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粮食仓储管理论文

2022-04-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天津是一座依靠运河与海运而兴起的城市,从寨到镇、卫、府的行政建制,充分说明了漕运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天津水次仓作为明代存储河运与海运漕粮的重要基地,每年存储税粮达数十万到上百万石,对明代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的历史演变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天津仓的设置沿革、管理运作、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力图揭示明代漕运仓储的历史变化。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明代粮食仓储管理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明代粮食仓储管理论文 篇1:

漕运与国脉:略论明代的淮安常盈仓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课题(11BZS078)摘要:漕运是明代封建国家的经济命脉,是中央政府赖以维持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秩序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所以组成漕运环节的仓储、河道、运军倍受最高统治者重视。淮安常盈仓作为明代国家五大水次仓之一,不但每年转运上百万石江南漕粮,而且对于京通仓储的维持,城市经济的发展,自然灾荒的救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淮安常盈仓;漕运;明朝

淮安是明清时期的漕运重镇,不但是江南数省漕粮起运与北上的基地,而且是国家漕运都御史、河道总督、漕运总兵、淮安盐运分司、户工两部钞关、清江工部船厂、户部督粮分司等政府机构的驻地,其地位异常重要。淮安常盈仓作为明代五大水次仓之一,与京通仓、天津仓、德州仓、临清仓、徐州仓一起组成了结构严密、体制复杂、运转有序的国家漕运仓储系统。这些漕仓位于交通便利的运河沿线重镇,对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秩序的维持与区域商业发展,城市变迁,灾荒赈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明代封建社会得以维持的物质基础与坚强后盾。目前学术界关于明清时期淮安城市发展变迁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范金民在《安徽史学》2007年第1期发表的《清代前期淮安关税收的盈绌原由》一文,对清代康熙至乾隆年间淮安关税收减少的原因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他认为海运的迅速发展、江海关的设立、商人的偷税漏税是影响淮安关税收的重要原因。《学海》2007年第2期发表的江太新与苏金玉的《漕运与淮安清代经济》,尹钧科的《从大运河漕运与北京的关系看淮安城的历史地位》,高寿仙的《漕盐转运与明代淮安城镇经济的发展》三篇文章,不但探讨了淮安城市发展与国家漕运之间的关系,而且论述了政治与经济间的良性互动,正是由于漕、盐、粮等多重因素对城市商业的刺激,才使淮安在明清两朝历史上辉煌了数百年。这些学术成果对明清淮安漕运、经济、盐业研究颇深,但他们所探讨的重点均不在常盈仓,也没有系统地对仓储的设置、沿革、管理、功能进行全面的论述与分析,只是偶有涉及,因此对该领域的研究有着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一、常盈仓的设置背景与沿革变迁

明洪武时定鼎南京,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等富庶之区的漕粮可以从长江与淮河等自然河道运输,不但交通便利,易于漕粮的迅速抵达,而且更利于中央政府对有漕诸省的控制与掌握,实现其运作自如,进退有序,调控有度的目标与局面。“靖难之役”发生后,随着国家政治中心的转移,大运河就成了沟通京城与江南之间的惟一交通运输线,所有的供应,包括漕粮,都需要经过它[1],源源不断的漕船在这条运道上转输的不仅是税粮,更多的是明代封建国家得以维持政治、经济、军事开支的命脉与根基。为了保障漕运线路的畅通,明政府设漕运总兵、总理河道、漕运都御史等官员负责税粮的征收、交兑、催儹,并置仓场侍郎与户部主事对京通仓储与五大水次仓进行专项管理。淮安常盈仓作为明代国家漕运官仓之一,其历史地位的演变与漕运政策及河道变迁等因素密不可分,通过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有助于加强我们对明代漕运状况的再认识及其进一步深化。

淮安位于江苏省北部,自古以来就是“南北襟喉,江淮要冲”[2],交通位置异常重要。进入明代后,随着黄、淮、运等河流在淮安的汇集,其地成为南北转输的枢纽,不仅是漕运码头与商业重地,更是封建政府各类行政机构的中心。明人雷礼曾说:“盖淮左江右河,东控海道,北接兖豫,西接两都,诸陵咸在”[3]卷101,而席书在说明清江造船厂创建缘由时亦言:“缘永乐初,江南粮饷民运于淮,官军运船俱于淮安常盈仓转输,此厂所由建也。况长淮分天下之中,北达河泗、南通大江,西接汝、蔡,东近沧溟,乃江淮之要津,漕渠之喉吻”[4]卷1,正是由于其地拥有优越的交通位置,所以才会使明政府决定在此设立淮安水次仓这一大型漕运仓储。淮安仓最早设于永乐初年,“期初则建仓于黄卫之湄,受淮仓米转之直沽,直沽又海舟所停泊处也”[5]174,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为扩大对蓟州等边防要地的转输能力,又在天津盖露囤1 400所,于是“淮仓自卫河,太仓自海,咸输天津仓,而山东输德州仓”[5]174。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修淮安仓并淮堤”[6],以增强其储纳漕粮的能力。永乐十二年(公元1415年)会通河畅通以后,“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其太仓旧纳粮,悉改纳淮安仓收贮”[7]卷8,由此海运漕粮数目大为减少,而京杭大运河成为南北物资转输的主干道。永乐十三年(公元1416年)平江伯陈瑄在旧淮安仓的基础上,于淮安清江浦南岸“作常盈仓四十区……及徐州、临清、通州皆置仓,便转输”[8]2798,此时方有淮安常盈仓之名。仓储“俯临大淮,廒凡八十有一,联基广凡二百七十八步有奇,袤凡四百九十八步有奇,周凡一千五百五十四步有奇……周垣则屹如城墉,色且积铁然,盖水次诸仓所未有者”[7]卷10,江南“诸郡之赋悉储于此,用供京需,所入无虑百万”[7]卷10,其仓储规模与供应能力十分庞大。

淮安常盈仓设立后,随着海运的罢黜与运道通航能力的增强,又陆续设徐州、德州、临清、天津等仓储,因这些漕仓位于运河沿岸,多濒临水次,所以又名水次仓。永乐中期后,江南数省漕粮由“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挽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8]1278,这种临时抽调卫所军队与粮户联合运漕的方式被称为“支运法”,实际是明初漕运制度不健全的产物,尚未形成专业完善的管理体系。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民众运粮一百五十万石到常盈仓,因军船不敷所用,只好“淮安仓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7]卷8。漕粮支运虽然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但却导致普通百姓常年奔波于运粮途中,他们不仅经常遭受官吏与运军的科索与压榨,而且严重耽误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宣德六年(公元1431年)漕运总兵陈瑄改行“兑运法”,江南民众只需将漕粮运至淮安或瓜州水次,然后补贴运军部分耗米与补贴就可以摆脱长途转输之苦,不愿兑运者依然可以支运。漕法改革后,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共运粮四百五十万石,“内兑运二百八十万一千七百三十五石,淮安仓支运五十五万二百六十五石”[9]卷22,这一数字高于临清、徐州、德州等水次仓储粮规模,说明常盈仓在国家漕运中的地位相当重要。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户部预算第二年运粮数为四百五十五万石,京、通二仓收兑运粮二百八十万七千四百三十五石,“支运粮一百六十九万二千五百六十五石,俱于淮安、徐州、德州、临清仓关支”[9]卷59,此时支运粮数仍超过漕粮总数的三分之一,支兑之间的比例并无很大的悬殊,实为两种方法的并用时期。

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随着漕运制度的完善与专业化运军队伍的组建,明政府再次变改漕法,将当前实行的“兑运为主,支运为辅”的运输模式彻底改为“长运”,即运军驾船去各州县水次兑粮,中间不作停留,直接运往京通二仓。长运法实行以后,淮安常盈等水次仓存粮数量大为减少,其调节京通粮储、赈济灾荒、补贴运军的功能也遭到了削弱。为了充实仓储,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八月,户部尚书杨鼎奏请:“今诸仓皆匮,兹欲设法以实诸仓……一直隶淮安、扬州、临清钞关钱钞及今年丰实,宜暂折收米麦,每钞十贯折收米一斗或小麦一斗五升,淮扬地方于常盈仓,临清于广积仓上纳,候明年四月终如旧。一南直隶江北府州、北直隶南四府并山东、河南二布政司罪囚,除死罪外,杖罪以上俱照纳米事例,各发附近水次仓上纳”[10]卷132。同年九月,明政府又利用开中盐引的方式增加储粮,其中“淮安常盈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五斗五升;两浙盐十万引,引粳粟米四斗,麦四斗五升;长芦山东盐八万引,引粳米二斗五升,麦三斗”[10]卷133。这种以赎罪米与开中法以补充仓储的措施,虽然在短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支运制度的破坏以及漕粮的不断改折,加之明中后期军事开支的耗用大,从长远看不利于仓粮的积累。到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常盈仓每岁收粮仅四五万石,与宣德年间相比,其储粮能力缩小了十倍。明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上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淮、徐二仓无粒米”[11],此时常盈仓已形同虚设,不但仓廒坍塌,而且丝毫不能起到调节漕运的作用。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漕粮入京仓者仅一百三十八万石,已不足额定四百万石的二分之一,其后随着漕粮的大量挪用与改折,“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于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8]1281,而淮安常盈仓也随着明帝国的衰落一起消失于历史的烟云之中。

二、仓储管理与弊端

有明一代,中央政府对于漕运仓储的管理非常重视,在中央有户部及其下辖的云南清吏司,在京、通仓场有户部侍郎及各郎中与主事,在淮安、临清、德州、天津、徐州有户部督饷分司与管仓中官,正是由于各级行政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密切合作,才在明朝相当长的时期内,保障了仓储秩序的顺利运作。而仓储是否丰盈,不但关系到“国王与官僚共享物质财富”[12]的基本原则,而且更时刻面临着“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需曰急,无三年之需曰国非其国”[13]的统治危机。

永乐十三年(公元1416年)初建淮安常盈仓时,就设户部督饷分司,由正五品户部郎中或正六品户部主事监理,仓储具体管理人员则有仓大使与副使等。其中户部郎中与主事三年或一年一代,主要负责仓粮的收支及基层官员的管理,而仓大使则掌控仓场的日常事务以及儹典、斗级、小甲、修仓夫等普通劳役人员。宣德年间,淮安常盈等水次仓转运与储漕粮规模庞大,为防止仓储监督官员徇私舞弊,“临清、徐州、淮安仓粮各差御史一员监收”[9]卷9。除此之外,因漕运仓储关系国家命脉,明宣宗还置中瑞馆,派遣亲信太监督理京通及淮安常盈等漕仓,如正统十年(公元1445年)命“户部右侍郎张睿同内官阮忠等巡视、提督在京及通州,直抵临清、徐州、淮安仓粮并在京象马牛羊房屋,仓场粮草”[9]卷133。这种由户部与宦官对漕运仓储的双重管理,除了说明皇帝本人急切控制仓场大权的欲望外,实质是对户部等行政官员的不信任与牵制,而权力的滥用与失衡,必然会导致各种仓弊的出现。淮安常盈仓的日常修理由户部与地方府州共同负责,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直隶淮安府奏:“常盈仓八百间,初同镇江、苏州、扬州诸府卫军民营造,其后蔽坏,止令本府缮修,工力浩繁,难于集办”[14]380,以一府之力尚不能保证工程的周全,充分体现了仓储的庞大与维护的繁琐。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直隶淮安卫又奏称:“本卫分遣军余修理淮安府常盈仓,皆运粮退出老弱者,比因贫窘,多致逃窜,而守仓旗军三百余人,皆本卫带管食粮,余无差役,况皆精壮丰足,欲将各军不妨守护,凡遇仓廒损敝,相兼斗级修理,庶不误事”。正是由于仓储维护过程中各部门的相互推诿与权责不分,加之长运法施行后存粮数量的减少,到弘治时“仓廒多虚,日就倾圮,每漕舟辐辏而至,卒要不得输者,人甚病之”[7]卷10。明朝中期前,常盈等水次仓虽有户部监督,但一直未有关防,到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在户部尚书王国光的题准下,“给监督徐州、淮安、临清、德州、天津仓关防,凡遇一应文移,俱用关防钤盖,差满交代[15]卷1,关防的发放,一方面是封建政府对监仓官员权力的认证,另一方面显然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达到一种在事务上的合作与制衡。常盈仓户部主事除监督漕粮的征兑外,还负责清江浦地区的漕船催儹、闸坝管理、河道整修等事务,甚至万历初年“归并淮安四税于常盈仓,令主事兼管之”[16],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为防止监仓主事徇私舞弊,朝廷除不定期派遣御史、按察使、给事中进行巡查外,还规定“三年差满,每年四季各有循环呈部查考……剳五仓造报岁入岁出,完欠册稽查”[15]卷1,明确其对户部与中央应负的责任,保障仓储的丰盈与税粮的足额。

在常盈等仓运作的过程中,由于监督宦官干预户部管粮之权以及人浮于世局面的出现,导致仓储弊端屡见不鲜。宣德年间,宦官虽“差出颇多,然事完即回”[17]卷4,对仓场的危害性不是很大。正统后随着监仓宦官权力的不断扩大与人数的增加,导致“冗滥积弊,实为国家大蠹”,而且这些宦官勾结仓役及地方流氓、土棍盗窃仓粮,扰乱郡县,苛索军民,严重破坏了仓储秩序的正常运转。如天顺二年(公元1458年),南直隶巡抚李秉奏:“近据直隶常州府宜兴等县纳户告称,淮安常盈仓监收内官金保等,纵容豪猾之徒大肆科敛,每粮上仓经由二十余处使钱,方得收纳,每石花费银至五六两之上,小民被害,无所控诉,乞别选廉能官员,将金保暂且替回,以慰人心”,面对这一合理要求,皇帝的答复是:“秉所言甚当,金保且不必替回,此等情弊即令禁革,若仍前故纵,罪之不宥”[9]卷289,其庇护宦官的意图十分明显。成化年间,虽然常盈仓止收夏税小麦五万余石,为宣德时的五分之一,但监仓太监却多至数员,这些宦官处处掣肘于户部,漕挽军民备受其害。到弘治时,宦官更是“干预外政,如边方镇守,京营掌兵、经理内外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矿、市舶、织染等事,无处无之”[17]卷4,而且“每多索贿,民不胜害”[18]。迄至正德年间,宦官数量更是呈爆发式增长,其中“常盈仓内臣添至十八,广运仓内臣添至五员”,以如此数量之宦官管理有限之粮储,冗滥人员不但“束手高坐,无所事事”,而且“廪给口粮之费,纸札柴菜之需,门皂、夫牢、斗级、仓墙军民、匠作之役,或当供应而倍取其值,或当役使而加折其银,或取于州县,或取于卫所,或取于驿递,月以十数计,岁以数百计,积久则以数千万计,而其害有不可胜言者矣”[19]卷104。面对中官充斥内外仓场,“一羊九牧,债累官军,漕运大坏”[19]卷107的现状,有识之士并非熟视无睹,而是纷纷上书要求革除监仓宦官。嘉靖初,户部尚书梁材力除仓储积弊,要求将“常盈仓管库、管仓内臣通行取回,惟复比照临清事体,于内止留一员,永不加增,庶使冗滥之费十去其五,民力得以稍息,地方得以稍安”[19]卷104,其建议得到了朝廷的批准。此后,监仓宦官数量虽然减少,但仍然为祸甚烈,直到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因宦官内部矛盾重重,攻讦不断,给事中管怀理上言“仓场钱谷皆户部事,今参用内官,惟肆贪饕,于国计无补,请悉撤回”[20],才最终结束了宦官近百年的监仓历史。

在明代管理淮安常盈仓的官员中,也出现了一批能臣干吏,他们极力整顿仓政,革除积弊,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维护了国家仓储的稳定。如景泰年间,总督漕运王竑兼管常盈仓储,“既至,政先锄奸,墨贪吏闻风多遁去,其逮问者无所宽假,悉置诸法。闾阎豪右夙肆横侵者必捕罪之……一时吏民咸畏其威,如神明然”[3]卷101。嘉靖时,户部员外郎吴绍溪监督淮安常盈仓,他“周历诸亭障,省储峙,考出纳,纠侵冒,诸凡漏厄乾没之蠹顿为廓清”[21]。同时期另一户部主事杨淮“差监出纳凡四,先京仓,继淮安水次,继通州仓,最后内十库,皆有中官同事,京仓胥卒积弊久且胶蔓,东川(杨淮字号)奋发革之,淮安仓革中官茶果之需,江南北纳户称快;通仓革囤基及额外席草之费,家人无所取薪,至易于市;内库勤慎清苦,无与为比,一茶外悉绝中官供馈,虽饥饿不恤也”[22]卷30。其他如邵文敬“于淮之常盈仓出纳之际,一秉至公,兵民两受其惠”[23],汤宾“初榷崇文门税,再巡通州草场,三转边镇粮饷,四督淮安仓政,所至以勤廉著声”[22]卷62。正是由于这些严于律己、正直、廉洁、勤谨官员的存在,才使常盈等漕运仓储得以在整个明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他们的精神更是值得我们后人学习继承的宝贵财富。

三、常盈仓的社会救济功能

在明代历史上,淮安常盈仓作为五大水次仓之一,其功能有转运存储漕粮、供应京城官俸、支持运军行月粮、平抑物价等作用,但救济灾荒这一功能却对基层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代赈荒机构包括官方与民间两种,措施也多种多样,如豁免税粮、减轻田税、施粥放粮等。淮安常盈仓是国家大型漕仓,其赈济灾荒有着严格的程序与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最高统治者的同意,其实质是封建政府利用举国交纳的税收来救济某一区域的灾荒,其放粮规模也必须与灾情实际相适应,其救济区域与人数也远远超过一般的救荒措施。

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六月,直隶淮安府奏:“所属州县,连年荒歉,人民艰食。原拨起运北京、临清仓粮,乞存留本府常盈仓交纳,以苏民困”[14]384,接到请求后,朝廷允许存留漕粮六万石救灾。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南京地震、江淮大水,左都御史王文上言:“徐、淮间饥甚,而南京储蓄有余,请尽发徐、淮仓粟赈贷,而以应输南京者输徐、淮,补其缺”[8]2457,得到政府批准。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江北又发生水灾,侍郎邹干与都御史王竑“以凤阳府水灾,奏请于淮安常盈仓支粮十五万石,并支官银一千五百两雇船运赴凤阳赈济”[9]卷229,以十数万石漕粮救灾,并利用运河的交通之便进行运输,对于及时解决灾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凤阳、淮安等府发生饥荒,经户部会商后,“发淮安府常盈仓粮二十万石赈济凤阳及淮安所属州县,发徐州水次仓粮二十万石赈济本州属县”[10]卷28,由此可见淮安与徐州二漕仓救灾多为就近原则,救灾区域一般为本府州或者附近府州县,覆盖区域与赈粮数量都超过一般性质的仓储。成化十八年(公元1482年)苏、松、常、镇、淮、扬、凤因去年春天久旱不雨,秋冬霖潦,导致粮价昂贵,民不聊生。户部因救荒事急,“若待江西、湖广起运粮分拨接应,则文移往复,恐怕缓不及事,请分遣各衙门廉干官五员,会巡抚官督令各有司于凤阳起用军民船往淮安常盈仓量借官粮三万石,或本府及附近府州县有该纳本仓并徐州广运仓已征未解者,依前数兑借运赴凤阳,支给卫所旗军并赈济贫民”[10]卷225。成化后,随着漕粮的大量改折及运道的不断淤塞,加之国内外矛盾的激化,统治阶级忙于稳定社会秩序,水次仓救灾这样大规模粮食跨区域调动已经不多见了。

明代以漕运为命脉,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动用漕粮救荒,只有在灾情发展到威胁社会稳定与封建统治秩序的时候,政府才会调用部分漕粮投放市场与受灾区域,力图通过粮价的调节与赈济物资的发放,实现各阶层矛盾的缓和与饥民紧张情绪的消融。从以上史料可以发现,明代常盈仓救灾主要发生在正统、景泰、成化年间,其他时段则鲜见记载,这是因为明前期实行支运与兑运法,淮安等水次仓存粮数量广大,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调动大规模漕粮救灾,而成化后,随着长运法的实行,水次仓存粮数量减少,主要用于运军行月口粮的发放,再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参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救济灾荒的意义也明显降低。另外漕仓不同于民间社会的义仓与社仓,漕仓的官方性质更加明显,掌控者始终是户部与最高统治者,其漕粮只有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灾荒的救济,其本质是国家官方余粮的再次分配与重置。

四、结 语

明代淮安常盈仓的历史变迁是与明王朝的政治、经济策略演变密不可分的。首先,明初由于政府运作效率较高,加之刚刚形成的漕运体系与运军制度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所以常盈等水次仓无论是储粮规模,还是管理效率,都能够实现良性的循环与运作。宣德后,随着宦官等势力的介入,这一依靠强大皇权为基础的腐朽团体不但干预仓政,而且任意侵盗漕粮、压榨军民、骚扰郡县,严重削弱了仓储诸项功能的发挥。其次,明代漕法从支运到支、兑兼行,再到长运法的固定,实际是淮安仓影响力逐渐变小的结果。虽然常盈仓为户部官仓,其对皇室开支、官僚俸禄、卫所供应、粮价调节、灾荒赈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但随着运法的变化及漕运管理体系的败坏,仓储呈现日益衰败的景象,其功能也逐渐单一化与简单化。最后,淮安常盈仓的变迁实质是明代漕运历史的一个缩影,作为备受封建统治者重视的漕粮、漕仓、漕船、漕丁,无不与中央政府控制国家及社会的现实息息相关,其管理与运作程序的成功和失败,也直接威胁到政治局面的稳定及最高统治者的实际利益,所以才会在明朝200多年的历史中不断延续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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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亢思谦.慎修堂集:卷10[O].明万历刻本.

[22] 焦 竑.国朝献征录[O].明万历刻本.

[23] 王 偈.思轩文集:卷18[O].明弘治刻本.

作者:郑民德

明代粮食仓储管理论文 篇2:

天津运河水次仓研究

摘要:天津是一座依靠运河与海运而兴起的城市,从寨到镇、卫、府的行政建制,充分说明了漕运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天津水次仓作为明代存储河运与海运漕粮的重要基地,每年存储税粮达数十万到上百万石,对明代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的历史演变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天津仓的设置沿革、管理运作、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力图揭示明代漕运仓储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天津;水次仓;漕运

1前言

漕运是中国历代专制国家之命脉,对于封建政权的建立与稳固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储存税粮的漕仓,从秦代的敖仓到明清的水次仓,中国的仓储制度经历了起步、发展、完善、成熟的历史演变,逐渐形成了结构完善、奖惩有法、运作有序的整套管理体系与行政建置。作为中国古代仓储制度重要的一环,明代水次仓对于国家政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其变迁直接关系到王朝的兴盛与衰亡。

2天津水次仓的设置与沿革

天津最早兴起之地是元代位于潞、卫二河交汇之处的直沽,当时元政府为加强南粮北运,陆续开凿了济州河、会通河、通惠河等人工运道,促进了国家漕运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当时缺乏科学的规划与维护,致使河道岸狭水浅,船只负重难行,因此终元一代,海运一直在国家粮食运输中占主导地位。元延佑三年(1316年)为加强漕粮的运输与储藏,封建政府在直沽置海津镇,除管理海运米仓、百万仓、广通仓等大型水次仓外,并设直沽盐运使司,专门掌控海盐的生产与销售。国家粮运与盐政等管理机构的设立使天津从一个海滨村落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经济影响与辐射力的区域中心,从而为明清天津的繁荣与昌盛打下了基础。

明朝建立后,定都南京,“四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1],因此漕粮运输并不需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国家财政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明成祖朱棣夺取帝位后,欲迁都北京,随着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的分离,北方大量政治、军事机构的设立对漕粮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永乐元年(1403年)明政府令“江南民粮悉运太仓州,于平江刘家港用海船绕出登莱大洋以达直沽,岁六十万一千二百余石”[2],这些粮食主要通过天津转运到蓟州与辽东等边防要地,用作抵抗蒙元残余势力的物资供给。第二年又因天津“地居河海之衡,北拱神京,南则咽喉漕运,极为重要”[3],所以特设三卫官军以资防守,其军人除了巩卫城池外,更大的目的是保护粮仓。置卫当年漕运总兵官陈瑄,即“统领官兵海运,又以海运粮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水路搁浅,迟误海船回还,令于小直沽收粮二十四万四千石,转运北京”[4],可见当时天津仓储存粮数量已经比较可观。但由于天津地处海滨,且处九河下游,所以空气湿润,仓储多为露囤,漕粮不能久置,受地理条件限制比较大。据《春明梦余录》载,乐初天津仓的作用是这样的,“期初则建仓厫黄、卫之湄,受淮仓米转之直沽,直沽又海舟所停泊处也。其年(永乐二年)即直沽设天津卫置仓,三年增置露囤千四百所,于是淮仓自卫河,太仓自海,咸输天津仓,而山东输德州仓。天津、德州二仓所受,又总输之通州,由通州输之北京[5],在大运河尚未贯通前,天津仓作为江南漕粮与京通二处河、海运输中转站的作用非常明显。而这时的天津卫也主要作为仓储基地与军事重镇,经济与商业发展一般都服务于运军与卫所官兵,由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所产生,与市场的联系不大。

永乐四年(1406年)始,平江伯陈瑄“每岁运粮百万,建百万仓于直沽尹儿湾城,天津卫借兵万人戍守”[6]。永乐九年(1411年)会通河疏浚后,南北大运河再次畅通,漕运输送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迨会通河成,始设仓于徐州、淮安、德州,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津仓凡五,谓之水次仓,以资转运”[7],天津仓从而成为运河沿线重要的国家仓储,其地位较永乐初有了很大的提高。这种将江南及江北有漕省份税粮由军民联合运输到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天津等水次仓的做法称之为支运法,属明代漕运的初始阶段,尚没有形成专业的运军制度。永乐十三(1415年)明政府彻底废除海运与陆运,“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粮三十万,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8],当时属遮洋总的天津三卫每年运粮上万石,其中正卫运粮四千四百五十石,左卫运粮三千一十三石,右卫运粮三千一百一十石。

永乐十九年(1421年)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明成祖朱棣正式迁都北京,随着官员、军队、商人、居民的大量迁入,“军国之需,皆仰给江南”[9]。到宣德七年(1472年)汇集到天津的漕粮竟然达到670多万石,短期内难以运达通州与北京二地,只好于天津三卫之地另置仓储,其名称分别为“天津卫曰大运仓,凡六厫;左卫曰大盈仓,凡九厫;右卫曰广备仓,凡七厫”[10],以每厫五间算,计仓房共百余间,从而使天津成为北方最大的漕粮转运基地。

兑运法施行后,天津水次仓除收储转运南方漕粮外,还往往接纳因河道冻堵与漕船漂溺而延迟入京的粮食。正统七年(1442年),明廷令“漕运官军,若一卫有数船遭风漂流者,委官核实,全卫改拨于通州及天津仓上纳” [11]。天顺六年(1462年)明英宗下诏书曰:“如今河道将冻,粮船未到通州者尚多,今特命尔前去看视催攒,可到天津者,就于天津受贮,可到德州者,就于德州收贮,量留耗米,以待下年带运”,户部同时命“粮船来迟,恐致冻阻故也。将南昌卫等三卫德州收,荆州左等六卫所天津收,宁波等一十二卫所河西务收” [12]。因该年天津水次仓存储粮食过多,天顺七年(1463年)左都御史王竑上言:“去年积储天津仓粮米二十八万余石,恐岁久糜烂,请令各处运粮官军明年粮船至天津仓带走”[13],以防止漕粮日久腐朽。

明中期前漕粮以四百万石为额,本色居多,兼有折色,其后随着河道淤塞、自然灾害、农民起义等因素的影响,漕粮改折和寄囤的力度越来越大。成化八年(1472年)因天气干旱,河道淤浅,除免运扬州等受灾府县粮十多万石外,“起运数内有一百一十余万石随路寄收,天津仓寄收四十八万七千余石,德州仓寄收一十九万一千一百余石,临清仓寄收二十四万一千八百余石。东昌府仓寄收一十一万三千七百余石,济宁州仓寄收六万六千八百与石”[14],在沿运诸仓中,天津仓存粮数量占总数的近二分之一,充分说明了仓储规模的庞大。成化九年(1473年)又因天津地处卑湿之地,“粮多露囤,俱春气上蒸,秋水泛涨,或风吹雨湿,损坏亏折 ”[15],命永平、涿州等卫所官军支天津仓存粮运送京通仓。弘治七年(1494年)张秋河决,漕船不行,“寄收临清仓八十九万石,后因运船迟误,寄收天津仓四十万余石”[16]。正德时京、通仓储不足,往往从天津、临清等水次仓调运粮食填补缺额。正德八年(1513年),都御史张缙、总兵官顾仕隆奏:“查得递年额运天津仓改兑粮米六万石,即今天津地方冻阻,寄囤粮二十万石有余。合无比照上年事例,无便存留一十二万石于该仓上纳,准作八年、九年额运之数。却将正德八年、九年该运天津粮米,改于通州仓补纳,省下寄囤脚价余耗,给与宁波等卫完粮并修船之用”[17]。正德后,由于刘六、刘七等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不但运道淤塞,而且漕船大量被烧毁,运军伤亡惨重,改折之风愈长愈盛。当时天津仓“岁额本折粮一十万三百五十石五斗五升三合,本色粮八万二千一百五石六斗六升二合。折色粮一万八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九升九勺,共银七千二百九十两九钱五分六厘。天津三卫仓,岁额本色粟、米、黑豆正耗共八万二千一百五石六升二合” [18],仓储规模已远不如明初。万历三十年(1602年)运往京城的漕粮为一百三十八万石,仅为四百万之额的三分之一,临清、德州水次仓稍微有所积蓄,而天津、徐州、淮安几无粒米。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京通“仓储空虚”,临德“二仓如洗”,虽然其中有胥吏盗窃仓粮等现象,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明初完善的漕运与仓储体系此时已经彻底破坏,国家再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整合与控制这一关系封建统治是否稳固的经济命脉。天启、崇祯时阶级矛盾严重激化,外有满清入侵,内有农民起义,明统治者更疏于对仓储进行管理,天津等水次仓也毁于战火之中。

3天津仓的管理与运作

天津仓北控京、通,南引江淮,在漕粮转输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不但是南方税粮寄囤的基地,更为周边区域粮食的流通与贸易提供了便利。正是由于大量漕船与人流、物流、商品流的聚集,才刺激了天津卫城市经济的崛起,从而使之成为北方重要的商贸城市。为了有效控制国家漕运与仓储事业,明政府在天津、德州、临清、徐州、淮安等水次仓重地“各有部署以监临之,岁一易其人,盖国计之重大焉者。而所在综理亦必分任其所有事也”[19],由户部派出正六品的主事进行管理。除户部官员外,为防止仓储腐败现象的产生及规范运作体制,“在京、通者则有总督、太监、户部尚书或侍郎,巡仓则有御史,拨粮则有员外郎,监仓则有主事,以至仓使、攒典、各有人员。所以统储天下之粟,以资国用也。在淮、徐、临、德者,监收则亦有太监,有主事,以至仓使、攒典,亦各有人焉”[20],不但分工明确,而且各部门环环相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局面。

天津仓初建时,并没有正式的管理人员,由当地的卫所军官代为管理。宣德三年(1428年)为整顿仓政,“令在京各卫添经历一员,监收支粮。其内外卫所仓,俱令各卫首领官与仓官专管,罢军职管粮”[21]。这时虽设仓官,但人数较少,且管理松懈,往往造成仓粮损失。宣德六年(1431年)天津仓发生火灾,烧毁粮食七万一千余石。宣德十年(1435年)在天津卫城北设户部督仓分司,掌管天津水次仓漕粮的收支与出纳,并向户部上报仓储的相关情况。户部分司的主管者为郎中或主事,三年一任,属于国家漕运与仓储系统的中层行政人员。宣德中期后,为牵制户部官员及分化督粮大权,皇帝派出大量宦官渗透入京通仓与天津、德州等水次仓,从而对仓储的正常运作产生了巨大的危害。这些宦官与户部主事不同,不但没有专业的仓储知识,而且其任期不受户部约束,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任意干预户部监督的日常职能,甚至盗窃仓储存粮,勾结胥吏欺压百姓与运军,造成“漕挽军民横被索求,不堪其扰”[22]。初期每仓宦官多为一人,为害尚轻,随着其数量的不断增加,每仓达到数人乃至十数人,致使“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23]。正德十六年(1527年)令“在京、通二仓、水次仓、皇城各门、京城九门各马场、仓场、各皇庄等处,但系正德年间额外多添内臣,司礼监照弘治初年查参取回”[24]。嘉靖初年,宦官为祸仓储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户部尚书孙交上书曰:“监督仓场中官为数太多,请尽去之,并临清、淮、徐诸仓一切勿遣”,但“帝命罢其半,余仍如故”[25],正是因为宦官是皇帝的耳目,所以才会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庇护与放纵。直到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监督仓场中官王奉、季慎互相揭发对方的贪渎,下法司治罪。给事中管怀理上书言:“仓场钱谷皆户部事,今参用内官,惟肆贪饕,于国计无补,请悉撤回”[26],这才最终消除了宦官对水次仓的掌控。但是宦官的罢黜并没有使腐败现象消失,由其导致的仓储弊端一直延续到明朝灭亡。

水次仓的守卫状况在明代是有所变化的。景泰以前“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27],后因武官与军丁多不堪使用,景泰三年(1452年)“革各仓场致仕武官守把门禁,令办事官一员管理”[28]。为明确责任,同时命“各仓监收官员,严督官攒、库斗人等,修葺仓场,开通沟渠。其旷职坐视,淹没粮草者,拏问追赔”[29]。对于水次仓的巡查,“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卫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30]。初期天津、德州等仓虽有监督,却无关防,给仓场的日常管理造成很大不便,延迟至隆庆六年(1572年),户部尚书王国光题准“给监督徐州、淮安、临清、德州、天津等仓关 ,凡遇一应支移,俱用关防钤 盖。差满交代”[31]。万历七年(1579年)命天津水次五仓按时上报岁入岁出,缺溢完欠等状况,九年(1581年)题准“临、德、天津等仓,委官三年一次,盘验明白,即将官攒照例起送,免其守支”[32]。

天津仓从明初卫所军官代管到国家户部仓储官员的设置,反映了明代漕运仓储行政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强化。这种由户部、刑部、宦官组合而成的管理结构,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必将会使仓储秩序得到稳定的运转。但由于封建制度所存在的腐朽性,加之河道淤塞、农民起义、漕政弊坏等原因,最终只能走向没落。

4天津水次仓的功能与作用

天津、临清、徐州、淮安、德州、通州、北京诸仓,每年存储漕粮数百万石,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的稳定,在封建统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天津等水次仓转运的漕粮,除部分供给京城皇室、官僚等,最大的消费群体是卫所军人与军事开支。嘉靖八年(1529年)福建晋江人林性之担任天津仓户部监督,当时“值仓粟空,又寒冻,饷道阻,军无所食。性之请发旁近德州仓粟,给天津军三月食。或谓于法不得相借,性之不为所止,朝廷从性之议”[33]。嘉靖末年,边境辽阳发生饥荒,军民相食,境况异常惨烈,“兵部侍郎王某疏请赈饥。议将二万石粟陆运至山海关,解费之银,每万石计八千两,地方深以为苦。时昆山许伯云为给事,谓辽人命在旦夕,若用陆运,则旷日而骚扰。不如暂驰海禁,用漕船沿海以往,则可扬帆速至,于是抗疏极言,且谓海运倘有疏虞,请以一家为质。而后朝廷始从其请。于是将原议漕石并天津仓粮共添至十万余石,星夜航海赴辽。辽人欢呼动地,全活甚多”[34]。万历十四年(1586年)辽东发生自然灾害,军心动摇,次年户部题:“辽东去年发生水灾,原议留贮通粮一十万石,不足辽军两月之饷,乞将新运漕粮共留二十万石,贮天津仓,以待辽军自运”[35]。万历三十二年(1605年)户部以“永平镇主客兵本色米豆皆坐派于滦州、卢龙等县,永平等卫。今岁水旱异常,人民垫隘。议将天津仓先给一万石海运,余俟明春新运到日,截留二万石,将一万石补仓,一万石给镇”[36],动用天津仓存粮以济军饷。明代辽东、蓟州为边防重镇,从天津仓运粮具有极大的地理优势,不但便于船只的募集与装载,更有利于军事物资的及时运送,从而对灾荒救济与军事行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津仓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社会救济功能。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落后,自然灾害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封建帝国的统治,中央政府往往通过豁免税收、截留漕粮、兴修工程、平抑粮价等方式赈济灾荒,以缓和阶级矛盾与保障社会稳定,而水次仓救灾作为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在明代社会中意义巨大。成化九年(1469年),给事中邓山奏:“北直隶、山东民饥相食,今德州、临清、天津水次三仓,去岁等减改兑运粮多,宜借拨三十万石”[37]。嘉靖四十年(1561年)二月,河北诸州县发生灾荒,“发天津仓米一万五千石,通州仓米六千石于顺天、永平二府,太仓银一万五千两于保定、河间等六府赈济”[38]。万历三十二年(1605年)京畿地区受灾,“发天津仓米四万石以赈保、真二郡”[39]。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天津仓救灾实行的是就近原则,一般涉及河北、山东等地区,放粮规模在数万石到十多万石,这些粮米通过运河很快运送到受灾地区,对于缓解灾情,保障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小结

明代天津城市的发展与漕运密不可分,正是由于仓储、卫所的设立,才刺激了经济与商业的繁荣。天津水次仓从永乐时建立到崇祯时毁于战火,延续了近200年,几乎与大明王朝相始终。它不但维持了封建帝国的统治,而且带动了商人、商帮、商船在天津的聚集,大量粮食与其他物资在天津的交流与贸易,对于城市人口的增加与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国家政治权力的弱化与管理能力的下降最终导致了天津仓走向衰落,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封建社会各种矛盾无法调和与激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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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亚林

作者:郑民德

明代粮食仓储管理论文 篇3:

近年来明清社会救济研究述评

[摘要]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它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的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行为。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对这一时期救济史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细致的回顾总结,对明清社会救济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明朝 ;清朝; 社会救济

[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救济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学术界对这一时期的社会救济事业也颇为关注,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逐渐开展,学界对社会救济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深入,相关论著层出不穷,成果颇丰。本文试图从总体评价、备荒仓储、赈济 、社会慈善事业四个方面入手,对近年来国内(不包括港台地区)学术界对明清社会救济的研究试做简单的回顾总结。

一、总体研究

孙绍聘《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对明清时期的救灾思想、救灾主体在救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局限性,以及救灾信息、资金、物资在救灾资源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在上编中对清代国家政府的社会救助活动、措施及其基本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下编则分析了封建国家作用在社会救助中的功能衰退以后,民间、工商业领域等其他社会救助活动。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在第六章、第七章中对明清时期的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具体的慈善机构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官方和民间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慈善救济系统。王子今等编著的《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对明清时期政府的福利政策和民间的福利组织进行了论述。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对明清时期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民间的慈善事业进行了详细系统地论述。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四章、第五章对政府的救荒和民间救荒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明朝政府在救荒过程中的行政能力和经济能力,指出在万历以后政府的荒政能力逐渐减弱;同时详细分析了民间救荒的具体形式和关于富民救荒思想的主张。唐力行、徐茂明《明清以来徽州和苏州社会保障的比较研究》(《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徽、苏两地虽同处江南,社会保障虽皆以民间力量为主,但由于自然人文条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其社会保障在形式、主体、宗旨和效果上各具特色。王卫平、黄鸿山、康丽跃《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专门探讨了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中的灾害救助、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等内容,从政策性、制度性的角度研究了清代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

二、关于仓储制度的研究

仓储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救济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平仓、社仓、义仓等诸种仓储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平日积粮,在灾年通过赈济、借贷等方式救济灾民,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备荒体系,对保障民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近年来的研究既有总体上的论述,也有对某个区域或某种仓储形式的单个分析考察,研究正在进一步深化、细化。

(一)对仓储制度的总体论述:崔赟的《明代的备荒仓储》(《北方论丛》,2005年第5期)一文简要论述了明代预备仓、济农仓、社仓等仓储的建立、管理及其在救荒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洪璞在《试论明代苏州地方仓廪的社会调控功能》(《中国农史》,1997年第4期)一文中,运用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从调控目标、调控方式、调控机制的结构和调控效果等方面入手,对明代苏州地方的仓廪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考察论述,指出地方仓廪系统在维护地方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初步具备了社会调控的功能。汪火根《明代仓政和基层社会控制——以预备仓和社仓为例》一文(《龙岩师专学报》,2004年第1期),则以明代预备仓和社仓为切入点,分析了明代的备荒仓储制度,指出明前期以预备仓为主导,后期则是预备仓和社仓并存,而社仓则更显活力,这种变化反映出了官方和地方乡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上权力的消长。吴滔在《论清前期苏松地区的仓储制度》(《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一文中,从仓储的变迁历程、管理和运营等三个方面,揭示了仓储制度在这一特定区域中的具体落实情况,更进一步清晰地反映出了仓储制度的运作实态。而其《明清苏松仓储的经济、社会职能探析》(《古今农业》,1998年第3期)一文则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明清时期常平仓、预备仓的经济职能,并指出随着官方预备仓、常平仓的衰落,社仓和义仓担负起了主要责任;系统阐述了仓储系统的社会职能即社会控制职能,指出无论是为了履行平粜、借贷还是履行赈济或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救济职能,仓储系统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稳定和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李映发《清代州县储粮》(《中国农史》,1997年第1期)一文对清代州县上的各类仓廒的贮粮来源、仓廒的兴建与管理、粜籴办法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地方仓廒的社会功能及其在清中期衰落的原因。王水乔《清代云南的仓储制度》(《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则对云南的仓储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仓储主要来源于捐纳捐输、采买、租谷;在灾荒年月,仓储通过赈恤、平粜、借贷等手段在救济灾民、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作者也指出,由于云南地区粮食短缺和仓储运作过程中的一些弊病,已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仓储制度的社会功效。同时还提出以咸丰、同治年间的兵燹为标志,云南的仓储经历了发展和衰落两个时期。

(二)社仓:段自成《明中后期社仓探析》(《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一文对明中后期社仓的推行情况、谷本来源、散敛制度、管理方式等进行了探讨,同时指出这一时期的社仓谷本不再由官府提供,而主要由民间自积,且范围扩大到了社内各户。吴洪琳《论清代陕西社仓的区域性特征》(《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一文论述了清代陕西社仓的基本情况,指出陕西社仓仓谷最主要的来源是用部分耗羡银采买,其分布和规模都比较大。同时作者以陕北、陕南、关中三个不同的区域为考察对象,分析讨论了由于地理等因素的限制,这三个地区社仓的发展及以后的衰落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黄鸿山、王卫平《清代社仓的兴废及其原因——以江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学海》,2004年第1期),对清代社仓的利弊及其兴废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清代社仓的旋兴旋废,究其原因是因为社仓制本身存在借还难、任人难、劝捐难等缺陷,而清朝后期吏治的腐败则加速了社仓的衰败。赵新安《雍正王朝的社仓建设》(《史学集刊》,1999年第3期)一文通过利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等史料,分析论述了雍正朝社仓建立的原因、发展过程、运营管理、存在的原因及其社会功效。

(三)义仓:黄鸿山、王卫平《传统仓储制度社会保障功能的近代发展——以晚清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例》(《中国农史》,2005年第2期),以苏州府长元吴丰备义仓为个案,剖析了义仓在近代化背景下其功能和管理方面的新发展。文章回顾了义仓制度的源流,论述了长元吴丰备义仓的创建演变、自身的经营与管理和当时的社会职能及其作用,在结论部分则分析了其发展变化的原因,指出这种发展变化与苏州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思想理念的变化和原有仓储形式的衰落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关于赈济事业的研究

近年来明清赈济救荒史的研究与过去相比有了重大突破,传统的对国家荒政的研究依然继续,而更多的学者则把研究视角转移到了民间,弥补了对民间社会救济研究上的一些不足。同时,这一时期研究的区域色彩比较浓厚,许多学者结合某个特定的区域或以某个灾荒为个案,分析研究当时国家和社会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荒政:周致远《朱元璋的救荒思想和荒政措施》(《安徽史学》,2000年第2期)一文从朱元璋顺天应人的弭灾思想、体恤民瘼的救灾思想、务实杜虚的荒政风格等三个方面分析论述了其救荒思想和采取的具体荒政措施。叶依能《清代荒政述论》(《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一文从总体上论述了清代荒政的特点、救荒的措施,并对清代的救荒政策予以全面的评价。指出清代荒政有着历代王朝不可比的显著成效,但是自乾隆朝后期以后,随着吏治腐败、财政紧缺,使得荒政弊病不断,大大影响了救灾效果。倪玉平《试论清代的荒政》(《东方论坛》,2002年第4期)对清代荒政中的赈灾制度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指出清朝的荒政集历代之大成,颇有创新,在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余新忠、杭黎方《道光前期江苏的荒政积弊及其整治》(《中国农史》,1997年第4期)以道光前期江苏的荒政为研究对象,分析论述了当时国家在灾荒赈济方面存在的弊端以及采取的整治工作。王卫平、顾国梅《林则徐的荒政思想与实践——以江苏省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02年第1期)论述了林则徐的救荒思想及其在江苏任地方官时的筹谋救荒之策。陈桦《清代的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从政府政策措施的角度,对清代粮食储备、治河修塘、灭蝗捕蝗、信息奏报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勾勒出了清王朝防灾减灾活动的概貌及其特征。王建革《清代华北的蝗灾域社会控制》(《清史研究》2000年第2期),对蝗灾下政府控制体系的运作、治蝗过程中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雍、乾年间,政府在治蝗过程中投入了较多力量,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到了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控制力度相应减弱。

(二)粥厂:龚小峰《论明代的赈粥》(《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一文通过对明代粥厂的施赈对象、赈粥的方法、粥粮的来源、粥厂的管理等方面的论述,使我们对明朝的粥厂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段自成、张运来《明后期煮赈浅谈》(《殷都学刊》,1997年第3期),对明代后期煮赈方式的变化、政府对煮赈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煮赈对当时社会稳定等重要作用进行了论述。王林《清代粥厂述论》(《理论学刊》,2007年第4期)一文则对清代粥厂的类型及施粥对象、粥厂的管理及经费来源、粥厂的利弊及其在救荒中的地位做了系统的论述。清代的粥厂大致有两种类型,即日常救济中的隆冬煮粥和灾后赈济的粥厂,其施粥对象以灾后垂死之民和流民为主,具有救死和防止灾民流动的双重功效;粥厂的开设和管理大致要经过报批、择地、发筹、领粥、稽查和弹压、安置或遣散等程序,其经费的来源既有官府的拨付,也有官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及动用谷仓。

(三)蠲免:张兆裕《明代万历时期的灾荒蠲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一文详细分析了明代万历时期灾荒蠲免的政策、蠲免的项目以及万历前后期灾蠲的变化及其原因。指出万历时期蠲免的主要特点是以田赋为主,改折其次,万历后期随着国家财政的困窘及明神宗对朝政采取消极的态度极大地限制了灾蠲政策的执行。商传《从蠲赈到减赋——明朝灾害政策转变的三个个案》(《史学集刊》,2006年第4期)一文通过对明前期的三次蠲赈和减赋个案的研究,指出明初在处理灾害政策上的变化,即从以官方一次性蠲赈与减免租赋,渐变而成为普遍之减赋。指出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明朝中央集权能力的下降和基层社会空间的变化,以及明初伴随着国家总体政策由重赋向减轻赋税变化从而引起应灾政策的变化。张杰的《清代康熙朝蠲免政策浅析》,(《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一文把清代康熙朝的蠲免政策分为五个部分,即豁免捏垦的蠲荒政策、稳定民心的蠲灾政策、休养民力的蠲积欠政策、厚生裕民的恩蠲政策、藏富于民的普免政策,分析了其在当时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对社会的影响。

(四)宗族救济:李江、曹国庆《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族义田的发展》(《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首先论述了明清时期全国宗族义田的发展情况,指出由于受南北经济和文化差异的影响,南方逾于北方;其次,通过宗族义田创建者身份的考察,指出每个宗族义田的建置,不论其规模大小、效果如何、大小怎样,都是兼职者的一种付出、一番心意,必须有一定的财力做基础;分析了在明清宗族义田大发展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论述了宗族义田在养济族人、助学重教、助役应差、救荒赈灾、敬宗奉祀等方面的功能及明清时期宗族义田的发展对当时社会产生的影响。张翔凤《近代苏州碑刻中的乡绅自治与宗族保障》(《史林》,2003年第4期)一文通过对近代苏州碑刻史料的研究,论述了宗族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运作,指出宗族保障基金主要由官宦和乡绅捐助,其主要方式是设立义庄,义庄为宗族保障提供了最重要的基金,义庄的管理则充分利用了政府力量和传统的宗族血缘纽带。刘美新的《清代广东族田的作用及其社会影响》(《广东史志》,2000年第4期)一文主要论述了族田在完纳国课、祭祀祖先、赡养族人、帮助族人受教育、储粮备荒、兴办族中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出族田作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其自身的弊病。余新忠《清中后期乡绅的社会救济——苏州丰豫义庄研究》(《南开学报》,1997年第3期)以苏州丰豫义庄为考察对象,通过论述义庄的概况、义庄和宗族的关系、创建背景和目的、社会功用等方面的内容,从而进一步探讨清中后期乡绅领导的民间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乡绅的社会救济行为与宗族的关系,乡绅在社会救济及其在地方社会事务中的地位、作用。作者指出义庄的创建,在当时既是时代的要求,也与乡绅个人及其家族的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地位密切相关,反映了清中后期江南社会对救济由散赈向制度化发展的一种努力。乡绅的救济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慈善行为,而且是一种比暴力更具道德内聚力和持久性的社会控制手段。

(五)区域研究:周致远《明代的赈灾制度——以凤阳府为例》(《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4期)以凤阳府为个案,论述了明代赈灾钱粮的来源、赈灾过程中的流弊及其防弊政策和赈灾的对象和目的。乌仁其其格《清代呼和浩特地区社会救济事业初探》(《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首先分析了清代呼和浩特灾民和贫民的状况,紧接着论述了清代在这一地区采取的诸如仓储制度、蠲免赋税、分配土地、建立养济院济生院等机构、赏赐、漏泽园以工代赈等一系列社会救济措施,指出这些政策的执行对防范和化解土默特蒙古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当今社会的救济事业提供了一些借鉴和历史启示。王卫平、黄鸿山《清代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救济——以市镇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根据救济主体的不同,指出在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存在着政府、宗族、民间慈善三种类型的救济,其中政府救济重在救灾备荒,宗族救济以济贫和助教为重点,民间慈善则以鳏寡孤独贫病者为中心,这三者各司其职,互相补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乡村社会救济体系。由于这些救济机构大多集中于市镇,从而使得江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救济事业的开展呈现出以市镇为中心的态势,这是由市镇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吴滔《清代江南地区社区赈济发展简况》(《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对江南地区赈济行为的社区化倾向作了简要的梳理:清前期(顺治至乾隆中期),以社区为单位的赈济已经广泛存在,只是官方介入较多;从乾隆晚期至嘉道时期,随着国家荒政体系的逐渐衰败,社区赈济民间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由地方力量倡率的“小社区”的赈济活动不断兴起;咸丰以后,社区赈济向多元化发展,但仍以民间力量为主导,以城镇为单位的社区赈济活动替代了以都图、里甲、庄圩为单位的小型赈济。吴媛媛、何建木《晚清徽州社会救济体系初探——以光绪三十四年水灾为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2期)以光绪三十四年徽州地区的水灾为个案,在结合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对此次灾害后的救助工作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论述。文章首先结合受灾村庄的环境,以赈灾款额为资料揭示出灾情的空间分布,接着探讨了在晚清义赈兴起的大背景下,此次水灾的赈济过程和各赈灾机构的实际作用,并关注赈灾款项与赈济物资的来源与比例,从而揭示出在财政匮乏、政局动荡的晚清社会,民间组织捐助在赈灾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余新忠《清代江南疫病救疗事业探析——论清代国家与社会对瘟疫的反应》(《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论述了在疫病灾害之下清代国家和社会的反应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指出清代江南的疫病治疗虽然缺乏制度性建设,但因江南社会力量和医疗资源的活跃和充裕其内容反而更加丰富。嘉道以降,江南日常救疗设施数量激增,并由纯粹的慈善机构逐步向经常、普遍的以诊治疫病为主要目的的设施演进。在此过程中,国家官府和社会的民间力量广泛合作,促进了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六)其他个案研究:杨剑利《晚清社会灾荒救治功能的演变——以“丁卯奇荒”的两种赈济方式为例》(《清史研究》,2000年第4期)以“丁卯奇荒”下的救灾过程为考察对象,分析了清政府荒政功能的衰退及其原因(财政匮乏、吏治腐败、仓储空虚),民间自发组织的义赈活动的兴起,从而理清了晚清灾荒救治功能发展演变的脉络。徐妍《灾荒与民生:考察陈炽经济思想的新视角》(《清史研究》,2001年第5期)是对陈炽经济思想体系的再探讨,指出其经济思想大多是因灾荒而起,以救济民生为中心,并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从环境变迁的角度分析了近代中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地瘠民贫、灾荒频仍的原因,进而提出了一系列人口的、环境的、经济的、社会的救治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灾害的救治提供了新的思路。叶依能《明清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备荒救灾简论》(《中国农史》,1997年第4期)一文根据农书和地方志的材料有关材料,分析论述了明清时期农业生产技术上备荒救灾的主要措施:选择种植抗逆性比较强的农作物品种,实行精耕细作和灾后补救补种等。这种农业生产技术上的备荒措施简单、易行、实用,投入少、效果好,在我国古代的防灾救荒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关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研究

对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相关论著层出不穷,既有总体上的概括,也有对特定时代、特定区域或具体慈善机构的分析研究。

(一)对慈善事业总体的论述:王卫平、黄鸿山《清代慈善组织中的国家与社会——以苏州育婴堂、普济堂、广仁堂和丰备义仓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一文以清代苏州的四种慈善组织———育婴堂、普济堂、广仁堂和丰备义仓为考察对象,分析了其在清代前期和后期的管理方式及收入来源,在对比研究后发现:清代前期苏州的慈善组织中存在着一种“官民合作”模式,民办慈善组织往往能够得到官府的支持和资助,官办救助机构也同样能得到来自民间的捐助。而在这种“官民合作”模式中,官府无疑处于强势地位,民办的慈善组织接受官方资助后,便开始染上浓厚的官营色彩;而官办的救助组织虽然得到民间的大力捐助,但管理权仍然牢牢掌握在官府手中。进一步指出了晚清时期的“社会”并没有真正独立于“国家”,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慈善组织并不能被视为近代中国所谓的“公共领域”,否定了美国学者罗威廉和玛丽·兰金的观点。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学刊》,1999年)一文首先通过介绍戊戌运动时期经元善个人慈善思想的变化,来反映出这一时期慈善义理发展的新趋向,接着论述了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点及其在当时社会的作用。王卫平《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近代转型》(《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论述了晚清时期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浪潮,西方慈善理念和思想的传入,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在观念和实践两方面向近代的转型。

(二)慈幼事业:周荣《明清养济事业若干问题探析——以两湖地区为中心》(《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5期)一文以两湖地区为研究对象,系统地论述了明清养济院的养济对象和名额、建置规模和养济事业的管理和运作实态。指出明清养济机构在收养对象和名额、建置和规模上的最基本的限制是受“现时财政”的制约,同时地方官的能力素质也与养济机构的发展程度有一定的关系。雷妮、王日根《清代宝庆府社会救济机构中的官民合作——以育婴堂和养济院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论述了宝庆府慈幼之政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的过程,同时指出地方官吏的倡导、投入,地方士绅及民众的响应佐助是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探讨宝庆府慈幼之政兴盛的社会文化机制中,作者重点讨论了社会风尚、传统儒、佛思想在促进慈善事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论述了清代江南地区育婴事业的兴起和发展,指出在同治、光绪年间江南地区育婴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乡村地区的经济实力较差,缺乏建立育婴堂的必要财力,但也设立了比较简单易行的接婴所和保婴局;其次对江南地区育婴事业的分布和育婴事业圈的特点进行了仔细分析,解释了育婴事业圈的生成机制,指出江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育婴事业的兴盛共同促进了育婴事业圈的形成。汪毅夫《清代福建救济女婴的育婴堂及其同类设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一文在罗列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育婴堂及其同类设施的发展渊源、因应的社会问题、早期的推展情况、官方的主导作用及其祀神、侨捐、贺钱、抄产等特殊事项进行了论述。谭志云、刘曼娜《清代湖南溺婴之俗与社会救济》(《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一文指出清代湖南百姓的贫困和当时社会上的厚嫁之俗是溺婴之风盛行的主要原因,面对这一现象,政府与社会从法律、舆论和育婴组织等各个方面予以救济,并取得较大的成果。但溺婴之俗身后隐藏的深刻社会原因使得这种社会救济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溺婴问题。肖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一文从育婴组织的抚育对象和范围、抚育方式、抚育费用和名额、婴孩的去留四方面着手,详细论述了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的发展状况。而其与杨泽娟的另一篇文章《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经费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主要从育婴经费的来源和增殖、经费的管理者和管理方式、经费的发放几个方面考察了清代江西民间的育婴事业,指出经费的短缺是影响民间育婴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万朝林《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态探析》(《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3期)在把清代的育婴堂与中国历史上及国外同期的慈善机构相比的基础上,指出清代的育婴堂作为收养弃婴的慈善机构,在经营实态上具有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经费筹措多样化、资金管理经营化、弃婴收养普遍化、弃婴保育职业化以及出路安排社会化等特点。

(三)区域特色的研究:刘瑞芳、郭文明《从地方志看清代直隶的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一文通过对直隶地区留养局和养济院在经费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述,分析了清代慈善事业官倡绅办的特点,并透露出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乡绅的地位的变化。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历史地分析了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明代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由官营向民营转移,从个别富人的义举发展到有组织的团体等特点,并以同善会为代表,对其建立的契机、具体运营过程、经费的来源等方面做了系统的论述。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民间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数量众多、种类齐全、参与阶层广泛、活动经常及义庄盛行等方面。文章还进一步分析了兴盛的原因及其与商品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最后作者还从另一个研究视角指出,江南地区慈善活动的兴盛也正是这一地区社会危机日趋严重的表征。宫宝利《清代后期苏州地区公所的善举活动》(《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在利用苏州地区30家公所的碑刻资料的基础上,对清代后期苏州地区公所的善举章程、实施情况及其公所办理善举的原因和作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熊秋良《清代湖南的慈善事业》(《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在把各类慈善机构分类的同时,详细分析了其功能,并指出不同行业的慈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呈现出许多的共性,如官督商办的管理模式、以官款资助、私人捐赠、以土养产、以息养业等筹资渠道等。清代湖南慈善事业的契约化、制度化特征,不仅是慈善事业管理方式上的进步,而且意味着城市市民社会新的发展,它缓解了社会的波动,促使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向良性互动方向发展。范金民《清代徽州商帮的慈善设施——以江南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以整个江南为范围,以苏州、杭州、上海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为重点,详细论述了徽州商帮慈善设施的创建意图、建置规模、经费筹措及其运营管理,说明了徽州商帮乃至所有商帮在清末仍保留着浓厚的地域观念和商帮色彩。

(四)其他个案研究:葛慧晔、王卫平《清代文化世家从事慈善事业的原因——以苏州彭氏为例》(《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以苏州彭氏为个案,分析了彭氏家族从事慈善事业的主观动机。指出彭氏家族行善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既受儒、佛教中的生生思想、道家因果报应之说的影响,也有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焦虑,同时国家的鼓励和地方社会的认同也对彭氏家族的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夏明方《论1876至1879年间西方新教传教士的对华赈济事业》(《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通过对“丁卯奇荒”下基督教新教传教士的西方对华赈济事业的分析论述,揭示其真正动因和造成的社会影响。但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我们都不能否认其救济事业对当时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灾民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刘佳炜《从晚清民间慈善活动看市民社会的发育》(《学会》,2006年第8期)通过对当时民间慈善活动内容和特点的系统论述,提出了晚清市民社会发育不同于西方市民社会的理论,有着自身的特点。王卫平《明清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指出明清时期,国家、社会、宗族与家庭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在对残疾人的救助措施和政策方面指出以设立养济院为主;地方社会则以建立普济堂为主要形式,指出普济堂的出现与官方养济院的衰落有着密切的联系。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经济基础较为雄厚,地方乡绅实力也比较强大,作者以江南地区的普济堂为重点,详细说明了普济堂设立的宗旨及其对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救助措施;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起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期的宗族通过设置族田义庄来救济本族内的残疾人士,同时家庭作为基层社会的一个载体,在收养救助残疾者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黄艳《晚清省港民间慈善组织之比较》(《广东史志》,2000年第3期)一文对处于同一时期、同一经济圈内广州和香港两地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省港民间慈善组织在性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具有类似之处,而在各自兴起的背景、所起的社会功能及所包含的传统与近代因素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朱英的《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学刊》,1999年第11期)一文,首先通过介绍戊戌运动时期经元善个人慈善思想的变化,来反映出这一时期慈善义理发展的新趋向,接着论述了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点及其在当时社会的作用,也指出这一时期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由于还处于初级阶段,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明清社会救济史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成果颇多。除正史外,随着对各地方志、档案、宗谱的整理和利用,研究进一步深化、细化,区域社会救济史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方式也逐渐脱离了过去单纯研究救济主体、救济方式的简单模式,开始向社会控制层面和社会流动层面等方向拓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目前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区域社会救济史研究成果虽逐渐增多,但是呈不平衡性发展趋向比较严重,大部分的研究都集中在江南地区,而北方地区的研究涉及较少,虽有一部分关于北方地区的研究,但大多是从宏观上研究,微观领域深入细致的研究比较少。

第二,明清时期社会慈善事业的研究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相关论著很多,但是大多都集中在清代一朝,且只集中于对慈幼事业的研究,从纵向上看,对明代的慈善事业研究远远逊于清代。

第三,对明清时期救济事业的纵向比较研究以及与国外同时代救济事业的比较研究几乎还是空白。

第四,大多数研究都是对1937年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中局部或某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研究的方法和手段较单一,没有把救济史的研究与经济史、区域史、人口史、环境史进一步结合。

作者:黄兆宏 姚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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