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执法教育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论《反垄断法》中“竞争中立”的引入及实施

摘要:“竞争中立”最初作为一项国内经济改革措施,由澳大利亚提出。随着澳大利亚、美国不断在双边、多边合作领域运用,以及以OECD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不断在区域合作发展中倡导这一规则,“竞争中立”逐渐发展为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作为世界经济体的一员,我国不能回避此问题,应当在国内、国际层面予以积极回应。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将“竞争中立”视为一项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采取OECD所倡导的“竞争中立”框架模式回应这一规则,较少探讨“竞争中立”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融合。以现有研究为基础,着眼现行《反垄断法》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行为过程中的不足,立足“竞争中立”是“通过规制政府的非中立干预行为,以实现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为目标的竞争政策”这一本质,本文尝试将“竞争中立”引入《反垄断法》,以促进自由、公平市场竞争的实现。除引言、结语外,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竞争中立”的基本认识。学界对“竞争中立”的定义存在狭义与广义的分歧,进而影响“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通过梳理各国、各地区不同时期对“竞争中立”内涵的界定、提出的“竞争中立”要求,在对“竞争中立”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文的研究视角,探寻“竞争中立”对《反垄断法》的具体要求。进而从理论层面深入分析“竞争中立”的竞争政策属性,其在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反垄断法》引入“竞争中立”的必要性。将“竞争中立”引入《反垄断法》主要是基于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内因在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缺失和《反垄断法》中“非中立”法律制度的存在,导致反垄断执法不公、执法不足、执法不严而备受诟病。外因在于:“竞争中立”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我国必须积极融入,从各国实践来看,以竞争法路径贯彻这一规则具有可行性和优越性。第三部分探索我国《反垄断法》中“竞争中立”的立法设计。为推进“竞争中立”的实现,从立法角度讲,主要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在立法层面确立“竞争中立”理念;其次,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采用相同标准,完善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最后,在《反垄断法》中建立针对政府非中立干预行为的“竞争中立”监督机制,实现事前监督与《反垄断法》的事后监督机制有机结合。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竞争中立”的法律实施问题。主要从守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在“竞争中立”守法方面,要对一般市场主体进行守法教育;对可能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广大公权力主体,尤其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则可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竞争倡导两方面进行。反垄断执法中,“竞争中立”的实现,要求执法主体树立“中立”意识,并对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方面面。

关键词:竞争中立;反垄断法;国有企业;行政垄断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竞争中立”的基本认识

(一)“竞争中立”的概念解析

(二)“竞争中立”的具体要求

(三)“竞争中立”的理论剖析

二、《反垄断法》引入“竞争中立”的必要性

(一)理论分析:“竞争中立”对《反垄断法》的理论拓补

(二)制度考量:反垄断实践中的“非中立”规范难题

(三)路径选择:对域外“竞争中立”的实践经验借鉴

三、《反垄断法》中“竞争中立”的立法设计

(一)确立“竞争中立”立法理念

(二)修改《反垄断法》中“非中立”制度

(三)建立“竞争中立”监督机制

四、《反垄断法》中“竞争中立”的法律实施

(一)积极推进“竞争中立”守法

(二)实现反垄断执法“中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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