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是指

2022-05-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危险化学品是指

内河危险货物监管中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别

摘要:本文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探寻二者对于内河船舶污染损害保险开展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内河;危险货物;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与传统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能耗低、安全性能高等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在面对目前国际航运大环境低迷的严峻形势及我国大力发展内需性经济的迫切需求的情况下,内河航运既是我国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航运业持续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今内河水运尤其是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已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欣喜内河水运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量增长势头迅猛,危险货物种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1.研究背景

对危险货物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国家层面在法律法规给予保障。我国的危险货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制定的法规标准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和安全工作而不断建立完善,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包括全国性法律、全国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其中涉及内河危险品航运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上述法律法规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运输列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即需要进行强制保险;即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也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出台,给海事监管部门对内河船舶进行有效监管提供了有效支持;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也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及事故后及时有效开展清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别

《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要求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界定范围。《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出台给海事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交通行业系统内,监管部门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一般使用交通运输部引发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这两个关于危险品的文件在法律定义上有所区别,因此也给海事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二者具体区别见表2。

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在2002版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的基础上,为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更加细化,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但总体范围还是在原来的7大项范围内。

分析二者的区别,就整体而言,可以看出危险货物的范围中包含了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7类、第9类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笼统的说,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范畴更广一些。

就海事监管工作而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用更多的依据是《危险货物品名表》。如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申请时,船方需要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等;危险集装箱船舶还需提供“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包装危险货物还需提交经交通运输部认可有资质的单位签发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等。此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这些日常监管工作都是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基础的。

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的规定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在物品范围上虽然存在交叉重叠,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涵盖范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要广。在海事日常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对装载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具有污染内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这类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的赔偿问题还存在法律上的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由于内河水域的独特性,一旦发生危险品运输污染事故,会给沿岸人民群众、社会财产和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后续如果能在法律层面对此做出要求,可以提高船公司、船员等相关方的风险意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也可以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后续清偿工作。

3.结论

可以看到,无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是《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均明确提出了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取得责任保险的要求。这对内河环境保护及修复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内河船舶运输过程中还有不少货物虽然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畴,如何加强对这些运载具有污染内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险货物的船舶的监管,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

从目前内河船舶污染损害保险的开展情况来看,虽然有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但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数重点内河航段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投保(且大部分均为附加险)。因此,在推广阶段,还是应当以有法律条文规定的为准则,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内河船舶开展强制保险,未来视执行情况,可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将强制保险范围扩展至《危险货物品名表》。

作者:李鲁宁 李涛

第2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现行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安全管理问题,提升安全管理成效,本文首先针对现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分析其成因,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并为后续的化工产业安全管理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我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条新的探索途径。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化工产业不断增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率不断上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亟需革新。基于此,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丰富我国化工产业安全管理模式改革的内容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对推进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根据本文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仍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缺失,这种缺失对具体安全监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划分城乡规划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中的管理职能,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有效管理,部分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居住地距离相对较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1]。第二,在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间没有密切联系和紧密沟通,进而安全监管效率低下,无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第三,城乡规划部门缺乏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相关知识,无法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有效審查,导致城乡规划部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管理缺失。

2.缺乏公众参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和成效直接关系着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公众对危险源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普遍缺乏公众参与,公众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为危险源建设项目违规操作留出了一定空间。阻碍公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公众自身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甚至会影响监管效率[2]。二是由于化工企业没有开放公众参与通道,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及运行流程没有充分了解,自然无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监管意见。然而公众毕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危险源的直接受影响者,公众参与的缺失不利于各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进而直接影响监管效率。

3.监管重点不突出

相较于西方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我国的监管制度覆盖范围更大,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严格的监管条例,要求企业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备案并制定危险应急预案,从微观层面来看,这种监管制度覆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各个角落,可以有效消弭安全隐患,进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3]。但从宏观的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突出监管重点,针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会极大的加重监管部门和化工企业的工作负担,有限的监管资源难以对全部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企业的数量和产量只会进一步增加,现有的监管模式很难跟上我国化工领域发展的脚步,最终导致监管失效。

4.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承担监管责任的同时具有完全的监管权限,可以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但根据本文的调查发现,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常常介入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并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的兼挂职权进行限制,安全监管部门也经常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审查,企业管理人员的责权被政府部门侵占,而政府部门又无法针对具体企业进行长效监管,进而导致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界限不清,影响企业监管效率。

5.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针对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多停留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缺少配套的监管体系和监管人才队伍,导致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监管成效不高[4]。安全监察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在于监管人员专业素养缺失,根据我国相关监管条例规定,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我国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然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源相对有限,很难建设起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监管人才队伍,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缺失,无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监管成效不高。

6.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化工产业园区的数量和产量不断增加,针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计划方案,而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但目前我国针对化工园区的安全发展规划仍缺乏成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经验,如何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策略,推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是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5]。我国现行的化工企业发展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进驻化工产业园区,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集中布置,这种产业布局便于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缩减安全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但也存在风险性过大的问题,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很可能波及整个园区,进而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我国仍需要对化工产业园区的安全发展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途径,以解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问题,助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问题的具体措施

1.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法律条例,弥补法律空缺,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后盾保证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政府也可以在既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职权,明确城乡规划部门的职权范围和监管责任,使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合理合法地介入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程序,进而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适应城乡整体规划,减少重大危险源对居民居住环境的影响[6]。其次,政府还应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管理措施,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进而最大程度发挥二者的监管作用,提升监管效率。

2.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第一,政府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参与和监督职权,并對公众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严格规定,避免公众的越权参与,进而有效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提升安全监管成效。

第二,政府还应正确引导社会风气,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公众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客观认识,提升公正的专业素养,进而引导公众正确发挥其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开放公众监督渠道,定期公布安全管理数据,并主动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媒体和有关部门参加,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居民与企业争端,保证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3.突出监管重点,制定科学监管体系

针对现行监管体系的革新,本文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有关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危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以此突出监管重点,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提升监管效率。第二,有关部门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将过程安全管理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中,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化工产品的安全性。第三,政府应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监管,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转为引导者和组织者,避免政府权能过度侵占企业监管职权,发挥企业监管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第四,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安全监管条例时,应充分考虑被监管单位的意见,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体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4.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需要政府部门建立一支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队伍,这需要国家加大对有关部门的资源投入,从而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进而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了解国际前沿的安全监管技术,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进而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5.规范化工业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首先,政府应针对现行集中布局模式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保证针对安全事故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降低安全损失,还应针对化工产业园的实际请款进行考察,充分考虑到重大危险源对其他化工产业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避免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造成的连锁反应[7]。其次,政府应革新护工产业园区规划模式,摒弃一刀切的管理模式,通过合理的土地规划来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控制安全问题,减少化工产业园区内部的安全隐患。

结论:根据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监管效率,必须对现行监管模式加以革新,才能适应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需要,进而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围绕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加以探析,进而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可以有效安全监管效率,降低安全风险,推进化工产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闫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分析[J].冶金与材料,2019,39(04):178+180.

[2]王伟.定量风险评价法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的应用[J].化工管理,2021(12):160-161.

[3]本通. 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N]. 濮阳日报,2021-04-16(004).

[4]应急管理部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1,17(02):97.

[5]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6]靳晓,王立娟,王东升,贾虎军,唐尧,刘欢.基于高分遥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布局动态管控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08):44-50.

[7]形成合力,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平稳运行——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J].湖南安全与防灾,2021(02):36-37.

作者:吴秀玲 刘建云

第3篇: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暂行规定》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

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将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險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國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将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今后,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来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通过抓“重大危险源”,来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 韩 颖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第4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1.1A项爆炸品是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1.1A项爆炸品是指: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第1类第一项。

1.爆炸品配装组(定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制品放在一起储存或运输,不会增加发生偶然事故的概率,对于相同的运输量也不会增加这种偶然事故危害的程度,这些货物的组合叫作配装组。

按爆炸品的物理性质、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A、B、

C、D、E、F、G、H、J、K、L、N、S 13个配装组)的划分

第1类爆炸品按其所表现出的危险性类型归入六个项别中的一个,并按其适合的爆炸物品和物质类别归入十三个配装组中的一个。不同的爆炸品能否混装在一起进行安全运输,完全取决于它们的配装组是否相同。属于同一配装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A配装组(1.1A),初级爆炸性物质。

B配装组(1.1B、1.2B、1.4B),含有初级爆炸性物质,但未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效保险装置的物品。某些物品虽然未含有初级爆炸物质亦包括在其中,例如引爆炸用雷管或雷管组合件、底火、火帽。

C配装组(1.1C、1.2C、1.3C、1.4C),发射药、其他爆燃炸药或其他含有这些物质的爆燃性物质或物品。

D配装组(1.1D、1.2D、1.4D、1.5D),次级爆轰炸药或黑火药,或含次级爆轰炸药的制品,它们均无引发装置和发射药或包括含初级炸药并配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保险装置的制品。

E配装组(1.1E、1.2E、1.4E),含有次级爆轰炸药,无引发装置,含发射药物品。装有易燃液体、凝胶或自燃液体的物品除外。

F配装组(1.1F、1.2F、1.3F、1.4F),含有次级爆轰炸药的制品,带有自身的引发装置,含发射药(装有易燃液体或凝胶的制品以及含自燃液体的制品除外)或不含发射药的制品。

G配装组(1.1G、1.2G、1.3G、1.4G),烟火药或烟火制品,或装有炸药和照明剂、燃烧剂、催泪剂或烟雾剂的制品(遇水活化制品或含白磷、磷化物、自燃物质、易燃液体或凝胶的制品以及含自燃液体的制品除外)。

H配装组(1.2H、1.3H),同时含有炸药和白磷的制品。

J配装组(1.1J、1.2J、1.3J),同时含有炸药和易燃液体或凝胶的制品。K配装组(1.2K、1.3K),同时含有炸药和毒性化学制剂的制品。

L配装组(1.1L、1.2L、1.3L),同时含有炸药和具有特殊危险性,如遇水活化,或含自燃液体、磷化物或自燃物质而需要隔离的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制品。

N配装组(1.6N),只含敏感度极低的爆轰炸药的制品。

S配装组(1.4S),包装与设计具备如下条件的物质或制品,即该爆炸品发生事故时只要包装件未被烧坏就可以把任何危险都限制在包装件内。该爆炸品的爆炸与抛射影响范围很小,不会严重妨碍在附近采取消防或其他应急措施。

2.新型爆炸品分类和包装的批准

在运输之前,任何一种新型爆炸物质和制品的分类、配装组及运输专用名称的确定,必须经过生产国的主管部门批准,如有必要,还必须经过运输的主管部门批准。以下任一情况必须经过批准:

A. 与已经分类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有重大区别的新的爆炸性物质、或爆炸物质的组合或混合物;

B. 新型爆炸物品或包含新型爆炸物质的物品或爆炸物质的新组合或混合;

C. 包括新型内包装在内的用于爆炸物品或物质的新型包装。)

参考资料:化学品代码

第5篇: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本文由中国学术论文网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 危险化学品论文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论文:国内外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体系探讨

摘 要:长期依赖法律法规的主导作用而忽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的研究,使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基础薄弱,已经 严重阻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本文介绍了国 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研究进展。 在结合国际研究热点 和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应对 措施、今后的研究重点和发展趋势。 关健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 1 引言 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1~4],我国 的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它们并未完全与国 际化学品管理接轨,在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价等方面,仍 然缺少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无法应对国外危险化学品领 域的技术法规[5]。 建立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我国 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 2 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928 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的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委员会 协同化学学会编辑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表(NFPA49)。 美国道化学公 司开发了火灾爆炸指数。 英帝国化学公司和日本劳动省分别创立

了 Mond 法和六阶段评价法。 随后,美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 《有毒 物质控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消费产品安全法》《高度危 、 、 、 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运输法》《有害物质 、 、 包装危害预防法》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 《 、 《 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法律法规。 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 1967 年,欧盟制定 了第一部指令 67/548/EEC。1996 年,欧盟修订了 1982 年颁布的 《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2001 年 2 月欧盟发布了《未 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 。2004 年 1 月欧盟向 WTO/TBT 委员 会通告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 品管理局并修订 1999/45/EC 指令和法规(EC)(有关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的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的文本。2007 年 6 月 1 日, 欧洲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化学品管理政策———化学品注 册、评估和许可制度。此外,日本、韩国、加拿大、墨西哥、泰 国和菲律宾等也相继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1954 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了 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危险货物 运输的建议书》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 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此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 专家委员会编写了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桔 皮书)、国际海事组织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航 空组织制订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 、欧洲铁路运输中

心局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 、欧经会(ECE) 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 物协定》,这六部规范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为解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 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2 年 6 月,里约地球峰会通过了《21 世纪行动计划》 。1998 年 9 月,联 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 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 。在联合 国环境规划署(UNEP)第七届理事会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危险物品 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记系统专家委员会制订了 GHS 系 统,并在世界范围推广使用。2006 年, 140 多个国家采纳了《国际 化学品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 。 总之,到目前为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 了较完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监控体系,各国正根据可持续 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管理方针、政策和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完 善本国的化学品安全立法。 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制定了相

应的化学 品管理法规,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3 国内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石化工业建设初期,国内各大化工企业就相继建立了职业 病防治所,开展了化学事故的救援抢救工作。部分省市和自治区 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1994 年,原化工部颁布了 《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996 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 。

印发了《关于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 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 8 个化学事故 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同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发了《工作 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 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系统” 。中石油、中石 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999 年 10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的通知》 。随后,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和国 家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 。2000 年 9 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 规定》 。2002 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和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此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 、 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相继实施。 2005 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 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 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 布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 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 40 多 部。 此外,我国也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行动和国际公约,如 POPs

公约、PIC 公约、IFCS、全球汞评估等,并实施了农药登记、化学 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合格 实验室(GLP)认证等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制 定、 安全管理政策的实施和危险化学品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初步 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4 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 41 基础工作薄弱,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差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技术基础薄弱,尤其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 究能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危险化 学品及企业数据库。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缺乏;大量危险性不明 化学品及混合物急需危险性鉴别分类,确定其危险性。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能为我国经济、 社会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提供 足够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42 硬件条件缺乏,实验技术支撑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

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标准,大多数科研单位的化学实 验室和环境实验室均未建立和执行合格实验室规范并通过国家 认证,无法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 性。 43 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救援力量过于分散我国的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应急救援标准薄弱。受人 员、资源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所编制的应急预案适用性较差,无 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在各系统、各部门中,彼 此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难于协同作业,发挥整体救援优势。此外, 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特别是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经费不落 实。 44 安全评价体系不健全,辅助技术不完善目前,国内的新

化学物质申报许可制度刚刚实施,风险评价正处于摸索险段,特别 是由于难以预测暴露数据,暴露评估难度较大,现阶段的安全评价 还主要侧重于危害评估。 国内尚未建立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 价体系,至今仍没有一个专门的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方法,无 法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全面实际的安全评 价[6]。此外,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 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尚待完善。 45 法律法规不协调,

监管部门协同性差《化学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安全生 产方面,对化学品的环境和健康安全关注远远不足。此外,原化工 部、交通部和环保总局等部门也都有相关的安全规定与标准,而 这些标准和规定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企 业自律意识淡漠,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方式简单,加上机构改革,安 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部门行动的协同性较差,造成危化 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存在众多事故隐患。

46

安全监管机制薄弱,监管网络尚待整合化学品安全监

管体系存在较严重的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和各自为政等问题。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 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缝隙、漏洞,甚至是监管空白。不同省市间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网络 尚未形成,省际间联动监管存在困难[7]。 47 法规标准不健全,国际合作需加强我国虽然建立了可

持续发展的化学品安全与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但是涉及化 学品安全的法规、标准还不健全。如:尚需建立和完善新化学物 质上市前申报制度、重点管理化学品登记许可制度、重大化学危 险源报告制度等国际通用的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 [8]。此外,由于国内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进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时不能全面反映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和取得的进展,无法取 得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 5 建议和措施 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和措施: (1)开发低风险化学品和替代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化学品理化 性质、 生物系统效应、 蓄积与降解、 健康效应测试方法的规范化、 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化学品分类基准,完善全国危险化学品及企业 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 MSDS 制度。 (2)我国已有部分实验室基本具备了合格实验室的条件,能为

管理中所需的测试指标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目前的关键是建 立并完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认证体系,促进合格实验室的建 设[1]。 (3)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技术的研究工作,化学品事 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应急救援、 环境修复等技术储备工作, 发挥各成员单位安全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交流、合作与协调,建立 一套测定、分析、报警、应急措施的完善的应急体系,及时、正 确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措施。 (4)在考虑我国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安 全评价和风险管理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新农药等新化学品登记、 现有危险化学品管理、 化学品建设项目影响评价等化学品管理专 项领域中的作用,制定并执行科学可行的质量标准[9],建立一套完 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体系。 (5)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 通与合作,进而使管理制度协调一致,部门行动的协同。 (6)快速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对危险化学 品安全信息的有效管理。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 制、无缝隙化城市安全监管平台以及跨区域合作监管机制,整合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7],为化学品管理提供服务。 (7)应该进一步系统化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 系、制定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卫生要求、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同时,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建立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统 。

一协调系统。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 国情,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菅小东,周红,高映新.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

展趋势[J].环境科学研究, 2004, 17(3): 7~9 [2] 章莉娟,钱宇,冯建中.欧盟新的化学品控制体系和我国

的对策[J].现代化工, 2005, 25(10): 6~11 [3] 刘建国,胡建信,唐孝炎.化学品环境管理全球治理格局

与中国管理体制的完善[J].环境科学研究, 2006,19(6): 121~126 [4] 梁韬,陈国华,张辉,等.区域战略安全管理———历史、 现 状与未来[J].中国安全科学学

报,2005,15(2):19~24 [5] 王利兵,于艳军,李宁涛,等.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 究现状及趋势[ 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 4(1): 82~85 [6] 狄建华,甄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评价方法初探[J].辽

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 2003, 22(4): 506~508 [7] 赵来军,吴萍,刘寅斌.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整

合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2):47~52 [8] 李政禹,化学品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J].化

工环保, 2004, 24(z1): 434~441 [9] 周红,聂晶磊,菅小东.风险评价在中国化学品管理中的

运用[J].环境科学研究, 2004, 17(3): 4~6

第6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7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

引用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四)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

(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运作,保证实际效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生产技术的应用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技术管理体系,推动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部门,是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建立与保存部门。

(一)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申报、应急管理和安全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各部门开展检测监控、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安全规程、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四)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安全管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负责对责任单位检修、运行规程编制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单位,是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执行部门。

(一)负责制定设备检修规程,建立设备技术资料台账,重大危险源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

(二)负责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三)负责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自动装置的检修维护、检测及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四)负责对检修维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部为重大危险源运行管控措施的执行部门,是人员出入管理部门。

(一) 负责制定设备运行规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及出入管理制度,

(二) 负责运行操作、日常巡检和人员出入管理,及异常工况的记录;

(三)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现场接卸的安全技术措施、接卸操作及现场监护;

(四) 负责运行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

(五)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和标准,结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可进行专项评估,或结合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一同开展。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单元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可代替安全评估报告,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按本规定及时上报。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 辨识、分级记录;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 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向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检修维护、巡检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设备部建立重大危险源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压力容器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修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二)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门外指定地点。进入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三)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一) 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 运行人员密切监视设备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严格将参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进行设备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发生超温、超压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专业人员,并详细记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设备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点(巡)检和设备维护,发现并处理各类设备缺陷,按计划完成设备隐患的治理工作;

(四) 相关专业人每天检查设备系统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认真组织分析,通过分析参数超标的时间、程度情况,评估对设备健康状态的影响,及时制订检查计划;

(五) 安全监察部化学、热控、金属监督主管掌握监督设备的运行、事故及缺陷情况,贯彻反事故措施;

(六) 公司危险物品(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人等,每月核对所管辖危险物品数量,严格控制购入及储存数量;购置新的危险物品类物资时,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购置的危险物品理化特性,将购置情况报送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危险物品分类,组织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危险源区域从事任何检修与维护工作时,应熟知化学危险品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风险预控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条 发现系统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三十一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2%。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系统,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施工前,须办理工作票,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在专业人员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 发电部负责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安监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条 各级安全、技术监督人员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及时管控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在安全环保例会上通报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公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专项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每三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危险源管理办法》(SHZD4203-2013-0183)废止。

第8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

(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报一份表,每半年报告一次)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

受检单位名称:重大危险源名称:

注: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本表由检查部门存档。

第9篇: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1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盖章)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2 -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 3 -

上一篇:联营联建协议书下一篇:单位党建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