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XX市XXXXXXXXX局______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请求:
1.撤销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_________向我公司送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我公司认为该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市XXXXX局复议予以撤销。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粟某某,男,XXXX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XXXX人,住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XX队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粟某某系XXXXXX镇塘堡村洪山堡屯村民。199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XXXX人民政府依法为申请人颁发了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2013年9月,因有本集体村民对林地使用权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出林权证并予注销,遭到了申请人拒绝。2014年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口墙上张贴《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决定撤销申请人粟某某的编号为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其理由是: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存争议,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1
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将《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的《XXXX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公告》中认定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在发证时尚有争议,却对发证时确实存在争议的事实只字未提,足见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000年11月2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第十条根本就没有“第一款第
(三)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系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2月8日下发,其中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很显然,该《通知》规定可以撤销的仅仅是指通知下发之日已办理林权登记和已发放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已发放的
林权证。申请人持有的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在《通知》下发之后(2009年12月25日)发放,其不属于该《通知》所规定的可撤销林权证的范畴,更何况被申请人在决定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林权证系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和发放。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决定,显然无法可依。
三、被申请人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系被申请人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核发,由申请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在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林权证后,即便是有人对林权证提出异议,也应属林地权属纠纷,依法应当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而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直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永林证字(2009)第00002420号林权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容置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人民
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XXXXX市人民政府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人2014年3月4日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652326197408032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4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中段路北商丘电子商务产业园A座四层。电话:. 申请人系豫号机动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虞城县交警大队
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2018年6月15日18时12分的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和12123APP查询违章行为,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本人的该次交通行为明显属于紧急避险
本人在该次交通活动中,正常通过交通信号灯及路口,一辆电动三轮车突然拐进机动车道,申请人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不足以保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为了避免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方向,造成触压实线的交通行为。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紧急避险,请予以撤销。
此致
商丘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
1、行车证、驾驶证各一份,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14]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14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址:现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事由及请求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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