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心得体会

2022-12-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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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新条例心得体会

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温惠玲的问题,海淀区四季青乡门头村村民湛士勤对于强拆的担忧,有望在相关法规中得到明确界定。

但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拆迁问题非常敏感,现在不适合接受采访,“新的拆迁法规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还不好说,事情本身比较复杂。”

一位曾经参与过前期草案讨论的法学专家透露:“听说现在停下来了。”

多年专注于征地和拆迁案件的北京律师杨在明甚至向《中国新闻周刊》直言:“我个人认为这个《修改条例》,可能出台不了。”

杨在明的理由是,《物权法》非常明确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很难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难题。”

难题的核心在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权力空间。

地方政府曾主导拆迁

中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因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实施中遇到了规划调整,这就需要拆房子。”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当时的背景。

彼时,国有单位还是城市建设的主体,拆迁以政府为主导,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分,而指导思想则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补偿是立足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老百姓比较拥护。” 王才亮说。

1994年,中国正式开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并在当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同一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拆迁和建设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并在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并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依据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不能直接从土地原有使用者手里取得土地,必须经由政府。按照法理,政府需要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建设单位。现实则是,地方政府往往在没有收回土地的前提下,就把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并给予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而政府退居幕后。

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就导致了相对于日渐升值的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被拆迁户往往觉得补偿不足而不同意搬迁,矛盾由此引发并层出不穷。

国家信访办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住建部,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0%到80%。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多次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处理好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问题。

政府角色再定位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有望规范拆迁活动。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与上述条款抵触,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被传言要停止执行。

为此,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已经引起住建部的关注。2007年4月初,由住建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了共识:

首先,需要对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

其次,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再次,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公正,保障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后,要坚持与完善评估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随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据一位了解条例修改进程的学者介绍,目前为止,相关部门至少提交了两次修改草案,但是均没能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领会把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的精神,也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说要征收单位和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他们起草的办法做不到这一点。”这位不愿意具名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 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温家宝总理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曾经在2008年3月上旬透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

其初衷则是,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进而减少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征收人,政府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怎么办,我们有什么法律救济手段?这是关键问题,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强制手段。”

难产之因

2008年3月6日,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住建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为配合《物权法》的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入修订阶段,但面临诸多尚待研讨的新课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原地回建如何实现、补偿标准的制定如何切合实际等,国家有关方面正在研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学者也认为,条例修改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杨在明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就我个人的办案经验来看,现在有80%的是商业拆迁,只有20%是公益拆迁。”这就意味着,如果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很多项目就拆不了,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室中心处长赵路兴则认为,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往往集合了医保、就业、低收入、住房等等各种社会问题,“想要把住房拆迁制度修改好,让社会各界都认可,这个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中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严格保证只有存在“公共利益”时地方政府才可以介入拆迁,“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务必保证公开、公正、合法、科学。”

而对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刘俊海认为,必须引进市场化的补偿手段,“公共利益的增进应该由全体人埋单,而不应该让被拆迁人单独承担,被拆迁户已经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就不能在财产价值上再次被剥夺,而且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市场化补偿提供了可行性。”

界定了公共利益之后,非公益性的拆迁还要不要做?王才亮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需要协商,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的问题,地方政府应从这里退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则认为,“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土地财政的模式。”

作者:杨正莲

第2篇:新外汇管理条例问题探析

摘 要: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此次修订外汇条例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必然结果。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关注的是:究竟是什么形势的变化导致一项新的立法过程产生?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是否能如人们所愿改善旧条例中的不足之处?新的条例是否也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漏洞和隐患?

关键词:外汇管理;修订;改善;安全

1 修订原因

1.1 基本制度问题

1.1.1 阶段性

1994年,我国为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用汇限制和外汇留成制,实现了汇率并轨,并开始建立外汇结售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等一系列制度,初步确立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外汇管理制度。然而,外汇管理体制的变革还在继续进行。只有不断进行以市场机制为方向的外汇改革,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鉴于此,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体制是外汇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外汇管理条例带有阶段性特点。

1.1.2 授权性条款多,实体法规范多由配套规章规定

实体法规范多由配套规章规定。外汇管理本身即具有较强的应对性,需要外汇管理机关针对具体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作出迅速的调整。因此,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理法律、法令中都有较多的授权性条款,授权外汇管理当局对外汇方面的突发事件、对外汇日常管理政策等进行调整,这是外汇管理体制,尤其是外汇管理较为严格国家、地区外汇体制内在的要求。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中,有14个以上条款是授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授权性规范较多,导致外汇管理机关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章,有必要加强规章制定的严肃性,尽量减少规章立改废的频率,使外汇管理相对人有合理的预期。

1.1.3 外汇管理条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管理机关本身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规定的较为不足。这导致在现实中,外汇管理机关履行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位置尴尬。其次,一些国家、地区外汇法律中均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外汇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也可以考虑确立这一制度。这些,都需要法律定位、规范。

1.1.4 外汇管理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是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配套规章规范实体程序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仅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几个条文中略微涉及到外汇管理体制、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等极为原则的规定,《外汇法》至今未能出台。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体,其好处是便于通过修订现行规定的方式调整外汇管理制度,但是在表彰外汇管理重要性、保护公民与法人基本权益、与现有监管法律衔接等方面则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约。

1.2 新形势的要求

1.2.1 WTO与IMF规定对外汇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

近期,美国国会委员会通过两个议案,其主要内容是:如果一个国家货币的汇率在被认为有“根本性偏差”后未进行重估,则可以对该国实施反倾销惩罚。这实际上是入世以来,我国外汇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受到的WTO 有关协定的压力。6月15日,IMF通过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货币操纵的认定原则是无须一国是否故意,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本汇率失调”或者“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即构成货币操纵。从立法的角度讲,必须注意上述动向。

1.2.2 外汇储备增长对外汇管理立法的新要求

近年,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我国外汇储备的运用问题成为一个理论及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于储备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目标等,多有争议与探讨。从外汇管理立法的角度,现行《外汇管理法》对外汇储备并无规定,《人民银行法》仅规定人民银行持有、管理和经营外汇储备,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问题是否予以规定,以使储备的管理、运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预期性,值得考量。

1.2.3 完善资本项目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资本流动的发展,在境外从事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项目活动越来越多,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但外汇管理条例中却没有体现,应予补充。同时,还应考虑转变我国以前一贯重流入、轻流出的立法取向,可考虑将监管重点转向资本项目资金运用的监管。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现有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的内容看,我国现行的资本项目管理对流入资金的运用管理尚需进一步加强。

2 新条例较之旧版改善之处

2.1 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2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是新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首先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其次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最后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新条例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3 新条例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翻阅新条例时,我们不难发现: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以上三条就已经很大程度的拓宽了外汇资本可能流出的渠道,不仅产生资本外逃,而且也为短期内国际热钱携带国民财富撤离提供了便利。我国应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还要适当考虑进出口状况、外债规模、实际利用外资等条件,根据持有外汇储备的收益和持有成本等状况维持一个国家的外汇收支平衡。否则,将会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增加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许复,刘文华.中国对外贸易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388-395.

[2]王灵华,谢朝阳,李洪梅,欧阳智华.国际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87-89,174-178.

作者:梁春艳

第3篇:《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续上期)

四、严格规范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依据、主体

除按国际通行做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条例》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第一,调整了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主体。原《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费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而《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业差别费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将企业浮动费率规定改为行业内档次费率,并规定了行业档次费率的确定依据和主体。原《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并且规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而《条例》第八条规定,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规定了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依据和确定主体。《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五、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强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一,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统筹层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国目前基本上实行市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据统计,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个直辖市外,全国有设区的市222个,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占了中国行政区划的绝大多数。需要强调的是,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是要求在这些市,将市区和市所管辖的县统一起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两相比较,《条例》的规定除了表述更为严谨外,还消除了原规定的灵活性,增加了强制性。

第二,强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做其他用途。这一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制度引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之中,并作了禁止挪用的法律规定。

第三,调整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原《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七项,即: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用、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条例》第十二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两相比较,《条例》的规定减少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六、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对劳动能力鉴定,与原《试行办法》相比,《条例》主要对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劳动能力鉴定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另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还可以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工伤鉴定的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选择具备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

第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适当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第一,将工伤医疗期改为停工留薪期,并且将最长期限由36个月缩短为24个月。同时提高了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原《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受伤停工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两相比较,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有了明显提高。

第二,提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规范了工伤医疗费用支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原《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另外,原《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对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超出有关目录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服务将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两点改变,一是将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改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将原《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对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两点改变:一是将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津贴标准统一为本人工资的7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对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

第六,对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主要有两点改变。一是将计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的基数,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是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死亡职工的本人工资。

八、严格了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追缴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另外,《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更为严厉。

《工伤保险条例》单行本和《工伤保险现行法律政策汇编》已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热线:010-64911190/64929211。

作者:苏 里

第4篇: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从严治党工作的新成就,对于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重要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道德的认同性,也体现了纪比法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的《准则》和《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切实提升个人作风和能力。 坚定政治信仰,做党的忠实追随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党是一个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先进生产力的政党,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无论世界如何变幻,社会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违背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虽然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出现过错误,让党蒙受了损失,但我们党通过自我纠正,走上了正确的道路。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党的利益坚决维护者和执行者。坚定的政治信仰是立党之本,我们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忠实信徒,永不叛党。 严厉组织纪律,做党的政策执行者。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革命与**的艰难岁月仍然发展壮大,是因为我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我们党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能够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是一个严密的政党,能够确保政策执行的坚定性;是一个严明的政党,能够确保所有党员的各种权益得到尊重。新的《条例》对严格组织纪律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那些投机分子,表里不一的人清除出党组织,让党的决策更加民主,政策执行更加顺畅,党员权益更加尊重。 严格廉洁自律,做党的纪律垂范者。清正廉洁,风清气正是立党之本,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形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根本。作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立身之本,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不以恶小而为之",新的《条例》更加凸显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处分力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新《条例》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人本关怀,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尽量把错误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早的提醒警示少数违纪违规同志,让他们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以避免让其身败名裂。因此,我们要做党纪党规的忠实执行者和率先垂范者,只有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好党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做党生命线的保护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作为严格执纪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更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培养道德情操,做党的形象维护者。有一副对联写道:"宦海无涯廉是岸,官阶有止德为高。"廉洁和道德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关键少数",对促进党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哪里当领导干部,无论是当多大的领导干部,廉洁是基本的要求,违反了廉洁要求就是政治生命的尽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认同,党员干部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脱离低级气味的人,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新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它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正面倡导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条例》从反面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为全体党员干部确立新标杆。我们共产党员有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坚持群众路线,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做党纪党规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三) 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

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0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环境,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纪律要求。

第5篇: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从严治党工作的新成就,对于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重要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道德的认同性,也体现了纪比法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的《准则》和《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切实提升个人作风和能力。

坚定政治信仰,做党的忠实追随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党是一个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先进生产力的政党,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无论世界如何变幻,社会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违背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虽然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出现过错误,让党蒙受了损失,但我们党通过自我纠正,走上了正确的道路。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党的利益坚决维护者和执行者。坚定的政治信仰是立党之本,我们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忠实信徒,永不叛党。

严厉组织纪律,做党的政策执行者。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革命与**的艰难岁月仍然发展壮大,是因为我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我们党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能够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是一个严密的政党,能够确保政策执行的坚定性;是一个严明的政党,能够确保所有党员的各种权益得到尊重。新的《条例》对严格组织纪律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那些投机分子,表里不一的人清除出党组织,让党的决策更加民主,政策执行更加顺畅,党员权益更加尊重。

严格廉洁自律,做党的纪律垂范者。清正廉洁,风清气正是立党之本,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形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根本。作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立身之本,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不以恶小而为之",新的《条例》更加凸显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处分力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新《条例》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人本关怀,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尽量把错误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早的提醒警示少数违纪违规同志,让他们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以避免让其身败名裂。因此,我们要做党纪党规的忠实执行者和率先垂范者,只有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好党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做党生命线的保护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作为严格执纪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更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培养道德情操,做党的形象维护者。有一副对联写道:"宦海无涯廉是岸,官阶有止德为高。"廉洁和道德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关键少数",对促进党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哪里当领导干部,无论是当多大的领导干部,廉洁是基本的要求,违反了廉洁要求就是政治生命的尽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认同,党员干部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脱离低级气味的人,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新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它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正面倡导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条例》从反面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为全体党员干部确立新标杆。我们共产党员有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坚持群众路线,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做党纪党规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三)

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

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

第6篇:新准则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新准则和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大重要举措,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条例》将纪律约束的对象从党的领导干部延伸到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强调全员性、全覆盖。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细化违纪行为,制定具体处分条款,新增了如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侵害群众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行为,对党员形成了全方位的约束,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规定。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结合组织部门工作的特殊性,我觉得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组织部门作为规定执行者之一,组工干部只有认真学习、熟悉掌握《条例》,在执行时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作为管理党员的部门,我们有义务、

有责任宣传教育《准则》和《条例》,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二是强化责任担当。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三是发挥模范作用。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篇二: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是从严治党工作的新成就,对于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全体党员的刚性约束,也是确保党的先进性重要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道德的认同性,也体现了纪比法严,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场。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的《准则》和《条例》为根本,加强自身修炼,切实提升个人作风和能力。坚定政治信仰,做党的忠实追随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追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党是一个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先进生产力的政党,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无论世界如何变幻,社会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违背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虽然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走过弯路,出现过错误,让党蒙受了损失,但我们党通过自我纠正,走上了正确的道路。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党的利益坚决维护者和执行者。坚定的政治信仰是立党之本,我们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纯粹的共产主义的忠实信徒,永不叛党。

严厉组织纪律,做党的政策执行者。我们党之所以历经革命与**的艰难岁月仍然发展壮大,是因为我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我们党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能够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是一个严密的政党,能够确保政策执行的坚定性;是一个严明的政党,能够确保所有党员的各种权益得到尊重。新的《条例》对严格组织纪律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把那些投机分子,表里不一的人清除出党组织,让党的决策更加民主,政策执行更加顺畅,党员权益更加尊重。严格廉洁自律,做党的纪律垂范者。清正廉洁,风清气正是立党之本,是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先进性,维护党的形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根本。作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是立身之本,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从小事抓起,俗话说不以恶小而为之,新的《条例》更加凸显了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处分力度,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党员干部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同时,新《条例》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人本关怀,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尽量把错误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早的提醒警示少数违纪违规同志,让他们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以避免让其身败名裂。因此,我们要做党纪党规的忠实执行者和率先垂范者,只有严格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维护好党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确保党执政地位不动摇。

坚持>群众路线,做党生命线的保护者。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新《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作为严格执纪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更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员干部有义务和职责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总书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厦是靠一砖一瓦砌成的,人民的幸福是靠一点一滴创造得来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的事业推向新的高度。培养道德情操,做党的形象维护者。有一副对联写道:宦海无涯廉是岸,官阶有止德为高。廉洁和道德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关键少数,对

促进党的发展,维护党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哪里当领导干部,无论是当多大的领导干部,廉洁是基本的要求,违反了廉洁要求就是政治生命的尽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认同,党员干部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一个有高尚品德的人,脱离低级气味的人,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拥护,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新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新要求,它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正面倡导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条例》从反面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做什么?为全体党员干部确立新标杆。我们共产党员有着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廉洁自律,坚持群众路线,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做党纪党规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

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

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三)

在实施四个全面伟大战略征程中,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及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部法规。这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显示了深化改革依规治党的必胜信念,在党史上具有划时代、打烙印的重大历史意义。本人通过全面学习两部法规,主要有三点体会。

一、全面学习,让《准则》和《条例》入眼

《准则》和《条例》是在继承中创新,呈现诸多亮点,主要是内容多、提法新、观点明,在过去的基础做出较大篇幅修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一是集中领学。《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原本本地学习法规的原文,在头脑中形成大致轮廓,了解大致框架。二是个人深学。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法规内涵、本质和具体条款,做到全面、具体。三是专家讲学。邀请纪委、宣传部、党校专家老师,借助五城同创分课堂,进行全面透彻准确宣讲,解决在领学、自学过程中疑问。四是以案促学。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违反条例原因、行为和处理结果,用生动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做了受到什么处分,达到以儆效尤警示一片的目的。

二、全面领悟,让《准则》和《条例》入脑

全面学习是《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的前提,全面领悟是守《准则》和学《条

例》的关键。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集中核定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解决了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问题。《准则》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全文共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共产党第一部全面倡导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基本法规,给我们共产党员树立起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重在立德。《条例》是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分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开出一份可操作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由此可见,《准则》和《条例》是有机结合、辩证统

一、前后呼应。每个党员守住了道德高线,就不可能够碰纪律底线,守不住道德高线,就用纪律底线去对号入座,亮出纪律戒尺.二是解决纪律与法律的问题。原《条例》存在法纪不分问题,让人难以把握和衡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显明特点。三是解决了从严和全面的问题。新修订《条例》和《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制约对象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体现全面特点。两种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体现从严特点。

三、全面遵循,让《准则》和《条例》入行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要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招标采购法的坚定维护者。我局具体负责全县招标采购项目的综合监管工作,严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流程,做实做强交易、管理、监督平台,依法处理投诉工作,自觉维护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择优择强、坚守有力的运行监管平台。三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四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0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环境,为我国早日实现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纪律要求。篇三: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

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

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

第7篇:【准则条例心得】公司学习新《条例》和《准则》心得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公司学习新《条例》和《准则》心得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的伟大工程,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整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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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城投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好干部。 学习新《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英山县工业经济联合会监察室副主任 王开文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整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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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1995 年以前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 “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 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 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 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整理范文

《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体会

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 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 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 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 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 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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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新《条例》,落实新举措

—学习《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心得体会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掌握《条例》的新内容和新特点

通读《条例》全文,条款和内容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条例》由原来的不分章31条72款修订为7章55条125款。此次修改《条例》,以《防震减灾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既保持法制统一,又突出地方性法规特点,可操作性更强,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各方面的关系和行为调整做了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整个条例有几个关键词:纳入、建立、开展和管理,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突出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条例》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突出地震监测预报统筹发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超高层建筑等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和

1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地震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3、突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设区的市以及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工作。

4、突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应急与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演练培训制度,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地震时间新闻发布制度,规范地震信息管理。

5、突出加强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同时对各种违法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特别对破坏监测设施、不依法履行抗震设防确定程序、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违法发布地震预测意见和散布地震谣言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防震减灾活动。

二、贯彻《条例》的新要求、新措施

新《条例》就新在,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防震减灾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新办法;针对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应对的新举措;针对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现状赋予了管理的新职责。作为具体的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我们不

2 仅需要把握《条例》修订的内涵,更需要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工作中。

1、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地震台站设施的维护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保证观测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及时组织核实,并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做出科学的研判。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意见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和省地震局,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震情跟踪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管理工作。

2、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能力

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是增强震害防御能力的关键。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确保《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积极参与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推进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从源头上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3、增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效果

《条例》属专业性较强的法规体系,无其他法律法规在社会公众中的宣传普及程度,需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宣传贯彻《条例》。这不仅要求从事地震工作的人员带头学习,还要在全社会不断宣传《条例》,并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做到集中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3个重点:各级领导、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宣传内容上,要以国家和省颁布的防震减灾法

3 律、法规、规章为主;在宣传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如讲座、培训、授课等。

4、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街道、村、社区,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结合所制定的预案组织好演练。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三网一员”网络,配备专兼职防震减灾人员,举办应急知识培训班,充实基层应急工作人员的知识需求。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加适量和,根据《扬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制度》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强化地震应急工作的督促和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应对灾害性地震事件能力。

5、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才能做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具有良好的法制意识,熟悉法律法规,懂得怎样做才合法,不合法的就不做,违反就属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能,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条例》是调整、规范我省防震减灾领域各方面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定和准则。它不是只对别的单位和别人的,也包括我们自己在内。我们一定要带头学习好条例,贯彻好条例,依法行政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第9篇:党员教师《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学 习 新 准 则 新 条 例 心 得 体 会

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对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细致的学习,感受颇多。

一、学准则、学条例,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廉洁从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进一步增强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决心对照《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廉洁从教,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服务学生。

(一)是以《准则》为标杆,严于律己。通过认真研读,我觉得《廉政准则》对于党员教师来说,是一个“安全网”,只要我们排除私心杂念,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党员教师对《廉政准则》应该心存敬畏,心怀虔诚,认真学习贯彻。要逐条学习,牢记在心;案头常放,警钟常鸣,真正使贯彻《廉政准则》。

(二)是以《条例》为底线,防腐拒变。党员教师要防腐拒变,必须在日常行为中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一要戒贪欲,二要重小节。

(三)是以廉建为契机,醒己律人 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我党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为动力,教书育人。党员教师要自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守住廉洁底线的同时,更应该在教育工作中有所作为,做出成绩。

二、通过学学守则、学条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进步和提高。

(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善于把所学科学理论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新的实际情况。要把学习知识的提高作为竞争意识,自立意识增强的基础,积极面对和参与社会竞争。

(四)是牢记宗旨,教书育人,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党员教师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学校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党章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党员教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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