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户籍证明

2023-06-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安局户籍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文件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规范办理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俊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电话:传真:

XXX公证处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当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当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出示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认真核查,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应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对外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弄虚作假或编造、篡改原始户籍登记信息出具虚假户籍信息证明的,追究当事民警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第3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户籍证明

兹: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码:

-

籍贯:

住址:

特此证明

为我派出所辖区居民

本证明信具体用途: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派出所:

日期:2013 年

此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有效

户籍证明

兹: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贯:

住址:

为我派出所辖区居民特此证明

本证明信具体用途: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派出所:

日期:2013 年 月

此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有效

户籍证明

兹: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贯:

住址:

为我派出所辖区居民特此证明

本证明信具体用途: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派出所:

日期:2013 年 月

此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有效

证明

姓名:

户口类型:农业家庭户口 性别: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贯:

住址:

在我辖区: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非网上在逃人员。

特此证明

日期:2013 年

第4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详解户籍新政

“我买了单位的房改房,但我的户籍在甘肃,能在乌鲁木齐市落户吗?”“我是职业高中毕业生,在乌鲁木齐市已经缴了两年养老保险金,能落户吗?”昨天(5月11日)10时30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张继荣、户政处户籍科科长赵宏来到本报,接听热线电话解释落户新政,在两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接听了近百个咨询电话。

记者从热线解答中了解到,虽然落户新政策规定只要是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 (含电大、职大、函授、自考)的外地毕业生,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就可申请落户,但外地职业高中毕业生不能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

另外,购买单位 “房改房”并在房产证上加盖“房改房”印章的,不能享受购房落户新政策,但如果购房者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的,可以免费落户。

5月8日,乌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四项落户新政策:学历松绑、取消婚限、拓宽房限、增加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选择。

乌市公安局明文规定: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全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热点实录

关键词:购买各种房产

□市民何女士:我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后就离开了原单位,房产证上的产权来源一栏加盖了“房改房”印,请问我能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张继荣:这要看你是否缴纳社保金。新政策规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的居民可以落户,但其中不包括房改房居民,但如果你买了 “房改房”,又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了两年以上社保金,就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新政策了。

□市民韩先生:我在乌市七道湾乡自建了一栋住房,已办理了房产证,可以免费落户吗?张继荣:如果你同时已缴纳了两年以上的社保金,就可以免费落户了。

□市民龚先生:我在乌市缴纳了两年的社保金,但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才57平方米,够落户条件吗?

赵宏:可以落户。只要你缴纳了两年社保金,又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到住房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都没有面积限制。

□市民欧阳先生:我2004年买了二手房,刚刚才拿到房产证,但我是初中毕业,也没缴过社保金,能享受这次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建议你从现在开始缴纳社保金,缴纳社保金两年后就可以免费落户了。

□市民王先生:我在乌市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同时已经缴纳了两年多的社保金,请问我可以享受此次免费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不可以。新政策只限于一次性付款的房子。虽然你缴纳了两年的社保金,但你的房款还没有付清,所以不能享受新政策。

□市民尚先生:我在沙区买了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但我的社保金是在哈密原单位缴纳,能办理落户吗?

赵宏:不能。你必须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才行。但如果你的学历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那么按照相关规定你也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政策。

□市民张先生:我在米东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他条件也达标了,我能享受此次落户新政策吗?

赵宏:建议你先等等,不要急着办。在3个月到6个月内,米东区户籍将整体移交到乌市公安局,目前移交工作已经纳入乌市政府议事日程,且米东区的户籍管理工作也已按照乌市模式开始操作。

所以建议你耐心等待一段时间,等米东区的户籍管理工作移交后再办理。

□新政之三

取得房产证社保交两年

取消了外地人在乌市购房落户的面积限制,只要一次性交清房款取得房产证、并在乌市缴纳两年以上社保金的人员,在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二手房和“房改房”后,就可以免费在乌市落户。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购买商品房、自建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申请办理1人 (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

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可合并计算。

关键词:夫妻间投靠

□市民薛女士:我今年春节结婚了,丈夫的户籍从小就在幸福路派出所,而我的户籍还在兵团农六师,我能将户籍随丈夫迁到幸福路派出所吗?

张继荣:可以。只要你向派出所提供落户申请、结婚证、无业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市民孟女士:我5年前落户乌市,可爱人是公务员,户口现在吐鲁番,他可以投靠我在乌市落户吗?

赵宏:如果你丈夫目前没有工作或者是个体户、退休人员,他可以投靠你落户乌市;如果你丈夫现在政府部门工作,他就不能投靠你落户乌市。

□市民崔女士:我与丈夫结婚5年有余,他在乌市落户已经3年零9个月,我现在能享受新政策投靠丈夫免费落户吗?

张继荣:夫妻任何一方取得乌市户籍满4年即可申报夫妻投靠落户,没有婚龄限制。再过3个月,你就可凭你本人的落户申请、户籍证明、无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到你丈夫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落户了。

□市民高先生:我妻子户口在奎屯,但她近期来乌市,在一家电信企业工作,她办理投靠落户怎么开无业证明?

赵宏:她只要在户口原籍奎屯没有参加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农业户口,就可以在奎屯居民街道办事处开具无业证明,再到乌市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新政之三

取消婚限

新实施的《取消夫妻投靠落户关于婚龄须满4年的时间限制》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一方取得乌市户籍满4年的夫妻投靠落户人员,取消过去的4年婚龄限制,准予申报夫妻投靠落户。

关键词:副高职称、职高生

□市民唐先生:我本科毕业,而且有副高职称,在私营企业工作,已经分了住房,请问我可以免费落户乌鲁木齐吗?

张继荣:可以,你有副高职称,有固定住所,就可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市民安先生:我现在在乌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缴纳社保金有1年多时间了,但我是吐鲁番职业高中毕业的,我能不能在乌市免费落户呢?

张继荣:你不能享受落户新政策。

职业高中毕业属于高中毕业,新政策中规定:有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的毕业生,个人缴纳一年以上养老金的可凭毕业证和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高中学历不包括在内。

□新政之三

只要有本科、大中专、技校学历(含电大、职大、函授、自考)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纳税凭证、个人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落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为毕业生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清单及毕业证可申请办理落户。关键词:现役军人子女

□市民汪女士:我丈夫是军人,儿子明年考大学,儿子的户口能随我落在乌市吗?张继荣:可以。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可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父亲或母亲的军官证、结婚证、父亲或母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到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新政之四

现役军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

其他

关键词:现实表现证明

□市民郭先生:我是湖北来疆的技术工人,条件也符合新落户政策中外来人员的落户政策,请问什么是“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

张继荣:所谓“现实表现证明”就是要求湖北原籍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你在原籍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证明”也在你原籍公安局派出所开具。

关键词:收养子女落户

□市民马女士:我不能生育,最近收养了一个孩子,应该怎样给孩子落户口呢?张继荣:依据规定,收养的子女落户按以下程序办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收养人申请、收养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诊断书以及办理收养证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提出申请后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批。然后再办落户手续。

特别关注

□市民李女士:我儿子在乌市落户、工作3年多了,但我的户口还在阿克苏,儿媳妇今年要生孩子,希望我去乌市照顾她,我的户籍可以迁到乌市吗?

赵宏:暂时还不行。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父母投靠子女,父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且子女在乌市工作满4年后方可投靠子女,在乌市落户。

□市民胡女士:我在乌市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想办理儿子的免费落户手续行吗?赵宏:不能。如果你本人在乌市已缴纳两年以上的社保金,你本人可以享受免费落户政策。

城市增容费

□市民艾先生:我于今年5月初办理了落户手续并缴纳了城市增容费,现在能退还给我吗?

赵宏:咨询有关城市增容费问题,可拨打乌市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电话,该办位于乌市大西门市政府第一联合办公楼6楼。电话:2823030。乌市公安局户政处只解答落户政策,不涉及收费行为。(记者 李君霞 马元)

第5篇:沁县公安局创新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沁县公安局

创新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我县人口城镇一体化进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局深化户籍管理,贯彻便民措施,制定以下方案:

一、停止非转农。根据长治市公安局文件精神指示,继续贯彻停止除大中专毕业生迁移返乡之外的一切关于“非转农“的情况。

二、降低落户门槛。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城镇落户手续:

1、在县城及乡镇购买商品房、集资房或租赁房屋一年以上的;

2、在县城及乡镇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及务工的;

3、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

4、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愿来我县工作的;

5、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以及农村学生投靠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亲属就学的。

三、简化相关程序。

具备条件人员须持以下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1、户口迁入审批表(到所在地派出所办证大厅领取填写,也可

在长治市政府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办理申请和申请人户口本;

3、迁来人户籍证明;

4、申请人单位证明和住所证明;

5、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6、夫妻投靠的除前五项外,令需结婚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7、投资、经商、办企业的除前五项外,另需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8、聘用、招聘、务工的除前五项外,另需招聘合同,用人单位证明;

9、购房、集资房、租赁房屋的除前五项外,需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此方案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沁县公安局

2011年4月20日

第6篇:杭州 户籍证明

杭州户籍证明我的户口是杭州市下城区,是集体户口,现在人在外地,需要开户籍证明,不是本人去办理可不可以?

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得需要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另外最好附一份委托书,你本人签字,内容主要就是你本人,身份证号,因在外地不方便,现委托谁,他的身份证号,代理。之类的话就好了。

最后加个本人签字(当然随便谁签,别人也不知道的其实)。

情况说明:

1.我的户口是外地的,已经开了户口证明;

2.我女朋友是杭州本地户口(下城区天水派出所),但因她的户口簿没有在杭州;

想问一下:

1.我女朋友可以在下城区派出所开口证明吗?

2.我们两个人都带着户口证明,在她户口所在地的杭州,可以登记结婚吗?

应该要先去当地派出所的办-证-中-心那里先去咨询一下,然后才有头绪,才知道要带什么证件去办嘛!

1、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2、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如果采用“鸿达”户籍管理系统的,则这个户籍证明叫“户籍证明书”,其他版本的也类似。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像片的,但有个人像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如果不注明有效期的话,该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制,使用时还是以公安机关登记为准,并不是以你提供的为准,这只能证明至你申请的当天。带

3、这种户籍证明是为公民应急所使用,不是法定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新生儿落户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随父母自愿选择。

2、出生证、准生证各复印件一份(落户时必须带上原件)两证章子必须盖全。

出生证(盖章处指妇幼保健站)准生证(盖章处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三个月内新出生的婴儿直接落户,超过三个月经所长审批方可落户。

4、结婚证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条件及申请落户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

1、子女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

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

1、结婚满四年。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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