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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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行动重点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严惩处。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9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各地工信、交通运输、工商、质检、公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公安、质检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主要任务: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底)。主要任务: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主要任务:系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精心策划专项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要结合“3·1”事故和“7·19”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区、市)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安委办,各省安委办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省安委办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2篇:变电站变电运维中的危险点控制探析

摘要:变电站的安全高效是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电力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就给电能的运行带来挑战。文章深入探讨了变电站运行维护中存在安全隐患,对潜在危险进行科学预防,提出了一定见解。

关键词:变电运维;隐患风险;应对措施

引言

针对现阶段已有的变电运维技术而言而言,变电运维技术在日常实际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危险状况,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的针对变电运维过程中的危险点展开细致且详细的研究与分析,希望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有效保证实际操作人员的生命与安全,同时,真针对供电设备的正常运维和使用也具有非常关键的启发性作用。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变电运维中的危险点控制。

1变电运维中的危险点

1.1变压器操作中存在的危险点

在变压器操作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危险因素,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一点儿错误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伴随严重的人身伤害,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在切合空载变压器时可能出现的操作。过电压属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变压器的绝缘保护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种可能是在变压器绝缘保护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促使变压器的空载电压产生一定的提高。由此可知在对变压器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只有严格按照变压器的操作标准进行作业、才能有效确保电压器的绝缘具备良好的稳定性。

1.2母线倒闸操作中存在的危险点

在母线倒闸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点。在母线倒闸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容易被发现的潜在危险因素。例如:断电现象的产生、自动装置的切换、对空载母线进行充电操作时会突然产生串联振动现象,这些状况的产生都会影响到母线倒闸的正常操作。因此在实际操作母线倒闸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做好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正确的倒闸操作原则,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防护准备和危险措施分析,尽可能的减少直流回路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不当的错误操作,就会是自动装置和保护装置在运行过程中接收到错误的指令,进而产生相应的错误动作,从而引发相应的危险现象,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标准作业程序,以正确的操作方式进行直流回路操作。

1.3由于天气原因而产生的危险点

天气情况的异常变化会对变电的运行带来非常大的危险,是變电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发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这种危险境况的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因此这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由于冬天的室外温度普遍较低,充油设备会因温度的降低而不断下降,进而导致导线之间的距离相互拉近;由于夏天的室外温度普遍较高,充油设备会因环境温度的升高而不断上升,进而导致导线与导线之间变得较为松弛;大风会将一些杂物挂落到引线上,使引线由于重力的增加而变得下垂;大雾环境下会使设备出现闪络现象;雷雨天气它会使电力设备出现相应的接地现象,所以身为一名合格的电力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是和注意天气的变化情况,根据对工作所在区域内的气候进行总结,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变电运维管理方案,在能够预测天气将要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在变电运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天气因素而引起的事故。

2变电运维中的危险点应对措施

2.1提高变电运行维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电力企业应努力提高变电站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要提高变电站运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提高运行人员的责任心和对运行工作的认可,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提高变电站运营人员的专业素质,各企事业单位可提供技术培训资源,使运营人员掌握变电站运营应急处理技术方法。能够及时、正确地作出反应,提高运维人员的专业运维技术水平,同时具有极高的专业运维技术水平、促进变电站高效率、高稳定性的运行,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故障位置及原因的快速识别,可在短时间内迅速作出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操作者的高度责任感及对变电站运行的认可,可帮助操作者充分了解变电站的运行及维护。为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职业应对心理,电力公司和单位需要对一线操作员进行相应的意识培训,并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在操作过程中高度集中精力,谨慎地在短时间内检查设备各部分的性能,核实信息。还需要增强变电站运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在运行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稳定的心态,保持沉着冷静。严肃对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相关的运营工作能够顺利、稳定地发展。

2.2 建立健全变电运维工作体系

实施行动的基础和前提是科学、有效的工作制度。转化与分布操作是系统运行的过程。要从电力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完善运行程序,明确操作纪律,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转换和运行。变电站、配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体系涵盖了广泛的业务内容,技术内容、管理内容和安全内容。因此建立的变电运维工作体系应包含各方面的运行与维护,而电力公司的运行与维护也应完全纳入系统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的核心是安全。当需要开发一个操作系统的时候,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考虑每一个安全措施。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建立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纳入考核范围,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主动变为被动。安全性意识严控"三班倒",确保每日所有班次准确,并采取后续措施,减少因三班倒质量差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严把设备验收关,做好验收记录。利用数据统计分析工具,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并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完善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变电运维工作的检修与维护

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变电站充满了挑战和危险,且其的危险发生时间很难预料。因此需要在在保证人员、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对变电站进行运行维护。保证变电所的正常安全运行,保证变电所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综上所述,变电运维工作的开展包含许多方面,具有内容多任务杂的特点,只有在工作中进行正确的操作,才能充分作好硬件运维风险点的控制,确保变电运维工作的高效、安全、稳定到开展。

参考文献

[1]徐伟玲.变电运维现场作业安全防护及监控技术研究与应用[J].通讯世界,2019,26(02)∶164-165.

[2]严玲玲,胡翰文,余欢.变电运维精益化管理方法探究与实践[J].设备管理与维修,2018(15)∶20-21.

[3]任景武.分析变电运行工作存在的弊端及变电运维[J].中国高新区,2018(08)∶136.

[4]许强.变电运维管理中的危险点分析及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7(20)∶139-140.

作者:陈治强

第3篇:变电运维倒闸操作的危险性策略

摘要:电网要确保电力持续平稳地供应,就需要加大力度确保变电站安全有效运行。变电站运维倒闸操作是确保电网安全供电的重要环节,为了避免误操作事故发生,就要控制好倒闸操作危险点。文章针对变电运维倒闸操作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并就此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策略。

关键词:变电运维;电力设备;倒闸操作;危险点;变电站;安全供电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高科技元素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电力能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依赖,不仅需要电网能够满足电量需求,而且还要提高电能质量。电力系统的设备运行中,倒闸操作有误,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而影响到系统正常作业,防治倒闸误操作成为电气系统安全作业的重要环节。供电公司要确保安全供电,就要熟练倒闸操作。

1 倒闸操作中存在的危险点分析

1.1 制定切实可行的倒闸操作方案

倒闸操作是需要电力系统运维人员熟练掌握的操作技术,要使作业情况准确无误,就要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制定操作方案,并下发到调度部门,对操作方式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操作有误或者操作方案不够切合实际,就要予以及时调整。

1.2 对倒闸操作危险点阶段性分析

组织班组对过去的倒闸操作情况进行经验性总结,主要是针对倒闸操作中所存在的危险点以及有效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研究。对于重大的操作,除了参考倒闸操作危险点的总结之外,还要组织操作方案的交底工作,针对危险点进行阶段性分析,集思广益,制定防范措施。此外,还要从危险点出发,针对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操作技术能力和倒闸操作风险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测评,做好综合评估。同时,还要对操作人员的倒闸操作过程进行研究,指出存在的不足,以避免误操作重复出现。

2 变电运维中倒闸故障的原因

2.1 线路维护不到位引起的倒闸故障

电力系统的线路具有整体性,特殊性质的线路被安置在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特殊地方,容易导致维护不到位而发生倒闸事故。虽然出现倒闸故障存在着诸多的客观原因,但是人为操作的影响是最大的。线路维护人员如果没有良好地维护线路,加之倒闸操作人员缺少专业的技术辨别能力,就容易导致出现倒闸故障。

2.2 开关问题引起的倒闸故障

由于开关问题而引起的倒闸故障,在于后备保护动作发生,使得三侧主变中的一侧有过流通过,导致单侧开关跳闸。这种倒闸故障的发生是由于没有对倒闸以准确判断。特别是由于变电站内部问题而导致的倒闸故障,就很难对开关的拒动做出判断。

3 预防倒闸操作有误的防治措施

3.1 严格制定倒闸操作的标准程序

3.1.1 电力运维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自觉性。电力系统属于高危行业,要确保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就要使得每一项操作都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电力运维人员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不断积累经验,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而导致误操作事故发生。为了提高管理的严谨性,避免存在形式化监督,就要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求操作人员能够按照标准化程序操作,并提高职业自觉性。

3.1.2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六禁止”、“六必须”条令。所有的值班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六禁止”、“六必须”条令。“六禁止”条令为:禁止无操作票、无操作指令、无监护的操作;禁止无视操作票操作、随意中断操作、随意操作解锁。“六必须”条令为:必须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要能够对工作现场的各项标志准确识别;必须要能够看懂系统模拟图;必须持有操作票且能够遵守现场运行规程;必须明确操作指令;操作工具必须要合格。此外,在倒闸操作过程中,要求执行标准化操作,但是操作过程不易太复杂,要能够操作简单,且对于具体的操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3.2 班组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倒闸操作危险点预防控制教育

3.2.1 组织班组工作人员开展经验交流。根据班组工作情况定期地开展预防控制教育工作,主要是针对于一段工作中所存在的倒闸操作危险点进行研究,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提升技术操作人员的危险意識。这种危险性教育不仅可以让操作人员感受到环境危险点的存在,而且还能够自觉地总结经验,并从现场工作的角度出发做好防护措施。班组会议将安全教育变成经验交流和自我教育,职业工作人员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而是提升了主体意识,进行相互教育,由此提升了安全教育效果。随着班组安全操作意识的增强,对于确保安全生产非常有效。

3.2.2 班组会议中要着重于危险点分析。班组定期开展讨论会议的重点内容是分析倒闸操作危险点,并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在对倒闸误操作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要运用逆向思维,对于某些危险点所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以对于操作人员发挥警示的作用。由于变电运维特殊的工作环境,对操作人员具有针对性地讲解各种危险,可以更为直观,且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以提高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3.3 注重运维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

3.3.1 针对现场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变电运维过程中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存在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基于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有限,使得工作人员凭借自己有限的工作能力对于工作现场的危险点难以驾驭。因此,增强操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提高危险点的预防控制分析能力,而且还能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我管理,自觉调整工作状态。这就需要管理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环境将适合于提升操作人员职业素质的培训计划制定出来,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创造学习条件,要求操作人员接受培训后,要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够上岗,以推动运维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降低误操作几率。

3.3.2 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活动。在对操作人员开展培训中,要注重针对工作实际进行讲解,并结合操作示范,以使操作人员在工作中按照规范的程序操作。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自觉性,可以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运用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赏罚分明,以提升操作人员的自我学习、自我完善意识。面对不断更新的变电技术,在培训内容中要能够体现出来,并及时地对课程内容进行调整,以改善操作人员的变电工作能力。在技术培训中,虽然是开展教育培训,但是以技术交流为主,促进操作人员之间以介绍经验的形式相互学习,从而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不同班组人员一起讨论,并开展反事故演习,提升操作人员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以防止事故扩大。

4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电力能源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变电运维操作中如果没有控制好危险点,就会导致供电中断,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性。虽然国家对变电站的扩建工作极为重视,为高质量的供电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变电站运维工作没有得以完善,这就会影响到电网安全运行。对于倒闸操作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对于防治误操作事故发生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 吴丽玉.变电运行电气误操作问题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11).

[2] 任克英,郭碧翔,肖颍涛.变电运行倒闸作业误操作的防范和预控[J].中国科技信息,2010,(16).

[3] 王凯.变电运维倒闸操作的危险性和防治方法[J].科技与探讨,2014,(7).

[4] 刘长军.小议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理论及危险的防范

[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0).

[5] 房文刚.探究变电运维倒闸操作的危险性和防治对策[J].理论探讨,2014,(14).

[6] 钱振华.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技术问答(第4版)[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杨政(1986-),男,山西朔州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变电

运维。

(责任编辑:蒋建华)

作者:杨政 徐建忠

第4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的目的

规范安全运输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突发运输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运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预警预防机制

一、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组织运输工作,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措施,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1 组织演练。

二、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卫生、质检、救护等部门。

三、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司机和押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关闭或阻断危害源头(关闭发动机、渗漏源、切断电源、灭明火等),条件允许时将车辆移至运离人群,建筑物或便于控制危害减少损失的地方。

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险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时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事故单位将事故原因,所造成的危害损失及处理情况一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四、司机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1、一般交通事故(无化学品危害险情): 第一,应立即关闭发动机;

第二,押运员检查车辆所载危险化学品及容器有无损坏, 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并采取全面监控措施,设置警示标志;

2 第三,疏导车辆和人员远离事故现场;

第四,司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警(122),检查人员伤亡情况,向救护部门报警(120)救护伤员,保护现场;

第五,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驶离现场。

2、易燃易爆物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应立即关闭发动机,在装卸作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闭装卸阀门;

第二,切断现场电源,扑灭起火点;

第三,报警(1

19、

110、120)救护受伤人员; 第四,疏散现场车辆和人员,封闭事故现场;

第五,条件许可时,将危害源移至较为安全的地方进行事故处置;

第六,如果火情较大现场人员不能及时扑灭火时,尽最大可能控制火势蔓延,为专业消防队扑灭火灾创造条件,并向消防部门提供必要的火灾原因,燃烧物分布和数量,以及现场设施等情况。

3、易爆品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关闭发动机; 第二,救护伤员; 第三,向

110、120报警;

第四,封闭现场,疏散车辆和人员;

第五,迅速查明有无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如切断现场周围的电源、火源,高温源、撞击等;

第六,将其他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进行保护性处置,对现场遗留物进行清除处理。

4、危险化学撒漏事故及其他事故遗留物的处置方法: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装卸过程发生撒漏事故时,

3 第一,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活动; 第二,关闭发动机和装卸作业阀门; 第三,切断现场电源、火源; 第四,疏散其他车辆和人员;

第五,采取必要的堵漏措施,同时向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报警;

第六,采取有效措施将撒漏源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将撒漏物进行收集和清除危害处理;

第七,通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

(1)对爆炸物品撒漏物,应及时用水润湿,再撒以锯末或棉絮等松软物品收集后并保持相当湿度,报请公安部门或消防人员处理,绝对不允许将收集的撒漏物重新装入原包装内。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撒漏时,应迅速将气瓶移至安全场所,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身防护。人应站在上风处向气瓶倾泼冷水,使之降低温度,然后再将阀门旋紧。大部分有毒气体能溶解于水,在紧急情况时,可用浸过清水的湿毛巾捂住口鼻进行操作。若再不能制止,可将气瓶推入水中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进行抢修处理。

(3)易燃液体一旦发生撒漏时,应及时以砂土或松软材料覆盖吸附后,集中移至空旷安全处处理。覆盖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更主要的是如果液体浮在下水道或河流的水面上,其火灾隐情更严重。在销毁收集物时,应充分注意燃烧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发生撒漏时,可以收集起来,另行包装。收集的残留物不能任意排放,抛弃。对与水反应的撒漏物处理时不能用水,但清扫后的现场可以用大量

4 水冲洗。还应注意,对注有稳定剂的物品,残留物收集后重新包装,也应注入相应的稳定剂。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发生撒漏时,应轻轻扫起,另行包装。这些从地上扫起重新包装的氧化剂,因接触过空气或混有可燃物等杂质,为防止发生变化,不得同车运输,须留在发货处适当地方,包括对撒漏的少量氧化剂或残留物均应清扫干净,另行处理。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发生撒漏时,应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固体货物,通常扫集后装入其他容器中交货主单位处理;液体货物应以砂土、锯末等松软物浸润,吸附后扫集,盛入容器中交货主单位处理;对毒害品的撒漏物不能任意乱丢或乱放,以免扩大污染,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对污染过的场地、车辆或防护用品应洗刷消毒。

(7)放射性物品撒漏时,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剂量率较小的放射性物品的外层辅助包装损坏时,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相同的外包装,调换外包装后的运输指数不得大于原来的运输指数,或者按新包装修改相应的运输证件和运输标志。放射性矿石、矿砂撒漏时,应将撒漏物收集,并调换包装。如果II III级货包内容器受到损坏,放射性物质扩散外面,或者外层包装受到严重破坏时,运输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事故,并在事故地点划出适当的安全区,设置警戒线,悬挂警告标志牌。在划定安全区的同时,要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屏蔽。对于粉末状物品,应该很快地将其覆盖,以防粉尘飞扬扩大污染区域。铁板、铝板、铅板、有机琉璃、混凝土、岩石、土壤、砖、石蜡等都可作为屏蔽材料。

(8)腐蚀品撒漏时,对于液体腐蚀品用干砂、干土覆盖吸收。扫干净后,再用水洗刷。大量溢出用干砂干土不足以吸收时,

5 可视货物的酸碱性,分别用稀碱或稀酸中和,中和时,要防止发生剧烈反应。用水洗刷撒漏现场时,不能直接喷射上去,而只能缓缓地浇洗,以防止水珠飞溅伤人,对有些物品作业时还要注意防火。

六.后置处理

会同企业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5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装载管理

通行管理

应急管理

法律责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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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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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 【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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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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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 【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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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 【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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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 【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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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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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 【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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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 【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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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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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

(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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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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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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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一)、

(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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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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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

1 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

2 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

3 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

4 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

5 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臵、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

6 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臵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臵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臵网络。

7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臵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臵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

8 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10 附件2 “爆”“毒”文字示例 (橙色反光字,反光亮度不低于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11 附件3 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车身或槽罐上粘贴橙色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反光带

反光带

第7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模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杜绝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必须开展长期有效的专项治理行动,以下是运输公司制订的危险品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具备许可资质和相应的标准车辆,建立和使用GPS实时监控平台、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杜绝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介质要求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安装和使用GPS定位系统,且装有行车记录仪。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详见附件1)。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有完善的装卸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有规范的装卸现场。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是自有专业运输公司中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企业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分工与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一是督促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对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要收回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GPS监控平台,有效发挥GPS的实时监控功能。四是整治期内完成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部分液化烃类介质车辆的分类管理,条件具备时,指导成立专业化运输公司。五是督促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证照、手续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内容要详细、准确。六是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监督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剧毒化学品运输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企业自有的专业运输公司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附件2)的要求搞好装卸环节的现场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附件3)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环节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整治。一是严格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审验。其中,罐车必须是达到运输介质条件的标准车辆,并有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罐体检测报告。所有车辆必须使用GPS监控系统,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等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剧毒化学品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式运输车辆。二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上路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资格证件。三是对常驻我市的外地注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常驻我市境内运营的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附件4)。

整治期内,完成运输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同时,按照《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将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的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律纳入源头管理的范围。

(二)安监部门。在整治期间,一是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二是督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合同。三是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二是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查验或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四)交警部门。一是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车辆路上行驶时,必须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有效证件。三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车辆标志标识等。

(五)质监部门。在整治期内,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大罐小标”的罐车,责成整改达标或予以取缔,确保所有罐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是对未取得上岗资格的承压容器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是结合我市实际,监督、指导有关运输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

(六)工商部门。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二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铁路运输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应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交通、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制订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办公地点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7月25日至10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安监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交通部门于10月31日前,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档、编号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第二阶段自10月31日至12月31日,进行检查验收。

(四)达标验收。自10月31日开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分组对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附件5)和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按照装卸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检查表(附件6)的要求,逐一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或撤销安全(运输)许可资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车辆,吊销运输资质。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交通、安监、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分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

(二)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制度。由区交通局牵头, 安监、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参加,固定人员、固定车辆、固定经费,不间断地开展路查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私自改装车、套牌车、假行驶证等非法运输车辆。对查实的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私自改装车由交通部门立即予以没收或强制报废,没收其非法所得;套牌车、假行驶证由公安交警部门从重处罚。同时,对相关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车辆为区内运输企业的,责令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运输(安全)许可资质;属于外地注册的违法违规车辆和黑车运输的,责令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撤销安全许可资质。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检查装卸单位是否按目标要求签订运输合同,是否有完整的装卸记录,是否申领或审验《购买证》、《通行证》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对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装卸单位从重处罚。

(三)确保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行使。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重载行驶时,必须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否则,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四)规范外地注册车辆管理。对常驻我区新增的外地注册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租用外地注册车辆,必须查验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必须随车携带)。该类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交警或交通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演练的情况,予以不断修订完善。

(六)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分别在区交通、安监、公安、交警、质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抵押金。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要求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专项整治活动摆到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车证件检查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

4.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备案证书(样本)

5.剧毒化学品和液化烃类从业单位名单

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检查表

附件

1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

专项整治标准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2. 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登记等制度;

3. 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 装卸环节操作规程;

5. 装卸环节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 装卸环节设备管理制度;

7. 装卸环节人员培训制度;

8. 装卸环节其它规章制度;

9. 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制度;

10. 其它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

1. 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 人员上岗前必须获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并在档案中记录;

3. 落实充装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可溯性;

4. 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并能按时按要求进行记录;

5. 按要求对装卸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装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足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按要求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并进行记录,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7. 定期对装卸现场进行风险评价、组织各类(安全、环保、设备、季节性、综合性)专业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并实现持续改进。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 装卸环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应具有专用的罐车装卸场地,装卸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装卸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与装卸区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安全间距;

3. 装卸现场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在使用有效期内;

4. 应在装卸区域的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5. 装卸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在通风不良等异常情况下进行操作、检(维)修等活动时,必须有2名以上配备适用防护器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落实监护措施;

6. 应按规定设置装车设施(平台),并设置相应的人体静电泄放装置;

7. 应按规定采用密闭或半密闭装车设施进行装车操作。3. 1和3. 2类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采用鹤管进行装卸操作;

8. 易燃易爆化学品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9. 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仪器、报警装置应灵敏,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10. 电气、仪表等设备应达到规定的防爆等级,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检查,并记入设备档案;

11. 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应具备充装计量、控制器具,并采取有效的防超装、超限措施,以实现过程控制和监控功能;

12. 罐车装卸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装卸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液化气体充装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外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13. 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有效措施;

14. 装卸环节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措施),如液氯装卸环节应配备碱吸收、碱喷淋装置,液氨装卸环节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5. 低温液体装卸环节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措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6. 液氯钢瓶的充装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装卸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 进入装卸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保护用品,现场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防护)器材,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环节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2. 罐车装卸前,必须进行装卸条件检查,并配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阻火器等)方可进入装卸区域;在装卸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防止车辆滑动的措施;

3. 易燃易爆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接地网连接良好;

4. 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5. 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和核定的充装重量对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超限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6. 禁止在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时进行装卸作业;装卸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泄漏,充装完的低温介质罐车,还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跑冷、结霜现象;

8. 严禁对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对问题罐车进行应急处置时除外)。

第8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深刻吸取浙江台州“6.13“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深化“铸安“行动,抓紧抓实抓细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环境,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根据《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安办〔2020〕1号)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立即开展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专项检查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小组成员

组长:

第一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检查督查范围

全镇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督查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

1.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生产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情况;

3.打击违法灌装、非法改装车辆用以运输危化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情况;道路行驶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

(二)烟花爆竹

1.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六严禁”工作措施情况;

2.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上旬前)。

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中旬至2021年4月)。

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特别是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

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镇安委办。

五、检查督查内容

(一)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三)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

(六)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七)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行为情况。

六、检查督查分工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镇党委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立即开展危险物品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一)镇应急所负责对辖区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开展检查督查;

(二)派出所负责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管理、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督查;

(三)交通管理站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运输和物流公司运送危险物品情况开展检查管查;

(四)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危险物品有关企业特种设备(含非法改装车辆)和操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督查;

(五)各村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生产、经营的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开展走访排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危险物品有关企业,要管促各有关企业对照要求,立即开展危险物品专项自查工作,认真依法依规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搞好危险物品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回头看”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检查督查重点要做到“全覆盖”,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三)严肃追责。

各成员单位要将专项检查督查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做到“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

第9篇: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总结

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市成立了由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沉一线、查问题、抓整改”的要求,对我市两家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集中检查,及时查摆问题,果断处置安全隐患,做到检查、整改到位。同时,全面开展以***为重点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检查,加大道路运输路面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化品超限运输行为,确保主要道路危化品运输的安全运行。

二、突出重点,彻底整治

一是强化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资质检查,同时要求危险品企业对驾驶、押运、装缷、管理人员开展一次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于危险品运输的特殊性,教育广大驾驶、押运、装卸等人员必须熟悉所运危险物品的相关特性,一旦发生事故所要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重点突出安全防范、紧急避险意识、能力、技巧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应变能力,并做好培训记录,没有参加培训的人员暂停上岗。

二是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检查和整改。重点检查了危险品运输企业GPS值班人员坚守情况及值班记录、驾驶员、押运员、装缷员、管理人员证件是否有效,危险品车辆灭火器、轮胎、防化服等设备是否完好,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罐体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等方面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4处安全隐患,跟踪督促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整改,目前全部整改到位。

三是加大道路运输路面检查执法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危化品超限运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检查小组分成两组,分别负责日常执法和错时执法,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和时段,加大执法力度和频度。以治超站为依托,对过往危化品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到目前为止,检查各种危化品车辆140余辆次,未发现违章现象。

四是严把审批检验关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有利时机,对辖区内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办理换照审查时,认真对照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原件,重点审查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对许可证件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下发行政指导建议 2 书,督促其尽早办理许可证的更换工作,逾期不办理,责令其限期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或吊销执照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对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给予检验。交警部门对于申请手续不合格、无购买凭证、驾驶人或押运人员不合格的,不给予办理危化品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列入“黑名单”。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我市将持续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检查,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一是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资质审批程序,保证各种资质证照合法有效。二是定点与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相结合,加大危化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力度。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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