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2022-11-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从条例到法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法》针对上述问题,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具有显著进步,而且在内在理念上有明显革新。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轻罪法;社会转型;多元化

Absract:Public security penalty regulation have so many defects, such as, regulation scope is too narrow, extent is too small, types is too lack, process is too simple, considered these problems, and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values,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law reinforce coherence between this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 procedures, increase scopes and kinds of penalties, put forward a high requirement to social security branches. This law not only has an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an innovation in inner ideas.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penalties;minor crime law;social transition;plural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20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之《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与法律本身的发展。1986年的《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整部法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加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颁行,公安行政立法工作也不断加强与完善,特别是消防、交通、公民身份证等已经或者正在单独制定法律,其内容大大超出了《条例》的范畴,对《条例》是很大的冲击,也与《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法律冲突 。

从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修改《条例》开始,《条例》修改小组深入调查、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当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标志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一、《处罚法》增改特色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处罚法》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这主要体现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比如,在办案程序方面,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而且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

(二)体现了法制统一的精神

实现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衔接,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

(三)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提高罚款处罚幅度

《处罚法》与《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罚款处罚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一类行为最高可以3000或者5000元罚款处,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三是对行政拘留规定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五)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

《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

(七)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因此可以说,《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二、《处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但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何应对社会转型,就反映在了本次立法的指导思想中。

(一)社会转型和《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处罚法》是在社会转型的这个背景下修订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一部法律会产生影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处罚法》修订的社会背景,就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

中国社会到底进行一种什么样的转型呢?我国20年以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结构的变化,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研究的是人,从人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法律上是否具备了一个主体的资格。治安管理中考虑到你有没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主体资格,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法律上不能作一个主体。从主体角度看,改革20年造成“从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到主体多元化”的主体的变化。

20年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在转型,从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政府企业成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是一样,公民生活资源不全是单位给了,主要从市场上获取。大学生双向选择,个人的独立性也在增强。人从依附关系走向独立关系。

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权利结构方面:从国家制造走向市场制造。过去你享有什么权利那是国家来安排的,国家来制造的。现在要靠市场,靠市场的交易,我花了钱我拥有了所有权。现在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权利来源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权利结构背后隐含的逻辑在改变。

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获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过去的身份社会逐步转变成契约社会。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社会存立的基础,社会变了,你一种制度一部法律相应的也要转变。企业事业单位从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状态转化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应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人的违法行为,法人变成我们的处罚对象。问题的提出反映到立法都说明了我们社会转型的背景,过去我们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因为每一个单位后边都有一个行政部门主管单位,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现在独立了,独立的同时它就获得一种能力,它可以不听你的。那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话,都不听我们的,那怎么办呢?那就必须赋予你权力。法人的违法就必须给你处罚。过去都是对个人,现在有了对单位的处罚。

对于个人,社会转型中个人依附关系在逐步的改变,他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独立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使得社会充满了活力,同时也给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出现了新的违法类型,比如球迷闹事。这在原来的计划社会中不可想象。都体现了个人人格独立带来的相应变化。再如穷富分化后出现组织乞丐行乞的行为,乞讨本身不应当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组织乞讨的那个人,丐帮帮主。这种现象说明,随着社会主体独立性的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都会出来,过去国家安排社会的时候是不可能的。打击的应当是组织者而不是乞讨者本身。这都是社会多元、社会活力的增强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闻所未闻的新情况,必然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权力作出很大的扩展,就很有必要了。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警察权力必须相应增强,这也是社会转型对警察权提出的新要求。但是,在加大权力的同时又必须增大对它的制约。

(二)从社会控制型转为权利保障型在过去的体制下,整个治安管理要服务于社会计划体制的类型

国家通过计划把所有社会生活进行了安排,在这种人为安排的秩序下,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型。但是改革以来,社会在转型、治安管理逐步转变成权利保障型。如过去体制要把一个人严格控制在一个地方,现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活起来,要求把地域打破,城乡分离的界限要打破,户籍制度相应的也要改变。

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人们进行权利交易的场所。相应的国家管理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第一,你要确立交易的规则;第二要维护这样的规则;第三在权利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去安排这个交易,而是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交易是交易者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介入。比如象踢足球,政府要退出球场,但不是不管,你要当好裁判。我们要维持市场交易的这个秩序,保证权利交易的正常运行。

(三)警察权力扩大的控制和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警察权力的扩大,比如处罚的范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的增大,权力的增大也需要我们做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从过去片面强调权力转向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并存。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没有行政权力那国将不国。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别人服从的一种力量。社会要有秩序,我们只能在一种秩序中生活。可秩序靠什么来维持呢?要靠强制力量靠权力。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的交通秩序是不可思议的,你走大街上车可能从你身上压过去。我们需要秩序,政府应当提供这种秩序,而要提供秩序则必须要享有权力。

但是权力的另一面,作为强制力量,在运用过程中它可能会损害到被管理者,不该处罚的罚了不该强制的强制了,被管理者的权利就受到损害了。双重性意味着既是公民所必须反过来又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西方政治学有句经典“权力半是天使半是魔鬼”,权力维持秩序带来秩序时是天使,但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就成了魔鬼。权力既保护我们的利益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威胁,权力的双重性也注定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约束规范和控制的必要。

法律规定只能是、也仅仅是纸面规定,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将法律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们对《处罚法》的关注又不能止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向来都缺少“控权”的传统。因而,治安管理领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因此,《处罚法》的实施仍然值得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

作者:吴宏毅

第2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多地物业公司和违法个人被处罚

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各地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宣传,严格组织落实,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高层民用建筑开展了专项检查。

北京西城

8月3日,北京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针对辖区一高层小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开出罚单。

当日下午,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到六铺炕高层居民楼,对前期发现的消防隐患进行复查。在此前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居民楼楼道内,存在部分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車等消防隐患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物业公司和居民个人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高层居民楼内仍然存在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违规的经营性单位即小区物业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对违规的非经营性个人即居民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江苏无锡

8月5日,江苏省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阴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消防设施进行改造时停用喷淋系统,且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

消防监督员依据《规定》对物业管理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要求相关负责人按现场实际情况立即落实整改。

广西桂林

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县高层民用建筑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经检查发现桂林市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楼梯间、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该小区还存在私拉乱接飞线充电的现象,小区物业虽然在单元楼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了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海报,但依旧有大量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共走廊里,堵塞了消防安全出口。

检查另发现广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检查组人员依据《规定》对两家物业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2000元,并要求相关负责人按现场实际情况立即落实整改。

河南周口

8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一家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情况。

消防监督员依据《规定》对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处罚款3000元,并要求相关负责人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立即落实整改。

四川达州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四川九星超越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一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经进行现场核查,举报情况属实。在后续调查取证中发现该小区控制室无证的值班人员,本人并不知道要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其岗位是物业公司安排的。达川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四川九星超越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瑞安

8月4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瑞安市万松东路165号的瑞安市罗阳大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浙江安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指派无证人员在消控室值班。

消防监督人员现场察看该消控室值班记录本后,依据《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新余

8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多个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2000元。

第3篇:从“规定”到“条例”

2017年1月15日,出席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800多名市人大代表,将步入人民大礼堂,履行神圣的职责。

在每位人大代表的公文包中,都会有一本《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这部《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凝结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血和智慧,也凝结着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

缘起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是市四届人大第一次在代表大会上审议的一部法规草案。

“什么法规上大会审议?什么法规可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都是有明确划分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余捷说,地方立法条例是人大行使基本权力的规则,既涉及到代表大会,又涉及到常委会权力的行使,在常委会审议后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草案的情况并不多,最近的一次是2009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本届人大第一次在代表大会层面审议法规草案,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程序以及对法规案起草机制进行明确和完善,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一系列的亮点让这部法规的制定备受关注。

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地方立法程序规定),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立法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

时间表

法因时而立。修订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势在必行。

任何一部法规的制定绝非一蹴而就。

下面是《重慶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立法时间表: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程序规定的修订作为立法预备项目。

2016年3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启动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修改工作,对法规的修订进行调研论证。

2016年6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原则、修改方向和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向常委会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确定了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修改的基本思路。

6月17日,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修订送审稿初稿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进会听取了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相关修改工作和下一步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的汇报。

7月底,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送审稿征求意见稿送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社科院等13家单位以及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3条。

8月初,为进一步研究论证民族自治立法的相关问题,法规起草组赴广西、贵州等地学习立法经验。

8月底,送审稿修改稿再次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意见。

9月12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送审稿修改稿。

9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草案)的汇报。

9月27日,立法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将草案印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集中研究修改和充实完善,形成立法条例草案二审稿。

11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立法条例草案。

11月2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中主任会议决定,将立法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五次會议审议通过。

聚智

从春到夏,从夏到冬,一环扣一环,紧锣密鼓,有序开展,其间的辛苦可想而知。

“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充分反映各方意愿,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体现了实情民意,使‘立法之法’接地气。”余捷如是评价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立法条例草案共1万多字,共八章85条,包括总则,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公布、备案和解释,其他规定,附则。

从内容来看,立法条例草案增加了立法权限、法规解释、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等规范立法活动的实体性内容,明确了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规定关系本市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立法条例草案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执行、调整程序,拓宽了立法建议项目的收集渠道,调整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通过主体,强化了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增加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立法条例草案拓展了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提出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同时健全了法规案起草机制和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

此外,立法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声音

立法的过程是争论的过程,也是汇聚智慧,形成共识的过程。争论的声音越充分,立法会越周全、稳妥。将担忧和质疑转变为科学立法的推动力,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民主政治的体现。

“在立法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到底是用‘立法规定’还是用‘立法条例’的名称,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告诉记者。

一种声音认为,应该用“立法规定”,因为从内容看,主要是对立法程序进行规范。

另一种声音认为,立法条例草案增加了立法权限、法规解释、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等内容,原有法规名称已无法完全涵盖,应用“立法条例”名称。

“从实际来看,这次修改的内容增加了法规立法解释,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内容延展至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是一部系统规范全市地方立法的综合性法规,最后,法制委员会确定用‘立法条例’。”张山说。

不止如此。对于名称是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还是“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也有不同声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重庆市的地方立法活动指的就是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政府只有法规的提议案权,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自治县的条例也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在名称上没必要再冠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在二审后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改为了“重慶市地方立法条例”。

在一审、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条例草案各抒己見,哪怕是对一个标点、一个字词都字斟句酌,提出建议和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以及立法法对立法质量的提高都有要求,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必须从立法草案抓起。但在实践中,在地方立法层面,部门主导立法的现象非常严重,各地都有这种情况,法规起草部门倾向于强化自己的权利,加重相对方的义务。所以,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有更加严格、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规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防止部门利益法治化,拓宽民主参与立法的途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立法要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立法,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要扩宽,而且还要落实,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公开以后还要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公开以后征求意见哪些采纳了、哪些没采纳,要给社会一个说法。应该增加公民个人对地方性法规可以提出法规解释请求的相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规划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立法档案相关内容的规范。

有意见认为,实践中,对于法规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仍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情形,通常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表决,而不必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有意见表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可以由制定机关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进行规范。

……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梳理讨论,尽可能吸收采纳各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立法条例草案就是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经过一审、二审,立法条例草案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日趋成熟。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中主任会议决定,将立法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800多名市人大代表在大会之前召开拿到了立法条例草案,提前研读、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培训会,要求他们向代表作具体讲解,参加代表讨论,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了解和把握这部法规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大会审议这一法规草案做好准备。

我们期待,随着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审议通过、实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地方立法工作也必将迈上新的台阶。

推动良法善治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特征,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规则之治,以科学立法为首要。

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逐渐取代“社会管理”,“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成为工作布局,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治国理政,尤显重要。

“为了谁”是构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本质的目的,也是我们判断和检验“良法”的基准。体现全社会的共同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内核。

科学立法是推动良法善治,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地方立法条例是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管法的法”,它的出台对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法治重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视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作者:王君宏 常畅

第4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 - 1 -

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

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

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 安全生产一般规定

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

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1.15:作业人员登高或下地面,随起吊物件同上下的一次罚款200元。

2、安全生产专项规定

2.1: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安全规定

2.1.1:施工现场所用的电器设备安装时必须按照“三相五线”的规定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设备安装后经验收合格才准接通电源使用;严禁一闸多用。违者处罚300元。

2.1.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导铜芯软电缆,不得有接头(若有接头一应包扎结实并将电线接头处打结);电线拖地必须采取绝缘及防磨损、防潮、防断等措施;严禁将电缆(电线)直接捆绑在外架钢管机接地铁件上。违者处罚200元。

2.1.3: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具有完好的安全防护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正常、各种配件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违者处罚100元。

2.1.4:需要在施工现场的临电箱、电缆等临电设施上搭接电线或电箱移位,必须由项目部专业电工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现场临电箱、电缆进行搭接、移位操作;严禁将无插头的电线、电缆直接插入插座中。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2.1.5: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穿道无保护,线路架空不符合要求,电线乱拉乱搭,用其它金属代替熔丝的每处罚200元。 2.2:安全防护措施及作业的安全规定

2.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并按安全帽正规佩戴,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50元/人次。

2.2.2:木(钢)模板及部件材料拆除后,严禁任意堆放拆下部件或材料(所有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违者处罚100元/次 2.2.3:严格按照卸料平台限重、限量规定堆放材料,严格执行“当日堆放,当日吊运”,禁止材料在卸料平台过夜。违者处罚200元/处. 2.2.4:施工现场所有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安全员批准,严禁任意乱拆、乱移、乱动,或经批准但在作业后没有恢复,对作业人员处罚200元/处。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施工现场所有使用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班组都必须到项目部办理动火手续,违者处罚100元/次。

2.3.2:办理完动火手续的施工作业必须具备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如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工作结束应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违者处罚200元/次。

2.3.3:管理好电焊、气焊设备,二次火线、焊把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现象;氧气、乙炔、割具应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表、阀、管质量和安装合格。违者处罚100元/次。 2.3.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材料堆放场或有明确禁止标识的地方吸烟,违者处罚200元/次。

3:文明施工规定

3.1:各班组使用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在未施工前应分隔出“成品区”、“半成品区”和“废料区”;违者处罚100元/次。

3.2:施工中混凝土搅拌作业严格执行“日做日清”、“谁做谁清”,将作业中的废料、建渣(沙灰)、废水清理出搅拌站外指定堆放点;违者处罚200元/次。

3.3:严禁在河渠、湖塘里洗澡、游泳;在施工期间出现此种情况一律罚款400元,如出现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均由施工方承担。

3.4:不得在施工现场聚众赌博,违者处罚200元/次

3.5在施工现场或临时住处班组之间、组内成员之间不得吵架、闹架;严禁打架、斗殴。违反者除承担对方医药费外,对当事人双方处罚100-500元,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施工方处罚1000-5000元。

3.6:对损坏现场绿化及卫生设施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处,施工方并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3.7:对盗窃、破坏现场材料、设备、成品者(个人),处按其赔偿所有损坏费用外,对个人处罚500元,对施工方处罚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3.8各班组在施工现场临时住宿的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安排,不得私占、乱搭住宿、库房,如有违章按以下条款处罚:乱搭住宿(库房)班组每次处罚1000元,拒不拆除者按每天100元处罚,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全全负责。

附则:

1、项目部以专项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对违章现象(行为)采取“三不过四)的处罚程序,即:教育警告、整改通告、处罚通告、清退出场。

2、 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管理重点的不同,项目部还需要拟定各种“专项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本条例的补充,具有同等管理效力。

3、 处罚单由项目部安全员开出后,经项目部责任工长签字后生效。

4、 所有罚款单交公司经营管理部,直接在班组当期支付的工程款(工资)中扣除。

贵州警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部

2013年6月20日

第6篇:班级纪律规定及处罚条例

自习课违纪现象

①课堂上走动;②聊天;④喊叫;⑤故意发出其它有碍课堂安静的声音 处理意见:

A.让该同学担当一天的纪律委员,若当天有课堂纪律违纪现象,则一同接受处罚。

B.以上违纪,先由班干出面教育处理,若不听从班干的合理处罚意见,则交由班主任从严处理。

2.课堂上:

①(包括自习课与上课课堂)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②上课趴倒、睡觉或坐姿过于夸张,影响到周边同学听课学习的;③不经教师允许中途擅自离开教室的④上课玩手机

处理意见:

A.对于趴台睡觉的,自动罚站5分钟,让自己清醒后方可坐下。

B.玩手机的一经发现给以没收,老师保管,到期末归还。

C.对于中途离开课堂的无理行为,请自觉向科任老师道歉,并写悔过书存档。

3.作业问题:

①不按时完成作业;②迟交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上交的,算迟交);③抄袭作业(主动去抄袭别人和给别人抄袭自己的,同等处理);④作业不按规定要求,字体潦草、

处理意见:

A.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科代表登记并催该同学于第二个期限时间内补交,若能依时补交,则记录“迟交”,若仍不能上交作业,则视为缺交。

B.抄袭作业的,应重新独立把作业完成,并写一份500字的说明书。

C.作业潦草,将样品班级展示,并买一本练字本,潦草一次,练习3页。

4.乱丢垃圾:

处理意见:

A.一周之内,若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乱丢垃圾,则应主动写500字的说明书,若要班干出面催交一次,则加罚100字,依次累加。

C.若一天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应主动承担一天的班级卫生保结。

5.仪容仪表:

①发型不合格,经过老师提醒三次以上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过关的;②指甲过长,经提醒两天以上不修剪的;③进教室不戴红领巾的(一天中在教室发现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不戴红领巾);④衣服上有明显的个性涂鸦

处理意见:

A.对于发型不合格,则依照学校的处理意见处理。

6.走廊违纪行为:

①在走廊追逐打闹,玩球(篮球等);②故意跳起拍打班级标志 处理意见:

A.没收球,并自觉停打该类球一个星期。

B.发现一次,原地弹跳10次,若造成损坏,则照价赔偿。

7.劳动值日不尽职的:

①包括逃避劳动、自私心比较重(即只完成自己部分,而不协助同学完成就离开的);②值日负责人当天离开教室不关门关窗不关电脑的

处理意见:

A.摘抄一篇与劳动有关的美文

B.摘抄一篇关于责任心的文章,并在第二天早读时念给全班同学听。

注:除以上处罚外,以下有12条建议供参考,特殊情况,经班委商量报班主任同意后,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条来代替。

1.讲一个哲理的故事

2.为班级添加一本有意义的书籍

3.写500字以上检讨,并展示在班级违纪专栏内

4.自觉上讲台向全班同学道歉,并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检讨

5.讲一段父母的辛劳故事

6.讲一段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的辛劳故事

7.讲一个伟人故事

8.任选班上5个同学,说说他们的优点

9.说说自己的优点

10.唱一首歌曲

11.清洁讲台桌面三天

特别声明

1.班级违纪条例执行过程,即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若有同学能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可由班委及班主任商量随时更改,解释权归班委所有。

2.凡是违反以上条例的,若能主动向班主任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则由班主任酌情减轻处罚。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广州绽美商贸有限公司

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让公司的经营现场环境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舒适优雅的的工作环境,实现文明办公的要求,特拟定以下管理条例:

1 保持公司整体环境良好,不得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 桌面上随时保持整洁,东西不得随意摆放,不得摆放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公司会定时抽查,如发现桌上脏乱,处以50元罚款。

3 不得随地丢垃圾,保持各自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洁,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处以50元罚款。组长跟所有组员互相监督。

4 公共区内禁止吸烟,如必须吸烟只能在室外区域或洗手间内吸,吸完后请将烟灰处理干净,如发现在室内吸烟者,处以50元罚款。 5 当天负责值日者,需将办公室的垃圾桶垃圾清理好。

6 会议室要随时保持清洁,会议室开完会后要将其收拾干净,并将椅子摆放整齐。

7午餐后要负责桌子的卫生打扫 ,并将垃圾放置于特定的地方。饭盒不得乱丢乱放。

8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卫生情况,属于该组的卫生区域内如有发现卫生问题,组长直接负起责任,罚款100元。

以上管理条例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一次扣除50元,违反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者一次扣除200元,请大家共同监督,各组长监督组员负卫生连带责任,希望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办公坏境。

此条例即日生效!

广州绽美商贸有限公司1

第8篇: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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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第 2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第 3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第 4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第 5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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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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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宿舍处罚管理条例

《工商管理学院宿舍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最近一段时间我院宿舍大功率电器使用现象频繁发生,宿舍出现脏、乱、差等严重的问题,为了加强我院宿舍安全建设,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宿舍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大功率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锅、电热杯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和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违反者按以下条例处理。

凡发现有大功率的宿舍,第一次违反者对宿舍全体成员进行口头批评,并写深刻检讨(5000字以上)交给辅导员;两次及其以上违反者,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全部评优评先资格,党组织发展资格也将受到影响(党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关纪律处分)。

对其大功率使用者本人扣其相应的品行分一次5分,宿舍长一次2分;使用者不承认的,扣宿舍全体成员品行分5分。

第二条: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被褥要叠放整齐,地面要保持干净卫生。宿舍卫生由自律委周

一、周三例行检查,每月评比最优最差宿舍,在院内进行公告。

检查宿舍卫生有不打扫的给以宿舍长通报处理。

被褥不叠放整齐的给以本人通告批评。

第三条:换锁及晚归现象

宿舍有换锁现象要交一把钥匙给楼管,否则后勤检查打不开门的会按大功率情节对待

对于晚归人员,宿舍长要及时把晚归人员报给自律委人员,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在通报、处罚发出后有疑问者请及时与自律委联系。

第四条: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阳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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