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网络经济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作者简介:张利鹏(1990.0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摘要:网络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着手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和研究,来逐步改善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诸多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适用网络经济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适用网络经济论文 篇1:

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网络经济整体水平的持续进步,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本文从阐述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进行相应的法律约束,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和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经济中存在着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域名不合理抢注、设置不当链接、不正当网络广告、擅自修改主页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域名不合理抢注

通常来说域名主要是指一种能够在互联网上进行识别和定位的计算机的地址结构,这意味着其是主机名字的一种标识并且功能类似于传统交易中的商标。除此之外,域名的存在对于网络经营商的商品或者服务起到保护作用并且已经成为公司或者个人在网络市场体现品牌型的重要武器。从而使得大部分企业均希望以自己企业或者商标名作为域名,而域名不合理抢注主要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了大企业的这一点来大量抢注大批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是相似或者接近的域名,注册后以高价出售或者是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从中在其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二)设置不当链接

众所周知网络链接的主要类型包了括纵深链接和视框链接以及埋设字符串等不同的方式,而设置不当链接主要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利用网络链接来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除此之外,设置不当链接的主要表现形式还包括了不法分子利用加框技术使用户经其网站上的链接对他人的网页进行访问时,从而使他人的网页内容仅仅只局限于不法分子所设计的视窗中,同时用户的电脑上也仅仅只显示不法分子自己网站的网址和相应的广告内容。这意味着这种行为本质都是直接复制他人网站内容,利用他人网站信息,从而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网络广告

不正当网络广告是网络上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自身具有不受地域和时间的约束等特点,因此这意味着其能够跨国界并且跨时间地宣传。除此之外,不正当网络广告出现的原因还包括了制作成本低廉并且周期短与此同时还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不法分子则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不正当的网络广告行为,这种行为既占用用户的邮箱空间与此同时也耽误用户的阅读时间,因此在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影响了用户的个人权益。

(四)擅自修改主页

擅自修改主页是网络经济中不正当行为的常用模式。例如不法分子通过利用设置不当元标记或者是关键词的位置,来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或者是网站标记以及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从而使得用户在搜索相应关键词时则不法分子自己的网站就显示在他人网站的前面,从而白白的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除此之外,擅自修改主页还体现在不法分子为大力推广本公司的搜索引擎来使用技术手段擅自反复篡改用户当前设置的主页,最终使得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直接跳转至篡改后的网页中降低了原有网页的使用率。

二、網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完善不正当竞争法、拓展法律适用范围、明确管辖范围、加强执法力度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不正当竞争法

完善不正当竞争法是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的不正当竞争法比较注重的是传统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于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则相对比较薄弱的特点来对其进行完善。除此之外,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将法律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结合,从而能够有效针对新出现的网络不法行为。另外,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适用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从而能够在不与商标法或者是著作权法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地规制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拓展法律适用范围

拓展法律适用范围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拓展法律适用范围的过程中由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适用范围窄在当前我国传统的市场经济中,并且经营者的行为或者盈利性机构的行为或服务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因此通过扩展法律适用范围就能有效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除此之外,在拓展法律适用范围的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中并且网络经济行为的行使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而导致了很多政策措施的执行适用面较小,因此通过拓展法律适用范围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措施的有效性。

(三)明确管辖范围

明确管辖范围是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核心内容。在明确管辖范围的过程中由于网络交易中涉及了信息发布者和网络用户以及网络运营商等多个当事人,因此针对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跨国界性、隐蔽性等特征,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合理明确其管辖范围。除此之外,针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身的隐蔽性及传播迅速性等一系列特点,工作人员通过明确管辖范围能够有效减少法律执行的难度。

(四)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是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的重中之重。在加强执法力度的过程中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重保证执法的独立性。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增强对于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的重视程度。另外,在加强执法力度的过程中针对有高技术性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还应当增强自身执法的专业性,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网络经济发展速度的持续加快,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于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模式有着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实践的进行来促进我国网络经济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夏澈.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鄂州大学学报,2012,3(12):46-48.

[2]王勇.浅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治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4(16):12-16.

[3]赵军.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特区经济,2013,5(7):41-44

[4]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5]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作者:吴治卓

法律适用网络经济论文 篇2:

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

作者简介:张利鹏(1990.0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网络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着手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和研究,来逐步改善网络经济竞争中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

一、网络经济的内涵与特性

网络经济可以概括为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对于网络经济,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而言,网络经济主要是指以信息和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产业群体;广义而言,网络经济主要是指电信、电力、能源、交通运输等网状运行行业构成的产业群体。网络经济学者认为,网络经济已经成为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其经济运作往往涉及一个国家的范围,甚至跨越国界,把几个国家或一个巨大的区域联结在一起。①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经济具有以下特性:1、开放性。网络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开放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轻松的进入这个“市场”,在网络中进行自由交易;2、虚拟性。网络经济虽然最终往往是与传统实体经济相联系,但是网络的一个特征,在于其通过虚拟的交易平台,搭建销售渠道来促成交易;3、便捷性。网络经济突破了传统经济的交易模式,使得信息流、物流、资本流之间不断进行重构,压缩甚至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实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联系。

网络经济在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既存在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对一些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本款作为总则条款,对不正当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款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循基本的、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违反诚信等相关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从第五条到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多种不正当行为,分别对经营者、公共企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各种行为做了一定规制。例如,第二章第九条中对经营者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③

三、网络经济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

21世纪以来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带给人们的变化了也是天翻地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开始颁布实施,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进行规定,即使是有规定的也太过粗浅,在法律适用中不够明确。

(二)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和行业监督

网络经济便利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可以更灵活快速的在相互之间传递讯息,减少了中间环节的障碍,节约了中间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然而我们必须认清的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地位的不平等,又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和行业监督,这就为商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利用网络去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三)网络经济下经营者道德缺失

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经济的各种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部分经营者诚信道德严重缺失,利用网络的掩护大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做出各种虚假承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四、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建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于我国的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体系化程度不够,依然无法完全解决实际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构,首先必须扩大法律规制的范围和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只局限于实体经济的经营中,也应对网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约束;其次,扩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络经济条件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形态,使得法律适用更有针对性。

(二)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只用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惩罚相对较轻,经营者往往就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因而针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我们不仅应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还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使违法者有所忌惮。

(三)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建构

诚实信用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帝王条款。在网络经济下,必须依法建立相应的经营信用评价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该法对信用原则的规范还太过宽泛,没有形成普遍的信用体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过程中,制定全国统一的网络经营信用等级及行业自律规范,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经营行业的发展完善。

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完善中,必须加强监督。建立统一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把网络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到法律轨道上来。当然,我们也应提升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促使经营者在网络经营中做好自律,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进行积极监督。从而形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友德,伍春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J]. 法学,2009,01:57-71.

[2]吴汉东.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现代法学,2013,01:37-43.

[3]王先林.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完善[J].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06:64-72.

[4]何泽华.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分析与完善[J]. 理论界,2011,06:50-52.

[5]周樨平.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 消费经济,2009,06:81-84.

[6]陈福初.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 经济经纬,2007,03:158-160.

作者:张利鹏

法律适用网络经济论文 篇3:

关于手机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上的市场交易行为越来越多,而手机平台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一个分支,在近年来也得到迅速地发展,手机平台上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展,交易量不断提升。本文还会结合国内外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分析手机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我国未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

关键词:网络经济;手机平台;不正当竞争

1. 研究背景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正在不断影响和改造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逐渐地被网络所不断改变,本文的研究背景,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网络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2%。在新增加的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70.0%,高于使用其他设备上网的网民比例。与此同时,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3G的普及、无线网络的发展和手机应用的创新促成了我国手机网民数量的快速提升。而据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的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8.2亿户。

第二,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前提下,产生了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而随着许多交易行为向手机平台上转移,以及手机转账和支付技术的实现,手机平台也开始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交易市场。

第三,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在网络虚拟平台上,不论是基于网络平台的实体产品交易,还是虚拟的网络服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网络经济这一虚拟市场中也同样产生了许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逐渐由传统的经济中向网络经济中蔓延。

2. 手机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即利用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非法获取、转让、公开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利用黑客行为篡改、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数据等。第二,诋毁网络商誉。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在网络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往往影响会更加巨大,加之一些“网络水军①”的存在,往往会误导网络民众,对竞争者造成巨大损害。第三,域名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经济时代,域名具有唯一性,并且与商标类似还具有识别性、排他性,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域名抢注和域名仿冒,利用他人的良好商誉,误导消费者来获取利益。第四,网络链接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链接主要是利用相关技术将网页、文档之间进行链接,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通过一个网址来浏览其他的网址或者统一网址的不同栏目。如果这种网络链接没有获得对方授权,或者越过他人允许擅自接入其他人网页的信息,会减少他人网站的点击率和访问量,使他人利益受损。第五,网页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好的网页设计可以吸引更多的点击率和访问量,吸引更多用户,甚至有不少网页还具有独创性,是设计者们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因此若是抄袭他人网页设计方案,或者估计仿造他人网页试图混淆消费者,来获取利益的行为,必然损害到网页原创者的利益。第六,客户端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故意设计软件使其与其他软件不相兼容,或者产生冲突破坏得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等情况,提示、诱导用户在安装软件时卸载其他软件的行为,或者设计一些普通计算机用户难以卸载或者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卸载的软件等行为。

手机平台作为网络平台的延续,上述的六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手机平台上依然存在,但是,前五种行为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相同的特点,因为手机的网络接入使用的是无线应用协议(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即WAP),但同样也支持万维网(World Wide Web,即WWW)的使用,因此,就前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手机平台与网络平台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法律适用并无差异。但是,手机究其作为网络服务的移动客户端这一点而言,则与普通的网络平台有很大区别,同时由于前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研究中都有所提及,便不再作为重点论述,在此关注的主要内容就是在手机平台上客户端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手机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3.1 经营主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界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是对经营者的范围的界定。但是,时至今日,商品交易的平台已经由实体的商品市场扩展在虚拟的网络市场甚至手机平台的网络市场。

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经营行为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提供网络信息或应用服务的情况,这是在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与传统的实体服务相区别的服务行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另外,“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作為网络信息或应用服务的提供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第二种是网络零售,这种行为其实是与实体市场的零售行为一脉相承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将零售这一行为有现实变为网络,只是改变了交易环境而已,同时,我国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也正在制定之中,相信对网络零售的行为起到指引和规制的作用。

3.2 竞争关系

关于手机平台经营和服务提供的行为竞争关系的界定,这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首先,在手机平台的信息服务行为中,服务的提供者之间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市场主体,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务,但在同一种信息服务类型中,服务的提供者之间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他们互相争夺网络用户的点击率或者金钱,以此来提高市场占有率或者获取利润。而在手机应用服务的行为中,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则难以界定。手机平台上的应用服务五花八门,同一类型的应用服务确实存在着竞争关系,但若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应用服务,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则难以确定。

3.3 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即民事损害的赔偿是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害人的非法所得作为赔偿标准的。而在网络经济的环境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的特点,权利人具体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害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往往是难以计算的。尤其是许多涉及到商誉、域名或者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财产时,仅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

在行政责任方面,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是具体到网络经济,尤其是手机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则明显有些不够用,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加以规定,但由于网络经济发展相对较晚,因此许多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另外,手机平台甚至包括整个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时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的保管、认定和追查的问题。因为网络不同于现实社会,通过一些特定的技术手段往往就能将证据痕迹加以抹除甚至修改和处理,因此,对于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的进行也提出了挑战。

3.4我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的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颁布于1993年,至今已有20年时间,在这其间,网络经济极其迅速地得到兴起和发展,当年的法律条文难以预测现下及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虽然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以实施,但在其中并未就新兴的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定。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进入了我国的立法议程,修改稿中已将域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对象加以规定。根据我国网络经济的现存状况和手机客户端和互联网平台的新的发展,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来完善的方向,在此谨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设立一般条款,完善列举条款。要设立对于实体和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完整包容的一般条款,在列举条款中应增加典型的、危害性较大的一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市场竞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络经济这一环境下,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与实体经济情况有所区别,立法中加以明确,可以对网络经济中的行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第三,提高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或者尝试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责任关于罚金的上限设定为二十万元,经过二十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十万元的罚金上限已经与当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不相符合,难以起到太大的处罚的作用,因此可以相应加以提高。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当网络经济的环境下,不仅会影响到竞争对手的权益,还可能会对网络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加之网络经济损失许多难以估算,因此适度加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是对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獻: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王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湖北:西南政法大学,2010.

[3]刘大洪,王永强. 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J].经济法论坛,2008(3).

[4]温兴琦,陈曦. 网络不正当竞争: 表现、特征及对策[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5]蒲春平. 我国软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 法学研究,2013(1).

[6]谭倩漪. 论恶意软件的法律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D].广东:暨南大学,2009.

[7]江赞成.论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 江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注解:

①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网络水军有专职和兼职之分。

作者:张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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