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2022-10-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受损保险财产损失价值评估的探讨

当一项财产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了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故导致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能就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此即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不仅包括出险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还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为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时对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的评估。

虽然“保险公估”目前已作为我国六大类价值评估业务之一,但它还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评估操作规程。在实际评估操作中,评估人员只是参照已出台的其他有关价值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保险财产的价值评估有其特殊性,其评估目的、原则、基准日及评估方法与其他价值评估业务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文拟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特殊考虑

(1)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受保险合同的制约。在这种特定的经济行为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目的也具有特定性。该价值评估并不只是评估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公允价值,也不只是评估保险财产部分受损情况下的修复费用,而是为了确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金额,从而为保险人理赔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由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可能进行,因此,评估基准日应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

(3)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保险财产事故时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不同。本文将具体讨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下财产保险损失价值的评估。

(4)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评估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

①全损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已不复存在或保险财产虽然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②推定全损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要恢复出险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已无修复的必要,可推定为全损。

③部分损失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可通过修复的方式使其恢复到或相当于出险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或出险时的价值。

二、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或推定为全损,不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价值赔偿;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部分损失,保险人则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价值与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字画、古董、船舶等。

在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 = 标的保险价值×损失程度

或损失金额 = 标的保险价值×(1-完好程度)

上述公式表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由保险标的的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其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已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无需重新评定。因此,该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关键在于评估其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险后保险财产被认定为全损或推定为全损,损失程度为100%;另一种情况是:保险财产发生事故导致保险标的部分损失,部分损失程度的范围在15%至100%之间。

定值保险的标的一般是较为特殊的财产如字画、古董等,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这些财产往往即使能够被修复,也不能恢复到出险前的价值。这些财产推定全损与部分损失之间的界线也很难把握,部分损失程度的确定也难度较大。基于这些财产的特点,评估时需要依赖其他专业人员如字画、古董鉴定专家的工作成果。

这些财产的部分损失程度评估,可以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直接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测及专业判断鉴定出保险财产完好程度,推测出实际损失程度;间接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测及专业判断估算出保险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的状态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占投保价值的比例即为损失程度。

例:某保险公司与某客户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一幅张大千的画。该画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被确定为34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该画被盗。

分析:该项保险为定值保险,由于保险标的被盗,保险标的的消失,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客户的全部损失34万元,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若上例中该画遭受火灾,部分被焚毁,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呢?

评估人员首先应鉴定该画的损失程度,对于字、画这种保险标的,评估人员一般采用直接法,而不宜采用间接法。因为字、画这种特殊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情况是无法通过修复的方式来恢复其价值。假定评估人员确定其完好程度为20%,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27.2万元(即:损失金额=(1-完好程度)×保险价值=(1-20%)×34 = 27.2万元)。

三、不定值保险合同下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再估计其价值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下的损失金额可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评估:

(1)若保险财产发生全损或推定为全损,已无修复价值,其损失金额是按出险时保险财产的评估价值扣除净残值来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出险时重置全价×理论成新率-净残值

笔者认为:(1)由于保险财产出险后,在全损或推定为全损情况下,其出险时成新率已很难判断,只能按其理论成新率来计算,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并应适当考虑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2)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可收回价值,如果净残值较低,或预计清理费用与可回收残值相当,评估时可以不考虑净残值;评估人员建议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清理拆除的具体处理方式,协商处理保险财产的残值。

例:2005年3月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协议,保险标的为1,362平方米的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2000年元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办理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按其2004年月12月31日账面原值180万元确定。2005年6月因A公司的锅炉爆炸(另案处理)导致该厂房毁损,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测和分析,发现受损厂房的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已出现险情;厂房中部区域损伤严重,已无法再进行加固,东西两头的区域需要的加固费用也很高。依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规定,该厂房为D级危房,已无使用价值,认定为全损。

下一步,评估人员估算该厂房出险时的价值。

重置全价 = 建安成本+配套费用+资金成本=163万元,重置成本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理论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1-5.5÷40=86.25%

评估人员通过测算预计的清理费用与可收回残值相当,净残值为零。

损失金额=163×86.25%-0=140.59万元

(2)若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坏,但可修复的状态下,其损失金额按恢复到出险时功能所花费的修复费用来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金额 = 修复费用×理论成新率,或

损失金额 = 修复费用-折旧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修复后的保险财产达到全新状态,其功能达到或超过原保险财产功能时,修复费用中应扣除改善、改进部分的费用,同时还应扣除折旧;折旧不能仅按账面已提的折旧,而应按理论成新率计算的折旧,防止账面多提或少提折旧影响损失金额的计算。

例:2005年1月某保险客户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协议,保险标的为进口宝马轿车;险种: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车辆购置价120万元; 该车于2002年元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2005年6月30日由于车辆的电线短路造成发动机烧毁,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测和分析,发现该车发动机及电路被毁,其余部分没有损坏,只需更换发动机及电路,该车属于部分损失。

评估人员经过市场调查,更换全新的同类型的发动机及电路需要35万元,安装及修理费2万元。由于电动机使用年限为十年,已使用了三年半。得:

损失金额=35×(1-3.5÷10)+2=24.75万元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损失价值的评估既需要遵循价值评估的一般性原则、评估方法和操作规程,还需要考虑到《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及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公估,使其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程德元

第2篇:基于勒纳指数的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势力及福利损失研究

摘 要:中国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结构不仅影响产业自身发展,也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本文主要研究中国产险市场结构中的垄断问题,定量测度产险市场上市场势力和福利损失的程度。本文基于中国财产保险企业2012—2016年的数据,借助勒纳指数与超对数成本函数,对产险市场的市场势力以及福利损失进行测度。结果表明:中国产险市场资产前10保险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市场势力,对社会造成的总福利损失占GDP百分比约为0.25%左右。基于此了解到中国产险市场存在市场势力与福利损失的具体情况,针对市场势力的治理方法提出意见。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市场势力;勒纳指数;福利损失

DOI:10.16315/j.stm.2019.01.001

文献标志码: A

保险业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有着独特地位,与金融市场稳定性经济的发展甚至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保险市场的结构和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我国的保险行业还存在种种问题,市场势力由于可能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巨大,本文基于勒纳指数,就保险业中垄断存在比较明显的产险市场,测度产险市场存在的市场势力程度和福利损失的具體数量。

我国对于保险业的关注程度一直很高,但专门运用产业组织理论来研究保险行业文献较为缺乏,多数通过对保险业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来研究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缺少关于市场势力带来的价格对于边际成本的偏移以及社会福利损失的研究。

不完全竞争市场意味着产品差异化、进入壁垒和规模经济,这些特点都促使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产生市场势力。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来看,垄断可能会引起成本扭曲并导致产品价格偏离边际成本;因此,垄断大多数情况都会导致非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而市场势力正是市场主体垄断倾向的反映,是市场主体拥有将定价置于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1]。而边际成本的决定显然依赖于生产要素的价格,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影响边际成本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势力,这种影响的幅度与方向值得研究。新福利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才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而市场势力的存在肯定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并且中国产险行业体量庞大,其市场势力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有实证测算的必要。

学界对于垄断与市场势力的研究由来已久,Lerner[2]于1934年最早提出市场势力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厂商将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能力。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Harberger[3]创造性的创立了衡量市场势力的社会成本模型,此模型构建出的哈伯格三角形成为此后研究市场势力造成的无谓损失的基础模型。1973年Demsetz[4]指出市场势力对于企业效率有所影响,之后市场势力的判定与测算就成为产业组织理论中经常研究的问题。近些年市场势力的概念得到了补充,Ailawadi等[5]在1995年提出,市场势力是市场主体提高产品价格乃至改变其他市场条件从而减少竞争获取利润的能力。占明珍[6]从广义与狭义上划分市场势力,认为狭义的市场势力就是市场主体把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能力,广义的市场势力是市场主体的总体控制能力。

关于市场势力的测度方法,国内外学者总结了4种常用的指标来量化市场势力。行业集中率(CRn)是某行业前n家某项产出量最大的企业的行业占比,主要从企业数量和规模差异来量化市场势力。Bain等[7]于1951年首次采用行业集中率来研究市场结构与绩效的关系,1968年贝恩最早运用行业集中率来测度行业的垄断与竞争程度。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由赫希曼提出,该指数是某行业市场上所有企业市场份额平方和,之后由赫芬达尔完善,并将其用于研究钢铁业市场集中度[8]。Hannan等[9]以HHI为指标发现美国银行业存在市场势力,叶欣等中国学者以此为指标研究中国商业银行业,得出相同结果。Rosse等[10]提出了著名的PR模型,该模型以总收益对投入成本的变动弹性的代数和来判断企业的市场状态,其中H统计量越大,市场竞争越激烈,市场势力越小。Shaffer[11]首次采用这一方法来研究美国的银行业,实证结果发现其H统计量在0.34左右波动,证明纽约银行业存在市场势力,余东华等[12]、韩立岩等[13]也用此方法对我国银行业做出研究,得出我国银行业存在市场势力。勒纳指数由勒纳于1934年提出,定义为产品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占价格的比率,与市场集中率与HHI不同的是他指出了垄断在定价上体现出的性质,而不是局限于市场结构。而勒纳指数法量化得出市场势力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勒纳指数定义式进行推导,用弹性的倒数表示出来,王贵东[14]研究制造业垄断时就用包含要素产出弹性的函数式表示市场势力,另外一种方法是随机前沿法得出各项系数计算出边际成本,王相宁等[15]用这种方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势力进行测度。

市场势力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的概念来源于福利经济学,马歇尔提出消费者剩余的概念,用消费者剩余的与生存者剩余的和来表示社会福利,而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定价会高于边际成本,产量的变化会使消费者剩余一部分转化成生产者剩余,而在转化过程中会存在无效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就是市场市场势力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国内最早对市场势力引起的社会福利损失研究的是刘志彪,他于2002年运用哈伯格三角形的估计方法系统计算了社会福利损失,为之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之后胡德宝等[16]在2014年对市场势力引起的社会福利损失的方法进行了总结,文中提出用勒纳指数来测度垄断势力,并通过梳理垄断的福利损失测度的相关模型,总结了福利损失测算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我国执行反垄断政策时把握反垄断力度很有指导意义。邵洋[17]、袁成等[18]、邵全权[19]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以及产险行业进行了福利损失的测算。

本文参考胡德宝和陈永军的观点,用勒纳指数来测度市场势力,得到具体测度的垄断程度,并通过勒纳指数推导出市场福利损失的计算式,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出社会福利损失以及其占全国GDP百分比。

1 研究方法

1.1 市场势力的测度

产业组织理论中所提供的测度垄断程度的指标有3个,行业集中度(CRn)、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和勒纳指数,前两者都是通过测度企业在行业中规模的大小或者是市场占有率来表现垄断程度,但是从这些指标中无法直接表示出垄断带来的无效率和福利损失,或者说无法表现垄断的本质。而勒纳指数从定义上就可以反映出市场势力意义,即厂商将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的能力,厂商定价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越高,无疑其垄断程度越高,获取的额外利润越多,则消费者剩余越少,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越多,所以用勒纳指数测度市场势力目前来看是最为适合的。

勒纳指数定义为价格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占价格的比率,即L=(P-MC)/P。其中:L为勒纳指数,P为垄断厂商制定的价格,MC为其边际成本。利润最大化的条件:

MC=MR;

建立勒纳指数与需求弹性之间的关系。因为需求弹性在具体保险市场中难以测度,本文中只会用到等式左边的内容。下面来解释勒纳指数定义式中各部分指代的内容。

本文将用P=(I-O)/I来表示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费收入I减去赔付支出O比上保费收入。大部分国内学者就是用贷款的收益率即利率,来指代贷款的价格,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的收益率是很重要的指标;因此,用此来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具有一定可行性。从保险产品价格的定义进行简单分析可知,保险产品数量为保费收入,价格乘以产品数量,即厂商收益为I-O。

勒纳指数定义式中的边际成本,本文用成本对产品数量求导来得出,成本函数本文选择超对数成本函数。首先,因为上文中价格定义为资产的收益率,在超對数成本函数中变量都会对数化,求导结果不会涉及到单位问题,利于后续计算;对于超对数成本函数中各变量参数值的获取,可以用随机前沿法SFA(stochasticfrontier)获取。《效率和生产率分析导论》[20]介绍了用SFA方法求生产前沿面的方法,而SFA需要的数据是面版数据,其计量方法为参数函数的计量经济估计,本文刚好借用这一方法求出成本函数中的参数。

成本函数需要投入和产出指标,财产保险企业投入包括人力资本和固定资产,产出为保费,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用业务及管理费用来表示。在超越对数成本函数模型的具体应用中,投入一般用投入要素价格来表示,产出则用产出量来表示。保险企业的投入要素价格就主要包括人力资本价格和固定资产价格,人力资本价格等于保险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除以员工数量;固定资产价格用固定资产支出与固定资产净额的比值来表示,固定资产支出由业务及管理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差值近似表示。保费的产出量用资产负债表中的保费收入表示。基于上文对保险企业投入、产出和成本指标的设定,得出中国财产保险企业的超越对数成本模型如下:

2 实证结果分析

2.1 数据选择

本文选择财产保险市场上总资产前10的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经营及管理费用等数据作为样本计算其勒纳指数和福利损失,10家产险企业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国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大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太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信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华联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太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平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阳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天安)。时间选取2012—2016年,因为在这5年里各产险企业的数据较为稳定且无缺失,数据来源于2012—2016年各期的《中国保险年鉴》。

2.2 勒纳指数和福利损失的测度结果

将所需数据处理后带入到超对数成本模型中,并运用随机前沿法进行回归分析,一定要对随机前沿成本函数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只有随机前沿函数是有效的,随机前沿法才有效。运用 Frontier4.1软件根据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对回归结果进行有效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前沿成本函数模型的单边似然比检验统计量LR为25.23,在变差率为零的假设条件下,显著性水平为0.5%的mixed分布临界值为9.21,小于单边似然比检验统计量LR,零条件假设被拒绝表明技术非效率项u是真实存在的,即前沿成本函数是有效的,SFA法也是有效的;而且求导后序号为3、8、9的参数都是明显显著的,序号为6的参数在显著点附近,所以求得的边际成本估计值近似有效的。

由表1可知,回归及检验结果都是比较显著的;因此,可将相关的参数值带入式(3)对边际成本函数求导,如表2所示。

从不同产险企业角度来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规模前10的产险企业边际成本差异较大,最高值为阳光产险2014年的边际成本,高达0.474,最低值为信保产险2012年的边际成本,只有0.08。人保、信保、太保和平安4家产险企业边际成本远小于其他产险企业,边际成本在样本期间均小于0.2,生产要素价格的控制、企业要素利用效率高等原因都会导致边际成本较低,在这里可以理解为这些产险企业相对行业内其他企业来说,使用较低价格的生产要素或者是有良好的效率体系,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肯定的,就是这些企业的产品具有定价优势,这些企业更有竞争力。

从时间跨度上来分析,大部分产险企业的边际成本是随着时间增长而增长的。究其原因,可能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渐完善有关,成本与要素价格关系密切,国家的管控和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使得保险业要素市场的扭曲得到缓解,要素价格趋向正常,成本升高。

再将表2中数据带入到式(1),得出我国前10产险企业各自的勒纳指數,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我国产险市场前10的企业除了阳光和天安两家在2014年和2015年勒纳指数为负值以外,其他产险企业勒纳指数都大于0,各自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势力即存在价格偏离与边际成本的现象。分析其原因,两家产险企业规模不大,市场占有率小,规模效用不明显且生产要素价格不占优势导致边际成本较大,相比而言其他规模稍大的企业更合理的控制其人力成本和资产成本,运营效率要比规模小的企业更高。而人保、平安和信保3家企业的勒纳指数值偏高,甚至接近于1,说明其垄断地位带给他的超额利润很高,结合表2中较低的边际成本,说明这3家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很强,结合这3家产险企业的巨大产出量,他们在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巨大,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量大。

而从时间趋势上来分析结果,明显可以得出结论产险市场的勒纳指数正在降低,说明产险市场市场势力正在降低,一方面是因为要素市场的完善,使得企业的边际成本趋于正常值,另一方面是产品市场的日渐成熟,产品定价并没有随着成本的升高而大幅度上升,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卓有成效。

将表3的数据带入到式(6)中,可以得到基于勒纳指数产险企业造成的福利损失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从2012年到2016年,产险市场上社会福利损失总量较大,占GDP百分比约在0.3%与0.4%之间,这已经算是很高昂的社会福利损失;邵阳的《中国商业银行市场势力及社会福利损失研究》认为,同处于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商业银行存贷款造成的福利损失占GDP百分比有1%,但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几乎是财产保险行业的10倍。而且产险市场上由于市场势力造成的福利损失仍在增加,这无疑增大了对保险行业反垄断的需求。

从时间趋势上分析福利损失的变化,发现在样本时间内福利损失在波动有所上升,由于前文中得出结论产品价格趋于稳定,勒纳指数也逐年降低,那么影响使得福利损失产生这样变化的只有产量。从量上来说产险行业的产品产量本身就十分巨大,而且近些年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也很迅速,无论是从企业规模还是产品产量上来说都增长迅速,这造成了产险行业福利损失额在波动中上升的结果。

3 结论与对策

本文参考了对中国商业银行市场势力的研究,运用了勒纳指数对2012—2016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产险企业的市场势力指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产险市场上的市场势力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进行了估算得出结论。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明显的市场势力。2012—2016年,以勒纳指数为指标衡量市场势力,虽然从时间趋势上来说勒纳指数是逐年降低的,但是绝大多数产险企业都存在不低的市场势力。而且其中规模较大的产险企业如平安、人保和信保的勒纳指数一直处于0.7以上,价格严重偏离其边际成本,虽然和其边际成本低有一定关联性,但凭借其规模优势获取了巨额的超额利润,在消费者剩余转化成为生产者剩余的过程中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而有部分产险企业在样本年间曾出现过负值的勒纳指数,其中固然有其经营不善成本非效率的原因,也存在有垄断产险企业凭借其低边际成本进行的压低价格不良竞争的现象存在。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势力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十分显著,在2012—2016年绝大多数产险企业的社会福利指数是正数,总额巨大,而且从总体趋势上来说福利损失总量是增长的,整个产险市场上由市场势力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占到了每年GDP总量的0.25%左右。金融市场中占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其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约占GDP总量的1%,但是其资产总量约为产险行业的10倍,所以产险市场上市场势力导致的福利损失程度要比商业银行更大。如果放任其市场势力继续发展,势必会造成竞争不充分,行业非效率的情况出现。

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降低产险行业市场势力势在必行,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解决要素市场扭曲。劳动力与资本作为生产的基本要素,他们价格的扭曲不但会引起企业市场势力的提升,进而弱化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阻碍了社会中资源的流动。具体方式是推动劳动力价格市场化,缩小收入差距,改善就业状况,改革户籍制度;推动资本价格市场化,推动利率改革进程;减少政府干预,减少针对垄断企业的减税、免税和优惠要素价格等干预措施;降低要素的市场分割程度。

二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政府应该强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放松某些险种的准入条件,允许民间资本多层次全方位的进入到产险行业中去;同时加强对产险保险公司的监管,避免某些大型保险公司滥用行政赋予的权利造成垄断,为产险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三是健全我国反垄断法体系。反垄断法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保证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仍存在很多不足与疏漏,导致有时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完善垄断法,首先要补充完善立法内容,吸收学习国际上反垄断法的诸多案例,做到遇到每种情况都有法可依;其次要提高立法权威,多设立制裁性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完善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加强对产险行业的金融监管,并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功能,促进产险行业有序、高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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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费 婷]

作者:邓喆

第3篇: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学》教案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一、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要求了解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和分类,把握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规律,掌握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的概念、内容和主要险种构成。

二、教学重点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规律;火灾保险的特征和主要内容;运输保险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工程保险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农业保险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三、学时安排 2学时。

四、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

(一)财产损失保险

即狭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二、财产损失保险分类

(一)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二)运输保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四)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三、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一)承保

是财产保险经营的第一环节 主要包括核保和签单

(二)防灾防损

包括预防和抑制保险损失

(三)再保险

(四)赔偿

在财产损失保险赔偿中应注意: 根据近因原则来判别保险责任;

以保额、保险利益或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严格按承保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注意重复保险的分摊;

赔款计算中注意要剔出除外责任及免赔额。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1、定义

简称火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2、特点 保险标的只能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 所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1、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适用范围最广泛

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 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2、从保险标的范围看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 各种生活资料等。 (2)特约可保财产:

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3)不可保财产:

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各种自然灾害 有关意外事故 施救费用

2、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三)火灾保险的费率

1、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2、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占用性质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地理位置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3、保险费率的分类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1、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2、团体火灾保险 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家庭财产保险

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1、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

2、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3、承担的保险责任为:

火灾 雷击 爆炸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自用供电等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必要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1、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上与基本险相同,不同的是在保险责任上有所扩展。

火灾、爆炸、雷击

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三)家庭财产保险

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1、特点

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风险为主

2、主要险种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具有保险和还本的功能 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

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特征:

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保险风险大而复杂; 异地出险现象; 第三者责任大。

二、运输货物保险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适用范围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发货人及收货人均可投保。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1、种类

(1)按运输方式划分: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联运险——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保险

(2)按承保范围划分: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3)按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 基本险 综合险 附加险

2、保险责任 (1)基本险

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2)综合险 上述所有责任

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的货损

3、承保方式

(1)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2)国内运输货物保险保额的确定依据: 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 (3)涉外运输货物保险保额的确定依据: FOB价;CFR价;CIF价

4、费率厘订与保险赔偿 (1)费率厘订的因素: 运输工具;运输路径;

运输方式和所经区域;货物本身的性质与风险 (2)保险赔偿

货损检验;被保险人索赔义务;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

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运输工具保险的适用范围

专门承保各种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运载工具。

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拥有上述运输工具的家庭或个人,均可投保。

(二)机动车辆保险

1、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以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2、按照保险责任划分: a.车辆损失险

定义:承保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

保额:根据车辆的重置价值确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赔偿:

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b.第三者责任保险

定义:承保被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在多数国家,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均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 保险人以赔偿限额来限制责任。

3、按保险标的划分:

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

(三)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重要险种之一。

适用于各种团体单位、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以及水上装置。 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

保险金额:一张保单一个保险金额,但承保船舶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和费用损失。

(四)飞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国际再保险业务的重要来源。

1、机身保险

以各种飞机本身作为保险标的,适用于任何航空公司、飞机拥有者、有利益关系者以及看管、控制飞机的人,是飞机保险最主要的业务。

采用不定值方式承保。

2、飞机战争、劫持险

以飞机为保险标的,以战争、劫持等特殊性质的风险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3、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且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1、工程保险

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2、特征:

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被保险人大致包括:工程所有人;工程承保人;技术顾问 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部分

包括建筑工程本身、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设备、工地现有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七项,每一项均需要独立确定保险金额,七项之和构成总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采用赔偿限额制。

3、特种风险赔偿

对保险单上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通常单独规定赔偿限额。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包括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建筑工程保险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止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保险赔偿按受损项目分项处理,并适用于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一)定义

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

(二)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

(三)特点:

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承保人为风险,并具有技术色彩

(四)保险标的

物质损失: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承包人的机器设备、其他财产 特种危险赔偿 第三者责任

(五)费率

安装项目费率、试车费率、保证期费率、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机器设备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

四、科技工程保险

(一)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承保从勘探到建成、生产整个开发过程中的风险。

(二)卫星保险

以卫星为保险标的,属于航天工程保险范畴。

(三)核电站保险

以核电站及其责任风险为保险对象,是核能民用工业发展的必要风险保障措施。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及其特征

农业保险主要承保种植业和养殖业。

农业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为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 特点: 面广量大

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 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 需要政府的支持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险种结构

(二)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1、实行低保额制,以利承保人控制风险

2、保成本

(1)以各地同类标的投入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保额的依据 (2)适用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和水产养殖业保险

3、保产量

(1)按照各地同类保险标的的产量确定保险金额 (2)适用于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

4、估价确定

(1)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 (2)适用于牲畜保险等

(三)农业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

2、让被保险方分担相应的责任

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

4、明确地理位置

5、争取政府支持

第4篇:民安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民安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见义勇为综合保障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本人合法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在约定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财产损失保险金,除主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受损财产所有权证明(购买合同或发票)和损失清单。

第5篇:案例: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施工单位被判赔偿租金损失千万余元

案例: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施工单位被判赔偿租金损失千万余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润德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上诉人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集团)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四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局大连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大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润德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润德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德集团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八局四公司因与案外人大连新中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保公司)、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八局四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将润德集团合法拍卖购得的原烟草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号天成大厦9层至17层房屋查封。为此,润德集团在多次异议未果的情况下,为及时装修改造天成大厦并获得销售许可,避免损失扩大,不得不提供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1层建筑面积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层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替换天成大厦的查封。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查封了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2层房屋,然后才解除了天成大厦9层至17层房屋的查封。2012年12月4日,经本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46号终审判决,驳回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确定了八局四公司保全是错误的。2013年1月9日,一审法院解除了对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2层房屋的查封,从2010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共计查封了1090天。在此期间,根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润德集团房屋不能出租获得收益,同时因为查封也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空闲了将近3年的时间,造成润德集团重大经济损失。直至房屋解封后,才于2013年4月将上述房屋的第四层出租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证券营业部,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2.1元,远低于同类地段正常租金价格标准。另,八局大连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2008年4月25日、2009年9月14日三次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担保书》对八局四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明确声明如因被担保人的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八局四公司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润德集团经济损失,八局大连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润德集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八局四公司赔偿润德集团租金损失20,013,062元(司法鉴定结论最终确定的租金损失)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上述租金损失全部支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请求判令八局大连公司对上述润德集团租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局四公司辩称,不同意润德集团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润德集团的诉讼请求。另案的案外人润德集团提出请求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假使八局四公司保全错误,有权提起损害之诉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润德集团;案涉标的物被查封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裁定,并不是八局四公司申请法院查封润德集团的房屋,造成损失也应当走国家赔偿程序,针对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八局四公司也曾提出异议,但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对润德集团主张其以合法拍卖天成大厦取得所有权一事八局四公司不知情,八局四公司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完全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申请的权利,主观上并无损害润德集团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保全润德集团的房屋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断,且法院在办理查封时有审批手续,八局四公司申请保全是2007年11月14日,润德集团是2009年4月16日取得土地所有权,所以八局四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八局四公司与新中保公司和烟草公司的案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八局四公司申请保全的是烟草公司的财产,不存在侵权事实;同时查封润德集团的财产是活封,如果润德集团想出租可以正常写申请,导致空闲是自身原因,与八局四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润德集团的诉讼请求。

八局大连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八局四公司的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3日,润德集团通过拍卖购得案外人烟草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号天成大厦9层至17层房屋,但未变更所有权登记。2007年11月14日八局四公司因与案外人新中保公司、烟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八局四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将润德集团已拍卖购得的烟草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号天成大厦9层至17层房屋查封。八局大连公司为八局四公司提供保全担保。2009年4月16日,润德集团取得天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后润德集团于2009年12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查封保全异议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12月23日自愿提供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1层建筑面积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层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替换天成大厦的查封。对此,八局四公司致函一审法院不同意润德集团以自己的财产替换查封。后一审法院依职权于2010年1月14日查封了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2层房屋,然后解除了天成大厦9至17层房屋的查封。2012年2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0)大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驳回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八局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3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2)辽民一终字第146号终审判决,驳回八局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9日,一审法院解除了对润德集团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2层房屋的查封。对润德大厦查封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均未载明禁止使用出租收益。同时,润德集团在润德大厦查封期间,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该房屋出租受限的申请。2013年7月26日,润德集团申请对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44号润德大厦1至7层、9至11层建筑面积5587.6平方米房屋及12层548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的出租金额进行鉴定,计算期间从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共计1090天。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大连海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润德集团申请上述鉴定内容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结论租金总额为20,013,06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本案涉及的诉争财产保全行为发生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根据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八局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案件,目前最终生效判决是八局四公司败诉的结果,其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认定不当;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亦属于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首先润德集团以润德大厦未能出租造成房租损失的证据不足,虽然鉴定意见确定了租金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但润德集团并未能证明润德大厦实际闲置的期间。其次,润德大厦系润德集团主动申请作为解封天成大厦查封的担保,对润德大厦的查封裁定及其执行材料均未对其禁止使用出租收益,该查封只是对物权流转作出限制,作为润德大厦的占有权利人仍有权出租收益;且其提供担保后直到查封解除期间,润德集团亦未证明其向法院主张过出租受限情况,故润德集团诉请的房屋租金损失与八局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八局四公司对润德集团主动申请以润德大厦作为解封天成大厦的担保,已提出过异议,润德集团主张查封房屋的租金损失,亦与八局四公司的保全申请查封天成大厦及其诉讼最终败诉的事实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基于润德集团诉请八局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八局大连公司作为八局四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担保方,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润德集团请求判令八局四公司、八局大连公司承担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润德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66元,由润德集团承担。

润德集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润德集团案涉房屋被查封事实清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出租并获得租金收益;润德集团的租金收益已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结论证明损失情况。八局四公司在明知天成大厦已经由润德集团竞买所得的情况下,继续查封案涉房屋,给润德集团造成损失;查封是依八局四公司申请进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八局四公司承担;八局四公司称其与烟草公司的案件已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八局四公司的再审申请。此外,将被查封财产由天成大厦变更为润德大厦减少了八局四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且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综上,一审判决关于八局四公司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正确,但其他方面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润德集团损失事实清楚、法律依据确凿,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

另查明,2007年11月5日,北京力天大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刊登于《大连日报》的《天成大厦拍卖公告》载明:我公司接受委托,定于2007年11月13日上午10时整在大连市新开路78号豫园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公开拍卖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号的天成大厦(在建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该建筑目前主体结构及外装修已基本完成。

2007年11月19日,润德集团与拍卖公司签订《大连市拍卖成交确认书》,润德集团购买天成大厦的成交价为2.21亿元。

2010年1月15日,八局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关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天成大厦被查封房屋的紧急致函》,不同意解除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并提出该公司对天成大厦依法应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解除查封则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6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八局四公司对本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八局四公司与新中保公司、烟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八局四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润德集团的申请,查封了润德集团所有的润德大厦,八局四公司在该诉讼中败诉,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赔偿润德大厦在被查封期间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八局大连公司承诺为八局四公司提出的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大连公司就八局四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八局四公司在其提起的要求新中保公司和烟草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八局四公司的申请,对其施工建设的天成大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八局四公司提出的该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八局四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其诉讼请求未得到

一、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亦驳回了其对该案终审判决的再审申请,八局四公司在该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错误,其应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该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润德大厦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润德集团对外出租,影响了其财产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润德集团以润德大厦替换了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在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作为案外人的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以及作为该诉讼保全担保人的八局大连公司连带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润德大厦的损失,于法有据。《解释》中未对申请人应赔偿案外人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提出的,在自愿、明知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解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八局四公司主张,润德大厦在被查封期间处于装修状态,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即使八局四公司所主张的这一情况确实存在,在润德大厦的权利不受限制时,是可以消除的。八局四公司提出的润德大厦在被查封期间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承担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八局四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润德大厦被查封的1090天期间的租金进行评估,总额为20,013,062元。八局四公司申请的诉前保全造成了润德集团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确定八局四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润德大厦被人民法院查封系因润德集团的主动申请。八局四公司申请查封由其施工建设的天成大厦,润德集团则主张其为了减少损失,才以润德大厦替换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润德集团系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以2.21亿元的价格购得的还是在建工程的天成大厦,但在拍卖之后,天成大厦却依八局四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查封。为完成天成大厦的后期建设、取得权属证书,以使天成大厦投入使用,进而在投入2.21亿元,甚至更多的财产之后在天成大厦取得收益,润德集团主动提出以润德大厦替换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而八局四公司是天成大厦的建设单位,在人民法院以润德大厦替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后,八局四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人民法院解除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将会影响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第二,润德集团从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润德大厦的出租申请。虽然建设部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人民法院查封润德大厦后,并未禁止该大厦对外出租,润德集团欲出租润德大厦可以向查封该大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润德集团怠于行使这一权利,其对润德大厦在被查封期间的损失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房屋租赁的市场风险。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润德大厦查封期间的租金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润德大厦1-7层、9-11层及12层房屋,1090天的租金20,013,062元。但房屋租赁市场存在一定或然性,即使润德大厦未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该大厦的对外出租权利没有受限,该大厦自2009年12月被查封起,能否一直处于出租状态,该大厦被查封的房屋,能否全部处于出租状态,租金标准能否与评估结论中的租金标准一致,均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八局四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为一审期间鉴定部门对润德大厦被查封期间的租金的评估结论20,013,062元的60%较为适宜,即12,007,837元。

关于润德集团提出的八局四公司及八局大连公司还应承担润德大厦被查封期间租金相应利息的诉讼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解释》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或相关案外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润德集团主张其因润德大厦被查封而遭受了该大厦的租金损失,申请该诉讼保全及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润德集团所主张的该租金的利息,则不属于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和八局大连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赔偿其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租金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润德集团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2,007,837元;

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润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6元,合计283,732元,润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492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70,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志斌 审 判 员

赵碧涛 代理审判员

郝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禹

(案例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zgcpwsw/ln/ms/201411/t20141117_4154436.htm)

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第6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10-06-08 关键字: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您的房子买保险了吗?

【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人选择购买家财险。下面以一则家庭险的案例来进行分析,介绍相关家财险知识。

案例

江苏镇江一居民在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被盗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且被盗数额无法确定。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为家庭财产买保险

镇江市民甄宝珠于1989年11月17日购得6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为其住宅内的家财投保。保险存单上注明保险公司承保的城镇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家财险和盗窃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00元;承保的农村居民财产保险种类为房屋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家财险(保险金额为2500元)和场头火灾险(保险金额为500元)。

1992年2月21日,甄宝珠再次向保险公司购买家庭财产还本保险计20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的种类包括房屋、家财、附加盗窃和场头火灾险。上述保险存单每份存款本金50元,保险期限1年,到期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期满后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生效。

财物被盗保险拒赔

2007年4月30日夜,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当晚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即提供了被盗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酒类按市场价计算、金首饰及纪念手表按购买价计算)。因该盗窃案一直未能侦破,甄宝珠财产损失很大。甄宝珠想起自己购买了十多年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于是就带着房产证、财产保险存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信访回复函等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大大出乎甄宝珠的预料,保险公司的人员告诉甄宝珠说,她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财产保险存单上注明了赔偿按出险当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执行,目前保险公司执行的是1997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该份保险条款规定,烟酒、艺术品和金银手饰等是属不保财产,而甄宝珠主张的正是酒、金手饰等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甄宝珠于是向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甄宝珠的住宅被盗,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对甄宝珠的被盗损失进行理赔。因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甄宝珠提供1997年以及之前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并就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条款向甄宝珠明确告知,故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条款依法不对甄宝珠产生效力。

2007年5月,丹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甄宝珠被盗家财损失24452.6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宝珠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其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购买了保险公司出售的家庭财产还本保险。每份保险的存单上均注明了保险期限为1年、险种为家财险和盗窃险,同时还注明到期后本金可返还投保人,如到期不领取存款,保险存单继续有效。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甄宝珠家中被盗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甄宝珠所提供的被盗财产价值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明确要求甄宝珠提供投保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关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甄宝珠购买保险时,已经向其表明了不承保财产的范围。故保险公司称甄宝珠没有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且被盗的财产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财产保险理赔案件: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1995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迁到中山市,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打火机生产。同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消防检查,并给A厂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明确要求:“①该厂电器与该类场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为防爆型号;②厂区内严禁烧明香;③车间内线路重新检查,线更换残旧部分并套管;④鉴于上述情况,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②、③项3天内整改完毕;⑤没有防雷设备,应安装避雷针;⑥消防审批,待查。如果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全面停业,待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过程时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的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特大火灾事故,报损金额约120万元。由于该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而非法生产并造成特大火灾,公安机关于1995年11月10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给予拘留15天及罚款处罚。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打火机厂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198595元。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A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

2、3款,《经济合同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第

1、2款,《保险法》第四条等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偿和解除合同。

A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此外,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灾隐患知情放任。中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等都明确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双方均没有违反《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的条款,应为有效。原告没有将自己企业在公安消防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有火险隐患,勒令其整改并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现企业虽有整改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原告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更应在这方面了解清楚,或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消防部门)了解,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有关证明材料,或列几点内容要求原告填写清楚,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

财产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有一定难度,本文为您提供一个企业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为可以为企业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为国家提供资源,支援四化建设的表现。对企业来说明确赔偿责任非常重要,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具有较好的说明效果,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某公司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金额为100万元,合同规定的保险有效期为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情况1:我们假设,该企业于4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情况2:如果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4万元,又如何计算?

分析:施救费用应计入原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保障程度=(60+4)×100/200=32万元。

情况3: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其他责任免除还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等。

情况4: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此时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也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总结:

首先,需要根据您投保时的保额,确定是否为不足额投保;

然后,需要查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扩展条款,可否自动扩展流动资产增加。如果有的话,能有减少您额损失,获得更多保费。

第7篇:财产损失报告正文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编号: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我们接受委托,于20013年03月16日至2013年03月19日,对贵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行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 XX银行北京分行的计划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审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配、报废等相关事项,对不需用或报废待变卖的固定资产,提出调拨、出售等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置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与管理,。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本行固定资产核算的科目设置和制定核算办法。行政后勤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实物配置的必要性和配置标准、实物的日常使用、维护与保管,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有关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二)我们已对XX银行北京分行所提供的200X需申报的财产损失相1

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了检查、测算、核实。

(三) 我们认为上述财产损失符合我国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人民币17,341.12元,此财产损失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附件: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表。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明细表。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xx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2013年3月21日中国注册税务师

第8篇:财产损失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位于

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该房屋由于被申请人疏于管理,导致下水管道的堵塞、水从屋顶流渗到申请人家,导致申请人装修的房子房顶粉刷的墙体掉落、墙面发霉、变黄、壁柜及吊柜、顶角线走形等,屋内狼藉不堪,申请人房屋刚装修和财物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因此,特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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