种公权,因此要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我国政府采取决策与监督为一体即监管模式。岂不知监管一体是最大问题,财政做为管理机构,也应受之监督,而做为政府采取决策部门,同行监督中早已有了财政监督,政策监督独立于财政部门并且与管理权相结合,导致“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现象突出。如果政府采购应以财政直接参与为主。将有使财政权力无限扩大的趋势,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3]一般而言,财政在政府采购中应突出“预算管理”,审批采购人买什么,买多少,要花多少钱。而怎么去买,才能实现物有所值,这乃是执行中的常务性工作,不应过多干涉。财政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是“政常分开相互制约”关系,财政审批采购方式,社会中介机构相应采购操作,一旦介入就难逃干系。所以,管理者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容易成为自我保护伞。财政部门以决策者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方方面面都有一定制约力、影响力,对全过程都有一定的操纵力,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混乱的主因之一。

(二)监督少且分散,畸轻畸重现象普遍

政府采取统一体(行政、司法、专业、社会)监督机制,缺乏一个真正意义的监督主体。财政监督有失公允,审记监督重点是资金,监察监督重点是人,人大监督是整体实施,专业监督是用则监督不用则死亡,社会监督是义务是良知,没有统一意志就无统一行动。对采购办监督,政府采购决策监督是虚位。所谓监督实质上是对采购中心监督,很多环节都被遗忘在外。政府采购确需要有一个牵头负全责的监督机构。

(三)采购法制自相矛盾

政府采购要求规模的工程采购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已失去了政府采购制度创建的初衷,现在政府采购“四不像”,是各种权力博奕的结果,已不是法制建设的推导结果。按照法理《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母法,《招投標法》是程序法,《政府采购法》在后,《招投标法》在先,可以说《招投标法》是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外法。这样一来,政府采购被肢解,大量工程采购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各种问题屡见不鲜。

三、对检察机关在政府采购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构想

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采购,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监督好政府采购,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关键要发挥制度规范的强制作用和加强对人的管理。这就要求在法律监督机制下,在内部监督机制下,在外部监督机制下,在社会监督机制中就防止腐败和不公,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4]。

(一)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采购需要基本的法制前提

从法律高度看,必须制定完备的政府采购法,从法律上为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政府采购,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前提条件。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解决这个问题。该法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依据。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需要与政府采购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监督条例,以便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

“打铁需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帮助政府采购部门健全其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合理设立政府采购内部机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采购机制要设立采购科、评标科、核算科等,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采购科专门负责具体采购商品工作,负责标书编制和招标、投标工作;评标科负责评标工作,不问采购的事,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负责建立专家评委库,评标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核算科则专门负责按采购程序、有关凭证,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其次,政府采购内部机构人员要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这样,才能建立一个互相制衡的内部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在内部环节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政府采购中,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应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每一次大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置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之下,每次招标均应有检察人员到现场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实现“阳光采购”。

(四)督促政府采购部门接受社会监督

检察机关需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接受社会监督,这也是职务犯罪社会大预防的要求。采购机关应以公开采购程序、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采购单位对目前采购的商品的市场价格、采购价格一目了然。同时,应采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五)对政府采购人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方式,对政府采购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目的。

政府采购作为反腐倡廉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工程、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任务,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检察机关介入政府采购,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尽管目前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难点,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政府采购这项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一定会健康向前发展。

注释:

[1]王亚琴:《政府采购与行政权利救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2]周文红:《浅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途径》,载《中国政府采购》2005年第9期。

[3]俞思念、左少军:《政府采购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研究》,载《预防职务犯罪研究》2008年第1期。

[4]同[2]。

作者:张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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