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

2022-10-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发票丢了

发票丢了怎么办(普通发票篇)

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税收管辖权上归属于国家税务局,再加上增值税是一个链条,销售方报税并交税了,采购方才能认证抵扣,我国税法出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来专门界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相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是比较严谨的。因此,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税法相关规定就会比较严格。那么,如果纳税人(含接收发票方和开票方双方,下同)遗失了管理并非很严格的普通发票,该怎么办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接受发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处理程序: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于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需验旧核销。

以上可见,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汪蔚青)

第2篇:发票丢了怎么办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票有着特殊的地位,企业对于发票的看重源于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体系。日常生活中,偶尔丢了东西是很正常的,虽然银行卡或者身份证丢了会比较麻烦,但是麻烦并不能有效阻止丢东西。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发票是企业抵扣进项税和列支成本费用的必要凭据,因此遗失发票也会很麻烦,比如《中国税务报》上常见半版的遗失声明。那么,如果企业或个人真的把发票弄丢了,该怎么办呢?首先,要区分遗失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空白发票还是已经开具的发票,有时候还要区分是销售方(开票方)遗失还是采购方(受票方)遗失,这样才能逐个分析不同类型的发票和不同人

遗失所需要各自采取的补救措施。

如果是纳税人遗失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丢失当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并尽快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纸(一般是《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据了解,一条最普通的遗失声明收费约为400元。然后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遗失发票的相关信息,比如纳税人名称、遗失份数、遗失发票号码等情况,填具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表单后,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果遗失的是空白的普通发票,其他程序与丢失专用

发票相同,惟一的区别是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可以是当地报纸,同样可能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而采购方尚未认证抵扣的,采购方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发票联已经交给采购方,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认可后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销售方遗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则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如果纳税人遗失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采购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采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仅遗失了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若仅遗失发票联、

抵扣联、记账联或全部联次的,处理方式与遗失未认证专用发票相同。(转自中华会计网)

第3篇:买电脑的发票丢了商家也得负责“三包”

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李涛 刘伟记者 张榕博) 7月初市民刘先生购买的电脑出了质量问题想要维修,但是丢失了原始发票后他却遇到厂家拒绝维修的“潜规则”。20日,频频遭遇维权“闭门羹”的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工商部门,而工商部门表示,虽然丢失原始发票,但根据电脑序列号,刘先生的电脑仍可获得“三包”保障。

20日上午,家住李沧区遵义路的刘先生说,今年7月初他在某商场给孩子购买的一款电脑,12月17日下午在家使用时电脑出现怪音,无法正常启动。经向该款电脑的售后服务人员咨询,说可能是硬盘坏了,让其带上当时购买电脑的发票、三包凭证和电脑一起带到服务中心来。刘先生翻箱倒柜,把全家翻了个遍,就是没有找到当时购买电脑的发票,只找到了当时给的保修卡。刘先生上网通过官方网站能查到这款电脑的序列号,按出厂日期算,电脑未超过保修期。但刘先生到了位于李沧区唐山路中段的电脑售后服务中心。任凭刘先生向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何解释,工作人员坚持让刘先生提供出原始发票才能给予维修,而这已是业内不成文的固定。无奈中,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李沧工商部门。

经过调查,工商部门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标明,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行业潜规则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作为商家,在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已经证明所购买商品的时间、型号和在保修期内的情况下,就应当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工商执法人员李先生表示,刘先生购买了该款电脑,就是与该电脑生产商之间成立了商品买卖合同,该生产商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理应承担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定的相应义务。

第4篇:汤姆走丢了

汤姆走丢了故事

小朋友好,老师好,我叫赵菡露,我给大家讲的故事是汤姆走丢了。

今天,妈妈带我到百货商店去买东西。她想给我买一套新裤子。就像我朋友嘎比的裤子,裤子的两边都有裤兜。大街上有好多人,他们总是一路小跑,来去匆匆。在商店门口,妈妈告诉我,千万不要乱跑,让我一直跟在她的身边。走进商店,人真多呀!悠扬的乐曲不时传来,售货员阿姨正在介绍商品。

妈妈对我说,她的钱不多,不能花费太大。当妈妈给自己挑选衣服的时候,我就看着自己的周围,哎呀!我看到了我要买的裤子!“快来,妈妈,我给你看我要的裤子,这正是我想要的。” 我转过身,想问妈妈是不是她也觉得我挑的裤子很漂亮。

咦,怎么是位阿姨!我认错人了!也不是我妈妈。我的心开始怦怦乱跳起来。我撒开腿拼命的跑,得赶快找到妈妈。我看到妈妈的红大衣了,嗨!我追上妈妈了!我刚才真害怕!但是,她也不是妈妈!还是一位阿姨,穿着和妈妈一样的红大衣。那妈妈去哪儿了。我在商店的过道里跑。可是,她们都穿着红大衣!妈妈,我要妈妈!我哪儿也找不到妈妈!有那么多我不认识的人,还有和爸爸妈妈在一起的孩子。而我,却独自一个人。

我害怕再也见不到妈妈了。我会变成什么样呢?我走了,我找不到家了。一位长得很奇怪脑袋的老先生弯下腰,问我为什么哭。我害怕极了,很快地跑开了。我记得,爸爸对我说过:“如果你走对了,千万不要出商店,而要去找收银台的阿姨。”我想和收银台的阿姨说话,可她看不见我。一位阿姨微笑着在我身边蹲下来。她看上去很友善,我就对她说我丢了妈妈,然后,我又哭了起来 。我身边围了一大堆人,她们都看着我,都在为我着急。

一位穿制服的叔叔走过来了,粗声粗气地问我叫什么名字。接着,他对我说,我们一起找妈妈。叔叔把我带到他的办公室,对着话筒说我走丢了。整个商店都能听到他的声音。从广播里听到我的名字,我感觉怪怪的。一位阿姨让我一边等妈妈,一边给图画填色,我很害羞。也很着急„„

突然,门开了,是妈妈!我看到她也哭了。她和我一样害怕。妈妈,亲爱的妈妈,我要永远和你在一起!我刚才太害怕了!现在,我紧紧地抓住妈妈的手。为了安慰我,妈妈给我买了礼物和两边有裤兜的裤子。和妈妈在一起,我太高兴了。我再也不愿意丢了妈妈。

第5篇:离职证明丢了

离职证明丢了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2.到你离职的单位要一个当时你和单位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因为这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是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到个人档案一份。

如果你的个人档案在你工作的当地,可能他们会把应该存档的那份及时存进去,那样,你也可以去存放档案的地方,调出来复印一份,如果档案不在不地,那肯定是没存进去。只有第一个办法了。

第6篇:离职证明弄丢了

离职证明弄丢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模版)

(姓名)(身份证号码)已于xx-xx年xx月xx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人员离职后,我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等仍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离职证明范本一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离职证明范本二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三

离职证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xx-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至xx-x年06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四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技术部程序员岗位,在职时间为xx-x年03月01日至xx-x年09月31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证明范本五

离职证明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10年08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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