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事故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频发凸显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危机

摘 要: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通过人们的主动作为去实施,在主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或多或少地面临着安全问题,但是人们总是能够依据规律和经验来规避各种安全风险,使人类的活动正常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以此来保证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关键词:安全事故;社会;管理危机

一、社会安全频发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去年有所下降,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企业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生产

在我国企业中,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或者私有企业,这些众多的管理者,对于企业的营销、财务、人事管理较上心,他们大都较重视效益而轻视质量,更不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甚至根本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观念。一些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眼中目无法纪,无安全生产的意识,他们只顾自己的投资和获利,对于职工的生命安全毫不在乎、漠不关心。

有些企业的易燃易爆物品糊乱堆放,有些企业的厂房和职工宿舍为同一幢楼房,有些企业的职工宿舍乱拉电线、住宿做饭都在一个房间等等,所有这些,企业管理者都是熟视无睹,毫不在意,这就存在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企业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未尽到安全监管的责任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2.已定的安全责任形同虚设

在大多数企业里,对于安全生产是“嘴上说重要,真做起来就是不重要”,我们不难发现办公室或各个营业室的墙上,都挂着安全生产的警示标语或规范标语,而且不少企业还有安全监督员,也实行专人专管,但是那些规定仅仅是挂在墙上,订在纸上,有不少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只是疲于应付各种检查,或者只在需要时讲在嘴上,这样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同,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也不能给所有企业职工起到警钟常鸣的效果,因此这些企业安全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它仅仅是应付各类检查而已。说明安全防范缺乏虽然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但是法律不一定能得到执行。因为工人和安全生产散布在千千万万企业之中,各个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识不一样,标准不一样。另外,我们的监管成本特别高,一旦发现事故,如果处置不利、执行不利,会形成一个反效果。比如大连石化在火灾发生之后,它采用了一些处理方式,最后有一些责任人甚至成了救灾功臣,得到了表彰。其实这是一种逆向激励机制。

3.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不力

针对安全事故频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完善了相关监管制度。但是,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既然有法律作為保障,为什么安全责任仍然难以落实?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国家直属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他们显然管不了全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虽然各省、市、自治区或市以下都有自己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驱使,这些作为地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总以发展经济为重,他们往往只以地方领导的马首是展,唯地方利益为重,上面发文,他们发文;上面开会,他们开会。他们虽然也做过检查,也知道地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他们只能默许违法企业的存在,也允许客观条件不具备的企业进行生产,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往往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只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这就为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死角,也带来了安全生产监督的盲区。所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是客观上助长了某些企业的顶风作案。

4.管理权限和职责不清

我国不少地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普遍存在山头作风,这种不良的风气漫延,对于本地区和全国的安全生产都有较大的不良影响,对自己或部门有利的,争着去要去管;反之,则推诿扯皮,能推则推,谁都不想去要,也不愿去管,更不愿给自己或部门惹上麻烦。所以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这种活,是既没有好处也没有好事的活,只能是推来推去,推到大的事情发生为止。在粗放式的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不受重视。比如在造桥或煤块开掘过程中,吨煤死亡率居高不下,高于国际标准。另外安全隐患确实比较大,但是这么多年安全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根除。最典型的是大连火灾事件,它有最好的系统,也有非常好的劳动者素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由于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火灾事故层出不穷,对于这样的问题必须要严查不懈。

5.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普遍不被重视,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所以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了我国公民的安全危机意识。社会基础设施落后,公众缺乏安全意识,企业的科技水平低,劳动者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欠佳,政府监管不力等症结,导致了一起又一起的重特大事故。因此,我们必须提倡前车之鉴,警钟长鸣。根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10年到2015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有61% 的安全事故与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有关,21%的与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有关。企业违法经营、违规生产、违章作业等比较突出。还有不少公民缺乏安全保护和自救意识,一些市民遇到事故不知所措,缺乏基本的自救逃生能力。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1.下工夫解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通过多种手段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科学观教育,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安全系统观、安全可控观、安全发展观,促进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持续、有效地开展。同时,还应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培养他们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念与良好的安全习惯,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下安全文化基础。

2.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可先在高危行业(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中建立预警机制,然后再推广到其他生产企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组织机构、职责、风险分析与评估、警况判断、预警信息管理等。生产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组织机构,由企业安委会、预警部和危机管理部组成。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测算、风险防范、警况处置汇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指标体系可从安全生产现状、过程监控、应急管理3个方面预警,二级指标包括安全意识与行为、设备设施状态、危险源状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事故状况、监控力量、监控效果、应急力量、风险分析、事故防范、应急预案等13个方面。

3.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安全生产预报机制

省(市)县(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预报部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指数测算和预报信息发布。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预报指标体系可从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事故、生产人员、技术水平、应急管理等5个方面预报,二级指标包括重大危险源个数、危害程度、监控状况、重大事故次数、亿元GDP损失率、亿元GDP死亡率、万人死亡率、生产人员文化程度、违章次数、制度宣传次数、培训次数、技术等级、设备成新度、信息化水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16个方面。

4.逐步实行国家安全生产指标定期预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可成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部门,每年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综合指数的预报,建立健全预警管理制度。国外高危行业大多采用“专家担纲”的预警管理制度,我国部分地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做法,效果较为明显,值得继续推行与完善。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预报、企业在安全生产预警中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能与权力。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分析与评估,对重点(或重大)危险源(或危险单元)进行检查、监控。生产企业有责任健全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的检查落实,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作者简介:戴慧英(1964-1-),女,甘肃兰州人,甘肃省委党校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企业运营管理、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戴慧英

第2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建设飞速增长,建筑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时期。然而,在建筑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却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和建筑工地安全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加了更多的压力、困难和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当前建筑业安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如何准确分析建筑业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其原因,并提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进而避免各种伤亡事故的有效对策,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状况

建筑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但是由于建筑生产的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频发,2012年全国建筑安全事故事故364起,2013年384起,同期增长5.49%;湖北省2013年发生14起,2012年15起,同期下降7%; 2012年全国建筑安全事故伤亡人数453人,2013年伤亡人数478,同期上升5.52%;湖北省2012年伤亡人数38人,2013年伤亡人数19人,同期下降50%,2012年全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6起,201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8起,同期增长12.5%,湖北省2012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伤亡人数22人,201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伤亡人数12人(远安5.21伤亡5人,南漳11.20伤亡7人)。这些数据真实的告诉我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是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存在抓安全管理靠“运气”的错误认识。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导致了抓安全工作严不起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下去。二是部分施工企业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安全生产上,而是忙于找市场,疏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领"以包代管"和依赖政府或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的观念较重,三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边防护不严,密目网破损严重,存在漏防问题、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立杆间距过大,剪刀撑未设置等;施工用电不规范,电线私拉乱设,电气线路老化裸露,无漏电保护措施,深基坑开挖支护不到位,现场文明施工差,材料乱堆乱放,不设立消防安全措施,危险部位不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差,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的时间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安全监督管理及对违章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作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人员不足、经费紧缺和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同时,由于安全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安监部门检查发现工地违章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往往只是开张整改通知单完事,在行政处罚上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从轻追究等现象。

3、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对安全教育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工作上,对安全教育资金上不舍得投入,时间上不舍得安排,大量农民工、临时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即使到了工地现场检查也看不出多少问题,发现了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有的就是进行了培训,也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没能结合一线工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致使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1、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管,做到违章必究,这是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关键。众所周知,建筑施工具有流动性大、施工技术复杂、露天和高处作业多、受环境和气候影响大,以及施工机械化程度不高等特点。在施工作业中,任何一个环节安全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建筑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管,即在安全管理中,采取针对性措施,突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控。一是狠抓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密度,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最严格、高标准的监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二是严把开工项目安全审查关。要强化安全措施备案程序,及时制定监督计划。三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落实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整、改、销”工作制度,建立监控台帐;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验收、公示等环节。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清除建筑市场。

2、不断加强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到寓教于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基础。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做"內容全面、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和四个结合"。即,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常识、安全心理知识和事故分析等;形式多样是要求企业或工地安全教育应采取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知识竞赛、黑板报和图片展览、观看电视录象、召开安全分析会议,以及加强日常安全思想教育和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针对性强是指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不同的施工作业、不同的施工环境、季节(包括节假日),以及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做到教育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定期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专业安全教育与社会普及安全常识相结合,以及安全技能培训与安全考核和持证上岗相结合。

3、着力抓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和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和艰苦的工作。作为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来说,抓安全不能仅停留在平时开几次会议、发几个文件和组织几次安全检查、开几张整改通知单等表面工作上,而应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做到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所有工程项目实行监管覆盖,同时要制定激励措施,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以此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而作为施工和监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来说,也要依法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和对工地各种危险源实行全过程监控,并重视抓好安全管"五个落实到位",即安全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奖罚落实到位。

作者:张军

第3篇:基于不安全行为模型的几起特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不安全动作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很大,分析这类事故的原因,研究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是预防事故的根本措施。文中根据行为安全模型,从不安全动作出发,对事故中不安全动作进行分析,包括个人不安全动作和组织不安全行为的类型和严重性分析,最后从行为控制、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事故;不安全动作;行为控制

0 引 言

近年来,我国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经济重大损失及其他社会影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繁荣,推动了当代物流、人流规模快速发展,同时,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因素,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也变的迫切。因此,查明事故原因,加强事故预防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事故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88%以上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文中从不安全动作出发,从行为控制、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进行研究。

交通安全事故是常见类型事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交通安全行为,也有很多方法和理论基础,如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安全培训体系,加强安全培训等,但对于交通安全行为控制研究不够深入全面,交通事故预防效果不佳。国外,Reason等提出的瑞士奶酪模型(Swiss Chess Model)及其发展来的HFACS理论(Human Factor Analysis and Classification System)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对煤矿、医疗、航空、海运等行业分析人的不安全动作等人因失误的重要工具,但这些理论在国内交通事故原因研究与应用不多。

近年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安全与资源工程学傅贵教授及其科研团队提出行为安全“2-4”模型理论,文中以此理论模型为基础,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中不安全动作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不安全动作类型、不安全动作构成及不安全动作行为人的规律特征,通过行为控制方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参考。

1 行为安全“2-4”模型介绍

“2-4”模型是一个生产、生活各领域、各行业通用的,基于行为的事故致因模型。该模型是从安全文化建设到个人不安全行为控制的一套完整理论和方法,具体内容以海因里希事故致因理论及组织行为学原理为基础,经大量事故案例分析及文献研究,提出了现代经典事故致因理论——行为安全“2-4”模型,如图1,该模型将事故原因定位在“2个层面”、“4个阶段”上,称作行为安全“2-4”模型,“2个层面”是指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4个阶段”是指组织指导行为、组织运行行为、个人习惯性行为和个人一次性行为,分别对应事故的根源、根本、间接和直接原因。根源原因具体化为安全文化欠缺,根本原因即组织运行行为原因为安全管理体系欠缺,间接原因又称为习惯性行为原因包括安全知识不足,安全意识不高和安全习惯不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个人的不安全动作和不安全物态。行为安全“2-4模型”可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精确定位在2个层面、4个阶段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并以此制定出针对性更强、更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

2 近5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至2015年,近5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我国共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7起,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名称和事故损失具体情况见表1.

3 不安全动作分析

不安全动作分为个人不安全动作和组织不安全行为,分析出导致的不安全动作,才能深入分析事故原因,针对性找出行为控制措施。下面分别对7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个人不安全动作和组织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3.1 个人不安全动作分析

个人不安全动作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对预防事故研究有关键性的意义,对7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个人行为中不安全动作统计,见表2.

从表2可以得出,7起事故中5起事故不安全动作是未采取或采取应急措施不当造成的,也是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多的不安全动作。其次,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未停车休息3种不安全行为出现次数排第二,超速是最常见的违章行为,也是最危险的行为因素,凡是有速度的物质,都是不安全的。疲劳时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特点为:无力感、感觉失调、注意失调、记忆思维故障、意志减退和睡意等表现,在这些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机能严重失衡失效,对突发性事件的反应能力聚然减退,出现动作错误或动作迟缓,加上超速等因素,事故在瞬间发生。再次,严重超载、站外发车、站外经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道,这些违规驾驶行为多为习惯性不安全动作,长期存在,也是交通运输过程中最常的违规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不安全动作外,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危化品堆放在客车舱后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下陡坡和急转弯未减速,这些不安全动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在交通驾驶行为中也比较常见,杜绝这些行为也可以大大减少事故发生。

3.2 组织不安全行为分析

组织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根本原因和根源原因,分析组织不安全行为目的是发现组织存在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组织管理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组织不安全行为见表3.

由表3可知,组织不安全行为主要有车辆非法营运、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汽车站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非法获得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等。

4 不安全动作原因分析

由“2-4”模型可知,事故原因分为2个层次,一层是组织内原因,第二层是组织外原因,组织外原因通过组织内原因对事故产生起做用,所以从根本上系统地预防事故就得从组织内、外2个层次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

4.1 组织内原因分析

根据“2-4”模型,不安全动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就是习惯性不安全动作,案例分析来看,这7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驾驶习惯不佳、安全知识不足造成的。

事故的根本原因为组织运行行为,即组织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案例分析来看,主要安全管理体系缺陷: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事故的根源为组织指导行为原因,组织安全文化建设不到位,案例分析主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即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道路运输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4.2 组织外原因分析

组织外原因主要包括组织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生产单位、咨询单位等外部原因,根据事故案例分析,这7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外部原因有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或缺失,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不到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出售不合格车辆并出具假合格证,车辆检验部门存在检验人员无资质,违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

5 事故预防和控制策略

将“2-4”模型中事故变成安全业绩,将损失改为收益,将不安全的方面改为安全的方面,则事故致因图就变成了“事故预防”图,造成损失的过程就变成了创造收益的过程,这就是事故致因链预防事故的作用机理。根据“2-4”模型事故预防功能,完善组织安全文化建设,完善组织安全管理体系,是事故预防的根本措施,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安全知识,是预防个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手段,预防个人不安全行为是预防事故的直接措施,下面分别从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2个层面分析事物控制措施。

5.1 组织内控制措施

针对文中7大事故案例,不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占道等14类不安全动作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安全意识不高、安全驾驶习惯不佳、安全知识不足是事故的间接原因,组织的安全管理体系欠缺为事故发生根本原因,组织安全文化建设缺陷是事故根源原因。

基于此,从根源上预防事故的措施为:加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功能是价值导向功能,使企业个体的目标价值观、理想与企业的高度一致与同一,凝聚、激励功能,辐射和同化功能,企业文化一旦在群体中形成,对周围群体产生强大的影响作用。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承诺,企业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员工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全员参与,企业定期审核与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建设的步骤为:建立安全文化建设机构,制定规划,培训骨干,宣传教育,努力实践。企业文化建设要进行定期的评价,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可以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员工对安全的需求,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应完善组织的安全管理体系,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法配置安全管理组织或安全专业人员,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证;建立健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应急预案演练,杜绝违法包车、车辆挂靠、运输车辆站外发车问题;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同时也是事故责任追溯的重要依据;加大对车辆隐患排查力度,特别是车辆关键部件,如制动系统必须灵敏有效,不让无资质、带“病”车辆上路。

习惯性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办法主要是通过培训或者演练手段,如讲课、展览传授知识,实际操作、虚拟操作提高技能等。针对文中研究,具体的措施有: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对驾驶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地把关,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跟据驾驶人员文化程度采用易懂、易入心的教育方式、手段进行安全教育,增加安全知识;用大量的真实事故案例警示,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组织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违章、违规行为,完善安全行为奖惩制度,激励安全习惯的养成;定期组织驾驶人员事故应急演练。

5.2 组织外控制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外影响因素主要涉及几大部门,包括:政府主管部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汽车生产企业、车辆检验组织等。政府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是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外部主要影响因素,这些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关系到运输人员不安全动作产生、不安全物态是否存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只有政府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各尽其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减少违法违规生产,不出售不合格车辆,车辆检验单位把好汽车质量关,就能减少和控制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动作。

6 结 语

文中对近5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研究,应用事故致因“2-4”模型,从2个层面上对不安全动作进行研究,分析出导致事故的个人不安全动作及不安全动作产生的严重程度,以及组织不安全行为类型及严重程度。其次,从事故发生的4个阶段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2个方面提出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方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因机理及其风险行为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4.

[2] 傅 贵,张 苏,董继业,等.行为安全的理论实质与效果讨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23(3):150-154.

[3] 高 岩,傅 贵,吴 琼,等.一起美国瓦斯爆炸事故行为原因及控制方法研究[J].煤矿安全,2015,8(8):234-239.

[4] 傅 贵,殷文韬,董继业.行为安全“2-4”模型及其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煤炭学报,2013,38(7):1 194-1 200.

[5] 徐 鑫.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及预防对策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11(11):120-125.

[6] 殷文韬,傅 贵,袁沙沙,等.2001—2012年我国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特征及发生规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2(2):141-147.

[7] 李克荣.安全生产管理知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

作者:陈秀珍

第4篇:1978-2007年全国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

197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4日,辽宁省盖县东风街鞭炮厂,因工人往火炉里添煤迸出火星,落在半成品“二踢脚”上发生爆炸,造成107人死亡,65人受伤,周围2000户居民房屋遭破坏。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东风街鞭炮厂负责人初亚斌、滕凤良,盖城镇党委书记葛成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工业和盖城镇的盖县县委副书记宋某被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其他有关的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97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因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因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炸毁倒塌房屋417m2,10t液氯扩散,波及735km。2km以内花草树木一片枯黄,死亡59人,中毒入院779人,门诊治疗400人,临时疏散人口8万多,造成直接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化工部、国家劳动总局就这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先后发出通知,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0年结案并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报告。这次事故发生在1979年12月18日,由于一个400m3的2号球罐发生脆性断裂,喷出大量液化石油气,蔓延到200m处的苗圃,遇明火发生燃烧,在约600m2范围内形成一片火海,一号球罐被火烘烤也发生爆炸,使整个罐区遭到摧毁,大火持续23h,死亡32人,伤54人,使一个600多万元、投产仅2年的企业毁于一旦。造成这起恶性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球罐安装组焊接质量不好,发生脆性断裂。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21日,辽宁省阜新矿务局清河门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死亡34人,重伤1人。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由于严重违章指挥,在渤海湾内翻沉,船上作业职工有72人牺牲,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经国家经委、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以及天津市委、劳动局、检察院、工会、公安局组成检查组查明原因,国务院在听取石油部及其他有关方面报告以后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二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决定》还指出:“渤海二号”事故,不仅是对石油部门的一个严重警告,也是对全国其他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纵容。

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海二号”事故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

犯渎职罪的马骥祥(海洋石油局局长)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兆诸(海洋石油局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1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7月9日,成昆线尼日至乌斯河间的利子依达铁路大桥被泥石流冲塌,正在通过的442次列车2台机车、1辆行李车和1辆客车坠入大渡河内,造成130人失踪和死亡,146人受伤,线路中断15天。

1982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6月15日,国务院批示铁道部《关于193次快车颠覆事故报告》。5月28日由济南开往佳木斯的193次旅客快车,在沈山线锦州铁路局兴隆店车站,由于养路工违章作业,将起道机放在钢轨内侧后,擅离岗位,列车通过时,撞上起道机,使列车脱轨颠覆,造成3名旅客死亡和143名旅客、4名列车乘务人员受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受到了依法严惩,有关领导、责任者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有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生产情况不好,重大事故频频发生,266客机撞山,193次客车颠覆,038客轮撞沉等恶性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和经济部门领导引起高度重视,采取5条紧急措施,迅速改变事故严重状况。

7月17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福建省福鼎县制药厂发生恶性火灾事故的通报》指出:药厂于3月9日上午,在冰片车间用聚氯乙烯塑料管抽结晶槽内的汽油时产生静电,引起火灾,职工扑救约10min时,可燃气体爆燃,车间到处一片火海,烧死65人,烧伤35人,烧毁厂房659m2以及原材料及全套生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35万元。《通报》中指出,工厂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工厂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根本不符合甲级火险要求;企业管理薄弱,安全制度不严,工人不经专业安全培训,不懂起码的安全知识;不吸取历史教训,重蹈覆辙。该车间在1977年曾发生火灾全部烧毁,新建扩建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不安全隐患,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1983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5日, 位于四川省会东县大桥区境内的会东铅锌矿因3号洞18号药室内照明电灯烤燃炸药,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这起事故造成49人死亡,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和爆破专家模拟试验,认为这次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组织管理工作混乱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主要的是施爆安全技术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9月3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12月31日批复:对这一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的处理,请四川、云南两省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14日, 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的一架三叉戟飞机在桂林奇峰岭军民两用机场滑行过程中,与一架空军轰六飞机相撞, 旅客11人遇难。事故原因为:民航调度未按规定事先向军方申请滑行,同时军方轰六飞机违反滑行规定,处置不当,在已发现前方民航飞机的状况下,以60km的时速高速滑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4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月14日,由山东济宁开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棵树方向的117次旅客列车在深山线房家和大红旗间,因为旅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中断行车1h14min。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5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月20日,山西太原市北郊小井峪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0多人受伤,40间工房被毁。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1日,山东省菏泽市马岭岗棉厂发生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300多万元。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菏泽市主管安全的副市长受到撤职处分。

8月18日,哈尔滨松花江发生沉船事故,171人罹难,事故主要责任者被依法判处死刑。

1986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5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白石渡至坪石间,由于犯罪旅客在7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旅客死亡7人,重伤11人,轻伤27人。

5月15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金华山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9万元。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矿长毛银湖、瓦斯检查员李长生等7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于水勤于1986年2月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违法私自办煤矿,违法开采,导致10月27日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名矿工死亡。

1987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麻尘爆炸火灾事故。爆炸波及梳麻、前纺、细纱、准备4个车间,损坏厂房1.3万多m2,机器设备遭到严重破坏。当班生产的477名职工中,伤亡235人,其中死亡58人,重伤65人,轻伤112人。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该厂厂长刘某、主管安全生产和通风除尘工作的副厂长王某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5月6日-6月2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场森林大火是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据统计,过火面积1.01万km2,其中森林面积0.7万km2。烧毁储木场存材85万m3;各种设备2488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桥涵67座,总长1340m;铁路专用线92km;通信线路483km;输变电线路284km;粮食325万kg;房屋614万m2其中民房40万m2。受灾群众1万807户,5万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森林资源的损失以及扑火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停工停产的影响巨大。至于这场大火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更不是用金钱能够计算出来的。

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并作出对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进行严肃处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批准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并强调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严重不负责任的做官当老爷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恶劣作风。不少部门和地方采取了落实措施。

9月14日凌晨4时,湖南省沅江县建委一栋即将竣工的3层办公楼突然坍塌,沉没于近5m深的湖水之中,住在楼内的41名施工人员中40名死亡,1名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事故的原因是:县建委规划设计室不具备建筑设计资格,硬行承揽设计任务,造成设计严重错误。开工时仓促上马,处于“边施工、边设计”的混乱状态。在施工中,又违反规定,采用包心砌法砌筑砖柱,降低了砖柱安全系数。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一架伊尔18-222号客机执行成都—重庆—北京—重庆航班任务,22时17分,飞机在重庆市龙凤场新民村界内失事;机上旅客98人和机组10人全部遇难。调查组通过各方面调查确认: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GTJ-12TMO-1000起动发电机烧毁所致。这台起动发电机自1986年以来,先后由民航一○三厂和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两家检修过,至发生事故时共使用了1125h。按民航一○三厂1986年00-074技术规定,修理后的附件,除起动发电机保用时限仍定为500h外,其余均应保用1000h,并应填写在附件履历本内。但民航一○三厂于1986年6月19日大修后未向用户——西南航空公司提供该起动发电机的500h保修时限。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对该起动发电机也进行过3次检修,经调查,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在起动发电机的检修方面,技术文件不全,工作卡(单)登记不认真,内场无检验人员,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有力的质量保证系统,因此是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相应的查处。

1月24日,80次旅客列车在贵昆线颠覆,造成88人死亡、62人重伤。该次列车基本全部报废,造成中断正线行车44h33min。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24日,沪杭铁路线上2列旅客列车正面相撞。南京开往杭州的311次旅客列车,运行到沪杭外环线匡巷车站,由于列车冒进信号,与正要进站的长沙开往上海的208次旅客列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旅客及路内职工死亡28人,重伤20人,轻伤79人,其中日本旅客死亡27人,重伤9人,轻伤28人。机车大破2辆,中破1辆,中断行车23h。该事故是外籍旅客伤亡最多的一次严重事故,日本旅客除教师1人外,其余都是16岁以下的中学生。有关责任人司机周小牛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副司机刘国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国务院对以上有关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接受铁道部部长丁关根辞职请求,给予民航局长胡逸洲记大过处分。国务院于6月4-7日在京召开了以铁路安全为中心,包括交通、民航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李鹏总理、邹家华国务委员分别代表国务院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4月2日,河南省鹤壁市郊区新集乡九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2人遇难。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其中,矿安全科长李二福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化总公司炼油厂小梁山球罐区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这起因违章操作、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5人遇难、17人烧伤。中国石化总公司就这起事故向国务院引咎自责、沉痛检讨;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3日凌晨1时,吉林省延吉市化肥厂因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而导致发生一起16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该厂违反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的规定。也违反了化工部1982年以来曾多次强调的关于“在有毒有害生产企业不得将生产用管线与生活用管线联通,必须彻底分开”的规定。11月23日零时20分左右,延吉市化肥厂锅炉给水泵发生故障,在紧急抢修中蒸汽压力下降,同时变换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上升。当锅炉系统发生故障,蒸汽压力低于半水煤汽压力时,变换工程入口的半水煤汽沿蒸汽管倒流入生活用蒸汽系统,因16名男工住宿的办公室里的自制暖器有2处漏汽,室内还有一个地沟埋有一条蒸汽冷凝水回水管也漏汽,使一氧化碳含量高达27%的半水煤气由暖器泄漏处漏入室内,因天气冷,门窗紧闭,致使16名男工全部中毒死亡。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8月12日9时55分,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老罐区5号混凝土油罐爆炸起火,烧掉原油4万多m3。在灭火抢险中19人牺牲,100多人负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非金属油罐本身存在的缺陷,遭受对地雷击产生感应火花而引爆油气。对于这场特大火灾事故,李鹏同志指示:“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实事求是,举一反三,以这次事故作为改进油库区安全生产的可以借鉴的反面教材。”

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局长吕某给予记大过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经理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孙某给予警告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副经理、兼黄岛油库主任张某,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考虑他在灭火抢险中,能奋不顾身,负伤后仍坚持指挥,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工作,可免予处分,但应作出深刻检查。

8月15日,民航华东管理局江西省局1架安—24客机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时,由于1台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飞机冲出跑道,掉入河中,造成34人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0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4日,在安徽省安庆港区江面生成局部浓雾,能见度极差,“大庆407”油轮与安徽省池州行署东至县所属大渡口区杨桥乡杨套村集体经营的“东至挂114”客渡轮相撞,造成80人死亡、32人失踪、“东至挂114”客渡轮沉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东至挂114”客渡轮额定载客100人,实际载客150人,严重超载。客货安排不当,挡住了驾驶员视线。横渡过江中由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违章驾驶船舶,第一次遇雾没有按规定采取靠岸停航的安全措施,而继续冒险横渡。加之“大庆407”油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未按规定连续使用雷达观测,因而未能发现“东至挂114”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在港区内未采取安全航速,特别是接近2号红浮时,雾渐浓,不应使用前进三的航速,未能采取有效的紧急避碰措施。这次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与当时突然遇到的浓雾有极其重要的直接关系,但主观上两条船都负有重要责任。交通部和安徽省政府依照所属系统,对“1·24”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1月25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铁迈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该煤矿技术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上级管理部门对该煤矿存在的隐患问题未予以制止,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最终导致这起事故发生。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6日,大连重型机器厂计量处四楼会议室屋盖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伤,1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设计室主任娄某、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七工区工长王某、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长刘某分别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测量员阎某、大连重型机器厂主管基建的副总工程师殷某、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七工区技术副主任娄某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月12日,甘肃酒泉钢铁公司1号炼铁高炉发生崩塌事故,造成19人死亡,10人受伤。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为了深刻吸取教训,对酒钢公司有关人员给予如下处分: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第一副经理在事故发生时,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设备的副经理在事故发生时,代管生产安全,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炼铁厂厂长对高炉维护操作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月8日,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矿斜井皮带运输机着火,造成了80人死亡,2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等国家领导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经查,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鸡西矿务局局长陈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发生的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鸡西矿务局主管基本建设的副局长刘某,在主持皮带井移交生产时,安全工程没有同步完成,对建井场地安全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小恒山矿副矿长栾某,任矿总工程师期间在编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没有提出预防皮带井火灾措施,对发生这起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井处处长李某是该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小恒山改、扩建工程安全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井处副处长赵某、建井处副处长邱某及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991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国营庆阳化工厂二分厂一工段硝化工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7人,重伤13人,轻伤98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266.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在本质安全条件很差情况下的责任事故。1991年8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文对“2·9”事故批复结案。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二分厂一工段硝化工组操作工牛某、当班班长张某,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厂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二分厂厂长刘某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庆阳化工厂分别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李某、厂长金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起事故其他责任者,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月21日,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48人遇难。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与事故有关的地、市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人被撤职。该矿的主要领导人被拘捕法办。

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管理区盆岭村个体户(挂名集体)王某一、王某二两对夫妇办的兴业制衣厂(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1991年11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1991年11月22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王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某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石排镇政府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黄某,疏于管理,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9月2日,江西省贵溪县农药厂租用本县个体户一辆“日野”牌货车,车厢上装载一卧式槽罐(临时性固定),内装2.4t一甲胺,从上海返回贵溪。9月3日凌晨3时左右,汽车行经上饶县沙溪镇时,押车的郑某因其父母家住该镇,便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要司机将汽车开进人口稠密的沙溪镇新生街。致使罐体上部液相管阀门与左边伸进马路1.2m、粗85mm、离地面高2.3m的桑树杈相撞,导致阀门下部接管部位折断。顿时,大量剧毒的一甲胺液体迅速汽化,并由断口处喷出。致使周围23万m2范围内的居民和行人中毒, 造成595人中毒,其中死亡37人。此外,现场附近牛、猪、鸡、鸭等畜禽和鱼类大批死亡,树木和农作物枯萎,环境被严重污染,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事故。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2日向国务院行文报告事故调查及结案情况。驾驶员谢某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给予党纪处分。采购员(押车员)郑某,擅自指使司机将车开进沙溪镇,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造成特大事故,受到开除厂籍处分。供销科副科长朱某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开除厂籍处分。贵溪农药厂厂长徐某主持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厂长助理陈某协助厂长负责全面工作,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给予降职、降级处分。以上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30日,贵州省福泉县发生3辆汽车相撞事故,死亡59人。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2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8日14时42分左右,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大庆62号”油轮在长江上海宝山水道石洞口电厂上游江面,发生因违章电焊引起油轮爆炸起火的特大事故。有4名船员失踪,4名船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轮机长严某违章电焊所致,但也暴露出该轮在船舶安全管理、船员安全意识和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船舶设备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鉴于“大庆62号”油轮轮机长严某违章电焊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果严重,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责任者均由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依法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3月20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兑镇镇偏城煤矿新井、偏店煤矿二坑井下发生爆炸,造成65人死亡,31人受伤。经查,“3·20”爆炸是一起为争抢国家煤炭资源的破坏性爆炸而引起煤尘参与爆炸的重大事件。虽然这是一起破坏性事件,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它的发生与有关领导的责任是分不开的。对这一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如下:李某,偏城矿新井口一班代班长,事件当班坑口值班员,是破坏爆炸的骨干,对事件负直接责任。事件发生后,不组织工人下井抢救,对事件扩大伤亡负直接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偏城矿新井坑口主任。无视国家有关法规,违章私开国家煤炭资源。是组织破坏爆炸的主要成员,对事件负直接责任。事件发生后,违章指挥工人下井抢救,对事件扩大伤亡负直接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的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6月13日11时40分,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乡的黄河水域,一艘满载过河群众的船发生沉船事故,船上91名乘船人员全部溺水,其中42人生还,10人死亡,39人下落不明。经查,严重超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船最大载客量为25人,实际载客91人。驾船者无证操作,不懂操船技术,毫无应变能力,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沿河两岸双方乡政府对渡口安全管理不严和缺乏管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6·13”船舶沉没是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均分别依法受到查处。

7月7日,深圳市宝安县塘尾村百星制衣厂(台资企业)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经查,该厂消防管理混乱,厂负责人安全意识淡漠。该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查处。

7月31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雅克42型B2755号飞机执行南京—厦门航班任务,在南京大校场机场起飞滑跑过程中,飞机冲出跑道不幸失事。机上126人,其中107人遇难,19人受伤。经查,本次事故属机组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未把飞机全动式平尾调整到与飞机重心相适应的角度起飞,致使飞机始终未能离开地面。根本原因是机组未严格按照该机型《飞机操作指南》进行操作。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8月11日,北京联合航空旅游公司米八7802号直升机执行八达岭长城旅游飞行时,撞山失事。机组5人,旅客19名,除1名乘务员和8名旅客幸存外,其余15人全部遇难。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违反了飞行规则中关于目视飞行的规定,飞入云中,低于安全高度,致使直升机撞山失事。这次事故的发生,虽然直接原因是该机组违反目视飞行规定造成的,但也暴露了北京联合航空旅游公司安全思想不牢、管理不善、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的问题。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0月8日,武汉航空公司伊尔14型B4211号飞机执行兰州至西安旅游包机任务。由于飞行中左发动机停车,飞机维持不住高度,15时31分在甘肃省定西县白碌乡迫降时失事。机上35人中有14人遇难、9人重伤、12人轻伤,飞机报废。经查,本次事故是属于机务维修和经营管理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4日,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客机,从广州飞往桂林的途中,在桂林阳朔附近上空失事撞山爆炸,机上乘客133人和8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经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飞机在下降过程中,出现右发动机油门不能随动,导致左、右发动机推力不平衡,飞机向右滚转时,机组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后又处置错误,以致撞山失事。从11月20日起,该机右发动机自动油门反应迟缓,虽经检修,但未能彻底排除,飞行中又重复出现,最终导致这一空难事故的发生。这一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未完待续)

编辑边 安

作者:本刊编辑部

第5篇:1978-2007年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

1993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993年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发,事故高峰正在形成。

1月31日,由赤峰至大连的77次特快旅客列车于7时30分运行到高新线罗家站至高台山站间2km+26m无人看守道口处,与辽宁省新民县新民镇个体汽车司机薛某某驾驶的鞍山产大客车相撞,造成死亡65人、重伤4人、轻伤5人的特大伤亡事故。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大客车驾驶员薛某某严重违章抢越道口所致。司机薛某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个体业主魏某某对这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铁路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月14日,河北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烧死82人,50多人受伤,大楼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经调查组调查认定,电焊工违章操作,电焊熔渣引燃可燃物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责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扩建施工的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电焊工黄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7年。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队长岳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林西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张某、施工队技术员王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某、副经理张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施工队辅助工武某、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分别给予2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处分。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局长苏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发电厂一号机组发生一起特大锅炉炉膛爆炸事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界定),造成死亡23人,重伤8人,轻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该机组停运132天,少发电近14亿度。该起事故原因的认定结论为:制造厂锅炉炉膛设计、布置不完善及运行指挥失当,是一起锅炉设备严重损坏和人员群亡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严重结渣。电力部对这起锅炉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北仑港电厂厂长给予降职处分;对厂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浙江省电力局局长通报批评,生产副局长通报批评;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做了相应处理。

4月30日6时2分,044次货物列车行至长大线分水至大石桥间243km+350m砖厂无人看守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死亡35人、伤36人的重大伤亡事故。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大客车驾驶员严重违章通过道口所致。事故经济损失由租赁经营者承担,大石桥市客运公司负经济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26日,河南郑州新技术开发区食品添加剂厂发生爆炸,死亡27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10日2时55分,163次旅客列车行至京广线新乡南场至七里营间608km+950m处与前行的2011次货物列车追尾冲突,造成死亡40人(其中乘务员32人、旅客8人)、重伤9人(其中乘务员7人、旅客2人)、轻伤39人(其中乘务员4人、旅客35人)的铁路行车重大事故及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该事故造成机车中破1台;客车报废3辆,小破15辆;货车报废1辆,大破2辆;中断京广下行正线行车11小时15分,仅设备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3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机务段司机王某、副司机刘某,错误理解调度命令的内容,擅自关闭机车信号和自动停车装置,严重违章蛮干,玩忽职守,精神不集中,遇黄灯不减速,遇红灯不停车,时速达80km/h左右,在距离2011次列车尾部约百米处发现前方有车时,已错过制动时机,致使163次与2011次追尾冲突。石家庄机务段干部添乘制度不落实,对部领导提出的“夜间客运机车应有干部添乘”的要求执行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对石家庄至郑州间实行继乘的16对列车未安排干部添乘,没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是构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郑州铁路分局调度所主任调度员周某未认真执行《调规》中有关发布命令的规定,发布命令不严肃,新乡车站有关人员执行制度不严,这也是促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这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23日,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BAe146-300型B2716号飞机执行银川至北京航班任务。在银川机场起飞过程中,飞机冲出跑道失事,机上56人遇难,56人受伤。经查,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机组违反规定,起飞前未按规定念检查单,也未看襟翼指位表的指示,在襟翼未放出的情况下起飞,造成滑跑距离长,飞机拉不起来,冲出跑道发生严重事故。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5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化学危险品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400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据查,出事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事故发生原因是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品的仓库中储存危险品。在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致使火灾发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被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7日,青海省沟后水库发生垮坝事故,死亡288人,失踪40人,直接经济损失1.53亿元。根据水利部专家组和青海省政府调查组的调查,大坝失事主要是由于钢筋混凝土面板漏水和坝体排水不畅造成的。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造成此次事故,不仅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省政府对沟后水库运行管理中及州、县防汛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工作不落实的问题也负有领导责任。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11日,黑龙江鸡西保合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0人遇难。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16日,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海豚7104号机在执行南海西部W11-4油田投产剪彩运送要客后,飞往南海1号平台,降落着陆时倒滑翻扣坠海失事,飞机解体,机组3人死亡,造成一等飞行事故。经调查,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相关联的因素,一是没有刹车;二是桨距杆未压到底;三是推断驾驶杆后移,旋翼锥体后倾产生后滑分力;四是1号平台未按《中国民航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安装安全防滑网。前3种因素加上外界风的作用使直升机后滑,但机组在十多秒钟中未发现这些情况,显然机组思想麻痹松懈,未执行检查单制度,配合和处理上存在着严重失误。机组思想麻痹,操纵和处理失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客观上1号平台未安装防滑网。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相应查处。

10月26日,中国东方航空齐鲁有限公司MD-82型B2103号飞机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在福州义序机场降落时发生一等飞行事故。机上80人,旅客死亡2人,重伤10人(其中机组2人)。经查,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机组违反福州机场仪表进近程序。当下降到最低规定高度不能转为目视的情况下,仍然盲目下降和进近,没有按规定果断复飞,再加之机组配合不好,操纵失当造成了此次事故。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相应查处。

11月13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MD-82型B2141号飞机执行沈阳-北京-乌鲁木齐航班任务。在乌鲁木齐机场进近过程中坠毁。机上102人,12人遇难(其中机组4人)。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左座调错了高度表,把修正海压当作场压,也没有按盲降指引飞行,而是盲目下降高度。加之当时天气接近标准,低空具有结冰条件(浓雾,温度-3℃),使机组目视条件变差,发现高度低以后,复飞时已晚,而且机组又听不懂近地的语音警告,导致飞机失速坠地。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相应查处。

11月19日,深圳市葵涌镇致丽工艺厂发生火灾,84人死亡。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厂领导在发生火灾时,没有指挥工人有秩序地撤离,自己先行逃命,严重失职。该厂领导劳某、黄某均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4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4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二道河煤矿多种经营公司7号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井长刘某、副井长刘某、机电段长陈某,矿多种经营公司总工程师战某等事故主要责任者,均提交检察机关受案调查。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日19时55分,四川省重庆轮船总公司东山分公司“川运21”轮和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长江02023”船队在长江上游万县港区水域上驶过程中相遇后发生碰撞。“川运21”轮碰撞后不到30s即翻沉。从售票查实,“川运21”轮船上的乘客(不包括乘客所带小孩和沿程该下而未下者)和船员149人全部落水,77人获救生还,死亡1人,其余下落不明。“长江02023”船队散队,轻度受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事故技术调查专家组查清了事故的原因,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人为过失责任事故。“川运21”轮过河前没有观察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也没按规定鸣放声号,不顾是否有碍他船航行而盲目过河,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违反《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长江02023”船队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对“川运21”轮与本船可能碰撞的危险估计不足。“川运21”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面,负有主要责任;“长江02023”船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方面,负有次要责任。为了教育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两船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分别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及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理;港监部门对当事持证责任船员依法给予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确定并处理。

4月5日,浙江缙云县春游船翻沉,造成37名小学生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6日,西北航空公司TY-154M型B2610号飞机执行西安—广州2303航班飞行任务。8时13分由西安咸阳机场起飞,8时23分,飞机在空中解体,坠毁在西安市长安县鸣犊镇。机上人员160名全部遇难,飞机原值人民币6038万元,净值3032万元。经查,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地面维修人员在更换ⅡKA-31安装架时,错插Ⅲ7、Ⅲ8插头,导致飞机的动稳定性变坏,使飞机失去控制,造成飞机空中解体。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16日,广东珠海市前山镇裕新织染厂A厂房发生火灾后又遇厂房倒塌,造成93人死亡,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1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前山裕新织染厂发生的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是珠海市天安消防工程安装公司、前山镇工业集团总公司、裕新织染厂一连串违章行为和扑灭余火期间的现场指挥员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23日,天津市铝材厂盐浴炉爆炸,死亡10人,伤65人,直接经济损失934万元。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9日,湖北五峰县客运公司一辆长途汽车在长江古老背渡江时,从汽渡上滑入江中,造成5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17日,鹤岗矿务局南山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6人,伤10人。经查,鹤岗矿务局及南山煤矿的领导,在高突瓦斯矿井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的回采方法,违背了《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致使工作面在瓦斯、火灾、煤尘和顶板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隐患。鹤岗矿务局采用这种采煤方法,没有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没有经过有关安全技术可靠性的论证和鉴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也没有慎重对待。自从采用这种方法后,曾发生过伤亡事故。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医院高压氧舱发生火灾,烧死正在舱内治疗的11名病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2日,广东从化天湖旅游区一过河铁索桥断裂,造成桥上游客落水,38人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23日,西安庆华电器厂一辆装载105万枚(7500枚×140箱)工业8#纸壳火雷管的解放牌CA-141型载货汽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0km+192m处的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政府驻地附近发生爆炸。造成死亡5人,受伤95人(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26万元。西安庆华电器厂运送雷管车的司机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雷管箱装载高度违反爆炸器材的运输规定,违章搭乘无关人员,违反运输爆炸物品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一系列违反规章行为,这是酿成这起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10·23”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西安庆华电器厂应对这起事故负责。造成这起事故的西安庆华电器厂有关责任者,均依法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11月13日,吉林辽源矿务局泰信矿4号井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死亡79人,伤129人,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和技术组的技术鉴定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责任事故。泰信矿4号井运输段长、泰信矿4号井井长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交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7日13时30分,辽宁省阜新市评剧团所属艺苑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伤亡事故,死亡233人,重伤4人,轻伤16人。11月27日13时20分左右,吴志国在舞厅3号雅间内给邢胜利等人散发香烟,邢胜利用卷着的报纸燃火点烟,随手将未熄灭的报纸扔进所坐沙发的破损洞里,致使角沙发起火。而后,邢胜利和陈福生把起火沙发两侧的沙发拉出,又跑到吧台拿来汽水灭火,用脚踩火,未能扑灭,进而火势迅速蔓延,人们一起拥到北门(只有0.8m宽)逃生,由于门窄拥挤且有5级台阶,有的人又返回到南安全门(安全门平时上栓挂锁,很少有人知道)。在舞厅的304人中除逃生的幸存者71名外,其余233人不同程度一氧化碳中毒,无力逃离火场,导致有的被烧死,有的窒息而亡。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及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及有关责任者作如下处理:鉴于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邢胜利已被烧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艺苑歌舞厅经营者王文忠、李革新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原评剧团团长赵素菊受剧团委托管理艺苑歌舞厅,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评剧团团长孙国兴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收容审查;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化市场管理办主任许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收容审查。此外,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给予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王锡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阜新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启成撤销市委副书记、常委、市长职务的处分;给予阜新市政府分管文教工作的副市长马洁撤职处分;给予阜新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李经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文化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兵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给予市文化局主管副局长、党委委员史默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给予市公安局副局长陶广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海州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张青山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给予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唐树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消防大队防火处处长牛洪津撤职处分。事故涉及的其余16名管理监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阜新市处理。

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火灾,正在馆内参加汇报演出的中小学生及带队老师、干部共325人死亡(其中中小学生288人),伤130人(其中重伤68人)。经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12·8”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克拉玛依友谊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对剧场管理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不重视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工作,汇报演出活动的组织者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唐健、克拉玛依市教委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况丽,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逮捕;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文化艺术中心主任孙勇,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逮捕;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文化艺术中心教导员赵忠锵,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逮捕;克拉玛依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卡德尔,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逮捕;克拉玛依市教委普教科科长朱明龙、普教科副科长赵征,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并依法逮捕;克拉玛依友谊馆主任兼教导员蔡兆峰,刑事拘留;克拉玛依友谊馆值班人员陈忠群,刑事拘留;克拉玛依友谊馆值班工作人员刘竹英、奴斯拉提,收容审查;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言天录,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克拉玛依市总工会副主席兼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副主席岳霖,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并由有关部门建议工会罢免其工会副主席职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犯有严重官僚主义错误,对此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分别作出处理决定,撤销谢宏的新疆石油管理局局长兼安全委员会主任、管理局党委常委、副书记和克拉玛依市委常委、副书记职务,并建议自治区人大罢免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给予克拉玛依市委书记兼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唐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尼牙孜·阿不都拉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给予自治区教委副主任、“两基”评估验收团负责人刘东行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给予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堂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并建议克拉玛依市人大罢免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克拉玛依市总工会主席兼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主席阿不来海提·克尤木的党内职务,并建议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

1995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3日17时53分,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东起山大路,西至历山路,北起羊头峪东沟街北端,南至和平路变电站的地下电缆沟突然发生爆炸,以致2.2km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不同程度地被破坏,电缆沟内有6路出线、1路音频共7台10kV开关同时跳闸停电。这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61人,其中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429.1万元。经事故调查专家组调查,确认这起爆炸事故为气体爆炸。直接原因是位于爆炸电缆沟的中压煤气管道破裂,导致煤气经过土壤、电缆沟壁缝隙流入电缆沟,并沿沟扩散和积聚,当煤气通过缝隙逸入电缆沟上的临时建筑个体玻璃店内,局部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遇该店蜂窝煤明火发生爆燃,进而引起电缆沟内的可燃气体连续爆炸。这次事故的发生,原煤气公司、现管道煤气公司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负有主要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济南铸管厂领导负有重要责任。中银大厦施工单位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领导也负有重要责任。经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市法院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原工程科科长王属,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煤气管道工程出现铸铁煤气管与下面岩石接触的严重质量问题,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经检察机关查实,王属受贿5.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给予王属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受贿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管线所巡线员李某、管线所副所长郑某,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工程科施工员陶某,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经理徐某,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李某、局长周某,济南市铸管厂厂长冷某,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邓某等有关责任人员均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月18日17时30分左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穿山村个体船主项耀军夫妻俩,驾驶“浙甬渔运18号”船,从舟山沈家门第三水产码头附近出发驶往北仑穿山港。船上载有大量渔货,搭乘渔贩74人。19时30分左右船行至岙山岛与洋小猫岛附近螺头水道时,遇到风浪袭击和潮夹(两股急流会合处)流,船舶倾斜进水,随即沉没。20时30分左右,从温州开往镇海的“浙甬586号”运砂船途经出事海域,听到呼救后立即投入抢救,除4人获救之外,该事故死亡与失踪72人,直接经济损失据测算达70万元。据省调查组的调查分析,这次事故主要责任人为船主项耀军,他既没有办全船舶证书,又违章搭(载)客,货物装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当地乡镇政府对个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不力,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发现冒名渔运船只处理不力,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11日9时30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鞭炮厂因配药工李华违反国家安全标准配药并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致使厂房倒塌,造成33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伤12人,其中重伤2人的严重后果。经现场勘验,该厂生产的“五彩炮”爆竹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氯酸钾,且单发含药量严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这次特大爆炸事故是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管理混乱,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监督管理的结果。江西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3·11”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副市长肖伏芝、桑吉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彭爱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公安局副局长赖光连、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孙柏森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上栗县县长、县委副书记王龙章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上栗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何平基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的处分。对在“3·11”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的其他20多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2000年7月28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厂长沈志明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分别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或窝藏罪判处曾小芳、黄伟、何金义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月21日,浙江省海运总公司浙海8号轮空载向天津航行经舟山普陀山附近与山东鲁海302号轮相撞,浙海8号轮沉没,死亡13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5月2日,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位于浦东徐浦大桥工地,主塔138m处抓架提升时,主塔一榀抓架倒塌,死亡12人,伤2人。这起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4月24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副食品公司的凤凰时装城装修工地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52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近489m2,直接财产损失41万6129元。扑救中,有11名消防战士受伤。经查,火灾主要原因是由于个体经营者黄立新、杨晓晖等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私自在凤凰时装城内改建录像厅、歌舞厅,采用大量可燃、易燃等装修材料,录像厅在未经消防和工商等部门验收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营业,后虽经有关部门明令查禁,但黄、杨等人置若罔闻,致使火灾发生酿成严重后果。对火灾的直接责任者黄立新、杨晓晖、安振洪(在逃)、徐强、王建中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乌鲁木齐市水产蛋禽公司经理马国强、副经理李培良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二商局副局长陈乾德等13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留党察看的处分。(未完待续)

编辑 边 安

第6篇:1978-2007年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4)

1997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深圳公司一架波音737-300型B2925号飞机在深圳降落时失事,有35人遇难。经查明,这起事故的原因是:飞机在最后进近过程中遇到大雨,机组在看不清道面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盲目下降;由于判断高度不准,致使飞机没有保持正确的接地姿态,造成着陆跳跃,加之机长处置错误,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复飞后,由于飞机已经严重受损,部分操纵系统失灵,机组控制不了飞机着陆姿态,以致飞机第二次落地时,大速度带下俯角触地,造成飞机解体失事。这是一起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5月28日,辽宁省抚顺矿务局龙凤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19日9时30分左右,一辆挂靠贵州省仁怀市东威运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大客车由车主兼驾驶员姚洪礼驾驶,从仁怀市中枢镇前往遵义市,行至仁怀市坛厂镇关刀岩即白合线35km+850m处,在与遵义市运输装卸公司王光辉驾驶的东风大货车会车时,因客车超载、路面狭窄,姚洪礼判断错误,强行通过,车辆压垮路肩后翻下48m深谷,造成32人死亡、26人轻重伤、客车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本次事故属重大责任事故。驾驶员姚洪礼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政府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均写出书面检查;东威运务公司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根据《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东威运务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亿元,全部损失达10亿元。这起事故的性质认定经历了曲折的争执过程。

2000年1月18日,《劳动保护》杂志社邀请部分专家组成员召开座谈会。会上,专家们详尽阐述了这起事故为何仍未结案的原因。2000年3月,《劳动保护》杂志刊登了《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事故为何至今仍未结案》的署名文章。2000年2月21日至3月初,国家经贸委再次与北京市协商,希望能按第一专家组认定事故结论报国务院批复。面对“6·27”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的状况,2000年3月2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群鹏与有关专家们写信给朱镕基总理,内容如下:“朱镕基总理:我们是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向您反映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扭曲事故事实,致使有关部门至今不能批复结案的问题。此事故发生在香港回归前夕,大火烧了50多个小时,事故中死亡9人、伤3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亿元、全部损失达人民币数10亿元。这一特大事故中外皆知,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我们来自不同部门和单位,大部分为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1997年6月30日应北京市人民政府聘请,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经过50多天调查,在大量物证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专家组全体成员对事故原因得出了一致的分析结论:当班操作工开错卸油阀门,引起石脑油A罐装满外溢,扩散的油气遇火源发生爆炸和燃烧,属重大责任事故。这个结论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但是,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不愿意接受这一结论,在我们得出结论后,另组织了一个公安消防专家组。该专家组在缺少直接物证的情况下,很快得出了另一种意见:乙烯液相管线破裂,乙烯外漏引起事故。北京市对2种不同的结论未作协调和进一步论证,就按后一种结论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中还回避了事故的性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为尽快弄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分别做了多次论证和鉴定工作,并做了计算机模拟。这些论证、鉴定和模拟结果都证明我们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北京市上报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一年来,国家经贸委就该起因误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多次与北京市交换意见,并正式去函征求意见。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不顾事实真相,仍然坚持原有的错误结论,致使批复结案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我们对北京市的这种做法感到十分遗憾。我们和广大的安全工作者,都十分关心此事故的最终结论,希望尽快批复结案,对国家和人民群众有个负责的交代。为此,我们特郑重地向总理您反映此事。万请总理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随信附上2000年第3期《劳动保护》杂志关于《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事故为何至今仍未结案》的一篇文章。恳请您指示”。2000年4月8日,朱镕基总理批示:请邦国同志酌处。2000年4月10日,吴邦国副总理批示给国家经贸委和北京市的主要领导,要求统一认识,以科学的态度批复此案。2000年5月30日,国家经贸委召开了东方化工厂“6·27”事故再论证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第一、二、三专家组部分成员,监察部、公安部、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消防局等部门。北京理工大学演示“6·27”事故计算机模拟结果,3个专家组代表在会上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除第二专家组代表仍坚持原来意见外,其他专家和各部门都认同第一专家组的意见。2000年9月23日,国家经贸委主要领导致函北京市主要领导,告知北京理工大学论证会上演示结果与第一专家组的结论一致。并说明参与事故论证的专家先后共33名,除几名消防专家未公开改变观点外,其他专家意见完全一致。结果是建立在大量物证基础上,经得起时间考验,希望能尽快结案。200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2号文复函国家经贸委。函中说:“根据你委意见,同意按责任事故结案。鉴于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已给予相应的处理,故不再重新处理。”至此,这起事故历时3年零7个月终于结案。

7月8日17时,万县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公司驾驶员邓光明驾驶本公司准载45人的大客车载客62人,由开县车站发车,装载外出民工至云阳县港口客运站。当晚22时05分,当车行至云阳县环城路1km+150m处水深为0.4m的漫水路段时,邓光明不听劝阻冒险行车,坠于汤溪河中,造成15人死亡、18人失踪的特大交通事故。驾驶员邓光明落水失踪。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997年7月1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驾驶员邓光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和第46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之规定,该车驾驶员邓光明负本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售票员杜子祥于事故当天下午,明知超载,途中又还揽客上车增加超员,当车行至肇事路段时,杜子祥不仅对驾驶员邓光明违章冒险行车行为未予制止,而且在车上乘客要求其下车探明漫水路面水情时,杜以水深为由拒绝探路。对本次特大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万县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公司驻开县分队队长张巨才等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12日,浙江省常山县城南开发区一幢居民住宅楼坍塌,造成36人死亡。负责该楼建设的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群、副经理兼工程项目负责人徐长福、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文宣、质量监督员陈春海等人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被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9日10时30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生,驾驶亚星牌41座大客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二运站载客36人(含驾驶员、售票员)往百旺乡方向行驶,沿途搭载散客。当车行至都安瑶族自治县红宜线20km+947m处时,客车实载67人。由于莫鄂生驾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大客车于13时左右冲出道路右侧,翻下35m深的悬崖后坠入红水河中,造成车上乘客36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8·29”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莫鄂生在驾驶车辆经过坑洼不平的路面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售票员莫梅芳、车主李高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受到通报批评。

10月12日上午8时,驾驶员崔永辉驾驶石林牌旅行车,从云南省东川市政府所在地新村镇新世纪运输公司售票点出发,途经汤丹镇,驶往法者乡。该车核定准载人数19人(含驾驶员),肇事前实际载客47人(成人44人,3周岁以下小孩3人)。上午11时45分,该车行至东川市汤丹镇境内的阿(子营)东(川)线154km+250m处,向左跑偏27.9m后,从左侧翻下360m深的山崖,车上乘客及物品从被解体的车内抛出,跌落于岩石灌木丛中。当场死亡41人(其中包括驾驶员崔永辉),在抢救途中死亡1人,共计死亡4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车辆解体。造成“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旅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方向失控。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证实,此次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肇事车驾驶员崔永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所驾驶车辆送定点维修厂维修,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并严重违章超员,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东川市法者乡经委运输站负责人陈某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因其失职已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25日,温州市瓯海区将军工业小区环球皮业公司鞋业分公司发生火灾,死亡15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13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三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0日,浙江省温岭市横峰镇劲伟鞋厂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7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谢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重伤7人。

12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北郊区西铭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3日,吉林省通化市东珠宾馆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4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月24日,河北省丰润县一市场内因试放鞭炮引起爆炸,42人死亡,46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月24日,辽宁省阜新矿务局王营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引起大火,78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湖南湘阴县境内发生一起客车上渡船时坠江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踪32人,客车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事故车辆所在的杨林寨车队是湘阴县杨林寨乡和新化县白溪镇67个村民入股合伙经营的民营组织。经查,驾驶员张建雄违章操作,临危处置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汽车上渡时,张建雄在车辆制动系统未达到安全气压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空挡熄火滑行上渡,在脚踏制动失效时,没有使用手制动,临危惊慌失措,酿成大祸。“2·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肇事司机张建雄在事故中死亡外,司法机关已对当班司机张人君,车队业主罗业勤、刘跃,新化县白溪镇发车点售票员刘美华(在逃),东亚渡口牵头人夏学安、沈迪安实行逮捕,并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华润化妆品厂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5日,陕西省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石油管理所储罐区内一球罐因泄漏引发爆炸,11人死亡,多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25日,山西省临猗县兽药总厂发生爆炸火灾事故,12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4月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沙石岭5号、6号煤矿、梁马煤矿发生瓦斯爆炸,62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5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大客车从黄河公路大桥上翻落到黄河中,造成22人死亡,30人受伤。

5月18日,广西钦州市小董镇那兰村张朝溪采石场发生滑塌事故14人死亡,1人失踪,6人重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9日7时20分,重庆江津市羊石镇中坝村三社农民赵先金经营的个体客货船“羊石8号”,沿长江江津中坝上行至羊石镇途中,在重庆上游160.9km的烟滩浩上口徐梁滩口处翻沉。所载乘客95人和船员3人全部落水,经抢救生还29人(含船员2人),死亡失踪6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5.73万元。经查,该事故属重大责任事故。船主赵先金、赵先忠,在“羊石8号”船舶适航证书过期、港监机关责令其停航的情况下,仍违规严重超载航行。赵先忠错误选择航路,违规让无证人员驾船;赵先金无证驾船,驾驶中又冒险蛮干、错误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赵先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先金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羊石镇政府对个体船舶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羊石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杨某,副镇长徐某根据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羊石镇管船员、共产党员王元海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受到解聘其管船员职务、吊销其船舶安全行政执法证书的处分,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羊石镇中坝村村委会主任赵某和主管全村安全生产工作的村支部书记杨某对船舶管理工作不力,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由羊石镇政府给予经济处罚。

7月12日上午7时50分,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局所属集体所有制航运企业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由周双福驾驶,由长江南岸江安县江安镇官驿门码头开往北岸。8时10分,渡船在北岸东渡码头上客后,上驶至第二停靠点令牌石装客。按常规应继续沿江岸上行至陡泥石后再横渡过江,但由于突遇水流变化,上行受阻,该船便顺势过江。渡船顺水流斜行至长江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趸船处,调顺船身后沿在此停靠的“四川308”船队外侧向上行驶并逐步向岸边收船,在此过程中渡船尾部触碰到“四川308”船队“川甲238”驳右首部,船体向右倾斜随即翻沉,死亡失踪94人。经查,周双福冒险渡运,重利轻责、忽视安全、冒险蛮干。7月7日,首次洪峰通过江安,该段长江水位达14m,超过了当地渡口封渡水位。周双福作为整个渡运公司承包人,通知了所辖另外2个渡口封渡停航,而他自己承包的该渡口不但不停航,而且从此日起将票价由1元提高到2元。加之渡江位置选择不当和航路选择错误,终于导致事故的发生。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承包人周双福是当班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沉船后下落不明,已由公安机关通缉。江安县轮船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彭泽东,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发生火灾,14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7日早晨5时30分,福建省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华新牌中巴从宁化县开往建宁县。该车额定核载19人,从宁化车站发车时车上载客6人(含驾乘人员),沿途陆续上车35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8时5分左右,车开至建宁县省道建文线32km+250m处,在下坡拐弯处冲出路面,摔下路侧深16.8m的山涧,造成本起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未对制动液储油罐的制动液存量进行检查,在车辆左前、后制动分泵有渗漏的情况下,罐内制动液存量逐渐减少至严重不足,致使在车辆下坡连续制动的过程中制动大幅度衰减,加上人员严重超载,增大了车辆的下坡加速度,加大了制动负载,加剧了制动衰减直至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是驾驶员严重失职、企业和有关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肇事车驾驶员伊佳琦、肇事车售票员王溪河,对造成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伊佳琦、王溪河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陈辉、张建国、张贵灿、饶玉单、伊佳琦、张发平等6人系肇事客车合伙承包者,在承包营运中安全观念淡薄,对驾乘人员疏于管理,以致驾驶员没有做好自检工作,车辆带病运行和严重超载,酿成特大交通事故。除伊佳琦作为驾驶员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外,其他承包者也应对这起事故负一定责任,由宁化公司追究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9月30日上午9时40分,福建省政和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3人、伤8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9月30日上午5时30分,浦城县南浦客运车队个体扬子牌中巴客车,由宁德地区古田县开出,经屏南县、政和县开往南平市浦城县。该车核定限载19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9时40分左右,车开至政和县省道安嵩线66km+200m镇前镇路段下坡左转弯处,冲出路面坠入24m深的公路护坡下的小溪中,造成死亡33人、伤8人、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查,事故直接原因是该车严重失保失修,右后轮制动蹄片磨损严重超限,蹄鼓间隙过大,造成制动分泵活塞行程超限,运行中活塞脱出缸体,制动液瞬间开放性泄漏,致使车辆制动失效。由于该车严重超载,增加了车辆制动负荷,加大了下坡加速度,破坏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且驾驶员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使用四挡(直接挡)下坡,不能有效控制车速,又遇下坡急转弯,冲出路面酿成了事故。

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乡镇企业局东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46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突然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1万元。经过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程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綦江县虹桥建设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混乱;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次垮桥事故是一次重大责任事故。虹桥建设期间任綦江县县长,事故发生时任綦江县县委书记的张某,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TY154M/B-2622号飞机执行成都-温州SZ4509航班任务,16时30分在温州地区瑞安市阁巷镇柏树村外农田里撞地失事,飞机粉碎性解体。机上旅客50人、空勤组11人(其中飞行人员4人、安全员2人、乘务员5人)全部遇难,正在附近农田劳动的2名村民受轻伤。经调查,在TY154M/B-2622飞机的升降舵操纵系统中,最大可能是错误地安装了不符合规定的自锁螺母,而在维修中又未能予以发现,飞机飞行中螺母旋出,连接螺栓脱落,造成飞机俯仰通道的操纵失效而失事。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西南航空公司总经理王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总经理职务。西南航空公司党委书记杨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西南航空公司副总经理严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厂长姚某对TY154车间维修工作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兼总检验师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钟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副厂长王某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八车间党支部书记马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维修厂八车间主任高某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八车间机务维修工作标准不高、技术素质偏低、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车间副主任丁某对2622号飞机最后一次定检工作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车间机械工段副工段长王某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职工寥某、钟某、栾某、余某、伍某参加了2622号飞机最后一次定检平垂尾操纵系统的检查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责成西南航空公司严肃处理。

5月5日,浙江省常山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2人死亡,17人受伤。1999年4月,常山县教委要求本县芙蓉乡初级中学初三年级3个毕业班的117名学生于5月5日上午7时30分至11时30分赶到相距12km之外的芳村镇常山第三中学,参加在那里举行的初中毕业体育会考。4月26日,芙蓉乡初级中学校长黄三耀到车主王国华家中与王商议该校师生运送事宜。双方经商议确定,5月5日由王国华用其经营的中巴车将该校117名学生和随行教师,分三趟从芙蓉乡初级中学运往常山第三中学。5月5日5时30分和6时30分,车主王国华聘用驾驶员曾朝国驾驶友谊牌中巴车,额定载客19人,先后分两趟将39名、38名师生运送到常山第三中学;第三趟仍由曾朝国驾驶,车上乘有初三(1)班43名学生以及该校政教主任和初三(1)班班主任,随车还有车主王国华、售票员及中途上车的1名旅客,共载49人,7时3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长厅岭下坡转弯地段,即常(山)毛(良坞)线27km+400m处,中巴车失控,向右冲出公路,翻入落差51.08m(其中水深9.3m)的长厅水库中,造成32人死亡(其中学生29人、教师1人、搭车便客和售票员各1人),17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258万元。常山县“5·5”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车主和学校负责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常山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管理不严而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经省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有关纪检监察、司法、交通、教育等部门对常山县“5·5”特大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驾驶员曾朝国,驾驶技术状况不符合行车安全规定的车辆,严重超载运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是“5·5”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曾朝国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车主王国华,不尽安全营运管理的职责,违反安全营运规则,授意驾驶员违章驾驶,对“5·5”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王国华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常山县芙蓉乡初级中学校长黄三耀,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置若罔闻,对师生安全麻木不仁,无视安全规定,错误地作出违章超载的安排,留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并在现场直接安排运送师生,是“5·5”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黄三耀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在此之前,常山县有关部门已给予黄三耀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2日10时45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八○五厂TDI(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线光气室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821.8万元,属特别重大事故。经调查,此次事故虽未发现直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但由于这是一起因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工厂在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总厂和TDI分厂领导应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该厂副厂长张某、贺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分厂厂长王某,分厂副厂长李某、周某行政警告处分。

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翻,造成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经查,“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船舶长期存在的车辆系固不良、违规装载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在接到大风寒潮警报和“大舜”轮遇险报告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措施。对“11·24”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烟大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均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2月26日15时10分,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个体驾驶员程军驾驶一辆大客车,由北向南行至S101线48km+450m处时,与定远县化建公司驾驶员陆扣生驾驶的装有危险爆炸物品的货车交会时相撞,致使货车发动机底部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20分钟后,引发货车车厢内4万m导火索和6万支雷管爆炸,造成两车驾驶员、货车押运员及前来援助和围观的当地群众20人死亡、轻重伤57人的恶性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为:两车交会时,均占道行驶,但巢湖市个体客车驾驶员程军在两车相撞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定远县化建公司货车驾驶员采取了避让措施。两车相撞后,货车发动机底部起火。定远县连江镇中心村的老百姓闻讯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当地群众为了将巢湖的客车推离起火的货车,以救出客车上的驾驶员及乘客,而延误了时间,因火蔓延引发货车上的导火索和雷管爆炸,使前来抢救的当地群众造成重大伤亡。爆炸是由于两车相撞直接造成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巢湖市个体驾驶员程军对两车相撞负主要责任,定远县化建公司驾驶员陆扣生负次要责任。巢湖个体驾驶员程军所开大客车属私下交易,在近2年时间内没有按规定过户。该车1998年没有年审,该车车主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程军没有“上岗证”。定远县化建公司运输导火索、雷管的车辆不是专用车辆,标志不齐全,违章混装,驾驶员陆扣生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12·26”重大责任事故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暴露了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关责任人均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000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县东源乡一私营花炮厂发生爆竹事故,死亡33人(其中有13名中小学生和1名幼童),伤12人。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均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3月29日,河南焦作市东方红广场南侧的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大火,造成74人死亡,2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经查明,3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3时,该录像厅连续播放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康受宾从包房取出一个石英管电热器接通电源取暖。凌晨1时许康受宾等离开包房时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此后在该包房观看录像的孟芳、韩志斌离开包房时仍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3时05分左右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引发特大火灾。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焦作“3·29”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司法部门调查认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天堂录像厅经营者韩本余等9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杜斌等8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经一审判决后,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其作党纪、政纪处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15名有关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4月22日,青岛丰旭实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万2139元。经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章施工,重生产轻安全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未完待续)

编辑边 安

第7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镇实际,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我镇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标准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范文网【】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检、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环保办、财经办、企业办、乡村办、国土所、安生委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当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抢救等工作的总体指挥与协调。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并研究决定具体抢险、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项。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序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如抢险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等,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抢险救护组由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卫生院、涉险部门、安生委办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村主干组成。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机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4、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6、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劳动社会保障办、民政办、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派员组成。主要职责:

1、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处理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抚恤、安置;

3、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联系、安抚、接待;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信息组由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生办、广电站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及时了解并上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

3、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4、提供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组由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财政所、民政办等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配合机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物资;

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积极配合各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直至调查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同时,要及时保护现场,以便事故调查组的取证和查处。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村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工作。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把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

四、事故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情况。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确认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各村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未经事故调查组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者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提出结论性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各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六、附则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村、各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专项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特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控制,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本预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8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好地承担起我区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监督、协调和调查处理责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特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重大伤亡事故和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本预案适用于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流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等。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分工。

组长:薛峰(双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负责统一指挥救

副组长:李永信(双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叶东灿(电话:15085397418)

陈跃军(电话:13885707994)

罗鹏(电话:13885778639)

谢明富(电话:15285691313)

陈娟(电话:18386064288)

肖赟(电话:15885213466)

王凌云(电话:18984713775)

赵睿兰(电话:15985447933)

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指挥组: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组织指挥有关人员救援。

组长:薛峰李永信

2、救援组: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调查和处理等

组长:陈跃军

成员 :罗鹏肖赟王凌云

3、汇报组: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汇报事故的有关情况。

组长:谢明富

4、通讯组:负责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

组长: 陈娟

成员: 赵睿兰

5、后勤组:负责特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后勤保障。

组长:叶东灿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的原则

1、遵循迅速报告的原则:接到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通知后,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2、遵循主动抢险、迅速处理的原则:接到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通知后,全局工作人员都要尽可能参加组织救援。

3、遵循生命第一的原则:接到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通知后,要把救护师生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组织救护。

4、遵循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即在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要迅速判断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避免应急处理过程中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5、遵循保护校产安全的原则:即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校产,尽一切可能确保重要物品及设施的安全,把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6、遵循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即在对特大安全事故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原因,正确处理提供依据。

五、学校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市教育局和新区政府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救援,努力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9消防中心、120急救中心、交警、卫生、防疫等部门紧急求援,使灾情较快得到控制,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治疗。

3、要依靠政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请各教管中心中小学及幼儿园参照此预案,结合实际,拟出相应预案。

双山新区社会事务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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