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2022-04-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之一。近几年来,职业院校对包括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内的诸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应否及如何适用工伤保险等问题,缺乏法理上的研究。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篇1:

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退休劳动者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其争议的主要内容是,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与原有的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其劳动关系。但当再次进行劳动时,并不能将其剥夺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进而,这也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改善。

关键词: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当退休劳动者再次就业时,受到年龄的限制,极易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而退休劳动者是否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赔偿,这产生了不断的争议。但现阶段我国的保障政策对退休劳动者工伤问题还不够健全。这导致了我国退休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时,其工伤保障都是由用人单位所提供的。随着我国相关制度的不断健全。工伤保险也逐渐与用人单位相脱离。那么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置,就成为了热点问题之一。

一、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分析

1.劳动关系不宜得到认定

现阶段,我国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还是无法将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对“退休”的概念不清,“退休”主要是指劳动人员脱离劳动领域,可以享受到福利待遇,不用再从事劳动工作。在享受养老保障时,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受到影响,进而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二点,现阶段,各个国家对劳动者的最低及最高的年龄有着一定的规范,进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人们从青年时期开始进入到下降階段,这使得身体的机能也出现递减状态,直到所从事的职业无法胜任。当劳动者到达指定退休年龄时,说明劳动者可以已经享有养老的资格,进而退休劳动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并且开始一方享受养老及社会福利。

第三点,在我国,劳动者当到达指定年龄后,就可以离开劳动领域,进而才能让年轻人可以将退休的劳动者的岗位进行接替,进而使社会劳动力得到保障。当退休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岗位退出时,法律应该将退休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权利进行保障,使其依然可以运用劳动能力换取报酬。退休劳动者可以在,自己从事的职业劳动,岗位中获取到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工作技能,在享受养老福利时,还可以经过协商,与单位建立正常的法律关系但现有法律中,是没有向退休劳动者进行保护的。

第四点,现阶段我国的劳动者享有退休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义务,法律要求劳动者在经历过漫长的职业生涯后可以享有休息的时间,而退休就是实现这一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退休并不是将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剥夺,退休的劳动者依然从事相应承担的社会劳动,并且赚取相应的报酬,但是退休人员的劳动就业,不会在被国家保护,进而相应的权力也无法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而只能转由到民事法律进行调整[1]。

2.退休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需求

现阶段我国的退休劳动者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是法律也无法将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进行剥夺,这就意味着劳动者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进行保障,而工伤保险就是其保障权利的之一。一般情况下,退休劳动者都是年龄较高,身体机能自然就会较弱,进而在工作时,面临的劳动风险也较高。但是,当退休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单单会给,家庭及本人带来重大损害,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出于对退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进行保障。相关法律应该从退休劳动者的工伤风险方面进行特殊的保障。

3.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方案

以上情况可以说明,退休的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有着一定的需要,并且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权利。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是将退休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这使得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在法律之外出台一些可以解决的相关措施[2]。

二、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的困难

现阶段,我国退休劳动者还是会面临较高的工伤风险,进而需要工伤保险作为保障。但现阶段,退休劳动者被排除工伤保险之外。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工伤保险的自身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受到了劳动法的影响,甚至会被认为工伤保险法是劳动法的一种配套性法规。这就会导致退休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法保障的同时,也被剥夺了工伤保险法的保护。进而退休劳动法在发生工伤后求助无门[3]。

三、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应该对可能面临工伤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护。而确定劳动者是否受到工伤保险法保障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产生劳动关系。但这种情况会产生以下两种弊端:

第一种,由于劳动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对劳动者会产生出一定的差别对待。这形成了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歧视。

第二种,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进行不适当的缩小。退休的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也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进而也需要工伤保险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进而更好地将退休劳动者进行工伤保护[4]。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退休劳动者的数量逐渐增多,再加上退休劳动者的年龄增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突显。这就需要将其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只有相关制度得到了完善,才能使退休劳动者可以放心的工作,进而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于欣华.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工伤保险法与劳动法的“爱与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3:108-109.

[2]栗居沪,顾利华,魏茜.超过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法律思考厂[J].中国社会保障,2014,09(18):162-163.

[3]王皎皎.离退休劳动者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厂[J].当代法学,2016,08(12):163-168.

[4]吴超英.超过退休年龄工作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厂[J].中国社会保障,2015,09(10):160-161.

作者:于波

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篇2:

大学生顶岗实习中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

摘 要: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之一。近几年来,职业院校对包括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内的诸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应否及如何适用工伤保险等问题,缺乏法理上的研究。

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空白较多、级别较低、涉及面窄[1]。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适当规定。

劳动部于1996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该项规定,使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出现了空白,从立法上来说,这是一种倒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该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并未包括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2]。

二、顶岗实习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律依据

(一)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属性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理基础

顶岗实习生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直接影响顶岗实习中学生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等问题,其身份的界定在司法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实习生来说,学习技能是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实习生参加生产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者身份,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最显著特征表现为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顶岗实习学生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支配,实习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限制。实习学生要接受企业的指令和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遵循企业的劳动规律和纪律,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性劳动规范和要求进行劳动。因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基于顶岗劳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法律属性。

(二)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3]

1.顶岗实习的“工作风险性”,决定其应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与生产劳动有风险关联性,顶岗实习的这种“工作风险性”决定了顶岗实习学生若在实习时受到伤害,必须适用工伤保险才能充分有效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劳动中面临的生产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来减少和控制风险,但是,从总体上说,工作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顶岗实习劳动危险的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客观必然性,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保险保障,使其在遭受工伤损害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维持其生活。

2.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

首先,实现公平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所以,与员工从事相同劳动、面临相同风险、遭受相同损害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享有与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权利。消除身份限制,公平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并确保其享受到工伤保险权益,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顶岗实习学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其次,工伤保险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安全感,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创造性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曾指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这种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因不测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活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于赤贫。”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3.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的宪法、劳动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参加保障的,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公民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保障权利,顶岗实习学生也应该平等享有,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宪法和劳动法分别以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形式保障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化解实习风险,真正维护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为顶岗实习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推进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三、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应该在修改《职业教育法》和制定《社会保险法》时,将顶岗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2.明确实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缴费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看,可由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所在院校协商,二者中其一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鉴于实习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力,笔者认为,应由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而且考虑到实习生的特殊情况,不要求实习单位为实习生购买全部的五险一金。

3.明确实习工伤保险的赔偿方法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些情况并不宜适用于实习生。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的,需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实习生的工资一般较低,所计算出的伤残补助金数额就较低。因此,建议借鉴或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工伤实习生一次性赔偿。

4.不缴岗实习工伤保险费的处理。《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条在实习中应作变通处理,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学校按照不同情况承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学校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和学校追偿。

参考文献:

[1] 史友兴,杨毅.学生实习期的工伤认定[J].劳动保护,2005,(6).

[2] 马海燕.工伤制度问题研究[J].科技视界,2012,(12).

[3] 张卫国.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1,(4).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e top posts in the practice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for college students

ZHOU Jing1,ZHANG Xu2

(1.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engineering vocation college,Harbin 150080,China;2.Heilingjiang law study union,Harbin 150088,China)

Key words: top post internship; student safety accident;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labor relations

[责任编辑 杜 娟]

作者:周静,张旭

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篇3:

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法律探讨

【摘要】现实生活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成了企业、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各方都日益关心的问题,企业和学校也迫切地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有效地规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关键词】实习学生;劳动关系;工伤;工伤保险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行,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由此可见,职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

那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呢?到底是应该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学生所在的学校承担责任?还是学生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性。笔者认为,尽快统一认识,把实习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适用工伤保险的赔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要性

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清楚,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说是毫无区别,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性也不比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少。

孙某某是一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某汽车零部件厂实习期间,机床上的模块飞出,砸到孙某某的腹部,造成肝破碎,构成八级伤残,孙某某向厂方和学校双方提出赔偿要求,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零部件厂对孙某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对孙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厂家承担了90%的责任。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因此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孙某某受伤的事实充分说明学校方未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对孙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误区,法院认为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原因有二:一是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与汽车零部件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孙某某在汽车零部件厂劳动是实习的延续。二是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之间的网上签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形式要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后,孙某某的赔偿得以解决,应该说孙某某还是幸运的,该获得的赔偿厂方和学校都如数支付,笔者还办过的一个案子,也是一个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确定的与校方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最后完全由厂方负责赔偿,而厂方没有支付能力,所以最后厂方只支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回来。

随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加强,在实习中,学生受伤害事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所以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势在必行。

二、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可行性

日本的企业在接收实习学生时,并没有人为地把实习学生单独地划分出来,而是等同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待遇,要交付同样的保险,包括劳灾保险、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厚生年金,其中劳灾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工伤保险,健康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医疗保险,雇佣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失业保险,厚生年金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

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明确规定,不形成劳动关系,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不难看出,该意见的规定与学生的顶岗实习并非一回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學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该规定仅仅是说“可以”,而且随着《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颁布,该条例业已废除,今后也不可能再适用。法律的不明确造成的现实中法律适用的混乱,但如果推动立法把一定条件下的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很多问题都可以理顺。

刑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理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模式作怪造成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就应当具备了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有人曾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领取的实习津贴不属于工资来否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劳动关系,其实是一种借口,所谓实习津贴只是一个名称而已,我们也完成可以把他叫成劳动报酬,因为它和工资并无本质的差别。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

[2]刘金辉.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简介:王绍燕(1969-),女,山东龙口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教育管理。

作者:王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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