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制度

2022-09-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摘要:文章论述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的特点、作用。阐明实施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做到关口前移,巩固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各类突发生产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建设

近年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的各种问题,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防止事故扩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事故的紧急救援,控制事故后果及事故的扩大。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迅速扩大蔓延,其特征的时限性非常强。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很容易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缺乏保障,缺乏配合,忙上添乱,延误战机,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虽然应急工作我们提出了“无急可应”的最高目标,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却没有实行。避免突发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也是常说的“安全冰山理论”。由此可见,隐藏在事故“海平面”下庞大的事故隐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基础,基础不削减,事故的发生就会成为常态,且不可预测,不可控。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安全隐患一般不会自动消失,而大量积累的隐患,终究会在不确定的时机冲破隐蔽的围栏,酿成事实的事故。事故隐患经常以“总体平稳”的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而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或追求利润,忽视安全入拉、安全条件的改善,对事故隐患的紧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最终只能等来惨痛的事故教训和严厉的惩罚。而事故成本必然拖延工期,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让安全可控在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诚然,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关口前移,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主要的工作,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各级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事后处置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

2.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贺小明.电力建设现代安全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黄春潮

第2篇: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思考

摘 要: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应急管理主要是对相关应急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整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积极有效地进行事故预警、信息报告和调度指挥。目前,电力系统已经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了事故现场处置系统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缩短响应时间,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本文对目前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建议,望提升电力企业应急处置水平。

关键词:电力;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建议

1 电力安全生产中应急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1.1应急管理组织保障不到位

从电力企业现状看,部分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重生产经营轻应急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和任务没有落实到位。有些电力企业虽然设立了应急管理机构,但受自身行业类型、生产规模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居安思危意識不强,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普遍身兼多职,且人员调整比较频繁。由于人员不稳定,加之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对待应急管理工作盲目执行、机械执行,难以保持应急管理各环节业务工作的连续性。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仍然延用人工盯守、电话调度等传统方式处理应急事务,而对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少,由于缺乏应急管理所需的网络信息收集和分析平台,同行业企业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新形势下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1.2应急预案质量不高

部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价、备案、演练和修订工作不规范。特别是在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中,存在着程序化、模型化等不同程度的现象,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紧密结合,不能结合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进行编制。同时,风险因素和风险分析不全面,应急物资配置与实际不符,预案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不强,偏离了企业自身的实际。有的企业甚至把应急预案的编制委托给了安全服务机构。预案编制后,既不定期修订和完善预案内容,也不组织相关演练,导致对应急处置预案不熟悉。

1.3应急培训和演练针对性不强

加强员工应急知识教育、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不仅是提高企业自身应急能力的需要,也是有效防止因缺乏应急知识而导致事故扩大的需要。现今,许多电力企业忽视了对一线工人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评估,工人自救和脱离危险的能力不强,企业工人的应对和处置能力不强。在应急演练方面,虽然部分企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但应急演练的针对性不强。其中大多数是基于性能和基于报告的演练,没有结合企业事故风险点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全过程,导致员工对应急预案内容不熟悉。如果不掌握处置程序和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我们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救和互救,甚至错误地盲目营救,这将容易导致事故的扩大,增加损失。

2对策建议

2.1强化应急准备

切实做好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统筹开展辖区内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准备工作。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救灾抢险应急准备工作。

2.2完善值班值守及预警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密切关注高温、强降雨、台风、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必要时停产、停工、撤人。

2.3提升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来说,应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演练和修订等要求,健全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应重点做好以下 2个方面 :第一,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状况、风险管可控和隐患排查情况,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梳理和明确不同层级间应对事故的职责和措施,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明确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安全生产风险种类少、事故危害程度低和从业人员数量少的企业,也可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做好岗位预案编制。因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复杂,一线员工难以全面系统掌握,企业可探索推行应急处置卡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按照“通俗易懂、内容简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编制岗位应急处置卡,以简洁明了的语言明确事故应对措施,重点解决在发生事故时职工“怎么做、做什么、谁去做”的问题,做到岗位操作人员“一人一卡”,确保现场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加强应急管理教育培训

电力企业应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员工培训计划,重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一线岗位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及技能培训,并组织考核,确保各岗位从业人员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要点。此外,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应急处置警示教育和典型案例分析,认真借鉴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对于因施救不当、盲目救援导致伤亡扩大、发生次生事故的,要深刻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企业还应结合“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重大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应急知识宣传,重点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促使安全生产应急理念、政策法规及应急知识深入人心。

2.5执法检查常态化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督促企业有效应对事故灾难、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确保应急救援到位的必要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将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日常执法检查项目,坚持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推动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3结语

目前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面还存在待加强方面,需要企业进行扎实的应急预案备案、应急演练、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及时发现企业潜在风险和事故隐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要严格处理,特别对因预案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只有企业不断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升应急防范意识和事故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 刘保德,张宸,陈新,等 . 电力应急物资成套化配置及调配研究 [J].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

[2] 何新萍 . 电力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的探讨 [J]. 电子测试,2017(09):81-82.

[3] 祝志炉 . 电力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及应急机制研究 [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5):187-188.

[4] 汪大为,王宝平 . 电力安全应急管理及演培方式研究 [J].山西科技,2015(05):34-35.

作者:孙海林

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應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國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應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事故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常务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检查及监督。

2、确保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的提供。

3、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评审。

4、负责应急救援预案实施中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第三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含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灭火救灾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综合应急预案应与上级部门预案保持协调一致。专项应急预案和各综合应急预案接口吻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不得有任何冲突。

第五条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奖惩、附则等。

第六条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

急组织

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备齐专门抢险设备物资,专人看管,定期检查,不得挪做他

用。

第八条在不良地质地段路基工程施工中,设专人观察路基边坡的稳

定情况及地表变化情况,出现事故征兆时,及时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

离到安全地带。雨期(台风)施工密切注意天气情况,做到洪水(台风)来一前有充分准

备,人员、机械设备、物资事前转移到安全地点。驻地、各工点排水

系统完备,数量充足。洪水、台风到来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24小时

值班。

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立即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转到当地医

院抢救,同时确认防护设施安全状态,必要时进行加固处理。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启动:施工现场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

地点现场人员立即通.过电话等手段

项目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按照事故

具体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参与救援人员要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投入事故救

援工作,以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等。

各相邻施工队接到事故救援指令后,要立即投入人力、物力等进行事

故救援。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

施工中特别是施工前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抢险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有力,行动迅速,遇险不慌不乱。

应急救援预案试验或演练以后,若发现应急预案不能有效控制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时及时修订。

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知识培训,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通过每年的演练,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进行改进;对预案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不断更新、完善和改进。

第5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应对突发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慧 副组长:卢 军

成 员:邓书林、张 鹏、张 瑜、朱兴娥、龙 艳、龙丽琼、张 萍、颜天浩、姜 波

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应急电话:0857-3523407,应急车辆:贵F018

53、0186

9、06885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递补原则:工作小组领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公司参加应急工作。

4、奉公尽责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三、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四、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本司实际,制订各类突发伤亡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后,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公司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安监、公安交警、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六、处置流程

1、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事件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的时间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要在20分钟内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小组组长向政府以及周边交管部门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组长直接联系政府以及交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4、现场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小组组长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分设以下四个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 (3)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4)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每天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领导报告。

2、工作人员的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工作小组报告。

3、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各项经费和物资。

八、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对突发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协调一致、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三、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各类突发性伤亡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责任、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四、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各小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替补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自动替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公司参加应急工作。

4、奉公尽责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五、 工作流程

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时间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核实时间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时间等信息,认真研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

2、信息发布:公司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是做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公司向政府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公司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任,提出要求组织疏散或者请求援助,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3、现在处置: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4、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公司下达解除应急

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组成以下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 (3)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4)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奖金保障工作。

六 、 保障措施

1、公司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备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公司领导报告。

2、工作人员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再向各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3、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各项经费和物资。

七 、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第7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一、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国务院《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湖北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第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4、应急保障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4.2、医疗卫生保障

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3、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4、人员防护

各项目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5.2、培训教育

由公司牵头,进行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5.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4、本制度由建平县公路工程公司负责解释。

建平县公路工程公司

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

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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