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典当行要求

2022-05-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增典当行要求

新增典当行要求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注册资本。2016年度各地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机构住所。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一楼临街门面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从业人员。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四)股本结构。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企业,并且法人股东成立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盈利;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不得与自然人股东相互交叉持股;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六)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七)法人股东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典当行。

(八)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九)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当地服务业委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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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增典当行要求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注册资本。2016各地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机构住所。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原则上应为一楼临街门面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从业人员。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四)股本结构。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企业,并且法人股东成立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2015、2016)连续盈利;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不得与自然人股东相互交叉持股;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六)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七)法人股东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典当行。

(八)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九)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当地服务业委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申报材料应当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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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甘肃省商务厅2010新增典当行审批

甘肃省商务厅2010

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有序进入典当行业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地区优先遴选,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和中心城市,推动我省典当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省已报商务部备案的2010年典当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它省市典当行设立条件,在甘肃辖区内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甘南州申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且股权结构均衡。

(三)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重新确认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和同意投资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批复。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四)申报企业的股东应为非公务员;法人股东代表、自然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应无故意犯罪记录;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自然人身份入股。

(五)申报企业应有5名以上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申报企业应有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并承诺经营地点设立一年内不予变更。

(七)申报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等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典当业信息管理、报送要求的计算机

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八)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拟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须接受财务审计和验资的规定,申报企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进行财务审计。省商务厅指定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为验资银行,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三、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材料要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要求。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及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出资额、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和同意投资企业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的批复。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省商务厅指定的验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代保管单位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非公务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

8、2009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企业情况简介;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章程、投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提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经市州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盖章认可。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一)2010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2011年2月28日前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2011年1月30日前,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2010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导申报企业学习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2、2011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省商务厅2号楼大会议室召开2010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政策解读会。请市州商务局通知新增典当行申报企业来一名业务主办参加会议。

3、2011年2月20日下午18时前,新增典当行申报企业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不再补报,申报材料受理后不再更换。

4、2011年2月21日至2月28日,确定新增典当行核准名单,并向商务部呈送报备。

(二)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按照有关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地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1、成立甘肃省商务厅新增典当行审批评审工作小组。商务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财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有关人员为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职责: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评审职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依照评审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原则,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择优地对申报企业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3)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

(4)评审组全体人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10新增典当行申报、审批工作由省商务厅直接受理承办。商务厅对申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时,登记送达时间、材料清单等相关信息,并由送件人、收件人签字确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晟0931-862609813919266222

王颖玲 0931-8769455传真:0931-8618083

电子邮箱: wangsheng-de @163.com

第4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家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行业发展需求,现就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7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24000元的省,掌握在30户以内;人均GDP在20000元以上或2005年典当总额(以各地2005年年审报告附表为准)超过10亿元的省、自治区以及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的直辖市,掌握在20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1000元或GDP超过5000亿元的省、自治区,掌握在15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0000元或GDP超过1900亿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GDP超过2400亿元的计划单列市,掌握在10户以内;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掌握在4户以内。GDP、人均GDP均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公布的数量(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量)。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审报告和2007年1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6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7年新增指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报告及季报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上述材料中与《典当管理办法》是否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细划本地新增典当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省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2号公告,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地应于2007年5月21日-31日之间,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

3、4)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略)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5或2006年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七)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一)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五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7日 (中央法规)

第5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稳步健康发展,发挥典当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以及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就第二批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坚持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000亿元的省份,掌握在13户以内;GDP在5000-7000亿元之间,或者年末人口超过5000万人的省份,掌握在10户以内;GDP在3000-5000亿元之间,或者人口在4000-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掌握在8户以内;GDP在1000-3000亿元之间,并且人口在1000-4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掌握在5户以内;GDP超过1000亿元但人口在1000万人以下的省份,掌握在4户以内;GDP在1000亿元以下且人口在1000万人以下的省份,掌握在3户以内。其中,5个自治区可以按照所处档次的上一档次申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报(中国统计年鉴)数量。

第一批新增典当行数量低于调控总量的,可以继续使用剩余名额。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三、地区布局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规划和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盲目无序发展和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城市或城市中心区域造成地区布局上的严重失衡。对于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市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典当行,而市场需求又比较大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推荐。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项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内容协调一致。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银行对账单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法人股东应当出具2004或者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要明确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保证初审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廉政建设。要严格按照调控总量推荐新增典当行。要对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并出具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说明(样式附后)。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保证纸质推荐表、网上传送的推荐表与初审推荐文件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务部将不再给补正、调整和替补的机会,相应的指标作废。

务请各地于2005年12月10-20日之间,将本地拟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纸质初审推荐表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说明(样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上海市商务委:典当行变更事项申请材料及要求 股东结构变更

一、典当行变更申请(写明原股东结构和变更后新股东结构)。

二、典当行(原)股东会决议。

三、出让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受让方(增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转让协议。

五、受让方(增资方)出资承诺(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六、受让方(增资方)为法人,股东股权最小应不低于2%,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 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上两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要求连续赢利;

2、最近三个月内的投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要求:截至审计日,拟投资设立典当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收入与税收缴纳相一致;本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要求:成立满三年,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三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记录);

4、上一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七、受让方(增资方)为自然人,要求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来源真实合法。

须提供:

1、自然人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主要指:与入股资金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税单、股票交割单、理财产品赎回交割单、自有房产交易合同及发票契税税单等);

2、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八、典当行(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九、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后,增资则出具验资审计报告。转让则提供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复印件,要求出让、受让双方共同签字并注明典当企业名称和转让股权比例。

十、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地址、法人等变更

一、典当行变更申请(写明原状态和变更后状态)。

二、典当行(原)股东会决议。

三、新法人代表的相关材料: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四、新地址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

五、变更地址另需提供:典当行出具的新地址周边一公里范围内无其他典当行承诺书;上海典当行业协会出具的典当企业地址变更意见书。

六、典当行(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七、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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