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2022-11-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受到生活、学习、人和物的启发,我们会得到一些心得体会,将这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能让我们获得更多新的思想。如何写出吸引人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访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涉及《信访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分析

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与旧的《信访条例》相比,在信访事项的规定上有很大变化。明确行政复议范围与信访事项的区别及联系,对我们正确处理涉及《信访条例》的行政复议案件意义重大。

一、宏观把握

大家知道,不能单独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必须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人们一直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f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上述行为视为行政机关所为。关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已作出明确规定。分析《信访条例》关于信访的定义以及信访事项的规定可知,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相比较。信访处于一种补充性地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能信访。

二、具体分析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要求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经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并书面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认为,该行政机关将其投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是错误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是该省级工商局的法定职责,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投诉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问题的焦点在于,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是否属于信访事项。笔者认为,如果是在已经走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或者已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提出的投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投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或者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都是合适的,如果投诉时没有超过申请期限和诉讼时效,就不能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笔者认为,《信访条例》所说的信访准确讲是指行政信访。原条例对信访事项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难以区分什么信访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新条例的规定,则明确信访人针对这五类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的,属于行政机关信访的受理范围。这既与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也与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定位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1]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新版《信访条例》的这一变化可能不太惹人注意,并且也很可能被相当一部分信访群众所不解,但于建嵘研究员强调,“这一点其实意蕴深远,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这一变化在制度上的意义不言而喻,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与信访事项的区别及联系。

关于救济途径。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该行政机关是将其投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是合适的,符合《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的规定。1.如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这种改变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和一个信访事项处理的行为,对后一个行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2.如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当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把调查情况告知了投诉人(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同样是作出了两个行为,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要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条例》出台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复议机关需慎重对待,与法院协调一致)。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准予公司变更登记,投诉人提出的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原股东有虚假签字,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要根据行政机关应尽的审查义务或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的不同分情况处理。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原股东的签字和行政机关保存、的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档案中原股东的签字,按照一般公务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无法识别出有明显不同,那么,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法律义务调查清楚前后两个签名是不是原股东一人所签。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尽的审查义务或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与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尽的审查义务或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所以,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是重复处理行为。因为投诉人已经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原股东有虚假签字。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法律义务调查清楚前后两个签名是不是原股东一人所签: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原股东的签字和行政机关保存、的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档案中原股东的签字,按照一般公务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足以识别出有明显不同,那么,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调查清楚前后两个签名是不是原股东一人所签。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尽的审查义务或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与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尽的审查义务或者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相同的,因此,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具体理由是:(1)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1条第5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应当与行政诉讼保持统一。(2)投诉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允许投诉人针对行政机关不支持投诉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既是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又

有行政复议权重复之嫌。(3)《行政许可法》第69条是规定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的内容,并且第7条已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投诉人提出的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新股东有虚假签字,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在审查新股东的签字时只有形式审查义务,对投诉人作出处理时行政机关在审查新股东的签字时却有实质审查义务,正因为作出前后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义务不同,决定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并不是一个重复处理行为,当然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第二种情形,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处罚,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3.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能根本没有调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不作为),但信访机构还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了投诉人,同样是作出了两个行为,对不作为行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参见上述对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如果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根本看不出申请人是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行为不服,还是对不支持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为不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予以明确。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将其投诉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这种做法也是合适的。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不存在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以下分析对这种情况不再重复)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和可诉性问题,分析如下:

1.投诉人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投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申请复议或起诉?笔者认为,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说明其已放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途径,在申诉机关作出处理行为时,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也不具有可诉性。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部分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加以判断,本文不作展开分析。

2.投诉人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投诉时,已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尚在诉讼时效之内,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申请复议或起诉?笔者认为,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已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尚在诉讼时效之内,说明其已放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救济途径,但并未放弃诉讼的救济途径,在申诉机关作出处理行为时,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但具有可诉性。需要指出的是,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制定《行政复议条例》时,应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五部分作出规定。在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时尚在诉讼时效之内的情况下,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言自明:在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时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长。

3.投诉人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投诉时,尚在申请复议的期限之内,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申请复议?关键是对《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如何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可以延长期限的事由,情况比较复杂,基本的原则是依靠主观努力难以克服或制止的情况,事由要合情合理。[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是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事由。[3]笔者认为,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尚在申请复议的期限之内,说明其并未放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途径,在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同意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投诉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为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情形,属于“其他正当理由”,原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

三、结束语

实际上,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看不出申请人是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行为不服还是对违法广告的查处行为不服,并不全是申请人的错。《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可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三种:支持、解释和不予支持。该条例并未明确指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行为不服和对违法广告的查处行为不服的各自救济途径,这是一个遗憾。另外,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对此不服只能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是否应当修改相应内容?还有,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拒绝接受、不置可否、不予受理、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处理等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查申请拒绝接受、不置可否、不予受理、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处理等行为,能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信访条例》对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信访条例》对这两种情况作出规定之前,这两种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

从根本上说,以上情况涉及到的是信访制度的定位问题。是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大制度在立法上的选择问题,在此不作展开分析。

参考文献:

[1]王幼华编辑,新信访条例[S],以法治抚平群众难解之痛,人民网。

[2]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S],中国法制出版社,P63。

[3]李国光,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S],法律出版社,P276。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作者:吕凯峰

第2篇: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第3篇:信访条例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夏群梅

小屯小学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充分体现了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信访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查看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二、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继续开展省领导下访活动。完善信访奖惩办法,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借鉴江苏省宿迁市等地先进经验,通过宁波市的试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

三、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一般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的信访问题,以条为主,由该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上述原则,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五个不出:该乡(镇、街道)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乡(镇、街道);不出县(市);该省一级解决的问题,不出省(区、市);该部门和企业解决的问题不出系统。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将当前信访问题化解在县(市、区)以下基层。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四、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第4篇: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数学组 李聪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教师,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015年7月2日

第5篇: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许允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第6篇:学习信访条例的体会

通过学习《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

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臵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第7篇: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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