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防范外部欺诈

2022-07-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如何防范外部欺诈

银行卡外部欺诈风险防范系统设计

[摘 要] 银行卡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其中外部欺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操作风险。BCCB(银行卡控制块)安全机制设想,通过建立BCCB和银行卡账户状态转换机制,事中判断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持卡人的资金波动习惯,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监控潜在外部欺诈风险。

[关键词] 银行卡控制块 外部欺诈操作风险 银行卡安全机制

一、银行卡外部欺诈风险防范的意义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2002年6月开始进行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调查”(LDCE),分析目前国际活跃银行所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其中外部欺诈事件发生频率最高,达到42.39%,损失金额占比为 15.54%,平均每个事件的损失很少,仅为0.06百万欧元。不过外部人员一旦与内部人员勾结合谋欺诈,就会对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外部欺诈风险主要表现为系统安全性,例如黑客攻击、盗窃密码、盗窃和欺诈、抢劫。

二、BCCB安全机制设想

国内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除传统的“一卡一账户”制,同时出现了“一卡双币”账户、“子母卡”、个人理财一卡多账户制, 为便于研究将其统一为“一卡双账”制银行卡模型。银行卡“一卡双账”设计,从运营角度提供给银行卡客户更多的选择,更多的便利。同时因为银行卡与银行账户不再是——对应,使银行卡的操作存在更多的变数,需要引入一个能够相互转换的系统模型进行控制。

1.建立银行卡控制块BCCB

“银行卡控制块”BCCB(Bank Card Control Block)安全机制设想是从银行卡系统内部程序建立一个事中安全监控机制,实时感应每一个账户的状态,快速定位账户数据地址和对应的风险控制流程,判断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持卡人资金波动习惯,规避外部欺诈风险。

BCCB与银行卡——对应,是银行卡存在的惟一标志。系统根据某个银行卡的BCCB感知该银行卡的存在和状态。银行卡控制块包括了有关“一卡双账”银行卡的描述信息、控制信息及资源信息,是银行卡动态特征的集中反映,如图1所示。

(1)银行卡标识符。银行卡标识符是系统内部用于标识银行卡的一个整数,也称为银行卡内部名称,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银行卡卡号。显然,不同的银行卡有不同的银行卡标识符,通常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其编码有一定准则,可以用Hash算法快速索引。

(2)默认账户链接。为了便于客户刷卡消费,部分银行卡可以不设立密码,由默认账号链接字段链接到对应的默认账号信息地址。例如属性为电子钱包银行卡的默认账户链接指向对外流通账户。

(3)银行卡账户属性。“一卡双账”机制根据用户输入的密码不同进入不同的账户,例如对外流通账户、基本账户。账户根据运营策略的不同会设定为不同的账户属性,例如借记账户、准贷记账户、贷记账户、电子钱包等。不同的账户属性在建立BCCB时设定的控制程序、流程也不同。

(4)现行状态。现行状态说明银行卡账户的当前状态,例如运行、就绪、等待,以作为调度系统分配处理机的依据。“一卡双账”同时拥有两个账户,原则上应该为单用户,依次使用状态,但也存在多用户在多途径(ATM、POS、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同时使用的可能,这时现行状态可以作为异常操作判断的依据。

(5)程序和数据地址。银行卡的业务控制程序和BCCB风险控制程序存放在内存或外存中的地址。银行卡业务控制流程主要有借记账户、准贷记账户、贷记账户、电子钱包等几个流程,根据账户的属性指向对应的控制程序。银行卡BCCB风险控制程序主要根据事先计量分析出的持卡人资金波动特征,判断操作行为的风险,调入相应的外部欺诈防范策略程序。

银行卡账户数据存放在数据库中的物理地址。通过存放在内存内的BCCB数据地址,系统可以快速定位操作的银行卡数据位置,把银行卡控制块与账户数据联系起来。

2.建立银行卡控制块池

银行卡控制块池的概念,就是将所有发卡行的银行卡BCCB大集中在一起,统一调配,监控账户间交易的关联情况,协助防范外部欺诈风险。账户可以处于任意可能的状态,但始终存在于池中。物理上可以将银行卡控制块池设置在服务器内存内,加快系统运行速度。

3.建立银行卡账户状态转换机制

建立银行卡账户状态转换机制,随意用户操作,将账户状态控制其中。并且通过银行卡账户状态的监控,以及客户所属群体的资金波动特征,选择相应的安全策略,规避潜在的外部欺诈风险,如图2所示。

(1)就绪(Ready)状态。当用户在银行卡终端设备将PIN、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信息输入以后,系统在BCCB池内找到对应的BCCB,将其设置为就绪状态,并按照BCCB的优先数将其排入就绪队列。

(2)执行(Running)状态。就绪状态的BCCB获得处理机的调度(Scheduler),将PIN与BCCB上账户PIN对比,读取对应的账户属性、业务处理流程、风险控制流程、账户数据,按照处理流程对账户数据进行处理。因为就绪状态的BCCB都处于系统内存内,大大缩短响应时间,加快执行速度。

(3)等待(Wait)状态。通常用户对银行卡账户进行一次操作后会间隔一段时间,因此当BCCB执行结束后,将其设置为等待状态,并进入银行卡等待状态池内。当用户再次使用时,BCCB不会立即恢复到执行状态,而是被唤醒(Release)转变为就绪状态,等待重新获得处理机。

(4)挂起状态。在系统运行中,通过实时监控,事中判断交易异常或事后统计账户异常,需要将银行卡账户挂起(Suspend),使之处于静止状态(静止就绪Readys,静止等待Waits)。

部分挂起原因属于系统常规操作:例如用户银行卡长时间不使用,处于“呆滞”状态,为了减轻BCCB池对系统存储的压力,将其由活动等待挂起为静止等待状态,调入外存存储。当用户再次使用时唤醒进入静止就绪状态。当然也可以单纯为了减少动态等待BCCB池内的BCCB数量,将最长时间不用的BCCB挂起到静态等待状态,当动态等待池的BCCB数量减少时,再重新唤醒。

有些挂起则属于异常情况:例如交易状态异常,当“一卡双账”银行卡核心系统获得用户的操作信息申请后,BCCB应为等待状态,却发现其BCCB已经处于就绪(即将被调用)或执行状态,则证明有两个银行卡终端设备对同一张银行卡进行操行。再如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率异常等。

三、基于BCCB建立银行卡外部欺诈风险防范体系

基于银行卡控制块BCCB设想,建立银行卡核心系统BCCB实时安全机制,确立银行卡状态转换模型。以一卡双账户数据立方体为基础,针对客户资金波动行为进行聚类挖掘,得出目标客户群体特征并进行金融操作风险计量评估。根据客户群体特征设计BCCB外部欺诈风险防范策略,从而实现BCCB安全机制对外部欺诈风险的防范。

1.根据个人资金波动特征挖掘客户群体

根据银行卡交易数据立方体,基于个人资金波动特征进行目标客户群体聚类挖掘。具体选用EM(Expectation Maximization,期望最大)算法得出的概率函数进行聚类分析。这种聚类数据挖掘的优点在于不把对象分配给一个确定的簇,而是根据对象与簇之间的隶属关系发生的概率来分配对象。

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推导目标人群的提现频率,连续性消费频率和累计金额、阶段性消费频率和习惯,以及各类支出习惯人群比例,挖掘出真正有价值的客户群体资金波动特征。

2.客户群体风险评估

第一阶段,根据数据挖掘出的目标客户群体数据,从“一卡双账”模拟数据立方体内抽出各个客户群体数据立方体子集。利用金融风险计量技术对客户群体子数据立方体进行支出行为模型和支出波动风险模型评估,评估结果互为参照数据。

第二阶段,横向比较分析各个群体持卡支出波动风险模型系数。按照其资金波动习惯将其归并为“秩序人群”、“波动人群”、“沉默人群”、“危险人群”。事前掌握客户的资金运作习惯和风险等级,确保事中能够实时防范外部欺诈风险。

3.事中外部欺诈风险防范

按照BCCB安全机制,事中交易数据提交发卡行,检索对应银行卡控制块,确定对应交易账户和风险控制程序。根据事前挖掘客户所属目标群体的资金行为模型和波动风险模型,以事中提现、交易金额,金额占上期期末余额比例、占当月平均收入比例,交易发生频率等为计量参数,根据银行卡账户执行频率、发生金额应该符合所属人群特征这一规律,实施外部欺诈风险防范。

如果交易行为属于客户所属群体行为模式,符合客户个人资金波动习惯,则实施交易;如果判断为交易行为异常或交易波动异常,事中挂起交易账户,并通过交易终端反馈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Call Center查询账户状态,经过客户身份流程确认,快速激活账户,并记录为关注客户。

账户挂起可能是由于客户自身有特殊的消费需求,例如属性为“秩序人群”的客户突然购买大件商品;也可能是客户自身收入发展,进入到上一等级客户群体,需要调整其对应风险防范策略。账户挂起后,如果持卡人无法提供准确客户身份认证,或无法合理解释异常交易行为,则判定为外部欺诈操作,需要深入调查。事中账户挂起,有效规避了盗卡、盗密码、恶意透支、套现等外部欺诈风险,实时维护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四、BCCB安全机制设想展望

综上所述,追根溯源,银行卡的创新产品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金融、数学、计算机在这一领域的全面应用;也涉及到持卡人、发卡行等部门对于银行卡“BCCB”安全机制的认同和推行发展的力度。一个稳健的银行远比暴利的银行更受欢迎,安全才是银行最好的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1]朱淑珍: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发展中的两难[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

[2]张卓其:电子银行系统[M].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胡少华:信用卡市场消费者行为研究:文献综述[J].新金融 2005(10)

[4]资料来源http://finance.yrzjw.com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5]资料来源http://www.chinaunionpay.com中国银联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辛 一

第2篇:商业银行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工商银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围绕信息化、综合化和国际化战略发展要求,秉承服务与融合业务发展、风险防控创造价值的管理理念,以统一规范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框架为基础,以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控制平台为手段,实现对全集团外部欺诈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创建稳健审慎的风险管理文化,为维护客户资金安全、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更好地发挥大银行作用。

外部欺诈风险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门类,几乎涉及银行所有业务条线,涵盖范围广,防控难度大,也是当前对银行业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类型之一。据国外研究机构统计,外部欺诈风险损失事件数量在银行各类操作风险事件中占比最高,接近30%,每年导致银行损失总金额更是达到惊人的735亿美元;国内银行业每年外部欺诈风险损失金额也达上百亿元。鉴于严峻复杂的外部欺诈风险形势,研究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对于银行保障安全运营和维护客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背景

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是银行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需要。在“三期叠加”背景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民间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异常活跃,各类金融诈骗活动日益猖獗,针对客户金融资产的侵害事件明显增加。在此背景下,银行亟须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以严密的防范、有效的管控,充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信誉。

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是银行实现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营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国内银行业发展较快,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条线日益丰富。以工商银行为例,自2007年股改上市以来,总资产由7.5万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21.3万亿元,个人和公司客户分别由1.7亿户、241万户发展至4.72亿户和525万户,业务品种由百余种发展至数千种,服务渠道由以柜面为主拓展至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多渠道并举。随着业务量的迅速增长和服务覆盖面的扩大,银行防范欺诈风险事件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和繁杂。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成为银行安全稳健运营、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当前资产质量成为决定银行整个经营态势的关键,而在形成信用风险的多方面原因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信息不真实甚至不同程度存在的信息欺诈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再局限于过去“50公里”经济圈,已扩展到上千、上万公里,在打破地域空间束缚的同时,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逐渐分离。在这种情况下,依靠传统线下调查、报表分析等手段来决策贷款、防控风险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亟须建立新型的信用风险监控体系,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强化对风险的全景分析和实时预警,破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局,筑牢风险管理的堤坝。

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是银行应对欺诈犯罪新趋势新变化的必由之路。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也“升级换代”、花样翻新,且具有组织严密、远程操纵作案、赃款转移迅速等突出特点,给银行风险防控带来新挑战。银行传统的风控体系无论是在理念、手段、机制等方面都还有不适应的地方,如更多聚焦事后处置和依赖人工识别,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手段,缺乏规范高效的管理工具和统一协同的管理策略等。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实现对风险的前瞻预防、精准定位、及时识别、有效化解,已势在必行。

社会法治与诚信体系构建、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银行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打击欺诈犯罪、惩治失信行为已成为建设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通过构建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并协助打击各类欺诈行为,借助金融手段提高失信成本、惩戒失信行为,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随着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和金融信息化战略的全面实施,也为银行建设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提升欺诈风险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增强风险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风险管控体系的探索

近年来,工商银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围绕信息化、综合化和国际化战略发展要求,秉承服务与融合业务发展、风险防控创造价值的管理理念,以统一规范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框架为基础,以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控制平台为手段,实现对全集团外部欺诈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创建稳健审慎的风险管理文化,为维护客户资金安全、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更好地发挥大银行作用。具体做法是:

第一,健全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工商银行建立了与自身经营理念、发展目标、业务特点、管理条线分工以及监管要求相适应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架构。该架构遵循“三道防线”的原则,即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高管层通过外部欺诈风险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欺诈风险重大管理事项,各相关部门分兵把口、各司其责,内部控制与审计部门对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形成紧密衔接、统一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在制度建设上,既出台了集团层面的《外部欺诈风险管理办法》、《外部欺诈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总的制度,也出台了各专业的具体管理规定,如个人金融专业的《处置假名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施细则》,信用卡专业的《信用卡风险监控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专业的《电子银行外部欺诈风险监控工作规程》等,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二,打造基于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的风险管控平台。工商银行在注重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立足自主创新,在国内外同业中率先研发投产了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该系统集风险信息收集处理、分析评级、数据挖掘、实时预警、自动控制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对外部欺诈风险的实时精准预警和有效拦截干预。该系统收录了来自工商银行内部积累、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级政府机关、国内外银行同业、国际反欺诈组织与司法机构等提供的各类风险信息,并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建成了总量超过千万条、包含20余个子类、囊括个人、企业和账户风险数据库,是目前国内种类最全、量级最大的银行业外部欺诈风险数据库。通过运用风险数据库对业务进行实时匹配判断,以“精准打击”的事中风险预警模式代替传统的“撒网捕鱼”式监控风险预警,可大幅提升风险判断的准确性和控制的有效性,在业务办理流程中加装一道高科技的“防火墙”。

第三,强化业务条线对外部欺诈的分类控制。工商银行在各个重要业务领域研发投产了主要基于数据模型分析技术的风险控制系统,共同构建起全行“黑名单定点清除+风险监控模型”互为补充的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如在信贷领域,总行本部成立了信贷监督中心,将数据挖掘分析技术和银行信贷作业经验相结合,研发投产了百余个风险预警模型,对集团每个机构、每户企业、每笔贷款运行情况进行全流程监测。在业务运营领域,通过对各类风险事件的收集分析,建立了涵盖账户管理、业务受理、账务处理、凭证要素管理、异常交易监测、客户信息管理和员工行为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控体系,可有效识别化解虚假开户、不良交易、电信诈骗以及内部操作风险隐患。在信用卡领域,研发了信用卡风险实时监测干预系统,根据交易类型、时间、地点、金额、笔数、商户等维度的信息建立交易欺诈风险模型,形成“模型评分+规则引擎+实时拦截”三位一体的精准欺诈风险识别控制体系。

第四,开展外部欺诈风险管理防控有效性评估。工商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内监管要求,成立了由行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外部欺诈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并从集团各业务条线和行外专家资源中遴选组建了风险分析师团队和专家顾问库,加强专业分析力量,促进反欺诈工作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变。近年来,工商银行先后针对账户实名制、商品融资、自助设备、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境外支票、防恐防暴等200余项业务领域和管理活动中的外部欺诈风险,有计划地开展了风险评估,并相应采取600余项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促进了外部欺诈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

第五,营造稳健审慎的反欺诈文化。工商银行通过多元渠道和手段,积极培育以“稳健、审慎”为核心理念的风险管理文化。在银行内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依托网络大学、网点直通车和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等渠道,将外部欺诈风险典型案例、风险点与防控要点及时推送到各级机构网点,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有效营造了全行重视、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控制的风险管理文化。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方面,除通过网点宣传、网站推广、公益广告等方式外,工商银行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促进客户与社会公众增强反欺诈意识和知识技能,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六,参与全球化的外部欺诈风险管控合作交流。随着中国银行业不断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工商银行也加强了在外部欺诈风险管控领域的国际化合作。2013年加入了国际银行安全协会(IBSA),与会员单位建立了互信、互利的沟通机制,通过参与有关防范虚拟银行攻击、新型网络欺诈、反洗钱风险、金融信息窃取、恐怖主义融资等一系列交流探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国际欺诈风险数据和金融安全信息咨讯,并向该协会发起了旨在对跨国、跨行欺诈犯罪资金实施监控的《欺诈账户止付倡议》。近年来,还陆续翻译引进了《安全导论》、《风险分析与安全调查》等国际现代安保管理理论,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成效

工商银行通过探索建立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在维护客户利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业务安全发展、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促进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升。

突出保护客户利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工商银行通过运用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在业务全渠道对电信诈骗交易作布控拦截,效果显著。自该系统2013年9月投产,截至2015年7月,共成功拦截电信诈骗3.5万起,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4.57亿元,防控电信诈骗有效率达到了96.7%,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2015年工商银行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成果还荣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颁发的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领域的最高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这是对工商银行管理和科技创新、保护客户利益、履行社会责任的充分肯定。

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工商银行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践,改变了以往欺诈风险管理只是银行管理手段和成本负担的观念,树立了风险管理同样创造价值的新范例。如利用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和信用风险监控平台,对全行超过一半即近6万亿元的信贷资产进行了一遍风险排查,对潜在风险较大的客户进行预警,督导各机构通过压降风险敞口、风险缓释、安全加固等措施,收回风险融资2000亿元,化解整改风险融资4000亿元;预警处置信用卡风险事件20万起,止付风险卡片4.3万张,避免欺诈风险损失58亿元;在营业网点成功堵截冒名、假证开户1299起,有效识别防范个人信用套现、套取信用卡积分、隐蔽转移资金等异常行为;在集中采购项目中查实一批存在风险记录的供应商,并列入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新型管控体系亦有助于完善客户精细化管理,节约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果。如信贷业务利用该体系为基层机构精准营销和融资服务提供支持;银行卡业务利用该体系累计识别预警风险客户十余万名,将其标识为非营销目标客户,从而为业务营销避免了大量资源浪费;私人银行业务运用该系统对存量客户进行筛查,对查实存在风险信息的客户及时采取退出措施,提升了客户服务分级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工商银行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现代商业银行需求的风险管理模式,即将统一的外部欺诈风险管控平台嵌入各项业务流程,无需人工干预即可实现对风险的自动预警控制,并能实现对新兴业务可能存在风险的前瞻性评估和揭示,这也是大数据技术在商业银行风险防控领域的一次创新应用。同时该体系的建立,将分散在各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外部欺诈风险信息整合至标准化、统一化的信息平台,显著增强了全集团客户的统一风险评价和业务管控能力。该体系获得国际银行安全协会及许多跨国银行的较高评价。

加强商业银行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也带来了银行经营环境的深刻变化。与当前严峻复杂的风险形势相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还存在理念滞后、缺乏全局性和全球化的管理思路、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能力不足等问题。这里,就加强新型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相关思路。

加强外部欺诈风险管理的前瞻研究与整体谋划。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明确外部欺诈风险管理在本行经营管理中的定位,坚持“集中管理、流程控制、全员参与”的理念,全面、系统地谋划风险管理策略。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健全外部欺诈风险管理架构和制度体系,推动建设符合本行战略定位的风险管理文化。

加强外部欺诈风险信息库建设与数据挖掘。在现有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运用企业级数据仓库(EDW)技术,将原来以“孤岛”形式分布在各业务系统中的风险信息和广泛的外部商务、政务等信息,整合纳入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同时,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数据仓库中海量碎片化、非结构化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实现系统线上线下全渠道布控,为风险管理战略决策和及时准确的风险监测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搭建银行业欺诈风险信息数据“云平台”。以风险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为基础,商业银行可合作共享外部欺诈风险信息数据,共同搭建金融业风险信息数据的“云平台”,形成以客户为主题的、连续动态的、所有风险信息的集合,进而全面评价和科学判断每个客户、每笔业务的风险状况,真正实现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大数据集成应用,进一步推动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定量化和精细化。

加强反欺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商业银行应重视培养建立一支由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多领域人员组成的外部欺诈风险数据分析师和专业分析师队伍,负责风险监测分析、信息数据挖掘,以及对基层机构风险处置的指导工作。同时可通过聘请公共安全、反欺诈领域的行外专家,为指导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应对处置等专业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深化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交流合作。信息时代下产业格局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打破了传统行业、地域的概念和束缚,可最为广泛地获取全球思想资源与优秀经验。商业银行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也应当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开展交流合作。如探索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可疑账户跨行止付协作等同业合作机制;建立与国际商业银行、国际安全组织、反欺诈组织、专业安保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同时深化对全球银行业安全管理的专业研究,将全球成功实践与本土经验相结合,形成切合自身实际的风险防控策略,建立更加高效严密的外部欺诈风险管控体系。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8期。

作者:易会满

第3篇: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欺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要求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各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在自由意志下完成的。但是不法分子会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很多人深受其害,那么到底如何防范合同欺诈呢?

一、买卖合同具的主要特征

买卖合同作为为典型的合同形式,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共同属性,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自己的个别属性,即特征,这些特征使买卖合同与其他的经济合同相区别,并独立存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买卖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过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卖方将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产品并为此而支付价款。卖方因转让财产接受价款而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买方则支付价款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合同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转移合同标的的占有或只为取得合同标的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是它区别于财产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标志。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卖方有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买方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必须为此而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一方要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自卖方和买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以交付实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买卖合同的欺诈形式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利用买卖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数量和手段,方法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往往利用买卖合同这一常见形式来达到不法目的,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

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

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这几种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被欺诈方往往对其住所地、企业注册资产或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携价款或货物而逃,以致被欺诈方无法查找其去向或对其进行诉讼,结果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当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逃走,被欺诈方也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纠纷或挽回损失。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

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

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将伪造的标的物以特别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受骗方蒙受损失。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

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不法目的。例如利用被害方急于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车票等行为。

应当指出,在以上几种手法中,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是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表现。

2、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买空卖空。诈骗方虚构自己并没有的标的物,引诱被欺诈方与之签约以骗取货款。在实践中,卖方与买方在签约时并不一定就拥有合同标的物,如正在生产中的商品,但卖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在此类合同欺诈中,卖方未拥有标的物也没有拥有标的物的迹向和可能,主观上也不存在将标的物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意愿。

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托的商品。

4、出示高质量的样品,而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

5、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利用对方对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例如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质量标准是“无杂质、腐烂”,但合同将“、”号写成“,”号,货到后,发现有腐烂现象,乙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说合同上写的是无杂质,腐烂的产品,以为乙公司专要腐烂的,还声称“纳闷乙公司何以要腐烂的”。因对合同条款审查不慎重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第4篇: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欺诈

三明环球 李观明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也称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付给出卖人价款的协议。

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是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凡是不以物或商品为内容而转移的合同,如发明、专利、劳务、货币等为标的而订立的合同,都不是买卖合同调整的对象。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买卖合同一经订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按约定期限由出卖人转移给受买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消失,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产生。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区别于租赁、借贷等合同的标志。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只把财产交给他方暂时使用,而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3、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出卖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就是买受人获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出卖人收受价款的权利。同时,双方当事人都以其为一定给付而取得财产利益,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应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这一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赠与虽然也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但它一般是无偿的,赠与人虽然在赠与合同中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但他主要是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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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一种诺成合同。买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具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与以实践为特征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相区别。 买卖合同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的种类也非常繁多。 ①按照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区分: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②按照合同涉及的买卖形式区分:有定购、供应、预购、采购、推销、产销、调拨、购销结合合同等。

三、买卖合同一般应约定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质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的漏洞与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是伪造的无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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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一方虽然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是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也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然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发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就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后却因标的物为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或限制的流通物,而导致合同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常见漏洞主要有:

①质量约定不明确;②履行地点不明确;③付款期限不明确;④违约责任不明确;⑤付款方式不明确;⑥履行方式不明确;⑦计量方法不明确; ⑧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确,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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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能兑现,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支票的大小写不符、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另外,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五、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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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重提高业务人员(经办人)及其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重提高业务人员(经办人)及其领导人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聘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难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大大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的应按规定程序检查。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最有效的方法: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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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2008年6月20日

第5篇:如何有效防范ATM欺诈案件

2012年03月19日08:56

高岩 纪瑞朴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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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 是英文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意思是自动柜员机。因其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面人员的工作。ATM相当于一个小型营业网点,可以办理取款、存款、转账、收费、贷款、购买基金、查询余额等几十种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办理业务快捷而备受客户青睐,ATM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交易量越来越大。2011年我国ATM保有量达到30余万台,其业务量与柜台业务平分秋色。

ATM在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些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也瞄上了这一现代工具,特别是近年来相关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不法分子通过在ATM出钞口安装挡板、在插卡口安装吞卡装置、张贴虚假告示等五花八门的手法进行诈骗,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愈加隐蔽,不仅给客户资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而且给银行机构的社会声誉造成极坏影响。因此,加强ATM安全管理,斩断伸向ATM的黑手已迫在眉睫。

作案手法花样翻新、愈加隐蔽

(一)封堵出钞口。在ATM出钞口部位塞入塑料挡板,将吐出的钞票挡在出钞口内,不法分子则在一旁“守株待兔”,等取款者误以为机器故障离开或去找银行工作人员交涉时,再利用特制的钩子从出钞口内取出现金。

(二)安装吞卡装置+偷窥密码。事先在ATM插卡口内放入夹子,使银行卡只能进不能出。不法分子则守候在ATM旁边,偷窥持卡人输入密码,等持卡人误以为机器吞卡而离开后,便迅速从插卡口取走银行卡。为了反侦察,不法分子大多拿着盗取的银行卡到异地取款或刷卡消费。

(三)安装假刷卡装置和摄像头窃取银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在ATM的插卡口加装高仿真的卡槽,里面装有读卡器,当持卡人将银行卡插入时,读卡器就自动将卡号等信息记录下来;同时将微型摄像头安装在ATM 上方,拍摄密码输入过程。窃取卡号和密码后,便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相同的银行卡,盗取持卡人账户资金。

(四)安装假门禁刷卡器、假键盘窃取银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在进入自助银行服务区的玻璃门上加装假门禁刷卡器,刷卡器配有密码键盘,当持卡人进门刷卡时,卡号、密码便被读卡装置窃取。有的不法分子则在ATM键盘上加装假键盘,键盘内有集成电路装置,可以记录存储持卡人输入的密码信息。

(五)设立山寨ATM套取银行卡信息。2010年6月,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曾出现一台山寨ATM,布放在貌似正规的封闭式玻璃小屋内,玻璃门外贴着“24小时自助银行”字样,并有“恒生银行”的标识,机身上贴有“银联”、“VISA”等标志。当持卡人在山寨机上刷卡时,银行卡号码、密码等信息便被套取,然后不法分子通过克隆银行卡将持卡人存款洗劫一空。

(六)冒充银行员工或热心人诈骗。不法分子蹲守在ATM附近,当遇到持卡人操作不熟、出现“吞卡”等故障需要求助时,便冒充银行员工或热心人帮忙指导操作,借机窃取卡号、密码等信息,然后“克隆”银行卡取款。

(七)捡拾回执单“克隆”银行卡作案。不少持卡人在ATM上取款后,随意将ATM打印的回执单丢弃在地上或垃圾桶里,被一旁守候的不法分子捡走,然后利用回执单上的卡号等信息“克隆”银行卡,并用事先偷窥到的密码取现作案。

(八)张贴虚假告示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银行之名在ATM上张贴紧急通知或公告(如“银行系统升级”、“银行程序调试”等),要求持卡人将卡内资金通过ATM转账到指定账户上,从而盗取持卡人存款。有的则采用制造故障与张贴通知相结合的手法作案。不法分子先将吞卡装置放入ATM插卡口内制造“吞卡”假象,或是封堵出钞口造成不能正常吐钞,同时在ATM旁张贴假冒的“温馨提示”或“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诱使持卡人向所谓的“银行员工”或“公安人员”透露卡号、密码等安全信息。由于“服务热线”号码的首、尾数字与真实的银行服务热线完全相同,如“95***66”,持卡人容易信以为真、上当受骗。

(九)银行卡掉包。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结伙作案,在持卡人进行ATM操作过程中,采取假装提醒持卡人遗落钱物、询问ATM使用方法、“拍肩膀”等方式干扰持卡人的正常操作,转移其视线后迅速在插卡口插上假冒的同类银行卡,使持卡人误以为自己的卡被ATM退出。然后犯罪分子以急于取款为由催促持卡人离开,进而利用留在ATM内的真卡继续取款或者取卡后到商场消费。

(十)存假币取真币。不法分子利用一些ATM识别假币功能上的缺陷,先存入假币,然后再支取真币。有的不法分子则利用ATM出钞自动回吞功能,以最短时间取出现金并用假钞回填出钞口替换真钞,制造现金延时未取而被ATM回吞的假象,然后要求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错账处理,进而骗取银行资金。

(十一)利用外包服务管理漏洞窃取银行卡信息。例如,刘某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其利用为某银行ATM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的便利条件,从该监控系统中备份出数十万个客户的银行卡号、姓名等信息,并存入个人携带的U盘中。尔后刘某以“123456”为密码,成功测试出10个客户的银行卡密码,通过克隆银行卡取现近10万元。

ATM案件频发折射银行安全管理漏洞

ATM案件频发、客户资金被盗,固然与客户自身疏于防范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ATM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银行偏重业务营销、偏重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防范,安全管理措施未能跟上。

(一)ATM上没有进行相关风险提示。有些ATM电子屏幕上,在待机状态时只显示机构的标识或是业务种类宣传等内容;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只根据客户的操作,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提示,而没有针对当前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提高警惕。

(二)一些ATM硬件本身及功能上有缺陷。有的ATM出钞口较大,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加

装塑料挡板。有的ATM缺少报警功能,导致插卡口、出钞口被加装装置后,银行无法及时发现情况并予以清除。有的ATM未安装异形口、防窥罩,输入密码时容易遭到偷窥。有些ATM识别假币的灵敏度不高,不论真假,你存我收。

(三)用卡场所存在缺陷,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例如,ATM灯箱提供的照明光线不足,使持卡人在夜间难以发现“插卡口”和“出钞口”处的异常;ATM提示的“客户服务热线”大多数是语音电话,这些电话提供的仅是事先录制的银行卡的使用操作内容,而对银行卡使用中出现的异常不能及时告知,即使有当地银行的联系电话,但在夜间往往无人值班接听,使持卡人遇到异常情况时求助无门,给不法分子作案得逞创造了机会。

(四)安全防范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ATM案件一般发生在夜间,犯罪分子往往趁这段时间下设圈套、伺机作案。然而部分银行却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在这段时间加强对ATM的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不法分子在ATM上安装的摄像头、张贴的虚假告示。另外,一些ATM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有的即使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监控中心难以及时发现现场情况。

(五)案件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一家商业银行发生案件,没有及时通报其他银行,一个地方发现不法分子,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通报毗邻地区,没有做到信息共享,区域联防。往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通报,或案件累积后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再通报,案件信息时效性不强。

(六)客户自身警惕性不高,疏于防范。一些客户对ATM安全使用常识一知半解,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技能较差,取款前不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取款后随意丢弃回执单,极易将卡号和密码暴露给外人,从而被犯罪分子获取利用。

斩断黑手需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一)广泛宣传ATM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客户自我保护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在日常发卡过程中,积极主动向客户宣传ATM的安全使用方法,并通过新闻媒体介绍当前ATM发案的新动向及防范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ATM的认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欺诈技能,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ATM案件发生。

(二)完善ATM硬件及功能,提升风险防范技术水平。在ATM屏保中,应加载必要的风险警示语;在ATM上安装震动报警装置,并与银行监控中心或“110”联网,以便及时发现并阻止加装吞卡装置等犯罪行为;会同ATM生产厂家不断研究提高ATM的识假功能,阻止假币蒙混过关。

(三)为客户提供相对安全可靠的用卡场所。一是ATM的布放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必须选在相对繁华、视野开阔、外间光线充足的位置;二是对ATM场所灯光偏暗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增强亮度,为客户查看插卡口、出钞口等有无异常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三是加强对ATM 监控的维护,确保重点部位的可视监控;四是建立“客户服务热线”夜间值班制度,当客户遇到异常情况拨打电话咨询或求助时,能够及时获得银行支持。

(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分步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鉴于防伪升级成本高,可采取分步

提升银行卡防伪技术。第一步采用磁纹技术。用每个磁条独一无二的物理性质——“磁纹”来区别真卡与伪卡;第二步采用CVV(Card Verify Value)技术。通过客户开户时在银行卡磁条上随机生成唯一对应的一串字符(卡片校验值),使得假卡不被ATM受理;第三步采用双重控制技术。即在银行卡的磁条上再增加一个密码偏移量,在客户使用时,连同其他磁道信息一并被送到后台参与密码校验,如仅知道卡号和密码,也不能成功克隆银行卡;第四步采用EMV技术。即基于VISA、MasterCard和Europay三大国际信用卡组织制定的智能卡通用平台标准——EMV规范,用银行IC卡(智能卡)代替磁卡,有效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抓好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可疑情况,排除案件隐患。各银行要加大巡查力度,指定专人每天分数个时段对ATM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特别要针对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夜间对ATM做手脚的特点,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夜巡队沟通,或由银行同业委托当地保安公司,协力加强夜间ATM周边情况的巡查,提高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排除ATM上的可疑装置,减少发案。

(六)公安部门应建立打击金融犯罪的专门机构,解决ATM案件立案难、抓获难、追缴资金难。一旦商业银行报案,公安机关应想办法追查,即使未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者涉案金额不大,也应通报不法分子所在地公安机关,彻查不法分子的作案历史,从根本上遏制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游击作案的危害性。同时,公安机关应大力协助涉案资金的追缴,办案费用可考虑由发案银行承担。

(七)建立ATM案件预警机制。任何一家银行发生ATM案件后,都要及时通过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向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和毗邻地区通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形成区域联动,共同做好案件预防,使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第6篇:内部风险防范和外部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和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抗御各种经营风险的能力,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内部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人事激励机制未有效建立和运行,内部管理制度不适应内控管理的需要。目前银行采用的多是一级法人下的分支行长负责制,即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由行长负责。内控中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应有的控制机制。行长的个人决策行为、业务行为、责任行为没有操作性强的规范的制度制约。岗位轮换、职工轮岗、有效制约未得到切实落实;同时,人员素质与道德修养、金融家园文化建设不能有效跟进。

(二)会计系统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一环,缺乏对银行资金流量必要的控制手段。商业银行会计指标体系、账务处理规范及临柜操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在银行管理的各方面均较普遍。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特别是银行临柜人员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曲解,甚至以牺牲现有的控制制度为代价,尤其是忽视本行收款入账票据凭证的审查,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三) 商业银行现有内部审计监督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稽核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难以对全行业务部门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同时稽核力量配备不足,且有部分是兼职,造成执行者也是控制者的情况,加大了控制难度。稽核部门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全行的业务动作和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四)商业银行缺乏一个统一的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新兴业务的开拓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脱节现象;现行会计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且加强会计结算与严格执行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有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内控机制是一个动态系统,制度的执行及执行情况,很大程度上成为应付上级行检查的一种摆设。

加强、完善内控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强化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主要负责人应异地交流。稽核监督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由于多年来受到体制的限制导致其独立性不强,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稽核工作垂直领导机制。总行的稽核部门应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负责,各地的稽核机构直接对总行的稽核部门负责,其费用由总行直接划拨,各地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应定期异地交流,这样就规避了稽核机构与被检查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增强了稽核机构的独立性。

第二、加强内控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意识特别是领导者的内控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领导者对内控制度的态度影响到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因此领导者更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内控组织架构,强化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向股份制转化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转制后要建立起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视会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的机构,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三、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的贷款抵押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应统一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以及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贷资产保全机制,并应将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岗位权限、业务规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四、实行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不定期轮换制。基层营业单位会计、出纳、储蓄等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不定期整体离岗,由各专业部门抽调具有营业单位各个岗位知识的熟练人员,整体顶岗检查,使营业单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储蓄岗位暂时整体离岗,被监管岗位业务人员必须立即与监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强制离岗。由于营业单位无法预知何时被查,因而没有时间对已存在的问题做“技术处理”,这样就能保证监管结果的真实性,形成对被接管单位违纪人员的威慑力,避免内部职工经济犯罪。

二、外部风险

商业银行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市场风险的问题:

一是缺技术。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如对金融市场不断推出的各类外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了解和认识,对各类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的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模型的引进和运用,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结构的调整等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这都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步学习、了解、掌握和完善。

二是缺人才。市场风险所涉及的业务、产品和风险管理方法、模型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由一大批专业人士来从事和管理。对监管者而言,则既需要了解和熟悉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体系,还必须有能力对其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模型的假设前提、运作原理和基础数据等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当然,这就必然涉及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调整。

三是缺管理。拥有先进的系统、模型和一批技术专家仅是解决一个专业技巧问题,比技术和人才更重要的是银行的管理能力。银行管理风险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牢牢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要通过建立和实施一整套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将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有机地融合。对我国的银行业来说,构建包括市场风险管理在内的有效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必须从现在起下决心、花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处理,这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共同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银行防范外部风险应以提高自身的科学决策及管理水平、经营实力和市场应变能力为重要手段。具体为:

一、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监督方面,有关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适应金融形势的变化采取不同的政策进行监督,对于商业银行的变化应该及时进行调查,给予实时监督;投资者中应该进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培养他们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的防范机制和汇率风险防范体系。伴随着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应该实行适宜的缺口管理方法,利用衍生工具比如说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期货、期权等手段来合理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市场利率和货币市场汇率动态,运用科学方法与先进技术手段,对本外币利率和货币汇率趋势进行科学和基本准确的预测,在汇率方面可以通过对货币市场进行分析采取货币互换的方法来对汇率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资产负债的有效的合理的配置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将利率和汇率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风险管理监督控制体系。风险监管体系主要由有内在监督机制、外在监督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共同组成。内在监督机制主要是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控制技术等的组合,是对风险监督起决定作用的第一个最重要的层次。外在机制主要是监管当局根据监管规则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常规监管,处于风险控制的第二位,对于风险控制具有保障性的作用。市场机制主要是金融投资者组成的监督队伍,包括客户群体和舆论监督,处于风险控制的第三个层次,对于风险控制的具有约束性作用。

四、建立起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文化。应该强调以风险计量为核心,并且借助诸如计量模型,数理统计、以及金融工程等先进的分析方法,以风险识别、风险探测、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决策、风险决策评估为流程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基础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无法做到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统一。因此建立通过借鉴外国风险防范体系,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风险管理文化为引导,完善的内控机制为核心的全面风险防范体系这样才能面对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外国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7篇: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但由于信用证体制不完善,也使信用证欺诈情况很严重。研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漏洞,总结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原因,制定不同的防范对策,使这种支付方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

一、 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1、信用证自身存在的问题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

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1

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2

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

12 参见陈洋:《信用证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

参见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金融经济,2008,(08)

1 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以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再加上国际买卖合同的履约时间长,这些都给不法分子伪造单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当事人缺乏防范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相当一部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源于受害的当事人自身的问题,他们对信用证缺乏深刻地理解,认为信用证交易就是绝对安全的,没有防范意识。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对信用证欺诈有防范意识,对信用证交易也有一定深刻的认识,但是对于一些手段高明、隐蔽性极强的欺诈无法防范。3

5、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条款可以使得开证行随时免除其付款责任或者将开证行的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归于申请人的控制下。所以这些软条款的存在使受益人很可能会遭遇拒付货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益的,但后来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受益人的最好工具之一。目前,中国的银行界和贸易界部分人士亦将软条款信用证视为一种信用证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国际性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

2、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

3、多重非法性

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 3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法制与社会,2009,(1).

2 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4

二、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一)适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5

该种行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假性。也就是说其信用证和单据是假的。假冒的信用证一般有以下特点:无密押电开信用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确认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信用证随付印鉴式样是假冒的;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6这是进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的方式,即对出口商不利。

而伪造的单据作为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因为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合同、货物无关,没有保证单据真实性的责任,导致中间环节出现错误。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才发现无货可提或提取的是假货。这种欺诈侵害的是进口商的利益。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信用证存在自身的时效性,一旦过了相应的期限,那么信用正就不再具有有效性,行为人适用已经过期或者无效的信用证来骗取财物,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托运人和承运人相互勾结的共同欺诈

如果卖方发运的货物有重大缺陷,有可能已被船长批注,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不清洁提单,否则是不可能议付的。卖方为了避免损失,便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保函形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诈骗收货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交易中将受益人处于不能主动解决意外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以以这种隐蔽性的条款为由,拒付款项。

三、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

(一)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一直是困扰信用证业务的一大世界性难题。为了遏制和应对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首先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其后很快就被世界各国法院所普遍接受和遵循。 4

57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参见谢岚平:《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与防范》.时代经贸,2006年11月. 6参见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12月 7参见张芳:《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商业文化 2012年6月

3 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即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一般性原则不再适用。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 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它包括受益人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实施的行为,还包括受益人与其他人的共谋行为。受益人进行欺诈主要有伪造单据或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或记载。

2、 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在给予欺诈例外的救济时应从严掌握,不能以“只要虚假即构成欺诈”为依据,而应视单据上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 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8

(二)当事人的防范对策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对策

在交易之前要仔细做好对交易对象的资信、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尽量掌握对方的信息,特别是对对方的信誉问题要认真的调查。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何种贸易术语对自己来说是最安全、最合适的,要看具体的情况,若对出口商没有安全感,则需要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这样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就可以归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付款前严格审核相关单据,仔细鉴别单据的真伪,防止出口商恶意欺诈。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亲自或委托可靠的代理人到装运港当场验货并监督装船,这样同样可以避免出口方用所谓的“货物”进行欺诈。9

2、受益人的防范对策

受益人要仔细审核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对的地方时要及时修改,在修改信用证条款式应当慎重,仔细斟酌,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风险。

选择安全、合适的贸易术语。根据实际情况,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的考虑,可以使用CIF术语,力争自己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

使用保兑信用证。保兑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受益人便可不用担心遭拒付的 89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参见郑丽娜:《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9,

4 风险。

3、银行的防范对策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树立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等。

(二)完善信用证体制

信用证应该具有统一格式并和纸币一样具有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他的相关单据也要有可靠的防伪措施,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单据;审货是信用证流程缺失的一点,所以银行有必要拓宽服务范围,让审单和审货都成为自己的义务,进口方可以将货物的规格、样品图片等资料提供给银行,银行代其行使审查权。

(三)完善信用证的相关法规,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业务具有国际性和复杂性,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而且还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也不统一,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的密切合作、团结一致,这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利益。各国的法律由于法系和各自文化的不同,而国际惯例虽然受到各国的广泛认可,但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鉴于这一点,国际惯例的效力有必要上升到法律效力的高度,同时各国协调各自不同的利益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公约、惯例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适合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

(四)规避信用证软条款导致的欺诈

首先,要认真审证。国际商会有一套标准的信用证范本,可以要求开征申请人据此标准开立信用证,对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仔细审阅,尽量拒绝使用软条款信用证。其次,对开证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开证行的选择做出限定,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谋欺诈。最后,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本来就十分隐蔽、防不胜防,千虑难免一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证,不法分子的欺诈很难成功。10

(五)司法保全要保证度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是把对信用证的司法保全作为遏制和消除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尽管司法保全是遏制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必须掌握一个适当的度。保持度所需要的条件有:

1、 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成立。

2、 必须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由于缺乏其它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 10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5 如果不颁发禁付令将给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 必须只能针对实施欺诈或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1

1参考文献

书籍: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1月

[2]顾民:《国际贸易诈骗与防范(案例启示)》 中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3年12月 [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一版 [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7年 [5]陈治东:《国际贸易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6]梁琦:《国际结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 期刊

[1]余皓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商业时代,2008 [2]郑丽娜:《信用证欺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法制与社会 2009 [3]狄俊峰,刘凤兰:《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金融经济 2008 [4]石冬莲:《信用证欺诈及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 商业现代化 2005 [5]薛静:《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中国期刊网 1008-5645(2007)-0028-04

11参见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6

第8篇: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 强制执行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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