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2-07-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

2016年9月9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业务培训班在京结业,此次培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讲授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知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出席结业仪式的讲话中指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为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有效抓手。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事故原因分析深度不够、调查办案人员能力不强、舆情应对处置不当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本期《劳动保护》杂志“特别关注”栏目将从政府、专家、企业等角度,介绍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与实践经验。

编辑 赵 原

本文在介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过程中,对调查工作的不同阶段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为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提供借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是指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依法依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的执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采取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行政调查与技术调查相结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的工作机制。

此外,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事故调查处理主要分为准备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分析阶段、处理阶段共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

事故初核和立案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时间、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有关情况。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往往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以及立项、选址、建设、运营等诸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适用但不仅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规范,还包括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规范,从执法主体资格上决定了事故调查应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基于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成立调查组

1.调查组组成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基于此,立案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应当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正式行文,而不应该由(牵头)部门或安委会(办公室)发文。调查组其他成员,在组长统一组织下,分工协作,有所侧重,一般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收集整理涉及相关行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事故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根据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与事故有关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党纪)行政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建议;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将依职权做出的相关处理意见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如有异议,可在调查组内沟通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报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裁定。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配合其他工作组对事故相关企业(技术服务机构)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有关工作组沟通调查情况,就案件查办情况及时书面通报调查组其他工作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同时,作为非政府序列的机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与事故调查组联合调查,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应当建立健全完善与调查组的密切配合、联系协作的协调机制。

事故调查遵循回避原则,涉及到调查组组成部门负责管理(监管)行业时,应当由与之无关的其他部门或由第三方部门来调查,如工会调查安监等。

2.制定调查方案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规定的调查组职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应急评估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工作组本着“协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调查组组长统一调度指挥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建立定期碰头机制,各工作组及时汇报调查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宣布政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宣布调查初步方案,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务;提出调查工作要求和纪律等。

调查取证阶段

现场勘查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开展现场勘查,每次勘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勘查前,应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然后巡视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察顺序;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提取前、后都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文字等多种形式记录;绘制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有关事故图。现场勘查完毕后,提交《现场勘查报告》,载明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勘查时间、勘查路线,客观描述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应当在“勘查报告”上签名和日期。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明拍摄参数、拍摄者和拍摄日期。

物证提取: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现场物体及相关痕迹,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图纸等,提取前后都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文字等多种形式记录。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及时编号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对于需要取证但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在拍照或录像后交由物品持有人保管(与现场勘查同时进行)。

收集资料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开展时,应收集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人民政府与事故有关的相关资料。

事故相关单位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等情况)、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资格(质)证书以及生产作业和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记录等;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收集资料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等情况)、部门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或服务范围、证照和相关资质,以及与事故单位相关的设计、图审、评价、咨询等及其相应合同和参与人员的情况;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的资料主要包括主要职责(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领导班子分工和历史沿革,履行工作职责的文件、文书、记录等情况,有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人员岗位职责等。

收集的资料一般不予退还,请提供单位自留底稿。提供复印件的,需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对无误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多于1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证人证言:根据事故调查了解的初步情况,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确定询问内容和方式,制定询问提纲。询问工作结束后,应整理所有的询问笔录,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询问。

注意,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仔细阅读并认可笔录与其陈述内容一致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末页结束处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共*页,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等字样(首尾压指印),并签署姓名和日期。笔录制作完成,被问询人应在姓名、询问时间、被询问人签名(日期)、压页等处均按压指印。询问人员、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其他在场人员也要在相应位置签名(询问现场签)。

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设备、仪器、致害物等现场提取物需要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样品的采集可由事故调查组组织,也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机构承担取样工作。

对于一些专业技术复杂的事故现场,还需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家“技术分析报告”。技术组对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进行质证和把关,技术分析报告应符合客观因果关系,引用标准规范适当。如某起地铁施工坍塌事故的“技术分析报告”大量描述与坍塌关系不大的换刀工艺,结论是“换刀工艺符合相关规定”;而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地压监测和防范措施等,只用了“工序交叉作业,监测孔遭到破坏”简单带过,未作详细论述,明显有袒护事故发生单位嫌疑。

评估损失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需要查明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并核实、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是指因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伤残、死亡、下落不明等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三大部分组成。

需要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应出具《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委托书》,提出委托的项目、要求和被委托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且与事故各方无利害关系。

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人员、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证据审查和补强证据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始终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提高证据审查能力,把“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求贯穿于办案始终,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决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事实不清: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是事故调查并实施处理的基本要求。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得据此提出有关单位、个人的处理意见。只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事实,才能提出对有关单位、个人的处理意见。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描述,必须紧扣有关规定,且在笔录、书证等的表述中保持一致性。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在各类证据中体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等要素。

证据缺乏证明力:能够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意味着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具有证明力,不具备这三个基本特征,就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1.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录,而不是一面之词,更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推理的,这一特征要求承办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既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更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切忌先入为主,把处理当目的,只收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员要认真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事实情况相一致。

2.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证据必须与事故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事故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重点审查证据与事故事实之间、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矛盾。不能片面的、孤立的去看待审查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

3.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看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证明力。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这一点尤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能够进行补强的,应当及时补充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指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事故调查中,尤其不能单凭主观证据(问询笔录)定案,主观证据须经客观证据补强并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分析阶段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包括物(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方面。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直接原因产生或赖以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技术、教育、管理和身体、精神状态等方面的原因。

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组组长应当予以认真组织研究,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机构或者专家进一步分析、论证。

事故定性

在调查确定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外,具有可预见性、能预防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确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依规(纪)。做到错误事实清楚明晰,证据确凿充分,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条文具体,并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直接或间接)或连带关系。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作为追究责任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党纪政纪责任、应当给予的其他处理四方面。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党内)规章,提出事故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追究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平等追究和严格追究。

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刑事立案侦查措施时,需特别注意“行刑衔接”的问题。

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310号令,以下简称“310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是“行刑衔接”的一般性规定,主要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单独,无司法机关参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要求移送的材料包括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等5项材料,调查报告提交和批复距离案件发生时间较长(法定75日),现场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已经清理),由于刑事调查采用更为严谨的证据规则,行政移送的证据可能不能通过刑事证据审查,导致刑事难以立案。

而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常委级”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行刑衔接”的特别性规定。在同等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应按照《条例》执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鉴于公安机关对《条例》和专业技术问题的把握难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作了补救性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条款规定的实质是“事中的线索移交”,至少包含四层含义:第一,强调的是“调查过程中发现”移交的“事中移交”,而非310号令或16号文规定的“事后移送”;第二,事故调查组名义移交,而不是调查(或牵头调查的)部门移交,经调查组组长签字,不需要部门行文;第三,“应当及时”,确保移交的时效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办;第四,移送的材料只是调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线索),而不是310号令或16号文中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等5项材料。

综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执行《条例》规定,实行事故调查中的“事中线索移交”,而非310号令或16号文规定批复结案后的“事后案件移送”。具体移交手续,可由调查组组长与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组应当在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针对事故责任单位(包括监督管理机关、技术服务机构等)和人员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剖析存在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明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方法和途径。尤其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漏洞、缺陷或空白的,要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修改和建立健全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现场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明原因、界定责任的基础上,由综合组根据技术组、管理组、应急救援评估组、责任追究组等方面的调查报告或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管理组、技术组(含专家组等)、应急救援评估组应当提交相应的本组成员签名的工作组报告,同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起草需要,每组指定两名熟悉本组调查工作并参加本组报告起草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报告起草及补充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事故责任主体和运营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事故主要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中应当注意或审查:事故原因应经得住专家推敲和历史检验;对错误事实描述客观,证据充分确凿;对事故责任定性准确,逻辑严谨;调查组成员签名规范;书证物证齐全,编号归档目次分明;文书、询问笔录制作规范;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法文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规范。

审议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主要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整改措施建议等几方面讨论和审议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修改完善充实事故调查报告。审议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需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一并签注,但必须签名)。

处理阶段

调查报告提交与批复

事故调查组审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以事故调查组名义(或由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向派出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交后,事故调查即告结束。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调查报告公布

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后,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或者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在部门网站)等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注意加强解读,引导社会舆论,起到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档案管理

事故查处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含工作组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相关物证,视需要妥善存放一定期限。

评估核查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年,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会同监察、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核查工作。评估核查结果需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报告。

(作者乔树清,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副司长。)

编辑 赵 原

作者:乔树清

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广东建工台山市金茂广场住宅及商铺工程项目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建立并保持项目部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内向分公司管理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3.

如发生重伤、人员死亡或重大死亡的事故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同时向当地台山市安监站、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等部门报告。

4.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管管理部和分管经理。公司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时限:

1、 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

2、 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

3、 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质安部门及当地建筑工程质安站、公安、工会。

三、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发生伤亡事故的项目部必须严格保护好施工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必须弄清现场情况,做标记,记明数据,并画断事故的详图。

四、 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规定:

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理进行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制度整改措施方案,由项目部落实整改方案。

(二)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时,按重大死亡事故等级,由市或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工会等部组织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录像,调查现场有关人员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资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及整改方案。公司填写《职工伤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编制详细的整改与预防措施,经公司管理部和技术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整改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部和管理部共同进行复查。

3. 对事故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广东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项目部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应配合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广东建工台山市金茂广场住宅及商铺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在事故中切实保护我项目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制度目标

1、将紧急事件局部化,尽可能予以消除或减少危害。

2、尽量减小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

3、加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二、制度实行要求

1、根据国务院及广东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项目部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分等级,预先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2、预案中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统筹等安排,并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制定预案。

3、项目部各部门在应急救援组织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4、要定期进行预案演习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和修正。

5、项目部应急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胜任工作任务。

6、配备好相应应急救援器材。

三、应急组织

项目部应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抢救组、现场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后勤服务组、保安组等。

四、各小组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第一时间内向

110、1

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求援和报告。

2、现场协调组职责:

安排人员在项目部各处,协调人员撤离及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

3、现场抢救组职责:

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4、医疗救治组职责:

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理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5、后勤服务组职责:

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饮食供应。

6、保安组职责:

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救援组的工作,保护现场,疏散人员。

五、救援器材准备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医药箱、药品等。

2、抢救工具:仓库和现场常备抢救工具。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等。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等。

5、交通工具:项目部常备两辆值班车。

6、灭火器材:铁锹、砂、灭火器等。

六、通讯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

110、1

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手机号码、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长及办公室主任电话号码、安全监督部门的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以便于第一时间拨出。

七、事故报告

工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及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人员外,应按事故情况,轻伤事故在12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安全部或工会;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企业领导;死亡事故尤其是死亡3人以上事故除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外,应立即报告安全局、政府及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

八、具体救援措施

详见项目部事故应急预案。

第4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对伤害个体) (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下列情况下包括在内:①非生产区域、非生产性质的险肇事故;②虽发生了生产或设备事故,但不至于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③一般违章行为。 (2)轻伤 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日的失能伤害。(4)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日)

2.按一次事故的伤亡严重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③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⑤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按致伤原因分类 国家标准按职工受伤的原因,将事故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破裂、崩块、碰伤,但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铰、压、撞、颠覆等); (3)机器工具伤害(包括铰、碾、戳);. (4)起重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 (6)淹溺; (7)烧烫; (8)

火灾; (9)刺割(指机器伤害处的刺割,如钉子扎脚、尖刃物划破等); (10)高处坠落(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坠入地坑); (11)坍塌; (12)冒顶; (13)透水; (14)放炮; (15)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意外爆炸); (16)瓦斯爆炸(包括煤粉爆炸); (17)锻炉和受压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质爆炸、炉膛钢水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4.按管理因素分类 ⑴物的原因:①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②防护、保险、信号等装备缺乏或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④光线不足或地点及通风情况不良; ⑵管理原因:⑤没有操作规程、制度或不健全; ⑥劳动组织不合理; ⑦对现场工作缺乏指导或指导有错误; ⑧设计有缺陷; ⑨不懂操作技术; ⑶人为原因:⑩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⑷其他原因。

二、事故的报告

1.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伤亡事故月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8号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2h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

3.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经理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事故单位项目负责人、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主管经理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安全总经理,其最终上报

时间至发生事故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等最快的速度上报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上报时间和程序与第3条相同。在向本单位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6.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三、事故现场的处臵

1. 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现场人员要有组织,听从指挥迅速抢救伤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防止抢救阻碍和事故蔓延。

3.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四、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组成调查组;重伤事故由基层分公司组成调查组;一般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的人员。组长一般由项

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经理担任。

2.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 (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臵,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 (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 (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臵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人因事故的调查:一是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

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 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 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4.物因事故的调查 日常工作环境下,常见的物因事故有电气事故、机械事故和火灾与爆炸事故。 (1)电气事故 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臵,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 (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3)火灾与爆炸事故 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5.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6.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集团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集团公司工会和劳资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文,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通报全公司,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内容包括:①、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月报表。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③、事故快报表。④、事故调查笔录。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⑥、事故调查报告。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第5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与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国务院1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组织。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捷的方式(电话、传真等)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对主管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详尽描述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得出事故分析结论,分清责任,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的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2.事故调查处理 为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及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必须对每一起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现场是安全的一次信息。 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如下。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抓紧时问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要积极抢救受伤者。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要及时派出事故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调查,调查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人事劳动部门、医务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同志。在现场收集有关事故各方面的情况与人证、物证,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分析会。在掌握全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最后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一起事故的全部资料汇总、归档、结案、上报。

3.事故现场的处理 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4.事故调查技术及内容 (1)物证与人证的收集 物证包括现场的致害物、残留物、破损件、碎片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物件应保持原状,不得擦洗。人证是指有关现场当事人的叙述事故情况的材料,要注意真实性。 (2)事故调查的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人和肇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站位、姿势等;⑤事故发生前后设备、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⑥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实验与分析;⑦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⑧工作环境的状况,照明、温湿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⑨个人防护措施状况,质量、规格、式样等;⑩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⑩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和因素。 (3)现场摄影及绘制示意图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的全貌。事故现场的位置图、流程图以及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 ①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司做技术鉴定;②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的复核、计算;③必要时可做模拟试验,如起火原因分析,但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处理事故国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追究不放过。

5.人因事故的调查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判断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个性依据。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事故的心理学知识,这对调查处理事故的发生原因,提高预防事故的管理水平有帮助。 安全管理心理学与分析事故原因的关系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内容。 一是安全工程师所关心的几种不安全行为,称为已经知道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有意违反安全规程;②无意违反安全规程;③破坏或错误地调整安全设备;④放纵的喧闹、玩笑、分散了他人的注意力;⑤安全操作能力低,工作缺乏技巧;⑥与人争吵,心境下降;⑦匆忙的行动,行动草率过速或行动缓慢;⑧无人道感,不顾他人;⑨超负荷工作,力不从心。 二是可能成为直接的人为的事故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没有经验,不能查知事故危险;②缓慢的心理反应和心理上的缺陷;③各器官缺乏协调;④疲倦、身体不适;⑤找工作窍门,发现不安全的方法便当;⑥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⑦职业、工种选择不当;⑧夸耀心,贪大求全。 三是心理上的某些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激情,冲动,喜冒险;②训练、教育不够,无上进心;③智力低,无耐心,缺乏自信心,无安全感;④涉及家庭原因,心境不好;⑤恐惧,顽固,报复或身心缺陷;⑥工作单调,或单调的业余生活;⑦轻率,嫉妒;⑧未受重用,身受挫折,心绪不佳;⑨自卑感,或冒险逞能,渴望超群;⑩受到批评,心有余悸。

6.物因事故的调查 引起人身伤亡的事故除了人因事故以外,还有物因事故。工业企业日常工

(1)电气事故 电是工业企业生产的最基本能源。由于缺少用电安全措施和安全知识,缺少安全管理,以及维修不当,或设备绝缘老化等原因,就会造成人身触电、设备烧毁、电气火灾爆炸等电气事故。缺乏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或者未采用合理的安全电压、绝缘、屏护、间距,都是造成电气事故的基本原因。 (2)机械事故 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由于机械设计、制造上的缺陷、机械的完好状态不佳,或由于对机械性能了解不足、操作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作业场所条件恶劣等原因,就潜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不了解机械的危险部位、机械运行状态下的危险部件,就无法有效地采取防护措施。 (3)火灾与爆炸事故 在具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场所和具有压力容器的生产环境都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同时存在,就会发生燃烧。若没有限制火势蔓延的措施,扑灭与扑救措施,疏散措施等,就会发生火灾,造成事故。

三、事故分析 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是偶然的。这说明事故的预防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而,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的意义。 做好统计记录,有助于企业本身和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①从事故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可以掌握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规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避免事故发生的对策。

②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反映一个企业、一个系统或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成绩,找出与同类企业、系统或地区的差距。统计数字是检验其安全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③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为制定有关安全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④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可以使广大员工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安全自觉性,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⑤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领导机构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并做出正确决策。这项工作也有利于监察、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⑥通过对事故的分析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事故统计分析就是运行数理统计方法,对大量的事故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从中揭示出事故发生的某些必然规律,为防止事故发生指明方向。

事故统计分析是建立在完善的事故调查、登记、建档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是依赖于事故资料的完善和齐备。然而这些完备的事故资料,只不过是一件件独立的偶然事件的客观反映,并无规律可言。但是,通过对大量的、偶然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就可以从中找出必然的规律和总的趋势,从而达到对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的目的。 事故统计分析是事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该项

工作,能及时掌握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和事故发展趋势,为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安全生产,制定计划提供依据。事故统计分析的基本程序是:事故资料的统计调查——加工整理——综合分析。三者是紧密相连的整体,是人们认识事故本质的一种重要方法。 事故资料的统计调查,是采用各种手段收集事故资料,将大量零星的事故原始资料系统全面地集中起来。事故调查项目,应按事故调查目的设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龄、工种、伤害部位、伤害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事故类型、事故经济损失、休工天数等。项目的填写方式,可采用数字式、判断式或文字式等。 事故资料的整理,是根据事故统计分析的目的进行恰当分组和进行事故资料的审核、汇总,并根据要求计算有关数值,统计分组。如按行业、事故类型、伤害严重程度、经济损失大小、性别、年龄、工龄、文化程度、时间等进行分组。审核汇总过程,要检查资料的准确性。

第6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7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的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水泥《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3.管理机构及职责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 3.1 贯彻落实和及时传达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委会决议。

3.2 组织制定、评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并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公司持续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3.3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指导或实施对外包单位、职能部门、生产分厂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

3.4 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生产分厂、外包单位处理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协调并跟踪其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和验证完成效果。

3.5 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施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进行安全生产总结。

3.6 在本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习。

3.7 组织、协调和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3.8 组织开展国家、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推选、评比安全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3.9 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计划,会同行政人事处及时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3.10 按期组织安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11 按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安全生产管理月报并报相关部门。

3.12 向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改进要求。

3.13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宜与外部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

4、管理要求

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公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4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公司、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5.1按事故发生的领域划分:

5.1.1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生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含设备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5.1.2 道路交通事故:指本公司车辆因公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及厂区内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事故。

5.1.3 火灾事故: 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造成损害和人身造成伤害的燃烧事故。

5.2 按人受伤害的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个等级:

5.2.1 轻伤事故:指只发生比较轻微的一般性伤害事故。轻伤一般为损失工作日1日以上105日一下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轻伤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5.2.1.1 对生命无危险,但能轻微损害健康的伤害现象。 5.2.1.2对于生命无明显危险,但能造成部分损害健康的现象。 5.2.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受伤后经较长时间医治后,仍然因伤致残、造成有后遗症的事故。即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并符合下列情况的伤残人员:

5.2.2.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

5.2.2.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一定生活护理的。

5.2.2.3 丧失一定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仍然需要部分生活护理的。

5.2.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事故。 5.3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再细分为四个等级)。

5.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从企业管理角度再将一般事故细分为以下四级; 5.3.5.1 一般事故一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人以上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2 一般事故二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3 一般事故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4 一般事故四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6 中伤和轻伤的判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5.3.7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含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事故。

6. 事故报告

6.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工段领导,工段领导向处室、分厂领导报告,处室、分厂领导向企业安全环保处、生产副总、总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或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6.2 事故报告时间:

6.2.1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安全环保处备案。

6.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备案。

6.2.3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同时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6.2.3对本公司外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本制度报告。

6.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6.2.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2.4.2事故经过; 6.2.4.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2.4.4已经采取的措施;

6.2.4.5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6.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5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救援

7.1 公司建立各类事故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应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7.2.1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并可能造成衍生事故时,公司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主要领导外出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回处理事故。

7.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及以下,公司总经理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7.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7.4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摄像拍照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调查

8.1 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牵头,本公司配合成立调查组,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其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8.2 一般事故三级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组织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一般事故四级由本公司自行组织调查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备案。

8.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8.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2 事故调查组及时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调查组的工作。

8.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8.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4.1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事故救援情况; 8.4.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4.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8.4.4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4.5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8.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4.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8.5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6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的事故地方政府组织调查的,由其调查组按相关程序出具调查报告。地方政府不组织调查的,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深入查找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9.2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9.3所有事故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10事故统计与分析

10.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10.2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 10.3安全环保处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10.4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安全环保处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安全快报的形式公布结果。

11事故回顾学习

11.1定期对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可以降低事故事件发生的频率,是预防事故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为了使事故事件的回顾形成制度化,特做出如下规定。

11.2各处室、分厂至少没半年一次组织员工以工段为单位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本单位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以学习其他单位是事故案例。 11.3事故事件回顾由各处室、分厂厂长或工段工段长牵头,如有需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安全环保处保存。

11.4安全环保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组织员工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

11.5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12相关记录 10.1事故报告 10.2事故登记记录 10.3事故调查报告

10.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10.4事故档案 10.5事故学习记录

上一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下一篇:杨澜推荐女人必看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