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022-09-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从条例到法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法》针对上述问题,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具有显著进步,而且在内在理念上有明显革新。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轻罪法;社会转型;多元化

Absract:Public security penalty regulation have so many defects, such as, regulation scope is too narrow, extent is too small, types is too lack, process is too simple, considered these problems, and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values,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law reinforce coherence between this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 procedures, increase scopes and kinds of penalties, put forward a high requirement to social security branches. This law not only has an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an innovation in inner ideas.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penalties;minor crime law;social transition;plural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20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之《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与法律本身的发展。1986年的《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整部法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加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颁行,公安行政立法工作也不断加强与完善,特别是消防、交通、公民身份证等已经或者正在单独制定法律,其内容大大超出了《条例》的范畴,对《条例》是很大的冲击,也与《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法律冲突 。

从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修改《条例》开始,《条例》修改小组深入调查、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当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标志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一、《处罚法》增改特色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处罚法》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这主要体现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比如,在办案程序方面,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而且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

(二)体现了法制统一的精神

实现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衔接,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

(三)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提高罚款处罚幅度

《处罚法》与《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罚款处罚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一类行为最高可以3000或者5000元罚款处,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三是对行政拘留规定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五)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

《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

(七)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因此可以说,《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二、《处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但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何应对社会转型,就反映在了本次立法的指导思想中。

(一)社会转型和《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处罚法》是在社会转型的这个背景下修订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一部法律会产生影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处罚法》修订的社会背景,就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

中国社会到底进行一种什么样的转型呢?我国20年以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结构的变化,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研究的是人,从人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法律上是否具备了一个主体的资格。治安管理中考虑到你有没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主体资格,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法律上不能作一个主体。从主体角度看,改革20年造成“从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到主体多元化”的主体的变化。

20年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在转型,从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政府企业成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是一样,公民生活资源不全是单位给了,主要从市场上获取。大学生双向选择,个人的独立性也在增强。人从依附关系走向独立关系。

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权利结构方面:从国家制造走向市场制造。过去你享有什么权利那是国家来安排的,国家来制造的。现在要靠市场,靠市场的交易,我花了钱我拥有了所有权。现在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权利来源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权利结构背后隐含的逻辑在改变。

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获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过去的身份社会逐步转变成契约社会。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社会存立的基础,社会变了,你一种制度一部法律相应的也要转变。企业事业单位从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状态转化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应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人的违法行为,法人变成我们的处罚对象。问题的提出反映到立法都说明了我们社会转型的背景,过去我们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因为每一个单位后边都有一个行政部门主管单位,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现在独立了,独立的同时它就获得一种能力,它可以不听你的。那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话,都不听我们的,那怎么办呢?那就必须赋予你权力。法人的违法就必须给你处罚。过去都是对个人,现在有了对单位的处罚。

对于个人,社会转型中个人依附关系在逐步的改变,他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独立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使得社会充满了活力,同时也给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出现了新的违法类型,比如球迷闹事。这在原来的计划社会中不可想象。都体现了个人人格独立带来的相应变化。再如穷富分化后出现组织乞丐行乞的行为,乞讨本身不应当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组织乞讨的那个人,丐帮帮主。这种现象说明,随着社会主体独立性的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都会出来,过去国家安排社会的时候是不可能的。打击的应当是组织者而不是乞讨者本身。这都是社会多元、社会活力的增强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闻所未闻的新情况,必然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权力作出很大的扩展,就很有必要了。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警察权力必须相应增强,这也是社会转型对警察权提出的新要求。但是,在加大权力的同时又必须增大对它的制约。

(二)从社会控制型转为权利保障型在过去的体制下,整个治安管理要服务于社会计划体制的类型

国家通过计划把所有社会生活进行了安排,在这种人为安排的秩序下,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型。但是改革以来,社会在转型、治安管理逐步转变成权利保障型。如过去体制要把一个人严格控制在一个地方,现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活起来,要求把地域打破,城乡分离的界限要打破,户籍制度相应的也要改变。

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人们进行权利交易的场所。相应的国家管理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第一,你要确立交易的规则;第二要维护这样的规则;第三在权利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去安排这个交易,而是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交易是交易者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介入。比如象踢足球,政府要退出球场,但不是不管,你要当好裁判。我们要维持市场交易的这个秩序,保证权利交易的正常运行。

(三)警察权力扩大的控制和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警察权力的扩大,比如处罚的范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的增大,权力的增大也需要我们做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从过去片面强调权力转向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并存。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没有行政权力那国将不国。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别人服从的一种力量。社会要有秩序,我们只能在一种秩序中生活。可秩序靠什么来维持呢?要靠强制力量靠权力。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的交通秩序是不可思议的,你走大街上车可能从你身上压过去。我们需要秩序,政府应当提供这种秩序,而要提供秩序则必须要享有权力。

但是权力的另一面,作为强制力量,在运用过程中它可能会损害到被管理者,不该处罚的罚了不该强制的强制了,被管理者的权利就受到损害了。双重性意味着既是公民所必须反过来又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西方政治学有句经典“权力半是天使半是魔鬼”,权力维持秩序带来秩序时是天使,但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就成了魔鬼。权力既保护我们的利益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威胁,权力的双重性也注定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约束规范和控制的必要。

法律规定只能是、也仅仅是纸面规定,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将法律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们对《处罚法》的关注又不能止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向来都缺少“控权”的传统。因而,治安管理领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因此,《处罚法》的实施仍然值得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

作者:吴宏毅

第2篇: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条例的审视与思考

[摘 要]高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呈上升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探寻了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种种原因和内在规律,以求制订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教育管理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 违法犯罪行为 措施

[

[作者简介]曾士云,杭州师范学院体育健康学院(浙江杭州 310012)

高校学生正处于身心“全面突击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他们的身心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已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加之严明的校规校纪,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极少数高校学生缺乏基本道德修养,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学校的处分或司法部门的制裁。虽然是少数学生的违法行为,但其在广大学生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校风校纪建设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为此对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条例等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校学生成才的社会大环境和校园小环境,强化高校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的法律保障,提高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促进高校人才整体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为21世纪培养更多、更好的身心健康的高新科技专业人才。

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帮助下,我们采用高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连续20年对北京、黑龙江、广东、浙江、新疆等17个省市自治区的607所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高校数和年均在校学生数分别占全国同期高校数的56.47%和在校学生数的55.78%。在此基础上,结合抽样调查、个案分析、专家咨询等研究方法,了解20年来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分析、探寻了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种种原因和内在规律,以求制订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教育管理方面的对策。

一、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其主要特点

1.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界定

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整体概念,即高校学生中各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称为“违法行为”。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按性质可分为3个层次,即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前者指刑事违法行为,后者指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2.刑事违法行为

即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或刑事制裁。虽然高校学生刑事违法行为被处以各类刑罚的仅占学生总数的0.015%,但在校园中和社会上产生的不良影响却是很大的。高校学生刑事违法行为以盗窃犯罪行为居多,特别是大都市高校中偷盗和拆卸自行车的现象极为普遍,虽经综合整治,但仍有极少数的高校学生因偷窃自行车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甚至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或劳教处罚。近年来,高校学生暴力性人身伤害犯罪行为、诈骗犯罪行为和性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

3.民事违法行为

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此种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高校学生民事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范畴,如利用合同诈骗或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

4.行政违法行为

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此种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高校学生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迟到、旷课、考试作弊、小偷小摸、打架和赌博等,它是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主要构成,约占违法行为的80%,也是各级各类高校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高校学生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学校管理的不严,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大学教育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缺陷。

二、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

1.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阶段性与波浪性特点

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阶段性与波浪性特点与当时的社会大气候、校园小环境及学生构成特点有着密切关系,并具有强烈而鲜明的时代特点。20年来,高校学生违法率年均为1.16%,可分为4个阶段。1981~1985年均为0.75%,为缓慢阶段,年均上升0,11%;1986—1990年均1.82%,为波浪式阶段,年均上升0.38%:1989年上升幅度高达0.71%;1991—1995年均1.40%,为下降阶段,年均下降0.36%;1996~2000年均0.86%,进人平稳阶段年均下降o.u%。因此,对不同时期的违法行为应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管理手段和教育方法,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2.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具有“两低”的特点

一是旷课、作弊、打架和赌博等低层次违法行为是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主要构成,约占违法行为的70.0l%,其中旷课为26.46%,考试作弊为29.27%。20年来旷课和考试作弊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占50~70%),也是各级各类高校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从1994年起,许多高校对考试作弊加大了处罚力度,分别采取了勒令退学或开除等处罚措施,由此才使得此种违法行为略有收敛。二是低年级学生违法比重较大,特别是二年级学生所占比重最高达39.34%;其次为三年级,占25.54%;四年级占19.30%;一年级占11.97%。

3.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构成的年级特点和差异性

由于一年级学生刚进入大学,他们对学校的一切还比较陌生,因此相对比较安分守已,其主要违法行为反映在学风类方面。临近毕业的学生为了毕业分配不受影响,加之年龄的增长和学校教育的影响,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力,违法率有所下降,其主要违法行为的构成也有一定的变化,即赌博行为急剧上升。而二、三年级的高校学生已失去进校初期的胆怯,对高校学习生活有了一定的体验,加之无毕业分配等制约性因素,因此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比较焕散,当面临某些突发性的偶然事件或问题时,心理状态易发生偏差,容易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因而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日趋增多。

4.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具有性别差异的特点

通过对102所高校54 660起违法行为的个案调查,其中男性占83.88%,占在校男生数的1.55%;女性占16.12%,占在校女生数的0.63%。近年来,高校女学生违法行为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多,尤以学风类(占57.91%)和生活作风类(占22.83%)为主;其次为偷窃、赌博类,占5.47%,打架类占2.28%,其他违法行为占11.41%。近几年来,因生活作风违法的女性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大都市和中心城市的高校中,女生的违法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涉外因素,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5.学校学生违法行为具有“滑坡性”特点

其主要表现为,(1)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2)打麻将或扑克牌等→赌博→偷窃,(3)超前消费→高消费→偷窃、诈骗等,(4)早恋→越轨(婚前性行为)→个别的性道德败坏,(5)单个违法(学风类和赌博)→同寝室违法,(6)“从众行为”→“地缘圈”或同班结伙违法行为(打架斗殴类为多),(7)寝室→班级→校内→校外→校内外勾结(打架类、偷窃类、生活作风类),(8)追求享受→追求个人利益→损害或出卖集体和国家利益;(9)自尊→自卑→自我悲观、自我失落或自我膨胀。

6.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特点

从高校所在地理位置的分析表明,大都市和沿海地区高校学生的违法率较低,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和广西等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内地和边远地区高校学生的违法率偏高,如云南、海南、四川、贵州和青海等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他省市区基本上与全国平均水平相似。

从违法类别的分析表明,北方和内地的打架类和旷课类违法行为高于南方和沿海地区;而生活作风类和考试作弊类违法行为则相反。大都市和中心城市中的高校学生参与打麻将赌博和偷窃等违法行为偏高。

三、高校学生违法后受处分的类别与构成

各高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学生违法处罚条例,根据学生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认识态度予以不同的处分。20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受处分率年均为0.87%。

处罚类别的构成与特点。警告类和记过类为主占83。01%,主要是低层次违法所致。留校察看类、勒令退学类和开除学籍类占16.97%,其主要是多次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所致。受处罚高校学生中的二年级比重最高,占36.06%,这与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构成特点相似。

高校女学生违法行为受处罚情况与特点。虽然女生违法行为的人次和比例明显低于男生,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却比男生严重,受到处罚的人次和比例也较之男生严重,即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类的比重达21.62,明显高于总体16.97%的比率,其主要是由生活作风类违法所致。

处罚类别构成带有一定的“城乡差别”。依据学生家庭住址的统计分析表明,因犯低层次违法行为受警告类和记过类处分的,城市学生与农村学生所占比重大体相同,分别为48.26%和51.74%。但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察看、退学和开除类处罚的,城市学生占59.39%(多因生活作风或赌博类),明显高于农村学生的40.65%(多因打架类或偷窃类)。

高校学生违法行为受处罚情况具有的区域性特点。对打架和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南方地区严于北方地区,对旷课和生活作风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北方严于南方。

四、高校学生违法处罚条例的特点及缺陷

为了加强高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高教部门和各高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地区和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高校学生违法处罚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条文过于宽泛,没有说明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罚。从我们所收集到的100多所院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来看,其主要共同点是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基础上加以扩展,规定了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处罚的实施细则。

2.高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主要缺陷。相对法律法规中过于笼统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多年前制订的法规不可能完全符合现在的形势,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高等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打架的事亦屡见不鲜,学生状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如对“学生作弊一律开除”及“不正当性关系”的质疑。重庆邮电学院“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还有田涌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学校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学校的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理、合法。

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维权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修改,界定应该更清晰。高等教育规章制度和高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某些缺陷应及时予以完善。

五、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对策

1.强化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突出思想教育领先的原则,坚持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育人方针。面对新技术革命挑战、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渗透与反渗透的“没有硝烟的战争”,要打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动仗,从而培养学生为实现理想目标而执著地追求、满怀信心地坚持、矢志不渝地为之奋斗的精神。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首先是要有理想。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为崇高理想而献身的精神,他才会真正具有一种历史使命感,一种责任和义务,一种爱

校、爱国、报国之心,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一种伟大信念和百折不挠的信心。同时,高校要适应信息网络技术普及与发展的新形势,善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2.要重视和加强对高校学生违法问题的深层次和系统的研究,对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有的称之“违纪行为”或“越轨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明确的阐述,并尽快制定有关高校学生违法处理的细则。各院校负责学生工作的有关人士都一致提出,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应加以细化,统一尺度和处理细则。各兄弟院校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我们所收集到的100多所高校的学生手册来看,制定适用全国范围的具有教育法规性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的条件已初步具备。

此外,某些地区司法公安等部门对高校学生违法行为挽救性的“从轻处理’或“网开一面”的做法有待商榷。

3.注重高校学生价值现的研究与教育。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变革期,文化多元化倾向日益突出,对高校学生价值观具有直接影响并随之产生一系列变迁。从变迁的规律来看,主要是围绕着三个基本主题:一是“主观世界的探索”,即高校学生对自我意识与发展前途的关注,二是“客观世界的探索”,即高校学生对社会改革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与前程的参与;三是“思想理论支点和精神家园的寻找”,即高校学生寻找自我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理论依据,寻找人生与社会的终极价值。从变迁轨迹来看,“社会思潮”往往与高校学生文化“热点’相共振。每当社会经济、政治呈现高潮时,高校学生价值取向以及“热点”主题往往转向“关注社会”方面,而当社会经济、政治出现滞胀或失重状态时,高校学生的价值取向和“热点”主题也经历了屡次起伏与交替反复。因此,价值观教育应当使高校学生的价值取向呈现出积极的、肯定的、正面的和进取的因素。

4.健全管理体制,优化育人环境。要重点解决有关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体制形式、工作职能和运行通畅等问题。严格教学管理、教学要求和常规制度,严格考试命题和考试制度,严格升留级与淘汰制以及择优分配等。完善管理制度,以法治校,给学生必要的合理的约束感,逐步形成他们正确的是非观,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优化校园环境。校园内的舆论宣传导向、环境布置导向、高校学生日常行为导向,都应有利于高校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还要施教于乐,开展文明寝室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充分运用奖惩制度。

5.预防为主、把握重点,加强枚纪校规和法制教育。要做到校纪校规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抓紧抓好新生入学初的行为规范的强化教育。要注意高校学生的自我修养,促进高校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提高,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素质提出的更高需求。要注意教育时机的选择以求最佳效果。强化法制观念的系列教育,即形象化、长期化和阶段性教育。对学生要有重点的观察,对学生当中的某些违纪行为要有科学的预测,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注重节假日的防范教育,及时处理好偶发事件。对学生违纪及处理的情况应纳入学校教育评估体系和常规统计工作之中。

6.现场遏制管理和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现场遏制管理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扩大,要运用典型,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要讲究“违法”后的“治疗”教育。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1 000余所高校培养了1 500万名毕业生,促进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但有极少数高校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甚至触犯国家刑律,受到了学校的处分或司法部门的制裁,既影响了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又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年来我国高校学生违法率年均为1.16%,受处分率为0.87%,其中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平均每年约2 100人,按国家对每生每年投资12 000元计算,每个学生在校时间按2年计算,即白白浪费教育经费约2 520万元。

我们要重视和加强对高校学生违法特点和原因的研究,探寻其内在的规律,强化高校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高校学生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这将有利于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高校学生成才的社会大环境和校园小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高校人才整体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为21世纪培养更多更好的、身心健康的高新科技专业人才。

作者:曹士云

第3篇:论我国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完善

摘要: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引下,我国广州市制定了第一个控烟法规。随后,哈尔滨、天津等城市也开始了禁烟条例的起草工作。但天津控烟条例因立法没有通过而被搁置。以天津市控烟条例为例,在行政处罚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控烟法规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

控烟条例;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处罚方式

文献标识码:A

原定于9月中旬在天津市人大进行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天津控烟条例》)二审被推迟。天津市法工委对负责《控烟条例(草案)》起草的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了两条要求:一是,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细节;二是,制定执法细则,明确如何执法。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在禁烟条例中应当得到很好的体现。《天津控烟条例》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一共四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控烟条例对单位、个人、餐饮场所的行政处罚,及扰乱执法的行政处罚。对控烟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处罚方式也做出了规定。

1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指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控烟规定的主管部门有四种类型:以卫生行政部门做为主管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控烟工作;由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例如《广州市控烟条例》中就规定设置安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控烟进行宣传、检查工作。

《天津控烟条例》兼取上述各种模式所长:第四条规定“设立健康促进委员会”,第五条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控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控烟实施监督执法”包括了教育、人力、文化、体育、公安卫生、民政等。也就是说,《天津控烟条例》中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三个: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是一种卫生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专门部门协调的多元化行政主体指导方式。我国吸烟的人数庞大,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起到管理控制的效果,《天津控烟条例》的这种做法将行政主体范围扩大,有利于开展全市的禁烟工作。

但是,这种多元的模式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做到各司其职但又要加强分工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前提,通过研究《天津控烟条例》可以看出,其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十分明确。对于哪一个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哪一个部门进行微观控制,在不同的控烟范围内哪一个部门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如果梳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2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指行政处罚活动的承担者。这里的行政承担者是组织而非个人。在控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行政主体执法的工作。哪些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控烟行政处罚权、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本人认为这些都是禁烟条例中应当涉及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的控烟立法,控烟行政执法主体总共有两类:一是设立场地管理者作为执法主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要求各国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建立全面无烟环境,相应地,可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为场地管理者的控烟模式。二是设立控烟专员。沈阳市设立“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重庆市设立“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爱卫会设立禁烟专(兼)员”。《天津控烟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确定控制吸烟流动执法人员”也是采用了设立控烟专员的执法模式。

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是应该纳入控烟条例的,否则就会进入重实质轻程序的误区。《广州市控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执法程序纳入到控烟条例中,这是控烟立法的一个进步。而在《天津控烟条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执法流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今后控烟条例制定应当加强的部分。

3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在控烟条例中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违反控烟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国通过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内接触烟草烟雾。明确了控烟禁烟的适用范围。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导下,我国控烟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绝对禁烟区和相对控烟区。绝对禁烟区指禁止吸烟的区域,在此区域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相对控烟区指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立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广州市控烟条例》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绝对禁烟和相对控烟的范围。《天津控烟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规定了下列场所禁止吸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吸烟室的设立条件。

虽然我国各省市都规定了绝对禁烟区,但也提出了保留,建立了相对控烟区,这主要受限于我国烟草市场发达、吸烟人群庞大。在遵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

4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学理论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大类,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天津控烟条例》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及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如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可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不尽完善。首先,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根据情节进行区分,控烟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些场所吸烟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天津控烟条例》只规定了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不分情节的笼统立法,势必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过轻或过严的问题。

其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也过于狭窄,只在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罚手段。我认为可以增设处罚种类,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警告,对情节较重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而且,对于处罚模式,《天津控烟条例》中采用的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双罚制。该种模式为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通例,同时亦为北京市、重庆市、杭州市、沈阳市等多数地方控烟法律规范所采。既能对吸烟场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又对吸烟者个人予以适当的警示和处罚,利于控烟法规的实施和推广。《天津控烟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并规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却对控烟负责人的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我认为,应当赋予控烟负责人一定的权利,如有权要求吸烟者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或者有权驱逐、对于要求缴纳入场费的场所不予返还入场费。这样才能便于控烟负责人开展控烟活动,也能够减少控烟中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控烟行政处罚法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24.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1.

作者:祖兰兰

第4篇: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昂柏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生产部员工管理条例

※:为加强车间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全员素质,强化员工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建立一个融洽、求实、创新的团队,现制定本条例。

一:严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代为打卡,不无故怠工等不良行为。

二: 全体在职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穿工衣、工鞋、戴厂牌。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与个人卫生。

三:严禁在车间内吸烟,严禁将火种带进工厂。

四:上班期间不得聊天、串岗、打瞌睡、吃零食、听MP

3、玩手机、发信息、看报、外出、听歌、唱歌、接听电话、等做一些低级趣味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 工作时不得无理取闹、消极怠工、严禁拉帮结派、制造是非、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凶器等法律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六、上班期间,不得私带亲友及外人进入车间。不准外出预约。(特殊情况需请假并经拉长同意)

七: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图利他人或自己,不得贪污和挪用公司财物为私人谋利,不得损失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八: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因工作需要而被调动岗位、工作地点、职务者,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违抗。

九:所有员工上班担前五分钟,准时打卡进入车间,并迅速的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按迟到处理。

十:所有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言语得当,不得顶撞上司。如有问题,可以单独与之沟通或书面呈报。

十一:以上规定请大家自觉遵守,如经常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者,公司将示情节

适时给予辞退。

第5篇: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广州绽美商贸有限公司

卫生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让公司的经营现场环境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舒适优雅的的工作环境,实现文明办公的要求,特拟定以下管理条例:

1 保持公司整体环境良好,不得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 桌面上随时保持整洁,东西不得随意摆放,不得摆放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公司会定时抽查,如发现桌上脏乱,处以50元罚款。

3 不得随地丢垃圾,保持各自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洁,如发现乱丢垃圾者,处以50元罚款。组长跟所有组员互相监督。

4 公共区内禁止吸烟,如必须吸烟只能在室外区域或洗手间内吸,吸完后请将烟灰处理干净,如发现在室内吸烟者,处以50元罚款。 5 当天负责值日者,需将办公室的垃圾桶垃圾清理好。

6 会议室要随时保持清洁,会议室开完会后要将其收拾干净,并将椅子摆放整齐。

7午餐后要负责桌子的卫生打扫 ,并将垃圾放置于特定的地方。饭盒不得乱丢乱放。

8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卫生情况,属于该组的卫生区域内如有发现卫生问题,组长直接负起责任,罚款100元。

以上管理条例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一次扣除50元,违反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者一次扣除200元,请大家共同监督,各组长监督组员负卫生连带责任,希望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办公坏境。

此条例即日生效!

广州绽美商贸有限公司1

第6篇: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第 1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第 2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第 3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第 4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第 5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第 6 页 共 6 页

第7篇:员工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宿舍管理,有效的执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处

罚有据可依,特制定本条例。

2.试用范围

适用于居住公司宿舍全体人员。

3.管理处罚内容

3.1 住宿人员应按宿舍管理员指定房间、床位入住,发现私自调换的,一次每人处罚 50 元。

3.2 住宿人员在宿舍内赌博、打架斗殴的现象,发现一次每人处罚 200 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若是本公司员工作开除处理。

3.3 宿舍内严禁喂养宠物,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并没收宠物,对严重影响宿舍卫生的加罚 200 元。

3.4 严禁在宿舍门口、楼道乱放物品,一经发现作垃圾处理,自行车未停放到指定地点的一次处以 100 元罚款。

3.5 在宿舍内烧煮和烹饪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具,违者没收炊具或电器物品并处罚款 200 元。因使用电器具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3.6 员工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处 100 元罚款并将外来人员清除宿舍,若因外来人员造成公司及公司其他员工财物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7 私接电源的违者处 100 元罚款。

3.8 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支弹药、铁棍等物品带入员工宿舍,违者依法报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本公司员工作开除处理,同时承担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

3.9 室内用具摆放整齐、自觉保证室内卫生。室内脏乱严重的处以 50 元罚款。

3.10 未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将寝室内的家具与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的处的

50 元罚款。

3.11 随意挪动、损坏消防器材的处以 200 元罚款。

3.12 其它处罚按《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处罚实施

综合管理部宿舍管理人员将会对员工宿舍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以上违

规、违法行为,综合管理部宿舍管理人员将对该人员开具处罚通知单,本厂员工

的由宿舍管理员将责任人确认的处罚通知单交公司人事管理员,在当月工资中扣

除;外包队员工的,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至其所在外包队负责人,并在其当月工程

款中扣除。

5.说明

本处罚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综合管理部。

第8篇: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们国家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罚的法律。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9月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5章45条,规定了11大类共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3种处罚种类、裁决与执行的具

体方法等。

《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9篇:员工宿舍管理及处罚条例

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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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的管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寝室长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寝室长配合人事行政部实施奖惩制度。

一. 员工宿舍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物品摆放有序,统一标准。有专人保管好房卡,如有丢失按原价赔偿。

二. 员工入职后由本人申请,人事行政部登记并安排住宿,员工不得随意自行安排和调整房间,违者罚款50元。

三. 员工请假需争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如有外出不归寝的情况需争得部门经理签字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如外出未争得部门经理同意私自外出视为旷工),外出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酒店概不负责。

四. 员工辞职(或被劝退

开除等),在履行辞职相关手续后,在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或寝室长的现场监督下,搬离员工宿舍,不得逗留,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1 五.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六. 人事行政部有权合理安排和调整人员房间,任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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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不得拒绝;有异议可向领导反映。

七.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随时清扫不得堆放.乱丢果皮纸屑、个人衣物、鞋子或乱倒赃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八. 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挂,起床后被子叠放整齐,违者第一次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

九. 各房间基础的保洁工作由房间在宿员工负责清理,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抽查,卫生抽查不合格者,按50元/人罚款。

十.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能器具。 十一. 宿舍内禁止发生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打架 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并予除名。 十二. 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留宿,宿舍住宿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归寝时间为22:30,逾期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50元/人。

十三. 严禁宿舍员工出现混寝.窜寝,违者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十四. 因员工作息时间不同以免打扰到已经休息的

2 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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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任何时间段禁止员工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大闹打闹,进入宿舍后要做到语气轻、动作轻,违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按50-100元/人罚款。

十五. 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

3 报告直属部门经理,视情节严重性是否需110报警,一经查实,给予偷盗者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 员工宿舍实行优秀寝室月评比制度,优秀寝室给予50-200元奖励,

为确保所有在职员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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