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2022-04-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课程考核是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它是评价老师教学的好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率的重要方式。在以往经济法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在考核形式、内容、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不利于老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听课效果的提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篇1:

探究性学习在中职经济法律课程中的运用

摘要:中职教育必须考虑社会对中职生的需求,遵循中职教学规律,顺应中职生的身心发展,以学生为本。探究性学习以学生为本,是非常适合中职教育的一种学习方式。本文就中职经济法律课程探究性学习的运用做了一番探讨。

关键词:中职 探究性学习 经济法律课程 运用

一、探究性学习在中职经济法律课程中运用的背景

中职生由于众多原因,常常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主动性不强,普遍存在“混日子”的思想,课堂上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睡觉的现象比比皆是。面对这种状况,许多教师都感到束手无策,只知道一味地抱怨学生,把责任推向社会。其实,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教师。

虽然教学改革已实行多年,但教师观念的更新仍然有待加强和落实。中职教育应以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为宗旨,以学生为本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科学地设计教学目标,并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或方法落实教学目标。笔者认为,鉴于当前中职教学的现状,教师必须注意两点:第一,由浅入深地讲解知识,让学生想学。这就要求教师直观、形象地呈现教学内容,注重启发和引导学生;第二,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爱学。这需要教师创新教学方法,设计精彩的课堂教学。

二、探究性学习在中职经济法律课堂中运用的必要性

探究式学习方式以学生为本,它既强调学生的感知、操作和语言等外部实践活动,又强调学生的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统一。如果教师应用得当,不仅能解决学生怎样想学、爱学这两大难题,而且能促进学生去践行和落实。

社会把中职生定位为自食其力的普通劳动者,这就要求中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而政治课已由传统的培养公民基本素质转变为培养公民现代化的人文素养,即培养中职生德育、思想、能力、审美等方面的素质。政治课教学目标的改变使得政治课教学不但要重视传授知识与培养技能,而且要把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造能力摆在教学活动的首位。

三、探究性学习在中职经济法律课程中运用的方法

最合适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是情境探索式教学模式,教师通过借助一定的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他们自觉、主动地观察,并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和感受,去思考、去感悟,最后动手实践,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能力,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信念。在这种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扮演着课堂活动的组织者、设计者、参与者以及材料的提供者等角色,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在课前下足工夫,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课堂操控能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践经验,笔者谈谈对运用探究性学习方式的看法:

1.材料或案例的选择要合适

材料或案例的选择是探究性学习课堂设计的基础,材料是否合适,将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在选择探究材料或案例时,教师必须注重材料或案例的亲历性、经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亲历性,即学生亲身经历的有直接或间接体验的材料,因为有了经历和体验,学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灵共鸣,便于达成共识;经典性,即这一类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学重点,有助于教师实现教学目标;近期性,即最近发生的事情,它更贴近生活和现实;趣味性,即选择的材料或案例生动有趣,寓教于乐。

2.材料内容展示的形式要贴切

在教学实践中,展示材料内容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学生表演、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教师口述等。表演最适合学生,如果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表演则更佳。这样一来,材料就更具说服力,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教师必须在教学前做好精心安排,学生的表演不仅要真实可信,而且要重点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在运用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等方式时,切忌平铺直叙,必须有层次性,即分阶段性的演示或讲述。这样可以设置悬念,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预测事情未来的走向;在运用教师口述时,教师不仅要具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及调节课堂气氛的能力,还要求学生必须跟上教师的节奏。

3.探究性学习的问题设置要重启发和引导

探究性学习始于问题的提出,重在问题的解决过程,它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教学的过程,学生在问题情境中主动探究、体验、发现,在探究过程中主动获取知识、运用知识。

探究性学习问题的设置是关键。首先,教师从触动学生心灵最感兴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调动学生的探究兴趣;其次,设计的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水到渠成有所衔接,体现出逻辑性和整体性。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再次,提问形式要多样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这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和灵活运用多种提问形式,如说一说、猜一猜、议一议、算一算、想一想、忆一忆等。教师只有常讲常新,才能使学生兴趣盎然,不产生疲劳感。

问题解决重在启发和引导。运用学生表演的方法,教师只要组织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使学生得到震撼和顿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传统的教师口述时,教师必须从学生感兴趣的材料入手,通过逐层剖析,启发和引导学生层层剥离;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学生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教师只有从中发现问题,才能适时地进行引导。这就要求教师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师恰当的鼓励下,才能使学生敢于表达、愿意表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主动思考。

4.探究性学习的反馈要及时

经济法律课程探究性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课上悟道,课下主动、有意识地修正自身的行为。只有及时反馈信息,才能保证最佳的教学效果。信息反馈过迟,是很难纠正学生头脑中固定化的错误认识;信息要及时反馈,才能使教师根据学生的听课反应,调节教学方法,制订补救方案和措施,强化学生课堂上学到的内容,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认识,从而使教学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

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篇2:

基于能力培养视域下的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改革分析

摘 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课程考核是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它是评价老师教学的好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率的重要方式。在以往经济法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在考核形式、内容、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不利于老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听课效果的提升。经济法课程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因此,基于能力培养视域下的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要从内容、方法、教学评价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进而提升学生的相关专业知识技巧,达到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能力培养视域;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刘霖(1983-),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硕士,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经济法课程作为国内高校在教学过程中的选修课程之一,与此同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在校所学的必修课,是国家为了培养出了解社会经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门关键性课程。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在对教学质量和提升学生的专业水平上没有发挥出关键性的作用。本文浅析在以往经济法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1]。

一、经济法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以往经济法课上老师只是要求学生对教材中出现的知识要牢牢掌握,并且能够背诵下来,忽略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活学活用的技巧,在考核时也没有参照实际的教学内容,这样培养出的学生严重的与社会脱节,让学生很难在培养高新技术人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问题[2]。

(一)对经济法课程和考核认识不足

由于教学体制、教学目标以及教学课时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法课程在其他非经济学的学科组成上属于选修课程,通常被定位为学期考查课,这就导致了很大一部分的老师和学生对这门课程产生了误区,认识既然是考查课,那就不需要投入大量的教学时间和精力进行课程的学习,这样老师自身的误解,加上学生的不重视,就使得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草草了事,对于考核也很松散,只要是学生正常出席都会得到一个不错的分数,这种教学模式严重限制了经济法课程的发展[3]。

(二)考核方式过于单一

以往的经济法课程的考核通常都是闭卷、开卷,或者写一篇有关经济法的学术报告,这些考核内容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结果通常都是根据一张试卷或者是一篇学术报告来评价一个学生经济法学习的好坏。闭卷考试通常在时间和试题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学生为了取得更高的分数,通常对知识点进行死记硬背,而开卷考试由于学生的学习水平不同,同时受考试制度的影响很容易出现雷同卷、抄袭的现象,这样助长了平时那些学习不认真、不努力学生的不良风气。有的学生为了应付考试在考前对知识点进行突击学习,死记硬背,考试过后就忘记了之前背诵的内容,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高分低能,不能更好地满足行业的需求。对于那些编写学术论文的学生来说,往往只是自圆其说,理论性的内容占据了过多的篇幅,并且也没有与生活实际相结合。这些考核方式过于形式化,不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个人素质,使得经济法课程的有效率大大降低[4]。

(三)过于注重理论的学习

在以往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考核的内容和学生学习的教学内容几乎一致,都是从最基本的定义、理论再到法律法规的学习,但是对于实践部分的学习却少之又少,在考核时考核的内容也仅仅是一些经济法中所涉及到的专业名词的解释、论述题、简答题等有关题型,对于考核中出现的案例也通常都是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和个人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没有针对经济法知识点之间的实践性、综合性、连贯性进行考核,尤其是学生在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综合能力也没有进行考核,这样抑制了学生专业水平的提升。

二、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的改革策略

由于在现有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在理论、方式还有评价体系上都有一些不足,这样严重阻碍了经济法课程教学进度,不利于老师专业课程的开展,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仅没有满足市场经济体系对于高新技术人才培养的规定,还不利于学生个人素质的提升。从根本上来说,现有的考核模式对于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究性都有一定的限制,同时还限制了老师教学活动的開展,因此,要想改革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强经济法课程和考核认识

课程的考核不仅能够看出老师专业课教学水平和自身的教学能力,同时还能检验学生对于经济法课程知识点的掌握情况,是提升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方法,也是检验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优化教学模式,提升教学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也应如此,考核模式的规范化、制度化是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其主要程度和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考核模式没有过多的联系[5]。

(二)规范考核管理方式

经济法课程的管理方式是有一定标准的工作流程,其中主要包含在考试前的出题,考试中监考以后考后的阅卷批卷,最后根据试卷分数和平时的表现给出综合性的评价,这里面最重要的部分当属老师的出题和综合性的评价。老师要改变以往的教学理念,开展教考分离,就是专业课老师只是根据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课程的讲解,考试的试卷由学校的教研室进行编制,试题的类型从老师平时中所讲过的类型题中进行随机选取,再由教研组的老师进行统一编制,进行考核,然后对学生的试卷进行随机性的阅卷批卷,开展规范化的考核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考核的公正、公平性,为教学评价和学习提供了较为科学的依据,有助于促进考核模式的改革。

(三)完善考核模式

为了开展高效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活动,老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灵活地运用多种考核模式:第一,要开展开卷和闭卷相结合的考核模式,是指对于一些经济法中最为基本的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试,像经济法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的应用,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等内容就可以以开卷方式让学生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查、自由选择探究内容来进行,这样在开卷的过程中还能提升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和思维能力。第二,开展笔面结合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考核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对于学生的临场反应、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活跃度等综合性素质没法进行考核。而经济法是要通过学习提升学生的表述能力、写作能力以及遇到突发情况时临危不乱、随机应变的反应能力,这样能力在笔试中无法得到考核,因此,要开展面试考核,考核的内容可以包括教学案例的分析、经济法问题的探究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6]。第三,学术性论文要与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相统一,例如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学生应该掌握的基本技巧可通过开展模拟法庭,辩论会、真实的社会案例分析以及实地的考察活动进行探究,当学生在学习时遇到难题时可以鼓励学生及时地去发现问题,然后针对这个问题开展专项探究活动,然后将探究的过程编写成学术论文,这样能够提升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个人的写作能力。第四,将日常考核和学期期末考核紧密相连,打破了传统模式下的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老师应对学生在相关专业课上出勤状况、学生课堂的表现、课后完成作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然后对于专业课程的理论知识、定义、定理这些客观类问题可以采用学生网上作答的方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老师和学生的学习任务。

三、结束语

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提升老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水平的保障。只有将经济法课程中的理论知识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制定一套符合行业发展、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大纲,并通过改革考核模式,进而实现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

[ 参 考 文 献 ]

[1]奥丽汗娜,吴莅芳.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经济法》课程与创新创业模式的融合[J].价值工程,2017(23).

[2]马芳.经济法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3]齐望均.基于能力培养的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16(22).

[4]康永琴.基于应用能力培养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7):120-121.

[5]张旭,黄少彬,赵建花,etal.基于能力培养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研究[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6(5):123-126.

[6]张新莉.高职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探析[J].价值工程,2017,29(11):176-177.

作者:刘霖

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篇3:

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性教学

摘 要:中国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即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此,法学教育必须突出研究性教学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创新能力的培养为己任,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法学教育;研究性教学

收稿日期:2011-11-08

作者简介:焦富民(1964—),男,江苏高邮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法学教育等。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质量工程”教改项目“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体系的设计与应用”和扬州大学重点教改课题“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与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一、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

全球化的进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之所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各国的经济大潮,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给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势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能够与时俱进的复合型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1]

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由于长期没有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原有的意识形态及历史原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方面曾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的国家。入世后,各种针对我国的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依然有增无减。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特别是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在不断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跨国、跨地区的矛盾与纠纷,因此,对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同时,在国内法律制定和运作过程中,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及有益的判例,并越来越多地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法律趋同化的进程。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大都是在世界文明的进程中, 通过不断试错与优胜劣汰存留下来的。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规则文明,是人类三种文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规则文明,前两种文明就不可能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在这个大规模的立法完善与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参加外,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与及配合。

经济全球化在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法学教育界如何培养法律人才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律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与之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并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革。法随时变,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须顺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如果不迎头赶上时代的脚步,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在起点上就缺乏竞争力,更无法获得领先时代的本领与智慧。为此,法学教育的目的与方式必须随着社会生活和价值观的变迁而进行适时的调整,打破学科壁垒、引进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空间视域和知识基座,为创新能力培养奠定基础。[3]而令人担忧的是,法学界就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是否应重新思考与研究?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应如何进行梳理并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应如何加以调整和充实?说到底,其核心就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正视这些问题, 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果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4]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之对接为媒介的,这必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产生广泛影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全球化的要求,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5]法学教育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6](p7)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7](p14)必然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非“完全式”的精英教育,也并非简单的普法教育,而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法学基础教育。普法教育只让教育对象“知其然”就可以了,他们不必“知其所以然”,更不必对其“所以然”背后的深刻理论底蕴加以探究。精英教育的对象,比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层次已经有了“知其然”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知其所以然”了,他们需要的是进一步探究这“所以然”背后的东西。与上述两种法律教育不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使之“知其然”,并学会以其初步掌握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来处理相关实务, 此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标;第二是使之有限度的“知其所以然”, 要向其传授、解释清楚某项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基本的社会功效;第三是适度地让他们考虑一些法学理论深层次的东西,教会他们自己去作出一些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要目标。当他们对一些最基础性的知识了解和掌握之后,一般也会不由自主地朝第二、第三层次的目标迈进。[8]这样说来,法学本科教育的最重要目标是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

总之,应对经济全球化,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

三、法学教育中研究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研究性教学体系尤为重要。法学研究性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的能力,包含着两个发展维度,即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

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注重激活知识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法学知识建构、法律思维培植、学术探究为核心的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识的传授不是灌输文本,而是传递生成性知识,法学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研究性教学引领学生关注历史、经济、社会等等更多领域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理解、内化与发展法律,形塑未来法律人的理论理性。然而,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不等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其对教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兼具学科专业研究能力与教育研究能力,关注学术前沿与司法实践,能使讲授变得更富有启发性,更有成效地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理论探究能力进行培养与锻炼;对学生而言,强调学习的自主性与探究性,不仅有利于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研究实现知识生长。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实发现、职业素质养成为核心的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与重构、法律规范择取、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论证实践、法律表达以及法律实务中矛盾的解决等,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所必须的职业操守与职业技能,锻造实践理性。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更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它是以培养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与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于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学理念、师资配置与课程设计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多被理解成理论教学的附庸,如案例教学法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识别、证明、重构事实,如何择取、运用法律,更多时候仅仅是作为某一理论的解释工具,且案例常常经过修剪,失去了真实生活的复杂性。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法律文书及写作”课程,“只关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撰写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针对性,学生很难从这种法律文书课程中获得对法律后果的理解,无法感到智性的挑战,很难激发学习的热情。”[9]模拟法庭教学不是为学生提供相对真实的“演兵场”,而是为了熟悉诉讼程序而由少数学生参加多数同学观看按照剧本进行的表演。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有效的目标组成、实践指引与过程控制机制,学校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脱节,在某些学校核心实践环节——见习与实习因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与考核标准、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保障甚至流于形式。

深化我国本科法学研究性教学改革,应当关注法学的双重品性,强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行。

一是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进入法学院之初,应强化新生研究体验,设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由资深教授主持的“导读”课,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科研兴趣,重在让学生了解科研的意义,为研究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增加讨论课,课堂讲授与学生的研究性学习相结合,使教师讲授变得更富成效、学生学习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其三,设立“问题与理论”研习小组,通过广泛阅读或社会调查,对法律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还可邀请实务专家指导,强化法律思维运用能力。其四,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在相应课程中增加研究写作性课程和相应的考试内容,并对学生的选题与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引导。其五,对高年级学生开设各种跨学科的专题学术研讨课程,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以促使有学术兴趣的学生深入到理论探究的领域。

二是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法科低年级,让学生通过参加典型案例研讨活动、有目的的课外见习庭审观摩等活动培养其对法律的感悟力,提升其法律思辨及法律事实发现的能力。其二,创设问题情境进行职业道德训练,使学生生动而深刻的理解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感悟法律精神。其三,对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诊所,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由法律实务专家指导的实战型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其四,重新构建法科生实习体制,由法学院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承担学生实习教育责任,确定明确的实习目标,强化过程控制。加强法学院与具体实习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提升学生综合法律实践探究能力提供最有效的平台。在实践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实践教学体系是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的,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同时还应从整体上策划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目标与要求、措施与保障。法学教育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比较强的实践环境,让每个大学生在四年中能系统接受这些实践环节的培养和训练。”[10]

总之,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是交融在一起并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原因和解决对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相互影响彼此共存,是法学教育平行发展的双翼,共同实现着法学教育的目标。

【参考文献】

[1][3]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01).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M].2010-2020.

[4][10]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法学家,2003,(06).

[5]霍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J].法学评论,2002,(04).

[6]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焦富民,李云波.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行政与法,2006,(05).

[9]朱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02).

(责任编辑:王秀艳)

Research Type Law Education under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Perspective

Jiao Fumin

Abstract:The law education in China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lobal development trend and reorient the law education aim,i.e.cultivate the legal talents with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and global concept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solve the complicated social problems.Therefore,the law education shall focus on the important role of research type,take the cultivation of innovative talents as responsibility and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Key words:economic globalization;law education;research type teaching

作者: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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