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名单

2022-05-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村镇银行名单

外资村镇银行的进入对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启示

摘 要:如今,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幅度较大,但是作为支持经济发展的银行在这块却落后了,根据实际调查发现,在农村地区存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很少,对农村的覆盖率较低,对于农村的信贷资金不多,对贷款金额有额度限制,各个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区域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分布不均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速度,如果不及时给予解决,那么将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2007年以后,我国实行在农村地区进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已有几个年头,这些村镇银行发生迅猛,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明显,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处理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村镇银行现在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外资村镇银行发展的优势,最后对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外资村镇银行;启示

一、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花大力气发展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有所忽略。所以现阶段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具有小额、风险较高、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原有的大规模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

随着农村银行在需求上的增加和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2006年银监会适时调整准入政策,让越来越多的银行进入到这个领域,村镇银行应运而生,并较快发展。在实际运作中,银监会先试点再扩大范围,再引入外资银行加入,整个体系逐渐完整。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组建726家村镇银行。2013年末,全国各地新型农村机构总计8872家,同比增长28.2%,其中村镇银行占比10.9%。东部地区村镇银行数量在全国占比最高、增长最快(30.0%)①。

二、外资村镇银行的设立与发展

(一)外资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外资银行在国内建立分支机构限制很多,而建立准入门槛低、受到政策鼓励的村镇银行是业务拓展的一个很好的渠道。外资银行在大城市开设网点较难获批,且银行业竞争太激烈,而开设村镇银行更容易获得审批,既响应了中央支持“三农”金融服务的号召,又能享受优惠政策,还能收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好口碑,催动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村镇银行。

2007年12月,全国首家外商独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的开业,拉开了外资行布局中国村镇银行的序幕,掀起了外资行抢建村镇银行的高潮。

(二)经营优势

1.拥有实力雄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注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筹资单一问题。知名的外资银行,可以在短时间获得客户的信任。在吸收存款和引入民间资本上弥补了村镇银行产权制度上的限制。

2.外资村镇银行选址的区位优势以及先进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弥补了地域限制带来的局限。开放性经济地区,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贷款投入生产,产出多元化的销售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降低了业务地域限制的影响。

3.创新的贷款模式,控制了风险,使盈利得以保障。汇丰中国和汇丰村镇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是完全分开的,每个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设置自己的经营策略和方式,如“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社员联保贷款”、“贷得乐”等各类无抵押贷款。通过“公司+农户”模式,汇丰村镇银行与当地的龙头农业企业合作给农户及产品经销商提供贷款,三者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企业可以对农户及经销商进行筛选和推荐,并提供担保,为他们解决了缺少抵押品的问题,银行也能有效控制风险。目前,“农户联保”的模式也已经被村镇银行广泛使用。

三、外资村镇银行的进入对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启示

(一)注重合作伙伴及网点的选择,弥补产权、地域限制的影响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成熟,监管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完全由个人或非银行业机构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存在较大风险,故产权限制在现阶段是必要的。从外资村镇银行的设立,我们不难看出可以利用发起银行或出资银行的良好信誉,及具有雄厚实力的合作伙伴弥补产权限制的缺陷。地域限制使村镇银行缺乏规模效应,所以对选址提出更高要求。开放的经济环境,涉农企业频繁的对外交易,跳出了区域的局限,其资金使用不仅为本地经济创收,还可以利用货币乘数带动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发展。

(二)创新业务模式,进一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1.丰富存款模式。存款是银行的业务基础,将存款业务做好才能获得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在存款模式上可针对“三农”特点进行多元化尝试对大额存款客户提供专业管理,提供相关理财产品,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针对个体农户可推广教育存款,个人通知存款等特色存款,普及金融知识同时吸收多元化存款。

2.更新贷款模式。第一,发挥当地特色产业的经济支柱作用,将公司加农户的组合进一步完善,若能借助特色农业,以村镇银行为媒介,将生产农户、加工、销售,以此产业链形成贷款小组,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可以更好的控制资金流动,小组成员进行共同担保,在各环节中缺乏资金时,先由小组成员评价贷款风险与可行性,再由村镇银行进行审批,贷后由村镇银行定期跟踪贷款情况,完善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引导农民联保贷款。既可实现村民的共同监督,又使他们结成风险共同体。村镇银行积极引导村民交流合作,也保证了还款质量和期限的确认。第三,采取更为灵活的担保方法。农户手中的不动产不易作为抵押品,这就需要尽快建立村镇不动产担保的登记查询系统,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使农村房屋、土地承包权等不动产抵押更加灵便。

3.升级管理模式。在人员配置上,要求管理模式与村镇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配套,加强村镇银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形成一整套的人员培训模式,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培训过程中要强调“合规经营,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注重对员工风险意识培养,在服务中树立专业过关,服务优质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各项制度,加快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应积极与当地政府配合谋求政府政策上的扶持。央行应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完善结算渠道,解决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方面的问题。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十分重要。村镇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考虑适当放宽经营区域上的限制,有利于分散同质地区的系统风险,增强银行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晓晴.从村镇银行定位问题看现代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J].金融观察.学术版.2008(10)

[2] 韩继云.外资银行进军中国农村市场及中资银行的对策.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7)

[3] 当前村镇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及改善建议_基层建言_中国金融界网http://www.zgjrjw.com/news/jrsc/201029/12265568711.html

注解

① 2013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http://cn.chinagate.cn/ reports/2014-08/15/ content_332447 3 2 _6.html

作者:于浩淼

第2篇:农村社区银行好过村镇银行

5月17日,央行宣布,在浙江省丽水市试点农村金融改革,将引导现有各金融机构拓展涉农业务范围,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积极发展信托、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各类农村投融资平台建设。试点总体方案首次出现鼓励设立社区银行的说法:“将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适合丽水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组织。”不过方案中并没有对社区银行做出更多解释。

在此笔者试对社区银行做一番探索。

从国内外经验出发,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升级有两种可行模式。一种是改组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从机构重组上打通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大”“小”对接机制的升华。这种模式要求以现存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易于监管,有利于村镇银行总体的风险控制。不利的是,机构升级后大股东易位,主导权转移,可能受制于发起行的经营惯性,脱离“三农”。另一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微型金融和合作金融发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实践,探索组建“农村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源于西方金融发达国家,是商业银行体系中的“毛细血管”,规模最小,但数量上占主体,是为居民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绝对主力军。社区银行扎根社区,其最大的优势是与居民之间天然的“亲友”关系,有信息优势。社区银行依赖于核心存款(当地居民和微型企业的储蓄),因此在中国发展社区银行最大的好处是,改变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抽水机”的经营惯性,改善农村资金外流趋势,让更多本地资金留在本地,可以从源头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因此,在通过政策引导存量农村社区银行(包括各类农信社)回归“三农”的同时,更根本的是通过微型金融升级机制,形成增量改革动力,充实壮大农村金融微观基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社区银行是一类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微小客户(主要是微型企业和居民家庭)提供金融服务的区域性的小型商业银行。社区银行的分支机构一般很少,美国2002年社区银行的分支机构平均为3.4个(含总行),最多的在10个,其客户目标群定位在当地的小企业及个人小客户;同时,为保证竞争力,存款利率高于大银行,贷款利率比较灵活,收费也更低廉。因此,社区银行虽然体量小,但由于其经营灵活,对客户提供比较贴身的周到金融服务,因此其竞争能力很强,一旦出现金融危机或大规模的金融风险,这些社区银行往往有很强的生存能力。

在中国,农村社区银行是指主要在当地农村社区(县域以下地区,尤指乡镇或乡镇以下地区)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其客户群体集中于农户、农村微型企业及农民合作组织等微小客户,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目前农村金融存量体系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因其大部分都在县域以下为农村微型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且大多进行了商业化改造,也可称其为农村社区银行。但本文所提出的农村社区银行概念,更多是指那些由成功运行若干年之后的小额贷款机构进行升级转型而构建的小型商业银行,而不是狭义地指目前存在的农信社等存量金融机构。

由于目前村镇银行在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农村社区银行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于我国农村现有的小额贷款机构的升级转型有着重要意义。农村社区银行主要是由目前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非营利小额贷款机构以及像执掌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这样的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升级改造而成。它们有多年的当地运营经验,又有很好的客户基础,在农民中间有很好的口碑,对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比较熟悉,管理人员和信贷员经过多年的实际工作磨练后,对农村信贷市场和农民客户有深入的了解。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把现有的运行良好的小额贷款机构逐步升级转型为农村社区银行,总体风险比村镇银行要低得多。

作者:王曙光

第3篇:村镇银行管控模式

自2007年3月第一家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以来,村镇银行的设立发展已经历了10多年的实践,目前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达1519家。作为一种崭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村镇银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并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生力军。但从单家村镇银行的表现来看,业务发展良莠不齐,这与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经营管控模式的不同存在较大关系。不同的管控模式,较大程度地影响着村镇银行的经营模式、战略定位和发展水平。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相关监管规定

为确保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银监会在《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此后又先后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从资本充足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盈利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入股资金来源等方面对主发起人作出了明确要求。

2011年1月,银监会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对地(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条件增加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和监管评级的补充要求。2011年7月,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组建发展质量,银监会又出台《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等。”

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定,主要源于两方面考虑: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经营能力,有助于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及管理。其二,在村镇银行出现风险时,主发起机构可以提供支持,以避免风险的扩散和升级。在坚持主发起人制度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主发起人参与意愿的限制。如果主发起人投资意愿不足,村镇银行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阻碍。

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管控的几种模式

在现有的村镇银行中,主发起人有国有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另外还有外资银行。受各主发起行性质、规模、管理体制及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等差异性影响,导致村镇银行管理体制存在多元化的特征。不同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采取的管控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模式。《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文件鼓励主发起行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规定“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模式实际上类似于事业部制或半事业部制,采用此种模式的主要是外资银行、城商行。目前包商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了农村金融部、村镇银行业务部。以汇丰村镇银行为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内部设立了村镇银行业务部,对其所有的村镇银行负有管理职能,包括业务指导、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资源调配等,相当于村镇银行的总部,并在村镇银行业务部内设相应管理部门。

村镇银行控股(集团)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下,将村镇银行视为子银行,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进行集团化管理。采用此模式将有力于全面推动村镇银行的筹建,加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大中型银行都(曾)有意采用该模式。

分支机构管理模式。部分银行因承担社会责任、跨区域发展等需要,以独资方式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域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对村镇银行的管控相应采取的是分支机构管理。

独立公司管理模式。部分村镇银行采用股东共同管理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管理。当然,采用此类管理模式的村镇银行股权较为分散,发起行占股为30%~40%,民营企业总体占股达30%以上,但是在村镇银行经营管理上主要还是由主发起行起主导作用。

从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发展现状看,不同类型管控模式下的村镇银行都有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短期内尚无法评判孰优孰劣。

台州银行银座系列村镇银行管控模式经验

业务发展现状

台州银行在浙江银监局、台州银监分局的大力支持下,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自2010年3月22日第一家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开业以来,至今已在浙江、深圳、江西、北京、重庆等地主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现共下辖97家支行机构。截至2016年末,台州银行主发起设立的7家村镇银行总资产为329.29亿元,总负债为297.0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280.5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30.52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75.46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6.11%,有力地支持了所在地小微经济的发展;不良贷款率仅为0.64%,当年利润总额为6.81亿元。台州银行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情况良好,支农支小业绩突出,已逐步走上商业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全国村镇银行序列中处于领先水平,并且纷纷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肯定,被评为当地的“标杆银行”。2015年10月该行主发起设立的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同时被授予“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管控模式主要做法

台州银行在管理上对银座系列村镇银行按照“子银行”进行管理。在坚持“业务不交叉、人员不兼职、风险不转移”的大原则下,台州银行对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及其管理坚持“占大股、尽全力、享主利、负全责”的原则。作为控股银行,该行积极承担经营管理扶持和风险防控体系的援建职责,做到尽职明确、风险兜底,不遗余力地向村镇银行提供品牌形象、人力资源、培训建设、信息资源、科技系统、业务准入、产品创新以及资金支持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支持。具體有以下做法:

提升银行形象。对台州银行来说,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均需在财务上进行并表管理,实际上就是银行集团。在这方面,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并报表有明确的要求。在对外形象上,台州银行主发起的村镇银行统一命名为“银座”品牌,统一形象设计有利于提升村镇银行形象,借主发起行的声誉来提升村镇银行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新设村镇银行在信誉上的软肋,有利于新银行树立全新的公众形象。

大量人员支持。为快速推进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台州银行坚持经营管理“人员不兼职”的原则,通过向各村镇银行转聘、外派、临时借用员工的方式弥补村镇银行发展初期的人力资源不足和缺陷,目前已陆续外派了200多人,平均每家机构派出20多人。这些外派人员主要担任村镇银行高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部门骨干,传播企业文化、传授信贷技术、履职导师职能。随着业务开展的深入和培训完成,逐步由当地成熟人员替代或外聘产生。这也是银座系列村镇银行能迅速在当地打开局面并做出特色的主要原因和基础。

完善高效培训。新设的村镇银行缺乏自我培训能力,在这方面由台州银行来承担主要职责,并帮助村镇银行逐步规划和建设自身培训体系。主要做法有:一是台州银行设立持牌的“台行银座金融学院”,村镇银行干部员工均要在这一学院接受规范化基础培训。二是建立统一的理论与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理论培训循序渐进,推行标准化、分条线的培训课件,讲师一般由台州银行各条线业务骨干和专业讲师担任。实践培训主要由村镇银行自身实施,统一建立实践培训的导师制度。三是建立台州银行和村镇银行结对帮辅机制。村镇银行可以与台州银行分行、支行进行结对帮辅,可以派人到台州银行进行学习。四是帮助村镇银行建设自己的培训体系,培养自己的培训师,逐步提升村镇银行自我培训能力。

共享信息平台。台州银行与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共用,并有充分信息沟通机制。主要包括共享办公自动化平台,使用统一视频会议系统;共享网点资源,建立村镇银行与台州银行之间的业务“通存通兑”,缓解村镇银行网点少服务覆盖小的问题;共享培训资源,减少人力资源培训压力,缩短人员成长周期;共享产品和管理创新,有效提高村镇银行管理能力,提升内部信息传递效率与质量。村镇银行之间有关经验可以实现分享,如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创新的村居工作机制在其它村镇银行进行了推广。

信息科技支撑。台州银行在技术战略上对村镇银行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为使村镇银行的起步发展有一个较高的平台,台州银行建立了独立的村镇银行机房,设计了专供村镇银行使用的系列管理软件,系统维护与机房由台州银行托管。村镇银行软件系统主要包括村鎮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系统、电子银行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等;台州银行协助申请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行卡系统、征信查询系统接入申请与具体技术解决等,并培训村镇银行相应岗位管理人员。

协助业务准入。村镇银行作为一家新设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人民银行综合服务体系接入、网上银行、现代化支付体系接入等方面均要从新开始,村镇银行不但缺乏这方面的人才,而且缺失这方面的经验。在这些方面,台州银行作为主发起行积极承担起责任,统一为村镇银行拟订业务准入申报范本,协调地方人行、监管部门、人行总行、银联总部、城商行清算中心等部门,积极申报各项业务准入。从总体上讲,台州银行主发起的村镇银行在银行卡、汇兑、网上银行建设方面走在全国村镇银行前列。

移植、创新产品。台州银行承担了村镇银行本土化的产品研发职能。一方面,台州银行的系列产品可以无偿提供给村镇银行使用,省去了每家村镇银行重构整体产品体系的难题。另一方面,台州银行为村镇银行设计本土化的产品。如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的“金”牌系列农业贷产品,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的“易租贷”产品,黔江银座村镇银行的“三权”抵押贷款等。再如台州银行开发的互联网获客平台——微信分行、网上分行选在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试点启动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流动性保障。台州银行将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纳入整体头寸和流动性管理,帮助村镇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及培训,向每家银座村镇银行出具流动性支持承诺书,承诺当村镇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无条件给予流动性支持。

台州银行银座系列村镇银行管控模式的借鉴意义

经过5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台州银行发起设立的银座系列村镇银行以其突出的业绩,充分证明了集团公司管控模式一定程度上值得其他主发起行借鉴和推广。尤其在村镇银行发展初期,因其人才储备不足、风险管理体系尚需建立、大量新人员对风险的认识肤浅、内部控制和信贷文化尚未形成的情况下,集团公司管控模式的优势更为凸显。台州银行该模式实践的主要经验可总结为:

第一,坚持“控股”,但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提倡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的占股比例一定要高,这不仅出于保障银行存款人利益的考虑,也是发挥主发起银行履职积极性的需要。如台州银行在这方面就坚持做到“占大股、尽全力、享主利、负全责”,在村镇银行股权结构设置上一般要占70%以上,以保障大股东地位,充分发挥大股东作用,但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又不作过多干涉。

第二,找准“定位”,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农村金融。台州银行长期以来坚持为小客户创造平等融资机会,具备丰富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成熟经验。这些都在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中得到了有效的移植和传导。主发起行一定要引导村镇银行找准市场定位,村镇银行因其产生的特殊政策背景,必须强调“支农支小”才能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竞争中持续生存并做出成绩,也才能实现监管部门改善一方金融生态的愿望。

第三,舍得“投入”,帮助村镇银行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村镇银行开业初期各种资源匮乏,特别表现在机构资源、业务准入、软件设施、信息技术、业务产品和人员队伍等方面,业务起步运营困难重重,非常需要得到各方面的扶持尤其是主发起行的资源支持。这时候就需要主发起行自用自身的能力和资源储备进行扶持。

(作者单位:台州银行)

作者:陈剑敏 胡献鹏

第4篇:广西特色名村镇名单专题

广西2011年将建34个特色名村镇

特色名镇:

5个特色工贸型强镇:宾阳县黎塘镇、鹿寨县雒容镇、岑溪市归义镇、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

2个特色生态(农业)名镇:田阳县百育镇、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3个特色旅游型名镇: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大新县硕龙镇、阳朔县兴坪镇。3个特色文化型名镇:东兰县武篆镇、东兴市江平镇、昭平县黄姚镇。特色名村:

4个特色工贸型名村: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老义村、桂平市罗秀镇木村、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大定村、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

6个特色生态(农业)型名村:隆安县那桐镇定江村、横县校椅镇石井村、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河尾屯、平乐县桥亭乡大塘口村、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新安村、北流市民乐镇罗政村。

5个特色旅游型名村: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乡龙脊村、靖西县新靖镇旧州村、乐业县同乐镇火卖村、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丹州村、东兴市东兴镇竹山村。6个特色文化型名村: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秀水村、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福溪村、武宣县东乡镇下莲塘村、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田村、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

2012年度新增16个特色名镇名村名单:

特色工贸名镇名村:崇左市扶绥县东门镇、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凤山村; 特色生态农业名镇名村:梧州市苍梧县六堡镇、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都隆村; 特色文化名镇名村: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扬美村;

特色旅游名村:柳州市融水县香粉乡雨卜村、桂林市灌阳县新圩乡小龙村、桂林市恭城县平安乡社山村、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鲁家村、梧州市岑溪市南渡镇三江口村、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簕山村、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河池市宜州市刘三姐乡马山塘村、来宾市金秀县长垌乡古占村。

第5篇:第一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名单

一、全国文明城市(9个)、文明城区(3个)名单 文明城市:张家港市、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深圳市、包头市、中山市、烟台市。

文明城区: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西城区。

二、全国文明村镇名单(494个)

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中牟县城关镇、开封县城关镇、开封市郊区西郊乡、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栾川县冷水镇冷水沟村、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郏县广阔天地乡、林州市姚村镇、浚县善堂镇、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新乡县小冀镇京华村、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沁阳市山王庄镇万北村、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临颍县城关镇南街村、陕县大营镇温塘村、西峡县双龙镇、镇平县石佛寺镇、虞城县利民镇、固始县黎集镇、罗山县彭新镇南杨店村、商水县城关镇郑庄村、项城市李寨镇、西平县宋集乡、济源市克井镇;

三、全国文明单位名单(1001个)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本部)、开封市第二十五中学、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洛阳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洛阳供电公司、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安阳市红旗渠集团(本部)、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

1 司(本部)、鹤壁市审计局、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本部)、新乡火电厂、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濮阳市财政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原油田(本部)、许昌卷烟总厂(本部)、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耿村煤矿、南阳市审计局、南阳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商丘市公路管理局、信阳市公路管理局、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周口市电业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财政厅(机关)、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移动信阳分公司、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6篇: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名单

一、全国文明城市(区)名单(27个)

省会、副省级城市:长沙市、广州市、福州市、长春市、杭州市、郑州市、拉萨市、银川市、贵阳市;

地级市:临沂市、常德市、扬州市、长治市、淄博市、鄂尔多斯市、洛阳市、绵阳市、宜昌市、唐山市、江门市、嘉兴市、常州市、克拉玛依市;

直辖市城区: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长宁区、重庆市渝中区; 县级市:绥芬河市。

二、全国文明村镇名单(899个)

河南省:长垣县县城、西峡县县城、淮阳县县城、平舆县县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登封市卢店镇、兰考县城关镇、栾川县冷水镇、汝州市寄料镇、卫辉市唐庄镇、修武县岸上乡、西峡县丹水镇、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鹿邑县涡北镇、开封新区闫砦村、尉氏县门楼任乡文家村、洛宁县涧口乡明珠村、新安县石寺镇上孤灯村、郏县广阔天地乡邱庄村、宝丰县赵庄乡袁庄中心村、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秋口村、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新乡经济开发区张青村、辉县市孟庄镇孟坟村、孟州市大定街道办事处段东村、沁阳市水南关村、修武县七贤镇丁村、濮阳县城关镇东窦堤村、范县王楼乡苏庄村、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长葛市后河镇小辛庄村、舞阳县保和乡二郎村、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河口村、陕县原店镇郭家村、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新野县城郊乡李湖村、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上官岗村、罗山县铁铺乡何家冲村、太康县独塘乡轩庄村、商水县巴村镇上城村、正阳县兰青乡杨楼村、西平县盆尧镇于营村、济源市梨林镇范庄村;

三、全国文明单位名单(1794个)

河南省:河南省公安厅(机关)、河南省司法厅(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河南省女子劳教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金水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封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开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河南大学、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安阳市审计局、安阳市财政局、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鹤壁市财政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濮阳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漯河市财政局、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市供电公司、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南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信阳市审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项城市财政局、周口市国家税务局(机关)、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机关);

第7篇:湖南省2012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公示名单

附件二:

湖南省2012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公示名单

一、文明城市(16个) 城市:

衡阳市 娄底市 醴陵市城区:

岳麓区 雨花区 望城区县城:

攸 县 湘潭县 安乡县

二、文明村镇(60个) 长沙市:

长沙县金井镇金龙村 浏阳市永安镇 宁乡县白马桥乡 望城区白箬铺镇光明村 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 开福区捞刀河镇汉回村 衡阳市:

衡阳县岘山乡 蒸湘区雨母山乡 衡东县大浦镇堰城村 株洲市:

县1

吉首市 新化县

临湘市 汨罗市

石峰区

澧 汝城县 醴陵市石亭镇 攸县网岭镇

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大冲村 茶陵县城关镇 炎陵县三河镇星光村 湘潭市:

湘潭县排头乡 韶山市韶山乡 湘乡市月山镇 岳塘区荷塘乡 邵阳市:

新邵县严塘镇 隆回县司门前镇 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 新宁县黄龙镇 岳阳市:

平江县向家镇 岳阳县新墙镇清水村 君山区广兴洲镇 常德市:

临澧县官亭乡枣木村

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苏家堆村 澧县车溪乡牌楼村

2 澧县张公庙镇幸福村 石门县维新镇

桃源县马鬃岭镇刘炎村 澧县澧南镇双荷村 张家界市:

慈利县零溪镇河塌村 永定区沅古坪镇 益阳市:

赫山区泉交河镇 桃江县大栗港镇 沅江市草尾镇 郴州市:

汝城县大坪镇 嘉禾县龙潭镇 苏仙区桥口镇白溪村 桂东县寨前乡槐村村 汝城县三江口镇 苏仙区五里牌镇 永州市:

江永县兰溪瑶族乡黄家村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 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 蓝山县毛俊镇毛俊村

怀化市:

通道侗族自治县黄土乡 溆浦县桥江镇黄潭村 会同县金龙乡黄土坝村 洪江区横岩乡

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暮山坪村 娄底市: 双峰县荷叶镇 新化县上梅镇

冷水江市铎山镇眉山村 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社塘坡乡 龙山县苗儿滩镇 古丈县默戎镇毛坪村 花垣县花垣镇蚩尤村 吉首市寨阳乡平朗村

三、文明行业(6个) 湖南省审计系统 湖南省人民检察系统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系统 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 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 湖南省烟草商业系统

四、文明单位(383) 长沙市(36个):

芙蓉区人民法院 中共天心区委宣传部 岳麓区财政局

长沙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橘子洲景区管理处 开福区农村合作银行黄兴路支行 长沙市稻田中学 望城区地方税务局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浏阳市电力局 宁乡县电力局 长沙市血液中心 长沙市总工会 共青团长沙市委 雨花区国家税务局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江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 长沙晚报报业集团 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长沙探矿机械厂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301大队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芙蓉区国家税务局 开福区政务中心 长沙县财政局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衡阳市(32个):

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衡南县国家税务局 衡阳县电力局 衡阳县公路管理局 衡山县星源实验学校

6 中国人民银行衡山县支行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常宁市民政局 常宁市电力局

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南岳区国家税务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石鼓区地方税务局 珠晖区民政局 蒸湘区国家税务局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湖南移动衡阳分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衡阳市第八中学

衡阳西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气象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7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耒阳市人民医院 雁峰区国家税务局 珠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常宁市妇幼保健院 株洲市(26个):

天元区国家税务局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株洲科瑞变流电气有限公司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茶陵县地方税务局 湖南移动茶陵分公司 茶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攸县人民检察院

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攸县国家税务局 醴陵市地方税务局

株洲时代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醴陵市农业发展银行 株洲县国家税务局 株洲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株洲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8 芦淞区国家税务局 株洲市第八中学

中航工业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 荷塘区地方税务局 荷塘区国家税务局 株洲市规划局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 湘潭市(17个):

湘潭县民政局

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县地方税务局 湘乡市地方税务局 人保财险湘乡支公司 韶山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广播电视大学 湘潭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 湘潭市广播电视台

9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 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央储备粮湘潭直属库 湘潭县城乡规划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邵阳市(28个):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邵阳市公路管理局 中共邵阳市委农村工作部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文物局

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邵阳市林业局 邵东县国家税务局 邵东县地方税务局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中共隆回县委党校

隆回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洞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绥宁县财政局

10 绥宁县公路管理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武冈市人民法院 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地方税务局 大祥区国家税务局 双清区地方税务局 北塔区国家税务局 北塔区民政局 湖南移动双清分公司 湖南电信邵阳分公司 邵怀高速公路管理处 岳阳市(25个):

岳阳海关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311大队 湖南联通岳阳分公司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 岳阳市工伤保险处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国家税务局 岳阳县人民法院 华容县广播电视台 华容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湘阴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临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湘市国家税务局 汨罗市地方税务局 汨罗市国家税务局 岳阳楼区岳阳楼小学 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 云溪区地方税务局 云溪区水利农机局

君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29个):

常德市气象局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常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常德市社会福利院

12 常德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澧县第一中学

石门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 石门县第五中学 汉寿县国家税务局 汉寿县第一中学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澧县第一中学 澧县电力局 澧县地方税务局 安乡县国家税务局 湖南移动安乡分公司 津市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鼎城区电力局

13 武陵区国家税务局

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湖南移动汉寿分公司 张家界市(13个):

张家界市审计局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电业局 永定区文化馆 永定区人民法院 永定区妇幼保健院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陵源分局 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慈利县国家税务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慈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桑植县气象局 桑植县地方税务局 益阳市(18个):

赫山区畜牧水产局 赫山区卫生局 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资阳区妇幼保健院 资阳区国家税务局

14 桃江县卫生局 桃江县国家税务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沅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县国家税务局 南县电力局 安化县气象局 安化县司法局

大通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益阳市审计局 郴州市(33个):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湖南核工业地质局302队 郴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总工会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郴州市青山垅灌区水电管理局 北湖区人民法院

15 郴州综合职业中专学校 苏仙区国家税务局 苏仙区地方税务局 资兴市地方税务局 资兴市财政局

中国建设银行桂阳支行 桂阳县国家税务局 宜章县地方税务局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永兴县国土资源局 永兴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嘉禾县财政局 嘉禾县气象局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建设银行汝城支行 桂东县电力局 桂东县气象局 安仁县审计局 安仁县教育局 郴州市物价局

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市分行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16 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科技局 嘉禾县审计局 永州市(27个):

永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共永州市委党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 永州市粮食局 永州市公路局 双牌水电站

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邵永大队 永州市第四中学 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零陵区财政局 零陵区国家税务局 祁阳县财政局 祁阳县审计局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地方税务局 东安县气象局

中国人民银行双牌县支行

17 道县国家税务局 道县交通运输局 湖南移动江永分公司 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江华瑶族自治县审计局 宁远县国家税务局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蓝山县地方税务局 怀化市(32个):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全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怀化市环境保护局 怀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沅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沅陵县国家税务局 辰溪县财政局 辰溪县地方税务局 溆浦县教育局 湖南移动溆浦分公司 溆浦县气象局

18 麻阳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鹤城区财政局 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电力公司中方分公司 芷江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芷江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湖南移动新晃分公司 洪江市财政局

湖南移动洪江市分公司 湖南电信洪江区分公司 湖南移动洪江区分公司 会同县国家税务局 会同县人民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新晃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19个):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19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娄底市自来水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分行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18队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娄星区审计局

冷水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冷水江市审计局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双峰县民政局 双峰县审计局 新化县规划局 新化县电力局 湖南移动涟源分公司 双峰县水利局

新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湘西自治州(20个):

湘西自治州林业局 湘西自治州气象局

湘西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 龙山县国家税务局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湖南移动龙山分公司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保靖县人民法院 保靖县电力局 花垣县财政局 花垣县教育局 花垣县卫生局 古丈县公安局 古丈县地方税务局 古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泸溪县司法局 泸溪县地方税务局 吉首市国家税务局 吉首市城市供水公司 省直机关工委(16个):

湖南省政协办公厅机关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

21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机关 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机关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机关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查局机关 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湖南教育报刊社 湖南省地质研究所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202工程管理处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电力公司灰汤培训部 省委教育工委(6个):

湖南科技大学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省国资委(6个):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本部) 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22 湖南神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华天大酒店

湖南盐业股份公司长沙分公司

五、文明标兵单位(77个) 长沙市:

长沙市统计局 长沙市审计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303大队 长沙市高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 长沙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旅游局 长沙市长郡中学 衡阳市: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衡南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常宁市地方税务局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株洲市:

23 株洲电业局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湘潭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湘潭市岳塘区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邵阳市:

邵阳市国家税务局 隆回县财政局 大祥区地方税务局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阳电业局 岳阳市:

中石油巴陵分公司 岳阳楼区朝阳小学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常德市: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4

常德电业局 澧县国家税务局 津市市人民法院 常德市总工会 张家界市:

武陵源区地方税务局 湖南移动永定分公司 武陵源区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人保财险益阳分公司 郴州市: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8队 北湖区财政局 东江水力发电厂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

湖南移动永州分公司 祁阳县地方税务局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双牌电力局 怀化市:

25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方县地方税务局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溆浦县国家税务局 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娄底市:

娄底市审计局 娄星区地方税务局 冷水江市国家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

湖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405队 古丈县财政局 龙山县地方税务局 泸溪县电力局 花垣县国家税务局 省直机关工委: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关 湖南省电力公司本部 湖南省气象服务中心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机关 省委教育工委:

26 长沙理工大学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省国资委: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 潇湘华天大酒店

27

第8篇: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两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简介

村镇银行业务受理中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大事记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行利率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现行规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存在问题

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 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对策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组建核准

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3] 政策解读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第9篇:关于村镇银行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06月18日 16:42银监会网站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3.12 -1.27%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臵和股东资格 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臵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臵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臵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臵、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8号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

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应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村镇银行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村镇银行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五)从业资格考试

对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任职。从业资格考试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出资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村镇银行,其筹建相关工作需由其有权机构出具相关决议及授权文件。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发起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筹建工作小组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村镇银行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

组建村镇银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

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村镇银行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两个会计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二)组织结构图。

(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八)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

(一)、

(二)、

(四)、

(五)、

(六)及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

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

(一)、

(二)、

(四)、

(五)、

(六)及第二十四条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九)、

(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 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 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五十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

(一)、

(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

(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5%;

(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

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第五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六十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二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六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 支行设立

第六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村镇银行应拨付与支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四)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以下简称异地支行),除应具备第六十八条

(一)、

(三)、

(四)、

(五)、

(六)、

(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五)按规定提足呆账准备;

(六)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条 支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

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须经批准,且在一个省份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异地支行。在收到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七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五条 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分理处设立

第七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 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理处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分理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理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贷款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八十二条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分公司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贷款公司分公司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贷款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分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信用社、分社设立

第八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盈利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拨付单个信用社的营运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拨付单个分社的营运资金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六条 设立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八十七条 信用社、分社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用社、分社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信用社、分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

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信用社、分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办事处设立

第八十九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办事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 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自助银行设立

第九十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三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

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

第九十六条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九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有变动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

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法人机构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其他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应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其拟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转让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的,受让的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本总额的10%,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0%。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2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25%以上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条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资格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条件。

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行政许可权限适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机关备案。 

第一百零四条 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二)分立、合并后股东(社员)资格、股本结构以及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设立法人机构的其他条件。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法人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法人机构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一百零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分公司”、“自助银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办事处”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一百一十条 分支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社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升格应当

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第五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终止批准文件应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符合前款第

一、

三、

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节 发行贷记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发行贷记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及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四)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行外币卡还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贷记卡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接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包委托,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五节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1.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2.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

3.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4.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分配基金资产;

6.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7.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8.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2.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

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2.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4.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5.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证监会受理、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六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四)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五)有符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七节 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八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业务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八章 附则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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