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税收优惠解析

2022-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煤矿税收优惠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解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二)新税法整合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使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优惠新税法规定,招收残疾工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工人工资的两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福利企业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盈利水平以及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长期支持等方面因素,大多数的福利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量利用好税收优惠条件,对于不能同时享受的优惠条件,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优惠,做好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管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

作者:悦东海

第2篇: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税收优惠研究与实施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吴寨矿产业升级、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公司加大了煤矿安全设备投入。我们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必须抓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节税、创收益,为公司更快发展提供动力。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税收优惠;研究与实施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其中尤以煤矿灾难令人心悸。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生产环境的特殊性,条件的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发生事故的频率较高。煤矿灾难的频频发生与多年来的煤炭安全投资欠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随着吴寨矿产业升级、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公司加大了煤矿安全设备投入。我们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抓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节税、创收益,为公司更快发展提供动力。同时,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安全设备上,为安全生产提供物质保障,为公司安全生产把好每一道安全关,争取把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一、充分理解国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專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购置设备及财务核算注意事项

一是财务核算没有很好的适应关于国家企业所得税的这一调整,安全生产设备构建财务核算不规范,致使许多应该享受国家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没有享受。一是核算没有区分企业自筹安全生产资金和国家拨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企业自筹安全生产资金和国家拨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混合核算,这样混淆了自有资金和国家拨入资金的性质,这样就造成应该享受的设备税收优惠享受不聊,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财务核算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相脱节,企业生产设备采购部门对享受优惠的目录不明确。购置设备的名称、类别等要符合《目录》中的八大类50个具体设备范围的享受税收优惠,否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三是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计算方法不正确,影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少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增值税额,但从20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将不能再抵扣,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每年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根据税务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有备案类和审批类两种,审批类累的公司一定要严格按要求税务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否则在审批的时候可能因为时间紧因提供资料不全而不能享受该项设備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金额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这种情况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后来审计发现该设备或明细不符合规定,相应的税收要补交所得税同时收相应滞纳金。所以,无论是备案类还是审批类,首先要研究政策在根据当地税务要求做到提前准备及时沟通,不能眼前享受了国家政策结果给公司带来了财务风险。

三、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本人根据公司几年的安全头如情况,充分研读优惠政策,对公司需要且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生产设备要加大投入,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到购置前准确了解设备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数和系数等。财务部门每年年初与设备采购部门开碰头会,把采购的设备与《目录》相比对,并且每年根据情况设定审批率,根据审批情况与工资效益挂钩,这样既提高了大家的积极性又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同时,要求相关采购部门在采购时就完整保留该设备的说明书及能证明该设备能达到目录要求的证据,这样不至于年底及年初因财务忙导致资料的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的申报。

2010-2012年公司根据以上规定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3017万元,应抵免302万元所得税(相当于公司1208万元的利润产生所得额)。根据“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相当于公司增加了302万元净利润。如2012年公司净利润为3538万元,(302/3538)*100%=8.5%;2012年年产量110.6万吨,相当于110.6*8.5%=9.4万吨,基本上相当于公司一个月销售原煤带来的净收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税[2008]48号文、财税[2008]118号文.

[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作者简介:

蒋新浩(1984—),民族: 汉族,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学历:大学本科,毕业学校: 平顶山学院,职称: 中级会计师。

作者:蒋新浩

第3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解析

(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条第

(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仍继续执行。

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4】

甲销售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对该货物进行运输。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2016年第四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7万元,运输费用0.8万元。那么甲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季度销售额按7.8万元计算,没有超过9万(按季申报)免征增值税。 【解析】

甲公司销售货物又对该货物运输,连续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与混合销售不同的是,兼营业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案例5】

某公司2016年5月成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5、6月份销售货物6万元,另取得出租房产收入2万元,对于该公司兼营项目的情况,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解析】

由于销售额与租金收入均不超过6万元(按实际经营期核算),因此该公司的8万销售(营业)额虽然合计超过了6万元,但均可享受税收免税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条第

(三)项: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条第

(四)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是否小于等于9万(按季申报)来确定能否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6】

A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取得收入20万元,扣除为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等剩余8万,那么A公司不再享受免税待遇。 【解析】

每季度如果扣除为游客支付的各种费用前的收入为9万元以下(含9万)则享受免税待遇。

(五)《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由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已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所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即取得2万元销售货物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 09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906

当月由于低于3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906

贷:营业外收入

2 906

为什么没有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起征点的优惠举措呢 主要是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的进项抵扣制度,如果上游环节未达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则下游环节将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加重了下游环节的税负,整体而论税负并未减少。

(六)代开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备注:如果不将专用发票处理完毕,则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造成重复优惠。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三、2016年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 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与此同时,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对小微企业资格的认定。其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 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2016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其他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对生物药品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案例7】

研发设备100万元,会计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允许加计扣除90万元,此后九年每年纳税调增10万元,合计调增90万元。

如果享受此项政策,本年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未来几年由于纳税调增未必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注意。

(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此公告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规定:

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

第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全解析

实务辅导】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全解析

2018-04-09北京朝阳税务

摘要 本文为您详细梳理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有关知识:优惠概述、常见问题及提醒。帮助及时享受优惠,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常见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概述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符合什么条件?

1、行业要求

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指弥补五年内以前亏损后的金额。

3、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个条件均要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本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二、常见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必填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填写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为什么是实际利润额乘以15%,因为不享受减免政策实际应纳税额=实际利润*25%,如果享受政策,实际纳税额=实际利润*50%*20%,这两者差=实际利润*15%为减免部分 (3)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二)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三)查账征收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何填写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简单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

1、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下面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栏

(1)纳税人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如果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2)纳税人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本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选择“是”;反之,选择“否”。

3、填写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附表3第2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附表3第2行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附表3除小微企业外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季度预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必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比如某小微企业二季度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也都符合,那就可以享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三季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时,不能享受优惠,再按规定计算交纳。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需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五)符合优惠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已缴纳税款怎么处理?

部分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超过原30万标准,已按原政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多缴税款在二季度或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就可以了。如果直至汇算清缴,多缴税款仍然未抵减结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六)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过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案例

1、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资产总额30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3万元,应缴纳所得税7.58万元。

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9.9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9万元。

分析:该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50万元,超过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法定税率25%缴纳所得税。该物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人,资产总额60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将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9.9×50%×20%=2.99万元。

2、B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从业人数76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 分析:细心的你可能已经发现,B公司的数据和上面A公司是一样的,区别在于行业不同,B公司主营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那么这个时候适用的判定条件就应该是“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显然,B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0万元的标准,因此,B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25%=11.25万元。

3、C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2017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20%),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26人,资产总额700万元。

分析:按照“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C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那么问题来了,C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那C公司还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C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四、温馨提醒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一纳税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本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第5篇: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出口退税会计处理解析

一、增值税的特点

首先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保证增值税的计算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本企业增加的价值征税。其次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税,要求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课税,因此具有税收上的连续性。最后是税负公平,统一商品的税负不会因流转环节、其流转金额的变化而产生差异。

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

基于上述的主要特点,为了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照本国的增值税率全额增税,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要避免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必须保证抵扣的连续性,因此对采购农产品等免税商品允许按照收购凭证直接进行进项扣除、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在未来能够产生销项税额,因此产生了不准予抵扣的情况。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有免税、减税、税收返还等,其中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办法。出口退增值税是对增值税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得进项税额。现行出口退增值税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免: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2)免、退: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3)免、抵、退: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还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对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四、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税收返还属于国家通过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助行为,因此按照该原则进行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形式,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直接免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是指免去产品在生产、流通中某一环节的税负,对以前各环节已征的税款不予以考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采购时直接计入采购成本,不单独记录借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一种是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直接减征的会计处理

直接减征是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我国多采用降低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如果采用低税率时则按照实际征收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三)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种税收返还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由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税款进行返还。

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和上交税金时按照正常业务处理,收到税金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时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因此也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补助收入(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免”的会计处理因为该方法适用于出口之前没交过税,或未抵扣过税款的货物,不存在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出口销售时只确认相关的会计收入,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免、退”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在购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3)“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在对“免、抵、退”会计处理之前,需要对“免、抵、退”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见图1。

OR1:征税税率;OR2:退税税率;OA:出口销售额OC:进项税额的计税价格(主要由原料价格构成)图1 无内销时增值税分析图

企业在无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OA×R1-OC×R1=ACC1A1[区域Ⅱ+Ⅲ]。

根据出口零税率的原理,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同时还要退还前期已上交的增值税,当企业无内销,只有出口时,当期应交的增税税=0- 进项税额=- OCC1R1[Ⅰ+ⅠV],即实现了对前期进项税额全部退回。但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征税率,即并未实现全额退税,因此需要具体计算出口退税的过程。在企业无内销,只有出口时,R2为退税率。分别分析纳税和退税分离时当期的应征增值税额和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当期的应征增值税=OA×R1-OC×R1=ACC1A1[区域:Ⅱ+Ⅲ],当期准予退还税款=OA×R2=OAA2R2[区域:Ⅰ+Ⅱ]。一方面要交税,另一方面要退税,为减少纳税和退税环节,可以将应交增值税和应退税额进行比较,根据两者的比较的结果确定是否退税。

首先,比较应征增值税[区域:Ⅱ+Ⅲ]和准予退还税款[区域:Ⅰ+Ⅱ],其中Ⅱ为重叠部分,即相互抵消,刚好符合对“免”的诠释。其次,比较Ⅲ和Ⅰ,如果Ⅰ>Ⅲ,说明还应该退税Ⅰ-Ⅲ,因此Ⅲ部分称为“抵”(抵了应该退的);如果Ⅲ>Ⅰ,则说明还需要交税Ⅲ-Ⅰ。结论是:当准予退税额>应征增值税时,免抵额=Ⅱ+Ⅲ,退税额=Ⅰ-Ⅲ;当应征增值税>准予退税额Ⅰ,免抵额=Ⅰ+Ⅱ,退税额=0。

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准予退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0-[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在公式中的“0”体现了外销不征税。

例题:某企业生产A产品,A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1月份出口销售额为15万美元,1美元=7.0人民币。采购货物的发票价格是3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征税税率17%,退税率为15%或8%。

1.退税率=15% (1)采用分析法计算本期应征增值税=15×7.0×17%-30×17%=12.75万元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105×15%=15.75万元 免=Ⅱ=(105- 30)×15%=11.25万元 由于本期应征税额小于出口-准予退税款,则, 抵=Ⅲ=(105- 30)×(17%-15%)=1.5万元

退=Ⅰ-Ⅲ=30×15%- [105- 30]×(17%-15%)=3万元 免抵=Ⅱ+Ⅲ=11.25+1.5=12.7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0-[30×17%+0-15×7.0×(17%-15%)]=- 3万元

因为准予退税额=15.75万元,实际退税额为3万元,因此当期的免抵额=15.75- 3=12.75万元。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相同。

2.退税率=8% (1)采用分析法计算

本期应征税款=Ⅱ+Ⅲ=15×7.0×17%-30×17%=12.75万元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Ⅰ+Ⅱ=105×8%=8.4万元 免=Ⅱ=(105- 30)×8%=6万元 则Ⅲ=12.75- 6=6.75万元 抵=Ⅰ=8.4- 6=2.4万元

由于本期应征税额大于出口准予退税款,当期的应纳税额=Ⅲ-Ⅰ=6.75-2.4=4.35万元

免抵=Ⅰ+Ⅱ=6+2.4=8.4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0-[30×17%+0-15×7.0×(17%-8%)]=4.35万元

因为准予退税额=8.4,实际退税额为0万元,因此当期的免抵额=8.4- 0=8.4万元。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相同。

在企业有内销时,增值税的图例有所变化,见图2。

图2中右侧仍为外销的增值税,左侧为内销时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图中可以看出,“免”的含义不变,而抵的范围由于内销业务的发生,使本期的“应征税款”增加了[区域:Ⅵ],从而扩展为[区域:Ⅲ+Ⅵ],根据对无内销的分析可知,只有当期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时才是真正抵。“退”的含义不变,依然是Ⅰ减去“抵”之后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准予退税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内销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在公式中的只体现了内销征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则表示需要纳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额小于零,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应纳税额|小于出口准予退税额时,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免抵的金额为准予退税额减去|应纳税额|;二是当|应纳税额|大于出口准予退税额时,实际退税额为出口准予退税额,免抵额为零,剩余部分表示内销进项大,不能退税,作下期留抵处理。根据税法公式,对于其中“内销销售额×征税率”部分,在内销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部分按照正常的程序抵扣;对于“-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部分采用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为全面反映出口退税额,对于公式中未体现出的“免抵”部分,作明细项间的调整,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对于应退增值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6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软件企业主要是通过办理以下五类认定与登记手续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双软认定 软件产品登记(简称“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简称“企业认定”)合称为“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是指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软件企业认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简称“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3)在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后,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认定的,下一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之间签订技术合同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之后即可按照地方的具体办法进行登记认定(上海地方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经登记核定后的技术交易额(非合同总金额)可以凭登记证明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7篇:高企税收优惠

全国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10%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

例: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高新企业减免10%,按照15%征收)。

2、研发费用可用来抵税,而且抵税比例比普通企业高75%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地方性政策

除了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北京(各地情况不同)

(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北京市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同时取得北京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士以上学位者,可直接申办北京市户口。

最全 | 高企政府支持政策,浙江省企业必看

知产小能手 百家号05-0818:2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向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高新技术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地方企业、行业机构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资金扶持、企业投标以及获取投资的重要条件,是科技企业的“金字招牌”。

要进行高企认定,企业首先需要在以下八个方面满足对应的要求。一旦通过认定,即可享受对应各个层面的支持政策。根据杭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于2018年4月发布的文件,完整的支持政策信息整理如下。

一 国家层面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二 省市层面

1、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申报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2、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浙江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3、通过高企认定是申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之一;

4、申报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申报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且该企业已有授权或受理发明专利一件以上;

5、鼓励孵化器孵化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5万元补贴;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

6、国高数量是认定省级孵化器的条件之一:在孵企业的毕业要求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累计毕业企业达25家以上;

7、杭州市拟出台奖励政策,加大对“国高企”申报认定财政支持力度:一是给予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省科技厅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由市本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二是给予认定奖励,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杭州高新区政策支持

1、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经认定并与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每引进落户1家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其10万元,主要用于平台物业租赁和运行经费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个人的股份转让所得再在区内投资的,可按其个人所得对地方一次性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再创业;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或股权转让收益形成的对区贡献,给予对区贡献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依据企业、人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适度资助”的原则,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5、鼓励企业间接融资: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500万元;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给予全额补偿,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可给予50%的补偿;

6、鼓励联合高校开展科研合作:经认定并与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实质履行协议内容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7、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年度出口增量达1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经审核,分别给予30万元以内、300万元以内、10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上浮50%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为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8、降低企业出口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40%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8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出口名牌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150万元。上年度出口额500元美元以下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简易模式产品的,对其保费给予全额资助;

9、鼓励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性专业展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举办的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信息来源:杭州市高新区(滨江)科学技术局

第8篇:资源税税收优惠

资源税税收优惠(备案类)申报材料

(更新日期:2015.12.15)

资源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主要有以下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1)业务概述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印花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

(一)款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1)业务概述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衰竭期煤矿开采的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1)业务概述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证明材料。 4.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优惠: (1)业务概述 铁矿石减征资源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5.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 (1)业务概述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证明材料。 6.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优惠: (1)业务概述

陆上油气田综合性减征资源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7.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深水油气田减征资源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3)附报资料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b、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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