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督办

2022-09-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代表建议督办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建议情况分析

[摘要]通过采集2014—2017年中国科协办公厅资助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课题中,来自各类不同机构的代表在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从科学技术普及、科技社团建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网上科协和信息平台建设、科协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科技工作者等方面的建议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深度分析,挖掘科技工作者对中国科协在这些方面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科协服务科技工作者工作体系。

[关键词]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报告建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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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本文通过采集2014—2017年中国科协办公厅资助的代表调研课题中来自各类不同机构的代表调研报告的建议,对其进行深度分析,挖掘科技工作者对中国科协的需求。主要围绕和科协工作结合比较紧密的代表课题建议进行分析,共采集了来自企业、高校及各类组织机构的177位代表的建议630余条①④。

根据建议提出者所在领域及建议侧重点,可将这些建议概括为对科普、科技社团、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建设、科协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表彰奖励、科技创新、服务创新、科研管理、创新争先、资金支持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16种类型,而每一类型之下又细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其中,对于科技社团建设提出建议的专家人数和建议数量最多,分别为37人和184条建议,而对学术交流、表彰奖励和科技创新等方面提出建议的人数均不足10人,所提建议数量也少于其他六个方面(图1)。

从177位建议提出者所属单位来看,有96人来自科协等科技团体,10人来自研究机构,18人来自企业,18人来自高校,35人来自其他单位。可见来自科学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建议提出者人数最多,占比最大。

从建议提出者职务来看,主要包括主席、党组书记、理事长等,其中党组书记9人,主席及副主席14人,教授9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共14人,会长7人,秘书长9人,研究员6人,理事长兼秘书长7人,党组书记兼主席14人。其余的职务有工程师、副站长、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院长、调研员、科协专职等共88人。

从建议的内容来看,对建议进行归纳总结和词频统计分析发现,除建议中本来有的类别之外,建议中出现的高频词汇有学会、服务、人才、平台、交流、科技工作者、科研、学术、培训、技术、经费等,这与建议中出现频率高的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平台建设、交流平台搭建、经费支持和管理等建议相对应,可知人才培养、服务平台建设、交流平台搭建、经费支持和管理等是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从不同建议类型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每类建议数量、建议提出者及建议所要实现的功能等方面的分析,对科技工作者需求进行多方面的解析。

二、科技工作者建议情况梳理

(一)科学普及方面的建议

在全部科技工作者建议中,共有29人针对科普问题提出99条建议,涉及城镇化科普、农村青少年科普等方面。具体而言,科普类建议当中各细化类型建议的数量如下:农村科普10条,青少年科普9条,社区科普9条,科普资源6条,科普产业发展5条,科普宣传9条,行业科普8条,少数民族科普5条,科技社团科普5条,科技馆5条,互联网科普4条,科普资金和经费9条,“一带一路”科普3条,其他建议12条。

1.关于农村科普方面的建议。农村科普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科普问题提出建议,其中包含城镇化科普和农业服务两个方面,共有两位专家提出10条建议。

城镇化科普和农业服务都是对农村地区科普所提出的建议,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城镇化科普侧重技能提升和培育人才,也即“从人入手”,而农业服务则侧重科普的基础设施建设。

2.关于青少年科普方面的建议。青少年科普是为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而专门提出的建议,其可分农村青少年科普和针对所有青少年的科普。农村青少年科普方面建议共同的主题是通过各种渠道支持农村青少年参加科技活动,而针对所有青少年的科普建议则有支持科学家进高校、中小学进行科普,并建立大中小学生前沿科普工作室。

3.关于社区科普方面的建议。太原市科协原主席以加强社区科普工作为研究主题,提出了关于社区科普工作方面的建议①,这些建议旨在利用各类社会主体、场所和媒体开展科普工作。同时,有代表指出,社区科普宣传要关注民生、贴近实际(低碳生活、公共安全、应急避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科学生活等),低碳生活、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也是当前社会发展亟须面对的问题。

4.关于科普资源建设方面的建议。科普工作的顺利实施首先需要科普资源作为基础,有代表提出建立科普资源库,而科普资源库的有效运作则离不开市场机制,基于此,有代表对科普资源市场化运作的体制与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①。

5.关于科普产业化发展方面的建议。科普资源市场化运作能够推动科普作为一个产业而发展,一言以蔽之,科普产业发展建议就是通过制定规划—科普资源转化—科普交流三个环节实现科普产业园发展。

6.关于科普宣傳方面的建议。科普宣传旨在通过向公众传播研究成果来吸引公众参与科普活动,来自研究所和高校的专家针对科普宣传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一些代表建议借助“少数带动多数”的方式,或是利用“名人效应”和重大事件节点开展科普宣传③④。

7.关于行业科普方面的建议。行业科普是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科普工作。在这方面,防灾和煤炭行业代表提出了相应的科普建议,例如通过形式多样化、资金投入和专业人才培养三个角度开展防灾科普,从国家政策、专业知识和同行科技创新三个层面推进煤炭知识普及①。

8.关于少数民族科普方面的建议。我国少数民族众多,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社会发展较为滞后,所以少数民族科普也是提升我国全民科学素养的重要一环。来自重庆市黔江区科协的代表对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能力做了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少数民族科普方面的对策建议①。依据这些建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可将其进一步凝练总结如下:建立科普资源共享、激励和监督管理机制,专职科普人员培养,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在中心城市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普场馆和科普教学基地。

9.关于科技社团与互联网科普方面的建议。科技社团对于科普工作的作用在于通过群团作用促进科技传播。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的代表提出依靠科技社团推进科普工作方面的建议,建议涵盖了科普工作常态化、用人制度改革、科普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③。

互联网科普方面的建议与科技社团科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科技社团涉及的层面更广,而互联网科普只强调科普的信息化。

10.关于科技馆科普方面的建议。来自青海省科协的代表对科技馆科普问题进行了研究,前者强调加大对流动科技馆的资金支持,并培训和提高流动科技馆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后者注重基层工作者的需求和对流动科技馆的效果评估以及巡展队伍人才培养,二者虽有差异,但都重视对流动科技馆的人才培养④。

11.关于科普资金方面的建议。在科普资金方面,共有3位专家提出了8条建议,其中针对科普经费来源单一的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对策便是提出调动地方力量、广泛吸纳来自社会各界的资金,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明确各级科协直接活動经费比例及投向。上海市科协代表认为,科普实施中存在科普项目的界定不清晰问题,提出要清晰界定科普项目的建议。

12.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普方面的建议。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普方面的建议,主要有设立“一带一路”科普专项基金、加强与沿线国家科普工作交流及开发农业科普旅游产品三条建议。

其他关于科普工作的建议共有12条,总结起来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1)科协与地方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科普;(2)科普人才队伍建设;(3)[BFQ]开放科研院所。

小结。从建议提出者来看,对科普问题提出建议的专家共有29名,其中有16人来自科协等社会组织,1人来自高校,3人来自研究机构,4人来自企业,5人来自其他单位。其中5人担任党组书记或原党组书记,6人为主席或副主席,2人为理事长,1人为高校教授,2人为主任,13人担任其他职务,有7人同时兼任两种上述职务。

(二)科技社团建设方面的建议

在所有的建议当中,有29位代表对科技社团建设与发展提出147条建议,其中关于服务会员的建议数量最多,有50条。其次,科技社团管理方面的建议也较多,有31条。服务能力、科技评价、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自身建设和学会间联合的建议数量分别为22条、15条、11条、9条和5条。最后,政策优惠和资源数据平台方面的建议数量最少,分别为2条,所以将其合并列入“其他建议”中。

1.关于科技评价方面的建议。共有来自企业、高校、群众组织的7位代表就科技评价问题提出15条建议,这些建议的主题可以概括为建设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

2.关于科技社团管理方面的建议。在关于科技社团的建议中,涉及科技社团管理的建议共有31条,这些建议分别由南京理工大学、河北钢铁集团、中国茶叶学会、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等单位的8位代表提出,建议主要包含提升学会国际影响力、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完善科技社团监督机制、科技社团组织形式优化等四个主题②。

3.关于科技社团服务会员方面的建议。科技社团服务会员方面的建议数量最多,共有12人提出50条建议,包括服务会员和服务高级会员方面。服务高级会员主要是以国外科技社团服务会员的方式和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我国服务会员的建议,所以其本质上仍然是服务会员。这50条建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升会员自身能力;二是提升会员国际影响力、增加国际话语权;三是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四是增强会员凝聚力。

4.关于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的建议。对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建议,主要针对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资质条件及其考核评价进行,共有11条建议,分别包括以下具体措施:成立职能评估小组,在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之前做出合理评估;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对发展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承接效果差的学会进行合并或直接撤销;形成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5.关于科技社团联合方面的建议。中国水产学会的代表针对科技社团联合问题提出了建议,其主题是全国性学会与地方学会之间的关系,具体做法有全国性学会与地方学会之间信息共享、工作计划互通和评价机制联合。此外,学会之间也应当协同合作,且科协组织应对学会之间的合作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③。

6.关于提升科技社团服务能力方面的建议。来自不同社会团体的6位专家对科技社团服务能力提出了22条建议,涵盖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学会社会化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议;二是关于军民融合科技服务能力的建议;三是关于学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建议。

7.关于科技社团自身建设方面的建议。海南省植物学会的代表提出了科技社团自身建设的9条建议③,其主旨是提升学会组织能力,具体的措施有:基层学会重组,学会秘书长专职聘用和考核机制,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工作,多元化会员制度,举办青年科技论坛和各类培训会,对学会的项目支持由年度支持向稳定支持或连续五年支持转变,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8.资源数据平台建设方面的建议。首先,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的建议是服务于农民创新创业,强调顶层设计和资源整合,建立大数据云平台、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发展二级专业分会。其次,政策优惠强调对科技社团予以税收优惠,建议给予科技社团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并规范发票使用制度,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小结:从建议提出者所属单位来看,共有29人对科技社团建设提出了建议,其中有20人来自科协等社会组织,2人来自研究机构,4人来自高校,1人来自企业,4人来自其他机构。

从建议提出者所任职务来看,有2人为研究员,2人在社会团体担任党组书记,4人任教授,7人为秘书长,1人为主席。11人为理事长,2人为主任,1人为企业副董事长,1人为会长,1人为高校院长,1人为某研究机构院长助理。

(三)代表履职方面的建议

共有39条建议与代表履职有关,有14人提出,建议数量和建议者人数均较少。根据建议的内容和侧重点可将这些建议归纳为科协代表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履职方式、支持科协代表履职的措施、履职平台建设和履职考核等5个主题。其中,关于科协代表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建议数量最多,有10条,占代表履职建议的25.64%;支持履职的措施建议数量次之,有9条,占23.08%;而履职考核相关的建议数量最少,为5条,占12.82%。

第一,发挥代表作用机制相关的建议共有10条,占代表履职建议的比重最大。

第二,履职方式相关的建议共有8条,典型的建议有现场交流与互联网平台交流相结合,传播科技信息和法规政策等。

第三,涉及支持科协代表履职的措施建议有9条,主要包括对科协代表进行履职培训,设立科协代表专项活动经费,赋予科协代表一定的常务决策权,结合地区、行业、专业等因素增加代表数量。

第四,履职平台建设方面有7條建议,涉及代表建议和意见提出与处理的联动服务平台,项目评价、人才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协代表与各机构之间联系的微平台。

第五,履职考核相关的建议有5条,建议中提及的措施有: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将科协代表履职业绩计入代表所在单位的业绩考核档案;支持设立刚性指标和柔性指标;建立九大代表履职台账,记录代表履职时间、地点、联系内容和方式,每季度总结汇报。

以上建议提出者有8人来自科协,2人来自企业,4人来自其他单位和部门。来自科协的人中有2人任部长,1人任党组书记和副主席,2人为巡视员,1人为秘书长,1人为会长,1人为科协专员。

(四)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的建议

从建议内容来看,有13人提出了建立信息平台相关的31条建议,建议可分为网上科协、服务科技工作者、信息平台建设[BFQ]三类。网上科协、信息平台建设的建议各有6条,分别占19.35%;服务科技工作者相关的建议最多,有19条,占61.29%。

首先,“[BFQ]网上科协”方面的6条建议主题为网上科协互动模式。包括:优选网络平台,根据受众差异,向其定向精准推送服务信息,加强与科技工作者的沟通交流。

其次,有8人提出了服务科技工作者方面的建议,其主旨可以归纳为利用移动终端和新媒体联系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互联网+”平台建设、建言献策、“互联网+”宣传表彰、“互联网+”创新创业、“互联网+”[BFQ]科技工作者之家平台。

最后,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建议有6条,主要为对现有机制功能的补充。有代表对学术博客在学科知识交流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议,指出建立行业核心博客推送机制,进行不同领域的博客精准推送③。有代表提出深化代表建言献策平台④。

从建议提出者职务来看,有1人来自高校,担任研究部部长;1人同时担任政府党组成员和某企业党委书记;1人为企业董事长兼CEO;7人来自科协,其中有1人为党组书记,2人为党组书记兼副主席,1人为副理事长,1人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1人为常务副主席,1人为巡视员。

(五)科协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

科协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共有135条,由27人提出,建议数量仅次于科技社团建设的数量,根据其内容的侧重点可以分为9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与县级科协相关的建议48条,地市级科协10条,企业科协9条,科协文化建设10条,兼职领导队伍21条,服务代表13条,农技协工作8条,科协自身建设10条,高校和科协工作站6条。

1.关于县级科协建设方面的建议。有8人针对县级科协提出了48条建议,在科协组织建设的建议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可见基层科协组织建设受到广泛重视。通过对所提建议进行分析和聚类,可归纳为四类:一是县级科协科普工作方面,要在执行层面扩大县级科普工作力度;科普设施设置层面开设基层科普网、推进科技馆等科普基础设施,并对省市县三级科普设施设置情况进行明确要求。二是县级科协建制方面。三是县级科协建设方面。四是县级科协服务方面。

2.关于地市级科协建设方面的建议。有代表就地市级科协组织问题提出了10条建议③,建议内容与县级科协类似,除县级科协所提的外,还包括如下建议:帮助工作消极、活动开展不正常的企业科协解决问题,加强人文关怀,帮助企业寻找资源,市级学会建立独立域名网站,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创办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3.关于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企业科协分为国有企业科协和普通企业科协,二者之间的建议具有互通性,适用于所有性质的企业,故可将其统称为企业科协,共有2人提出9条建议。

4.科协组织文化建设方面的建议。有代表针对科协组织的文化建设问题提出10条建议③。在文化建设方面,建议提出在科协组织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立科协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小组,鼓励创新氛围。在文化宣传方面,重视科协信息员队伍建设,搭建网上交流、培训平台,利用媒体宣传优秀科技人物和科协先进,并将科普延伸到网络新兴领域。

5.关于科协组织兼职领导方面的建议。科协组织建设中关于兼职领导的建议包含两个主旨:兼职领导队伍建设和兼职领导履职。

6.关于农技协工作方面的建议。农技协工作方面共有8条建议,主要围绕农技协组织建设和创新展开。标准化的建议可表述为建立统一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拉伸农业产业链,实现科技扶贫和科技脱贫。

7.关于科协自身建设方面的建议。建议内容如下:发展科协基层组织,建设学习型科协;在科协组织的科普工作方面,建议顶层设计科普精品,基层科协运用好、推广好、宣传好,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活动;建立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改善科协服务态度;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处,并对地方联络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8.关于高校科协和专家工作站方面的建议。有代表对高校科协工作提出3条建议②,旨在强化高校科協在青年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有代表提出推进专家工作站建设,为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小结:从建议提出者职务来看,科协组织建设方面共有27人提出建议,其中有19人来自科协等社会团体,其中有主席、兼职主席共6人,调研员1人,理事长1人,党组书记3人,党组书记兼主席、副主席7人,会长1人,其中1人同时担任企业总经理,1人来自高校教授,6人来自企业及其他机构。

从建议内容来看,涉及对不同行政级别、企业类别、不同人群和服务形式的建议,其中对县级科协的建议最多,有48条;兼职领导方面的建议次之,为21条;高校科协和工作站相关的建议最少,分别只有3条;其余建议的数量均在10条左右。

(六)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

人才培养是科技工作者需求中十分重要的一类建议,在其他类型的建议中均有涉及人才培养的需求,人才培养作为单独的一大类需求,共有30人提出了76条建议,其中民营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建议3条、高端人才培养建议9条、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建议4条、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建议16条、青年科技人才建议14条、分配政策建议10条、其他建议20条。

1.关于民营企业人才培训方面的建议。有代表提出要优化民营企业科技人才政策①,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作用发挥三个层面展开。

2.关于高端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代表们就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提出了建议①。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对于少数民族地区,首先要发挥当地人才优势,制定专项计划培养和使用当地人才,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科协工作的支持力度,放宽科技工作者职称评定的标准和程序,借此吸引外来人才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4.关于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这方面的建议主要由来自各行业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具体有核工程类、麻风防治、植物病理学、草业等行业。虽然建议提出者来自不同行业,但所提建议较为宏观,对不同的行业具有普适性。从建议的对象来看,都涉及专业人才培养、专业认证、合作和培训、行业职称和行业交流平台建设几个方面。

5.关于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对于青年科技人才的建议可分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措施两个方面。在培养机制方面,有晋升机制、联合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在培养措施方面,要根据男女性的特点制订并实施差异化的高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承担重大项目、参与国际交流。对于欠发达地区,应通过相邻省份地区“搭帮结对”,带动其青年科技人才发展。

6.关于人才培养分配政策方面的建议。人才培养建议中的分配政策主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有2人对此提出共10条建议。其中一位代表从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三类机构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建议④。另一位代表提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加强分配政策宣传④。

小结:从建议提出者所在单位来看,30人中有12人属于科协等社会组织,有6人来自高校,6人来自企业,9人来自其他机构。来自社会团体的代表中,主席、会长、秘书长和党组书记各2人,理事长、办公厅主任、科协专职各1人,有2人兼任党组书记,副主席。来自高校的代表中,教授2人,院长及副院长2人,校长和党委书记各1人。

(七)服务科技工作者方面的建议

1.关于服务各级科协代表大会代表方面的建议。与服务代表相关的建议共有13条,由2人分别提出,其共同的主题为“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在上述主题下,具体的建议有:把握科技人才状况;建设并深度参与各类重大活动;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建立网上科技工作者之家,以加强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络;推进学会秘书处实体化和秘书长职业化;赋予代表知情、参与的职责,鼓励其承接各类项目、参与竞争型政府购买服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这两名代表均提出了人才、宣传推广和参与交流活动的建议。

2.关于服务科技工作者方面的建议。关于服务科技工作者共有55条建议,由10人分别提出,根据建议内容和建议提出者研究目标,可将这些建议总结为服务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和对科技工作者进行精准化服务两个方面。来自多个群众组织的专家针对科技工作者的精准化服务问题提出了建议,共有20余条。这些建议整合归纳如下: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JP2]服务,关注科技工作者心理健康和个人发展需求,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反映科技工作者诉求。[JP+1]

3.关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方面的建议。建议着眼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能力,有3位代表对此提出20条建议。

4.关于服务科技创新方面的建议。来自中国重工第七一四所、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武汉大学科协等单位的代表,围绕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两个问题提出了10条建议。

除以上所述几类建议之外,其他方面的建议还包括学术交流、表彰奖励、服务创新、科研管理、创新争先、资金支持和国际交流。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的共有22人,有8人来自各社会团体,6人来自企业,2人来自高校,2人来自研究机构,4人来自其他单位。

三、对策分析

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群团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推动各群团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直面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敢于攻坚克难,注重夯实群团工作基层基础。中国科协代表建议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发挥代表作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加行使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权利、参与国家科技工作、科协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们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工作、科协重点工作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各类建议,为推动国家科技事业和科协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国科协通过设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搭建了科协联络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联络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平台,为科协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资格、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体制平台和机构平台,使各级科协代表履职有所依托,在探索代表联络服务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科协的代表建议工作依然存在建议内容基本上以科协工作为主、有答复但没有落实督办、缺乏与建议代表沟通、代表建议分类体系缺失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和安排。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逐步建立代表建议分类体系

建议中国科协对代表提出的科技工作和科协工作两方面的建议进行分类提出,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建议办理的实效。

(二)选择重点建议进行办理,在建议落实上进行督办

建议中国科协在落实方面下大功夫,可以先选择对科协工作的建议进行落实督办,再延伸到对科技工作建议的跟踪办理,通过代表建议的重点办理,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使建议办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最终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联系沟通,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建议中国科协试点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通过电话、走访、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就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深入沟通,力争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的基础上,详尽、具体地答复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对于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对确实不具备条件解决的,也向代表详细说明情况。

注释

①2014年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课题专项资助成果汇编。

②2015年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课题专项资助成果汇编。

③2016年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课题专项资助成果汇编。

④2017年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课题专项资助成果汇编。

作者:张硕 张瑶 白露

第2篇:股东代表诉讼法理基础分析与完善建议

摘要:本文从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切入,旨在探讨这一制度的本质目的。试图通过对这项制度法理基础的深入分析,达到明确公司、股东以及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这一制度合理性所在的目的。最后,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概念界定;法理基础;完善建议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界定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起源于英美国家。英美法理论一般称其为派生诉讼,主要着眼于原告股东的诉权非其本有,而是依其股权由公司的请求权派生而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这一制度时一般将其称为代表诉讼,日本商法、台湾地区公司法也采用了代表诉讼的称谓。这一称谓主要着眼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机构的地位,亦有学者认为代表诉讼这一称谓是指原告股东在实际上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进行诉讼。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股东不是以属于他们的诉因而起诉的,他们根据属于公司的诉因而以代表人资格进行诉讼”。从这一角度来看,派生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不同称谓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的实体基础,而后者更看重的是这一制度的诉讼意义。本文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按照法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这种界定似乎遗漏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全部重要要素,但这恰恰是因为笔者不同意传统的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解。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

笔者以实证法分析为基础,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建立在我国《公司法》现有制度的基础之上。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该条款,不难看出: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公司、提起诉讼之股东与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公司与侵害其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由于公司中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当然有权利起诉之并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往往由于主观上存在惰性或恶意,抑或是客观上被这些侵权者直接或间接地挟制,而不愿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事实上,正是由于公司主观上放弃了这种诉权或者客观上被股东会、董事会等控制而无法主张诉权,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才出现了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从诉讼法的角度,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公司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主张提起对侵权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之诉讼。其次,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之间亦为侵权关系。虽然股东从出资时起就丧失了其资产的所有权而换以股权,只是基于其对公司的股权通过分红等形式来获取利润,当董事、监事、高管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公司股东的利益自然间接地受到损害,只是此时股东似乎无法再基于其财产权直接提起对行为人的诉讼,因为股权似乎仅仅是一种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而对公司的权利。然而,我国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推翻了以上假设。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细心研读法条,不难发现:在《侵权责任法》中,股权已经被明确列为了侵权行为的直接对象之一,因此侵害股权的行为也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侵权之诉的诉由之一。据此,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再面临无法定性的尴尬局面,二者之间为当然的侵权关系。依《侵权责任法》,股东对于侵害了公司利益并间接侵害了自己股权的那些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有直接的诉权,其当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这一意义上说,股东代表诉讼的“代表”徒有其名。这就涉及到下一个法律关系的分析。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代理、代表抑或是无因管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外,必须先要“穷尽内部救济”;因此,无法用代理或无因管理理论来解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为如果是股东代理公司的行为,需要有公司的授权方可;而无因管理是指以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既然公司已经明示或以行为默示拒绝了股东之请求,这当然无法解释为按照他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而为管理。而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股东不能仅凭股东身份就成为公司的代表人,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故而,我们得出结论,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民法中的代理、代表或者无因管理理论都难以准确定性。

那么,在这些解释全都归为失败时,股东作为一个间接受害者却可以越过直接受害的公司提起诉讼的法理基础何在?解释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不应仅仅立足于民法的视野中,而应从商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商事理性的角度加以考虑。毕竟,商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比而言,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健全,而商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于商事纠纷发生时对民法的引用,部分是因为其中涉及了民事纠纷,部分是因为商法立于民法之后,对于民法中成型的规则没再重复规定于商法之中,而只是在具体案件解决中寻找相应的民法规则予以解决。不过,我们不能基于此就试图将商法中所有的关系都放在民法框架之下来加以分析。商法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必须有其法理基础。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的破坏是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法理基础。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被法律赋予主体资格,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有自己独立的意志。而这种独立意志恰恰来源于公司成员,但此独立意志非成员意志的简单集合,而是成员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独立意志。现代公司法制度中,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意思机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公司独立的意志。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人人格本来应该只有有无之别,而不该有所谓的不完全、破坏等状态的存在。这里,笔者之所以用公司法人人格被破坏这样一种表述,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中股东代表诉讼提起针对的情况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们无法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理论。公司的董事很多情况下都是大股东,虽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在理论上并不当然等同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当公司两套班子人员发生混同时,很难说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有本质的差别。另一方面,即使是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高管等,当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都不足以遏制其在自身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面前所产生的不正当的强烈要求时,公司独立人格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被破坏了。因此,当公司的独立意志无法得以表达时,公司的人格遭到破坏,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便当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为诉讼行为。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审查制度。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规定了行使代表诉讼权的股东持股数额,又规定了其持股时间。鉴于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高度分散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所需持股数量时,将持股比例规定得比较低。而对持股时间的规定,我国《公司法》采用6个月的立法例,可以防止出现由于股东持股时间过短,不能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而无法提起有效诉讼的情况,但目前的规定尚存在不足。首先,并不能有效防止后继之股份购买者进行“投机诉讼”或“专营损害购买之诉讼”的情况,不能完全起到抑制滥诉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持股时间的规定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达到抑制滥诉的目的。其次,可以引入“净手原则”,避免有过错的股东抢先提起诉讼,防止其不正当地阻却其他适合股东提起诉讼。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范围。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及他人侵犯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可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笔者以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对象应以实施的行为作为划分依据加以规制。也许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该侵害行为的主体是谁,而在于其实施了何种类型的侵害行为,这样划分无疑更为合理,可操作性也更强。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与公司的地位。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针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是指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之权利,但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的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由于公司已主动放弃或被动地受控制无法主张诉权,公司已丧失了此项诉讼上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基于此,公司也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并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方便诉讼和执行的进行。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必须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股东只有在不能通过公司内部获得救济后,才能取得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如果按照前述分析,股东直接基于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似乎与前置程序的设置存在矛盾。笔者认为前置程序是必要的,而且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也有利于避免滥诉。因此,股东符合了法定的原告资格要件,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马上提起代表诉讼。股东必须最大程度地尊重公司虽然被破坏但依然存续并且股东也希望其存续的人格。笔者认为,在前置程序之例外情形的规定上,我国公司法应该进一步细化,特别在董事会权力日渐扩张的现代公司,应该把董事会的因素也纳入考虑范围。美国的这一项例外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第五,诉讼费用的补偿。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此项制度,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是:若胜诉,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若败诉,由股东个人承担后果,并有可能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削弱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涉诉标的额通常相当巨大。对比其他国家立法例,我国可以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补偿乃至诉讼后果的承担如是设计:如果股东胜诉,首先利益归于公司。理由有三:(1)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然存续,股东不能无视公司人格;(2)股东的股权受到董事、监事、高管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间接结果,因此公司的利益应当首先受到补偿;(3)除公司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外,其他股东也是受害人,只有将胜诉利益首先归于公司,才能使受害人都能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其次,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公司应当足额补偿其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再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的,无权从公司所获的此项赔偿中获得收益:(1)股东是被告的;(2)股东是被诉的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教唆者或帮助者的;(3)股东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例如是起诉后才取得股票的股东,这些股东实际上并未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其从中获得收益对遭受损害的股东是不公平的;(4)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这些股东同样未因被诉行为而遭受损害,如果从中获得收益,同样对遭受损害的股东不公平。最后,非为股东的为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管也不能从公司所获的此项赔偿中获益,哪怕是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否则,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转了个弯,最后又由被告自身从中获益,这将导致诉讼毫无意义。(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段厚省.略论股东代表诉讼[J].政治与法律,2000,(04):33-37.

[2]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李存捧译.公司法概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37.

[3]毛文清.股东代表诉讼探源及法理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1).

[4]刘希.股东代表诉讼的国际比较[J].经济与法,2009,(11):25-26.

[5]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20.

[6]张文玲.浅探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09):107-110.

作者:孙萍萍

第3篇:代表建议修改种子法 修改草案稿已经基本形成

本刊讯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目前,种子法修改草案稿已基本形成,正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杨杰、谭志娟、李爱青、周建元等123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改种子法。议案提出,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业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种子法,严格品种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简化管理环节,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据了解,修改种子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牵头,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参与,组成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2013年,种子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种子企业、各级种子种苗管理部门和育种专家等方面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在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上,对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等基本形成共识。

全国人大农委表示,将积极推进种子法修改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陈丽平

第4篇:加强代表建议督办)

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督办好、落实好代表建议对于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区人大常委会以代表满意为目标,积极探索代表建议督办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了建议办理质量,给了代表比较满意的交待。

一、提高建议质量,夯实督办基础

代表建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办理工作的好坏。现实中,由于代表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所处工作环境的差异性,导致代表建议质量也高低不齐,影响了办理的质量。为此,我们注重把好代表建议提出关,多方引导,保证建议提出的质量。

一是把好提出关。我们发现建议办理过程中存在两难,一方面,代表认为建议提的越多越好,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办不好代表不满意;另一方面,由于提的建议质量不高,政府及其部门办理难度较大,不办代表又不满意,陷于两难境地。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规范建议提出的质量,我们结合实际制订出台了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办法,规定了建议提出的范围、途径,应遵循的原则。同时,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对建议怎么提、提什么,行文格式等进行规范,保证提出的质量。

二是把好筛选关。代表在提建议时往往存在着选民说什么就提什么,不加提炼的情况,建议的质量难以保证。为此,在每年人代会前,常委会都要求各地把好建议提出的筛选关,坚持不属职权范围的不提,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不提,严把审查关。代表提出建议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初审,再提交相关机构集中会审。这样,一方面,极力保证代表建言的积极性,引导代表注重提出质

量;另一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了建议提得准、提得精、能办好。

三是把好调研关。现实中,有些代表由于不注重调查,提出的建议内容空洞,有些甚至是道听途说。为此,每年人代会前,常委会都会提前要求各代表联系组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既注重反映问题的全局性、代表性,又注重真实性,弄清根源,使建议更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通过调研把关,对一些事实不清、内容不实的,发回代表重新进行调查补充;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且重大的,常委会组织调研组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建议的质量。

二、加大探索力度,改进督办方法

近些年来,我区政府及法检两院越来越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但是,随着代表参政理政能力的提高,广大代表对“件件有答复”已经感到不甚满意。因为在实践中,仅有%的建议得到了办理并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余下%的建议由于多种原因仅仅是进行了“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把好代表建议质量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

一是转变评判标准。代表建议办理的好不好,有它的评判标准。过去我们的标准是“答复满意”。在这一标准下,许多代表看到建议承办单位作了一些具体工作,又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即使没有真正办出效果,感情上也不好不投个“感情票”。这样一来,虽然“答复满意率”年年都在%以上,但真正取得实质性效果却不多。为了切实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答复满意”这一评判标准转变为“结果满意”。这一标准提出以后,既增强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提高了代表提建议、提好建议的动力,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大幅提高,达到%。

二是严格抓好交办。每年人代会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对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交办意见,编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览表,然后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姓名、所在单位、内容摘要、拟承办单位等列表,做到一目了然。对属于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及时召开交办会,交办会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府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参加。交办会上安排承办任务较重的单位进行表态发言,同时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讲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程序。

三是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在督办代表建议中,发挥好代表作用,不仅能利用代表自身的资源,帮助办好建议,也能使代表对建议办理的全过程更加清楚,从而获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一般的代表建议,我们以三个百分比作为督办目标。这三个百分比是答复率100%、走访率100%、满意率95%以上。其中,走访率和满意率是我们考核的重点。所谓走访,就是承办单位走访代表,即承办人与建议人的面对面。一是办理前,承办单位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已经掌握而未付诸文字的相关材料和对承办方的具体要求,就有关问题与代表达成共识;二是办理中,及时向代表汇报办理过程和进度,征询代表意见;三是办理后,邀请代表实地察看,汇报今后的打算,尽可能求得代表的理解和满意。在此期间,我们也密切与代表联系,随时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收集起来,反馈给承办单位,有时对难度较大或意见有分歧的,还把承办单位和建议人约到一起面对面地交流,从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所谓满意率,就是所有建议必须由建议人在我们寄发的《办理代表建议承办表》上署名签上“满意”或“基本满意”。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反馈意见的建议,我们还电话催促建议人及时反馈,以保证每一件建议都有反馈意见。对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我们则全程邀请代表参与,这样一来,

办结率和满意率就自然而然的提高了。

四是注重营造氛围。营造全社会都来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氛围,对于加强督办,提高建议办理质量非常重要。我们发挥区内人大网、政府网和网络电视台等网络资源,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还将建议办理工作作为重点积极向省市新闻媒体上报,营造良好的代表建议办理氛围。此外,我们还公布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相关工委的电话,就建议的办理和其他有关问题,接听市民电话,解答市民疑问,接受市民监督。这样,就既把代表建议的提出与办理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又对承办单位起到了激励和鞭策作用。

三、着眼长远成效,完善督办机制,

我们认识到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真正把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做好,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俗话说:“工作好不好,关键看领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更是如此。为此,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关于代表建议督办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要在进行分类后,按照分工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督办;同时还要选择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较集中的建议作为重点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亲自督办。重点督办的重点建议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办函的形式向政府进行督办,由政府副区长根据分工进行领办。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避免承办单位相互推诿扯皮。

二是建立跟踪督办制。在要求政府内部督办的同时,我们还要求提出建议的代表要随时关注本人的建议办理进度和落实情况,要变被动为主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及时反馈给代表小组,再由代表小组反馈给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现场督办方式予以督办。另外,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与代表的见面会,让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面对面地进行评说,

这样既有利于加快办理进度,也可以及时了解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有利于相互沟通和理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议办理工作。

三是建立重点督办制。重点督办的建议,往往是难办的建议,有的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的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协调,有的在落实中需要较多的资金,有的则属于代表提了多年而一直没有落实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对这些重点建议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工委按照督办计划以“点对点”的形式予以落实,并会同政府走访承办建议的重点部门,召开建议办理推进会,特别是对重点建议办理进度缓慢的,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实施跟踪督办。

督办代表建议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尽管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创新思路,创造性的工作。我们将认真学习兄弟县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督办手段,加大督办力度,开创督办工作新局面。

第5篇:如何提高代表建议督办实效

曹文乾 陈传新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人大联络处在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始终树立“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代表、人大工作的开展靠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的代表主体意识,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协调办理代表建议,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严格按照街道人大工作计划和区人大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好以监督、服务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政府工作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监察与服务并重,有力地推动了街道经济的大发展。

一、党工委为人大工作蕴造良好氛围。

小溪塔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针对街道人大工作经费紧缺的状况,小溪塔街道党工委抓住街道人大工作会议和审议财政预算的有利时机,督促街道财政主管部门将人大工作经费、人大宣传经费落实到位。每年人大工作经费达5万元,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人大联络处有了工作经费,便于组织代表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正常开展。小溪塔街道党工委还适当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按时发放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费用,全额纳入了本街道财政预算,并要求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经费预算标准,为街道开展人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小溪塔街道党工委不仅给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外出学习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党工委领导还亲自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2009年,小溪塔街道党工委书记、常务镇长尤玉林亲自带领城区代表到上海考察社区工作,为小溪塔社区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代表们回来后,联名提出了《社区规范化建设》的议案。08年,党工委副书记、区人大代表李祚彦,带领农村片人大代表到湖南石首,江西

考察柑橘生产和销售情况,代表们不虚此行,针对小溪塔、龙泉、鸦雀岭三乡镇的柑橘生产与销售现状提出了相关的议案,为柑橘的生产与销售提供了参考价值。07年4月,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人大代表周玉春亲自带领农村片人大代表到鸦鹊岭镇东西泉村考察新房建设、旧房改造工程。去年9月中旬,党工委书记、街办主任、人大代表向光权亲自带领城区代表到城都考察社区建设,体现了领导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今年2月24日,小溪塔街道组织35名市、区人大代表来到湖北俏牛儿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畜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和调研。街道党工委大力支持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视也极大地提高了代表活动积极性,为人大工作的开展蕴造了良好氛围。

二、围绕民生主题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近年来,小溪塔街道人大联络处狠抓代表小组活动,三个代表小组分别按要求开展了代表小组活动,而且每个小组活动都有自己的主题。官仓片代表小组围绕柑桔议案开展代表活动,09年5月23日,该小组组织全小组的8名代表、周边村、场负责人以及柑桔大户共计22人,上午参观游路岗、习家岗、长岭岗柑桔场的桔园建设,下午围绕柑桔产品质量及销售开展讨论。大家积极发言,提出十多条好的建议,人大联络处把代表的建议及时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得到了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视和采纳。每年柑橘快成熟之前,党工委、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带队到北京和东三省考察柑桔销售市场,为柑桔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金狮洞片代表小组围绕如何解决采石企业污染问题开展活动,提出整治措施。城区片代表小组围绕社区建设和三城联创开展了调研活动,为《社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参考。

街道人大联络处把创先争优活动纳入了代表小组工作责任状的内容,在三个代表小组中,进一步掀起了创先争优的高潮。在单位创先中,官仓片代表小组按

照五好标准扎实工作,每次代表活动有主题,活动的效果好。全体代表你追我赶,代表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官仓片代表小组代表宋永志、杨喜声对辖区内的柑农,义务举办柑桔技术课讲座20多场次。宜巴高速公路从小溪塔街道官庄等村经过,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官仓片代表小组成立了以杨喜声为代表的四人协调小组,为前期青苗清点签字及后来的拆迁奠定了基础。城区片东湖社区一居民因不通公路连续上访五年,社区居委会书记、区人大代表熊远春积极想办法,找资金,不分日夜作沿途其他居民的工作,去年7月终于把这条公路修通了,了结了五年的上访案。年底在创先争优评比工作中,官仓片人大代表小组被推荐为先进代表小组,史智敏、肖永才、**三位代表被推荐为区优秀人大代表。

三、认真落实办理代表建议,增强建议督办实效。

在三届三次区人代会上,小溪塔代表团共提建议19条,其中有18条被采纳,在办理建议过程中,小溪塔街道党工委和街道人大联络处积极协调配合,将代表建议落到实处,代表们对建议办理的结果满意度比较高。仓屋榜村随着农民收入的上升,农民家电产品的增多,用电量不断增加,一度出现有家电不能用,农民意见很大。在区人代会上,代表黄开书提出增容建议后,区电力局非常重视,2009年为该村增加了三个供电台区,更换了两个老台区的变压器,共增容815千瓦,人大代表和村民非常满意。为实现谭家榜社区电力增容,代表望玉宣连续两年提建议,2008年因资金问题没有落实,2009年街道人大联络处找移民局协调资金20万元,区电力局承担了缺口资金,安装了一台200千瓦的变压器,使人大代表连续两年的建议得到了落实。从建议办理的反馈情况看,18条建议满意的16条,占88.9%,基本满意的2条,占11.1%。在评选好建议时,街道人大联络处推荐黄开书、熊远春、**代表分别提出的三条建议为好建议。

通过活动保证建议质量。高质量的建议,来自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了提高建议案水准,设立了“代表调研周”和“走访活动月”活动。分别在年中和年底,通过设置调研课题、布置调研任务、完成调研成果的方式,开展“代表调研周”,同时开展“走访活动月”。通过调研周、走访月活动,在人代会上与柑桔大镇鸦鹊岭镇代表团一起40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倾力打造桔都”的议案,获得大会通过,这项议案被评为夷陵区最佳建议。

通过活动提高督办效率。将一部分重点难办的建议纳入代表小组活动内容,推进落实进度。为解决代表几年提几年未落实的柏木坪集镇供水设施和引进水源老大难问题,联络处在与干部群众调查座谈了解情况后,组织柏木坪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邀请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就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现场研究和督办,拿出了办理方案,投资4万多元,引山泉水解决了集镇饮水问题。官庄仓屋榜代表小组围绕修建鄢官公路的建议,开展了主题议政日和建议办理面对面沟通协调活动,交通、建设等部门现场拟定公路修建的拆迁和施工方案,一条宽阔的村民致富路和柑桔专销路顺利建成。

通过落实建议增强了代表参与活动的热情。十分注重保护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参加集体活动的热情,千方百计将代表所提建议逐一督办落实到位。2010年辖区代表共提建议35条,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到所有建议都与代表见面协商沟通,促进了建议的解决和落实,达到了代表建议件件满意,件件有结果。

小溪塔街道人大联络处一如既往,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拓宽工作领域、做实监督工作、做活代表工作、做深联络处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工作职能,突出人大工作的社会效应,使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合拍,推动地方经济大发展。

第6篇:完善代表建议督办机制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安宁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为建议),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作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督办工作是否做好、做到位,对提高建议办理落实率,提升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高建议督办质量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源头入手,着力提高建议的质量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在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活动中,提出建议是使用频率最高、也是最常见的形式,而代表建议的质量与代表自身素质有着紧密关联。鉴于此,安宁市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常委会结合代表结构和新当选代表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进行首次代表集中培训时,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工作部门领导为代表们作了专题讲座,重点就议案和建议的概念、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讲授和认真辅导,使代表进一步厘清了有关概念,深化了认识,为代表依法履4 -

互动,求得相互理解支持,得到了代表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督办效果。

三是坚持日常督办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形成督办合力。常委会一直坚持日常督办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除平时各工委由分管领导带领到承办部门研究建议办理,进行日常督促外,还于每年七月对办理建议较集中以及承办重点建议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组先分组听取各承办部门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档案,然后集中听取市政府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并进行集中评议,对建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情况书面通报全体市人大代表。通过日常督办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再督促、再落实,促使承办部门认真总结回顾,查缺补漏,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方式,提高办理质量。

多年来,安宁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将建议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紧抓好,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领导重视、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是我市做好建议督办工作的重要指引和有力保证。在强有力的督办工作力度推动下,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逐年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率稳步提升,有效地保护和激发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热情。今后,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在坚持已有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基础上,继续不懈探索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和实践提高建议办理落实率的督办措施,为推动我市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可 - 5 -

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6 -

第7篇:围绕两会下功夫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

围绕“两会”下功夫,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 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除了开好人代会后的建议交办例会外,不断围绕“两个会”下功夫,根据代表建议办理的不同时间阶段,将代表建议的普遍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办理工作汇报,跟踪检查代表建议件的办理进展情况,不断加大督办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普遍建议联合督查会。为了使所有建议办理落实,在年中,与州政府办联合召开督查会,对所有代表的建议实行督查,要求各承办单位单位一把手参会,在会上对本单位所承办的建议办理情况作汇报,州政府州长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结前期工作,对后期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由几个部门办理的,由政府统一召集各单位联合办理。

二是重点建议现场督办会。为了进一步了解建议人提建议的真正意图,达到代表与承办单位与的交流沟通,对部分重点建议,组织了部分州人大代表,深入到各承办单位,对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进了面对面督办,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向代表作汇报,然后由提建议的代表说明所提建议的意图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及要求解决到什么样的程度,后代表与承办单位双方面对面就建议的办理进行全面地沟通和讨论,共同研究建议的办理,达成总识。

通过这种分层次、多渠道的会办和督办,进一步促进承办部门和单位提高认识,增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实效性,确保如期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第8篇:关于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人大代表向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一简称代表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办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办理质量逐年提高。近年来,常委会围绕着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不断改进议案建议督办形式,加大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提高办理实效,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回顾

近年来,市人大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认真履行各项职权,提出了许多事关石狮经济社会发展的议案建议,涉及我市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常委会本着对代表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加强监督,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对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确保各项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到实处。

(一)领导重视,把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代表选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表现。常委会把议案、建议的督办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维护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途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常委会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把督办工作列入常委会重要工作。一是召开交办会。每年人代会后,常委会都要协调市政府、政协,组织召开代表议案建议交办会,布置交办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常委会领导还在会上对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开展视察检查活动。每年

8、9月份,常委会都要组织一次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大检查,确保议案、建议的落实。如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的议案》,历经几年,由于工程进展较为缓慢,代表反映强烈,引起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多次召开主任会议,形成督办意见,向市政府发出督办件,催促市政府尽快落实,在常委会的反复协调、跟踪督办下,终于使这项议案得到落实。目前,石狮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办力度

常委会对代表反映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面较广、迫切需要解决的建议,作为督办重点。同时采取调查研究、听取汇报、视察检查、做好工作协调等措施,使办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如去年人代会上,灵秀蔡建省代表提出的“出台保护外来劳工政策”、市直李远志代表提出的“加快石狮市信息化建设步伐”、祥芝刘雄伟代表提出的“确保大堡工业区工业用水”、锦尚邱清林代表提出的“加快建设石锦路及相配套的自来水工程(宝盖加压站)、永宁龚永康代表提出的“尽快落实西偏村至宝盖山旅游路路灯”等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急需解决的建议,作为重点督办项目,市政府对这些建议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分工抓好办理工作,使问题得以较好解决。

(三)反复督办,确保代表议案建议落到实处

为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保证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能得到解决和落实,就要保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反复跟踪监督,不断增强解决问题的力度,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我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蚶江海防官署中的对渡碑,作为海峡两岸人民“三通”的历史见证,却被湮没在一堆废墟中,对渡碑的保护问题已两次在市代会上被代表提为建议案,但因时间跨度大,历史情况复杂,致使食品站、供销社搬迁问题久拖不决。2001年,常委会向市政府发出了督办件,委托教科文卫委出面召集市经济局、科技文体旅游局、蚶江镇政府、食品站、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要求大家本着服从大局,尊重代表意见的精神,终于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并形成了书面材料,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同年底在市镇联席会议上,这件久拖不决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并落实了有关经费20万元。2002年,常委会结合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活动,再次对对渡碑情况进行监督。在我们的督促下,海防官署已完成了食品站、供销社建筑物的拆迁工作,2003年底完成围墙建设,目前正在进行图纸设计中。总之,近几年来(2001—2003年),在常委会的督办下,代表提出的4件议案和263件建议,都得到了较好办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通过实践,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改进督办方式、规范督办程序、增强办理实效等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要加强工作协调,强化交办时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三个月办复,但由于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后,临近元旦、春节,加上石狮每年3月9日的“海博会”,忙于走访慰问和“海博会”的筹备工作,致使代表议案建议不能按时交办,少则拖个把月,多则拖几个月。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加大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法规意识,强化交办时效。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和政协的工作协调,提前做好交办的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召开交办会议,完成交办任务。

(二)要改进督办方式,实行分工督办制

根据代表建议数量多,涉及部门广,要求办复的时间性强等特点,必须对督办方式加以改进。一是要分解督办任务。由过去人事代表联络部门一家督办变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参与督办,即把代表建议的相关内容归纳分类,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一府两院”联系单位的相关部门,并加强经常性督办。二是确定重点建议。对内容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反复提出一直未获得解决的难点问题的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重点建议。重点建议要控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在5个左右为宜。确定的重点建议分工常委会领导抓好督办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进办理进度和质量的提高

一是要开展视察讲评等活动。在督办过程中,要通过组织检查、视察、讲评等方式,促进办理工作的落实。二是要宣扬表彰先进典型。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对承办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简报等媒体以及每年召开的交办会上进行宣传和推广,并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是要纳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质量高的要给予表扬;对办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切实抓好代表对办理情况“评判”的反馈工作

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满意不满意,代表的评判是标准。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承办单位对代表所提的建议办结后,向建议的领衔代表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书,并限7天反馈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若是没有反馈意见,则按满意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不够重视,回复率很低,这样很难准确掌握代表真实的意见。因此,要协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地征求代表的意见,同时,要教育代表不论是面对面征求意见,还是发通知书征求意见,都要如实反映情况,表明态度。对办理工作满意的单位,要给予肯定;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重新办理,直至办理满意为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代表的意愿,不断增强议案建议的办理实效,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9篇:在市人大代表建议督办会上的讲话

在市人大代表建议督办会上的讲话

自2月**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至今已有*个月。今天,把你们这些“建议办理大户”请来,目的是了解今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交流办理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刚才,市教育局、民政局、规划局、市建委副主任、市环保局等*同志,将交办会以来所做的工作和建议办理的进度情况和各自的做法作了交流。从上个星期人事代表工委到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等*个单位进行调研的情况和今天大家介绍及书面材料的情况看,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中,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已办结的建议为***件,占总件数的**.**,还有***件正在办理之中,占总件数的**.**;从代表对办理件反馈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是满意或基本满意,也有少数是不满意。这些不满意件,有的经承办单位的办理已转为满意或基本满意,有的还在进一步办理,还在与代表作进一步沟通,争取得到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总的来说,今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速度和办理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在座的各位乃至全市从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前一阶段的工作概括起来,我看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在全市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专题研究。有的建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明确由“一把手”负责抓办理工作;有的及时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交办工作会,举办了经办人员培训班;有的还制定了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建立了办理情况跟踪督查以及回头看制度;有的还与经办处室或个人的年终目标考核以及创文明处室结合起来;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搞调查研究,对难度较大或重点的建议件亲自上门与代表见面协调和沟通。如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房管本资料权属文秘114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114网更多资料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等单位,为了切实做好办理工作,把重点建议放到局(委)办公会议上研究,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使一些老百姓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处理,促进了办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注重质量,严格程序。为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由分管局长(主任)、办公室主任、经办人员、承办处室负责人“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办理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特别是与领衔代表的联系、沟通。着力提高办结率、面商率、落实率和满意率。有的单位收到建议件后,严格按“认真阅读,领会含义,摸清情况,明确部门,起草初稿,面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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