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作用管理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伦理道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科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对于管理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科技管理由于其广泛应用在日产管理中,产生了很多的违背科技伦理道德的现象出现。本文在科学管理与科技伦理道德的含义即基础上,探究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在全社会树立科技伦理道德的策略。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科技伦理作用管理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科技伦理作用管理论文 篇1: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治理要求

——伦理先行。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

——敏捷治理。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立足国情。立足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明确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會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明确科技伦理要求,引导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

(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

(三)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四)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五、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認机制。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

(二)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

(三)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六、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部署,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实施,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要定期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科技伦理作用管理论文 篇2:

科学管理与科技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伦理道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科学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对于管理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科技管理由于其广泛应用在日产管理中,产生了很多的违背科技伦理道德的现象出现。本文在科学管理与科技伦理道德的含义即基础上,探究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在全社会树立科技伦理道德的策略。

关键词:科学管理;科技伦理道德;策略

一、科学管理的提出

科学管理最早是由泰勒所提出的,在19世纪初期,泰勒突破了传统管理,将科学的管理方法引入了管理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提出了科学管理的理论。科学管理理论将提高企业的生产率作为最终目标,进而在职能分工、工资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划。他认为作为管理而言,应该建立在完善的规律、法规和理论基础上,正确的理论是管理取得效果的基石。

科学管理思想对于企业管理的影响深远,在这之前,管理工作通常都是依靠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感官直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管理,但是最终还是缺乏科学的理论管理和正确的工作流程。泰勒提出科学管理之后,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合理配置了生产资源。他提出了科学的计件工资制度,缓解了原有的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即管理人员想要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基础上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员工则想要获得更高的工资,泰勒认为可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员工工资。因此提出了实行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度;科学管理的提出还开启人员管理的萌芽。在泰勒之前就已经有关于人员管理激励制度的存在,而他更进一步提出企业管理的激励核心应该放在按劳索取上,即应该通过科学思想制定合理的绩效标准,根据每个人不同的绩效设计不同的工资,以此来激发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二、科技伦理道德的提出

(一)科技伦理道德的含义

科技伦理的准确说法是“科学与技术伦理”,近代的科技伦理思想正式形成于上世纪40年代,现阶段对于科技伦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部分学者认为科学伦理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科学发展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的问题,还有部分人认为这是科学发展和社会伦理的矛盾。本文则认为科技伦理是关于整个社会与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的理论体系,它引导和规范从事与科学技术实践相关活动的人们。从广义上来讲,科技伦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社会伦理层面,即国际上各个国家、地区和机构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它们从宏观层面规范出了科技活动的理论;其次是研究层面伦理道德,该层面主要包括两个具体内容,一是人员伦理道德,科技伦理道德约束的主要人群是社会中从事各行业的科学家、技术人员等人员。人员伦理道德层面的科技伦理是对该类人群在研究的过程中所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二是研究结果的伦理道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新兴武器等研究成果不断问世,该类成果一旦利用不当,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这种由于科学技术带来的风险就是科技伦理规范的范围。

(二)科技伦理道德的特点

1.历史性

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科技伦理的萌芽,从人類有了生产活动之后就相应的产生了。古代的人们由于工具落后、生产率低,衣食住行更多的是依靠自然环境,于是人们对于大自然就产生了敬畏的感情,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天道即人道”的说法,认为人的活动应该符合大自然的发展规律,所以早期的科技伦理思想大部分都是带有神话色彩。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科技伦理道德的内容辐射范围也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现代的科技伦理道德体系,科技伦理的历史性也代表着该理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期所形成的思想,所以也应该结合历史时期具体分析。

2.世界性

科学的发展,打破了地域之间局限性,世界各个国家逐渐连为一体,任何科学行为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地区的行为,而是全人类的行为。全球化也产生了人类社会很多的共同问题,例如疾病、环境未然、能源短缺、核武器的使用等,这类问题具有普遍性,是全人类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问题,科学研究也要全人类共同完成。

3.具体性

具体性首先体现的是每一门学科的具体性,科技伦理有着明确的划分,不同的分类有着特殊的要求,例如生态科技伦理道德,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态压力,减少环境污染现象,其伦理道德是对世界各个国家的污染行为和研究现象进行合理的规范。医学伦理则主要是针对医生治疗病患的行为,要求医生要以病人的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不能做任何不利于病人健康、危害病患合理权益的事情。网络伦理道德则主要规范人们上网的行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促使其形成了一个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却也使得人们的行为更难约束,所以网络的伦理规范也要根据其特点来建立;其次表现为每个地区和民族的具体性,不同的地域和民族在面对科技伦理问题的时候会带有其独有的特点,例如在面对生态科技伦理道德的时候,西方经过两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产业发展状况良好,但是生态环境近些年才出现恶化,所以其是先发展再治理的路线。而我国正在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工业发展落后,环境问题出现晚,所以一般采取边发展边治理的路线。

三、科学管理与科技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一)科学管理促进科技伦理道德完善

一般认为科学管理是科技伦理道德完善升华的基础和前提,科技伦理道德的发展属于人的主观意识层面,而科学管理则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伦理道德通常是落后于现阶段科技管理水平的,先进的技术、管理和落后的意识形态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现代社会的科学管理的进步将会更深刻的暴露出伦理道德的落后,也会加快伦理道德思想的完善。

这种完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横向拓宽了科技伦理道德,新的科技管理的出现,必然会产生新的伦理思想,逐渐扩大了伦理道德覆盖的面积,加强对管理的约束行为;第二,纵向加深了科技伦理道德的内容,科技的发展在于不断创新,一旦停滞不前将会被社会所淘汰,那些老旧、不准确、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伦理思想在形成之后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限制人们行为、制约人们思想,并将会被淘汰。科技管理反复冲击着老旧的意识,并加快对于这些内容的调整和修改。

(二)科技伦理规范科学管理行为

科学管理的实施需要伦理道德的调控和规范,其是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获得发展壮大,例如网络伦理道德思想的存在,对于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规范着网络管理行为。科学管理的发展是以满足人们某种需求,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为主要目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生活质量,管理过程或者行为会出现在长期发展中,与最终目的不一致的现象,最终会影响科技管理行为的效果,伦理道德的渗透,使科学管理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合理地整合自身价值与目的。

科技伦理道德一方面可以明确规范科学管理行为,优化管理方式,为实际工作提供方向引导、发展动力和舆论评价,将科学管理实用化,杜绝管理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另一方面,当科学管理行为存在理性不足的情况时,可以用伦理道德意识进行弥补,减少不理性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科技伦理引领科学管理行为

在社会中建立良好的伦理道德环境对于引领科学管理行为有着重要作用。开放、宽容和向上的发展环境是科技管理所需要的整体环境,就如同我国现阶段在社会中形成的“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伦理思想,为企业的科学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发展氛围。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信念和习惯,由此看来,如果离开了伦理道德的引导,必然会抑制科学管理的进步。

引导作用还体现在科技伦理能够促进人们对于科技管理行为和管理方式的反思、批判和思考,科技管理的行为并不是都是正确的,需要不断进行反思优化,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无论是管理还是伦理道德,二者最终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把人与社会引领到健康、自由、全面的发展阶段。

四、加强科技伦理道德的策略

(一)加强全社会科技伦理宣传力度

全社会对于科技伦理道德的缺乏,从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于伦理道德理念宣传的缺乏,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力度,优化教育方式,在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兴网络媒体,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新型网络传播媒体,其影响力也逐渐扩大,网络媒体具备了传統媒体没有的优势,利用了视频和音频等手段使得其信息数据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实际操作简单,形式新颖等特点。因此可以在社会上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建立关于科技伦理道德相关内容的公众号,定期向大家推送新闻和知识;建立专门的网站,加强网站的维护,正确规范网站内容,加大对于科技伦理道德意识的宣传。

除此之外,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方式,该方式仍然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影响人们的思想。该方面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加强对于科技伦理相关内容的新闻报道,对关于什么是伦理道德等内容进行深刻清晰的解释说明,积极宣传现有的科技伦理政策环境、研究成果;增加电视、电影等节目,重视对于科学伦理的教育。电视和电影是人们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娱乐方式,也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可以通过利用这种方式潜移默化树立思想理念,可以播出科普类的节目,将在生活中或者自然界所遇到的奇异事件进行科学的解释,出版小说或者将小说改编成电影,进而传播科学精神、宣传思想理念。

加大对先进人物和事迹的表彰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形象。当代社会中大多数的人都是以娱乐明星作为榜样,很少的人将科学家作为学习的榜样,因而缺乏对于科技伦理道德思想的了解,所以应该加强弘扬先进的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学习科技伦理道德的环境。

(二)积极树立科技伦理道德意识

1.科技人性化

科技人性化的发展理念认为人才是科学行为的最终目的,该意识提出科学的发展要体现出对于人的关心、爱护和尊重,要保障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力和义务,科技行为最终是要对人负责的,要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以人为出发点,从人性、人的本质出发,肯定人的价值。

2.共同利益意识

这里的共同利益是指科技研究人员在进行科技管理等行为的时候要明确研究目标,正确预测研究成果,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求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要将管理行为和全社会的利益相结合,要求社会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使用高科技产品的时候要考虑对于社会其他人群的影响。

3.和谐社会的理念

和谐社会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种价值诉求,是科技伦理道德思想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破坏社会和谐的科技现象,这样的现象需要我们坚持和谐发展的理念去思考问题。和谐的理念要求人们在争取自己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坚持科学的价值和意义,构建起一种“人——社会——科学技术”的科技伦理道德新秩序、新局面。

(三)改进高等院校科技伦理道德教育

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希望,所以想要在全社会加强科技伦理道德的教育,就必须优化高校的课程教育。在我国现在的高校教育中,除了少部分的医学类学校会开设关于科技伦理道德思想的课程之外,很大比例的学校都没有相关课程的设置,教育的缺失,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思想的传播。可以在高校中开展伦理道德的课程建设,明确伦理道德学术对于学生的教育标准,端正学习态度,还要针对不同的专业的学生设置与其专业相关的科技伦理类课程,如生态环境、医学、网络教育等专业可以开设环境伦理、医学伦理和网络伦理等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素养。

统一编写科技伦理道德教材。高校的教材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内容,也是学生接受系统性教育的重要依据,现阶段,缺少统一的教材也是科技伦理高校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教育部门要专门聘请专业的研究人员进行内容的编写,这些人必须要了解伦理道德的内容,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同时还要注意内容的时效性和创新性,不要用老旧的思想和资料编写教材,要坚持用最科学、最先进的内容教育大学生;教材内容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能满足大学生教育的基本需求。教材越丰富生动,越容易让学生形成鲜明的感知,更有助于树立科技伦理道德意识。

發展壮大科技伦理的师资队伍建设。学问渊博、思想先进的教师对于学生教育起到了深刻的影响,要加强对于教师的培养和教育,使得高校教师重视科技伦理道德思想,以学校制度和考核标准明确规定出教育计划,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思想建设,使他们能恰当运用所具有的科技伦理教育能力,把各个专业课的教学课堂作为科技伦理意识养成的主战场,在招聘教师的时候,要注重应聘者的科技伦理素养的要,保障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娟.“现代科技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D].沈阳:大连理工大学,2007.

〔2〕韩旭,吴广彪.辩证解读泰勒科学管理原理[J].管理视野,2015,(08):184-186.

〔3〕李朝,商长刚,孙艳杰.试论科技伦理道德教育[J].基础理论研讨,2011,(08):423-424.

〔4〕郑洪寿.当代我国高校研究生科技伦理观构建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2.

〔5〕赵柔.大学生科技伦理教育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以陕西高校抽样调查为例.[D]陕西:陕西科技大学,2017.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收稿日期:2019-03-22

作者:丁珂

科技伦理作用管理论文 篇3:

论科技伦理责任的三种主体

摘要:科技伦理责任的主体包括科技工作者、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社会公众等三种。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包括职业伦理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两个层面,其社会伦理责任在于预见、通告、建议。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伦理责任是预防、保障、决策。社会公众应承担关注、了解、参与的伦理责任。

关键词:科技伦理; 伦理责任; 责任主体

一、 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责任

科技工作者包括从事科技研究和推广等科技活动的专业人员。科学活动与技术活动本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类活动,但在建制化大科学的背景下,科学家、技术专家、工程师等的工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交叉渗透,科学、技术、生产的转化周期越来越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科学与技术已经一体化而为科技。传统地认为科学家才是科学活动的主体的看法已经落后于实际。确切的说法应该是:科技工作者是科技活动的主体。

“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可以说是中立的或无涉价值的,但作为研究活动和社会建制是负荷价值和承载伦理的。科学家在科学工作中追求真的理论,感受美的神韵,他们也应该承担善的责任。”[1]科技活动是由人从事并应用于人的,从科学研究的动机、科学问题的确立、科研课题的选择、科学观察和实验的进行、科学假说的提出、科学理论的形成、科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到科学理论的评价、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科技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负载着价值。同人类的其他任何事业一样,科技活动应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和促进人类的发展作为终极目标。科技工作者“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2]科技工作者作为传统科技伦理责任的唯一主体,在今天仍然责无旁贷。

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属于职业伦理责任的范畴,即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须遵循的内部规范。如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总结出决定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科学的精神气质):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并指出这些精神气质对内可以约束和调节科技共同体中科技工作者的行为,对外可作为科技共同体自我捍卫的原则。科技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责任虽然也是科技工作者伦理责任的一种,但由于它是独属于科技工作者的,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作展开讨论。其二属于社会伦理责任的范畴,即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应遵循的外部规范,可简单归结为“预见、通告、建议”。

与人类其它活动相比,科技活动有独特的知识要求。科技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专门的科技知识,他们不仅能够比一般人更早、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某项科技成果可能给人类带来的福利,也能够比一般人更早、更全面、更深刻地知道某一科技活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危险。他们的特殊能力决定了他们首先应该承担“预见”的伦理责任,即科技工作者应有意识地综合考量科技的社会文化因素,思考、预测、评估其从事的科技活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主动把握研究方向。在情况允许时,科技工作者应自动停止危害性的工作。但是,现代大科学背景下,单个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过程中的决定权有限,这时,科技工作者就应履行“通告、建议”的伦理责任。即将其预见结果如实通告有关决策部门,并积极参与决策者的决策过程,提出自己中肯的建议,正面影响决策者的行为。“通告、建议”的伦理责任还包括科技工作者应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有效地向公众传播科学,促进公众正确地理解科学。

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科技不端行为及科技失范行为来看,相当多的科技工作者并没有主动、有效地承担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为改善这一状况,首先应促进和加强科技工作者与伦理学家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明确制定科技伦理规范,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科技伦理教育。科技伦理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让科技工作者明了科技伦理规范的内容,树立正确的科学技术观;更要培养他们“实践的明智”,即分析和掌握具体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冲突实质的能力。其次,必须依据实践的变化不断改革科技活动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在求知和功利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光靠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来防止失范行为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特别是规范的执行机制,以强制力的制度力量保障和弥补科技工作者自律约束能力的不足。只有当科技的社会规范内在于调节科技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和社会法规与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上的平衡。最后,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技伦理思想,形成社会舆论氛围和舆论压力。三管齐下,努力使外在的科技伦理责任内化为科技工作者的内心责任信念,促进科技人员树立起对人类、对社会、对自然高度负责的科技伦理意识与观念,从而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自觉选择与历史必然性相一致的科技道德行为。

二、 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科技伦理责任

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已具有社会性的结构和运行方式,科学技术社会化和社会科学技术化成为现代科技发展的两大特征。几乎所有科技活动都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昂贵的仪器设备、大型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及建制的以科学技术为职业的庞大的研究队伍和共同体。大多数情况下,科技工作者只是科技共同体中的一员,而政府及其它决策者(如某些企业)由于拥有绝对优势的资金、资源和权力,对科技共同体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今天世界各国几乎都将发展科学、推广科技升级为国家行为了。政府通常运用经济、法律特别是政策的手段,规范企业科技创新模式,调整科技资源配置,对本国的技术发展规模、方向、速度等进行宏观调控。而某些企业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力量甚至可以影响政府的思路和决策。“二次大战以来,科学——或者更精确讲是科学研究——之所以成为所有国家都极为关注的政治因素,正是因为使用科学资源的能力现在已经明显地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和政治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到处都在制订科学政策和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研究组织趋向于越来越集中,变得完全置于国家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之下。”[3]作为社会或社会集团的管理者,政府及其它决策者需要义不容辞地承担相关的科技伦理责任。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工业社会的社会机制已经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可能性,即一项决策可能会毁灭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这颗行星上的所有生命。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表明,当今时代与我们人类历史上所经历的各个时代都有着根本的区别。”[4]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却充斥着组织化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一些企业或机构甚至政府部门,往往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或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承担风险。如“核能发电”是人类为得到清洁、便宜的能源而作出的选择,而不惜冒着核辐射线污染的风险。这种做法导致的结果,从短期看,是进一步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及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某些企业或机构获得了收益,财富越来越多;更多的社会底层人物承担了危险,越来越贫穷。从长期来看,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将使所有的人共同承担后果,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或机构现在虽然可以用财富来购买安全,躲避风险,但如果有一天社会上根本没有安全产品的时候,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责任”。所以,某些政府或企业的“不负责任”科技决策实际是以整个社会的风险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从科技伦理的角度,政府及其它决策者应以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众利益优先为最高原则,在科研立项、项目资助范围上充分考虑既保证科技的发展,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尽力防止可能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危机。此为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预防”责任。在制定科技法律、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发展管理目标时,综合考虑国家的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全球及整个人类的整体的根本的利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有利于一部分人而对另外一些人形成负担或损害的科技活动,将现实利益与人类的未来发展统一起来,既完善对科技活动的具体的道德法律规范,更重视对价值观念的培养,关注人类科技活动应有什么样的伦理价值观,此为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保障”责任。通过科学立法和科学政策,在产业发展、成果管理与控制上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哪种科技行为应该先行、哪种科技行为应该做出让步、 或者某项科研研究和应用的范围和程度,此为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客观地说,中国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在理念上一直强调科技进步与伦理责任并重的科技发展观,要求科技活动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发人类与自然“双赢”的科学领域,推动科技、经济、社会文化、人类精神等多方面共同发展。但在具体制度层面却存在巨大的漏洞,表现为科技政策与相关制度设计方面的不公正。这既有相关政策制定主体实行精英垄断,使得任何对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定本身的伦理追问都被排斥在政策制定的背景之外,使政策循环的反馈机制处于合法的不工作状态的原因;也有科技工作者出于各种考虑不敢或不能在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发言,使科技政策失去了专业角度的对公平与正义的拷问与坚持的因素。事实上,我国的科技伦理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科技工作者个体层面上,制度层面的科技伦理研究是相当缺乏的。综合来看,个体的科技不端行为固然应该制止与处罚,但制度的不公正相对来说是更大的“恶”。从效率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科技不端行为的发生,即便不能完全杜绝,也基本上可能使个体的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概率缩减到最小化。因此,构建公正、完备的科技制度伦理应是中国政府及其它决策者和科技伦理学家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政府及其它决策者承担其伦理责任的途径主要是构建完备的科技法律制度并严格执法。由于科技发展的快速性及法律的滞后性,应注意科技立法具有适当的超前性。不仅规定政府或企业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中国目前的科技决策是政府主导性的,在现代化背景下,形成政府、公众、企业及其它机构的科技决策多元主体机制也很有必要。国外某些国家构建健全的伦理道德审查监督机构的做法就很有借鉴意义。伦理道德审查监督机构的工作主要是对有争议的研究进行伦理调查,广泛听取专业人员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伦理道德原则及法律规定做出裁判;对科技应用的后果进行全面跟踪和考察,当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方案做出调整;对科技伦理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督,以保证将整个科技活动规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当遇到法律还没有规定的问题出现时,及时做出客观公正评议,弥补法律滞后性与概括性的不足。从其它国家(如美国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经验来看,这种以评议和对话实践为基础的科学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虽然不能彻底解决当代科学技术的负效应问题,但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使科学技术活动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

三、 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责任

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无处不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打上了科技的烙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科技的支配。“我们大家都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参与者,都是这一集体行为所带来成果的受益者,现在,义务则要求我们自觉地节制自己的权力,减少我们的享受,为了那个未来的我们的眼睛看不到的人类负责。”[5]

公众作为科技成果的使用者,他们对科技的评价、理解和应用将产生实际的事实结果,其正确行为将有助于社会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相反,其不当行为会造成或加剧某些社会问题。而且,公众的价值偏好和消费倾向对企业或机构下一步科技活动的开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10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6]公众对某项科学发展的认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科学共同体及政府、企业决策者的态度。除此之外,公众有效地承担其科技伦理责任,还可以使科技政策制定更民主化,让政策制度者了解更广泛的观点、知识和经验,以打破技术官僚制的决策缺陷,形成新的、原创性的思想。

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责任主要是“关注、了解、参与”。即社会公众应关注科技的发展,对科技有基本的了解,在观念和意识上树立对科技的正确看法,理解科技“双刃剑”的含义,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参与政府及其它决定者的决策讨论,提供自己的意见,警惕对科技的忽视和滥用,从行动上支持正确的科技活动,用限制的思想处理自己的消费欲望,用正确的方式运用科技成果,努力减轻或排除可能造成的危险。如切实保护环境和自然生态,拒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采用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技术等。

公众科技伦理责任承担的好坏,与公众的科学素养密切相关。中国科协借鉴国际通用的测试公众科学素养的指标体系和方法,于1992年、1994年、1996年、2001年、2003年、2005年进行了多次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在“对于科学知识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于科学的研究过程和方法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于科学技术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达到的基本了解程度”这三个国际公认的组成科学素养的方面,虽然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水平在逐步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普遍偏低,处于落后地位,而且呈现出在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城乡、不同经济发展地区发展状况的不平衡。公众科学素养的缺乏,导致公众科技伦理意识的缺乏和科技伦理行为的偏差。因此,加强中国公众的科学素养势在必行。

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落后主要是由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过分注重经济增长速度,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没有保证诸如科普教育此类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公众科学素养的提高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现代社会,让民众正确了解科学技术,树立正确的科学技术观念,采取正确的科技行为,不仅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有利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政府及科技工作者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科技教育,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营造科技伦理氛围,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应用科技、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诸如沟通会议、社区研究、公民评判、公民座谈、听证、地方和国家咨询、焦点言谈等民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新的或可能出现的科学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探讨,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再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新科技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借助公共媒体(尤其是电视这一可视媒体)引导公众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方面的实际行动。最后,随着公众科学素养的不断提高,造就具有基本理性精神和规律意识的国民群体,为中国科技的创新发展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传统的以科学家为科技伦理责任的唯一主体的时代已经结束。科技工作者、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社会公众由于在科技事业中各有影响和收益,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影响了科技事业的发展,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伦理责任。只有当科技工作者、政府及其它决策者、社会公众都积极地承担起自己的科技伦理责任,形成有机统一的科技伦理责任的多元主体机制时,科技事业才能真正“造福于人类,而不致于成为祸害”。

参考文献:

[1]李文潮,刘则渊.德国技术哲学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

[2]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9.

[3]让·拉特利尔.科学和技术对文化的挑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3).

[5][美]汉斯·尤纳斯.技术、自由与义务(Technik,Freiheitund Pflicht)[A].德国图书和平奖,1987(Frieden-spreides Deutschen Buchhandels,1987)[Z] .4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 梅瑞祥

作者:梁红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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