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2022-06-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1、办理条件: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a、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b、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c、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第15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a、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配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b、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3)第18条:适用本条例第14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2、办理地点: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3、提交材料

①再生育审批表。

②再生育申请。

③结婚证明。

④男女双方的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⑤是病残儿的需要病残儿鉴定结论。

⑥离婚再婚的需要离婚证明,多次结(离)婚的,需要历次的结(离)婚证明。 ⑦丧偶再婚的,需要丧偶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4、办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同时提供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或身份证、结(离任婚证复印件)。

②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与上述材料一起交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③计划生育办公室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县计生局; ④县计生局在接到报送材料的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第2篇:再生育审批办理流程

第一步:社区为居民开具婚育证明信 第二部:为居民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第三部:居民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夫妻双方结婚证、夫妻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子女户口本(不能提供的可以开具证明信)、准生证(不能提供的可以开具证明信,必须附上准生证号)、孕检证明。 (以上原件复印件一起交到局里审核) 第五步:按照顺序组卷 (1)再生育女子申请审批表 (2)双方身份证 (3)双方户口本

(4)子女户口本(不能提供的可开具证明信) (5)生育登记证(不能提供的可开具证明信) (6)结婚证

(7)夫妻双方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8)婚育证明 (9)孕检证明

第3篇: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必须①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②女方年龄在24周岁2个月以上;③第一孩达3周岁2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的除外);④目前尚未怀孕(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除外)。

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⒈第一孩户口薄、生育证或征收发票的复印件;

⒉结婚证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⒋目前尚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⒌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表;

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

⒎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⒏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①根据“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

②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允许再生育结论。

③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④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⑤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⑥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一女户”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

⑦根据“农村人口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女方父母的婚育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女方家全户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

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

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一、 参加对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

2、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

3、区级以上医院对子女疾病出具的证明书,连续病历、辅助检查报告,父母及病儿其它相关检查材料。

4、近期母子两寸合影照片三张。

三、申请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的夫妻携带全部材料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鉴定条件者,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者,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审核申报的病残儿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5、市级所作的鉴定结论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

四、申请鉴定时间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2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时间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通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

办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申办对象资格: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办材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村(居)委员会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须经夫妇双方协商一致后向镇(街)计生部门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填写基本情况,一式三份。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天。

(四)群众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办理,并委托基层单位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不符合领证条件的,自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发证的理由。 办理依据:《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4篇:再生育审批告知单

办理再生育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再生育的条件: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剩余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剩余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再生育的受理与审批: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南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双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夫妻二人合照一张。

四、审批时限:自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两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通知,请拨打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介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提交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乡级自收到《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县级自收到乡级上报《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第5篇:再生育审批表

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地址:

据查该人婚姻、生育情况核实如下:

1、该人系我单位存档(户籍)管理人员。

2、该人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复婚。

3、该人婚史情况:

4、子女情况:该人共生育()子女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5、该人档案中无关于(□婚姻 、□生育 、□独生子女)情况记载。

6、特殊情况说明:

此证明仅限办理事项使用。

经 办 人:单位:联系电话:(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注:

1、请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选婚姻状况初、再、复婚。

2、若婚姻状况选择“再婚”、“复婚”的,应说明既往婚史、子女情况。

3、为便于核实情况务必填写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第6篇: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为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做好一孩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登记时限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l、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五、登记工作流程

(一)书面告知。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书面告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

(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查验育龄夫妇一孩生育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及时予以办理。

(三)填表。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留存一联,并向登记方出具回执联,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

(四)信息上报或交流。

按照《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登记方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地,搞好信息上报或交流工作。

本规范2014年6月1 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 4日。

2014 年5 月30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在我省正式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规范有序施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和《修改决定》,现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2、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5、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6、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7、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六、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的证明

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本通知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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