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法研究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等方面。这些研究存在偏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以静态和割裂思路研究协商民主的完善等局限。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社会主义宪法研究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主义宪法研究论文 篇1:

中国横式的转型逻辑及制度框架

摘要:本文在转型经济学文献回顾与评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转型经济学视野中的转型主张及其理论缺陷,提出了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观点,对中国转型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行了理论阐释;提出了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基本制度框架,即能否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持续地推进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通过宪法制度的边际性调整,实现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决定中国模式成败的关键。

关键词:中国模式;经济转型;市场经济

一、中国转型经济的文献回顾

影响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的国外理论沿两条主线发展,形成了影响很大的“三派观点”和“两种模式”。一条主线就是坚持通过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社会主义”;另一条主线则是以实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目标的“华盛顿共识”。伴随俄罗斯转轨的失败,逐渐演化出国外转型经济理论有代表性的“三派观点”,即新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对“华盛顿共识”改进所形成的渐进主义观点以及“北京共识”为代表的其它各种观点;在转型道路的选择方面,形成了国内外理论框架中影响很大的激进模式和渐进模式。国外研究,优势在于具有国际比较的开阔视野和实证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不足则是他们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理论逻辑,完全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许多结论自觉不自觉地把资本主义制度的特点作为评价中国经济转型进程得失的标准,更为强调转型研究的普遍意义而忽略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制度特征,其模式概括并不能够准确地揭示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实践特征及成功逻辑。国外转型框架视野中的渐进模式只表明了转型方式的差异,并没有涵盖中国的转型经验。更谈不上揭示中国模式平稳转型的内在逻辑,其转型目标与逻辑和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模式更是背道而驰。因此,超越国际转型理论的视野束缚,寻求中国经济转型的科学阐释,是总结中国经验推动中国转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根本要求。

中国经济转型的道路带有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性发展特征,可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是经济体制改革模式探讨和改革方案设计为主题的改革阶段。特殊的经济实验考验了中国经济学家的智慧,中国经济学家设计了各种各样的经济体制改革模式,通过微观先行的“双轨制改革”建立了市场机制,开创向市场经济改革和转型的实践道路。老一辈经济学家殚精竭虑,论证了市场调节和计划机制的结合;中青年经济学家崭露头角并成为第二阶段转型研究的主力军。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3年,是体制转轨与改革重点突破为主题的明确转轨阶段。国企改革是这个时期经济转型的改革主线和难点,国有企业的改革成败被当作能否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难题来克服。在中国经济转型模式及内在理论逻辑的研究中,成果荟萃,如双轨制模式、体制外改革模式、增量改革模式、渐进式转型模式、双重体制转换模式、阶梯式转型模式、波浪式改革模式等等;相关转型经济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样引人瞩目。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中国转型经济研究进入体制确立与改革攻坚的转型深化期。经济转型进入了最为关键和棘手的社会制度创新的阶段。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的总结和阐释成为推动中国改革重要的内容,形成了很有影响的渐进式模式、平滑模式、平行推进模式等,受到转型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和研究,其它一些转型问题也成为热点研究领域。可以说对中国的经济转型问题,选取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全面、专门的研究。国内研究的优势在于研究者感性地经历了中国经济转型的真实过程,从而能够更真实客观地描述中国所发生的转型过程;甚至一些研究者直接地参与了中国经济转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实施,对转型研究的理论得失有更为客观的判断,像双轨制模式、体制外改革模式、增量改革模式,以及包括试验推广等在内的模式提法,都非常独到地概括了中国经济转型在一定时期改革举措和方案上的实质性特征,甚至成为中国转型经济学研究的经典范式。但这些模式都具有阶段性的改革特征,对于中国在漫长时间内分阶段进行改革的动态过程并不足以产生全面的概括效果,尤其不能对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内在理论逻辑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浏览国内转轨和转型文献研究,非常严重的一个缺陷,就是草率地用渐进式改革掩盖了中国这14年富有创造性改革实践的阶段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国外转型模式的概括并不足以反映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的实质性特征,需要理论界进行不断的理论挖掘和深化研究。

二、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的内在理论逻辑

西方经济理论并不能够有效地解释中国经济模式的平稳转型,中国模式并不合乎西方理论的市场经济范式。但中国转型经济奇迹证明,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西方理论所未探明的规律,中国经验或许将提供给全世界人们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制度更为深刻全面的理论视角与全新的理论框架。因此,阐明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内在理论依据,就显得尤其迫切。中国经济的平稳转型,为人们深刻理解市场经济的实质和结构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经验,通过对经济转型实践的研究,笔者提出了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命题,这恰恰构成了解释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内在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制度的层次性,即市场经济制度存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的安排。市场经济微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市场体系、市场规范三个层次;价格机制是处于市场运行机制最核心的层次,是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核心机制;就价格机制而言,市场经济的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的价格放开才能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当然价格机制作用的全面发挥还必须健全市场体系、严格市场规范,但这仅仅是市场经济制度建构的微观层次。市场经济中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市场运行机制、企业组织形式和社会行业部门管理形式等三个层次;微观层次的价格机制、市场体系和市场规范共同构成中观层次的市场运行机制,作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经济体制的核心性制度安排;但在中观层次上来看,市场运行机制效率的发挥并不完全取决于价格机制,而在根本上决定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演进的结果,但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发挥又具有独立的作用,在市场行为方面涉及到充分竞争和垄断的关系,在社会制度方面涉及到所有制或产权的具体安排形式。市场经济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政性的法律安排和社会秩序的形成;其中宪政性法律制度安排是宏观层次的制度核心,这是确立与社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经济体制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它决定建立的经济体制是否公正、有序、体现社会制度的理念,涉及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所有制的问题,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政治

结构和经济生活原则等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问题。通过对中国经济转型实践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把握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逻辑,即中国模式通过微观先行、中观突破、宏观完善的转型实践,完整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逻辑。根据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假说,也可以更加合理地解释中国模式各阶段改革措施成败的根源。按照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实践历程,我们可以把中国转型经济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从1978年12月到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微观层次制度安排价格机制的确立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第一阶段。1978年12月3日国务院财委经济体制改革小组办公室就提出《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意见》。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带有全面改革的战略意图,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基本上是同步发生。只不过这种全面改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而完全是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出发的角度,摸着石头过河。直到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中国经济的改革模式,改革才进入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特别是1985年价格体制改革的开启,标志着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开始。从1985年1月开始,中国正式实施了在转型经济研究中影响深远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价格改革和生产资料供应定价的“价格双轨制”战略,这成为局部改革战略的典范。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是这个阶段改革的两条主线,但价格改革通过双轨制的改革实践,取得了根本性的成功;而企业改革在放权让利的基础上,围绕两权分离尝试了五花八门的改革形式,却始终没有取得根本性的改革进展反而陷入发展困境。这个阶段,最核心和突出的改革成就就是通过价格双轨制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微观运行机制,价格开始由市场形成。1992年,事关国计民生的粮食价格的放开,标志着农村经济的市场运行机制已经完全确立:1992年末,我国在社会消费品总额中由市场调节部分达90%;而农产品中国家定价的只有6种;工业消费品中,除食盐、药品外,价格基本上放开;重工业品中,国家定价的已不足100种。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最为核心的微观层次制度安排,具有整体性制度安排和不可分割的特点。所以,价格双轨制改革尽管比较有效地实现了资源配置手段的转移,但这种局部性价格改革方式引发了以“官倒”为代表的严重社会问题,证明在市场经济微观价格机制的改革方面,必须使价格机制普遍全面地适用于资源配置的所有领域。就在这个时期,国有企业的改革主线却始终没有形成明确的改革方向,国企改革一度甚至陷入困境。从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理论角度考察,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尚未明确,市场运行机制正在建立之中,国企组织形式难以实现有效的创新和规范,使面向市场的生产经营模式在根本上难以形成,市场微观机制的不健全更使企业组织形式和行为模式摇摆不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市场微观运行机制即价格机制的建立,就不可能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更不可能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而价格机制的建立,就奠定了市场经济微观层次的制度安排,从而使计划经济体制在根本上土崩瓦解了。

从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到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四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目标,十六大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第二阶段,国有企业的改制是这个时期的转型主线和改革重点。中国从局部性改革为重点,开始转入全面市场经济制度建构的转型阶段。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层次制度,特别是市场价格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外围市场体系和市场法规的建设与完善成为这个阶段微观层次市场经济制度建构的主要任务。这个阶段,转型的核心问题集中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问题上,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全社会经济转型的焦点问题;市场经济宏观层次的制度框架的建构,则是相对处于次要的位置,国企改制名副其实地成为这个阶段的改革主线。在市场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探索逐渐让位于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进程之中。这个阶段,国企改革中的利益主体缺位和市场困境突出表现出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尽管明晰了国企的产权问题,但由于国企利益主体身分界定迟延,导致国企市场化行为的迟延,经济行为与市场机制的不合拍,使诸多国企已陷入无法面向市场生产经营的困境。政府已无力控制市场动力,因此国企的亏损、破产、下岗便成为国企制度创新的必然结果,改制中的改革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所有制变革和调整的道路。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企改革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了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决策,只抓五百家大企业,其他中、小国企被卖的局面必然出现,特别是作为农村市场微观价格机制在中观层次上自发演进结果的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有企业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多元化发展局面。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经济中观层次的制度安排,国企改制事实上已经涉及到依靠微观价格机制成长起来的体制外私有制力量和既有社会制度框架中公有制宏观制度安排力量问的博弈。因此,除了与之相伴的社会行业管理部门等诸多方面的改革外,宏观层次的市场经济制度建构成为重要的改革内容。

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到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第三阶段,也是中国经济转型深化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将成为改革的中心环节。2001年加入号称市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基本建立。目前,中国进入了经济转型的新阶段,社会制度的创新和社会秩序的确立成为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伴随市场力量的壮大,政府力量已逐步退出经济领域,利益主体已纷纷利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来获取利益,经济自主发展的机制已经完善,外力的作用已无法控制经济主体的市场化自主行为,按经济规律宏观调控成为政府唯一能采取的干预经济的方式。政府直接参预和控制制度变迁的能力减小,市场体制中市场化的利益主体成为推动国民经济运作的主导动力,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经济现象如失业、通货膨胀等开始凸现,市场化利益主体和市场化行为日趋成熟,市场体制自身的局限和弊端,例如市场失灵、市场缺失、市场抑制,以及市场化主体行为的不理性都开始出现。在市场经济宏观层次的核心宪法性制度安排上,公有制为主体和民营化的争论成为社会制度创新的尖锐对立,并引发激烈的修宪争论,改革中的不同利益阶层明显形成不同的修宪主张。自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已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其中社会

主义制度创新的内容被宪法加以规定,但资本主义私有化制度也在不断的寻求机会,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转轨,但他们的努力目前为止还没有在中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社会秩序方面。思想意识观念领域的前期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和创新为正式制度变迁和创新奠定了基础,人们对制度的预知和心理感受早已超出了传统思维和价值观念,社会进入观念、道德、心理、行为和思想的深刻变革期。农村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确立,成为此后农村改革的重点,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这个阶段农村经济宏观层次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因此,加速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步伐,利用明确而又稳定的制度安排促进利益主体资源配置及效率的发挥。利用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消除新体制导致的经济不稳定性都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要内容。转型深化期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对宏观层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一个全面的回答。

研究表明,市场经济从微观、中观,到宏观存在的这种层次性制度安排,基本上构成了经济转型次序性改革的逻辑线索。逻辑主线就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培育,改革的重点则依次是微观层次价格机制的形成、中观层次企业制度的规范、宏观层次经济体制的完善三个阶段,这可以看作是构成了经济转型的基本次序。首先,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微观市场运行机制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转型的关键,有了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种配套的市场体系。就能够实现微观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转变,这是建立市场经济微观运行机制的阶段。其次,中观层次企业组织形式的市场化创新,是培育市场效率和市场主体的关键,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保证了市场运行机制的竞争效率,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中观运行机制的阶段。最后,宏观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宪政性法律制度安排的结合。为市场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框架形成和社会制度创新确立了规范和秩序,社会转型就能够稳步推进,这是建立市场经济宏观经济运行体制的完善阶段。正是由于这个层次性的存在,中国经济才从微观建构到中观改革、一直到宏观完善不断推进,才成就了经济转型的中国奇迹。

三、维系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基本制度框架

基本制度框架既是中国经济平稳转型的制度保证,又存在一个伴随市场经济制度改革而调整的难题。一方面,是在给定的制度框架内。寻求实现基本制度安排的最优模式。就这方面而言,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明确的转型目标,并不存在模糊或者没有最终阶段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伴随市场经济微观和中观层次制度安排的确立,中国经济转型已经跨越了社会主义和公有制不可兼容论的鸿沟。与苏联、东欧转轨国家把市场经济作为转型目标的显著区别,就是中国的经济转型在阶段性发展和探索的基础上确立了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这在经济理论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个目标模式的确立,首先就要破除西方经济学理论所代表的“市场经济范式”教条。无论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范式,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范式,都是把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作为研究主题,对这些理论范式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但必须加以改造和鉴别。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研究的一个突出主题,就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理论内涵和体制特征,离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明确的转型目标,中国的经济转型就必然陷入混乱和崩溃的状态。另一方面,是基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这个意义的改革则涉及到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认识或对社会主义宪政性法律制度安排的修正,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必然涉及宪法架构以及政治领域的改革,1999年的修宪和不断深化的政府改革都是制度创新的典型事件。但中国经济转型的一条成功经验或者说伴随中国经济转型不断强化的制度约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及制度形式的框架,即“宪法政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可以说,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制度约束呈现刚性的过程,这样才保证了转型过程社会制度坚持和创新的统一,离开了社会制度约束刚性,激进论所谓的转型速度论、全面论和同时性必然将中国的经济转型引导到歧途上去。前苏联的转轨道路生动地说明了这个结论,当戈尔巴乔夫放弃了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妄图通过人民授权的所谓现代西方政治合法性道路实现社会制度的转型时,事实上就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丧失了政治合法性,根本不具备继续领导前苏联实行根本改革的可能。转轨国家的合法性危机证明,经济转型绝不仅仅是精英阶层的理性设计,更重要地是来自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忽略转型过程中群众利益和愿望的充分表达,表面上能够推进改革的不断前进,但事实上却是在耗尽改革者的政治合法性资源。因此,转型成功的核心就是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能够实现与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政治合法性资源的稳定转型。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为理论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政架构,这是中国转型经济实现平稳有序转型的基本框架。从经济转型的现实过程中不难发现。中国阶段式改革与苏东激进式改革的分野主要不是由于市场化的速度、方式和次序的不同造成的,而是对于宪法制度的不同选择造成的,宪法制度的差异对于改革路径的分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迄今为止,中国阶段式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阶段式转型对社会主义宪法制度采取了边际性调整的方式,从而使改革过程具有温和的、连续的和长期的特点;而苏联东欧的激进式改革则对原有的宪法制度采取推倒重建的“革命”性态度,因而转型演变成了“革命”。就中国的改革经验来说,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在于能否把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在稳定中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中国的双主题阶段转换式模式就是在不断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中形成的。把市场经济看作是纯粹自发演进的制度,是不可改变的整体,还是看作层次性的制度安排,要反映社会制度所赋予市场经济的制度属性,是正确认识上述问题的关键。要尊重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理性,特别是市场经济制度层次性的内在逻辑。中国经济转型微观先行、中观突破和宏观完善的转型实践,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转型战略。微观价格先行,抓住了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又不触动社会宏观层次的制度安排。有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就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中观运行机制的培育,并最终实现市场经济宏观层次制度安排的成熟。中国经济转型通过阶段性转换的转型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层次性安排和改革的次序性要求在改革速度、局部改革和全面改革上的转型难题,实现了最佳的改革组合。而上述转型难题克服的出路,转型方式固然重要,但还在于是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目的,还是把社会制度的完善作为目的,是把经济体制的转换作为转型主题,还是把经济增长同样作为转型经济始终追求的主题。目前,中国的转型已经进入了宏观层次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发展阶段,经济转型已经渡过了因为次序性、速度、全面改革和局部改革这些转型难题所注定的改革风险,只要能够通过强有力的阶段性调整,改善社会成员在改革成果分享上的不公,抑制影响社会政治框架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引导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社会秩序培育,就能彻底解决中国经济的转型难题,实现从传统社会主义向现代社会主义的成功转型。

(责任编辑 陈孝兵)

作者:张建君

社会主义宪法研究论文 篇2: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等方面。这些研究存在偏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以静态和割裂思路研究协商民主的完善等局限。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要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注重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制度化衔接,注重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设计。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制度衔接;职能对接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作为应对多元社会的挑战和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在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民主理论。它强调合法的立法和决策必须源自公民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共协商。协商民主理论引入我国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国内研究者一方面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为研究样本,充分挖掘中国形态的协商民主;另一方面在中西协商民主对比、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契合度等方面展开论争。经过多年讨论和实践,我国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认识不断加深。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带动了研究热潮的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文将对这些研究进行综述,以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重点、研究局限、拓展空间等问题。

一、现有研究成果

(一)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研究

如何解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及其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起点。有的主张赋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土化、民族化、中国化的内涵,认为它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1]。刘学军在表述这一含义时,增加了协商民主的渠道,即“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2]。

有的研究者通过中西协商民主的对比来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俞可平认为:“思考中国的协商民主,一定要放到整个中国宏观的政治发展背景中来考虑,要把协商民主当作中国特色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3]他认为,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背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根本特点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一宏观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截然不同。首先,在中国,协商民主是由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整个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条件。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是在多党竞争的政治框架中发生作用。其次,就中国政治目前的发展阶段来说,协商民主显然比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更受到执政党的重视,也更容易在社会中得以推广。而在西方国家,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比协商民主更受重视。再次,中国协商民主的重点有两个——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协商对话、基层政治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构成,也是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的重点。陈惠丰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施政党制度的、统一战线范围的协商民主,实施政治协商制度的、在政协系统开展的协商民主,更广泛社会领域、特别是基层开展的民主协商[4]。而黄国华认为,党的十三大、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式理论概括的演绎过程,客观显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由两大协商民主制度构成——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两大制度的内涵反映并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理论内涵[5]。

(二)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问题的研究

1.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与意义。在优势方面,多数学者认同人民政协的结构、机制优势。李君如认为,结构上,由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成员之间地位平等;机制上,通过会议(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大会发言、提案、考察和调研等形式,政协委员能够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这样,无论是决策前还是决策后,政协委员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自由地表达意见,从而在理性的商讨中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意见[6]。陈家刚也认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定位、组织和智力优势、完善的制度构建以及开展协商对话、反映社情民意的活动,为人民政协实践协商民主提供了坚实基础[7]。

在意义方面,研究者集中论述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丰富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形式,使原来的“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民主参与形式)发展为“五大民主”,“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使权力的流程更加完整,即‘授权→协商→决策→执行→监督’”[8]。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的提出体现了执政党对求合作、达共识的政治价值的追求。

2.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历史的研究。协商民主理论虽由西方传入我国,但多数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要早于西方。李君如认为,协商民主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创造的,在长期的民主革命实践中,我们党在统一战线以及在新中国成立时实行的就是协商民主[7]。 陈惠丰也认为,虽然我国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比较晚,但是协商民主的论述及其实践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的人民政协成立期间甚至还要以前[5]。郑万通则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作为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志[9]。

3.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约因素的分析。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是多数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陈家刚认为,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面临巨大的挑战。开展协商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少委员抱有“不越位”、“少争权”的“好人”思想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推进[8]。孙津在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归纳为民主的协商类型和协商行为的民主性两个层次后, 认为协商民主创制的难点和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协商过程的公开或透明,而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政治关系,它们功能交叉、相互衍生,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各种不一致或不协调、甚至矛盾[10]。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法律地位的缺失也是限制因素之一。叶明认为,协商民主以及政协发挥作用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现有一些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整体设计,而且约束力不强,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11]。李红梅列举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挑战,如界别组织的代表性、信息的透明度等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工作制度和回应机制有待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加强等[12]。

4.关于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研究。首先,学者们主张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李君如认为,应该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其建言献策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民主监督,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拓宽政协委员与群众直接联系的通道,以充分反映民意[13]。何立峰认为,应不断完善调查研究机制、决策之前的协商机制、决策执行中的民主监督机制、决策完成后的总结检查机制等;同时不断探索改进四个方面的工作方法,即调查研究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开展协商的方法、监督检查的方法[14]。周淑真主张提高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水平,鼓励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逐步推进人民政协在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行动方面的监督工作,实现问责和问政,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沟通渠道,设立委员工作机制和联系制度等[15]。

其次,有的研究者从坚持党的领导角度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完善。张立群认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坚持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把握。要按照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支持群众就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协商讨论,以达成共识[16]。包心鉴认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需要处理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系。这就要求把政治协商纳入党的决策程序和党的建设中,就国家、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这一重要渠道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广泛民主协商[17]。也有学者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党的领导,但接下来的关键是“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有效性、民主与民生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18]。

再次,有的研究者主张从协商成果的落实方面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刘学军认为:“人民政协协商结果的办理,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应机构和部门对应落实,就很可能成为公文履行式的批阅办理。”[19]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离不开通畅的衔接路径和合理的程序安排,包括协商信息共享、协商议题的商定、协商的组织保障、协商会议的时效、协商成果的报送和办理等。基于同样的出发点,张千帆认为,需要对协商民主在程序上、制度上进行合理和科学设计,让协商民主的结果有一定的约束力,这也有助于协调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之间的关系[20]。

(三)关于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效性的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中,“广泛”是指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是指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要求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完善和发展这样一个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需要具体研究不同形式、不同层面协商制度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协商主体在行使协商职能过程中的对接问题。

首先,有研究者认为,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即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需要深入研究不同协商制度间的衔接问题,以减少制度间的摩擦。陈惠丰认为,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增进民主协商实效性,就要研究政协内部各制度之间、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其他形式的协商制度特别是党委和国家机关相关制度之间的贯通和衔接[21]。2012年12月14—15日,在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共识网、浙江温岭市民主恳谈办公室联合主办的“协商民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主题研讨会上,浦兴祖从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的角度,提出了让政协的协商、社会的协商和人大的权力运作结合起来的建议[22]。他认为,让协商民主发挥实效,就要减少制度间的摩擦,增加制度间的对接,即要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社会协商与人大民主相对接。只有这样,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社会基层协商所形成的共识才能真正地进入决策领域。

其次,有研究者认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制度的对接与互动,是制度衔接问题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陈家刚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前者是解决权力授受关系的,后者则能够使民主更有效、更真实。没有选举民主的制约,协商有可能被操控、利用;缺少了协商,决策有陷入少数人决定的危险,这时公共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时,协商之后的共识需要借助投票以完成立法和决策。所以,“推进协商民主,不是要简单地排斥选举民主,而是要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23]。包心鉴也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只有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8]。

再次,还有研究者认为,不同协商主体在职能方面的衔接问题也是增强协商实效性的关键。郑万通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涵盖全国、地方、基层等不同层次,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政协组织等领域中,因此,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就需要对上述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内容、协商成果的运用等加以规范,尤其是要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起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10]。

二、现有研究的局限

首先,从目前的研究重点来看,多数研究集中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方面,相对较少涉及其他层面、渠道的协商民主。党的十八报告在提出把人民政协作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同时,列举了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渠道,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人民政协等领域,还有中央、地方、基层等层次之分。因此,要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看作为一种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其次,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研究主要局限于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这一静态领域,而没有从动态的角度研究人大与政协的衔接机制(尤其是职能方面,例如立法协商、重大决策协商以及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互补等),以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落实。由于研究方法上的局限,学界更多是把人大和政协作为独立因素进行研究,从而忽视了这一重要事实——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实际上与人大一同参与了政府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施行、政策监督等环节,日益形成了一种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推进

一是要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不仅要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而且要研究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等领域中的协商民主,深入研究存在于中央、地方、基层等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要从动态角度认识这些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并将它们构建成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

二是在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方面,首先需要研究人大和政协在某些职能上的衔接问题。如果把协商会议结束视为协商的结束,就不可能有协商的实效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只有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要从政府过程这一动态角度研究二者的衔接机制。要研究把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贯穿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决策制定、政策施行等环节,并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与人大的相关职能紧密相联。做好这四个环节中政协与人大职能的衔接,能够有效保证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其次,要从不同制度对接的角度研究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在新形势下,尤其需要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如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减少制度之间的摩擦。

三是深入研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问题。要研究如何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要认真研究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问题。

四是进一步研究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和方法。要研究如何把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要注重研究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沿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发展路径,深入到国家、社会的各领域、各层次中,组成一个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成为中国人民的一种民主政治生活方式,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参考文献:

[1] 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4.

[2] 刘学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几个问题[N].人民政协报,2012-11-28(4).

[3] 俞可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N].学习时报,2013-12-23(3).

[4] 陈惠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意义和主要任务[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1):25-27.

[5] 黄国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若干思考[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1):28-33.

[6] 李君如.民主政治、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J].党政干部学刊,2013,(1):4-10.

[7] 陈家刚.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N].人民政协报,2012-11-21(4).

[8] 肖立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制度体系及价值[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7):15-18.

[9] 郑万通.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4):2-5.

[10] 孙津.协商民主创制的主要问题和难点[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2):13-16.

[11] 叶明.以人民政协为基本形式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N].人民政协报,2013-07-10(4).

[12] 李红梅.试析人民政协发展协商民主的创新空间[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4):16-20.

[13] 李君如.把"协商民主"运用好[J].西部大开发, 2012,(11):4-5.

[14] 何立峰.建立体制机制 运用科学方法是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关键[N].人民政协报,2017-07-24(4).

[15] 周淑真,降瑞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国家制度载体[N].人民政协报,2012-11-21(4).

[16] 张立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3,(1):11-15.

[17] 包心鉴.论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价值和制度化构建[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1):3-8.

[18] 李君如.怎样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N].光明日报,2013-12-07(1).

[19] 刘学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内涵和基本要求[N].人民政协报,2013-07-17(4).

[20] 张千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基本关系[EB/ OL].共识网, (2013-07-15).http://www.21ccom.net/ 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3010574313.html.

[21] 陈惠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九题[N].人民政协报, 2013-07-03(4).

[22] 浦兴祖.协商民主在十八大之后的推进空间[EB/OL].共识网,(2013-07-15).http://www.21ccom. 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3010574316.html

[23] 陈家刚.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4):58-63.

责任编辑:林华山

作者:王丛伟

社会主义宪法研究论文 篇3:

法治中国之梦:中国共产党的信念、探索与征途

【摘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有着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就开始对“依法治国”进行艰辛探索。1954年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方针”。1982年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在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这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

【关键词】法制 法治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中国共产党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探索历尽艰辛。从开国大典前夕《共同纲领》中的法制萌芽,到民主法制探索之路中断;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六届六中全会将“法制”置于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首,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中华重铸,法制初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政党,新生政权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彻底摧毁旧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依法确定人民的权利、国家政权的性质等核心问题,即宪法问题。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指出:“关于宪法,近期内不会颁布,过早颁布也是不利的,但目前应该着手研究。”①1949年9月29日,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新政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制宪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代行宪法职能,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法律基础和依据。

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之际,毛泽东积极倡导宪法的制定。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②毛泽东积极组织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这部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它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胜利召开。大会的五项主要议题之一,即逐步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大会在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并围绕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前进方向。董必武同志还在大会上做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还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③

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中共八大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和精神没能得到延续。这一方面是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带来的垂直领导、计划调拨、高度集权直接与法律上要求的平等自由、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相排斥;另一方面受战争年代阶级斗争观念影响,将国内外斗争形势扩大化和复杂化,习惯于采取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方式解决问题。这必然对法制造成严重冲击。随着一拨又一拨的群众运动,公检法司机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人治主宰一切,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和摧残,社会主义法制严重倒退,陷入了空前浩劫,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几乎丧失殆尽。据统计,自1957年至1976年,人大的立法工作几乎停滞。在此阶段,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一部法律。④

拨乱反正,法治伊始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拨乱反正。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6字方针”由此面世。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指出,我们党内存在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指示》把能否严格执行《刑法》等七部法律,作为“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特别强调了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尽管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虽然在他的著作中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一词,但却十分重要。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是法治还是人治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自己的著作和讲话中反复论证过这个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包括(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在内,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合和从不同角度论证,并一再强调,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身上。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时指出,我们今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为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⑤

“制”“治”之变,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特别是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不再是把法当作党的政策的补充,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人要依法办事,强调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改变过去那种“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局面,确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新局面。⑥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更加明确了党与法的关系。江泽民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代表,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199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遵守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1991年,江泽民同志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⑦

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1995年下半年,中央开始筹备第三次法制讲座,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根本问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是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他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⑧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从而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在起草十五大报告的过程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十五大第一次用“法治”代替“法制”,提出了“法治”目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目标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

第一,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江泽民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就未来中国的治国方略做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也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符合历史发展需要的决定;更是中国走上稳定、富强道路的必然选择。

第三,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法制化,从而构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对内要求通过健全党的规章制度,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确保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执行;对外要求通过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等,保证人民权利得以实现。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要求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完善各个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制度,促使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第四,探索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既要具备良法,又要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江泽民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他认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通过道德建设来补充法治的不足。

第五,要求党必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与成败。因此,江泽民同志提出党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⑨

依法治国,全面发展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实现了中央集体领导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同志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

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一起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在建国方略、国家制度建构上彻底摒弃了“人治”的影响,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实现了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鲜明特色。⑩在中国的法治历程中,2004年发生了六件标志性的大事: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其二,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特征之首。

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胡锦涛同志领导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此外,胡锦涛同志还不断提出民主法治建设新概念,丰富依法治国思想。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执政。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年11月,胡锦涛同志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三是弘扬法治精神。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四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这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复兴之梦,法治中国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提速,是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重要成果。在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人民日报》发表的庆祝新中国成立64周年的《为现代中国凝聚梦想力量》社论指出,熔铸“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亟待大力构筑法治化基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让更多人获得人生出彩的机会。“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迈入新征程——法治中国作为全体中国人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而是有着丰富内涵的现实目标。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削弱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领导国家。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其次,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着力强化法律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任务。但是,要在中国树立法律信仰,养成全民自觉守法意识,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全会要求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且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不公则有致命破坏作用。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改革与之相配套,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是司法改革。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公正的重要性,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以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即使决心再大,法律再全,措施再好,要保证执政者始终清正廉洁是比较困难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因此,必须加强对实施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各种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将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六,积极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应当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尊崇,否则将沦为口号。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更加重视普法工作,不但要让人民“知法、守法”,更要让人民“懂法、用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七,大力建设法治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作为骨干力量。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一方面强调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推进了法律职业化,还对广大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八,逐步提高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建设法治中国,广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主导力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注释

《毛泽东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5~336页。

《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8页。

《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6、352页。

秦前红:《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李步云:《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

《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6、156、511页。

陈建新:《江泽民对依法治国理论的新发展》,人民网,2006年9月5日。

张金才:《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7、55、28、28页。

《为现代中国凝聚梦想力量》,《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日。

袁曙宏:《奋力建设法治中国》,《求是》,2013年第6期。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

责 编∕樊保玲

作者:傅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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