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关键性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做好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可以很好地保障煤矿工伤职权的权益。为此,文章阐述了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涵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以及完善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有效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论文 篇1: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研究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而煤炭企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危险和意外伤害以及职工罹患职业病的现象经常发生。工伤保险的开展对社会、企业,尤其是伤病职工尤为重要。首先医疗救治、医学康复对伤病职工的生理健康给予了及时地帮助,适当的工伤补助金对他们从心理上给予了极大地安慰。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帮助煤炭企业分散了风险,促进煤炭企业的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正因为工伤保险不论是对煤炭企业还是员工自身都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该文简要阐述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意义,并就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针对某些问题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 煤炭行业 问题及建议

由于受到宏观原因的影响,近几年我国的煤炭经济不景气,煤炭产销量以及价格都呈现大幅度下滑状态,所以会影响到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行。但是,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煤炭行业,职工在工作中时刻都需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任何的危险意外事故,都会产生一大笔的医疗等费用。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在维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帮助煤炭企业分散其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也就逐渐地暴露出来了。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以及重要性

1.1 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相应的重视。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服务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2 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由于煤炭行业危险系数比较高,对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煤炭行业劳动者来讲,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既可以保障他们的社会权益,又可以维护他们的生活权利,一旦他们在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有工伤保险为他们作保障,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样就会增强他们在平时工作中的劳动积极性,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开展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工作,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可以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和遗属抚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工伤人员以及工伤人员的家属解决在遇到事故伤害之后的生活变故,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以及精神负担。以工伤保险制度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伤害事故,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可以维系企业与受伤职工之间的关系,可以减少企业与受伤职工之间的矛盾,由于工伤保险其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各国立法都较为普遍。

1.3 完善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正因为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据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所以工伤保险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是,任何事情都不能尽善尽美,所以工伤保险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修补这些漏洞也是现阶段相关机构需要做好的事情。因为作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给工伤职工的家庭带来很多方面帮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上可以为人们做好的事情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只有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更加全面的工伤保险制度,才可以为工伤的职工和企业提供更多地帮助,也可以为这个社会带来更多地正能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地力量。

2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2.1 单位资金不足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近几年,煤炭行业的经济很不景气,所以对于某些企业来讲,这样的情况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整个企业的经济处于低迷状态。正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无法做到像原来那样为员工的一切保障都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将资金用于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当中去,所以本来属于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故而在应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候,某些煤炭企业就会由于资金的短缺,无法完成为企业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更有甚者,就会暂时取消为企业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无论是对于企业整体来讲,还是对员工自身来讲,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煤炭行业作为一种高危险的行业,对于煤炭企业的员工来讲,在工作的时候都是承担着很大的风险的,因为在这一行业中存在着太多的不可控制的工作风险和意外。一旦碰到了任何意外的危险情况发生,正在工作中的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会受到极大地威胁。如果所在企业没有及时缴纳相应员工的工伤保险的话,在受到事故伤害之后,所需要的治疗和赔偿费用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更何况在意外事故发生的时候,很少的情况下是只有一个员工在工作,往往都是一个组的好多人都会同时受到危险情况的影响。而由于企业没有为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无法支付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以及工伤保险所规定其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工伤职工以及家属与企业发生矛盾冲突和经济纠纷,对受伤害职工以及家属造成再生伤害,对企业和社会带来极大地不稳定因素。

2.2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存在漏洞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工伤保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但是,鉴于目前煤炭行业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比较单一,也就是说参保对象大多数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一部分外包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纳入企业工伤保险范围,承包工程方也不一定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就导致了那些不在这个参保范围内的煤炭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得不到相应保障。尽管他们每天都要肩负着很大地风险工作,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危险的话,企业与员工家庭很难达成一致,就会产生不可预见的矛盾,这样也会对企业的安全稳定发展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在煤炭行业处于经济发展不景气的状况下,还要求提高工伤保险的费率,这使得对于本来就面临着严重资金问题的煤炭企业来讲,更是雪上加霜,以至于一些企业就会选择不会及时给自己企业的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对于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故此,相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办事,为了维护在煤炭行业工作员工的切身利益,制定相应的、强制性的参保措施,把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企业经营活动挂钩,从缴费费率、缴费方式上为企业着想,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加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促进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证企业参得起,缴得起,以此来保障每一位从事煤炭行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3 工伤保险认定过程烦琐复杂

各行各业的工作都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以及不确定性,而煤炭行业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要求,危险系数相对于其他行业工作来讲也是相对较高,而且一旦工作人员遇到事故伤害的话,所需要的赔偿费用以及治疗费用无论是对于员工个人来讲还是对于整个企业来讲,都是很大的一笔开销,所以这个时候对于工伤保险的依赖程度也会更大一些。但是,工作的时候身边的危险是不可预见的,虽然时时防范,但是难免会有疏忽的时候,所以受伤总是很突然的就发生了,对于一些受了伤的工作人员来讲,发生意外事故后,在进行医疗救治的时候要完成工伤认定的这一步骤,才能更好地享受工伤保险所带来的权益,但是,这个过程往往烦琐复杂,由于事故调查、证人笔录以及烦琐的取证要耗费很多时间,导致不能及时将受伤职工的申请材料上报,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做出工伤认定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无法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而受伤职工的家属可能由于对这方面的程序不了解,会产生过激情绪,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发生。

3 完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的建议

3.1 完善制度,统一管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在管理方面会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在工认定方面,由于工伤事故多,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内容要求的特别细,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笔录很难一次过关,工伤认定不及时,工伤职工的待遇兑现有时会受到影响,鉴于工伤保险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事故情形”之外的工伤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该对受伤者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上给予适当的简化,减少相应的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会使得伤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对于工伤保险权益的享受可以更加地方便快捷,也省去了企业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冲突和麻烦。

另外,在部分煤炭行业中,由于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危险系数比较大,而且发生危险的原因种类也很多,所以一旦员工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员工所在单位有时不想为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就会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减少赔偿甚至不予赔偿。而且往往由于企业权势与个人势单力薄的地位上的差异,索求赔偿成功的难度非常大。只有进一步完善“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才会使得企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的赔偿矛盾能够得以缓解,加重企业的责任才能减少员工在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合理的、应有的待遇困境。

3.2 加强工伤预防措施

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的特殊性和使用的机器设备较多等原因,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对于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员工醉酒、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产生的,在处理申报工伤时一般不会过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也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员工违反操作规定、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但企业仍要对工伤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因此,企业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员工受到工伤伤害。

(1)对员工特别是新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新进入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2)完善科学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员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要及时发放手套、雨鞋、雨衣、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向员工配备这些用品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4)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考虑员工身体承受能力。企业有时在生产或者销售旺季时,往往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在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作为企业要防止因疲劳工作产生工伤。(5)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企业的生产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会产生损坏或老化,及时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可以避免一些事故产生。同时,对生产场所的硬件设施也要进行安全检测,避免不必要事故产生。(6)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员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样对企业而言就得不偿失了,因为煤炭企业生产中可能发生工伤的可能性相比其他企业要高很多,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也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7)针对一些特殊岗位可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企业在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同时,对某些特殊工种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员工,再额外办理商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也可以有效分担企业和员工经济负担。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

3.3 为受伤职工提供再就业帮助

煤炭行业作为一种危险系数比较高的行业来讲,经常会有职工受伤的情况,有些职工是轻伤,经过治疗休息就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但是有些职工受伤后就不能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了,又做不了其他行业的工作,所以就会造成失业等问题。由于有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所以也会造成员工家庭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这对于企业形象会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员工自身来讲生活没有保障,也很容易把造成这种生活现状的原因归咎给企业,这使得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和谐共处遭到破坏。其实,员工受伤企业也会负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建议煤炭企业对于受伤不能再继续工作的员工要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除了要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政策之外,还要尽量为受伤职工提供再就业的帮助。在这一点上,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与帮助,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事故多发区建立相应的康复培训基地,推广和实施适合全国工伤康复制度,与此同时,要加强伤残人员再就业的培训。保障丰富多彩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展受伤职工的技能培训,一方面要重新建立起伤残人员继续为社会工作的信心,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通过专业的培训,让他们更加从容地面对困难,建立一个更加积极乐观的心态,另一方面,也是为受伤人员提供一个机会,学习更多的东西,也会让更多的企业愿意接纳受伤的人员参加工作。

4 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在现今社会上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为受伤职工以及相关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在煤炭这种高危的行业,对于受伤员工以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以及生活方面的帮助都是很难得的。但是纵然工伤保险制度现在非常受欢迎,但是这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为人们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并且要尽力地完善制度,力求可以更好地为人们提供帮助,毕竟完善的政策才能使得社会更和谐。

参考文献

[1] 周媛也.浅谈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预防机制问题[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115.

[2] 戴琳.浅谈如何做好企业工伤预防管理工作[J].中国外资,2013(23):206,208.

[3] 李新建.处理煤矿工伤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J].祖国:建设版,2013(6):287-288.

作者:郭旗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论文 篇2:

探究煤矿工伤职工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关键性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做好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可以很好地保障煤矿工伤职权的权益。为此,文章阐述了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涵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以及完善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煤矿;工伤保险;职工权益;保障

当今我国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煤矿开采和交通运输行业,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面临非常惨重的损失。而怎样维护煤矿弱势群体——煤矿工伤职工的权益,这是当今煤矿企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等的共同责任,因此跟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密切相关。下面,笔者主要对基于工伤保险的煤矿工伤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简要地探究。

一、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涵义

在煤矿企业中,工伤保险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机制,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指的是煤矿企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自身职业病害或意外伤害而面临死亡、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家属依法取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近年来,随着煤矿不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煤矿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因此当前国家、社会、企业都应高度关注和解决此问题。

二、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不健全的配套政策

相比较于发达国家,国内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显著的缺陷。其中,缺少完善的法规和管理机制是主要问题。像是国内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明确提出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基金来源、范围、争议处理、认定等环节,可是在实际执行时,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缺失,像是未曾明確规范流动人员的参保程序。由于煤矿企业职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以及煤矿工作条件较为复杂,这都对煤矿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形成了不利影响。

(二)较高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的投保者是用人企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用人企业持续增强安全观念与维权观念,无论是在职工保障投保,还是在收缴基金上,都非常积极主动,在煤矿工伤事故的应急、预防、福利提高等方面体现出了工伤保险的价值。然而,工伤保险对费率的确定基于收支平衡和以支定收的原则,我国结合各种行业的风险大小对差别费率予以确定,以及结合有关要素划分为各种档次的费率。由于行业费率的差异性,各个统筹地区面临幅度不同,一部分统筹地区由于工伤保险征收较高的费率,这导致结余的工伤保险资金较多,从而使企业的经济负担加重,甚至导致企业缴费的拖欠,从而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形成影响。

(三)严重积压老工伤问题

国内工伤保险的收费根据职工工资比重由企业进行缴纳,在煤矿企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条件下,煤矿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养老金、薪资水平等都比较低。有的企业可能未曾根据我国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这样一来,就导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指标的不一致,一部分由于工伤事先退休的伤残职工的待遇较低,尽管政府部门也进行调待,可是依旧面临老工伤与新工伤间的顺差,严重积压老工伤问题,这不利于企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完善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关键性组成部分,其有助于社会正义公平的维护。针对煤矿企业而言,工伤保险跟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与企业效益密切相关。并且,实现工伤保险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是建设和谐设备的基本要求。为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加速创建与完善工伤保险法规体系,特别是完善一些关于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真正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政府部门应紧紧围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认定管理办法》,清楚规范工伤保险的申请、认定、受理、有关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等问题。并且,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完善,从而规范劳动能力建构组织、管理和程序等相关事务。以此作为前提条件,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与《工伤保险遗属抚恤问题》,以清楚规范享受遗属抚恤资格、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条件、具体办法等,从而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实际责任。

(二)实现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完善和统一

保障工伤保险公平分配的根本所在是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这也是调动煤矿企业积极主动参保和推动生产安全的一种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应对各个行业的工伤保险分类指标实施进一步细分,且结合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的伤亡人数、事故出现率等合理预测各个行业的风险费率。例如,对于煤矿企业而言,我国应结合煤矿企业的工伤程度、伤亡人数、工伤事故出现率等合理预测煤矿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再制定煤矿企业的行业风险费率,且实时结合煤矿企业的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和职业风险改变等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调整、完善,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工伤保险成本。于此同时,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完善,增加煤矿企业社保基金的征缴面,在非常时期能够实施相应的行政方式提高工伤保险的收缴效果。针对参与社会保险积极主动的煤矿企业,应实施政策奖励;针对不愿意参与保险的煤矿企业,应实施罚款或教育措施。然后,以此作为基础,强化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设计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创建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技术鉴定、法规探究队伍,统一管理工伤保险问题,可以把国有重点和非重点、市县镇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交由省级煤炭工业局进行管理、运作,通过省级统筹管理提高工伤基金运作和监管效率。

(三)以人为本建立职业安全体系

作为一种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伤职工而言,其曾经为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根据相应的法规,煤矿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科学发展观的中心环节在于以人为本。因此,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应在自身的发展管理中执行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理念,以此引导自身搞好煤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事宜,从而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调动他们的参保投保热情,最终建立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体系。然而,一直存在一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因素,不再为职工投保的情况。想要彻底解决这种现象,政府部门在搞好工伤补偿的前提条件下,还应注重工伤康复以及工伤预防工作,加速转变工伤保险从工伤补偿持续转变为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的方向。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煤矿产地的政府部门,应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究跟地方实际现状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模式,并且有效地统一职工再就业、职工加速康复与工伤保险,建立一体化的工伤预防、康复、赔偿工作模式,一方面,积极组织安全宣传事宜,以使煤矿企业的职工与领导明确参与社保的意义,增强其法制观念,从而使工伤事故减少或得到预防。另一方面,结合职工康复在工伤保险体系中纳入,以使工伤保险运行机制形成。并且,在考核地方基层党委绩效中纳入工伤伤亡率、工伤保险执行成效等内容,从而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带动了很多产业的兴起与发展,高危行业在我们身边很常见,那么,我们要不断的提升自身文化素质,了解和学习如何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煤炭行业来说,它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也时常发生重大意外事故,这时我们就要用工伤保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够完善,但是企业也要积极参与投保,进而拉动职工进行投保,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在意外发生时,企业也要和各个有关单位协作,以保证职工的赔偿金实实在在的拿在手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宁.《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四)[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1).

[2]王飞,杨雪梅.完善煤矿行业工伤保险的思考——以山西省晋中市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2(04).

[3]王雅婷,张刚旭.我国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01).

[4]王瑞.煤矿工伤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09).

[5]吕超.对煤矿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2(19).

[6]李晓华,高爱玲.国外安全责任险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职业安全,2008(05).

(作者单位: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

作者:乔峰远

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论文 篇3:

完善煤矿行业工伤保险的思考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险种,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高风险的煤炭行业,职业伤害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建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十分必要。工伤保险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对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以山西省晋中市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当地煤炭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给付赔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建立多级费率标准、预防现行机制、加大监管征缴范围等方面,对完善煤矿行业工伤保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煤炭行业;农民工;预防机制

一、工伤保险概念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较好的工伤权益保障,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因此,现代国家都依托工伤保险给予工伤职工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晋中市煤炭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及赔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底,晋中市工伤保险参保户数共1397户,参保职工152785人,累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322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29万元,其中煤炭行业参保职工14762人,累计缴费1557万元。根据2006年山西省政府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当年起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至今全市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89077人,煤炭行业参保10512人。

自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晋中市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劳社部发[2003]29号文《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按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煤炭行业作为第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保费由煤矿企业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缴纳。

根据晋政发[2004]44号文件《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第12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力度”,应包括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规定所享受的各项经济补偿待遇。上述待遇不足20万元的部分由企业补足;超过20万元的,按规定据实支付。

三、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费率水平低,煤炭行业内部区分度不高,影响投资积极性

在煤炭行业,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统一的(晋中煤矿企业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缴纳),这样就不能够显示出各企业生产、安全状况的差异性,从而挫伤了投资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二)逃保、漏保问题严重,工伤保险覆盖面不足

晋中煤矿职工平均参保率为65%,而对于煤矿行业的农民工,由于流动频繁(平时流动率为5%,在春节复工前,特别是井下农民工,流动率达到60%左右),普遍煤炭行业农民工参保率只有5.3%。煤炭企业普遍存在逃保、漏保现象。实力较强的国有大矿,认为企业自身效益好,赔付能力强,不需要“投资”参加工伤保险,即使发生事故,自身就能赔付解决;实力较弱的小企业认为给职工参保是乱花钱,既加重企业的负担,发生事故后申报手续又麻烦,而且还会受到停产、停工的检查,影响经济效益。

(三)由于参保不足,存在骗保现象

当煤矿事故发生后,企业通过向保险相关部门提交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职工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意外伤害赔偿金,但由于部分井下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若其发生伤害事故,为领取赔偿金,煤矿企业就会伪造有关身份证明,利用其顶替已参保人员骗取保费。

(四)保险待遇水平低,很难保证受难矿工的正常生活

许多受难矿工伤残严重,失去劳动能力,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疾病,如尘肺病。假定在工作期间完全按照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用,当事故发生后,也顺利领取了赔偿金,但一般伤残赔偿总额在9万元左右,根本不能满足日后的住院、医疗等多方面的花费,也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加之申请赔付手续繁杂,很可能延误病情和最佳治疗时间,结果很多矿工放弃保险赔付,无奈选取和矿主私了的方式。

(五)工伤保险对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足

工伤保险机构中,几乎没有专门的资金,也没有专门的人员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只落实于收取、核查保险费,却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所做的仅是承保和赔付方面的工作。

(六)井下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维权意识单薄

“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计划)的实施,已使矿区农民工参保意识逐步提高。但多数农民工仍顾虑较多,认为找份工作不易,怕失去饭碗,而不愿意向企业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

四、完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与安全生产相挂钩的多级费率标准

在煤炭行业内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多级的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以产定费,即按煤炭企业产量征收工伤保险费,缴费多少与企业生产能力挂钩,确保应收尽收。一般认为小煤矿产量小,危险系数相对高,缴费标准也高;大煤矿产量大,危险系数相对低,缴费标准也低。对生产规模大、安全生产能力高的企业,可以实施较为优惠的费率标准,从而起到鼓励企业缴纳保费,提高生产安全管理的作用。

(二)加大监察力度,扩大征缴范围,保证全员参保

煤炭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到煤矿企业,特别是偏远山区实地安全检查和职工参保情况调查,使相关保险最大范围覆盖到煤矿职工。同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排查和煤炭行业整改的机会,对企业职工进行全面统计,为日后开展工伤保险费征缴打好基础。

(三)规范煤矿企业用工制度,各机构协作监督赔偿申报

煤矿企业瞒报、漏报工伤保险的重要原因是矿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规范煤矿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保证矿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前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机构、社会保障局、伤残认定中心、公安局、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共同协作,对申报赔偿的材料和人员,一对一进行核实认定,保证工伤保险给付金能够确实发放到受难矿工手中。

(四)增加煤矿职工商业保险品种,提高职工保障水平

由于煤炭行业保险赔付率高,赔付金额大,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润空间很小,造成煤炭行业的商业保险产品单一,针对企业职工人生安全的保险更是屈指可数,一旦发生事故,只能依靠工伤保险作为职工的保护伞。建议监管部门以鼓励政策或强制手段,推进煤矿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从而提高企业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五)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工伤保险要突出预防的作用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是国外工伤保险的一条成功经验。在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具有重要地位,预防作为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的行事原则,对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给付为主的模式予以改造和完善,反映了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德国将工伤预防这一概念定义为在劳动领域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规定,并配合处罚制度,是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积极手段。工伤预防的工作做得越好,工伤的发生率就越低,康复和补偿的任务就越小。德国负责工伤预防的机构首先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它根据法律对企业劳动风险的规定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的劳动进行监查。另外,工伤保险机构也可以执行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同业工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预防工伤事故成为同业工会的法定职责。同业工会进行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危害生命和健康的因素,控制不可避免的危害发生。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中,也提出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

工伤保险机构要执行工伤预防的管理工作,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进行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劳动医疗检查、开展劳动保护技术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培训宣传等内容。

(六)广泛宣传法律、工伤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工参保、维权意识

建议采取以下几点具体措施:煤炭监管局、社会保障局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其认真讲解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政策,并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接待站,开通咨询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要求煤矿企业在工地上制作宣传栏,矿区街道矗立路牌标识,房屋墙壁刷写墙体标语,并印发“工伤保险百问”等宣传手册。针对农民工爱扎堆看热闹的特点,可在节假日、大街闹市、摆设摊点,散发以图为主的宣传画册和印制有“工伤保险知识安全常识”的扑克。定期在电视台、报纸上播放和刊登针对煤矿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的节目、专栏,有关部门定期派专人到矿区,特别是偏远小煤矿区,对职工进行安全、保险知识讲座和培训。

参考文献:

1.李铁喜.论我国现行工伤赔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2.李康乐.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8).

3.山西省2008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R].2009(4).

4.梁美健,杨光.保险业介入煤矿安全生产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煤矿安全,2007(4).

(作者单位:王飞,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院;杨雪梅,云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作者:王飞 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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