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研究方式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浙江大学附属中学不断探索优化学科育人的方式与内涵,引领语文教育进入系统性变革的新阶段。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宪法学研究方式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宪法学研究方式论文 篇1:

宪法文本主义的迷思

摘要: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宪法文本主义的影响不断扩大。在本质上,宪法文本主义是文本主义在宪法解释学上的一种体现。其主要强调:尊重宪法;以宪法为中心;探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排斥其他因素;反对文字主义与文本虚无主义等。公允地说,宪法文本主义有助于宪法学的发展,但其缺陷也较明显。对于宪法文本主义的主张、实质、认定标准以及其内在的缺陷进行反思,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宪法学方法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宪法文本主义宪法解释

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了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学或者说法学以法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这本身不足为奇,然而与传统宪法学方法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学上出现的这种姑且可称为“宪法文本主义”的方法论,刻意地强调了“宪法文本”研究的重要性。宪法文本主义主张及其实质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宪法文本主义有何缺陷?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宪法学上鲜有讨论。本文不揣冒昧,试为以下言说。

一、何谓宪法文本主义

在我国宪法学中出现的宪法文本主义,是指主张或强调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研究思路或者说是研究理念。它大概开始出现于十年前,迄今已影响者众。事实上,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的范式,“以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方法可能产生更早。如我国传统宪法学的教材或论著,大抵就是以宪法文本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设置的。但这些传统的教材或者论著一般并没有刻意去强调“宪法文本”这一表述,也没有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宪法研究中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因此还很难说可以归类于宪法文本主义这一阵营。①在我国宪法学上第一次强调以“宪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是1999年蔡定剑先生所写的《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此后,有关“宪法文本”的研究逐渐增多,初步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②当然,标志着宪法文本主义真正成为我国宪法学上的一种研究范式的,是在2007年召开的“两会”。③在“两会”上,与会的专家与学者对于“宪法文本”研究的意义与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自此,“宪法文本”的研究在我国不断地得到重视,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之一。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近年来重视对“宪法文本”研究的这种倾向,在理论上或许未必就可以断言为一种“文本主义”。事实上,从现有的资料上看,迄今为止在我国涌现的这些强调对“宪法文本”进行研究的学者中,目前也还没有人明确地站出来表示自己是文本主义者,或者断言“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或者“宪法的文本分析”是一种“文本主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对于宪法的“文本分析”或者“以文本为中心”,在用语上就与一般只在法解释学上使用的“文本主义”④有“雷同”之感,为此自然难以排除其与法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那种嫌疑;加之,在我国呼吁、倡导与推动“宪法文本”研究的学者(如韩大元教授、郑贤君教授、范进学教授以及张翔博士等)主要是一些在我国专长于宪法解释学研究的学者;此外,从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主要代表的现有论著中所体现出的基本要点上看,近年来我国宪法文本主义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之间的确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不清不楚”的关系。⑤鉴于以上的考虑,笔者认为,以“宪法文本主义”来指称这种主张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观点是恰当的。虽然单从汉语的意思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未必就是“宪法文本主义”,但从这些论者主张的实质内容上看,“以宪法文本为中心”这一口号在呼吁我们要重视宪法文本的同时,的确也存在着要与解释学上的“文本主义”进行暗通巧合的图谋。

在解释学上所谓的“文本主义”,其实是一种“文本中心主义”。在解释学的发展史上,围绕着“作者”、“读者”、“文本”这三者之间究竟应以何者作为解释学的中心,存在着“作者中心”、“读者中心”与“文本中心”这三种不同的主张,而最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本中心”,是目前最为主流的见解。该观点最早由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尔提出。在利科尔看来,理解是“作为本文的话语的实现问题”,⑥因此,正确的理解“不能再通过简单地回归到作者所声称的意图上就可以被解决”,⑦而是“在本文前面理解自我”。⑧由于本文的“文本”相对比较固定,这样就可以有目的地限制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赋予解释学的那种广阔性和普遍性。最终,解释学就从传统意图论的泥沼中走了出来,实现了从语义学到解释学的巨大跨越。因此,从解释中心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以“文本中心”代替“作者中心”和“读者中心”,一方面反映了解释学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解释学开始服膺于科学主义,并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上展开分析的潮流。

二、宪法文本主义的识别标准

宪法文本主义当然强调宪法文本的重要性。那么,是否重视宪法文本的,都是宪法文本主义呢?判断一种主张或者一种方法是否属于宪法文本主义,还需要借助以下三个标准。

(一)原初意图标准

在传统上,宪法学更多地是关注制宪者的主观意图,这一传统后来在文本主义那里遭到驳难。文本主义者指出,原初意图理论是不可靠也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三:第一,原初意图不确定。文本主义者指出,宪法的制定涉及到宪法草案的起草、提出议案、表决议案、公布宪法等一系列环节,而通过制宪史料并不能确定最后通过的宪法到底是谁的意图。⑨何况,制宪者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分歧。并不是每个制宪者都觉得有必要将他的意图反映在宪法文本之中,从而“奋起匡正与他见解不同的诠释”。⑩第二,原初意图的滞后性。文本主义者指出,“由于社会随时代变换,宪法也就必须不断发展才能实现其功能”,而“宪法原则的适用必须超越创立者一代人的视野范围”。对于一些当代社会出现的问题,原先的制宪者不可能会意识到,因此,“宪法本质上不能停留于其在已经逝去的时代所具备的静止的含义,而必须使它的伟大原则能够应对当代的问题和当代的需要”。第三,追求原初意图与民主、法治存在矛盾。斯卡利亚法官就很明确地反对按照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因为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而不是已公布的法律来解释,既不符合民主政府的要求,同时也违背公平政府的做法。

鉴于原初意图理论具有种种缺点,文本主义最终抛弃了那种以探求制宪者原意的方法论立场,而转向求诸于宪法的原初含义,即宪法文本的客观意义。质言之,追求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就成为了宪法文本主义的明显目的与识别标准。

(二)独立意义标准

证明伪善的观点与证立自身的观点并不是一回事。能否以宪法的文本含义作为解释的标准,尚需解决另一个重要的前提问题,即宪法文本是否存在着独立的含义。

在传统上,宪法文本被视为表达制宪者意图的一种载体。这是原旨主义意图论的核心论点。然而,现代解释学对原旨主义意图论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无情的抨击。文本主义者指出,文本一旦生成,便脱离了原作者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由此可见,文本主义是不仅拒绝从作者的语境中去理解文本,而且还认为文本的语境本身具有独立的意义。文本的意义代替作者的原意,成为我们理解文本的依据。

宪法文本主义同样重视文本的独立意义。在他们看来,宪法文本一旦被创造出来,便获得了不仅独立于制宪者的意图,而且也独立于解释者理解的不同的价值与意义。质言之,宪法学要做的,是去探求“法律文本内在包含的、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的意义,而不是去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心理意愿”。

(三)明显含义标准

宪法文本一旦被固定,就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意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应当从狭义上去理解。这是文本主义的一般要求。在宪法学上,对于“文本”的“含义”,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看法和立场。文本主义的立场是,宪法的文本是一种既独立于作者也独立于读者的 “具备正常理智的人对法律文本可能产生的印象,而不论国法大全究竟遗留了什么东西”。质言之,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文本的一般含义,应是“在宪法批准时的文本中词语所表达的明显含义”。

宪法文本主义之所以要追求宪法文本的明显含义,是因为包括制宪者、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环境。在他们看来,环境决定着制宪者在起草宪法时只会挑选能够指称词语背后事物的最普遍的术语,而同样地,环境也决定着我们在理解宪法文本时,也应该以字面的普通用法为准,即“仅仅考虑语言的通常用法”。

三、宪法文本主义的基本主张

研究宪法文本主义,必然要求我们了解其有哪些主张。有关这点,我们可以从宪法文本主义的代表性论著中进行了解。从现有的资料看,宪法文本主义的实质主张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一)尊重宪法文本并以文本为中心

依宪法文本主义,宪法文本“并非单纯是法律文件,它代表了一种国家精神”,因此“弘扬宪法文化应从尊重宪法文本开始”。

宪法文本主义者强调,我们不仅要尊重宪法文本,而且还要信任宪法文本。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学不是政治学,也不是政治哲学,它并不以对现行宪法秩序的否定性批判为己任”。同样,对于宪法文本提出各种修改建议也不是一个宪法学者的工作,或者不是宪法学者的主要工作。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宪法学的基本任务是从宪法文本的阐释中去发现规范,为宪法解释提供依据,而“在大体上承认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的宿命’,这是法学的任务决定的 ”。由于不怀疑宪法文本,因此,“即使宪法是有缺陷的,在人民发动修宪或者重新制宪之前,宪法学家的工作也只能是在宪法文本的笼罩之下去弥缝补苴”。可见,宪法文本主义者对于宪法文本是忠诚的。在他们看来,“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答案,而是要在宪法文本当中寻找依据”。因为“有资格作出选择的,不是法律人,而是握有制宪权的人民”。

除了要求尊重宪法文本之外,宪法文本主义还强调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中心在于文本”,“宪法文本是解释宪法与宪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并且“宪法解释就是一种走向宪法文本的解释”。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学是为了适用宪法而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的宪法释义学。因此,“从文本开始”是“控制法官判决,保证法律安定性的基本规则”。

(二)探求文本的现实含义

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探求宪法文本的含义很重要。不过,与传统意图论不同的是,宪法文本主义者对于宪法文本含义的探求,主要是要找出宪法文本所内在包含的、能够适应现实情况的意义,而不是去探究历史上制宪者的心理意愿。在他们看来,宪法要成为“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宪法解释就不能执着于制宪者当时的原意,而应当以宪法文本内在包含的现在的合理含义为解释的目标。由于宪法文本主义的解释不以探求历史上制宪者的原意为其目标,宪法文本主义就不用以制宪史的材料作为其分析的来源。这样,宪法文本主义就将制宪史作了排除,而不用去“考虑制宪过程中制宪会议记录和代表的辩论”。

宪法文本主义当然重视宪法文本。在他们看来,宪法文本是一种介于“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媒介,它首先表现为文法,如字、词、句子、结构、体系等形式要素。宪法文本主义特别重视对于宪法文本的文法解释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宪法的文本主义对于宪法文本的分析,并非绝对源于文本文字(literal)的解释,也非对单个词汇进行孤立检查来寻找其含义,而是将宪法视为一个整体的结构。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其“严格解释”的色彩。除此之外,宪法文本主义还允许进行文本间的分析,以弥补宪法文本分析源的不足。

作为文本主义的一个普遍特征,“平义解释”同样也在宪法文本主义中得到体现。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文本的分析应“尽量选用该文字的通常含义或自然含义”。

(三)排斥其他因素

宪法文本主义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把宪法文本之外的社会的、经济的、道德的和历史的因素统统予以排除:首先,宪法文本主义将决定宪法规范的社会政治经济因素排除在外,不去考虑宪法文本的因果妥当性。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分析是一种实质主义的分析方法。它主要是要分析宪法文本是否反映了社会实力的对比关系,因此并不适合于宪法学。其次,宪法文本主义将道德因素排除在外,而罔顾宪法文本的价值妥当性。宪法文本主义者认为,道德考量的目的在于考察宪法规范的价值妥当性(正当性),而这已超越了宪法学的能力范围。再次,宪法文本主义将判例排除,而不去分析以前的判例。最后,宪法文本主义将制宪史也予以排除。在他们看来,考虑制宪过程中制宪会议的记录和代表的辩论的这种方法,常见于宪法的历史分析中,是历史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四)反对文字主义和文本虚无主义

宪法文本主义在控制解释者的恣意和自由裁量方面也有独特的见解。在他们看来,“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意味着解释者主观性和价值性的排除。这种排除,并不意味着宪法的文本分析就是一种咬文嚼字式的“文字主义”或者是一种随意抛开宪法文本的“文本虚无主义”。在他们看来,“文字主义”和“文本虚无主义”都是错误的。因为“文字主义者以为宪法文本的列举是清楚而完整的,所以只是埋头于宪法中出现的文字。而虚无主义者却以宪法文本的列举不完整为理由,脱离文本而任想象驰骋”。

四、宪法文本主义的缺陷

以重视宪法文本的文本主义代替以前不重视宪法文本的文本虚无主义,有其合理性与积极的意义(如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形式法治的重要性,也有助于我们从传统的那种致力于研究宪法的“阶级性”的模式中走出来,而相对自觉地致力于探求宪法文本的本身),然而,由于过于强调宪法文本的地位与作用,宪法文本主义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对于宪法文本的含义不能确定

从对宪法问题的泛化研究,到对宪法文本的当下理解,宪法文本主义试图以解释的客观性去代替宪法学研究中的主观性。这一想法有点过于天真。宪法文本主义关于宪法文本的理解,也不过是每个人理解的汇总,最终还是要回到与意图论相似的立场。在宪法解释学上,原旨主义曾经试图提供一个较强的客观性解释,但是理论和经验都使这种努力破产。宪法文本主义对于传统原旨主义的修正,实际上并不能避免其落入主观解释之理解不可靠的俗套。另外,宪法文本主义的提出,是因为探究宪法学“真谛”存在困难。然而,探究一个范围更广的关于宪法文本的公共理解其实就是“舍易求难”,是不可取的。

宪法文本主义当然可以借助词典的定义来探求宪法文本的含义。在理论上,虽然早就承认法学的堡垒不是由词典砌成,但词典的确“是衡量它成熟和发达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美国,所谓的“文本主义”在皮尔斯教授看来,就是通过使用词典定义、文法规则及解释规则等一系列工具,以确立某一立法词语或短语之推定客观含义的司法解释方法。由此可见,在文本主义者眼中,词典的确很重要。但是,词典的缺点也很明显。批评者指出,词典一方面存在着选用的或然性,另一方面也不能真正反映出词语在某一特定语境下的含义。

(二)对于其他因素不能兼容

宪法文本主义重视对于宪法文本的分析,但不重视对宪法文本之外的其他要素分析。这样的立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怀疑:

第一,依宪法文本主义,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宪法文本。这可能造成研究源不足的问题。盖因为宪法文本本身,只是宪法学诸多研究对象之一种。现因“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缘故,要将宪法学的其他研究对象(如宪法意识、宪法关系等)统统作为非宪法学的东西予以排除,这明显有以偏概全之嫌。为避免宪法学重要研究对象不被遗漏,宪法文本主义认为,“宪法文本”应作扩大化解释,即认为包括了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甚至包括其他可能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的各种“看不见的宪法”,这样一来,就把“宪法文本”的含义推向了一个不可捉摸的境地。

第二,“以文本为中心”的研究立场,决定了宪法文本主义的研究只限于对宪法文本展开语义、逻辑、形式、结构上的分析,而“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只能拘泥于文本自身”。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宪法文字主义的泥淖中,不能自拔。对于宪法文本主义者来说,宪法文本不仅是发现制宪意图的依据,而且它实质上就是制宪意图的表现。为此,宪法文本主义者需要“经常从宪法上论证其主张,认为只有经两院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才是制定法文本,其他诸如委员会报告、议会辩论之类的立法史都不是,惟有法规文本是法律”。

第三,对于宪法文本主义来说,其最大的不足也是最“致命的自负”在于,它要求宪法学远离社会。这就使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无法联系在一起。如此定格下的宪法学,除了自我满足于宪法文本的完美之外,最终必将丧失对宪法文本本身的评价能力。

(三)对于宪法文本不可评判

宪法文本主义的一个倾向,就是认为宪法文本不可评判。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宪法文本是主权者的选择,我们无权褒贬”。人民制宪,在这里直接就被约等于宪法的“毋庸置疑”。宪法上的规定,不论是否合乎时宜,也不论其是否妥当完善,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眼中,都变得不重要。宪法的文本,成了宪法学必须要“坦然”接受的东西。宪法的解释与研究,成了墨守成规的固步自封。不能进行批评,也不能提出完善的建议。宪法学所要做的,只能是对既成的宪法文本进行解释。解释只能是发现性的和解读性的,不能是创造性的。在解释中,如果发现宪法文本存在缺陷,解释者不能对此缺陷进行弥补,因为解释者要保持价值上的中立。在宪法文本主义者看来,“当某种东西被宪法文本固定下来的话,它就是需要我们去认识和阐释的对象。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是什么’,而不是:‘它应该是什么’”。由此可见,宪法文本主义是拒绝在宪法解释中进行价值填补的。同样,为了回避价值判断,宪法文本主义也不对宪法文本中的规范进行评判。在他们看来,“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去发现和认识规范,而不是对规范评头论足”。

显然,宪法文本主义在这里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众所周知,宪法的评判、建议并不等于不信仰宪法或者不服从宪法。承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自觉服从于宪法所安排的秩序,与对宪法的评判并不等同。“价值中立”并不能成为宪法学僵化的教条。“价值中立”要求的是“适度的中立”而不是“绝对的中立”。“价值中立”不是“价值排斥”,“价值中立”如果完全退守到绝对排斥价值评判的地步,就成为了彻底的法实证主义。对于宪法,我们当然应该严格地服从,但是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对于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宪法,自然可以也应该从学术上展开自由的批判。学术之营构,不仅是解说性的或者是解释性的,更应该是批判性的和建构性的。一味地接受既有的宪法文本的规定,而在宪法学研究中作茧自缚,非但不能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同时也有违学者的学术良知。

结语

毋庸置疑,在这样一个价值多元、意识弥漫且物欲膨胀的转型时期,倡导宪法学的研究应以文本为中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有助于时时提醒我们,相对于其他较强势的部门法学而言,宪法学“独立”的任务远未完成,为此仍须特别关注诸如研究方法这样的“宪法学学”问题。另外,宪法文本主义强调宪法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同样也有助于宪法学相对自觉地避开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复杂纠葛,而致力于相对严肃的学术营构。

从权利保护的角度上看,宪法文本主义的提出及实现,应该会有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传统宪法学的研究,一方面肯定了所谓的“活的宪法”的存在,另一方面也使得宪法被人为变迁或被废弃的风险提高。与此相反,宪法文本主义不主张变化。他们认为,“宪法本质上不意味着多变,相反,它的全部目的都是阻止变化——以确认某些权利的形式防止未来的人们轻而易举取消掉”。如果说德沃金是通过拓宽法源的范围即在正式的规则外加进了原则和政策准则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话,宪法文本主义论者在解释中则是通过限缩法律文本的范围来维护现代法治的精髓。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我们对于宪法文本主义持有何种不同的见解,也无论宪法文本主义存在着何种缺陷,“宪法文本”研究的提出和兴起,具有方法论上觉醒的意义。

The Myths of the Constitutional Textualism

CHEN Yun-sheng

Key words:constitutiontextualism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作者:陈运生

宪法学研究方式论文 篇2:

语文学科育人的整体推进:教学研一体 课内外同步

摘要浙江大学附属中学不断探索优化学科育人的方式与内涵,引领语文教育进入系统性变革的新阶段。首先是以“育人”为起点,创设课堂教学新形态;其次搭建课程育人高平台,以学生发展为内核,构建学科课程群;再次是聚焦课题育人,以课题研究为抓手,提升教师学科育人能力;又次是提升空间育人效度,以学科教室为依托,打造有学科味的学习空间;最后是激发实践育人能量,搭建实践活动平台,发挥社会资源育人优势。

关键词学科育人;语文学科核心素养;育人方式变革;“求是课堂”;学科教室

文献标识码B

学校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工作目标,探索更美好更有效的育人方式。那么,如何基于学科特质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浙江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浙大附中”)始终聚焦学生核心素养培养,不断推进各学科育人方式的优化与变革。语文学科在此过程中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从课堂教学、课程体系、课题研究、育人空间、社会资源等关键领域入手,教、学、研一体推进,课内外校内外共同努力,积累了宝贵的育人经验。

一、课堂育人高起点:以育人为出发点,创设课堂新形态

课堂始终都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浙大附中一直努力开展高效课堂的研究,跳出单纯的“育分”,把“育人”定位为课堂起点。为真正实现课堂价值提升,助力学生生命成长,使语文课堂回归人文教育的轨道,使核心素养真正落地生根,实现育人和育分的双赢,浙大附中秉承浙江大学的“求是”精神,结合自身求是创新的学校文化,积极推进“求是课堂”的系统建设。语文学科的“求是课堂”是在遵循学科特性和语文教学基本规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和个性体验的基础上,变革传统教与学方式的有效探索。

“求是课堂”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变革教师教学方式、变革学生学习方式以及注重求是探究。

其一,变革教师教学方式,要求教师站在学情角度解读教材,积极创设教学情境,构建动态生成课堂,有效改变学生思维懒惰、情感虚假的局面。为此,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设计中,既要重视学生的原初感受,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主品读、探究并归纳总结,展开主动思考,完成课堂的动态生成,最终自己解决预习时提出的问题。

其二,变革学生学习方式,指教师通过情境创设、问题引入,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激活学生主体性,让学生进行主动的思维参与,完成师生间、生生间和学生与文本间的多重互动。学生作为主体,在真正的体验、感悟、合作、交流和探究的过程中,语言表达能力得到训练,思维品质得到锻造;同时能够用旧知和经验去理解、修正、总结、反思新知,建构知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这正是学生核心素养提升的过程。

其三,注重求是探究,意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高中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中的核心,立足于求是创新的学校文化,我们把语文课堂由课内延伸到课外,围绕有争议的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开展线上主题式研讨辩论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得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得到充分发挥,学生开始自觉关注社会生活、关注自身,在不断地搜集、消化、提炼、加工信息的过程中培养和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思考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二、课程育人高平台:以学生发展为内核,构建学科课程群

如果没有深刻的课程内涵作支撑,课堂很容易沦为“讲堂”。在新课改、新高考等新形势下,浙大附中本着“为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发展而设计”的理念,创造性地构建了以人为本、以学科核心素养为统领,多元化、自主选择的“求是课程”体系。“求是课程”体系分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显性课程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门学科,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其表现形式有学科课程、综合课程、活动课程和特色课程。为了适应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每项显性课程又包含基础类、拓展类和研究类三个等级。隐性课程是指学校通过打造让学生浸润其中的教育环境,给学生施加的教育影响。

在课程定位上,基础类课程是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旨在促进学生基本素质的形成与发展,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主要涵盖国家规定的必修内容,满足学生高考需求。拓展类课程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重点在于开发和培育学生的潜能和特长,助力学生实现个性化学习。研究创新类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合作与发展意识,落实学生个体学习和职业发展需求的课程。

在课程内容方面,显性课程上,语文学科除了开足开齐满足学生基本学习需求的学科课程以外,为了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文化素养,还加强了以“明远立人”“求是创新”“西湖文化”三大文化为纲,构建的以人格教育、学术创新和西湖情怀为主的特色课程的开展。

语文学科的隐性课程则是语文教研组教师们充分利用学校的地缘优势,将西湖、皋亭山等自然资源进行充分的开发与利用进一步发展而来。例如:浙大附中玉泉校区利用学校坐落在世界文化遗产西湖湖畔的优势,开发的系列历史文化主题课程,如“艺术传承”“杭州话与杭州本土文化”“西湖文学与西湖文化”“中学生休闲文化”“中国茶艺”“金石篆刻”等;还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西湖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如让学生走进西湖场馆,拍西湖短片,做西湖水质调查、树木普查,做西湖志愿者等,引领学生研究西湖、宣传西湖、保护西湖、建设西湖,培育以“和谐”为核心追求的西湖情怀。浙大附中丁兰校区坐落于皋亭山,近邻杭州孝道文化馆,也是运河文化的源头之一。学校的语文教研组利用当地历史名人资源开发了“忠孝文化批判与承传”课程群,内容涉及“文天祥年谱”“文天祥诗文”“文天祥疏表”“孝子丁蘭”“孝文化源流”等。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学校致力于打造精品选修课程及精品学生社团,在语文教师推动下,旨在丰富学生文化素养而创办的“湖畔文学社”“翰墨读书社”“火炬戏剧社”“九歌国学社”等社团,对学生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大。

图片由作者提供

三、课题育人高品位:以课题研究为抓手,提升教师学科育人能力

新版高中语文课标中,对高中语文学科的核心素养做了清晰的界定,包括“语言建构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文化传承与理解”四个方面,这些对教师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浙大附中突破传统经验主义的束缚,聚焦教师课题研究能力的培养,由已往更重视个体的论文撰写,到更聚焦小组的课题研究,以研究实现对教育教学的持续引领。

1. 以阅读研究培养学生语言素养

例如:我们通过“整本书阅读与研讨实践研究—以传记文学为例”“基于沙龙平台交流的阅读策略”等课题的研究,不断推动学校整本书阅读与研讨活动,由此帮助学生积淀文化底蕴,拓宽视野,形成适合自己的阅读方法,提升阅读鉴赏能力,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语文教研组已完成“整本书阅读与研讨实践研究—以传记文学为例”“基于沙龙平台交流的阅读策略”等走在整本书阅读研究前列的课题,学生“语言建构与运用”能力在持续的阅读积累中得到不断充实。

2. 以写作训练提升学生思维能力

语文教研组开展了“基于写作思维训练的高中生散文、议论文写作教学研究”的课题研究,紧紧扣住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中对于“思维的发展与提升”的培养要求,在写作教学中开展针对思维的训练,触发学生的深度思考并总结相关思维规律,拓展学生写作的思维深度和广度。学生在持续的训练中,可以综合把握不同思维模式的特点,为自己的思想寻找更贴合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建构形式。

3. 以国学教育提升学生审美情趣与文化认同

语文教研组开展“高中国学课程体系建设”课题研究的立意,是为了呼应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中的“文化传承与理解”。学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多集中在基础教育阶段,对于拥有了一定阅历的高中生而言,探讨国学有利于提升其审美情趣与文化素养。高中阶段又是学生价值观的初步形成期,这个阶段重视国学教育,可增强青少年对于本国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因而开展针对高中生的国学教育机不可失,同时,高中生的学力也可以支撑起有深度、体系化的国学课程学习。

四、空间育人高效度:以学科教室为依托,打造有学科味儿的学习空间

重构学习空间体系对学生个性化的学习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课程背景下校长和教师对于学习空间的认识不应仅仅停留在传统教室上,而应打造课程建设、课程资源开发、课程学习方式转变三者相结合的新型学习空间。浙大附中一直致力于重构学习空间体系,通过VR、AR等新技术介入的全新教学环境和课程体系的重构,建设能够满足学校更高育人需求的学科功能教室,通过以“学科教室”建设推动“学科育人”体系建设。浙大附中文学院这一创新基地的打造,正是学校努力创设各种真实的语文学习空间,积极践行空间育人的典范。

新版高中语文课标指出,语文学科应更重视课程的隐性价值,让学生多经历和体验各类启示性、陶冶性的语文学习活动,逐渐实现多方面要素的综合与内化。文学院是学校创办的以语文学习为主要内容,以文学阅读和创作为突出特色,能够开展真正有味道的语文教育学习活动的文化创新基地,现主要有开放式图书馆、文学体验馆、文学沙龙区、编辑室及书法教室等活动场地。文学院的建立助力了校园浓厚读书氛围和文化气息的营造,为有文学特长的学生培植了成长土壤。

文学院设有“经典研习”与“创新写作”两个方向。经典研习班开设古代汉语、古代史、古代文学、古代哲学及古代文化常识五门课,帮助学生建立对于我国传统“小学”、经学、史学、诸子、文学等学术知识的基本了解,加强学生对于基础典籍和治学门径的理解,也为部分学生成长为熟读中国古典文献的复合型专门人才做好准备。国学内容的引入极大地增强了青年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与自豪感,从文学院到校园,这种文化自信被不断拓展与推广 。创新写作班旨在培养一批有敏锐的文字触觉、出色的审美鉴赏能力与上佳的作品创作能力的有文学前途的人才。

文学院还开设了书法、体验、思辨与演说等课程。课程开展形式包括沙龙会谈、演讲、朗诵、评书演播、笑话幽默、即兴发言、主题讨论等。文学院也在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教学形式,如为《乡土中国》《杜甫传》《平凡的世界》《论语译注》以及《红楼梦》等书的整本书阅读活动,开设先行的主题探讨、内容分析沙龙活动;再如创办院报—《经典报道》,介绍已知的经典,让学生能够开阔视野,在更广阔的空间发展自身的语文特长和个性。

五、实践育人高能量:搭建实践活动平台,发挥社会资源育人优势

浙大附中为了进一步拓展育人范畴,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还充分利用地缘优势,挖掘周边社会资源,设计了以“参与、合作、探究、体验”为特征的学习和实践活动,把语文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学校与杭州岳庙、中国共产党杭州历史馆、杭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浙江省博物馆、西湖博物馆、杭州孝文馆、千桃园风景区等十多家文化场馆合作,建立了浙大附中课程基地,同时在杭城建立了百余家社会实践基地,为语文学科走出校門、走进社会搭建了平台,持续提升了学生的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意识等。与此同时,学校以课程基地和实践基地为依托,根据高中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了诸多高中语文创新实践活动,努力发挥实践育人的更高能量。

(编辑?杨晓梦)

作者:王娟娜 马学生

宪法学研究方式论文 篇3:

现行高校奖助学金制度思考及构想

摘 要:以教育的最终目的-育人作为指导,在资助过程中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工作重点,调整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方式,建立灵活的奖助学金评选机制,整合各类奖助学金资源,发挥奖助学金对学生的激励、规范等积极作用,树立积极向上价值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达到助学育人的目的。

关键词:高校;奖助学金制度;育人

现行高校奖助学金体系是由国家、学校、社会共同构建的,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高校设立的奖助学金以及社会提供的奖助学金。奖助学金是我国高等学校传统的资助方式, 它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激励功能; 另一个是资助功能。

2007年,国家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骤然加大,仅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名额就从原来的3%猛增到20%,全国超过l/5的大学生获得了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对贫困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然而,随着资助比例的提高以及资助金额的增大,各高校在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凸显出来,影响了教育公平原则的贯彻。背离了和谐校园建设和国家奖助学金设立的初衷[1]。

一、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激励效应不明显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者鼓励积极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然而据了解,目前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大多停留在上级部门分配名额下发文件,院(系)按照文件评选发放的阶段,只是简单的完成任务,并没有发挥奖学金的榜样和激励作用。同时在评选的过程中为了完成名额任务,院(系)普遍存在只以学生成绩作为评选标准,并不能根据奖学金设立的初衷评选出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优秀学生,从而造成国家奖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效果大大减弱。

2、国家助学金不能凸显其规范作用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中明确规定申请学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但是根据笔者前往多所高校了解情况发现:通常,奖学金评定工作做得是轰轰烈烈,但一旦名额确定,很多高校的助学金工作就嘎然而止了。获奖同学他们拿这些奖金去干什么了?他后面的学习怎么样?有没有积极参加班里活动?有没有遵守学校的校规?学校很少去关注。国家助学金名单一经公示,有的学生本性就暴露,或者说对自己松懈下来[2]。评定助学金前哭穷,评定助学金后大肆挥霍的困难生大有人在。这样一来缺少后期教育和要求的助学金就变成了一年一次单纯的资金资助,其本身具有对困难生的规范作用得不到实现和凸显,单纯的资金给与没有附加的要求和教育,不但会使得国家助学金的积极意义不能得以凸显,反而给困难生养成"等"、"靠"、"要"等不良思想的滋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温床。

3、校内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缺乏灵活的评选体制

校内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是由学校和社会企业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以鼓励学校里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高校目前所设立的校内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都是按照传统的奖学金评选模式,规定了每一年明确的评选名额,这样一来每一年学生主管部门将名额下发给院(系)后,院(系)为了完成名额任务,一般都会选择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主要评选依据,甚至为了完成学校下发的名额,对于某些学生编造奖学金评选材料的事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姑息态度。评选出来的结果自然也就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不能体现校内和企业奖学金对于优秀人才奖励的目的。

4、现行奖助学金设立缺乏规划性和系统性

就现行的奖助学金设置情况来看,缺乏一定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学校也大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只能按照设立奖助学金的部门要求,而这些设立奖助学金的部门并不了解学校对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每设置一个奖助学金就要制定配套的评选章程,但纵观这些章程的内容却是大同小异。设置奖助学金也比较随意,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程序、评选时间、甚至后期表彰颁奖都是没有统一的规划和协调。这样就造成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杂乱无章,难以理清头绪。同时在设置奖助学金之前并没有调研目前高校内有那些奖助学金,需要那些奖助学金,这样的盲目性自然而然导致此消彼长,造成宝贵资源的浪费,对各类奖助学金的平衡产生影响。

二、现有奖助学金问题的对策

不论是国家奖助学金还是社会、学校奖助学金的设立,其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评选出能够代表正确价值观的优秀典型,在普通同学中树立一种正确的导向,旨在激励其他学生向其学习。笔者按照奖助学金设立的目的以及现行奖助学金评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深挖国家奖、励志奖的影响作用,凸显其激励作用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巨大,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统一颁发证书,加盖国家教育部公章。是目前高校奖学金中的最高荣誉。国家励志奖学金是针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困难生所设立的奖学金,针对性明显。高校应从大一新生刚入校就对他们宣讲学校奖学金的政策、功能和意义,使学生自觉主动地将奖学金的标准转化为自己的行动,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找到学习的动力,逐渐做到自强不息,奖助学金的作用才能得以真正发挥[3]。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只停留在发文件开表彰会等表面形式。应该深入发掘这些学生背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等故事,并经过一定的策划,组成标兵宣讲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高规格、多场次的宣讲,将这种模式固化为一种持续活动。让这些优秀学生的成长历程为广大学生共知。创造明星效应,并以此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使得同学们从感性上认识到怎么样的学生才算是优秀的,自己该向那些方面努力。通过这些学生乐于接受的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凸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2、建立反馈机制,体现国家助学金对困难生的规范作用

学校应该按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通过对评选后反馈机制的建立和监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困难生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制定相关文件政策,体现国家助学金对困难生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困难生正确对待国家助学金,时时刻刻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建立获奖监督机制,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其后续表现记录其中,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将其表现作为下一年评选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之后有背离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的行为,学校监督部门保留收回国家助学金的权利,通过这种措施教育获奖者,国家助学金不是可以不劳而获,也不是理所应当的一种救助金。

要求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义务劳动,并将其纳入课外学分的范畴之内,通过在实践中教育的方式,使得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深刻的理解助学金的意义,而且能够体会劳动与获得之间的价值关系,取缔其不劳而获的思想。

3、建立灵活的校内、社会奖学金评选机制,充分体现奖学金对于优秀的肯定作用

因为校内、社会奖学金是由学校、社会企业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设立的金额和名额都可以由学校自身掌握,这样一来高校可以灵活利用这一部分资源,做到优中选优,有优则奖,多优多奖,少优少奖。并在这个基础上细分这些奖学金的条例,对具备某些特殊才能的学生给予鼓励。

在设立校内、社会奖学金时,只体现其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肯定,不规定每年具体的名额、金额。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学生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有多少优秀的就评选多少,没有就不评选,特别优秀的给与高金额的奖励。避免为了完成名额任务产生的硬"在筷子里挑旗杆的现象"。对于有特殊才能的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予以奖励。这样一来充分调动学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二来加强了对专门人才的肯定和鼓励,体现出高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专项突出的原则。

4、整合各类奖助学金资源,更好的发挥正效应

整合就是要优化奖助学金配置,有取有舍,获得整体奖助学金体系的最优化。对不同来源、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奖助学金根据其设立的目的性进行识别与选择、汲取与配置、激活和有机融合,使其具有较强的柔性、条理性、系统性和价值性。高校应该根据培养人才的需要,结合各类奖助学金的作用制定奖助学金设立方略,方略包括现阶段应该设立什么样的奖学金,设立多少金额等。所有的奖助学金设立都必须符合方略的要求。在此方略下统一配置各类奖助学金,并规定统一的评选时间,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简化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让负责老师把精力更多的投入到评选优秀人才的工作当中,更好的发挥奖助学金的正效应。

三、结语

以教育的最终目的-育人作为指导,在资助过程中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工作重点,调整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方式,建立灵活的奖助学金评选机制,整合各类奖助学金资源,发挥奖助学金对学生的激励、规范等积极作用,树立积极向上价值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达到助学育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段志雁,魏景柱,杨金保.高校奖助学金发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1,(7).

[2]纪书燕.高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6).

[3]武慧娟.现行高校奖助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影响[J].理论观察,2010,(4).

作者简介:王凯(1983-),男,陕西商洛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处,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资助管理研究;孔德亮(1985-),男,陕西延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处,助教,硕士,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作者:王凯 孔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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