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范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房屋登记办法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围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房颁证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农村房屋转让、抵押等新农村房屋产权处置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存量资产,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统一受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统一受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申请。

(三)统一审查原则。由县房产局统一对乡镇分批上报的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和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发证。

三、登记范围

全县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明,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等。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二)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新农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由农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建设局备案。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实填写县房产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或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4、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安全检验证明、房屋质量质检报告);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县房产局应予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五)审核

1、初审

由县房产局设立的新农村房屋登记受理部门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复审。

2、复核

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开始登记内业操作,整理登记卷宗,报送县房产局。

3、公告

县房产局对所报送卷宗主要内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六)登记和颁发《房屋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局依法予以登记,按规定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上土地权属性质中注明“集体土地”。

申请人或乡镇政府统一到县房产局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职责分工

(一)县房产局负责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县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细则》及相关制度、业务规范。

(二)县国土局负责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乡镇土地调整计划的报批和落实、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业务细则和制度规范、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

(三)县建设局负责新农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乡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制定新农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相关业务细则和指导意见,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

(四)乡镇政府要为新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做好新农村建设中村组土地调整工作,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房屋登记办法篇二: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企业在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申请表上已加盖了企业法人印章,但经办人并未提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只是由经办人在申请书上签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我们认为:虽然申报的内容并没有虚假,但因为经办人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申请不合法,且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也是由经办人代签的,因此这是一起虚假的申报,请问,房屋登记是否一定要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没有亲笔签名是否就是虚假申报?

金绍达:这一问题关系到两个方面。

一、关于房屋登记的申请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人的规定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这里的权利人并不等同于申请人,因该办法在第三条的第二和第三款分别对权利人和申请人作了界定,并在不同的登记种类中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第十六条规定初始登记时,用的是“申请人”,在第十七条规定转移登记时,用的是“当事人”,而在第十八条规定变更登记时,则用了“权利人”。这些规定和《房屋登记办渤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的方法不同而已。《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申请人则已经包括了房屋的转让方或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如按照这一规定,则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由其人代为提出申请。可以看出,第二款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和第一款并不一致:因为提出申请的法人才是房屋权利人,而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权利人,既然不是权利人又为何能提出登记申请呢?因此,《房屋登记办法》没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净第十一条只是规定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没有直接规定谁是申请人,但从《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就应当是“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对法人而言,申请人就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因此,登记申请无须也不应当再由法定代表人提出。单位经办人把加盖了企业法人印章的申请书提交给登记机构,应视为单位直接提出了登记申请,其间并不存在行为,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再提供委托书。

二、关于假申报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即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供的各种登记的原因文件、身份证明以及登记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都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如果这些内容是虚假的,就是虚假申报。本例中单位经办人只是签了一个本来无须签的字,但并不因此而导致登记材料变为虚假。

本例中单位经办人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代签姓名,是因为登记申请书有这一栏目,实际上,这一栏目已经没有必要保留,即使要了解法定代表人姓名,完全可以查阅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身份证明。《房屋登记办法》贯彻实施已有两年多了,但原来的一些做法和观念有时仍然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显现出来,如有的登记申请书还沿用原有的内容。目前,虽然国家还没有规定使用统一的登记申请书,但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尽量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登记簿的内容一致,对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可以将其从登记申请书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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