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监局汇报材料

2023-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个组织内部,我们必然要将自己的工作完成情况向领导进行汇报,那么,如何才能卓有成效的进行汇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向保监局汇报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向保监局汇报材料

保监局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

深圳保监局地处广东沿海经济特区,自古以来对传统节日非常重视,并形成特有的一些习俗,如农历春节互送“利是”,重视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前几年,节日来临前夕,深圳辖内有的保险机构会到深圳保监局派送“利是”和象征性送礼品。自200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浪费行为的要求,并切实加强党

风廉政建设,杜绝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发生,深圳保监局以整治新春“利是”为契机,以点带面,疏防并举,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廉政纪律,加强治理防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疏防并举,廉洁过节

春节的“利是”,俗称“红包”,是广东地区过春节的传统习俗,寓意大吉大利、好运到来。每个利是封内约1-10元不等,派“利是”者意在送出新春祝福,得到收“利是”者的美好祝福,收“利是”者意在图个吉利,并祝派“利是”者恭喜发财,仅仅是互道吉祥之意,实则双方并不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但我局作为保监会派驻深圳的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者收受被监管保险公司的“利是”,虽非行贿受贿,但与身份不符。局党委、纪委认为,作为监管者,应时刻注重维护自身监管形象和监管权威,即使是当地有此风俗,但我们首先应当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收受。所以,2004年春节,局党委、纪委专门发文给各公司,要求公司不得到保监局派送“利是”,并专门内部通知全局员工不得收受保险公司派送的“利是”。同时,自2004年春节以来,局党委在元旦、春节来临之前,专门成立由局党委成员、各处廉政联络员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小组,负责对我局内部元旦、春节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明确要求廉政联络员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元旦、春节期间的廉政守法、依法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纪律。在局党委、纪委的领导下,我局纪检监察处每年都组织小组成员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避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了内部监督。

同时,加强了外部监督。自2004年以来,我局每年在元旦前夕都例行召开在深保险机构廉政联络员座谈会,局党委班子成员亲自讲述廉洁自律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保险机构从支持我局工作、保护我局工作人员的角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纪律和规定,不到我局公款送礼、派送“利是”。

但因节日互送吉祥确实是人之常情,且为尊重监管当地的民风民俗,加强保监局与在深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我局疏防并举,通过举办“新春联谊会”、“新春茶叙”等多种活动,有力地杜绝了春节前后迎来送往、请客送礼的陈旧陋习,倡导了“节约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

“新春联谊会”即是由深圳保险同业公会组织,保监局领导和保险分公司经理室成员聚集一堂,一起早晨喝茶吃茶点,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新春茶叙”即每年春节后,由深圳保险学会组织保监局领导和保险分公司经理室成员共同喝早茶,互祝美好未来。深圳市政府相关领导每年都亲临联谊会和茶叙,带来市委、市政府对深圳保险业的期望和祝贺。各公司对我局在节日期间树新风、“平安廉洁度新年”的此种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与此同时,针对广东地区非常重视传统节日的风俗,我局以整治元旦春节送“利是”为契机,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规范各种廉政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廉政纪律等多项举措,树立廉洁过节的廉政风气,共同维护深圳保监局“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以点带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以“廉洁过节”为点,局党委、纪委深刻认识到,要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常抓不懈。所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统一思想,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局党委、纪委将廉政教育列入重要学习日程。通过周一例会学习、日常培训和作风建设专题教育的机会,深入和系统学习了中纪委和保监会纪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全局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多措并举,强化制度,务求实效。一是对外公开发布《深圳保监局廉政承诺》,通过在深圳保险协会网站公示、邮寄给在深各保险机构、发布廉政信息等多种形式,明确我局廉政承诺内容,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机构的监督。二是签署“廉政责任状”。2003年,我局修订了《深圳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2篇: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深圳保监局的监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我局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5人,平均年龄33岁,全部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26人,占74%,而且,通过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我局工作人员实现了全员聘用制和领导干部聘任制;内设6个监管处室,3个支部,共有34名中共党员,占在编人员的97%。为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

监管队伍,深圳保监局党委自建局以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和保监会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保监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在深圳地区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发挥保监局党委在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主导作用的情况

局党委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和指导实践,在工作中坚持掌大局、把方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深圳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为做大做强深圳保险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局党委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并着重在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上下功夫。今年,面对《国十条》、《深八条》的颁布及创建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等一系列发展机遇,局党委通过多种方式,把全行业的思想统一到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深圳保险业上来,使全行业在思想认识上达到了新的高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一是鼓舞士气,增强信心。深圳保险市场起步较早,竞争激烈,再加上毗邻港澳,保险业务受到港澳地区的冲击和影响,发展难度逐年增加。因此,近年来,在业内出现了发展的畏难情绪,所谓市场饱和、市场过热、发展过急的观点一度成为业务一线,甚至是某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思想倾向。针对这种状况,局党委借《国十条》、《深八条》及创建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有利契机,及时抓好思想沟通和引导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阐明做大做强深圳保险业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增强全行业对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我局多次到保险公司开展调研和座谈,与经营班子、管理部门人员以及业务一线人员等各个层面的从业人员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对话,倾听他们的心声,化解他们的困惑,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做大作强上来。

二是查找差距,知难而上。当前,深圳保险业发展的总体形势较好,速度和效益已走在全国前列,市场运行平稳,没有出现大起大落。下一步,深圳保险业将如何发展?是安于现状,“四平八稳”,还是朝着更新更高的目标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这是摆在深圳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大选择。目前,不少公司出现了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思想。在创新上缺乏动力,认为创新是总公司的事,总公司开发什么,分公司就卖什么。针对这种思想,局党委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要用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保险发展水准要求自己,要按照吴定富主席对深圳保险业“两个领先”的标准要求自己,即:一是要在全国保险业领先,二是要向成熟的保险市场看齐。这不只是体现在速度、效益等一两项指标上,而是一个全方位的要求,市场的规范化和诚信度、经营管理水平,保险队伍素质和敬业精神,监管水平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各领域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贡献度等各方面都要在全国保险业领先,都要向成熟的保险市场看齐。局党委要求深圳保险业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清晰地看到自身的有利条件和坚实基础,抓住当前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推动保险业在深圳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深圳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国际化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服务协调,为做大做强深圳保险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局党委积极发挥协调服务职能,主动为市场主体发展服务,协调解决全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保险业的发展排忧解难。一是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协助市政府建立“深圳市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使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政策性障碍可以纳入到一个更加常规化、系统化的机制中予以解决;协助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深圳市对保险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协助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意见措施和政策保障。二是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我局成立了医疗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企业年金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四个专题工作小组,使领导协调机制很快进入了实质性工作阶段,通过与卫生局、教育局、社保局、工商局、民政局等部门的联系和合

第3篇:保监会、保监局处罚文件

黑保监罚字〔2012〕5号(被处罚人:民生人寿牡丹江中支、东宁支公司、李郁)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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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2〕5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南太平路西祥和大厦6层 负责人:刘云峰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 住所: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繁荣街98号 负责人:李裕民

当事人:李郁 时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23010219720411XXXX

2011年10月11日至11月7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

一、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培训不规范。

上述行为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凭证复印件、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分公司东宁支公司的批复、相关情况说明、投保单影像件打印件、营销员名单、相关人员岗位说明书及任职情况、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东宁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郁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李郁陈述、申辩材料称:其在任期间未参与筹备支公司的工作,不应该对“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其在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东宁县确实有营销员及展业行为存在,但没有任命管理人员,也不存在租赁职场及悬挂牌匾等行为。此种违规行为应属于“异地展业”,不属于“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黑龙江保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李郁在担任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期间对该机构的行为有直接管理职责,其对于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知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可以认定其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第二,民生人寿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李郁的陈述、申辩混淆异地展业和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概念。综上,黑龙江保监局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李郁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黑保监罚字〔2011〕28号(被处罚人:平安人寿大庆中支、陆利民、张玉斌、焦明晓、林钧伟)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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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1〕28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华街7号 负责人: 李文明

当事人:陆利民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22010419611110XXXX

当事人:张玉斌 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身份证号:23060319710312XXXX

当事人:焦明晓 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身份证号:23030619680721XXXX

当事人:林钧伟 时任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渠道经理 身份证号:23232919680316XXXX

2011年7月25日至8月31日,黑龙江保监局对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

一、2010年虚列营业费用706152.5元。

二、2010年以提高邮政渠道专管员绩效工资比例、发放后又回收的方式,套取资金164000元。

三、2010年委托78个未取得合法资格的银行网点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四、2010年银保业务中,有894件不同投保人回访电话号码重复,受访人不是投保人本人。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

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决定给予其警告,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陆利民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张玉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焦明晓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林钧伟对上述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黑保监罚字〔2011〕25号(被处罚人:民生人寿黑分、民生人寿大庆中支、宋国华、马屹)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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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1〕25号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尚志大街和西十五道街交口处奥丽维亚公寓四层 负责人:宋国华

当事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22层 临时负责人:马屹

当事人:宋国华 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3100419690225XXXX

当事人:马屹 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 身份证号:11010219770616XXXX

2011年8月1日至8月26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行为:

一、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上述行为有相关保险业务档案复印件、个人代理人离职材料复印件、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室职责分工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宋国华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马屹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宋国华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屹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朴璟植) 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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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监罚[2012]7号

受处罚人:朴璟植

性别:男

2011年9月13日至10月21日,我局依法对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保费收入的问题。

该公司2010年共承保意外险保单68份,涉及保费收入425.67万元,全部以核保通过日期确认保费收入,其中63份(占比92.65%)保单的核保通过日期晚于保险起期。2010年共处理意外险批单30份,全部批单的核批通过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期。

检查发现,该公司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与保费收入确认日期跨年的意外险保单和批单共33份,涉及未如实记录保费金额25.3万元。其中,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在2009年、保费收入确认日期在2010年的保单和批单共13份,涉及金额6.67万元;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在2010年、保费收入确认日期在2011年的保单和批单共20份,涉及金额18.63万元。

你于上述业务期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是对上述违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数据清单、情况说明、询问谈话笔录、电脑页面截屏等证据证明。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保费收入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12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1]57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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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监罚[2012]6号

受处罚单位: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5层

法人代表姓名:金东旭

2011年9月13日至10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保费收入

你公司2010年共承保意外险保单68份,涉及保费收入425.67万元,全部以核保通过日期确认保费收入,其中63份(占比92.65%)保单的核保通过日期晚于保险起期。2010年共处理意外险批单30份,全部批单的核批通过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期。

检查发现,你公司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与保费收入确认日期跨年的意外险保单和批单共33份,涉及未如实记录保费金额25.3万元。其中,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在2009年、保费收入确认日期在2010年的保单和批单共13份,涉及金额6.67万元;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在2010年、保费收入确认日期在2011年的保单和批单共20份,涉及金额18.63万元。

二、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未严格执行意外险经营标准

一是在单证管理方面,未通过系统管理意外险单证,无法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二是在出单管理方面,根据总公司以邮件形式提供的保单电子版,在核心业务系统外使用非格式空白单证打印保单。三是在查询服务方面,未向团体保险的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保险凭证,不能向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打印保险凭证服务,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上述三种情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和北京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单证管控缺失

你公司非车险业务单证管控存在较大漏洞。虽然企财险、工程险和责任险单证通过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单证管理”模块进行管理,但仅限于“入库登记”一项管理功能;其它非车险业务单证均未通过系统进行管理;全部非车险业务均未建立单证使用台账。公司入为问题给予行政处罚。一是你公司不掌握除车险业务以外各险种单证在公司内的发放、核销和作废情况。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426份货运险单证丢失、2337份货运险单证无法统计的情况。二是经营货运险业务时存在将单证发放给客户自行打印的情况,对于发放的各类货运险单证,不掌握客户的实际使用、作废和丢失情况。三是尽管公司货运险空白保单印有单证流水号,但打印保单时不需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输入单证流水号进行勾稽校验;其它非车险空白保单未印制单证流水号,无法进行勾稽校验。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数据清单、情况说明、询问谈话笔录、电脑页面截屏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保费收入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已于2012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1]56号)。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认为在保险起期(批单生效日期)后录入系统确认保费收入的保单和批单,均记载实际发生的业务数据,不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也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已及时整改,希望酌情减轻处罚。经复查,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前已酌情考虑整改因素,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4篇: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稽查〔2013〕643号 【发布日期】2013-09-02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保监稽查〔2013〕643号

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保监局: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会制定了《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9月2日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案件风险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保险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履职情况与工作效果相结合、保监局自评与保监会测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保监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分值配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履职情况、区域风险状况、激励约束事项三个方面,总分值为120分。 第六条 履职情况考核保监局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考核岗位职责设置、制度机制建设、信息处理与风险分析、档案管理等,共20分;

(二)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考核工作计划制订、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风险排查与抽查、线索收集与证据采集、案件移送等,共20分;

(三)风险处置考核案件报告、案件调查、风险控制与化解、执法合作、维稳与舆情监测等,共25分;

(四)督促问责与整改考核问责监管、信息披露与后续管理、督促整改等,共15分。

第七条 区域风险状况考核包括,业内案件的百亿元保费发案件数、大案要案件数、案件份额变化率、发案机构占比等,配置的分值分别为6分、8分、3分、3分,共20分。

第八条 激励约束事项包含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加分事项和扣分事项,加分、扣分均以20分为限。

加分事项包括协作破获业外案件、发现破获业内案件、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等。 扣分事项包括瞒报案件、风险处置不当等。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一年一次,考核工作由保监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监会稽查局承办。

第十条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和激励约束事项方面的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保监会稽查局。

第十一条 保监会稽查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保监局上一年度区域风险状况的测评,以及对保监局自评情况的复评,形成考评报告提交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送会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保险案件风险监管年度考核结果由保监会向保监局反馈。

第十三条 保监会与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跨监管辖区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情况、管辖权和涉案机构等因素,计入相应保监局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保监局试行驻点监管制度的思考

编者按:近年来,根据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部分保监局在现有监管体制下,积极探索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加大监管力度的方式,开展了地市监管联络制度或者派驻监管制度。其中,**保监局在**试点派驻监管组,实施一年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派驻监管组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

,现将**保监局的做法予以编发,供各保监局结合实际积极参考借鉴。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请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驻点监管是保监局在现阶段无法延伸机构的背景下,选拔部分人员组成工作组,长期派驻基层,并履行特定监管职能的一种工作方式。驻点监管对完善区域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基层保险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保监局自2007年8月开始,在**地区正式派驻监管组,开创了监管端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和全时全程全面监管的驻点监管方式。

一、实施驻点监管的主要原因

(一)驻点监管是探索区域分类监管的有益尝试。**地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保费规模达到190亿元,占全省38%。该地区市场主体多,竞争激烈,同时问题也比较突出,信访投诉数量占保监局全部信访量的40%,是监管的重点地区。**地区经济基础好,保险市场增长快,在行业规范经营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保监局选择**地区开展驻点监管工作,既有利于针对当地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措施,也能够为全省开展相关工作积累经验。

(二)驻点监管有助于改进保监局工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重心下沉。通过把监管人员派到基层,更加及时地掌握了解基层市场的运行情况和苗头性问题,提高监管反应的灵敏度。二是监管端口前移。通过在派驻地区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和市场巡查,有效扩大保险监管覆盖面,强化事前监管,提高监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是增强监管威慑力。缩小监管人员与市场主体的距离,有效遏止基层保险机构的违规侥幸心理,确保监管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驻点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干部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和监管事业的不断发展,保监局工作人员增加较快,总体素质相对较高,但大多缺乏监管工作经验和实践磨炼。驻点监管为监管干部提供了一个走近市场、深入公司和熟悉业务的实践平台。通过长期在基层保险市场开展检查,边工作、边学习、边提高,从而迅速提高专业能力,提升综合素质,锻炼一支合格的监管干部队伍,提高保监局的整体工作水平。

二、**保险监管组的派驻模式和工作职责

2007年8月30日,**保监局**保险监管组正式设立并派驻。**监管组第一期成员共有3人,分别来自产险处、寿险处和中介处,都是有一定监管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监管组设组长1名,由产险处处长助理担任。**保险监管组工作人员派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办公地点设在苏州,管辖范围为苏州、无锡、常州三市。

保监局专门制定了《**保险监管组管理办法(试行)》、《**保险监管组工作规程(试行)》和《**保险监管组工作协调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组的人员、财务和业务管理,明确保监局各部门与监管组的关系和业务协调流程,明确监管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从制度上保证驻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在工作定位上,**保险监管组不是保监局的正式派出机构,而是临时性的工作小组。监管组不对外挂牌,不承担保险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负责当地保险业发展涉及的各种协调工作,不直接受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在人员管理上,监管组工作人员从各业务处室抽调组成,工作人员的干部编制和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处室。保监局指定由统计研究处负责监管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系。监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统计研究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开展。监管组中党员超过3人(含3人)时,可以成立临时党小组。

在工作职责上,监管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承办保监局交办的现场检查任务;

2、调查当地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定期、及时反馈当地市场存在问题或风险点,提出相应监管建议;

3、掌握当地保险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热点问题或重大事项等。

三、**保险监管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是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和驻点监管工作目标,**监管组按照四个层次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是指定检查。即根据保监局的指令,对特定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向保监局提交检查事实。如针对**地区的一部分信访检查、专项检查等。

二是市场巡查。即围绕保

监局工作重点,对**地区保险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指定检查不同,市场巡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事前性,是立足于防止问题发生或扩大而作的预防性检查。二是全面性,巡查内容可以涉及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所有领域。三是经常性,是驻点监管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四是不确定性,巡查工作计划对外保密,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形成

监管高压,督促基层保险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监管组已对所有地市级保险公司和部分专业中介公司进行了巡查,累计达到59家。各保险机构明显感受到了日常监管的压力。

三是随机暗访。围绕交强险、商业车险、银保产品和短期意外险产品销售等重点整治领域,加强销售过程监管。目前,**监管组暗访的银行分支机构、汽车站等兼业代理单位以及车管所等数量累计已经达到75家,暗访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3次。发现问题后,监管组均在当日或次日立即约见保险机构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及时组织整改,杜绝纠纷隐患。

四是开展必要复查。即对前期巡查过的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公司随机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未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改正。

(二)开展追踪调研。对重点地区、重要业务领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类追踪调研,及时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四个方向:一是重大保险损失情况和保险业应对举措,如雪灾赔付等;二是外部环境变化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的潜在影响,包括央行加息对寿险产品销售的影响,无锡和昆山市政府出台意外险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是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地区产险公司综合费用数据真实性调研、苏州保险市场基本状况调研、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表执行情况、寿险公司规范使用新单回访标准用语等;四是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新动向,如安邦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驻村代表制度等。

(三)进行教育警示。经验表明,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提前进行教育警示,开展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效果好于事后的处罚纠正。**监管组分事前、事中广泛开展教育警示工作,为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是事前教育,通过集中走访、会议交流、公司内部高管培训、协会刊物、监管手机短信等途径大力宣传合规意识,帮助各保险机构时刻意识到监管红线的存在,及时查补管理漏洞,重视合规经营。

二是事中警示,即立即干预已经出现并且可能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要求保险机构对照监管要求立即改正。目前,**监管组全方位地对当地网站、报纸和广播电台等10余家媒体以及大型商业保险招标、收取手机短信、保险公司晨会、日常培训和产品说明会、户外广告、宣传折页等其他信息途径保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存在保险业违规经营的线索,立即实施快速干预。

(四)尝试制度创新。在**监管组人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好驻点监管职责,就必须恰当借助其他渠道资源放大监管能量,靠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管目标。对此,**监管组尝试建立了四个创新工作制度。

一是内部信息员制度。监管组除主动收集市场信息外,在各保险公司内部也指定1名基层工作人员作为监管信息员,要求其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状况真实情况的汇报,达到及时、准确掌控市场和公司动态的目的。

二是巡查结果集体反馈制度。对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巡查后,对该机构以及本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和整改要求,统一保险机构贯彻监管要求的执行标准,扩展监管效果。

三是通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制度。督促少数未加入当地协会的保险机构尽快入会,接受自律约束。指导当地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律协议,参与自律协议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自律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四是对外沟通协调制度。**监管组先后与苏州市地税局和国税局稽查局等税务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沟通交流,在减少对保险机构的税务处罚和共同打击非法车商等方面,取得税务管理机关的赞同和支持,为保险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驻点监管工作的初步成效

**驻点监管工作实施后,经过不断探索,助推**保险业坚持走**特点发展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保险监管工作在方式、效果上也得到了有效改进。主要体现在:

(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是驻点监管的核心。经过阶段性驻点监管工作,**地区正在收获市场逐步规范的成果。一是合规意识普遍提高。通过走访、会议、检查等多种方式的宣导,**地区各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思路得到修正,在合规中加快发展的科学理念已经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脑海中扎根。二是突出问题得到遏制。目前,撕单、埋单、鸳鸯单、虚假批单引起的保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私印寿险产品宣传材料、营销员无证上岗等严重违规行为在**地区基本杜绝。虚假列支费用和其他销售误导行为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苗头性问题得以迅速控制。通过及时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干预,投标过程中的恶性价格竞争、营销员招聘过程中的误导宣传等许多苗头性问题得到了迅速控制化解。

(二)监管权威大大巩固。监管权威只有以基层为落脚点,落实在公平公正的监管工作中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起来。开展一线驻点监管工作,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起到巩固监管权威的作用。一是提高监管政策的制定水平。驻点监管使保监局出台的监管政策,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和保险机构规范市场的共同诉求。二是提高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开展公平公正、不带偏见的巡查、暗访等基础工作,推动了保险机构自发学习、执行监管政策行为习惯的形成,大大提高了监管政令的执行效力和效果。三是提高监管机关的向心力。**监管组通过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维护行业正当利益,进一步增强了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的向心力,为深入开展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干部素质全面提升。通过组织、参加驻点监管工作,监管干部的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素质都得到了全面的增强,监管干部的成长周期进一步缩短。

保监局专门制定了《**保险监管组管理办法(试行)》、《**保险监管组工作规程(试行)》和《**保险监管组工作协调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组的人员、财务和业务管理,明确保监局各部门与监管组的关系和业务协调流程,明确监管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从制度上保证驻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在工作定位上,**保险监管组不是保监局的正式派出机构,而是临时性的工作小组。监管组不对外挂牌,不承担保险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负责当地保险业发展涉及的各种协调工作,不直接受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在人员管理上,监管组工作人员从各业务处室抽调组成,工作人员的干部编制和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处室。保监局指定由统计研究处负责监管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系。监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统计研究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开展。监管组中党员超过3人(含3人)时,可以成立临时党小组。

在工作职责上,监管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承办保监局交办的现场检查任务;

2、调查当地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定期、及时反馈当地市场存在问题或风险点,提出相应监管建议;

3、掌握当地保险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热点问题或重大事项等。

三、**保险监管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是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和驻点监管工作目标,**监管组按照四个层次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一是指定检查。即根据保监局的指令,对特定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完成后向保监局提交检查事实。如针对**地区的一部分信访检查、专项检查等。

二是市场巡查。即围绕保监局工作重点,对**地区保险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与指定检查不同,市场巡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事前性,是立足于防止问题发生或扩大而作的预防性检查。二是全面性,巡查内容可以涉及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所有领域。三是经常性,是驻点监管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四是不确定性,巡查工作计划对外保密,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形成监管高压,督促基层保险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监管组已对所有地市级保险公司和部分专业中介公司进行了巡查,累计达到59家。各保险机构明显感受到了日常监管的压力。

三是随机暗访。围绕交强险、商业车险、银保产品和短期意外险产品销售等重点整治领域,加强销售过程监管。目前,**监管组暗访的银行分支机构、汽车站等兼业代理单位以及车管所等数量累计已经达到75家,暗访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3次。发现问题后,监管组均在当日或次日立即约见保险机构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及时组织整改,杜绝纠纷隐患。

四是开展必要复查。即对前期巡查过的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公司随机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未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改正。

(二)开展追踪调研。对重点地区、重要业务领域的运行情况开展分类追踪调研,及时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四个方向:一是重大保险损失情况和保险业应对举措,如雪灾赔付等;二是外部环境变化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的潜在影响,包括央行加息对寿险产品销售的影响,无锡和昆山市政府出台意外险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三是行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地区产险公司综合费用数据真实性调研、苏州保险市场基本状况调研、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费率表执行情况、寿险公司规范使用新单回访标准用语等;四是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新动向,如安邦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保险公司驻村代表制度等。

(三)进行教育警示。经验表明,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提前进行教育警示,开展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效果好于事后的处罚纠正。**监管组分事前、事中广泛开展教育警示工作,为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一是事前教育,通过集中走访、会议交流、公司内部高管培训、协会刊物、监管手机短信等途径大力宣传合规意识,帮助各保险机构时刻意识到监管红线的存在,及时查补管理漏洞,重视合规经营。

二是事中警示,即立即干预已经出现并且可能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要求保险机构对照监管要求立即改正。目前,**监管组全方位地对当地网站、报纸和广播电台等10余家媒体以及大型商业保险招标、收取手机短信、保险公司晨会、日常培训和产品说明会、户外广告、宣传折页等其他信息途径保持高度关注,一旦发现存在保险业违规经营的线索,立即实施快速干预。

(四)尝试制度创新。在**监管组人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好驻点监管职责,就必须恰当借助其他渠道资源放大监管能量,靠多管齐下、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监管目标。对此,**监管组尝试建立了四个创新工作制度。

一是内部信息员制度。监管组除主动收集市场信息外,在各保险公司内部也指定1名基层工作人员作为监管信息员,要求其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状况真实情况的汇报,达到及时、准确掌控市场和公司动态的目的。

二是巡查结果集体反馈制度。对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巡查后,对该机构以及本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反馈巡查结果和整改要求,统一保险机构贯彻监管要求的执行标准,扩展监管效果。

三是通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制度。督促少数未加入当地协会的保险机构尽快入会,接受自律约束。指导当地协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自律协议,参与自律协议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自律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四是对外沟通协调制度。**监管组先后与苏州市地税局和国税局稽查局等税务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沟通交流,在减少对保险机构的税务处罚和共同打击非法车商等方面,取得税务管理机关的赞同和支持,为保险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驻点监管工作的初步成效

**驻点监管工作实施后,经过不断探索,助推**保险业坚持走**特点发展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保险监管工作在方式、效果上也得到了有效改进。主要体现在:

(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是驻点监管的核心。经过阶段性驻点监管工作,**地区正在收获市场逐步规范的成果。一是合规意识普遍提高。通过走访、会议、检查等多种方式的宣导,**地区各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思路得到修正,在合规中加快发展的科学理念已经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脑海中扎根。二是突出问题得到遏制。目前,撕单、埋单、鸳鸯单、虚假批单引起的保费收入数据不真实、私印寿险产品宣传材料、营销员无证上岗等严重违规行为在**地区基本杜绝。虚假列支费用和其他销售误导行为得到明显改善。三是苗头性问题得以迅速控制。通过及时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干预,投标过程中的恶性价格竞争、营销员招聘过程中的误导宣传等许多苗头性问题得到了迅速控制化解。

(二)监管权威大大巩固。监管权威只有以基层为落脚点,落实在公平公正的监管工作中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起来。开展一线驻点监管工作,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起到巩固监管权威的作用。一是提高监管政策的制定水平。驻点监管使保监局出台的监管政策,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状况和保险机构规范市场的共同诉求。二是提高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通过开展公平公正、不带偏见的巡查、暗访等基础工作,推动了保险机构自发学习、执行监管政策行为习惯的形成,大大提高了监管政令的执行效力和效果。三是提高监管机关的向心力。**监管组通过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维护行业正当利益,进一步增强了监管机关对保险机构的向心力,为深入开展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干部素质全面提升。通过组织、参加驻点监管工作,监管干部的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素质都得到了全面的增强,监管干部的成长周期进一步缩短。

第6篇:保监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体会

近日,保监局党委中心组连续两次举办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主席在保监会系统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主席《保险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护航》的理论文章。保监局的同志一致认为,保监局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主席指出的“看科学发展观是否树立和落实,风险防范是否有效,市场秩序是否得到维护,最终落脚点还是要看是否促进了发展”

今年年初,保监局提出了全省保险工作和监管工作的两个主题,即“发展保险,和谐社会”、“有效监管,服务发展”。通过对主席两篇重要讲话、一篇重要理论文章的学习讨论,局党委中心组成员对这“两个主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围绕“和谐社会”主题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思路更加明确。

一、围绕和谐促发展是保险业服务全局与加快发展的结合点

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特定时期。和全国形势一样,同样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保险业要破解当前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寻找发展的突破口,把发展的潜力变为现实的发展能力。

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建设和谐平安,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要在全省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局面。现代保险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支持创业等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使加快发展保险业与建设和谐平安、推动全民创业战略决策不谋而合,这既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又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一种责任,是立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实际行动。

实践证明,保险业加速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做大做强的目标,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善于在“结合”上做文章,善于在一些党政重视、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上,发挥出保险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帮助党政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所作为。今年以来,特别是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保监局紧扣责任险和“三农”保险这两大突破口,对外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营造加快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内引导公司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搞好产品和服务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省政府以赣府厅发〔〕3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运管局先后与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校(园)方责任险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的意见》、《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

二、“和谐保险”是实现“发展保险,和谐社会”目标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保险,和谐社会”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长期目标,而实现这个远大目标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和谐保险”。这一点做不好,就担不起“和谐社会”的重任。

首先要和谐保险业与外部的关系。要加强与党政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努力营造“了解保险、关注保险、支持保险”的浓厚氛围。为此,保监局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两大举措:一是邀请了30余位省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保险特约咨询顾问”,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的优势,搭建一个保险业与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及社会沟通交流的平台。二是建立《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变被动为主动,邀请记者上门,定期向媒体、社会发布保险业重大信息,避免少数媒体恶意炒作保险业负面新闻的问题。

其次,要和谐保险同业的关系。当前,保险市场上同业不和谐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因素。和谐保险业内的关系,就是要在加强同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理性竞争,同时增强全行业的协调统一,凝聚发展的合力。经全省保险公司经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已于近日制订下发了《保险系统党群联席会议制度》。分为:党委书记联席会议、纪委书记联席会议、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团委书记联席会议。以此进一步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交流,增进互信,共同发展。

再就是要和谐保险公司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引导各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控建设;打造企业核心文化,在企业内部营造奋发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

“和谐保险”归根结底是必须把诚信建设这条保险业的生命线抓牢。保监局提出要在前一阶段诚信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全系统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意识教育,做保险行业诚信的模范和表率。同时全面实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职业化改革,充分发挥行协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严格保险信用考评工作,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记录作为各公司批设分支机构、审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加大失信成本。

三、以监管创新为手段,实施有效监管,是促进保险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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