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问题承诺

2022-10-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解决问题承诺

量刑承诺相关问题探讨

摘 要 2011年7月23日,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终于在中加双方一直以来共同的司法努力下被遣返回国。2007年初,我国明确做出了“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量刑承诺,以便于将其引渡回国。笔者认为这表明我国在引渡外逃涉案人员问题上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并有利于我国开展新一阶段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本文试以量刑承诺为切入点,进行全面的法理分析,论述量刑承诺在惩治我国外逃涉案人员的价值与正当性。

关键词 量刑承诺 死刑不引渡 理性选择 价值 正当性

一、量刑承诺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量刑承诺的概念。

“所谓量刑承诺, 是指由请求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向被请求引渡或遣返的国家做出引渡或遣返该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减轻刑罚处罚的决定, 包括原本应该判处死刑而不被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不予执行的许诺或保证。这其实是为了避免因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 而最终导致引渡和遣返不能实现的一项国际引渡法律变通制度,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二)量刑承诺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

量刑承诺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

国内法依据主要是指有关引渡问题的国内立法。在我国, 主要是指引渡法。根据《引渡法》第50条之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做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做出的承诺的约束。虽然我国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变通做法问题, 但从引渡法对量刑承诺的规定内容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目前, 这种国际引渡变通制度得到了国际条约的认可, 也在我国的引渡实践中有所体现。

国际法的依据包括国际引渡公约(条约)和相关国家之间签署的引渡条约等。如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1条规定: 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而被请求国的法律对此种罪行没有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 除非请求国做出保证使被请求国足以认为不会执行死刑, 可以拒绝引渡 。此外,“虽然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第4项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普遍约束力或强制效力, 仅作为各国引渡立法和各国间起草或签署引渡条约条款示范参考或借鉴, 或自愿参照。”

(三)量刑承诺的正当性。

当前从总体上讲,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体制不合理导致社会贫富加剧、两极分化势头明显,以致近年来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在经济犯罪领域,由于司法腐败依然猖獗、官商勾结十分普遍,使得我国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阶段,形势十分严峻。厦门远华走私大案就是如此,对我国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因此,死刑作为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种,仍然有必要保留,以便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社会的经济犯罪及其他种类的犯罪。所以基于国情的限制我国还是不倾向于废除死刑,同时在我国的刑法中也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就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但是死刑不引渡问题已确实影响到了我国的引渡实践。随着世界上采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引渡可能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时容易发生纠纷,如赖昌星案就经过了中加两国12年的司法博弈。

我国政府在引渡赖昌星一案中,采取了灵活性政策,在给加拿大政府发出的外交照会中承诺,“对他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适当的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笔者认为,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作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量刑承诺一旦做出,对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就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就具有国际法上的义务。” 的确,对于那些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做出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会影响刑罚的威慑力量。但正如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表明刑罚的威慑力量不仅在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应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死刑不引渡原则采取量刑承诺的方式。既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的原则,但又不彻底关闭引渡之门;既充分考虑保留死刑国家的利益,又兼顾到国际社会保护人权废除死刑的要求,实在是很好的求同存异的解决办法。

二、对于量刑承诺认识的几点误区

(一)担心死刑不引渡中的量刑承诺会改变国家的司法制度,出卖国家司法主权。

国内许多人对刑事外逃人员引渡或遣返后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表示不理解和强烈不满,认为这会对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不利或负面影响并且会鼓励贪官外逃。一些专家学者甚至认为,量刑承诺将国家的量刑权交给外国, 是一种出卖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为。诚然,这些认识和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客观地说,对赖昌星等刑事外逃人员遣返或引渡后不判处死刑 的量刑承诺,对于国内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有效地实施刑罚制度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和负面影响。这种不合理的因素也确实存在。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堵住犯罪分子外逃的出路,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 我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和外国就我国的犯罪分子归国受审在量刑上进行讨价还价了。” 笔者则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堵住外逃的漏洞,有效地预防外逃。至于会不会鼓励贪官外逃,量刑承诺不是决定因素。贪官外逃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贪官决不会因为有或者没有量刑承诺再来决定是否外逃。认为量刑承诺是一种出卖司法主权的认识是错误的,是偏面地理解了国家司法权的性质,也是对引渡制度缺乏基本的了解。

(二)对量刑承诺提出了“同罪异罚”的质疑。

量刑承诺并不违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治原则。有人对量刑承诺提出了“同罪异罚”的质疑,正是源于他们对“同罪同罚”作了教条式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在司法实践中,正义的实现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因而,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刑罚权,立法者不得不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如贝卡里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为了将外逃人员缉捕归案而做出量刑承诺,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选择,不能与一般案件作简单的类比。因此,之所以外逃人员没有与一般涉案人员“同等对待”,是由于其不属于“同等情况”。

(三)担心量刑承诺会成为外逃人员的“免死金牌”。

有人有这种担心主要是源于陈旧的司法观念,然而笔者以“疑罪从无”原则为例,根据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被告人,即使其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犯罪,法庭也只能做出无罪判决。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之与一般被告人作简单类比的话,那么“疑罪从无”真可谓某些犯罪人的“免罪金牌”。既然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明文确立了这一“免罪金牌”,那么,为什么“免死金牌”就不能接受呢?!

(四)量刑承诺未超越法律程序,无关司法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关于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问题的提问时所说的那样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三、对我国量刑承诺程序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完善建议

(一)制订出一套完整的量刑承诺程序制度。

我国《引渡法》第50条对量刑承诺的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原则,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都不强,只是简单规定了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和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不能把量刑承诺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法定的做出程序,只须司法机关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保证,或者加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公章的一纸文件。当然,如果我国《引渡法》对量刑承诺程序制度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也未尝不可。”

(二)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合理适用量刑承诺程序。

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外交照会这种方式体现量刑承诺的程序,但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笔者参考多位学者的观点,主张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赖昌星案为例,死刑不引渡原则中的量刑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由此,笔者更加坚持认为,量刑承诺是化解各国死刑立法冲突的有效途径,足以使我们跨越“死刑不引渡”的障碍,量刑承诺是我国惩治外逃涉案人员的理性选择。□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09级8班)

注释:

陈雷.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检察日报.2007 年02月16日第4 版.

陈雷、薛振华.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兼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陈雷.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检察日报.2007 年02月16日第4 版.

陈雷、薛振华.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兼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无关.大河网- 大河报.2007年03 月15日.

李英、邓锦云.论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钟茂初.对赖昌星案量刑承诺的思考.国际经济时报.2011年7月26日.

参考文献:

[1]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师永义、马腾.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对我国之影响.法制与社会.2008年8月(上).

[7]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无关.大河网- 大河报.2007年03 月15日.

[8]段琼.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运用与引渡立法的完善.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第26 卷第4 期2006 年7 月.

[11]赵秉志、陈一榕.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赵秉志.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政治与法律.2005 年第1 期。

[13]秦一禾.犯罪人引渡诸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14]黄风.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15]周洪钧,石育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若干思考.法商研究.2002 年第3 期。

[16]王勇.赖昌星“难民”案的法理评析——兼论加强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几点思考.当代法学.2002年10月.

作者:付晨晨

第2篇:简论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法律问题探究

【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一、传统承诺理论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二、E时代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及问题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三、新形势下“承诺”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承诺”表达新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三)“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四、相关立法比较及应对建议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作者:董士嘉

第3篇: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承诺问题

[摘要]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绝大多数公用事业仍处于国有垄断经营。要成功地吸引民营投资者的投资,关键是政府要在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承诺。而我国历来是一个政府主导型国家,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这使得政府承诺置信性易受到削弱,因而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除形成对民营投资者准入、收费、质量等各方面的规制条款外,最关键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网络型公用事业 民营化 政府承诺

[

网络型公用事业是一种需要固定网络传输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包括自来水、煤气、电力、铁路和固定电话等。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国政府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网络型公用事业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通过对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承诺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上为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的规制改革和民营化提出建设性意见,能积极推动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趋势

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对网络型公用事业进行了重组,引入竞争,向私有化转变,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随着世界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也开始了网络型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3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中进一步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公用事业领域。许多地方如上海、深圳、广州、南京、成都等城市率先进行了民营化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指城市自来水、供气等网络型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

但严格地说,我国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民营化资产的总量占全部城市公用事业资产的比例还较低。目前绝大多数公用事业还处于国有垄断经营。并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的影响仍十分强大,政府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影响十分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地方政府(为简便,下文的“政府”指的就是地方政府)与民营投资者(为简便,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下文的“投资者”指的就是“民营投资者”)的博弈中,如果地方政府承诺不可信,那么这个博弈不存在精炼均衡,民营投资者不会进入公用事业,公用事业又回复到市政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不会提高。换句话说,要成功地吸引民营投资者的投资,最关键的因素是政府要在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承诺,地方政府是一个诚信政府,否则民营投资者就不会进入。

二、网络型公用事业区域经济与利益关联

(一)网络型公用事业经营的区域性

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经营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为从经营的地理空间来看,有些网络型公用事业是区域性的,通常自来水、煤气区域性较明显,因此又统称为市政公用事业。而有些是全国性的,如铁路、电话。很明显,区域性网络型公用事业是地区自然垄断而不是全国范围内的自然垄断。而全国性的网络型公用事业是全国范围内的自然垄断。从世界各国和我国的情况来看,网络型公用事业经营的地理空间通常是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如全国、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镇。因此,在西方国家公用事业私有化浪潮之前,西方网络型公用事业主要以两种所有制形式存在,即国有制和市政所有制。国有制的网络型公用事业通常是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型公用事业;市政所有制的是在各城市范围经营。

(二)网络型公用事业利益主体及规制目标

由于网络型公用事业经营的地理空间和所有制形式通常是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公用事业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到该区域内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利益。如果公众不高兴,他们不能“退出”或选择其他的供应商,但他们可以用“声音”向当地政府表达。因此,在网络型产业民营化过程中,作为公众利益代表人的政府就成为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理所当然的规制者。不同经营地理空间和所有制形式的公用事业对应了不同级别的规制机构。全国性的网络性公用事业,其规制者是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对于区域性网络型公用事业而言,民营化之前属于地方政府,其经营的地理空间也是在本地,所以民营化过程中和民营化之后的最直接的规制者是其相应的地方政府,当然还有间接的规制者,因为民营过程中和民营化之后公用事业的经营还要接受国家有关机构宏观上的指导或约束,如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等等。这里的网络公用事业主要指城市公用事业,那么所涉及的规制者特指直接的规制者,即地方政府。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作为规制机构的地方政府由众多具备“经济人”色彩的官员组成,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它也就具备了经济理论中所讨论的

“经济人”所具备的理性特征,即利已动机,总力图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然而与经济理论所讨论的消费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有两方面:一是追求地方集体利益最大化。这是一种集体利益,它有两种表现:一方面是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解决诸多经济发展与民生问题,就有了更好的条件,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领导人就有了政绩;另一方面是本地居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居民负责,获得本地居民支持和拥护,不然会损害地方政府自身的效用(居民不满产生的影响等),所以它必须追求本地居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并不是抽象的概念,现实中,地方政府由众多公务人员组成。对于一些政府官员,

“经济人”假设也同样适用。这些地方政府的官员也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实践中人们不难看到,一些官员在进行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追求权力、声望、舒适的办公条件、货币收入、提拔等。

另外,地方政府还具备契约人的特征。“契约人”的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契约人”的概念不同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按西蒙的定义,有限理性是指“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的行为特征;机会主义行为假定也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意指人们以欺诈手段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倾向。它可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事前行为也指逆

向选择,指当事人在交易之前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制造虚假信息损害获得利益;事后行为也即道德风险,指当事人在契约签订后不以完全负责的态度履行契约,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害。实施公用事业民营化,地方政府作为规制者在与民营投资者的博弈过程中,即在与民营投资者的谈判、签订契约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也是一个“契约人”,即如果没有很强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地方政府在履行契约方面也会存在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

总之,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是“经济人”自利特征与“契约人”机会主义特征的混合。“经济人”理性特征表明地方政府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契约人”机会主义特征表明在没有很强的监督契约履行机制的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出现道德风险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

三、网络型公用事业规制主体的承诺

(一)规制机构的承诺

网络型公用事业是一种需要用固定网络来传输服务的基础设施产业,一般来说包括电信、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邮政、民航、铁路和公路等具有网络特征的公用事业。网络型公用事业民营化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数额巨大的专用性资产沉淀成本的融资,即如何吸引民营投资者投资于公用事业。经济学教科书中告诉我们,当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且消费者愿意支付,则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由于网络型公用事业是一种自然垄断产业,自然垄断产业一个显著特点是为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企业必须在一开始就要对基础设施部分投入巨大的资金,且这部分设施的资产专业性很强,一旦投入则不能转为他用。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就不能保证企业回收全部成本,所以为了保持预算平衡,网络型公用事业的收费必须高于边际成本。为了确保民营投资者投资公用事业,规制者必须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收益率或制定一个能使投资弥补成本的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上限。如果合同确定了一个预算平衡的收益率或价格上限的激励,那么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即承诺置信对于民营投资者是否进入至关重要。

(二)规制承诺置信与民营投资者进入博弈

我国地方公用事业基本属于各地所有,因此,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既是原有公用事业的所有者,也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的规制者。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政治情况,地方政府是一个强有力政府,是一个强有力的规制机构,因此,如果地方政府不履行合同承诺,不会等到合同期满,而是在合同期中就会提出修改合同,不履行初始合同承诺。也可以这样说,如果规制机构在合同期内多次要求修改内容,不履行合同承诺,则在初始合同期间,实际有若干个博奔阶段,每个博弈阶段实际就相当于一个潜在的新合同。

地方政府会根据其满足区域内社会公众需求的资本量,确定使民营投资者预算平衡的收益率或价格,双方签订一个包括收益率或价格帽和期限等内容的合同。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后,就会有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或加强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的激励。然而,如果政府是自利型的,在获得投资者的成本降低的信息之后,政府在合同期内就可能提出修改合同意向,要求投资者降低收费标准,剥夺投资者因成本降低所获得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博弈不存在精炼均衡,民营投资者就不会进入公用事业了,公用事业又回复到市政所有制形式,因此社会福利不会提高。可见,地方政府要使公用事业获得顺利进行,提高社会福利,成功地吸引民营投资者的投资,最关键的因素是政府要在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承诺,地方政府是一个诚信政府和自利心小的政府,否则民营投资者就不会进入。

现实中我国地方政府可信度如何?范柏乃、金明路和程宏伟对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实证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乡镇四个层级的地方政府信用水平都明显偏低,且地方政府信用水平随着政府层级(由省级政府到乡镇政府)的降低而降低。

四、网络型公用事业改革的承诺机制建设

网络型公用事业具有耐久、固定资产价值高的特点,所以民营投资者要求有一个持久、稳定的规制合同,要求政府在合同期内承诺维护合同的原始条款,使其有一个稳定的收益预期。如果不是出于自利心动机,政府要求合同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必须以现实为依据。如果由于社会整体技术水平进步或公用事业运营所需的相关要素成本降低导致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或某些事先不能预料到的因素使投资者市场势力增加,此时必须有一种修改初始合同的机制。一般来说,民营投资者所需要是合同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而政府则需要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当由此产生矛盾冲突时,尽管政府不是自利动机,也必须在规制制度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单边任意修改合同。解决办法是政府应当与投资者一起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按照规制制度的规定,提交相关司法机构裁决。

在西方公用事业民营化顺利的国家里,有一套完备的规制制度限制政府在合同期内随意修改合同,滥用权力的行为。在美国,合同得以维持是通过司法部门与政府的相互独立,通过完善的行政程序,规定规制机构必须如何行事、如何达成决议以及如何面对挑战来实现的。在英国,各项公用事业私有化所依据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规制者的责任和权力(以及其他各方,如部长、公平交易办公室、市政府、垄断与兼并委员会以及其他规制机构如英国皇家污染监察机构和卫生安全部门)。因此,规制制度不仅是对公用事业经营方进行价格、回报率、服务质量和数量等方面的规制,还应对规制机构滥用权力,不履行承诺行为进行规制。一个完备和执行有力的规制制度能够同时有效抑制民营投资者和地方政府的双边机会主义。规制必须保护民营投资者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不受他方干涉。

如果政府力量过于强大,那它不履行承诺的受到的处罚就小,不履行承诺的成本就低,就越有动机不履行承诺。而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大,这使得政府承诺置信性容易受到削弱,所以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除形成对民营投资者准入、收费、质量、数量等各方面的规制条款之外,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对政府行为的法律监督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对公用事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为使政府依法规制,需尽快出台各种规制法规,如《公用行业监管委员会法》、《地方公用事业监管法》。另外,有效的规制制度还有赖于强有力的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独立、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可以通过限制地方政府的承诺不可信行为。这个司法体系包括独立于政府的正式司法机构如法院、检察院等,还包括各种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各种价格听证会和舆论监督机构,防止政府不履行合同承诺。

作者:郑雪英 吴昌南

第4篇:“解决问题”与“问题解决”

《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的课程目标是从知识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态度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而《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的课程目标则从知识技能、数学思考、问题解决、情感态度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解决问题”与“问题解决”有什么不同?这样的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下面,我们一起来认识。

课程标准怎么说

相同点:都强调学会与他人合作交流,初步形成评价与反思的意识。都重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最重要的不同点:解决问题强调“初步学会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理解问题”,而问题解决强调“四能”即初步学会从数学的角度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前者提出体验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性,后者提出体验解决问题方法的多样性。

为什么如此重视培养“问题解决”能力

因为数学应用的广泛性,波利亚提出的“问题解决”教学已然获得世界各国数学教育界的共识。问题解决是数学的核心。重视问题的解决是各国数学课程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

美国将“问题解决”作为数学改革的行动纲领,其数学课程标准把能够“解决数学问题”列为达到的五个课程目标之一,在其分项中,“数学用于问题的解决”居于首位。

瑞典的课程标准认为:“数学课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获得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数学问题的能力”。 我国《数学课程标准》明确了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是数学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体现在几个领域中的不同数学知识与方法的学习过程中,贯穿于数学学习的全过程。

小学阶段发展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需要注意什么

从《数学课程标准(2011版)》关于“问题解决”的具体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问题解决”目标包含了问题意识、应用意识、反思意识、创新意识、数学化能力、解决数学问题的策略与方法、与人合作交流等多方面的内涵。显而易见,这些指向三维目标中的“过程方法”目标的意识与能力,非但数学学科,在整个小学阶段都是需要重点培养的“共通能力”。

在小学阶段发展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需要注意什么? 不能将“问题解决”窄化成了应用题

从《标准》对“问题解决”的阐述可以看出,“问题解决”较之“解应用题”是更加上位的概念,更多的是指向与意识与能力,而不是局限于下位的策略与方法上,也就是说二者实际上是一种包含关系。

“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要贯穿在数学课程的全部教学过程中 传统的应用题在教材编排和教学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的弊端,《标准》打破了把应用题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领域的格局,将之融于“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和“综合实践”四个领域中。所以,教学时处处都可能成为发展“问题解决”能力的阵地。基于此,教师头脑中装着“问题解决”的目标,将之作为设计教学环节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学生“问题解决”能力也才可能在“持续的量变”中升华成“质变”。

提真正的问题,让学生进行真正的数学思考

在教学中,我们不难发现,有时候一堂课学生在不断地回答问题,但经历的只是肢体上的活动而非思维深层次的活跃。个中原因,乃是老师用“暗含方法”的提问抹杀了学生的独立思考,殊不知,当我们煞费苦心地引导学生绕开可能的思考障碍时,也残酷剥夺了学生犯错误的权利,以及在失败中、在错误中思维能力得到锻炼的机会。所以,提有思考含量的问题,留置独立思考的时间和空间,是发展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的前提。

要注意将“过程与方法”中的“缄默知识”显性化

“问题解决”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从思路上看,有综合法、分析法、猜想与尝试法、从特例开始寻找规律法等,从手段上看,有操作模拟法、画图法、列表法等,这些方法都内隐在知识的获取过程中,内隐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都属于“缄默知识”的范畴。因“缄默”,所以容易被人忽略,即使看出来了,也鲜有人将之与知识目标等同对待,想方设法地加以培养。要发展学生“问题解决”就需要给予过程性目标等于或高于知识目标的地位。

要重视“问题解决”过程中“一头一尾”的发展

这里的“一头”,是指“经历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一尾”是指探索过程中的评价与解决问题后对过程与方法的回顾与反思。史宁中教授曾深刻地指出,当前我们数学教育存在的一块短板:我们缺少的是根据情况“预测结果”的能力;根据结果“探究成因”的能力。重视“问题解决”过程的“一头一尾”的能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要让学生解决一定比例的“非常规”问题

现在的新教材虽然在问题的提出上尽量符合学生的实际,并力求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总体来说,背景相对简单,其中蕴涵的数量关系也往往是学生熟悉的,因此学生做得更多的还是分析数量关系、选择算法的活儿。基于这种情况,教学中我们还需要增补一些具有挑战性、综合的、多元的、开放的“非常规问题”。

第5篇: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解决问题

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一

上周学习了列方程解决问题。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是现在教材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解决逆思维的实际问题的解题方法,它改变了以往解决逆思维题目用算术方法解答而学生很难理解的困惑,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知识基础,易于学生运用知识的正迁移、结合思维方法正确解决此类的实际问题,学生学得轻松、灵活、有效,很好地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

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引导学生分析题目的条件和问题,找出题目中的关键句,根据关键句找出题目中的直接的相等关系,这样可以便于学生列出方程,解答问题。学生如果学会抓住关键句分析与思考,能很快提高我们的课堂教学的效率,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对学生的直觉顿悟思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分析关键句的同时,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解答实际问题的层面上,要通过找出关键句、用语言分析关键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关注他们探究知识的方法和过程,理解学生的思维方法,通过交流与学习相互补充和提高。因此,在教学这部分知识的同时,我多次通过语言表达训练学生分析关键句、列出相等关系的口头表达能力。

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二

在教学中,发现部分学生不能正确用等式来表示等量关系,说明学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还是很表面化的,思维还不够活跃。作业中,少数学生格式还是会出现问题。因此,课后应对这些学生进行辅导。

在教学中,重点要训练学生根据题目找数量关系,要想到最容易理解的数量关系,如果数量关系想起来差不多的情况下,就要让学生根据数量关系列方程,比较所列的方程中,怎样的方程解起来最方便,从而找到最优的解法。可以借助练习二第7题达到这样的教学目标。第6页的思考题可以进一步挖掘深化,让学生理解体会到在环形跑道上同向而行,两人第一次相遇就是多跑一圈,第二次相遇就是多跑两圈------如果是背向而行,两人第一次相遇就是合跑一圈,第二次相遇就是合跑2圈------在教学时,可以画图帮助学生理解。

本课时主要通过练习二第6-11题及思考题的练习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分析数量关系、正确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在完成练习二第6题的解方程后补充了两道类似例2的实际问题,再次帮助学生理清解题思路,并让学生尝试用方程和算术方法来解答,讲评时我引导学生将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感受类似这类问题用方程来解答比较便于思考。二是本课时教材上提供的第8题其实和第7题的数量关系是相同的,所以我将第8题再增加一个问题:如果两艘轮船同时从同一个码头同向而行,那么几小时后两船相距150千米?让学生结合画图分析出这里两船相距的路程也就是乙船比甲船x小时多行的千米数,解答时要根据乙船x小时行的路程减去甲船x小时行的路程等于两船相距的150千米来列方程。三是教材上提供的思考题难度不大,补充两个问题,适当拓展,供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提高。

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三

今天的课与第一天十分相似,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先在预习中初步解决解方程的问题,利用四年级的字母表示数的知识把含有相同字母的式子化简,解决了这一问题,学生很快也能解决例2中类似的方程。

教学例2时,学生不难画出线段图。主要的就是引导好学生的设的方法:两个未知量,应先考虑设哪个量为x----一倍量,即陆地面积为x亿平方千米,进而引导:如果用x表示陆地面积,那么可以怎样表示水面面积?同时我也把设水面面积为x,那么陆地面积为x÷3,计算起来比较麻烦,从而明确为什么把一倍量设为x 更加科学。

对于这些逆向思维的应用题,不必讨论算术方法,应以正向思维的等量关系用方程解法的进行解答.包括用算术方法来代替检验的想法也没有必要.检验还是用代入原题条件中的方法最好。

例题是和倍问题让学生画了线段图不难理解,接下来的练一练是个差倍问题, 从练习过程来看,有些学生找相等关系式很是困难,我觉得也有必要让学生画图理解.或者在例题教学之后,把例题进行变式,变化为差倍问题,借助原线段图的变化先进行尝试解答,并对两题进行比较,然后再练习练一练,我想效果会好得多.

此外,本节课我认为应有两次比较: 一次是例2与例1的比较.主要比较同样含有倍数关系的关键句,在解题中的不

同;另一次是例2与练一练的比较,主要比较两题的不同点.弄清两题的实际联系.及解题思路的共同之处.

第6篇: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解决问题

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

首先,在学用方程解决问题之前,必须让学生熟练理解方程的意义。1)把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叫做方程。2)其中最关键的理解是,在等式的基础上含有未知数。

其次,要正确理解实际要解决问题的题意,分析各数量之间所包含的关系,根据关系用文字和数字列出准确的等式关系,反复琢磨自己所列出的等式关系,并验证。

最后,将未知数X通过解设引入的方程中,作为重要的方程成员,利用列出的等式关系将需要的未知数及各数字带入等式中,准确地列出方程,并且计算出方程的解,再一次将方程的解带入原方程进行验证,完全符合等式关系后,作答。

列方程解决问题教学反思二

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是现在教材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解决逆思维的实际问题的解题方法,它改变了以往解决逆思维题目用算术方法解答而学生很难理解的困惑,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知识基础,易于学生运用知识的正迁移、结合思维方法正确解决此类的实际问题,学生学得轻松、灵活、有效,很好地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

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引导学生分析题目的条件和问题,找出题目中的关键句,根据关键句找出题目中的直接的相等关系,这样可以便于学生列出方程,解答问题。如:例1中的关键句:“大雁塔的高度比小雁塔高度的2倍少22米”,根据这句话学生的思维就会直觉的写出这样的相等关系:“大雁塔的高度=小雁塔的高度×2-22”。如果小雁塔的高度不知道就可以直接写出方程,这样问题就很快解答了;通过学习和思考,学生就会很快掌握类似这样的“一个数比另一个数的几倍多几(或少几)”的实际问题,学生就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直觉思考用“一个数=另一个数×倍数±几”这种相等关系,如果另一个数是1倍数不知道,可以用方程直接解答。因此学生如果学会抓住关键句分析与思考,能很快提高我们的课堂教学的效率,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对学生的直觉顿悟思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分析关键句的同时,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解答实际问题的层面上,要通过找出关键句、用语言分析关键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关注他们探究知识的方法和过程,理解学生的思维方法,通过交流与学习相互补充和提高。因此,在教学这部分知识的同时,我多次通过语言表达训练学生分析关键句、列出相等关系的口头表达能力。

在教学中,发现让学生用别的等式来表示大雁塔和小雁塔高度之间的关系时,有些学生就出现问题了,只能说明学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还是很表面化的,思维还不够活跃。作业中,少数学生格式还是会出现问题。

第7篇: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

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冰山在融化》读后感

前段时间,在企管部的组织下,我阅读了《冰山在融化》这本书,读这则寓言故事让我明白了以下几个道理:

第一,你经常观察和思考吗?习惯了一种工作或生活状态,很多人都会深陷其中、不愿改变,对很多东西也都会习以为常,丧失了敏锐的观察力。当你发现问题或从别人那里知晓问题的时候,又是如何面对的呢?是根本不相信还是选择逃避?是想象出一大堆的困难吓倒自己?还是像故事中的弗雷德那样,去向爱丽丝这样的关键人物寻求帮助?此外,在呈现问题的时候,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就像弗雷德做的那样,带爱丽丝去水下看看冰山,让她亲身感受一下问题的严重性,而不是只是用枯燥的数据说话;在一个玻璃瓶子里灌满水,放在冷风里吹,过上一夜,看它有何变化。因此最重要的是,应

该拥有一颗变革之心,就算自己不能发现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但在别人提出问题的时候,

能迅速理解并做出行动,而不像故事中的非也那样处处阻挠、制造事端、影响问题的解决。第二,如何解决问题?很多时候都需要依靠团队的力量,这绝不是一句空话!构建一个优秀的团队,团队中的每个人不可能尽善尽美,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团结协作,团队就能发挥最大的力量。无论多么优秀,单只企鹅是抓不到鱿鱼的!除了核心团队,还有一个更大的团队,那就是身处问题中的每一个人。当出现重大问题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让所有的人都参与进来。

在企鹅的身上,我们能看到自己的影子。多读几遍书,多经历一些事,可能会从中悟出更多的道理。这些理论不仅是企业的变革良方,同样也可以应用于所有发生变革领域的我们的工作、家庭和生活。变革对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如若只是一味地沿袭老传统、旧黄历,不知改变,把之前的定理定论都视作可以永世流传、沿用的法宝,那必然会被过去所束缚,无法寻求创新,无法在多变的社会中立足。

第8篇:解决问题方案教学设计问题解决方案-小学信息技术

作业2 本人针对第一次作业里提出的拟解决的问题:《如何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信息课程的重要性》,信息技术教材中的 《颜色的填充》一课为例设计教学,在此教学设计中提现让学生更深刻地认识信息课程的重要性的论点。

《颜色的填充》教学设计

一、 教学目标

1、 掌握在画图程序中普通颜色和自定义颜色的填充。

2、 培养学生协作学习、自主探究的能力为以后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教学重难点:普通颜色和自定义颜色的填充

三、 教学准备:未上色的鸽子、喜洋洋、功夫小子等镂空图片及教学课件

四、 教学时间:1课时

教学过程

一、 激趣导入新课,师:孩子们在我们五彩缤纷的世界里你最喜欢什么颜色呀?

为什么?师:同学们说得好极了。我们的世界就是因为有了红、黄、蓝、绿、紫等丰富的颜色

才,变得美丽、灿烂、活泼想不想,让你们喜欢的颜色出现在这些画上呢? 自然引出课题,并

板书课题,颜色的填充

二、 任务驱动

明确目标,大屏幕出示课件.师:怎样给这张话填上合适的颜色呢

1、启动画图程序

2、打开文件

3、使用颜料盒和填充工具 任务一普通颜色的填充学生示范操作学生动手练习。

三、 自主探究,完成任务

师出示一张自定义颜色填充的图片,请大家仔细观察这幅图上用的颜色,在颜料盒中找不到怎么办,他们都藏哪儿了别着急,只要你们双击颜料盒,这是就回弹出一对话框,请先想一想,再和小组中的同学试着去发现其中的秘密,互相说一说。 反馈思考结果,指名上台演示操作,师小结方法。

四、 处理信息,任务评价。

1、 以竞赛的形式将枯燥的知识练习趣味化填充颜色

2、 展示、自评、互评、他评

五、 归纳总结提出期望 孩子们看到你们的画画我觉得你么对世界充满了希望和好奇我祝愿你们以后能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勤劳的双手勾画出你们美好的未来。

第9篇:应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依法解决村民不缴纳农业灌溉水费问题

应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依法解决李庄村民郭*不缴纳农业灌溉水费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春灌结束后,我处**水管所在征收受益区农业灌溉水费过程中,**村民郭*拒绝缴纳农业灌溉水费,该村民认为农业税费改革后,农村除了缴纳农业灌溉水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费用,国家那么多惠民政策,所以水费也不应该收取。

二、解决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水单位和水利工程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以按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多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和排水。我处给郭*下达了水费上缴通知书,要求五日内必须缴纳灌溉水费,同时又对郭*进行了《水法》宣传教育。后来郭*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次日将水费缴纳。

三、几点启示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加强对《水法》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水商品意识,使其认识水费是生产成本,而不是农民负担,依法交纳水费是每个用水户应尽的义务;

2、进一步加大水利执法力度,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各类水事矛盾和纠纷。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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