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05-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案件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应如何认定

编者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也是复议机关判断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受理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案情日益复杂,因此依法认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把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入门关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一一“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来重点分析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问题。

案 例

2016年5月21日,黄某等11人向Z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Z市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请求Z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6月22日,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请求对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情况回复》)称: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黄某等11人对该《情况回复》不服,于6月26日向H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情况回复》并责令Z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查处。经审理,H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了原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H省国土资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

1.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该《情况回复》与申请人有无利害关系?

分析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體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特定公民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

在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中,案件争议的行政行为是Z市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人的查处申请作出的《情况回复》。关于该情况回复的内容前文已经述及,即:“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回复内容主要是对涉案地块的情况进行了告知,该内容符合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对特定公民作出的、单方面的三个条件,但是否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却值得商榷。从性质上看,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限制或剥夺权利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以及不作为。《情况回复》只是针对客观情况的描述,是行政机关履行程序性的告知义务的行为,不针对任何具体的主体,更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本文认为,该《情况回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该《情况回复》的行为也当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法院均将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欠妥。

其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于人们理解的普遍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必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且强调二者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回复》,仅将客观情况进行回复,不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且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与该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利害关系。

最后,基于以上讨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可以概括表述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且该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权利承受者,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本案中,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黄某等11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作者:张梦梦

第2篇: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影响因素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案件受理范围成为行政诉讼发展的瓶颈。本文拟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司法解释的作用、学界的推动、扩大判例的生命力与影响力、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立法等六个因素进行论述,如何影响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变迁,促进行政诉讼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朱元华(1987-),男,汉族,上海人,硕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确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是社会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的结果,不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只凭主观做出判断是不切合实际的。就世界范围而言,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表现出持续扩张的发展趋向,我国也不例外。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发展進化,需要各方力量的努力,也将取决于特定时期内各种社会力量的酝酿和角逐。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总体来说,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法运行具有重要监督和促进作用,行政诉讼的存在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意义非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大小,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程度,是审判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根本依据,从而确定了哪些行政争议案件可以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这也正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内容之一。从权力属性上讲,司法权与行政权都属于公权力,根据权力制衡理论,该两种权力需要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机关分开行使,不应相互逾越。分权不是权力制衡理论的逻辑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特别是实现行政效率与行政正义的有效平衡。因此,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同,取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审判机关与裁判者的不积极是因为行政诉讼没有宽松的外部环境与充足的空间。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司法缺少权威性;在法律之外,法院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以上两点正是行政诉讼的难点所在。对行政诉讼发展阻碍最大的原因就是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较大,司法权弱于行政权,难以与行政权相抗衡。正所谓,弱国无外交,如果司法权明显弱于行政权,不能独立的审查行政权,就无从谈起司法审查,也不可能存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在保证行政权力合法高效运行的前提下,司法权受到的干扰越小,有足够的能力与行政权相对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才能更大。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矛盾会大量显现,更多的纠纷会直接涌向法院,司法机关在依法审理纠纷和矛盾时会受到较多的干预和压力,无法有力的保持自己的独立立场。解决社会转型中的纠纷和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更多的是需要政府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因此法院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可能会更倾向于社会效果,这使得司法机关更依赖于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和矛盾时发挥更多的作用。当一般的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出于更大的利益权衡和考量,有时会绕开法律,选择保全行政机关的利益。在庞大的行政权面前,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的人财物多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财力情况与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判态度影响着法院的人财物的保障程度,由此,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是司法权无奈的境地。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正是希望司法权能更多的减少对行政权的依附,有更大的自我空间,更少的受制于行政机关。只有进一步强化司法权,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才有足够的能力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诉讼的应有之义。

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合理的互动与制约,在保证行政正义的同时,还有高效的效率,这才是我们真正的追求目的。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固然重要,但是没有解决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就无法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实施,无法保证司法审查的效果,无法实现司法监督。因此,如何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制约,才是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难点的突破之路。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对立法具有一定的修补作用,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扩大。但是,需要指出,虽然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可是这不容易,这种方式困难大,阻力多。这是因为法院更要守法,不得僭越权力,取代立法,毕竟司法解释不能与立法相冲突,也不能偏离立法。即使如此,在一定的空间内,司法解释还是有一定活动范围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能为行政诉讼实践提供明确详细的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弥补,以此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

为了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在1999年最高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从确立的方式到具体内容均进行了重新构架。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代替了《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学界的推动

学者可以做的,就是或者把握现实趋势,积累文献资料,使行政法理论更加成熟完善,或者奔走呼告,为法治民主之声广远传播尽力尽策。

从世界各个国家行政诉讼的情况来看,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是有充足的学术理论和法律根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有较大的作用。行政行为的研究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有着最不可分的联系,而且行政行为理论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也是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核心理论。但是,不得不讲,行政行为理论是最复杂,也是最难梳理的,还是缺少较深程度的法学理论探讨,缺少深层次、具体化的研究。理论上的薄弱,无法支撑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确定,从而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是行政诉讼范围的决定因素,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性质的不同理解和认定,决定了案件受理范围的大小。所以说,案件受理范围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受一国行政法理论的成熟与否的影响。

從另一个方面讲,行政法学者也在通过自己的力量和方式影响着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多从专业法学院毕业,与行政法学者有着天然的联系,行政法学者不仅会在多种媒体上阐述自己的意见,而且会为法官提供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专家意见,这也促进了行政诉讼的积极发展。

四、判例的生命力与影响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多实行概括式,这就使得受案范围相对广泛。这与英美法系采取判例制是有重要渊源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有法律效力的,应当被遵循。正是一个个的行政判例,逐步确立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使得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一步步在扩大。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判例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但是,上一级法院的判例,对下一级法院在处理相同类型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不认可判例的约束力,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不可以通过最高院的判例来确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标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遵守,最高院的判例也会对各级院起到指导作用。每年的公报案例,都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示范。如学生起诉大学不颁发学位的教育行政案件,在最高院收入公报后,全国出现了许多类似的起诉,使得该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共识。

五、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程度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有重要的影响。只有当人们的民主意识更为成熟、更为普遍、更为强烈时,通过对自身权利的关注,才能不断的关心立法,影响立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使得行政机关不敢不能随意做出行政行为;即使到了诉讼阶段,也不会轻易的放弃自身的权利。同时,公民权利的觉醒,也会激发群众对行政诉讼个案的关注,利用各种方式,例如媒体,形成舆论压力,实现个案的公正,进而表达自己的现实需求与立法建议,影响立法。

六、立法的作用

通过立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是扩大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这可以减少审判机关扩大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所受到的阻力,为法院扩大受案范围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学术界以及实践部门的种种努力,发挥到极限后,还是需要立法来确定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立法的修改,是社会的发展,各方力量角逐的结果。如果没有现实的需求,即使立法修改,法律也难以实行。因此,案件受理范围的扩大,立法是最后一步。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司法解释的作用、学界的推动、判例的生命力与影响力、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立法等因素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成熟与否,决定着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关注,共同努力促进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完善。

作者: 朱元华

第3篇: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之扩张

摘要:中国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审判实践出现问题。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时限,海事专门管辖的特点,海事法院的案件掌控能力分析,该范围应当进行扩张,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也由海事法院受理。在扩张的方式上,解释论不具有可行性,只能通过立法论进行;在具体路径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在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张后会出现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的情况,故需要对受案范围进一步厘清。扩张凸显的管辖问题可以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范围;扩张

On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cases of 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 accepted by maritime courts

—concurrently on the amendment of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ZHANG Yong,KUANG Hao

(Qingdao Maritime Court,Qingdao 266061,China)

Key words:security interest realization;scope of cases to be heard;expansion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创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随着配套规定的完善,该制度也开始在海事审判领域运行。笔者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发现该制度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表现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作用不能在海事审判中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在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争抢或推诿导致管辖混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张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最佳时机已然到来。笔者从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现行规定入手,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进行提炼,结合《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规定,分析三个方面的考量因素,重新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范围,探讨扩张的方式与路径,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一、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现状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過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担保物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实现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制度创新,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化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②。与实体法相对应,《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进行了规定。

海事法院能否受理专门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解释》也进行了正面回应,第363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受理范围的问题由此浮出了水面。

(一)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海事法院开展海事专门审判、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依据,重点在于解决海事专门管辖的案件“入门”问题,即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哪些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受理。自1984年第一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向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简称《受案范围规定》)是现行的确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依据,相比之前的受案范围,增加了《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出现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案范围规定》第六类海事特别程序案件中的第105项(简称第105项)规定,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此规定明确地界定了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范围。对第105项所列举的项目进行梳理后可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与《受案范围规定》第18项、第68项、第69项、第70项列举的项目大致对应。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第105项里的“等”字③,也应当解释为与该条所明确列举的物具有共同性的物(或权利),[1]140例如第63项中的海域使用权、第71项中的提单和第78项中的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再进一步分析可知,如果某物(或权利)所引起的、涉及的或以其为标的物的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实现该物(或权利)担保物权的案件即由海事法院受理。由此可见,如果担保财产仅为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所涉及,在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较为罕见,具有海事审判对物的专属管辖属性,则归海事法院受理。第105项范围内的财产为担保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符合海事法院开展海事专门审判的目的,确定无疑。然则申请实现以在第105项范围以外的财产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是否均不具有海事海商纠纷的实质特征,故应归入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受理?

(二)第105项规定范围过窄造成的现实困境

2015年,笔者承办了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甲进口企业作为委托方与乙港口签订了港口作业合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后乙按照约定对甲进口的某轮所载货物进行作业、保管,但甲未支付相关费用。甲向承运人用提单换取了提货单,货物亦已通关。乙对甲进口的货物进行留置,并请求海事法院对货物进行变卖、拍卖,就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乙陈述之事实有证据证实,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甲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甲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裁定对甲所有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乙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①。该案为典型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合同为港口作业合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担保财产为港口货物,担保物权为港口货物留置权。港口货物虽然不是第105项所列举的项目之一,但港口货物所引起的、涉及的或以其为标的物的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②,故该案属于第105项规定的范围。

为了更清晰地对主题进行讨论,可以将该案件的事实略作调整:甲留置货物后,乙提供了普通不动产进行抵押,甲请求对该不动产实现担保物权。如此,主合同为海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担保财产为普通财产,根据第105项的规定,该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问题暴露无遺。如乙通过诉讼方式请求甲支付港口作业合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的费用并实现担保物权,由海事法院受理;如乙直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则由地方法院受理。

债权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就同一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分别由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会带来诸多不利后果。第一,对法院来说,模糊了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受案范围的界限,不同法院或许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根据自己的利益对受案范围进行解释。例如地方法院认为基于在先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取得主合同的管辖权,海事法院认为基于在先的主合同案件而取得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权,这些不无道理的解释随意性较大,将会出现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为了特定案件互争管辖或者推诿扯皮的情况,动摇了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根基。[2]第二,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会给当事人行使权利带来不便,同样性质的债权因为实现方式不同而要在不同的法院处理,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利用漏洞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进行刻意选择提供条件。第三,对案件本身来说,地方法院受理主合同为海事海商纠纷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哪怕仅仅进行形式审查,也超出了其知识储备边界。地方法院的法官在繁重的审判任务压力下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海事海商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中。[3]“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从未涉及海运事务,对很多技术性问题无法弄清,很多航运术语闻所未闻,甚至出现了律师为法官讲课,法官现学现用进行判案的情况。”[4]在此情况下,相关案件难以得到公正高效地处理。

二、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考量因素

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权的实现可谓是担保物权效力的根本体现。[5]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理念就是更加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权尽快实现,这也是该程序的价值和目的。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目的在于明确哪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顺畅运行提供条件。受案范围的界定系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为了实现上述价值和目的,在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时应重点考量以下因素。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标准和时限

从审查内容上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由此可见,法院的审查内容包括三类:第一,主合同的相关情况,例如效力、期限、履行情况、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因为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在主合同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推动担保物权的实现无异于“带病上岗”。第二,担保物权的相关情况,例如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具备等。因为“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如果双方对此类事情发生争议,就谈不上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6]第三,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但要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还要审查该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

从审查标准上看,法官要进行依职权的形式审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要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确认,然后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在性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仅需确认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实现条件在形式上是否成就,而不需判断是否满足实体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7]虽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比要求不高,但也绝不至于低至一个门外汉可以轻松完成的程度,这是因为法官在形式审查时也需要专业知识以判断民事权益争议的有无和范围,并依职权审酌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材料,必要时可对利害关系人加以询问①,以期在简易、迅速而经济地达成裁判的同时,实现裁判过程的慎重和结果的正确。[8]

从审查时限上看,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②。这一审限是简易程序审限的三分之一,扣除与立案法官交接的时间、公休假日和公共假日后能用来审查案件的时间寥寥无几。如此短的审限是程序高效性所决定的,同时也对法官的審查速度提出了挑战,只有在对海事海商实务和相关法条相当熟悉的情况下才能按时审查完毕。

以前述案件为例,法院要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主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货物留置权设立、留置货物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涉及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港口作业事实记录、提货单、对账确认单等证据的认定,并根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异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明确、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必要时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需在三十日内完成。

从以上分析可知,完整地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依职权对主合同、担保物权两部分都进行形式审查,并在短时间完成,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时需要将上述三部分考虑在内,才能遵循审判规律、提高审判质量。

(二)海事专门管辖的特点

专门法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授予某类案件管辖权,即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法院。[9]其设立初衷是某些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官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有专门知识和经验,设立专门法院(例如海事法院)来受理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处理;亦或某些案件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由专门法院(例如军事法院)管辖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10]

海事专门管辖具有专业性。众所周知,因为海上运输的专业性,1984年中国开启了海事司法的专门化。1984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指出,为了适应中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中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中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从以上文件可知,海事法院存在的直接目的就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而该文件没有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作出特别的规定,应解释为海事法院要审理所有的海事、海商案件。[1]176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规定,所有的海事、海商案件都不能由地方法院审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实现专门管辖的目的,案件应当从广义理解,包含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也包含案件中的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审理也应当从广义理解,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海事专门管辖具有政策性,其确立和运行一直与政策密切相关。《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指出海事法院设立的政策原因是“为了适应中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见海事专门管辖是中国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在司法领域的落实举措之一。《受案范围规定》的出台背景也与国家战略、司法政策密切相关,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发展和改革海事审判工作都是制定受案范围规定的客观需求。就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来讲,海事法院过去以受理海上贸易航运相关商事纠纷为主,需要与时俱进地扩大海事审判管辖案件范围以积极行使国家海洋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就发展和改革海事审判工作来讲,海事法院必须从“水上运输法院”角色转型为全面覆盖“蓝色国土”的法院。[11]37这种政策性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逐步扩张中也可以得到印证①。

专门管辖具有优先性。专门法院管辖相对于普通法院来讲具有优先性,符合专门管辖的制度设置目的。[12]《受案范围规定》第110项(简称第110项)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一揽子或者综合性合同,只要包含海事海商合同就由海事法院受理,目的是发挥专门审判的专长和防止当事人以合并诉讼客体的方式变相规避海事案件专门管辖。[11]41

从以上分析可知,基于海事专门管辖的专业性、政策性、优先性,海事法院应当将包含受案范围内争议事项、诉讼标的物的案件全部予以管辖,并扩大受案范围。

(三)海事法院对案件的掌控能力

法院受案范围受制于诸多因素,盲目地、不切实际地任意扩张其管辖范围有可能适得其反。[13]81界定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时应当考量海事法院的案件掌控能力这一现实因素,避免因海事法院收案数量大于案件掌控能力,激化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审判质效。

海事法院对案件的掌控能力是个相对概念,应当放在整个法院系统中加以衡量。大多数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受理案件数较少,审判任务不重,[14]这是专门管辖这一属性决定的,即使海事法院的收案结案数量少,也不能说明法官的负荷轻。但人均办案数量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法官的负荷,进而推断海事法院是否还有额外的案件处理能力。根据笔者的统计,海事法院法官的人均结案数量远低于地方法院法官②。即使考虑海事案件的复杂性,给予一定的难度系数修正,海事法院的案件掌控能力也远没有饱和。而且,从海事审判力量配置上看,2019年南京海事法院成立,海事法院的数量增加到十一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配置了相应的法官从事海事审判工作,增强了海事案件掌控能力。从案件掌控能力的潜力上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法院内部潜力得以逐步挖掘③,海事法院也不例外。故海事法院的法官负荷不高,案件掌控能力没有饱和,而且办案潜力正在逐步挖掘,仍有擴张受案范围的空间。

(四)小结

从审查内容、标准和时限看,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对主合同(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两部分都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相关事实,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从海事专门管辖特点看,其专业性、政策性、优先性决定了海事法院应当将包含受案范围内争议事项、诉讼标的物的案件全部予以管辖,并扩大受案范围。从对案件的掌控能力看,海事法院的受案数量远没有饱和,办案潜力仍有很大的挖掘空间,表明扩张受案范围具备现实条件。受案范围的现行规定为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该规定可以确保对具有海事专门管辖属性之物的担保物权审查,由海事法院进行。因为对海商合同的审查必须由海事法院进行,所以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也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理由为根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内容,只有这样界定才能让主合同纠纷属于受案范围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全部由海事法院管辖,实现海事专门管辖的目的,但是,此种管辖在现行规定里付之阙如。故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予以扩张,除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外,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一切担保物权案件都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船舶优先权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主债权可能产生于海商合同(例如海难救助合同),也可能产生于海事侵权或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例如引航费、港口规费等)。在普通民商事审判中,担保物权的主债权仅产生于合同关系,当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入海事审判后,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是否要扩及因海事侵权或其他海事海商纠纷而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第一,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其产生、变动缺乏公示,不必经过登记,不需权利人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这一特点极大地增加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和法院的审查难度。第二,主债权的不确定性,不同于合同之债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对相关事实有所把握,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只有被侵权人自己心中有数,侵权人面临索赔时往往会对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提出实质性争议,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申请人消耗了时间精力后又回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老路,最终使得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成为具文。

三、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扩张的方式与路径

“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进而资源约束成为法律运作必须考虑的对象……。”[15]上文已述,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予以扩张,在当前立法任务重、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在扩张方式的选择上应将快捷、简便的解释论和明确、彻底的立法论在可行性方面一并分析,进而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安排。

(一)解释论扩张方式的可行性

法解释论是指以法官的视角,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法律进行逻辑推理,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推导出最为恰当、最有说服力的结论。[16]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推理意味着不需承担法律立改废的成本,故解释论具有快捷、简便的特征,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解释论是“法律的奴仆”,如果亟待解决的问题处于法律核心文义、边缘文义之外,那解释论就无能为力了。

与扩张后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最接近的是《受案范围规定》的第52项和第110项。第52项内容为:“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能否涵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里的“纠纷”一词明显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13]7由此可知,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故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是要解决因海商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而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属于非讼案件,担保物权实现与权利义务的争议相互排斥,实质性争议将直接导致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终止。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案件类型,不能通过对第52项的解释完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扩张。第110项内容为:“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上文已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不能被“民商事诉讼”所包含,亦不能通过对第110项的解释完成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扩张。故就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而言,解释论扩张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二)立法论扩张的路径选择

经过上文分析可知,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只能通过立法论进行扩张。立法论扩张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在《受案范围规定》中或《海事诉讼法》中进行扩张。

国家目前对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安排,是《海事诉讼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4条进行一般规定,在第二章管辖中第10条对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进行规定,由《受案范围规定》进行具体规定。对《受案范围规定》进行修改、扩张是符合现行安排的做法,但是《受案范围规定》是在2016年修改的,至今不过四年,仅对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进行修改、扩张,似有杀鸡用牛刀之嫌,如果与其他内容一并修改则另当别论。对《海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扩张,无论是在总则中还是管辖中进行,都显得极其突兀。但是,如果新《海事诉讼法》中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予以规定并独立成章,则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一章中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就会顺理成章。笔者多次办理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该程序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其优越性,尤其是当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能够节省两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周期,对于保管费甚巨、价格动辄大幅波动的大宗散货来说,其经济效益往往令申请人大喜过望。随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完善,其优越性必将进一步体现。故此,该制度应当受到重视,建议立法者对相关实践做法去芜存菁,使该制度在新《海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多个主合同、担保财产案件受理范围的进一步厘清和后续问题的解决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主合同法律关系和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从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划定角度看,主合同可以分为海商合同和非海商合同,担保物权可以分为以

第105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根据上文的分析,对于单一主合同与单一担保财产的组合,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已经清楚(见表1)。现实总是比理论复杂,主合同项下可能有多个担保物权,同一担保财产可能为多个主合同担保。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进一步厘清。同时,范围扩张后会凸显出地域管辖问题: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没有海事法院。

(一)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

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此种案件应当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自不待言。

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部分担保财产属于第110项规定范围内,此种案件如何确定受案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同一主合同项下的多个担保物权实现是否必须由同一法院受理。如果必须由同一法院受理,根据海事专门管辖的优先性,此种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受理。如果既可以由同一法院受理,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则应按照维护申请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一债权有多个担保财产的案件,既可以由同一法院受理,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受理,这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①

。根据这种制度安排,如果申请人申请由海事法院一并处理,海事法院当然应该受理;如果申请人申请由海事法院处理第105项规定范围内的担保财产,海事法院也应该受理,并允许申请人申请地方法院处理第105项规定范围外的担保财产(见表2)。

(二)同一非第110项规定范围内担保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

同一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任何主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该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自不待言。

同一非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部分主合同属于海商合同,这些案件如何确定受案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处理。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只有一个主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其他主债权的情况,如果发现其他主债权顺位在先或与本案主债权相同,仍然会允许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先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②。由此可知,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法院对每个主债权分别进行审查,换句话说,每个主债权的审查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故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海商主合同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

(三)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解决方案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问题,在受案范围扩张前就已存在,例如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处于十一家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扩张后该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是因为案件数量增加导致担保财产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第105项规定范围外的财产会有更高的概率处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海事案件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这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是海事审判制度安身立命的根基,所以不能因为审理的便利性而牺牲专业性,具有海事专业性的案件必须由海事法院受理。在审查专业性和便利性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应当以专业性为主,适当兼顾便利性。故此在海事法院受理的前提下,该类案件虽然不能在担保物权的审查层面获得便利性,但可以在海商主合同的审查层面获得便利性,即此种情况下,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申请人具有选择权。

五、结语

海事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应当在现有基础上予以扩张,除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外,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一切担保物权案件都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在扩张的方式上,解釋论不具有可行性,只能通过立法论进行。在具体路径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在新《海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部分担保财产属于第105项规定范围内,申请实现全部担保物权案件,或者仅申请实现属于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同一非

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部分主合同属于海商合同,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

关于具体条文,第105项原规定没有问题,应予保留,扩张的部分为: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同时明确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同一非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的情形。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在新《海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并加入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范围的规定,具体条文为:“(第1款)申请实现以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海洋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为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和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第2款)非海商主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部分担保财产属于第105项规定范围内,申请实现全部担保物权案件,或者仅申请实现属于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的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第3款)同一非第105项规定范围内财产为多个主合同担保,部分主合同属于海商合同,申请实现以海商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物权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管辖问题应当在管辖一章中增加,具体条文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由对海商主合同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律解释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程琥.论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应用法学,2019(3):179.

[3]曹兴国.海商法自体性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164.

[4]吴南伟,熊绍辉,彭林.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必要性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7(12):59.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416.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16.

[7]奚晓明.深化商事理念,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J].法律适用,2013(11):6.

[8]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980.

[9]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法院属性与专属管辖职能[N].人民法院报,2014-09-03(5).

[10]李浩.管辖错误与再审事由[J].法学研究,2008,30(4):89.

[11]张勇健,王淑梅,余晓汉.《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10).

[12]高星阁.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效力研究[J].重慶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1):114.

[13]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14]曾艳,刘乔发,张可心.关于我国海事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7(1):91.

[15]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1.

[16]铃木贤.中国的立法论与日本的解释论——为什么日本民法典可以沿用百多年之久[M]//粱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38.

收稿日期:2020-04-10

作者简介:王晓怡(1983-),女,福建龙岩人,集美大学法学院讲师,E-mail:15959377670@163.com。

作者:张勇 匡浩

第4篇:案件受理通知书

连云港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1 ) 连知民初字第1026号

郦佳文:

你单位诉 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年 11月 6日前向本院 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58.2 元。本院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2011年11月 01日

注意: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丸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己经开始启动。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一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字第××号 ×××:你诉×××(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年××月××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第5篇:受理案件通知书

瓜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字第号:

你送来的申诉书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送交本委员会。

二、请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4、

年月日

第6篇: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初字第 号

你单位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 月 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开户银行:,账号:。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要点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启动。

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葵法民一(民)初字第7号

书虫:

你(单位)诉冲虚动物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本案的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是本院审判员晴烟。你若有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可以向本院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原告,你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3、上述第

1、2项告知的当事人的权利,我院在开庭审理时不再告知,谨请注意!

4、你(单位)应在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前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身份证明(属于企业的,应当递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属于个人的,应当递交《身份证》)。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本项要求的内容如已在起诉时即已完成,则可省略);

5、你(单位)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有关书证,我院连同诉状副本一起发给被告;被告如提供书面答辩的我院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你(单位),被告若同时提供书证的,我院也会将书证复印件发送你(单位);

6、你(单位)除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外,尚需向本院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果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本院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本院确定。申请应当写明需收集什么证据、你(单位)收集有什么困难以及收集证据的线索或途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7、为公正审理本案,本案承办法官在非庭审场合不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请予以合作。此外,如你(单位)在非庭审时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供或有有关本案的意见需向本院陈述,请与主审法官晴烟联系,联系电话是:000-881155661转000-88775566。

8、本案若日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权利;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签名,后寄回我院)。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第7篇: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王集镇土受字【】 号

同志:

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机关已受理,特此通知。

王集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第8篇:再审申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民申……号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及联系电话)。邮编:……。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第9篇: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

高检发〔2004〕21号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了深入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对诉讼话动的监督职能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分工作如下调整:

一、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同意,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如属于重大、复杂或者跨地区犯罪案件,应当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案件交由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四、人民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在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注意通过科学的侦查分工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要注意通过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协调作用实现侦查资源的整合,形成监督合力。实践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制约等有关规定,注意防止侦查权的滥用,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检察权。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侦查工作与原有业务工作哟关系,通过行使侦查权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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