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

2023-02-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

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思路

摘要:本文从参保对象、缴费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及政策执行等五方面,对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农民工医保方案进行评述。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需求不匹配;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需要从弹性医保制度的建立、农民工医疗服务体系的健全及农民工老年最低缴费年限的合理设置着手。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内蒙古自治区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

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

(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二)健全农民工医疗服务体系。农民工要获得公平的医疗社会保障,城镇医疗机构必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布局。要建立农民工医疗服务双层结构系统。所谓医疗服务双层结构系统是一种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大中型综合医院为中心的互补型格局,在保障农民工医疗服务的同时将费用减至最低。针对基层医院和卫生院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特点,可主要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同时承担流动预防保健工作,以低廉价格为农民工提供常规医疗服务;大型综合医院主要接诊农民工重症病患,以优质医疗技术保障农民工重大疾病的治疗。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低下特点,应尽可能使用低价药品,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上执行农民工指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三)设置农民工退休医保延续的最低缴费年限。从社会保险运行规律看,缴费期限将影响医保基金存量,农民工必须连续缴费20~30年后,基金才可应对其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因此,从社会公平与福利兼顾出发,农民工退休医疗保障有必要与缴费年限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鉴于目前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各异的情况,缴费年限应针对不同医保模式分类执行。对由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期可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时间,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但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退休后医保待遇与城镇职工等同;对已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医保模式。选择回乡养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原籍农村,或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对选择城市永久定居农民工,可延续其医保关系,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退休医保待遇。此外,从基金积累的稳定角度出发,在缴费年限上,针对农民工缴费基数普遍偏低的情况,应考虑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5年期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郭连强)

作者:李朝晖

第2篇:基于Pearson模型城镇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及方案设计

摘 要:文章采用随机抽样对浙江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探究了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行为的因素,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议,对浙江省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Pearson模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浙江省

1.绪论

伴随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来临, 农民工养老问题也逐渐凸显。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截止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 其中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占比21%。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限,且参保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基于此本文进行研究。

2.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分析

现阶段,浙江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比例较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另一方面,对于农民工来说,如果在打工所在地交养老保险, 存在农民工流动性大, 社保不易管理, 难以迁移等问题。加之农民工长期受农村土地保障思维的影响, 保险意识薄弱, 对城市社会保障政策缺乏清醒的认识, 看不到社会保障的长期效益或担心将来回乡后无法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权益, 都导致了农民工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3.农民工投保行为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1)数据调查

本文数据来自浙江省450名农民工的调研, 对浙江省农民工采取抽样调查的研究方法。在进行此次调查之前,对农民工进行了深度的访谈,筛选出与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情况息息相关的变量。结合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 最终确定调查问卷。

(2)构建Pearson关联模型

参考以往文献研究, 并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将影响农民工投保养老保险的因素分为三类, 包括个人因素 (年龄( R1)、文化程度(R2)、婚姻状况(R3)) 、户口(R4)、工作因素 (务工年头(R5)、工作所属行业(R6)、月收入(R7)) 、权益认知因素 (养老保险满意程度(R8)、养老保险了解程度(R9)、养老方式(R10)) 。

Pearson相关系数通过衡量2个数据集合的位置, 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假设有2个随机变量即x={x1, x2, …, xi}和y={y1, y2, …, yi}, Pearson相关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越大, 表明相关性越强。通常情况下, 0.8<|R|≤1为极强相关, 0.6<|R|≤0.8为强相关, 0.4<|R|≤0.6为中等相关, 0.2<|R|≤0.4为弱相关, |R|≤0.2为极弱相关或不相关。

采用SPSS軟件, 分别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行为与其影响因素Pearson相关系数并分析原因,见下文。

4.模型结果分析

根据Pearson相关性检验可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行为相关性的强弱依次为月收入、年龄、务工年头、工作行业、文化程度、了解程度、养老方式、婚姻状态、满意程度、户口。

(1)工作因素

1)月收入

月收入的高低对农民工的投保行为的工作因素中为最重要因素,相关参数为0.901,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行为与月收入的高低相关性极强,月收入与投保行为呈正相关。根据经济学理论,在人们工资收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越高,则参与养老保险的需求也会越大。

2)务工年头

务工年头因素相关因素为0.755,表示农民工养老保险投保行为与务工年头为强相关。大多数的农民工外出打工时间都是相对较短的,工作时间越短相关性越小,这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不强,收入也不稳定,不能满足养老保险长时期定期交费的条件。

(2)个人因素

1)年龄

农民工的年龄在个人因素中占最主要的因素。相关因素为0.812。调查数据显示,年龄在30-50岁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投保行为相关性最大,这是因为相对于年轻的农民工他们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负担的起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相对于年长的农民工他们有较强的保险意识。

2)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的相关参数为0.584.说明农民工投保行为与文化程度中等相关。专科以上学历是小学教育程度农民工的2.8倍, 这说明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工更有可能实现参保意愿, 而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民工更趋向于放弃参保意愿。

3)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相关参数为0.348为弱相关, 已婚和未婚者在是否实现参保意愿这一问题上没有显著差异。其原因在于,婚姻变量与年龄变量高度相关在年龄变量影响不显著的情况下, 婚姻状况变量的影响也变得不显著。

4)户口

户口的相关参数为0.316为弱相关。这是由于户口变量主要与教育程度息息相关,户口为农村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非农村户口的农民工, 认知程度、阅历等都较低,导致对保险的认识与了解都不如非农村户口。

(3)权益认知因素

1)了解程度

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相关系数为0.465为中等相关。想要更多的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需加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了解。参保率与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成正比, 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越关心、越了解, 越关注自身生存保障, 则群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就越强。

2)养老方式

农民工养老方式相关参数为0.419,为中等相关。在农民工人群中,主要存在依靠储蓄、子女和保险三种养老方式。其中依靠保险的养老方式的相关性最强,因为他们有较高的养老保险意识,而还有一大部分人的思念仍停留在“养儿防老”的落后思想,这群人中投保的人数比例相对较少。

3)养老保险满意程度

养老保险满意程度的相关参数为0.385为弱相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对投保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现有产品功能设计完善性不是十分满意,且对于农民工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缴费后剩余工资不能覆盖每月基本生活所需, 而且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长、回报慢。

5.结论与建议

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通过上述研究可知,影响其参保率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情况、年龄、文化程度、对险种了解程度等。基于此,设计不同缴费档次的保险险种满足农民工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需要,见表5.1所示。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知与意愿调查.[J].许咏梅.西北农业科技大学学报2007.(06)

[2]李迎生, 袁小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因应[J].社会科学, 2013 (11) :76-85.

[3]章莉.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 (4) :149-156.

作者:车辉 赵子薇 韩欣宇

第3篇: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影响因素以及方案设计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是应对失业风险的重要机制,但至今失地农民尚未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郊地区农民面临着失地又失业的风险。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业状况方面的实证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较高。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进一步表明,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对失地现象的认知是影响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背景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同时结合失地农民特点提供失业保险参保方案是发展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城市化;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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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为其提供就业保障。在城市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业的风险不断增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城市化率已从1993年的28%提高到2011年的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1]。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是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统计:按照每征用1亩土地约带来1.5个失地农民进行估算,1991~2005年期间由于土地征用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为5 660.55万;2006~2020年期间产生的失地农民数量将达6 750万。由此估测,1991~2020年期间失地农民数量累计约为1.24亿。为此构建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时期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针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劳动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失业保险对再就业行为以及失业持续时间的影响[2-4]。二是从失业保险覆盖面、给付标准和给付水平等方面对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较低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难以满足失业者的需求,缴费水平、个人工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未建立起联动机制,较低替代率的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不足以引起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过度依赖等问题[5]。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研究。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与受益关系的不对称并由此形成的不合理巨额基金结余问题[6-7],同时学者对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8-9]以及优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研究[10]。四是特殊群体失业保险制度研究。韩伟等(2010;2011)对农民工失业保险需求以及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供给进行研究,并提出取消最低缴费基数的限制、实行灵活缴费率设计、缩短最低缴费年限等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11-12]。樊晓燕(2010)对农民工失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支出水平、再就业的难易程度、在城市工作的年限、长远打算和对未来生活的预期是影响其参保的主要因素[13]。李通等(2010)则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探讨[14]。

综上,目前失业保险方面的研究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理论探讨,也有制度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而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设计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将城镇企业职工以外的群体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是研究重点和难点。学者对农民工、大学生等群体失业保险制度需求与供给进行研究,但是至今仍然没有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情况如何?哪些因素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需求?本文以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参保意愿为因变量,把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因素作为自变量,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同时提出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提高制度的统一性,并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进行设计。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分析

通常有风险才会有保险的需求,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应对失业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的失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较低、非农就业能力不足以及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造成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本文从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业状况等方面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一)调查样本描述

本文使用的研究数据来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3月在武汉市城郊取得的调研数据。本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武汉市失地农民集中安置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 200份,回收有效问卷997份。被调查的997户农户总人口数为4 138人,其中男性人数为2 188人,女性人数为1 950人,男女比率为112:100,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人数。被调查失地农民样本中,0~20岁的人占13.46%;20~40岁和40~60岁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4.46%和32.79%;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为16.63%。根据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标准判断,被调查失地农民群体人口老龄化较为明显。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其中小学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专、职高共占19.17%,大专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农民总体健康状况较好,其中健康状况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别为77.36%和13.46%, 患有慢性病或者残疾所占比例分别为7.64%和1.04%。

(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

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武汉市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来看:66%的失地农民表示愿意参加失业保险;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总体而言,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较高。

(三)失地农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够从土地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风险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失地农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反映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从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状况来看,失地前家庭总收入占总支出的比值为56.26%,失地后该值为65.87%,这与武汉市被调查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开支增加,家庭经济压力大等问题相一致。

从失地前后家庭收入来源方式变化看,武汉市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务农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务农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临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没有了务农收入来源,以打临工和领取社会保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分别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资、个体经营等收入来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仍然较低。收入来源方式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失地前农村劳动力以务农为主,而失地之后劳动力未能实现由农业向第二、三产业的稳定转移,打临工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见表1)。

(四)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

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劳动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功能。农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顺利实现就业方式的转变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农民以务农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务农。然而失地之后,失地农民不再拥有土地,同时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失地农民就业困难。68.90%失地农民的工作类型转变为临时工。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动性强和可替代性强的特征,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失地农民就业率低且缺乏稳定性,客观上需要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三、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较弱,同时失地之后的再就业状况较差,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积极性较高,但是同时34%的失地农民表示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本部分借鉴现有的关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和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影响因素的研究,从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失地现象认知、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评价等方面,通过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对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一)变量定义及赋值

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失业保险为二元分类变量,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0,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赋值为1。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状况四个方面。年龄取其实际值,平均年龄为54.84岁。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实际值,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94年。失地农民身体健康状况为二元分类变量,好为1,不好为0,其中85%的失地农民表示失地后身体状况较好。在失地现象认知方面,首先对失地农民是否越来越多进行判断,选择“否”的赋值为0,选择“是”的赋值为1,其中89%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去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其次对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判断,认为二者情况不同的赋值为0,认为二者相同的赋值为1,其中54%的失地农民认为失地农民和失业职工的身份相同。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满意度为分类虚拟变量,分为较高、一般和较低三个组(见表3)。

(二)结果分析

由于因变量为二元分类变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为:

logit(p)=ln[]

其中,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农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农民认为自己不再是农民的概率。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失地现象认知对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有显著影响,而失地后生活状况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满意度则影响不显著。

在失地农民个体特征因素中,失地农民年龄增长1岁,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降低4%。这表明年龄越大的失地农民,其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低。男性的参保积极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长1年,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提高1.8%,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越高。健康状况则对失业保险制度参保积极性没有显著影响。

在对失地现象认知方面,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比不认为失地农民会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认为失地农民和城镇失业职工处境相同的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概率比认为二者处境不同的失地农民高9.7%。城镇化不断发展带来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使得失地农民对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加倾向于通过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四、失地农民失业保险方案设计

失业保险是应对失业风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武汉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具有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年龄、性别、受教育年限以及对失地现象的认知是影响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时,提高失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失地农民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知,有助于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此外,在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框架,同时结合失地农民特点,提供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是发展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具体来看,覆盖对象、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是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参保方案中的重要方面。

(一)覆盖对象

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处于劳动年龄段的群体。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此将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是未能顺利实现再就业的失地农民,发放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失地又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资金来源

从土地补偿款或者政府土地财政收入中为失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障费是各地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典型做法。目前武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从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为了不降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可以考虑通过从土地财政收入中统一安排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

(三)缴费标准以及缴费年限

在缴费基数上,目前可以以失地农民所在地区农民平均月收入或者城镇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定为2%,个人不缴纳,直接从土地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则综合考虑土地财政收入资金以及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等进行综合确定。而且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进一步细分出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差别化的补缴月数。比如,对于处于“4050”以上的失地农民,由于其再就业难度较大,可以适当提高为该群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标准以及补缴月数,进而延长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四)待遇领取期限及水平

部分地区如成都市统一了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水平,发放最低工资70%的失业保险金,能够较好地保障失地而且暂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其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的月数仅为24个月,因此失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较短,最长为6个月。对于武汉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可以根据现行的城镇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和待遇领取期限的规定,适当提高补缴失业保险费的月数。

(五)管理机构及统筹层次。

在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方面,统一由城镇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这样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在统筹层次上,由于目前城镇失业保险仍然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因此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短期内还难以提高到省级统筹。实行与城镇失业保险基本类似的制度,同时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便于今后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时为今后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等准备条件。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101.

[2] 张燕,王元月.中国最优失业保险水平设计的经验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6):123-136.

[3] 聂爱霞.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影响的Logistic分析——以厦门市为例[J].东南学术,2008(5):89-94.

[4] 聂爱霞.失业保险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影响——以厦门为例[J].南方人口,2012(3):43-48.

[5] 赵萌萌.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合理性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3): 139-143.

[6] 陈丰元.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问题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1(3):84-87.

[7] 孙洁,高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2-127.

[8] 王静敏.关于失业保障基金承受力的监测预警方法及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8(3):62-65.

[9] 刘革,邓庆彪.熵权物元模型的各地区失业保障基金承受力实证[J].求索, 2008(12):50-52.

[10] 常丽娟,任超.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投向研究——以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调查为基础[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9.

[11] 韩伟,等.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0(8):37-45.

[12] 韩伟,朱晓玲.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研究——基于河北省的社会调查[J].人口学刊,2011(1):54-58.

[13] 樊晓燕.农民工失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深圳市农民工调查的分析[J].西北人口,2010(3):13-16.

[14] 李通,等.中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80-84.

作者:殷 俊 陈天红

第4篇:新农合医疗农民筹资收缴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新农合实施方案》和《新农合筹资收缴实施方案》,执行县合管委的各项规定,切实扭转我乡参合率低的现状,扎实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筹资收缴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范围

凡是我乡的农业户口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初高中学生的农村户口)均为参合对象;不得把城镇居民及乡镇企业下岗工人,大中专就读学生纳入参合。

二、全乡参合率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乡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新农合,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乡农民参合率以村委会为单位必须达到95﹪以上,使全乡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三、参合原则

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和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对迁入我乡居住的农户按照参合范围的要求给予参合,不得强迫命令、硬性推派,代收代缴和垫付参合筹资款;参合时以户为单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四、筹资标准

随着中央和省财政对新农合投入的增加,筹资标准逐年提高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140元∕年∕人;参合农民筹资20元∕人,中央补助60元∕人;省财政补助60元∕人。

(一)一般农民个人缴纳20元∕人。

(二)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民政优抚对象和其它民政救助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20元∕人。各村委会根据民政部门的花名册,逐一核实以上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参合范围,做到不漏户漏人;绝不允许向以上人员收取筹资款。

五、筹资时间

各村委会筹资收缴时间:9月10日至10月20日(共40天)。各参合资料和筹资款,于11月10日前交县合管中心。

六、筹资方式

开始,各村自行组织筹资收缴工作,具体收缴中,可采用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收缴或入村入户方式进行收缴。

七、筹资收缴和有关资料

筹资收缴款由各村委会挂钩负责人交给乡出纳处,每次交款都开具收据。更换和添补的有《合作医疗证》、《筹资收缴登记表》、《筹资收缴公示表》、《云南省社会保障费缴款收据》等。

八、实施人员挂钩负责制和筹资收缴时间安排

(一)实施人员挂钩负责制是确保本次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自查自纠未达到95﹪参合的村委会由挂钩人员负责再组织,再落实其原因,直至达到参合率为止。

挂钩人员如下:

(二)时间安排

9月10日至2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9月20日至10月20日为收缴阶段。

10月20日至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10月25日至11月15日为电脑录入总款上交阶段。

新农合的难点是筹资收缴,筹资收缴的核心是参合率,参合率的高低取决于各村委会干部对新农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构建:“县统筹、乡负责、组配合、人户自愿、卫生机构业务指导”的集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参合率。把提高参合率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完成筹资收缴这一目标任务。

第5篇:道外区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02293046/2010-07009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公示 ; 道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道外区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09日

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外区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哈外政办综〔2010〕16号主 题 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外区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外区卫生局制定的《道外区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道外区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2010年全区新农合工作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医改任务指标有关新农合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动员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1我区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任务,依据《哈尔滨市2011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农村居民参合,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努力使全区新农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一)筹资标准。

2011年,哈尔滨市辖五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保持人均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个参合农民60元/年,省级财政补助补助每个参合农民51元/年,区级财政补助补助每个参合农民9元/年,每个参合农民缴费30元/年。

(二)工作目标。

1. 参合率应保持和超过上年参合水平。积极动员和引导全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村居民中的中小学生要严格按照户籍的划分,确定参合对象,要与其家庭成员一并参加新农合。各乡(镇)农村居民参合率均应达到100%,参合人数不得低于2010年,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参合率应达到100%。

2. 及时足额缴存参合资金。全面完成参合缴费工作任务,农村民居个人缴费、民政、残联部门资助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残疾人个人参合缴费,以及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存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责任分工。

全区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已开展4年,各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恪尽职守,密切协作,全面完成2011年的参合缴费工作。

1. 各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仍然是农民参合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地《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村、到人;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农民参合的缴费、登记和填写相关表格等工作。同时要认真核对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资助参合人员名单,不再向其收取个人缴费资金,保证不再出现重复收费的现象。

2. 卫生部门职责。区卫生局负责新农合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动员和引导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中,与乡(镇)政府的积极沟通配合,保证缴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负责组织乡(镇)新农合管理人员、乡(镇)和村医务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讲解工作;负责打印《合作医疗证》和发放各种宣传材料;负责与财政部门核对参合人数和缴费金额;负责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3. 财政部门职责。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8〕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按参合农民人数匹配本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及时存入市新农合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负责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收入账户,暂存由村委会代财政所收缴的农民参合资金。缴费工作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应一次将农民参合资金全部汇缴到市财政专户,并为村委会收取农民参合缴费资金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缴费专用收据》。

4. 民政部门职责。按照省民政局、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医疗救助

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民办〔2008〕52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区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本地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代其缴纳全部个人缴费资金,并在乡(镇)政府组织参合农民缴费之前,将资助名单提供给各村委会。在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5. 残联部门职责。负责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区重度残疾人参合,代其缴纳全额个人缴费资金,应在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居民参合缴费之前,将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其住地村委会,并在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一次性将资金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6. 农业部门职责。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员农民参合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7.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全程监督农民参合缴费工作,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8. 宣传部门职责。负责在缴费工作开展期间充分利用不同宣传媒介,多方宣传、报道新农合政策和参合农民受益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和动员阶段(2010年11月25日—11月30日)。工作内容:按照新农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制《农民缴费登记册》、《合作医疗证》和宣传材料;从省财政部门购买新农合基金缴费专用收据;召开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会议,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

(二)宣传和缴费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15日)。

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字块和宣传单等形式向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采取定时间、定地点的办法办理农村居民参合缴费事宜,并及时将参合农村居民缴费资金存入市新农合财政专户。同时,要与农村居民签订“参合协议”和“弃参协议”。对外出打工人员参合缴费时间可延至2011年2月19日。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三)信息录入和汇总阶段(2010年12月16日-12月31日)主要任务:区和乡(镇)新农合办公室核对农民参合以及民政和残联部门资助人员名单,录入参合人员信息及汇总农村居民参合人数,并及时将参合人员情况上报市新农合办。

四、保证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关注“三农”、改善“民生”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2011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及医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民参合缴费推进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及时筹备和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11参合缴费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新农合工作任务将列入乡(镇)工作责任目标。各乡(镇)政府、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突出宣传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典型事例。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村屯,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和动员,让广大农村居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切身感受到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增加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新农合。

(四)加强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将加强对农民参合缴费的监督管理,坚持自愿原则,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代缴。各乡(镇)不得虚报参合数字,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和贪污新农合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乡(镇)要建立农民参合缴费进度定期报告制度,自下而上逐级、及时上报农民参合缴费信息,同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反馈,以便于各级领导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平衡发展。

第6篇:道外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02293046/2010-07009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公示 ; 道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道外区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09日

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外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哈外政办综〔2010〕16号主 题 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道外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道外区卫生局制定的《道外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道外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2010年全区新农合工作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医改任务指标有关新农合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动员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度我区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任务,依据《哈尔滨市2011年度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农村居民参合,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努力使全区新农合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一)筹资标准。

2011年,哈尔滨市辖五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保持人均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个参合农民60元/年,省级财政补助补助每个参合农民51元/年,区级财政补助补助每个参合农民9元/年,每个参合农民缴费30元/年。

(二)工作目标。

1. 参合率应保持和超过上年参合水平。积极动员和引导全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应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村居民中的中小学生要严格按照户籍的划分,确定参合对象,要与其家庭成员一并参加新农合。各乡(镇)农村居民参合率均应达到100%,参合人数不得低于2010年,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参合率应达到100%。

2. 及时足额缴存参合资金。全面完成参合缴费工作任务,农村民居个人缴费、民政、残联部门资助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残疾人个人参合缴费,以及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存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责任分工。

全区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已开展4年,各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恪尽职守,密切协作,全面完成2011年的参合缴费工作。

1. 各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仍然是农民参合缴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地《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村、到人;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农民参合的缴费、登记和填写相关表格等工作。同时要认真核对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资助参合人员名单,不再向其收取个人缴费资金,保证不再出现重复收费的现象。

2. 卫生部门职责。区卫生局负责新农合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动员和引导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中,与乡(镇)政府的积极沟通配合,保证缴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负责组织乡(镇)新农合管理人员、乡(镇)和村医务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和讲解工作;负责打印《合作医疗证》和发放各种宣传材料;负责与财政部门核对参合人数和缴费金额;负责参合农民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3. 财政部门职责。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社〔2008〕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按参合农民人数匹配本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及时存入市新农合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负责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收入账户,暂存由村委会代财政所收缴的农民参合资金。缴费工作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应一次将农民参合资金全部汇缴到市财政专户,并为村委会收取农民参合缴费资金提供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缴费专用收据》。

4. 民政部门职责。按照省民政局、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医疗救助

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民办〔2008〕52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区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本地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代其缴纳全部个人缴费资金,并在乡(镇)政府组织参合农民缴费之前,将资助名单提供给各村委会。在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5. 残联部门职责。负责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区重度残疾人参合,代其缴纳全额个人缴费资金,应在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居民参合缴费之前,将资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其住地村委会,并在参合缴费工作结束后一次性将资金划入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6. 农业部门职责。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员农民参合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7.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全程监督农民参合缴费工作,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8. 宣传部门职责。负责在缴费工作开展期间充分利用不同宣传媒介,多方宣传、报道新农合政策和参合农民受益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和动员阶段(2010年11月25日—11月30日)。工作内容:按照新农合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制《农民缴费登记册》、《合作医疗证》和宣传材料;从省财政部门购买新农合基金缴费专用收据;召开2011年农民参合缴费工作会议,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

(二)宣传和缴费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15日)。

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字块和宣传单等形式向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采取定时间、定地点的办法办理农村居民参合缴费事宜,并及时将参合农村居民缴费资金存入市新农合财政专户。同时,要与农村居民签订“参合协议”和“弃参协议”。对外出打工人员参合缴费时间可延至2011年2月19日。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三)信息录入和汇总阶段(2010年12月16日-12月31日)主要任务:区和乡(镇)新农合办公室核对农民参合以及民政和残联部门资助人员名单,录入参合人员信息及汇总农村居民参合人数,并及时将参合人员情况上报市新农合办。

四、保证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关注“三农”、改善“民生”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2011年度农村居民参合缴费工作及医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民参合缴费推进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及时筹备和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11年度参合缴费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新农合工作任务将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各乡(镇)政府、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突出宣传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典型事例。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村屯,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和动员,让广大农村居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切身感受到新农合制度的优越性,增加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积极主动参加新农合。

(四)加强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将加强对农民参合缴费的监督管理,坚持自愿原则,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代缴。各乡(镇)不得虚报参合数字,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和贪污新农合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乡(镇)要建立农民参合缴费进度定期报告制度,自下而上逐级、及时上报农民参合缴费信息,同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反馈,以便于各级领导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平衡发展。

第7篇: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班级:土木2007级3班

学号:20076221姓名:罗伟

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今年暑假,重庆大学思修学科做了关于“公务员轮岗制度的调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调查”。我通过亲身实践和网上资料的查阅,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有了深刻的感想。下面是我对农民工医保的调查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 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的确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对于大多数的农民而言,由于种种原因(如送孩子读大学),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来支撑这个家庭。由于绝大数农民文化很低,技能水平有限,他们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工业,矿业,保洁,保姆,建筑)从事苦、脏、累的工作。为了赚更多的钱,他们居住在狭小、廉价的出租屋里,其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这样一来,农民工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都较差,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城市的政策环境决定了该人群存在很多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问题,意外伤害和患病的可能性极大。

然而,患病之后的医疗费用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有专家说农民医疗费用如达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疾病导致贫困,贫困又使疾病难以医治,以致恶性循环。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大病,就可能拖累全家,影响到全家人的正常生活。最终,外出打工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有可能连自己的储蓄都要赔进去!

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他们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成为及待关注的现实问题,也成为构建美好家园的和谐社会,实现全国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新课题。因此国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

二、目前状况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其覆盖范围还仅限于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也成为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我通过调查、相关的询问以及网上的查阅发现:有45.53%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参保者中有95.37%参加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417人中,有48.2%的人没有听说过,有26.38%的人回答在城市务工,不可能享受到;有62.53%的人不愿自行交纳医疗保

1险。农民工的性别(农村越来越多女性劳动力外出打工)、学历(外来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其次为高中或中专)、婚姻状况(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青壮年)和进城务工年限对参保态度影响最大。结论:农民工医保政策的落实既有农民工自身原因,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及政府的支持。其中大部分对现在的医疗保险存有疑心,希望能进一步的改革,使其完善。其中,降低农民工的交费标准,简便交费手续以及提高医疗服务是农民工的最大希望。

三、存在原因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社会层面,也有来自家庭层面的;有主观原因,更有客观原因;有历史造成的原因,也有当今政策和执行方面的原因。下面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1)医保意识差

一些农民工对医疗保险不了解,他们只知其名,不懂其中的具体内容,也找不到合适的途径了解。部分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十分自信,认为自己年轻无病,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更不愿意交纳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还有部分人不愿意缴纳相关的费用,认为他们靠天吃饭,收入不多,可家庭支出很多,孩子上学还要交学费等等,如果一年交10—30元保险费还可以。有人认为如果国家、集体出大部分,农民出小部分还行。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户籍障碍,农民工大多是外来人口,不能在打工的地区办理相关手续来医保。执法障碍,有些用人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忽视农民工的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之外。管理障碍,大部分城市因为财政(如经济条件弱)等原因而不能为农民工办理。此外,医疗保险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异地就诊手续繁琐,非常不便。

(3)医疗保险机构存在问题

从整体看来,农民都很愿意参加医保,参加了医保让他们感觉吃了称心丸。他们普遍反映现在看病很难,看病也很贵。每天要排很长时间的队去看病,花很多钱去治病。但部分定点医院不规范经营,乱收费,农民利益受损,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及乱收费是目前看病贵的主要原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他小病,在私人医生里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到顶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

四、解决方法

(1)对于城市农民工对医疗保险意识、医疗服务机构淡漠。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派遣专业人员深入基层农村,为农民工传授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并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医保意识,让他们了解参加医保是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2)完善相关法律。让用人单位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让农民工得到应有利益,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之内。

(3)对于医疗机构,可以加强对义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切实降低农村药品价格。纠正不正之风,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4 )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农民工在城里就业、生活,应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为宜,以保证他们与城镇职工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险权利。当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地方,或者是年老返乡的时候,他们的医疗保险要能与当地的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接,要让农民工没有后顾之忧。

五、后记

在这次调查过程中,我深刻的体会到了党对人民的关怀,减轻了农民的疾苦。同时自己也学到了一些农民医疗中的一些知识,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扩大了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了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个人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忽然发现自己明白了很多,了解了农民们的疾苦,也深刻体会到了农民的不易。作为农民工的子女,我也清楚的知道:他们的钱都是每天早起晚归,辛辛苦苦赚来的,一年的收入不高,但还要供孩子上学,所以他们省吃俭用,有了病不去看,能忍就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身体健康。 总而言之,社会实践使我们学到了很多在学校里无法获得的知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对以后的人生道路有了深深的感悟,同时能有效的端正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我们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第8篇:99号文件 农民工医疗保险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其他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要求,保护本市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时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当前要从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提出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

(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缴费后,其招用的本市农民工在本市就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数额,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本通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本通知实施后可继续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待遇; 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大对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民工务工特点,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简化便捷的服务工作。

六、外地农民工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办理参保手续,按工资总额2%缴纳费用的,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 [2004]101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 “ 三农 ” 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1 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 18 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4 〕 5 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领导要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大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侵害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外地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附件: 1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民工 工伤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1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18 号)及本市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3 年第 140 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市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外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五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外地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经本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规定执行,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后发生的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终止缴费的,自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外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本市参保手续,应当根据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参保地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护理费,由参保地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月上报支付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邮寄给享受待遇的本人,并执行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第九条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 16 周岁不满 30 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20 万元;二级为 18 万元;三级为 15 万元;四级为 13 万元。

(二)满 30 周岁不满 50 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15 万元;二级为 12 万元;三级为 11 万元;四级为 9 万元。

(三)满 50 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9 万元;二级为 8 万元;三级为 7 万元;四级为 6 万元。

第十条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 8 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 5 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 18 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一条 外地农民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外地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按照本市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其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其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外地农民工,未超过 1 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目前其用人单位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供养子女(弟妹)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

单位:万元 / 人

供养年限 子女

1 0.4 2 0.9 3 1.3 4 1.7 5 2.2 6 2.6 7 3.0 8 3.5 9 3.9 10 4.3 11 4.8 12 5.2 13 5.6 14 6.1 15 6.5 16 6.9 17 7.4 18 7.8

附件 2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 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 [2004]5 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 2001 年第 68 号令, 2003 年第 141 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为基数、按 2 %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 1.8% 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2% 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外地农民工支付20%;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外地农民工支付18%;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外地农民工支付13%;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外地农民工支付8%;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1300 元,一个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 650 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 5 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九条 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 90 天的为一个医疗费用结算期;超过 90 天的,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的时间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 180 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 270 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

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的每个结算期的费用,与前几个结算期的费用,不连续累加计算。

第十条 外地农民工就医,可以选择四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另外还可以直接到本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外地农民工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致使外地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继续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要求按照《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医疗保险,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农民工的,应当按本规定在招用外地农民工 30 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来本市 30 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在外地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外地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9篇:农民工医疗

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推进城市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生活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的保证。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民工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存在的无法解决异地就医的问题,以及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时受到户籍制度的局限和来自政府、企业的阻碍,并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劳动大军。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流动性很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患病是目前农民工最惧怕而又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缺乏医疗保障,农民工生病后大多采取的是“硬抗”,不仅造成身体的伤害,而且容易导致失业,以致失去经济收入陷入贫困,即“因病致贫”。虽然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的保证。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户口在农村,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又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因此,探索出一套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方面叙述了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

一、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存的模式。

(一)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我国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集资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各地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温家宝总理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08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达到8.14亿,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91.5%。

然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显著问题是现有的新农合制度不能解决农民工的异地就医问题。这就打消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据山西省社科院2005年底对太原市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参加医疗保险的占5.88%,参保率极低。河南省固始县是个拥有160万人口的农业大县,长期在外的农民工达5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由于长期在外,在办理就医及补偿上,出现了不能充分,方便,快捷地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现象,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民工吸引力下降,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

(二)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时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国大部分地区(98%)都启动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至2006年,我国已有1.3亿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5000万职工享受公费医疗。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理应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保障,然而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却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使农民工无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障碍:

1.户籍制度的存在

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中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这就阻碍了属于农村户口却生活在城市的这一特殊群体加入到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2.政府的不支持

政府对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不积极,认同度低。政府没有采取相应政策使农民工尽快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保障待遇,政府的不支持是造成农民工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障碍。

3.企业的注重自身利益

即使农民工加入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也存在很大问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来源是政府,企业,个人。而企业并不想为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而花费更多的资金,加大企业成本,使得农民工加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更加困难。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农民工在参加两种医疗保障体系时都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外地度过,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定点治疗的机构主要分布在县内。农民工的户籍在农村,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农民工一旦生病就要返回户籍所在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进行治疗,这对于长期在本省或外省打工的他们来说,返乡看病不如在外地自费就医,既节省时间也多花不了多少钱。制度设计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一直在不断壮大的农民工队伍,从根本上说是丧失了一种制度的公平性。所以,农民工即使参加了新农合制度也没有实质作用,这就导致了新农合制度的推广施行对于农民工没有意义,并不能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11%的农民工患病后不采取任何措施;65%的人患病后为节省花费而选择自我治疗;24%的人患病后虽然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只有在病情比较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就诊;而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有30%的人由于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选择放弃住院。

(二)在参加城镇医疗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问题,从各方面看,存在诸多原因:

1.户籍制度的局限性

在户籍所在地加入医疗保障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把公民人为地分成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是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性依据,是形成目前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条件。然而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却是建立在参保人为城市户口的基础上,农民工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但却是农民身份,这种户籍制度是造成无法解决农民工加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根本原因。

2.政府高估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政府认为,农民有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来源,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责任去关注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姚仁慧对武汉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虽然大多数农民工在农村是有土地的(占64.4%),但只有26.1%的农民工在家乡有土地收入。可见,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在下降。

3.政府高估了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代价

政府认为,目前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负担已经很沉重了,如果将农民工也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负担过大。显然,单纯以经济视角来看待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然是片面的。医疗保障作为公共产品,农民工理应享受与城市其他劳动者一样的社会保障权利。况且,国家的财力在持续快速增长,尽管遭遇了经济危机,我国2008年的GDP仍以10%左右的势头增长,政府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增强。

4.地方政府担心影响本地竞争

地方政府担心一旦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企业竞争力,因为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价格是其地区保持强劲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其实,良好的用工环境,健全的保障体系,才能吸引人才,提高本地区的竞争力。

5.企业注重自身利益和成本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原则是政府,个人及单位三方共同负担,从经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看,雇主为职工交纳一定医疗保险费用会增加劳动力成本,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优势。但是,对农民加入城镇医疗保障,对整个社会劳动力的新陈代谢来说,却是保障了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稳定供给,而社会劳动力的稳定供给与企业自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农民工既不能参加新农合制度,也不能享受城镇医疗保险的问题,笔者给出了以下建议。

(一)在新农合制度下设立创新型定点医疗机构

考虑到农民工的特点及新农合的发展,通过创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结合对本省农民工流动方向的调查,在农民工集中的打工地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就地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这样,不仅能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能促进新农合的参保,增加新农合的资金。这种模式符合劳动力输出大省以及打工地比较集中的地区,而且由于人数比较多,对于县外的医院来说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收益,便于新农合的管理方与县外定点医院之间达成合作。针对上述河南固始县农民工的困境。2006年年初,为解决和保证这些参合农民工的就医问题及补偿问题,固始县开始在外尝试设立“固始县新农合外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外出农民工“就地参合”,“直接补偿减免”,为外出农民工提供零距离,一站式,一体化服务。据统计,仅此一项举措,固始县外出农民工每年就可节省交通费及减少务工损失300多万元。

(二)将农民工彻底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障制度

首先,开放城市户籍制度。对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被占用土地的城近郊区的农民,以及失去土地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其他农民,例如在城市开业的私人企业主或在城镇内单位工作多年的农民工,可通过转换户口方式作为城镇居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网络。这种思路是在承认城乡二元结构的前提下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途径。2004年以来,各地纷纷推出新政策,上海,宁波,乌鲁木齐,石

家庄等等先后打开户籍大门,上海改户籍制为居住地制,宁波取消农转非,乌鲁木齐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便可落户,石家庄市的力度更是前所未有,共推出7条入市标准,其中一条是只要被聘为合同制工人,工作期满两年的即可入户石家庄。

其次,在户籍开放后,政府不应该因为成本等其他原因而忽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需求。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投入,并且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该注重长远效益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有了法律的保障,政府的支持,以及企业的协作,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就有了保证。

(三)建立新型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以上两种对策虽然可行,然而在其现实工作中却有局限性。前者,农民工的流向不一,建立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复杂,而有时跨省的情况也较多,工作难度大。后者,受城市容量的限制,不可能无限地长期地扩容,并且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民工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保障资金投入。相比之下,建立一种农民工特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但这也是一种长期的战略构想。

在全国联网,让全国农民工共用一个基金账户,全国农民工互助互利。首先,让农民工在工作地点办暂住证,承认其是城市农民工。其次,国家应该在全国联网的国有银行为农民工设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基金账户,用农民工的身份证号作为他们的医疗保障基金账号。然后农民工每人每年缴纳二十元的资金作为农民工的账户基金。最后在每个城市均设立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金额全部去账户基金领取。

这样,有很多优点。最明显的是有两点第一,全国的农民工人数多,就可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的保障水平,加之他们的流动性强,这样就不再局限于在哪个省市工作。第二,政府也不用对农民工进行补助,减少财政的支出,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金加大基金的管理以及全国的网络建设。

全国联网,统一

农民工医疗保障

期战

略构想

农民工医疗保障

设立创新型定

点医疗机构

开放户籍制度,政府支持,企业协作 图1 农民工医疗保障设想图

图1反映了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建设的三方面构想。

四、结论

有人形象的把民工经济比喻为“一座不冒烟的工厂,一所不花钱的大学校,一个事半功倍的大产业”。可以说,如果没有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就不可能有众多农民身体素质的提高,也不能有整个国民素质的增强,更不可能有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助于健全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出现的问题会更多,笔者只是针对明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简单建议,而我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的完善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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