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本文从政策与文化方面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对策。

第一篇: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研究

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的关系入手,研究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达到拉动农村消费增长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消费;增长;影响

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也遇到了一定的阻碍,为此政府积极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扩大内需、刺激国内消费水平已经是促进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中国一直处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人口总数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农村经济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对我国来说,刺激消费水平提高,不仅要拉动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还要激活和推动农村消费这个广大极具潜力的市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消费增长,通过这一举措,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落后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村的消费水平也有了一定的增长,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落后是长期存在的,我们无法一步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立刻将农村的消费水平推到理想的水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和农村消费增长仍然不足的现状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农村消费增长关系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是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政府获得的二次分配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需要面对市场和自然这两重风险,再加上收入增速跟不上支出增速,使得农村居民未来的收入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影响当前居民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能力以及消费意愿,两种共同决定居民的消费行为。其中消费能力是居民消费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消费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居民收入的多少,而消费意愿则是影响的重要因素,其要受到经济形势、消费环境、收支预期、社会保障等的作用,其中社会保障是影响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原因。对于居民而言,当具备了足够的消费收入的情况下,其仅仅具有了潜在的消费需求,只有当具备足够的消费意愿时才能将这种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为实际行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提升他们的消费能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农村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存风险,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转变,有效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途径。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调节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其主要构成包括救助部分、保险部分以及福利部分,通过救助部分的实施可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的目的,通过保险部分的实施则可以为农村居民未来的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可以影响农村居民的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其影响的途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心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那些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提高最低的经济保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一部分的国民收入流向中低收入人群,促进国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更加平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可以得知,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只有极少的部分用于消费,对于那些中低收入人群,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其通常会将储蓄减少而用于消费。农村居民在这种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再加上缺少基本的保障,会大大抑制他们的消费倾向,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后,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收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心理逐渐发生变化,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其一,通过政府救助功能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比如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农村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参保以后,其每月都可以领取养老金,政府对于基础要老金部分全额支持,标准是每月不得低于55元,这部分的政府补助成为农村老人的一部分收入;其二,通过多样化就业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减少他们的担忧,从而加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还能加快农村产业化的进程,这些都可以给农村居民带来增收。收入是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随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其消费能力必然增强。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减少不确定性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意愿。农村居民未来的不确定性来源有三个部分:其一是收入来源单一,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未来支出不确定,农村居民需要应对未来的医疗、生存问题,其三是未来环境和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得农村居民不得不做长远的打算,对现有的收入进行储蓄以备自己在未来失去劳动能力时的需要,这必然会使得他们的现阶段支出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自身的保险部分可以为农村居民的未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提供保障,因此农村居民的收支预期得以改善,未来生活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都得以降低,从而去除了他们的流动约束,减少了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大大激发了他们的消费意愿。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引发收入再分配,使得农村居民的收入得以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的结构空间。在生存得以保障之后,人们的消费要求就不会仅仅限制于温饱,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将对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的期盼。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居民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的状态下,因此他们的消费结构还能得到巨大的优化。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毫无疑问我们能偶将一部分的低收入人群推进中等收入的队伍,从而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方式发生改变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国家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与了重要的关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晚,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较较小,这里的政府支持主要是指资金方面的支持,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因此对于政府支持的需求就更加急切。而根据资料表明,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仅仅是城镇的八分之一,人均占有社会保障额度农村只有城镇人口的三十分之一。一旦缺少可靠的政府资金的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无法持续发展下去,这对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产生严重的阻碍。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太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区域覆盖面小,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高于96.4%,其余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很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选择小,其保障对象只是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人群,然而农村人口中有许多的贫困户,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不健全。管理不健全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管理部门处于分割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众多的部门在内,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处于分割状态,缺乏统一管理,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实现统一、科学、合理的构建。二是,城乡保障处于分割状态,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很好地进行衔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回到农村以后,之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法与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对接转移,或者是农村人群更换工作城市以后社会保障项目不能对接转移。毫无疑问,这些都将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低下,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不完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支撑,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定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立法主体不明确、相应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偏低等问题,使得各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模糊,项目实施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以外,还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立法,造成已经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居民的福利获得。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消费的改善建议

1.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对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个月55元的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将更多的疾病治疗和医疗保健纳入到现在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中去,或者增加农村最低保障水平的投入。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城乡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失衡问题加以解决,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拓宽资金筹集途径,以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

2.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太小的现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人群和区域,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做到应保尽保,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项目,除了大病头筹以外,适当将一些小病纳入到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多层次、多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激发群众的参与社保的热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借助媒体向农村居民进行宣传,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正确地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相关内容、政策、措施等,引导群众自觉参保。

3.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第一,对于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混乱的情况,应当基于各个相关的机构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各个区域、各大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给类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理念,打破城乡界限,建立一个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跨城市、或城乡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因此必须从立法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形式的明确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依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多方监管机制等,通过这种立法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参与,为保障金支付风险防范打好基础。

四、结论

农村和农民为题依然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树立农村居民消费信心,促进农村消费的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赤平,丰倩.动态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J].消费经济,2014(6):7-13.

[2]汤晓燕.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方向及路径探讨[D].江西:江西农业大学,2013.

作者:宋宇阳

第二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新农村建设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胜利的有力保障。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缺位,应从制度、资金、管理、法制等各方面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保障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胜利的有力保障。对此,我们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入手,逐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

1.社会保障是一项基本权利,彰显着公平

社会保障建设涉及到社会公平,讲究和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的运行秩序,还应包括支撑市场经济体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社会,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是我国人口的最大部分,农村和农业问题是国家最大最严重的问题,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应“缺位”。

2.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社会化生产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部分的延伸与深化,其实质是将农村进行现代化改造,使农民自主创业,使农业实现产业化、集约化并走向市场,使农村劳动力进行社会化的分工,使农村经济体制更加符合和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相匹配。

3.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差别太大,且在中国贫富差距呈阶梯式拉开,正是在这种国情下,产生了中国现阶段日趋严峻的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养老问题、医疗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日趋严重。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趋向”重要论断,明确了新形势下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指明了通过城乡统筹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村镇建设的方向,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首先,增加农民收入是核心;其次,减少农民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是重点;再次,降低农民的风险是关键、是保障。降低农民风险最根本、最有效的做法是给农民国民待遇、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4.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从1 000美元向3 000美元迈进时,往往是产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格局重新调整、利益矛盾不断增加、收入加速分化的时期,也可以说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改革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改革本身是经济利益在全社会的重新分配过程,改革蕴涵着社会风险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压力。显然,弱势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演化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节器”,社会和谐发展的“减震器”,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农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缺位

城乡二元化的格局,使城乡社会保障出现巨大反差。社会保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的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在我国,与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尚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0%;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的工作者享受国家的退休金、医疗、工伤、住房、粮食、副食等补贴,而数量众多的农民基本上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大部分实行家庭养老的方式,享受国家救济的只是极少数“五保”老人。这种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保障格局,不仅导致了城乡差别的扩大,亦使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更加困难。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且发展很不平衡

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是很小的。不仅如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同时,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空白的。

2.社会保障能力差

社会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资金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障资金不足。主要是因为国家财政的投入与市场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相适应。近年来,国家增加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是其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的速度。

3.保障管理分散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从管理机构上看,部分地区将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统筹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归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也制定了社会保障办法和规定,有的地方人民保险公司也搞了保险,妇联、组织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办各种保险,形成“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这样使本来已经够乱的管理体制更加混乱。

4.保险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致使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正常运转。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新农村建设

1.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服务五个方面的内容。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1)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须尽快启动与实施。首先是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其次是合理筹集保障基金,同时还要正确界定保障对象。

(2)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研究表明,要建立一项储备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使它发挥应有的功能,一般需要20~30年时间,这时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期。因此,当前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十一五”期间,重点做好富裕型农村和失地农民以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力争到2010年使参保人口占农村应保人口的50%左右;争取在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等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

(3)建设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选择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等多种农村合作医疗形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构。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要按照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强化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扩大筹资渠道,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

在资金筹集上建立多种形式筹措社保资金,建立国家、地方和个人三位一体的投资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参保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

3.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社会保障要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的调控和监管。在宏观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消除“多龙治水”、条块分割的状态,由政府设置权威机构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管理。在中央层面,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委员会,农村社会保障领导机构作为其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起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地方层面(尤其是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立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进而形成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有效制衡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在具体执行上,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及群众性管理组织,分级分类负责各地区的具体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执行、监督?熏努力建成分工协作的社会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网络。

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立法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基础和依据。纵观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法制健全,立法完备。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的,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为了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必须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关系,以救灾和扶贫为重点的社会救济关系,以五保供养和残疾人照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以复员军人安置、伤残军人、军烈属为重点的优待抚恤关系。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充分考虑上述各项原则,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保障项目和标准、保障金筹集和发放、保障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以便于实际操作。

责任编辑张凌

作者:贾纪磊

第三篇: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摘要]:本文从政策与文化方面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村;政策;文化

作者:曾 敏

第四篇:农村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六种方式:⑴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⑵土地保障,但我国人均耕地少(1.52亩/人),农民没有卖地养老的权利,土地保障是附带土地经营风险的初级保障,大量农村人口正在离开土地进入城镇;⑶农村社区养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举办敬老院等;⑷商业养老保险,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⑸“五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又于1999年根据国发[1999]14号文件进入清理整顿至今。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将加剧城乡差距,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当前,学者对农村保障的研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的保障应趋向社会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保障应趋向于土地保障为主。

一、我国农村保障现状

(一) 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实惠,其中就包括着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对城镇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伤做了保姆式的关怀;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对城镇职工的失业和贫困给予特别关照,直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全面实施。

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 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 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 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 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与农民所作的牺牲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当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吸引着的农民们走入城市,政府逐渐意识到“农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在“七五”计划中设想“抓紧研究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八五”计划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6 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5.5亿元。

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其次,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低,现行的缴费标准为2元~20元/月,共设十档,但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这样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显然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倾向,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的调查,19岁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数的60%以上,这显然与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农村土地保障现状

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但是,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来越加剧。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其主要表现是: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十个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四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至今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有些地方的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同时,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有的地方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迅速扩张,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进入先前不太熟识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面对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二、土地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

(一) 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

(二) 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

(三)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做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就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都是有益的。

(五)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发情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这些来自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否则,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和剥夺。

(六)优先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当前我国农村保障的水平很低、覆盖面很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但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加速期,伴随着大量的“圈地运动”,大量失地农民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达4 000万之多,到2030年将达5 000万以上。对他们的保障问题处理不当,将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优先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变得尤其突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完善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二是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足额兑现,并加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三是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四是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大力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尽量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作者:江成城

第五篇:完善农村社会救助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款物救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近年来,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得到进一步保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现状

直辖以来,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着力于健全完善、保障有力、公平公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大格局基本形成。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已经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孤儿(事实孤儿)福利生活保障为重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医疗、教育、司法、殡葬等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网编织成形。

(二)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一是农村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分类重点救助更加有力。2012年底,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城乡低保标准差距从2007年的2.7:1降低为2012年的1.78:1。二是灾害救助标准逐年提高,救助更加及时有力。全市建立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最低补助标准。救灾资金年支出从2004年的1.24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4.99亿元,年均增幅14.9%。三是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升,供养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加大敬老院新建和改扩建力度,实现了农村敬老院乡镇全覆盖。四农村孤儿救助纳入福利制度保障。2012年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月1000元和600元,较2002年孤儿供养标准增长了11倍以上,年均增幅为28.63%。五是农村医疗救助惠及范围和救助力度更大。2012年,全市农村医疗救助211.41万人次,比2007年全面建制时增长52.7%。六是农村教育和司法专项救助稳步推进,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全市累计办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238421件,解答法律咨询、代书733600人次,受援人数280757人,为受援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2.86亿元,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七是殡葬救助切实减轻了农村困难群众殡葬负担。全市按照殡葬救助政策规定,共为30537名农村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费2644.4万元。八是农村临时救助作用逐步增强。实施临时救助39.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6亿元,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性的生活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日趋规范,社会救助公信力逐步提高。一是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联合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制度得到完善,资金得到落实,人员得到强化。二是农村社会救助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九步流程”工作运行规范,出台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推行农村社会救助资金银行代发制度,确保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运行程序公平公正。三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手段逐步提升。在市、区县、乡镇和村基本建立起了包含低保、医疗救助、孤儿、五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数据信息库,全面实现了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机构的同步结算,市级已建立低保申请家庭与劳动保障信息和机动车车辆信息的及时比对机制,部分区县还与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起了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比对机制,为提高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确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虽然重庆市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亟待完善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农村救助对象选择、标准确定、运行模式、程序设定、能力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农村社会救助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发挥仍然不够。农村社会救助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也由2006年1.5%提高到2012年的3.9%,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总的来看,贡献率仍然不高,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

(二)农村救助对象确定存在偏移现象,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家庭收入难以核查准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难以做到客观真实的掌握,存在“人情保、关系保”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性和生命力。

(三)农村救助标准总体偏低。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85元。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每月318元,低保标准仅占实际支出水平的58.2%,表明农村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还比较差。在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标准上也偏低。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相互衔接不畅,影响农村社会公平公正。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凡农村教育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殡葬救助等专项救助,基本上都以是否为农村低保家庭作为享受的基本条件,造成了其他低保边缘群体在面临看病难、看病贵和教育经费负担重等问题时,因为没有低保“身份”,享受不到医疗、教育等相关救助,导致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往往还要低于农村低保户。

(五)农村救助程序复杂,不利于救助效率提升。农村低保工作程序为九步流程,复杂且期限冗长的审核审批程序,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的效率。特别是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关口主要集中到村一级,导致村干部审查权力过大,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就很容易发生,社会救助的公正性也往往大打折扣。

(六)农村救助运行模式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整体效应发挥不足。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机构间的信息及时交换、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在实际救助操作中往往出现重救、错救和漏救的现象。

(七)农村社会救助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对象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与薄弱的基层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成为制约全市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不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和其它专项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不断提升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努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短期而言,围绕“十二五”民生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确定全市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提升幅度。长期而言,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两个翻番”目标来制定全市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水平的提升幅度,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二是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努力让他们的生活水准达到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携手共奔小康。

(二)推进社会救助均等化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 推进社会救助均衡化发展。要加大社会救助的城乡区域统筹力度,从根本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是实现城乡贫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一体化,整合现有制度,加快医疗、住房、就业扶助等制度在农村的普及推广。二是逐步实现城乡救助标准的一体化,按照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思路,科学制定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缩小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差距,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三是资金保障一体化。改善城乡社会救助财政资源配置,遵循社会救助发展规律,把资金投入固化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坚持各级财政合理分担,城乡一视同仁。

2.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安排。一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市、区县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委员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物资调配、目标考核、督促检查;探索建立乡镇社会救助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各单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把落实各项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重点放在规范操作上,努力解决操作难题,做到权责分明、程序合理、管理规范。三是建立多重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管、纪检审计和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快构建社会救助法规体系,提升“三农”工作法制化水平。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救助法》尽快出台,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医疗救助条例、临时救助条例,制定完善法律援助、教育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加快完善社会救助各项单项救助政策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相互衔接、各具功能、运转协调、高效便民,共同架构起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运行模式,确保救助程序公平公正。一是完善农村救助对象选择机制。实行精确化选择,建立居民收入核对中心,全面掌握了解申请救助的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情况,重点监测家庭收入易于发生变化的家庭情况,及时清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模糊化选择,不以家庭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唯一条件,更多关注其家庭是否有教育、医疗、受灾等刚性的大额支出,以家庭收支平衡比例来界定贫困程度和救助需求。专项救助时,重点考虑申请人在遭遇疾病、突发事件以及接受高等教育等特定境况下的实际救助需求。二是进一步优化农村社会救助程序。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三是推进工作手段现代化。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逐步建成市、区县、乡镇、村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的时效和水平。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保障支撑体系,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农村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财政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机制和农村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倾斜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畅通资金发放渠道。

二是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开展社工或志愿者活动,开展各种扶危、济困、安老、助残等社会互助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条件成熟的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来承担,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农村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保障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配备,尤其在村一级需要配设专职的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保证基层工作力量。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在新进人员时,尽量选择专业比较对口,或者具有社会救助工作经验的人员。注重在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采取措施落实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相对稳定,逐步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待遇,让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和条件。

作者:重庆农委专题调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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