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项目类别 非许可项目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社会组织)提交申办报告;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考察;

(四)专家组评议提出考察咨询意见;

(五)民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正式批文;

(七)批准正式设立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核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提供刻制印章、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办理终结,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详见《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申报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应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承诺时间:

承诺时间说明 (一)筹设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

(二)设立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政策(法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国务院412号令。

备注: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6个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事指南”,6个审批项目是:

1、初中及以下学校设置审批,

2、初中及以下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3、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4、高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备案,

5、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6、高中及以下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学校分立、合并审批、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第2篇:铜川市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1、民办学校指民办普通中学、民办职业高中、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2、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普通中学应达到《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面积单设高中不少于4500平方米,完全中学不少于8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民办职业高中应达到《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不少于75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民办小学应达到《陕西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5亩,教学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民办幼儿园应达到《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其中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城市(指市区及县城)不低于100万元,农村不低于6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城市不少于80万元,农村不少于40万元,设计办学规模不少于150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达到《铜川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其中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具体验资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自定。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申办学校名称应与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名称内容简捷明了。例如:铜川市×××学校、××县×××学校,学校名称中不能有误导学生和家长的内容。

5、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学校申办提供材料

1、单位办学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办学持本人身份证及办学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本人政治面貌和工作简历的证明。

2、办学申请,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⑴学校的名称、地址;⑵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⑶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⑷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⑸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⑻章程修改程序。

3、校舍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用校舍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合同,租用期限不低于拟办学校的学制年限。属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议期限不低于拟办学校的学制年限。

4、资金证明。

5、校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教师签定的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8、《铜川市民办学校审批用表》。

三、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1、民办普通中学、民办职业高中、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拟设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认定后向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2、民办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办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教育局批准,向社会公告,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对批准的民办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1:铜川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办学规模不少于100人。

第四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六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应具备第一条至第六条外,还须有运转资金最低额不少于50万元。

第3篇: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设置条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 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 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 网址:/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4篇:民办幼儿园审批手续的办理

【发布日期:2009-12-30】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户口证明(以上三证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简历(需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具备政治权利证明。

3、办园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的证明文件(银行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担保证

明),并载明产权。

4、办园场所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

5、属捐赠性质的权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

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办园章程,内容包括:幼儿园的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

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的修改程序。

④首届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户口证明(以上三证验过原件留存复印件)、简历(需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及具备政治权利证明。决策机构必须最少五人,并且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的成员。

⑤幼儿园资产的验资证明。

⑥幼儿园的教学计划。

⑦园长和拟聘任课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⑧房管部门对园舍的鉴定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

康证。

三、审批民办幼儿园的程序

长安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试行)

1、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规定中申请筹设提供

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设立的第

3、

4、

5、

6、

7、8项规定的材料。

2、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合法。

3、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出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

请人。

5、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不得少于三人)根据设置标准考察办园条件,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上报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下发试办通知,经3个月试办期满复查合格的幼儿园,同意其正式设立,

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西安市长安区民办幼儿园应具备证件

1、《办学许可证》

2、《民办非赢利性企业登记注册证》

3、《收费许可证》

4、《卫生许可证》

5、《房屋安全鉴定证》

6、《园车营运证》

7、《消防安全许可证》

8、 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证》和《任职资格证》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第5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办事期限: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

第6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一、 受理范围:

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北京市卫生局直属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 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七)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八)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九)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

5、

49、

53、1

22、38

1、

410、4

56、67

6、7

16、7

32、800、9

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这是北京市卫生局的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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