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协议

2022-1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门面租赁协议

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及对策:基于风险指标体系与业务盈利模式的分析

摘要:由于有与母体银行风险并表的需要,金融租赁公司将受到巴塞尔协议Ⅲ逐步实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本文从新标准所设定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调整出发,逐层分析了资本充足率、贷款拔备率、拔备覆盖率等指标要求调整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模式、规模扩张方式、风险管理理念和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影响,并从业务模式转型、与母体银行协同合作、专业团队、信息系统等视角提出金融租赁公司的应对策略。在巴塞尔协议新标准的要求下,金融租赁业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型具有高度紧迫性。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盈利模式

按银监会要求,我国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监管标准,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损失准备要求等多项要求将分别于2013年至2016年陆续达标。这表明,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实施新监管标准已是箭在弦上,从明年(2012年)起的两到三年时间将成为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关键阶段。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驱动金融租赁业未来转型与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新的监管法规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致力于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也将受到协议多方面的影响和冲击,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1、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时代一去不返。

自2008年银监会恢复审批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三年时间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走过了几何级的扩张路径。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已逾3500亿元,三年间增长10倍以上,若干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监管允许的最低水平(8%),更多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在10%上下徘徊。由于接近杠杆率扩张极限,在考量大单租赁业务时已现首尾不能兼顾。考察近年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冲业务规模、占市场份额、争行业话语权,成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模式。

巴塞尔协议Ⅲ自2012年起施行,将逐步为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的时代划上句号。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需要与股东银行风险和财务并表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要求按此执行。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家新成立的由大型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20亿元,按现行杠杆要求,理论上可扩张租赁业务,把规模做到约250亿元;而按新标准,只能扩张到约173亿元;如不补充资本金,业务规模需压缩77亿元;如维持原规模,要补充资本金9亿元。无疑,无论哪一种方案,在财务上均会对公司构成可观的压力。因此,原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侧重外延式规模扩张、轻视内涵式提升盈利能力的增长模式在新标准下行不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增长方式将迎来转折。

2、租赁业“类信贷”业务模式将会无利可图。

过去两到三年中,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实现高杠杆率条件下的高速扩张,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支撑。根据有关数据保守估计,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中,经营性租赁合同额约占10%,融资性租赁约占90%;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直租赁业务不足10%,回租赁业务占90%以上。经营租赁和直租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中的相应比例,而这些占比比较低的业务又是收益率比较高的品种。我国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中,又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类信贷”租赁业务构成的。即租赁交易仅构成完成融资交易所需的结构性要素,真实交易的担保手段、定价水平和风险管理均接近于抵押贷款。金融租赁业近年的高杠杆扩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因袭了“类信贷”、“二银行”的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对“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高杠杆乐此不疲,部分因素在于在目前的监管规定下此类模式仍有利可图。这之中关键一点在于目前正常类资产的拨备率为1%,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水平压力有限。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新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并且两者将按孰高的原则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继续侧重“类信贷”业务,维持“类信贷”租赁业务定价水平,走外延式扩张的道路,这一类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无利可图,以至进入财务亏损。

3、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将受更多抑制。

如以上两点分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一方面办理了大量的“类信贷”租赁业务,另一方面又能在银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的态势下,以高杠杆率基本达到市场出清的业务规模,这意味着此类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与传统银行信贷产品之间仍存在差异化。但是,这种差异化未必是正面的,即并不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差异化租赁业务服务全是由于其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配置金融资源更有效率的一个侧面,如减轻信息不对称性、降低非必要交易成本、改善财务报表、提供税务优化、以融物形式达成融资等等融资租赁的优势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一部分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服务源于其相对于受到更严密监管的传统商业银行更易于进行监管套利,利用交易结构绕过行业、产业、业务种类等种种政策限制。例如,对于一项水泥生产企业项目,或一项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或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由于监管政策限制难以从银行系统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曲线运作”,把某种设备包装成为可以售后回租的资产,为企业提供类信贷租赁,通过监管套利获取具有较高风险的收益。今年(2011年)以来,随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的规范管理,“规模”渐渐成为资金市场上的稀缺资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行为又平添了“绕规模”因素。

针对此类监管套利,巴塞尔新标准要求,监管将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能力。督促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这些举措意味着未来监管当局将致力于发展对于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量,通过差别化的监管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全面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健性,金融租赁企业的监管套利冲动也将随之受到抑制。

4、金融租赁公司将更多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

要有效抑制金融租赁公司内在的监管套利冲动。

只有监管当局自身的努力仍是不足的。对此,股东银行要承担起责无旁贷的责任。当金融租赁公司从母行(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取得的经营目标仅仅是租赁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业务增长率、资产回报率、资本报酬率、利润总量、人均利润等指标时,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的高管层与决策部门就会以是否完成这些指标为标尺,有可能忽视子公司的风险偏好是否与集团整体保持一致,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自身是否符合风险控制机制的预设条件。因此,如果股东银行忽视风险层面的并表管理,仅仅运用下任务、定指标的手段管理,有可能助长租赁公司“类信贷”租赁或是监管套利行为。

针对此类现象,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银行业集团层面的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集团内部交易等。新标准还将强化持续监管,赋予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这一制度安排下,股东银行将会连同业务指标,把集团风险偏好贯彻到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在风险并表和风险偏好层面,对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态做到了如指掌,从机制和技术层面打消或约束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

5、金融租赁公司有条件或可从股东银行融资。

要让金融租赁公司充分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除了“控”之外,还要“扶”。一方面,股东银行通过组织、机制、技术等层面严格管理子公司,另一方面,须从经营上扶助租赁子公司,创造贯彻股东意志的必要条件。在监管要求上,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即“银行系租赁公司”)与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有一个细微但重要的差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然而,从母行获取资金支持恰是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与非银行系租赁公司相比的一个重要优势。可以有力地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高度重视,要求成员国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虽然是非存款机构,但这些指标的核心部分对于一家大中型的金融租赁公司同样适用。

租赁公司的租赁期限基本上都在五年以上,负债绝大部分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业持续的课题。与从同业市场拆借相比,从母行获得的资金不仅仅价格更为优惠,而且价格稳定、可预期性强,可以有力分散流动性风险。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的资金需要及母体银行可提供的帮助来看,逐步放开要求、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从股东银行融资,将成为提升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偏好贯彻能力、降低行业流动性风险的一项积极举措。

6、金融租赁公司吃“监管大锅饭”的时代结束。

目前,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面对的是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相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同的融资渠道要求,相同的数据上报频率和颗粒度要求,可以称之是吃“监管大锅饭”。在新标准推动下,这一状态也将一去不复返。新标准要求,监管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要进行最优配置和使用,发挥最佳效力。

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高度重视“分门别类”监管,未来的监管形式有可能如同“中医坐堂”,对各家机构真正“对症下药”。新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设立了三个层次:系统重要性银行要面临增加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监会暂定其为1%。因此,将来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银行性质,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下属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按不同的并表要求,执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标准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且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到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凡此种种,监管当局都有充分的可操作空间,对不同机构施行不同要求。此外,监管当局对于其他监管核心指标的要求也会同样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情况量体裁衣。不再一刀切,例如根据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除监管指标不同要求外,监管当局对于数据上报的频率、范围和颗粒度等方面也都可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情况提出政策和要求,把各公司划分为三六九等,根据口味轻重“分灶吃饭”。

二、金融租赁业应对新标准的策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细密绵长的药效下,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时代结束、“类信贷”业务无利可图、监管套利冲动受到抑制。同时又要贯彻股东银行的风险偏好,并在“明察秋毫”的监管层和股东面前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应对策略何在?答案恐怕还是在于要发挥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色与自身优势,从业务模式、市场领域、人才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着力,走出一条真正有租赁业特色的发展之路。

1、内涵:业务模式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转型。

金融租赁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产品线,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只要业务更贴近于专业化租赁,就会有盈利空间。金融租赁公司在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方面迈出步,就可以在盈利能力和资本回报方面收获更多。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将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的企业逐步转型,从而收获高于资金收益的服务收益。由于资产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家公司难以精通和涵盖所有市场领域,必须有所选择。因而,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在未来数年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加速明确细分市场,建立在子市场中有较强盈利能力的拳头租赁产品。

2、协同:依托股东银行在客户资源、管理手段上的优势。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能利用母行在客户资源、管理能力上的巨大资源。面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因素,需达到不低于传统银行或融资租赁同业的盈利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开拓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并加强与母体银行的合作,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意见。在跨业监管合作方面,按照新标准,针对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表示将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配合,改进对有关业务的风险评估,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因此,加强与母行的融合与协作,充分利用母行的资源,在风控与经营中通力合作,在不断优化自身发展的同时,融入母行发展,做出独特的贡献和有益的探索,已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借力发展的最优选择之一。

3、团队:组建复合型、专业化的金融租赁人力资源队伍。

2010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约1200人,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

约2000余人,两者合计仅3000余人,融资租赁市场上专业人才匮乏现象十分突出:业务所需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律、会计、税务,及复合型人才不足;这在航空、船舶、机械设备等领域尤为突出。

专业化人才短缺,也加剧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专业创新能力不足。按监管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而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执行团队来担任或承担。按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改进并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与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吸引并留住金融租赁专业人才。

4、工具:加大对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投入。

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作用。对此,监管层有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金融机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

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努力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金融机构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也离不开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上述内部和外部风险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已是势在必行。

5、视野:随中资企业走向更广阔的蓝海市场。

有数据表明,欧洲银行业比北美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更为严峻。这意味着,新标准施行后,欧美金融机构将面临或设法补充资本金,或压缩业务增长的困境,因而欧美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将会被殃及,在一段时间内面临比较困难的整体市场环境,可获得的业务机会更为有限。

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看,我国主体银行(无论系统重要性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因而在补充资本金方面受到的影响相对比较小,金融租赁公司会受到的波及也就有限。可以预期,随着新标准的施行,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占有率将有所增长或发力上升。从国际市场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全球,金融租赁公司也将随之走向蓝海市场,在全球融资租赁的舞台展现中资租赁公司的特色业务。

6、紧迫:新标准要求不达标银行“退出该行业”。

对于一部分此前重外延扩张、轻内涵增长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应当关注的是,要摆脱“二银行”、“类信贷”和“监管套利”的窠臼,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选项,甚至不是一个可快可慢的过程,而是一项从监管当局到股东银行都已在关注的紧迫的现实任务。按巴塞尔协议Ⅲ的原则,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我国会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向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转型和发展已是题中之義,试图通过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租赁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的通道基本从公司治理的层面已经被封住。

概括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影响是:如果办融资租赁业务,就要风险可控,获取合理风险回报;如果继续办成“二银行”,则在新标准下盈利水平就会岌岌可危、无处可遁。因此,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对于转型缓慢、达不到股东银行期望的综合经营子公司,巴塞尔协议Ⅲ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出行业”。这一原则也为我国监管当局承继。银监会明确: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要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所在行业即融资租赁行业。在一定意義上,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是一个“稳健”问题,而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则是一个“存亡”问题。金融租赁公司亟需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深入分析市场需求,找准市场定位,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融合公司内部和外部力量,在未来可能的经济或行业波动中保持可持续的稳健运营。

(责任编辑:姜天鹰)

作者:张海宁

第2篇:明清民居的门面装饰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民居具有浓郁的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特色,表达出中国哲学思想的内涵。门面是中国传统民居建筑的重要部分,门面的装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阶级观念、文化理念及伦理道德思想,是建筑中重点装饰的对象。本文主要对明清时期民居的门面装饰特点进行梳理和探讨,使中国民间住宅的艺术手法和文化传统进一步得到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明清时期;民居;门面;装饰

在中国古代建筑之中,大门作为一组建筑群的主要入口,在建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明清时期的建筑继续沿着中国古代建筑的传统道路向前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建筑史上的又一个高峰。到了明清时期,民间住宅的规模远胜前人,建筑的门面装饰也是形式多样、寓意深刻、技艺精湛。虽然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地与各地之间的民居在装饰上有一些差异,但是通过对各地区民居的研究整理能够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等级分明

中国古建筑中门的制式一直具有严格的等级区别。从遗留的建筑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明清时期较以往各个时期更加强调等级制度的约束,建筑中尊卑、长幼、男女、主仆的活动空间在住宅内部被明确划分,前堂后寝制度更为突出。民居建筑门面的装饰也更加强调等级之分,不同大门的规模、形式、色彩、装饰等可鲜明的反映出户主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是“门第”高低的标志。比如北京四合院的大门就分为广亮大门、金柱大门、蛮子门、如意门、墙垣式门。其中广亮大门是等级最高的一种,它虽然没有王府大门尊贵气派,但也有较高的台基,门口比较宽敞,门扉开在门厅的中柱之间,大门檐枋之下安装雀替、三幅云一类既有装饰作用,又代表着主人的地位。在清朝时,只有七品官员以上的宅子才可以使用广亮大门;金柱大门的门扉是安装在金柱间的,它的规制与广亮大门很接近,但是等级低于广亮大门:蛮子门的门扉安装在外檐柱间,门扇槛框的形式仍采取广亮大门的形式,是广亮大门和金柱大门进一步演变出来的又一种形式;还有如意门和墙垣式门,等级相对低一些。虽然,明清继承传统并制定严格的等级制度,但是有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并没有完全遵守规定。如文献中所记载的个别财富权势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达官富商和地主们的住宅,典型的有浙江东阳官僚地主卢氏住宅,以及安徽歙县、黟县的一些住宅。

二、政商有别

从政者的门面装饰豪华且很有气派,但是手法和形式比较单一。而从商者的门面装饰通常都是较为简单、活跃的,相对于前者,更注重于门面的美化,装饰方式很灵活,富于变化。从徽商住宅大门的装饰手法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点。比如,在门头门脸的建筑构图上不同的徽商住宅可采用不同的构图形式,从而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在装饰纹样的运用上,徽商住宅除了传统的龙、风、狮子、蝙蝠等题材外,还常用“暗八仙”,琴、棋、书、画,古玩等题材,更有选用传统历史故事情节或明间戏剧场景等叙述性题材,较之官员宅邸手法更加细腻生动。

三、地方特色逐渐加强

由于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地方建筑的较大发展,中国建筑的地区特色也从明代开始更加显著,明清时期住宅的地方特色较之以往逐渐加强。民居对地形、气候、材料、社会风俗及制度诸因素的协调作用更明显,在建筑密度、住宅间距、庭院大小、楼房的运用、建筑外观、结构方式、群体组合,甚至城镇面貌上皆有不同,民居已成为乡土建筑面貌的地域表征。因此,民居建筑的门面装饰亦呈现出日渐繁荣的局面,出现了较之以前更加丰富的艺术装饰手法和形式。北京四和院、山西祁县民居、陕西关中民居、河南窑洞民居、朝鲜民居、蒙古包、皖南民居、江浙民居、丽江民居、福建土楼、藏族碉房等,它们在大门的形式及做法上都各自表现出相对应地理地貌及民族特点,用各自不同的手法表达了中国传统的文化特色。比如赣南的“围子”(一种类似福建方形土楼的民居建筑)产生于防御功能,其围门墙特别厚,门框往往由巨石制成,设三重门。门的造型也包括门头、门楣与门脸,门头檐口挑出,门楣上刻有围名,但整个大门往往含在墙中与墙成为一体。又如四川民居的大门造型也很有特点,门上为一人字形两坡水屋顶,双挑出檐,屋面相对低一些,给人以亲切感,称之“龙门”。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尤其到了清代,全国各地频繁的移民活动使得民居建筑形制与技术也被跟着介绍到其他地区,使得各地民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借鉴发展。比如明末清初之际,为逃避战乱大量的两湖及广西居民迁入四川,因而将两湖及广西民居的一些风格带入了四川。此时,川南地区民居大门采用墙门式样,墙面上浮贴砖牌坊而不再是四川传统的屋宇屏门式的“龙门”,明显带有两湖风格。

四、风水学在民居门面装饰上的意义演变

风水术是中国一种独特的民俗文化,汉代为萌芽时期,魏晋时期为成型期,唐代是风水的大发展期,宋代是风水的大盛时期,元代是风水术的衰落期,到明清时复为盛行,而且宗派林立,各有传承,称之为广播期。明清时期民居建筑中非常讲究建筑与风水之间地关系。关于大门的布置,着重关注的是其朝向及尺寸,在风水术中也以宅门坐宫卦位决定吉凶,体现大门具有欢迎神明,驱吓魔鬼的特殊功能。人口自然也成为了住宅中重点加工的对象,各家都以最大的精力去装饰好自己的入口建筑。虽然民居大门的装饰不可避免的受到风水学的影响,装饰很多具有风水上的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了明清时代这种观念逐渐的变淡,很多装饰已从传统的避邪、镇宅而演变成纯装饰的形式。比如周易有“商家大门不宜南向”之说,因为在阴阳五行中,商属金,南向属火,火克金,商人宅门朝南就犯了风水之忌。为了讨吉利,徽州西递民居大门不仅不朝南,而且特意在大门上方造一元宝型门罩,以图避邪招财。这成为徽商住宅的一大特色,并演变为徽派民居建筑形制。又如徽州西递民居正门的门框上大都有门罩,砖砌瓦覆雨檐,用砖雕斗拱挑出,雨檐下方层层砌以砖雕,左右分挑出立体雕像的青砖浮雕,如持笔文昌、握剑武曲、八仙过海、蟠桃仙会等,周围又饰以百花、鸟兽等小浮雕为图案的花边。这些门头装饰虽源自风水之说但更主要的是寄寓一些美好的愿望。

五、门面装饰的种类繁多

明清时期民居的门面装饰不仅体现出了不同的装饰特点,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心态。例如宫殿及其一些官员的门面装饰同时用龙、狮子、麒麟等纹样以示威严;在民间,富贵人家常用一些象征着繁荣富贵的纹样来装饰自家的门面,书香门第则多用博古图案,在祠堂的门面上,常用寿字、福字、如意云纹和牡丹、鲤鱼等。而且自明代开始,由于材料和技术的进步,民居中砖结构使用的比例大大提高。大门使用的材料虽然还是以传统的木材为主,但是却是被砖砌墙给包在了墙体的内部,使民居的门面装饰造型发生了变化。民居门面外形庄重,色调素雅,图案纹饰自由随意,同时由立面突出木结构的美转向了突出砖结构的美。

明清时期民居门面装饰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门楣题字:利用文字书法的表现艺术来增强建筑的意境感染力是中国建筑的独特手段。2、字牌:字牌就是门额上的题字,通常是镶嵌、雕刻、墨书在匾额上。在表示了其功能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装饰作用。3、锦纹装饰:指由二方连续或者多方连续图案构成的花纹,以回纹锦、拐子锦的使用最多。4、动、植物雕饰:如龙、凤、虎、喜鹊、鹤、鹿、牡丹、梅花等,梅花是中国传统名花,梅即以它的高洁、坚强、谦虚的品格,给人以立志奋发的激励,常被民间作为传春报喜的吉祥象征。5、民间传说与神话故事雕饰:取材于古代小说和名人典故。6、寓意类装饰:比如文房四宝与花瓶在一起,寓意“四季平安”,采用瓶、鹌谐“平安”之音,以柿、如意组成“事事如意”等。

结语

“门之设张,为宅表会,纳善闭邪,击柝防害。”门在拥有原本的功能性的基础上,还显示了丰富而深邃的文化意蕴。明清时期的门面装饰达到了我国古建筑门面装饰的顶峰,其形式绚丽多彩,技艺纤巧精湛,内容丰富,体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丰富的智慧。对明清时期民居的门面装饰特点进行梳理和探讨,追求其中端庄优美素雅高洁的意蕴,使中国民间住宅的艺术手法和文化传统进一步得到继承和发扬。

作者:丁 昶 范乾坤

第3篇:门面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珍珠路珍珠苑2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租赁期满若需续租,乙方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于期满时重新签订续租协议。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及交纳形式和交费期限。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间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

元整(

元),如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租赁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部退给乙方。保证金两仟元。

2、房租两年不涨价,两年后房租随行就市。

3、乙方协议签订时间向甲方支付

个月的租金

元整(

元),以后均提前十天向甲方交清下

租金 。

4、如推迟交纳租金,甲方将按每次应交租金总额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门面设备的维修、保养、水、电管理及收费标准:

1、租赁期间,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可根据营业需要对门面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或损坏该门面原有的基本结构,期满后属甲方所有,如因拆迁损坏,由乙方修复或赔偿。

2、租赁期间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对门面进行正常维护和保养,费用自付;如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五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的门面改变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转租,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转租时,由甲方办理转租手续才能有效。否则,视为违约。同事终止原甲、乙双方的协议,甲方提前收回所租的门面。

第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经营,照章纳税,并对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消费者监督,承担其经营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实行门面“五包”(包卫生、包绿化、秩序),环境卫生实行保洁规定,每月向有关部门交纳保洁费和垃圾清理费

元。

第八条

乙方在治安方面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

第九条

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意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对所租的门面有使用权;

2、乙方在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过程;

3、乙方在门面租赁期满时有优先权,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续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处罚违约金

元。

2、乙方如不按时交清租金、水、电费及其它约定的费用,逾期十五天不交费或自行将所租的门面转租给第三方,甲方除有权按照以上条款处理外,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终止本协议,立即收回所租门面。

2、保证金不予退还。

3、停止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如果遇到统一规划和调整,本协议自然终止,并按实际租用时间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无条件搬出,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等而使甲方或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4、租赁期满后,若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乙方必须在期满后三日被将所租的门面交还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非法占用甲方资产,甲方有权按原租金的3-5倍向乙方索赔,直到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乙方(签章):详细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4篇:门面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嘉禾县体育路17号

二、租赁房屋范围:

三、租用期限及租金费用的约定:

1、租用期限自

日至

日止(共

个月)。

2、房屋租金每年

佰元整(¥

元)。

3、付款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交清,押金

元,在合同生效之日时交付给甲方,押金期满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室内、外建筑设施损坏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若有损坏按市场价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只提供乙方水电,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价格收取乙方向甲方每月月底交纳水电费。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来列出项目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四、双方责任约规:

1、租赁期限内不能随便退祖和转租、否妈退租不能退已交屋租赁协议。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不能随便退租,不能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房租加价,否则赔偿乙方损失。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4、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乙方出现的责任内事故,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进行修复。但灯头、灯座、水龙头,闸阀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租期满时退租,乙方在室内增修设备的不动设施,坚决不能撤除。

6、租用期内,若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电表度数:

2、水表度数:

出租方(签字):

电话:

承租方(签字):

电话:

签约日期:

第5篇:门面租赁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租赁方) 乙方____________(承租方)

甲方位于桂林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________面积约______平方米,现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如下:

①租金按______收取,每____人民币________元。 ②租赁期暂定____年。

③租赁期计算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需早辞或延期须提前3个月与对方协商,若乙方第二年续租,租金按市场周边价格具体协调(第一房东不涨价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涨价)。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④合同期间若乙方有意续签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收回店铺,如强行收回或恶意涨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注:原房东与甲方之间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⑤现有房屋所有设施交给乙方使用,如需装修,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装修时不得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租赁期满后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⑥在承租期内如需转租或者改变经营内容,必须首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⑦甲方应努力配合乙方有关对外事项。

⑧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维修、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⑨关于房屋产权的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第6篇:房屋门面租赁协议

房屋门面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位于南川区南城办事处中亿阳光豪庭E-5号门面,建筑面积为40.44平方米。附属设施有卷帘门、门钥匙两把(共价值3500元)水电表各一个水电缴费卡各一张(共价值1500元)。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随行就市。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给付租金,如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解除本协议。

2、 租赁期间租赁门面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财物有损、盗等由乙方全权负责。

3、 如因乙方与他人原因给甲方门面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甲方有要求乙方恢复并赔偿损失。

4、 租赁期内,乙方不能对门面进行随意改装。

5、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转让或转租该门面。

6、 承租期间该门面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7、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房屋履约金现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甲方出据)。如乙方未损坏该门面及附属设施,租赁期满后甲方只返还乙方所缴履约金本金。反之将由此履约金中扣除,如还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照价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按一年租金的50%支付。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坏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乙方: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7篇:门面租赁合同协议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就位于东坝双羽凤凰城1幢1-1-3号门面(建筑面积:63.44m2)的租赁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租赁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

(1)、本租赁协议从2014年1月1日算起,租赁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若要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和甲方协商。

2、租金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 (63.44m2)计算,每m2每月100元,每月租金为,租金一年一议,随行就市,以邻近门面租金为参照每年涨幅不超%,(前一年租金为参照)

3、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房租到期前10天乙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账号如下: 农行卡

收款人:侯静蓉(与谢宗明是夫妻关系)

卡号:622848 286 166 958 3018

第8篇:门面租赁协议书

门面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电话号码:

乙方(承租方)电话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门面房(位于,面积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经营,为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特订此协议:

一、租金及支付方式:

月租金元,租金交一次。

二、租房时间:

从日止。甲方保证租赁期间不提高租金,如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如需延租,协议期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让门面,甲方应配合处理。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对门面房承租期间的合法使用权,保持租赁房符合约定的用途;

2、甲方提供门面房相应条件;

四、乙方义务:

1、按时支付房租,预期15日之内乙方不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自付水电费、卫生费及税金等;

3、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管理和维护,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修缮义务,未经就甲方同意,不得对租赁房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租赁习惯确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租赁期未满之时收回门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地震、政府征收),否则视为违约,需退回未满租凭时间租金并赔偿乙方月租金及相关损失。

六、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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