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452号

2023-03-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湘政办发201452号

湘政办发 1999 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湘政办发[1999]18号

发布日期:1999-9-5

执行日期:1999-9-5

失效日期:1999-9-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待遇为每月295元,熟练期工资待遇为每月280元。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执行。

二、民办教师参照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提高工资标准,增资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和办法办理。

三、在1993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干部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为中教

1、

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140元、退休130元;中教

4、5级,小教

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干部,离休130元、退休12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退休干部110元。

四、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除中央适当补助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调度到各地,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此次增发工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用于发放原拖欠的工资。

五、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于9月15日前发放到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2篇: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湘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湘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制订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省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市州政府统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落实到校到人。

第三条第三条 助学对象主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城乡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第四条第四条 助学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救助。一等助学金:免杂费、书本费并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等助学金:免杂费和书本费;三等助学金:免杂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各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专项资金。

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教科书经费、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省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等,主要对有关县市区、乡镇给予补助,全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鼓励和动员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在大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手拉手”等友爱互助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欢迎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学生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六条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资助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各级财政性助学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类社会助学资金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下达杂费和书本费减免控制人数。各学校根据减免控制人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造册报上一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湖南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供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第八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挪用助学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湘政办发〔2008〕7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 〔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200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湘政办发 〔200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保证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抓紧制定有关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二)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特别是制定涉及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力争把所有立法项目草案在政府法制网上进行公布,并增加在报刊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要增加听证会的数量,并扩大听证的范围;对要求听证的立法项目必须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协商一致。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

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同志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把关,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9件)

项目名称

提请省政府

审议时间

起草单位

1

价格监管条例

9月

省物价局

2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条例

6月

省食品药品监视器管局

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8月

省林业厅

4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6月

省民政厅

5

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6月

省劳动保障厅

6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8月

省综治办

7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废止) 5月

省政府法制办

8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10月

省建设厅

9

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2月

省建设厅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4件)

项目名称

提请省政府

审议时间

起草单位

1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7月

省政府办公厅

2

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

8月

省政府法制办

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0月

省政府法制办

4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8月

省政府法制办

5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1月

省发改委

6

烟草资源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9月

省烟草专卖局

7

矿产资源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7月

省国土资源厅

8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11月

省交通厅

9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修订)

10月

省财政厅

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8月

省公安厅

11

残疾人扶助办法

8月

省残联

12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9月

省总工会

13

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

10月

省卫生厅

14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7月

省体育局

二、论证项目

(一)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6件) (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2

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省政府法制办

3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

省发改委

4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省发改委

5

合同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6

洞庭湖水利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7

节约用水条例

省水利厅

8

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省移民局

9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省农办

1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11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省重点办

12

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

省农业厅

13

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业厅

14

矿产资源条例(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

1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省经委

16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省交通厅

17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18

法制宣传条例

省司法厅

19

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

省红十字会

20

募捐条例

省民政厅

21 实施《禁毒法》办法

省公安厅

22

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教育厅

23

劳动合同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二)调研论证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24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2

内部审计办法

省审计厅

3

国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4

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5

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6

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省工商局

7

省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省粮食局

8

电子政务规定

省信息产业厅

9

无线电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1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省商务厅

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监局

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监局

13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省经委

14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1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16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17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18

土地登记办法(修订)

省国土资源厅

19

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20

出生缺陷干预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

21

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省国家安全厅

22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

省公安厅

23

技术交易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24

行政调解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将集中修改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饲料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实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劳动合同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开发区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21件省政府规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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