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

2022-05-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生产安全问题非常的关键。在我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的过程中,我们都要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电力能源的供给和输送,才能够保障人们的通电安全和用电稳定性。

关键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引言

电力生产的安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电力生产管理的内容涉及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管理,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难度较大。但是无论怎样,需要根据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方法,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技术,从而提高电力生产的管理水平,保证电力生产整个环节的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电力生产安全存在的严峻形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理念认识不足,危险点分析不全面,风险辨识不深入。一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不扎实、不按章作业、工作随意性大,各类违章突出。外委承包商入厂把关不严,安全管理不规范,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有效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导致人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电力行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6起,死亡46人,重伤6人,轻伤3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2起,减幅5.2%,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3人,增幅6.9%。全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发生一般事故34起,死亡38人,重伤6人,轻伤3人;2020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13起,死亡19人;触电事故8起,死亡7人,重伤1人;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4人;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8人;物体打击事故3起,死亡3人;坍塌事故2起,死亡3人;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爆炸事故1起,死亡1人;灼烫事故1起,重伤5人,轻伤3人。从整体形势看,2020年全国电力行业人身伤亡事故总量较2019年下降2起,但人身死亡数量较前一年增加3人。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位居首位,触电事故其次,人员中毒窒息伤亡数量较大。反映出我国电力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指示精神差距还很大。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已上升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各级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与时俱进,切实转变观念,本着对员工生命负责,对员工家庭幸福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

2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原因

2.1安全管理制度不够明确

在我国实际的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的现象。电力企业虽然有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但是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也使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实施起来还是形式主义,得不到任何实施成效。而且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也不具备对电力生产安全问题的独立分析和解决能力,出现了安全事故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解决和管理,对于事故原因更是无从查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责任不能落实,对日后的电力使用情况不能进行保证。除此之外,对于一线的施工人员,更是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知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不具备管理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问题,就难以及时进行解决。

2.2部分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不规范

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部分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但是并没有得到一定的处罚,这会使得这部分工作人员习惯性进行违规操作,这样会导致大概率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工作中不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操作,不仅会对其自身带来很大的隐患问题,也会进一步的影响到整个区域范围内居住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要减少一些习惯性违章操作,对每个细节都做到稳抓狠打,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2.3对电力设备管理不足

在当前的电力企业运行过程中,电力设备管理至关重要。不管是一个大型的电力设备还是一个微型的电力设备,只要出现小小的问题就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工作,如果这个设备的老化严重,可能还会影响到用电的安全。但是电力企业在实际运行时,对于电力设备的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电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力度不大,经常会忽视小型的电力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有的设备可能都超過使用期限也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更换,有时为了节约电力设备投资成本而过度的使用过期设备,难以有效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改进措施

3.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关键的基础条件之一,同时,为了更好地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明确规范。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电力生产设备的检查与维修方面。由于电力企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大,设备的种类比较繁杂,数量较多,导致窃取、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电力企业要想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并要严格落实,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给予破坏与偷窃电力设备人员相应的惩罚。

3.2提高电力工作生产操作的规范性

在实际的工作中,作为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进一步的加强自己对于规章制度的认识,并积极将这种规章制度的认识推广到基层的员工人群中,进行规章的宣传和加强意识责任化,从领导层开始增强整个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质量。不仅如此,在监督工作检查中,必须要发挥出安全监督的管理职能,积极将每一项规章制度都落实到生产安全工作之中,确保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都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保证提高整个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3加强安全电力设备管理

电力企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电力设备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在电力系统中只要一个设备发生了问题,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转就会造成影响,严重的时候就会出现安全事故。这样看来,电力企业要积极的做好安全电力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力制度的维护,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保养,还要定期根据电力设备的使用情况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以此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电力企业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同时电力企业也要将先进的电力技术运用在电力设备的管理中,让其发挥最大的优势。还要尽早的对过期的电力设备进行更换,防止因为设备老化而出现安全问题,保证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生产设备安全,影响到电力正常运行,还关系到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所以,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应该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完善电力安全制度建设,并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影响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生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提高电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燕,熊勇华,张英杰.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优化探索[J].科技与创新,2019(16):56.

[2]周宏伟.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优化探索[J].中国新通信,2020,20(17):115-116.

[3]莫廷昭.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优化探索[J].技术与市场,2020(04):189-190.

[4]李启华.浅析电力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提升措施[J].中国新通信,2019,21(13):155.

[5]奚磊,崔巍.风险管理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山东工业技术,2019(20):150.

作者:刘颖

第2篇:侦监部门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制度构建

内容摘要: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但其中普通刑事案件却难以成立,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事故调查中缺位。侦监部门的缺位还导致了司法调查独立性不足、参与调查人员对普通刑案关注不够等问题。对此,应在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授权侦监部门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以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及时移送案件,指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使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依法受到应有的审判和处罚,促使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利。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缺位 同步介入 制度构建

[案例一]2012年9月4日,黄某在C市洪恩大道一建筑工地上,在无地面指挥工的情况下操作塔吊进行翻山吊运货物时将曾某从2.7米高的二楼撞到地面,曾某头部着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C市J区安监局接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公安分局、城乡建委、监察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侦监等部门干警参加后,侦监干警立即指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塔吊操作规程、项目部的规定、培训记录等相关书证,列出询问提纲指导公安机关收集证人证言,并督促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后查明黄某无塔吊操作证书,在进行翻山吊时无地面指挥工,该两项均违反相关规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事故调查组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1月3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2013年10月15日,C市K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某等人在C市太阳城A1-2区项目3号楼做护壁工作,罗某途经3号楼一层管道井口寻找钢筋等材料时,踩翻井口覆盖的木盖板跌落至负一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C市J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区公安分局、工会、监察局、城乡建委安管站等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干警到达现场后,向区公安分局民警提出对洞口、坠落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测量,提取洞口覆盖物,对死者进行尸检等建议。经查,井口大小为220cm×54cm,搭设方法为以四根木枋做肋、再用3块木板钉在肋上,无防护围栏,洞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联系会上,侦监部门建议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区公安分局以责任人不明确为由迟迟未立案,区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立案监督。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但该案因未对死者进行尸检这一关键证据缺失等原因未能进行下一步的刑事程序。

[案例三]2014年4月27日,S省荣城劳务有限公司员工钟某在C市某公租房项目工地对20层楼外墙面砖进行清洁作业时,作业主绳靠楼顶檐口处断裂,致钟某从20层坠落至地面死亡。C市J区安监局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但未通知检察机关。后期联系会上,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出,应对钟某使用的锦纶绳断裂的原因、锦纶绳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经过检查和验收、是否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等事项进行调查。但一周后区安监局和区公安分局反馈,涉案锦纶绳已灭失,多方查找未果。

一、侦监部门缺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问题解析

从上述案例一、二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同步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能够对事故调查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进行有效指导。相反,从案例三可以看到,在侦监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往往侧重于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对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没有足够的重视,虽然说案例三只是众多事故中的冰山一角,但却是不注重证据收集的真实写照。从C市J区的实践来看,侦监部门同步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移送刑事案件,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利于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情况的发生,能够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然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落脚点是查办职务犯罪,相应的,参加的部门就成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监部门没有参与的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侦监部门缺席的运行机制,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社会层面

从社会层面看,事故频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却难以成案。[1]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我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70余万起,死亡37万余人,[2]这还不排除一些地方的瞒报、少报或“漏报”。[3]面对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深挖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从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4085件5484人。[4]从实际情况来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事故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甚至违法生产等原因造成,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事故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虽然没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移送刑事案件数量及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数量的统计,但从局部地区的数据来看,公安机关查处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数量较少、比例较低。[5]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被处以行政处罚,未纳入刑事处罚的视野。如上述三个案例中,只有案例一的相关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案例二、三均是以行政处罚结案。

(二)机制层面

从机制层面看,司法调查被淹没在技术调查之中,无独立地位。虽然公安机关为调查组成员之一,但是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且其参与事故调查主要承担抢险救援、善后安抚和维稳工作。检察机关只是受邀请单位,并非调查组成员,而且要接受调查组的统一指挥。当然,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也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甚至成为了事故调查的最终目标。”[6]但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一般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成立的,“当行政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实上主导了司法调查的方式和进程时,检察机关是难以作为一个执法办案部门独立进行调查取证的。”[7]可以说,事故调查的司法调查依附于技术调查,如上述三个案例中以及实践操作中,均是安监部门等行政机关在主导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处于被指挥的地位。

(三)操作层面

从操作层面看,人员专业性不强,且关注点不在普通刑事犯罪追究。首先,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将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交给了公安机关,过度依赖公安机关人员。而公安机关则往往把自己定位于一般行政执法机关,其关注的重点是抢救生命、维护稳定和善后安抚;[8]特别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多为治安部门或经济文化保护部门人员,对涉嫌刑事犯罪证据收集的意识不强。如上述案例二、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案例三中,公安机关本应对相关的器材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而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证据意识不强而导致证据灭失。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人员参与,其关注的重点在于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其次,对事故伤亡者家属来说,受经济水平较低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制约,多数人关注的不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是注重相关单位的赔偿,很容易被责任方用钱摆平。而且,自古以来中国就有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殡葬传统,加之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观念的影响,多数家属反对进行法医学鉴定。在法医学鉴定是追究刑事责任重要依据的证据体系中,缺乏这一证据往往不能确定死因,也就导致刑事案件难以成立。如上述案例二中,没有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原因有很大一方面是死者家属的反对。

二、侦监部门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制度构建

面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却难以成案的现状,在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人的生命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更要强化法治治理。“只有将安全生产事故治理的机制法治化,发挥司法的作用,严肃查处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毫不留情,不留死角,才能让各种侥幸心理无处遁形。”[9]而“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0]因此,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一)法律授权介入

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进行明确授权,以进一步拓展“两法衔接”的广度和深度,并加大力度。通过同步介入,强化对“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行为的事前监督”,[11]使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授权应当明确,权力项目应形成完备的检察权力体系,[12]且具有操作性。一是知情权。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侦监部门要积极介入,严格依法开展司法调查。对于政府部门没有组成调查组或是没有邀请检察机关介入的,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侦监部门要主动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及时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分送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侦监部门人员。二是调查权。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人员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可以决定是否调查、何时调查以及如何调查。决定调查的,除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外,根据需要,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三是执行权。侦监部门发现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而事故调查组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可以建议事故调查组进行移送,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事故调查组不移送的,侦监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在事故调查组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事故调查组的其他成员单位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上述授权,应以对应的惩罚措施保障实施。通过案例二可以看出,在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可能对侦监部门提出的建议置之不理或“阳奉阴违”。惩戒措施可具体设计为: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可以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调查独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技术调查和司法调查应当分离,技术调查只涉及事故的技术原因,司法调查则对职责和责任予以认定。

当然,受人员数量、人员知识素质、制度机制的制约,在现阶段推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司法调查完全独立存在困难。在目前的框架中,可以考虑司法调查相对独立。一是公安机关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除经济文化保护或治安部门参与外(在上述三个案例以及C市J区的事故调查中,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文化保护部门民警参与),应当由刑事侦查部门参加,且进行较为明确的分工,由经济文化保护或治安部门负责现场保护、救援、人员疏散、以及必要时的现场治安管制,善后工作中的社会稳定等;而刑事侦查部门则专门负责进行事故现场勘查,确定死因,对事故责任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二是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参与的情况下,应当再增加侦监部门的参与,两个部门按照各自的专业领域和关注事项开展工作,且应当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的监督。如此设计,可以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相对独立的对事故进行司法调查,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为有效打击犯罪提供保障。如案例一中,之所以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侦监部门指导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分不开的。

(三)利益主体回避

从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主要为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工会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等。虽然说现有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合作调查的方式在专业性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利益相关的行政机关介入调查甚至是主导调查,限制了调查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容易遭到公众的质疑;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导致很难找出自身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和管理方面的漏洞;三是利益主体的参与,一定程度上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难以被查处。[13]因此,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为了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应当推行利益主体回避制度。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的独立的事故调查机构,[14]基于这种状况,利益主体的回避不是完全回避,宜限于如果存在或可能存在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相关政府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涉嫌犯罪的情形的,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则应当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给出答复;对于不服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答复的,检察机关可以在5日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亦应当在3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支持下级机关依法办案,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确有困难,或者责任人在当地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以致可能使侦查工作受到干扰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以上提一级、指定管辖、异地交办的方式,排除干扰,确保司法调查的顺利开展。

当然,上述措施只是权宜之计,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应逐步建立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15]以机构独立、经济财务独立、职能独立来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真实。特别是事故单位的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司法调查中回避,以保障司法调查的客观、公正。

三、代结语

通过上述论述及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可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侦监部门是否介入、介入后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相关责任人能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强化侦监部门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在充分有效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一道,形成严厉打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合力,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遏制事故发生,以有效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维护党和国家形象。

注释:

[1]文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之外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

[2]数据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系年度统计分析中公示的数据。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aqfx/aqfx_ndtjfx.htm,访问日期:2014年9月5日。

[3]从媒体的报道来看,瞒报、少报或“漏报”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参见王冬梅:《瞒报谎报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载《工人日报》2012年8月21日;王冠星:《同一煤矿 同类事故 同样瞒报》,载《中国煤炭报》2012年9月5日。

[4]戴佳:《检察机关将全力查办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载《检察日报》2014年4月26日。

[5]如2007年至2011年4年间,在上海市闵行区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比例不足2.6%。参见杨慧亮、张祚勋:《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难以成案原因及对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从对C市J区的调研情况看,2008年至2013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31件,死亡144人,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的7件9人,比例仅为5.3%,且其中的3件5人系在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介入的情况下成案。

[6]薛澜、沈华、王郅强:《“7.23重大事故”的警示——中国安全事故调查机制的完善与改进》,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7]吴祥义、王宏平:《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模式重构设想》,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21期。

[8]叶彬、孟庆鑫:《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3日。

[9]宣海林:《安全生产:警钟本应长鸣》,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7期。

[10]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11]李建国、张建兵:《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之思考》,载《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0年第11期。

[12]姚来燕:《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设想》,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

[13]杨慧亮、张祚勋:《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难以成案原因及对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4]如美国的NTSB、CSB,澳大利亚的ATSB,英国的AAIB、MAIB及RAIB,都独立于企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参见张玲、陈国华:《国外安全生产事故独立调查机制的启示》,载《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年第1期。

[15]曾辉、陈国华:《对建立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的探讨》,载《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年第6期。

作者:王东海

第3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统计研究

摘 要:伴随着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其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针对近14年来国内公开报道的253起轨道交通案例,进行了较系统的统计和分析。分别从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运营阶段入手,归纳总结了主要事故类型,重点分析了建设阶段的坍塌事故以及运营阶段的乘客坠落和踩踏、行车延误等典型事故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及建议,为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风险评估及预防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事故 坍塌 乘客坠落和踩踏 预防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持续扩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与城市交通缓慢发展的矛盾逐渐加剧。在大中型城市,道路拥堵已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绿色出行被社会推崇。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相比,轨道交通具有运能大、效率高、低碳环保等突出优势,故引起了广泛关注[1, 2]。通过对各种交通方式承载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与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目前,多座城市纷纷规划轨道交通配置,共同掀起了轨道交通建设的热潮,使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线路数量和车站数量等均呈快速发展、逐年递增的趋势。该种交通方式的高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市距离、刺激了交通客运量的快速增长。然而,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安全事故频发,故对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为今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阶段风险评估及预防提供参考。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运营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 4]。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事故快报,并结合相关公开报道,梳理了2003年—2016年共253起轨道交通事故案例。统计发现,近年来随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安全事故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发现,2008年—2011年发生的事故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原因是该阶段全国各地轨道交通建设热潮爆发,线路数量和里程较之前显著增加,而建设与运营经验不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管理薄弱、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2012年以后事故数量有所回落,这与各地建设与运营经验的逐步积累、相关技术装备的升级与进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以及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的提高等密切相关,不仅有效控制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大幅提升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和运营服务的安全水平。然而,随着更多城市加大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线路网络化和制式多样化与技术和人才储备协调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再加上压缩规划和建设工期现象普遍存在,致使2015年以后事故数量呈现略微增加趋势。不过可以预测,随着技术成熟度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完善,事故数量将逐渐减少。

上述统计事故中,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明显高于运营阶段(详见图2)。这主要是由于工程建设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多工种交叉并行作业,各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交接界面不能始终做到整齐划一,多因素并存易导致事故的发生,甚至人员死亡。而轨道交通建成投入运营后,一般安全措施配置相对完善,管理更加系统化、精细化,故运营阶段的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然而,运营阶段人员密集、乘客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设备突发故障多、应急处理措施难以及时实施等,导致该阶段受伤人数激增。

2 工程建设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事故发生的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和车辆基地。根据统计数据,177起建设阶段安全事故中,50.7%的事故发生在车站,42.8%的事故发生在区间,而发生在车辆基地的事故概率仅占6.5%。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车站和区间作为工程主体,结构复杂,再加上地下结构作业空间小、设备设施多、作业人员密集、逃生不便以及受工程沿线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易引发事故,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而车辆基地多为地面建筑施工,作业空间宽敞,作业环境和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因此事故发生概率较低。

建设阶段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12种,如图3所示。其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事故总数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恶劣,共造成了166人伤亡。因此,坍塌应被列入工程建设阶段重点预防的事故类型。坍塌事故主要受勘察设计、施工、水文地质和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图4所示。根据坍塌事故原因解析,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如下。

(1)工程勘察阶段,应重点探明工程沿线是否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断裂、淤泥、砂层、空洞、孤石等不良地质条件,是否存在上下地层软硬不均等地质突变情况以及暗渠、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探明地下水位、地表水系与建设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为工程的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2)鉴于轨道交通线路里程一般较长,且多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线路穿、跨越建构筑物、桥梁、河流、地下管线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故需重点关注此类特殊地段以及不同施工方法交界处的线路平面、纵断面和地下结构的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并对重大专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行。

(3)对基坑、不同结构断面交界处等关键部位及周边建构筑物合理布置监测点,实时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及时分析,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完善施工方案。

(4)轨道交通工程规模庞大,涉及专业多,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单位交叉并行作业,建设单位应履行牵头职责,嚴格把关,选择有资质、负责任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建立相关方诚信评价体系,积极督促各单位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3 工程运营阶段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出租车等客运方式相比,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阶段具有快速高效、乘车环境舒适的独特优势,但也具有规模庞大、系统复杂、人员密集易引发事故的弊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络逐渐建立,更易出现一条线路行车中断、多条线路列车延误的连锁效应,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客流高峰时段,会进一步扩大事故的后果和影响。

3.1 运营阶段事故类型及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76起运营阶段安全事故中,类型主要有乘客坠落和踩踏、行车延误等6种,详见图5。可以发现,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不仅发生概率最高,而且伤亡人数也较多。行车延误一般不造成人员伤亡,然而发生概率较高,且一旦发生通常会造成乘客大面积滞留,若不能及时恢复,易导致群体恐慌,进而增加踩踏等二次事故的产生机率。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虽然发生概率较小,但如果发生,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国内案例统计中的火灾事故仅发生4起,造成18人伤亡,结合国外典型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例如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人为纵火事故造成198人死亡、146人受伤、289人失踪以及2010年3月29日莫斯科市地铁连环爆炸事故导致40人死亡、近百人受伤),则该类事故也应加以重视。

3.2 运营阶段典型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乘客坠落和踩踏

乘客坠落和踩踏主要包括乘客由站台坠落至车站轨行区(简称坠轨)、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并导致的踩踏。自轨道交通运营以来,乘客坠轨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导致部分人滋生厌世情绪有关[5],而且也与车站未设置站台门有很大关系。未设置站台门不仅为部分有厌世情绪的乘客有意坠轨提供了客观条件,也导致了客流高峰时段部分乘客被无意挤下站台而受伤甚至死亡。因此,站台门的设置并正常运营至关重要。目前,国内部分轨道交通线路由于建设较早而未设置站台门(如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或后期已加装站台门但尚未投入使用(如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导致几乎每年均有坠轨事故发生,故应引起充分重视,积极推进站台门的安装与使用,并加强对乘客安全乘车的宣传提示和对站台的监控、巡查,发现乘客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电扶梯的安全运行同等重要。乘客从电扶梯上坠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扶梯本身的故障或缺陷引发电扶梯急停或突然逆行,造成乘客难以站稳而坠落、踩踏;二是乘客违反安全乘梯规定而造成人员或大件行李的坠落,并引发踩踏。所以可通过进一步提升对车站电扶梯的安全管理与维保力度,加强对车站客流量的监控和乘客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在事故易发时间段或客流量较大时,采取专人看守、引导等措施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行车延误

据统计,行车延误事故多由供电系统、信号系统或车辆系统故障引起。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信号、车辆等专业技术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各项技术之间的衔接尚存在一些预先考虑不到的问题,导致信号、车辆等关键系统故障频发,进而引发行车延误。此外,异物侵限、结构渗漏水、地下水位过高等其他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行车中断或延误。因此,可从技术升级、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线路巡检与维护等方面着手预防行车延误事故。

(3)列车相撞、脱轨

统计的列车相撞和脱轨事故仅3起,分别由供电故障、调度人员违章操作、因施工质量差引发异物侵限等造成。该类事故发生概率虽然不高,但影响不容忽视,共造成273人伤亡,故应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线路巡检,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4)火灾爆炸

统计的国内火灾爆炸事故共4起,事故原因主要为电气火灾、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以及人为纵火等。杜宝玲[6]统计国外典型地铁火灾事故时,发现11%的事故是由纵火、爆炸等人为破坏引起的。因此,应充分吸取国内外相关事故的经验教训,优化轨道交通消防系统的设计,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加强轨道交通安检和反恐能力的建设,实现防患于未然的最终目的。

4 结语

与客运轮渡、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不同,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客运总量的比值呈逐年增加趋势,其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发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的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明显高于工程运营阶段。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类事故中,坍塌事故发生概率最高,约占统计事故数量的49%,事故后果也最为严重,故从工程勘察、方案设计、过程监测以及完善相关安全评价体系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預防措施和建议。在工程运营阶段,针对发生概率和伤亡人数均较突出的乘客坠落和踩踏事故,提出了车站设置站台门并保证正常使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加监控巡查以及应急处理等措施。对于其他典型事故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益推进,线路网络化运营趋势逐渐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就更为重要。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总结并充分吸取以往的事故经验教训,才能为今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钱寒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回顾与问题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6):208-209.

[2] 冉茂平.绿色交通理念在城轨规划中的运用研究[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8(2):27-29.

[3] 姚国伟,吕高峰,杨永平,等.某地铁车站基坑坍塌引发的施工安全问题[J].都市快轨交通,2008,21(2):71-74.

[4] 陈菁菁.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事故和灾害分析[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5):41-45.

[5] 刘文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统计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6):256.

[6] 杜宝玲.国外地铁火灾事故案例统计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26(2):214-217.

作者:李庆利 高国敬 马培 梅楠 许飞

第4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X

组员:XXXXXX

二、事故调查分类

1、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上级部门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则和要求

1、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

四、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作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XXXXX)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电话XXXXXX)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国资委报告。

情况紧急或遇到无法联系公司领导等特殊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和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知情不报按安全法规相关条款处罚。

二、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时间及联系方式。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5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

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事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科室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分管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科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

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煤矿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矿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矿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

一、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陕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2017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各科室职责

1、通安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通安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械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有:

(1)采煤工艺情况;

(2)事故当班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3)现场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采剥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通安科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六、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及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通安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第7篇: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村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村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村委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丁堰村委

第8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及时填报事故快报。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项目部及相关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实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分包队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总分包单位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现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台帐。

6、 “三不放过”的原则

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二0一三 年 八 月

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日寸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由各单位向公司安全科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o.5/N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1 00%

实际事故次数

第二十五条:事故率是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1、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率(简称责任事故率)是指统 计期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责任事故率=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

2、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死亡率(简称责任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死亡率=

责任折合死亡人数

3、百万车公里责任行车事故受伤率(简称责任受伤率)是指统计期内责任折合受伤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责任受伤率=

责任折合死亡次数

4、百万车公里直接经济损失率(简称直接经损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直接经损率=

统记期直接经济损失

5、百万车公里旅客死亡率(简称旅客死亡率)是指统计期内行车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人数与总行程之比率。

计算公式:

旅客死亡率=

统计期旅客死亡人数

程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

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

总经理第

六章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重新填报报表。

第二十七条: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含义:

翻车是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坠车是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三种主要形态。

碰撞是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运行伤害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刮擦是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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