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比例

2022-07-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比例

(一)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

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比例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比例定得适宜,才有利于职工代表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比例定得过大,开会脱产人数太多,势必影响生产;比例定得过小,则不利于全面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不利于集思广益。根据一些企业的实践,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占职工总数的

5%-20%为宜。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多,其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可小于5%。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的企业,车间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占车间职工总数的15%-20%。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具体确定多大比例适合,则要看企业的实际需要。

(二)企业职工代表的构成

企业职工代表的构成是指代表中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但工人代表应占主体。《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规定表明,在职工代表构成中普通职工代表须占多数,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工人的职代会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人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充分反映占企业职工大多数的工人群众的意愿,使职代会切实成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此外,随着企业现代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数增加、地位作用增强,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职工代表。至于青年职工或女职工多的企业,应适当增加其职工代表的比例。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代表是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在选举代表时,就应当恰当地分配职工代表的名额,提出各选举单位各类人员的限额,以使企业选出的职工代表构成合理,各类人员都保持有适当的比例。当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要求职工选举他们不愿选的人当代表。

企业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

企业职工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过程。为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产生出客观公正及符合要求的良好结果,就必须制订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只有程序、方法的科学及实施的规范有效,才能确保客观公正地产生出符合职工群众愿望的高素质的职工代

表。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职工代表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在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的规定,职工代表的产生一般要抓好制定选举方案、进行宣传发动、推荐职工代表的候选人、直接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组成各代

表团(组)等几个阶段的工作。

(1)制定选举方案。选举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的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及名额的分配办法并按班组或分厂、车间划分选举,制定具体选举办法。选举方案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制定,向同级党委汇报,然后提交上届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有关党政工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正式行文将方案发到各选区单位。

(2)组织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和职权,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要把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作为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充分明确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掌握好职工代表

的条件,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酝酿推荐职工代表的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也可以自荐)职工代表的候选人。然后通过

协商,综合平衡,确定正式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参加选举的职工人数须超过所在选区职工总数的2/3以上,候选人须获得选区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大型企业或集团,可以在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对于企业党政工团主

要负责人也应分到各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职工代表大会(或厂工会),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

表资格。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

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二)企业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方法

企业职工代表的选举方法一般是采用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

法。

(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单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不等额选举。选举职工代表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这样更有利于发扬民主,使选举人在选举中有所选择,以把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选上去。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等额选

举的方法。

(2)直接选举是指由选举人直接选出代表的一种选举方法。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职工代表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进行直接选举,把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投票权落实到广大职工手中,由他们民主选举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这样既有利于密切被选举人与选举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选举人对被选举人进行监督,从而增强被选举人对选举人负责的责任感,同时也可避免领导指定或变相指定代表的做法,使职工代表大会的

民主基础不被削弱。

企业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一般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姓名,选举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公开

地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种投票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由选举人自主地选出最满意的人担任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方式是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而必须采取的一种选举投票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事项

为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应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包括公司内部、直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中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比例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四)、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具体职责是:

1、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项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职代会上提名,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其职责是:

1、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

3、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并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

4、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

5、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6、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四)、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是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负责人和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等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占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比例一般为5%—20%)及名额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实际按班组、工段或分厂、车间划分各选区,制定选举办法。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职代会的性质、意义、职权、任务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把选举过程作为民主管理教育的过程,使职工充分认识选好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分配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竞选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按选举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2篇: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理性思考 修订

“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征文

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理性思考

中共甘肃省庆阳市委党校 赵远兴

作者简介:赵远兴,男,1969年12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中共甘肃省庆阳市委党校教师,副高职称,甘肃省骨干教师。先后在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600余篇,曾主编和参编60多部政治类资料。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联系方地址:中共甘肃省庆阳市委党校 赵远兴 邮政编码:745000 联系电话:15213877620 电子信箱:zyxing1223@163.com

内容摘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显示着中国人民真正平等地行使民主权力。

关键词: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必然性 重大意义 逐步进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标志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得以实现。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真正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现我国真正意义上平等选举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一、城乡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的演变

我国第一部选举法为1953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选举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选举第一届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它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的。这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例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比例是,各省按每80万人选举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举代表1人。这部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这部选举法规定:(1)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2)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3)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4)在选举直辖市、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时,郊区的农村所选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简言之,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在不同层级的人大分别为四比

一、五比一和八比一。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对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了再次修改。此次修改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由四比

一、五比一和八比一统一修改为四比一。

在1979年选举法上和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2008年,山东省淄博市就曾经在城乡之间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在我国第一次进行了选举。

从上述不同时期的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看出:(1)我国在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存在不同比例差异的;(2)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呈逐渐缩小 2 的趋势;(3)在某些地区,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也可以在四比一以下甚至达到一比一。

二、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建国以来的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不具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5年,我国城镇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1%。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的变化,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这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创造了前提和基础。资料显示,1953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按目前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势头,这个比例还会不断变化。用不了太久时间,城镇人口就会超过农村人口。根据党的十七大明确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将明显增加。现在,一些地方已经或者正在酝酿取消农业人口,统称为‘居民户’,用“一元制”代替原来的“二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实行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的做法,不仅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而且也越来越失去意义。

2、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窗口。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这些年来,选举平等原则中的一人一票我们早已做到并且做得比较全面、彻底,但一票一值我们没有完全做到。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使城乡选举权迈向更高层次的平等,使人大代表更具有代表性、广泛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进步和必然要求。

解决“三农”问题,是我们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在

3 不断提高。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的规定和做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桎梏,不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近年来,一直有各种呼吁要求改变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比例的做法。包括在全国人代会上,经常有代表通过提出议案或者建议的方式,要求修改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些学者也提出,如果还继续实行原来的做法,会影响人大和政府的威信和作用。建国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已经经历了十几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各地积累了丰富的选举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也使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成为可能。

3、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现实选择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当前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审时度势,为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所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适当修改选举法的现行规定,使城乡人民拥有同等的民主选举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现实选择。

三、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

1、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数量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比例较大。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05年年末,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有74,471万人,占总人口的57.01%。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农业在我国占据非常重要位置,在广大的农村不乏优秀人才,他们比城市居民更加了解我国国情,更加关心和考虑自己、集体的命运和国家的前途。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农民代表的比例,使农民在决定自己命运的时候有更多的话语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统筹城乡民主政治建设。选举权是选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各国选举情况看,体现平等选举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同等数量的代表或议员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这就要求,任何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基本一致,以保证代表基础的一致和选民权利的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筹城乡发展,客观上要求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中国建立后,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是城市是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中心的这一现实,使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居民在民主权利上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农村与城市的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不一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实际,继续按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确定选举代表的名额,已不适应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城乡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完全平等,既是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客观要求,又是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万众一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3、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保证。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健全完善,是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1953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自1979年通过新的选举法以来,先后经过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改和补充,使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逐步缩小为四比一。尽管如此,城乡差距仍然存在,选举制度建设仍有待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的十七大适时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是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适时修改选举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这样,我国的选举制度就将因此而更加健全完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将因此而迈出新的步伐。

四、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5 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阶段性、渐进式的过程,选举权作为核心的政治权利更是如此,既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一步到位,又不能裹足不前悬而不决。因此,只有兼顾社会发展、民众诉求和平等精神,选举权平等的历史进程才是稳定的、可预期的、能接受的、不可逆的权利实现过程。建国以来的历史也证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逐步进行。

1、代表比例调整要分类对待,循序渐进,不可急于求成。虽然农民群体素质迅速提高,但不可否认,一些农村代表在参政议政、履行代表职责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考虑到城市化水平不高、农村选民民主意识不强等因素,代表比例改革进程应相对放缓。

2、要防止出现新的不平衡。代表比例调整要考虑到在代表名额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代表数量和比例的增加对人大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效能的影响。还要考虑到,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这两种方式下,可能会出现的不同情况。另外,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人口选举人大代表,可能使一些特殊地方或者群体的代表人数下降较多。这些都需要各级人大选举部门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3、要提高农村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水平。要对广大农民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明确自己的民主权利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保障1∶1比例到位后城乡选民选举权的充分落实。

4、要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不仅体现在城乡人口的同比例选举上,还应体现在选区划分上。在当前仍以居住地、生产单位划分选区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代表的名额分配比例,不宜“一刀切”。只有尽快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才能真正实现平等。

5、城乡同比例选举必须依法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逐步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这一要求,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各地方行政区域在落实选举法的过程中,还要依法按照程序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0-03-09

6 [2]白 陞.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N].人民代表报,2009-11-24 [3]蒋元文.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举措[J].《公民导刊》,2007(11),P18 [4]吴 坤.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意义重大[N].法制日报,2007-10-16 7

第3篇:工会会员代表与职工代表区别

工会与职代会是两个职能完全不同的机构,工会是行使职工自治权利的机构,职代会是实现职工自主管理机构的,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单位的行政首脑每年要向职代会汇报工作,但不一定向工会汇报。一些人数较少的单位,在经上级组织批准后,可以将工会和职代会合一(人员,机构和会议举行的时间),但这不表明职能变化。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它的常设机构。工作机构与常设机构是有原则区别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工作机构没有这种职权。它的任务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文件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活动,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与支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培训职工代表等等。由于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始终与工会紧密相连,工会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有能力充任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此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任务和作用有很多一致的方面。因此,由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适宜的。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该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大会,是会员讨论工会内的家事;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是企业的事。二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代表的构成也不尽相同。 笔者在企业调研工会工作时,常常遇到工会负责干部谈职工(代表)大会如何定期召开,以此显示企业工会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而继续深入了解后发现,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却没有像职工(代表)大会这样受到重视,不仅如此,许多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也存在以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的现象。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并予以纠正。

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使职工(代表)大会无效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大会,是会员讨论工会内的家事;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是企业的事。二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代表的构成也不尽相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暂时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设立主席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企业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就必须严格依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将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程序非法,导致职工(代表)大会开而无效。由于职工(代表)大会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决议,如果程序非法,会在今后的企业发展中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遇到企业关停并转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旦被视为无效,不但危及企业发展,影响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甚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使工会工作决议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主要是: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会的重大活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通过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

同理,把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议题混为一谈,导致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样失效。

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应注意的事项

鉴于企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工会会员,许多职工代表同时也是会员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为提高效率,减少企业负担,两会可以结合召开。

凡是“两会结合”的代表大会,会标上应写明“第X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按会议性质分别用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标。

凡是“两会结合”召开时,职工代表的任期,可以同会员代表任期一致起来。但由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领导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延长职工代表任期应征得有关党政方面的同意,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对常任制职工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两会结合”时,会议应分阶段进行。如果召开的不是职工大会,而是职工代表大会,那么非职工代表的会员代表只能列席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审议通过工会工作报告、民主选举新的工会委员会时,如有非会员的职工代表,只能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两会结合”,因各自的具体职责范围不同,所以应分别作出决议。

第4篇:工会代表大会讲话

文章标题:工会代表大会讲话

在工会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xx镇总工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马上就要胜利闭幕了。大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成功,是一次务实鼓劲、团结奋进的大会,必将鼓舞全镇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主力军的姿态投身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伟

大实践中去。在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新当选的镇总工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表示热烈的祝贺。

过去的几年中,在镇党委和县总工会的领导下,镇工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全镇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全面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扎实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建设和职工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不断深化送温暖活动,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充分发挥村、企基层工会的组织作用,扎实推进自身改革和建设,在协调劳资矛盾、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今年上半年,镇工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人本化维权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立足基层、以人为本、源头维护、全程维权的工会维权工作新路子,试点经验得到市、县总工会的赞誉,并加以推广,使我镇的工会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镇总工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即将任期的五年,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时期,也是我镇经济社会攻坚越坎的关键时期。这五年是工会工作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五年,也是工会工作大有作为的五年。镇总工会必须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以更高的标准、更有效的措施、更扎实的作风,切实做好工会各项工作,努力开创xxxx工会工作新局面。下面,借此机会,我代表镇党委提三点希望与要求:

一、要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统揽工会工作的全局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联系团结职工、组织教育职工的历史重任,履行着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重要职能,发挥着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的特殊作用,是党的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镇总工会的成立,不是光仅仅从字面上加了一个“总”字,而是实现了从派出机构到领导机构的提升,这一提升对镇工会工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希望新成立的镇总工会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摆正工会工作的位置,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把握好工作的重点,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总工会班子要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扎实工作,乐于奉献,不断增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真心实意服务职工,真抓实干推进工作;要进一步贯穿科学发展的主线,坚持服务大局,服务职工,做到融入市场经济发展大潮,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融入广大职工群众之中,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统揽工会工作的全局。

二、要以“以人为本”的理念行使好工会的责权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成份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分配方式多样化等,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工会面临的任务更繁重。我镇是绍兴县经济强镇,镇内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工业的发展,而工业的发展则依赖于一大批顾大局、善经营的企业家和无数默默奉献的企业职工。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会比较复杂,因此,镇总工会既要积极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以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优化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大力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和凝聚起来,以“以人为本”的理念善待职工,把职工的积极性保护好、发展好。

三、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完成好各项任务

镇总工会是镇一级的地方工会,是镇所辖基层工会的领导机关,镇党委将全力支持总工会的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希望镇总工会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在服务全局工作中发挥新优势,在打造和谐社会中创出新路子,在争创一流业绩中寻求新突破,通过工会组织,把广大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助手作用和社会关系的协调作用,为积极推动xxxx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各位代表,同志们,回顾过去,令人鼓舞;面向未来,任重道远。大会结束以后,同志们又要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希望大家把大会的精神带回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本次大会的精神,按照大会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对照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振奋精神,脚踏实地地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镇广大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我镇经济社会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谱写

新的篇章,建立新的功勋。

《工会代表大会讲话》来源于,欢迎阅读工会代表大会讲话。

第5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范文

某某公司

第N次工会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草案)

(2013年9月)

各位代表:

我受公司第N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根据本届大会的总体安排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各代表团于2013年月日前完成代表选举工作,共选举工会会员代表名,占在职职工总数的%,这些代表是按照民主选举程序,经过广大职工充分酝酿协商,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具有各方面代表性,名代表均为工会会员,其中,管理人员代表名,占代表总人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代表5名,占代表总人数的%;女职工、少数民族代表人,占代表总人数的%;

经审查,选出的名职工代表,符合《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要求,代表资格有效。

请大会审议。

第6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没有明确规定的实施办法,一般是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自己制定。给您个样本参考:

XXXXXX工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工会第X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工会第X届委员会由委员X人组成,按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提出候选人X人,差额比例为5(-10)%,差额人数为X人。 工会第X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委员X人组成,实行等额选举。

四、工会委员会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提议名单,报请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

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在职会员,都有被选举权。列席代表不参加选举。

六、工会第X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始为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

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情况提出意见,提交代表讨论,决定补选或不再补选。

七、工会第六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正式选举,分两张选票,均一次投入票箱,分别记票。

八、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九、选票由大会筹备组统一负责制作,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同意,就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O”,不同意划“X”,如另选他人,就在划“X”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的空格内划“O”;空格内既不划“O”,也不划“X”的为弃权票,投弃权票后,选举人不能另选他人。划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楚。所填选票全部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所填选票部分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十、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有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计票人X名,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两个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记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大会设票箱一个,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

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情况,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本次大会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名单,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十

五、本选举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会主席团,选举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临时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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