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主要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措施分析出发,并结合当下农村经济组织管理进行阐述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系为了更好的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符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从而全面的了解其中的特点以及发展现状,政府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确保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论文 篇1: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我国建设现代化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落脚点之一,对农业产业所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可是结合农村合作组织当前的发展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来看,突出存在着规模尚未形成、制度尚未健全以及发展尚未立法等问题。全面复盘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史,细致分析查找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暗藏的矛盾焦点,积极寻求化解路径与优化策略,既有助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又能够促使我国的农业在产业化的践行道路上稳步前行。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管理;问题;应对措施

在全新的时代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想被顺利建设,就必须培养出兼备各方面能力素养全能型农民。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依托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应运而生的统筹单位,不仅能够有力的提升农民队伍的整体素质,更能够全方位的将新型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思想核心在农民群体中予以贯彻落实,进而对农村经济往更高更远的目标发展形成促进,让农村多样化的发展策略能够在更具针对性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之下获得更多的基础支持。

1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

1.1 新农合发展规模尚未形成,数量偏少

客观分析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从速度上看虽然较快,可在着眼于全局后就会发现,现有的发展仅仅处在浅层次阶段,这一点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现有数量上就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还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如沿海地区因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在经济发展上就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反观西部较为偏远的地区,发展的速度就给人以差强人意的感觉。之所以东西两部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结果上会存在两极分化的结果,和区域间的信息、资金投入、专业技术以及管理经营的不对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1]。一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由于受到多方面发展因素的限制,致使自身的发展规模难以突破,服务的功能性也因此大打折扣,也就造成了农村合作组织不具备承担突发性的市场压力以及自然风险的结果,这对于新农合组织规模的发展壮大和长远发展而言所起到的阻碍是巨大的。

1.2 新农合组织制度尚未健全,不够规范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组织化程度不高、产权归属模糊、组织决策机制不成熟以及利益分配机制欠缺公允四方面。关于新农合的组织化程度问题,绝大多数的合作组织都没有顺利过渡到成熟阶段,在合作组织中,自发性行为仍占主导,再加上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不高以及社会意识的缺失,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难以生成行之有效的相关组织工作制度。在制度缺失之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便缺乏可参照的标准依据,进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关于新农合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兴办起来的,这就容易出现产权归属模糊的问题[2]。此外,由于合作组织本就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此时不论是合作组织的规模亦或是合作组织内部的人员都还不够大不够多,合作组织中成员与成员对于可能牵涉的产权问题皆缺乏清晰的认知,在运行上未能做到合规合矩。可是在后期,待新农合组织更加成熟之后,前期被忽视的问题便会由于组织运行的规范、成员产权意识的提高而集中暴露出来,进而影响新农合组织和谐稳定发展;关于新农合组织决策机制的问题,受到我国社会制度的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始终未能做到独立决策,由合作组织的内部成员对合作组织的相关管理事物进行决策的初衷未能被践行,最终的表决权仍然落在了政府的手中,让民主管理只停留在了口号阶段;关于新农合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真正做到二次分配的合作组织可谓是屈指可数,绝大部分的合作组织是依据最终的交易额去分配利润比例,这对于全体成员来说是欠缺公允性的。

1.3 新农合发展尚未立法,缺乏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长效平稳发展必须要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才能顺利推进。回顾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在整个过程中,所获得的立法支持是相当有限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被实施之前,农村合作组织在立法层面几乎处于空白,这无疑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造成了制约[3]。具体来讲,因为不具备法律规范的保护,农村合作组织在缴纳赋税以及法人登记方面都欠缺文字根据,进而使依法运行沦为空头支票。另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性质进行说明,致使合作组织的地位无法得到保障,性质也不够清晰,甚至其行为资格也会因为缺乏法律保护而被质疑,让农村合作组织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遭受各方面的压力和阻碍。再一点,遇到困难的农村合作组织因为无法获得法律的庇护,就只能求助于政府,也就加大了政府對合作组织内部事务造成干预的概率,让合作组织陷入两难境地。

2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的长效发展措施

2.1 强化新农合民主管理能力,增强自主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方阵地,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要明确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体管理权利,不可让政府过多的干预控制。当地政府部门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态度应当是大力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专业的引导和周到的服务,而不应当是从行政层面上进行干预。在新农合的赋税方面,政府需要主动为其提供优惠政策,以让利于民的态度去表明政府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立场,让更多的农民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参与到新农合组织建设中来[4]。其次,政府还需在新农合组织的融资事项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所给出的利率要是新农合组织能够担负得起的,绝不可让融资利率成为新农合组织发展的负担。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专业的管理人才,对于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新农合组织提供管理人员进修提升的平台和机会,让新农合的自主管理能力能够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之下得到保障。此外,政府部门对新农合组织在环境建设、用电用水以及道路交通方面要最大限度的提供帮助,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优质环境。

2.2 规范创新新农合运作机制,提升管理能力

结合以往的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经验来看,合作组织中成员对于组织的信任程度与认可程度始终都是和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成正比的。随着合作组织成员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提升,成员在支持参与合作组织相关工作上就会表现出十分明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此种氛围之下,农村合作组织的初衷才能够被有效践行。故而,新农合要想保持住合作组织的优势,就必须规范创新新农合运作机制,将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具体的规范过程中,新农合组织需要首先将合作组织的相关管理章程进行优化和完善,通过内容全面、操作规范的合作组织管理章程去对合作组织的一切动作进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我国的新农合组织仍旧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支持,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应当在尊重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的更加全面细致,以此来保障合作组织的后续发展。有了规范的合作组织管理章程之后,还需要对组织中的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的完善优化。新农合组织是否具备生命力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推行落实了民主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民主管理的真实程度可以等同于新农合组织创办的有效程度。而要想在新农合组织管理中突出民主性,第一点就需要建立新农合民主管理机构,并对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进行完善,使各自的民主管理权利能够被明确;第二点,在民主管理會议召开前,需要做到有效的沟通交流,保证会议的安排是有制度、有目的、有计划的,杜绝主观专断和随意散漫;第三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策时,都需要秉承共同参与的原则,要做到认真倾听合作组织成员的心声,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形成决策。

2.3 建立健全新农合金融体系,保障组织发展

坚实稳定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确保新农合顺利向前发展的强有力推手之一。以发展的眼光来考量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农村合作的金融市场不仅要被重视起来,更需要想尽办法将其完全开放,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要更加的多元,只有这样才能够具备灵活化解新农合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类存在于资金融通方面的困扰。

3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合作管理组织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合作组织要想获得长效稳定的发展成果,就必须要在认清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遭遇的问题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尽可能的规避发展风险,以高效创新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模式去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优势带领农民增产创收,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打造夯实扎实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

[2] 曹俊杰,高峰.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9(9):71-75.

[3] 任强,刘健.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09(10):68-69.

[4] 于光.基于现代农业的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模式探析——以江苏省为例[J].农村经济,2008(12):116-120.

作者:方福友

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论文 篇2:

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措施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措施分析出发,并结合当下农村经济组织管理进行阐述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系为了更好的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符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从而全面的了解其中的特点以及发展现状,政府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确保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分析策略

引言:随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拓展,政府部门以及农业部分在进行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并且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应当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手段,并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我国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效应

(一)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因为以往的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村的土地规模逐渐缩小,同时也开始分散,极其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同时也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有效转型。通过股份化、合作化的方式将土地、技术以及资金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保证了土地、资金以及技术的整合,促进农业生产效应的提升,从而保证了人们具有长期的收益。

(二)推进现代高效农业的建设

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可以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以及标准化的生产,促进技术的进一步推广,使得农民的素质得到提升。实施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全面量化,让农民都可以享有分红,进而提升了参与者的收入。

(三)有利于破解农村及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资金、技术、信息等难题

各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通过合作社的不断运转,可以得到公积金,有效的运用公积金落实到农村的基础建设当中,并且对农村集体经济不强、农民贫困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就会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不能有效的进行。同时部分的法人资格、法律地位等相关的问题也没有有效的解决。如果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的起诉以及应诉就会成为难题。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才匮乏

因为大部分的农村经济组织都难以吸收人才,同时管理层的综合组织不高,无法顺应市场的经济发展,对相关的组织以及经验不足,从而就会出现农村合作组织无法实现。

(三)农村合作经济知足规章制度不健全

因为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还会存在部分的章程不规范以及机构不合理的问题,不能只流于形式,同时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民主制度不健全,而且运作以及管理过于随意。相关人员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四)行政色彩浓厚

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根据政府部门创办的,而且经济组织管理大部分都是由乡村干部进行,虽然对于组织的创建有利,但是行政色彩还是相对浓厚,从而就会导致农民与合作组织参与的积极性较低,相关的权益都掌握在干部手中,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五)政府扶持力度不夠

虽然相关的政府部门近几年有在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但是效果行不够,同时各地方的职能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资金紧缺、 贷款难、税费负担大、农产品运销成本高、公共服务缺位等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当促进自我发展以及外部推动,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自我发展远远不够,虽然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扶持,但不能有效的落实,扶持成效不明显。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

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加大重视,掌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当不断优化农村产业经营管理,防止生产以及市场出现矛盾,使得农村经营得到健康的发展。所以说,应当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开创农村经济合作社,明确的分析出市场的经济发展,同时调整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全面了解农村经济组织的意义之后,不断的通过思想对产业的结构进行优化,有效的利用网络技术,找到与自身有关的信息内容,详细的了解经济发展的趋势,确保农民生产经营得到有利的支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的将农村的散户进行集中,集体面对风险,比如自然灾害以及经济风险,做好提前预测以及调整,共同帮助农民度过难关。通过合理的分配农村中的生产要素,对资金进行精细划分,从而促进现代化生产的效率。同时从自身出发,不断的扩大农业市场,加大生产规模,并且建立相关的时效品牌,通过现代化的经济市场提升产品的销量。不仅如此,相关的部门还研发了新的生产技术,促进农产品以及质量上的提升,并为农民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健全农业经济组织法律法规

在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应当对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同时需要政府部门的合作,对相关的法治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工作当中以家庭以及合作社为单位,组建全新的合作组织,使得农村经济可以不断发展。通过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当中的成员经济利益进行分配,避免出现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并积极的参与到合作组织当中,促进进一步发展。

(三)以农民利益为主

随着农村经济利益的不断发展,应当对合作组织当中的产权进行捋顺,真正的交到农民手里,保证权益不被受到侵犯。不仅如此,还应当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成员的荣誉感,确保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实践生产当中,从而拓展合作组织规模。在产权转让的童使,还应当具备完整的转让流程,减少农民乱跑腿的时间,减少转让时间,确保可以顺利进行。在保证原则的基础上,应当让农场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股权更多的掌握在内部成员手中。

(四)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财务尤为重要,应当对财务的制度进行完善,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当地会计核算为基础,对农村财务工作内容以及承包合同进行公开,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变得更加合理。从会计基础出发,对会计人员的会计报表、凭证以及记账进行统一规划,促进经济管理的提升,从监督管理工作为主。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要的信息应当由部门领导以及管理部门确认好工作。不仅如此,还应当做好核算工作,增加组织当中的收益为主要的目标,从而完善财务管理。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工作,也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促进着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部分的问题,导致我国经济发展不能顺利进行。由此应当转变传统的思路以及观念,不断的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浅谈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措施[J].中国市场,2019(22):27-28.

[2]李君,陈长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农村能人带动效应[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3,29(05):486-490.

[3]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01):164-168.

作者:钱元宝

农村合作组织管理论文 篇3:

近年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综述

[摘 要]近年来,农村合作组织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迅速发展起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本文借助文献研究法对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发现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面临着政府干预过多、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短缺、融资困难、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内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需要国家和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扶持,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完善农村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扩大合作规模和领域。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 农业现代化 政府干预 农民主体地位

一、 农村合作组织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前国共两党的农合实践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一漫长而波折的发展历程。不同时间段的农村合作组织面临着不同的经济形势,也有着各自的特点,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不断地调整,不断地改进,不断地向前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深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农村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44.6万个,并且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国家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十分重视,今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以此来推进农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质量和水平。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不触及农民的财产关系,适应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村合作组织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类型。内生型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合作,它以市场为依托,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内部规则而实现合作;外生型主要是通过外部压力将分散的个体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而强制人们合作。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是推动中国农村市场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措施,是中国农业成功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和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农业进入市场并参与市场竞争是农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中国的农业主要是以个体小农经营为主,具有规模小、分散、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市场信息闭塞等弊端。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使分散的弱者联合起来,改变弱势集团的地位,降低进入市场的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加强农户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农村合作组织实现了农业资源的集中和统一调配,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支持,提高农产品质量,使农业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实现了农民之间、农业各环节之间的合作,形成“产—供—销”一体的农业产业链,降低了内部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益;农村合作组织使农村区域经济形成一个整体,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增强了农业的抗风险能力,稳定了农村经济,缩小了城乡差距;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能够使得农民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定的话语权,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对农村合作组织内部决策干预过多

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组织。在中国现存的农村合作组织中,大多数都是官办型和官民合办型的合作组织,真正由农户自发创建的合作社的比例非常低。农民自发创办的合作组织是以市场需求为推动力,自下而上建立的。农民对自己创办的合作组织有足够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农民的参与意识强,提高了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官办型和官民合办型的农村合作组织是自上而下依靠强制力发起的,无法深入地了解农民的利益诉求,降低了农民的参与兴趣,扼杀了农村合作组织的活力和生命力。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村合作组织如果长期在决策上高度依赖政府,将直接影响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立性乃至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其结果将有可能蜕变为私人营利企业或产生新的政企不分。但是,在中国无论是官办的还是民办的农村合作组织都逃离不了政府的干预。官办型的农村合作组织是由政府投资入股或直接控制下创办的,这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决策权基本被政府控制,农民几乎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自上而下,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办合作社的过度干预,扼杀了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终合作社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官民合办的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和政府共同创办的合作组织,其决策层由农民和政府共同组成,农民对合作组织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是合作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导致组织的控制权还是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在我国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即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法律基础空缺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 ,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是,政府控制和农民合作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控制越是严密,农民的合作也越是困难。

(二)农民群体中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短缺

在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真正由农户自发创建的合作社比例非常低。原因之一就是在农村地区企业家人力资本是普遍缺失的,这就导致纯粹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难以内生出自己的企业家,使得合作社经常因为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解散。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已成为其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一个组织的发展需要一个优秀的领导者,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个优秀的领导者需要具备企业家的精神,因为企业家精神对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巨大作用在一些具有远见卓识和非凡魄力与能力的企业家那里得到集中体现。企业家能力直接影响到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从创立到发展都需要一个高瞻远瞩、领导全局、把握发展方向的领导者。农村合作组织的领导者需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合作组织的成员能够团结起来;需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带领组织成员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地开拓市场;需要有果断的决策力,在正确的时机做出正确的判断。现实情况中,由于受到农村环境、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和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素质偏低,农民自发组建的农村合作组织很难发掘、培育出具有企业家精神的领导者。农村合作组织的学习、创新以及合作能力较弱,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不仅使得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还严重地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村合作组织资金缺乏,资本筹措能力不足

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村是一种新生的力量,大多属于刚刚创办的起步期,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是制约着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通常由社内资金与社外资金两部分组成。社内资金,即为合作社自有资金,包括股款、存款和公积金等。自有资金作为内源型的资金供给,是合作社最主要的资本金来源,也是合作社活动资金的根基。但是,合作社经济积累的共同占有,使社员在分配中倾向于将剩余尽可能多得归到个人名下,按股金进行二次分配和提公积金、风险金的很少,缺乏资金积累制度,导致经济积累不足。社外资金,是指合作社资金在不敷需求情况下的社外借款,其来源方多为政府、社会或金融界,这种借款形成合作社的债务。但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处于发展初期,在自有资金不足、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因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和担保机制及利息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取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而且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依然薄弱。虽然近年来,为支持“三农”发展,我国先后组织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专业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但却因各方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以及制度设计的缺陷,而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农村合作组织很难获得足够的外部资金对它的发展给予支持。基于上述原因,农村合作组织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导致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严重缺乏资金支持的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由此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与专业化大公司抗衡,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四)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产生已久,但是国家并没有将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经济主体或法律主体来对待。虽然国家一直以来有对农村合作组织进行政策引导,但是出台的政策是通过没有强制作用和法律效力的通知、意见等文件来对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正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农村合作组织在中国一直处于法律的边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不仅使得一些农村合作组织不正规,天生存在缺陷,这种合作组织不仅不能带领农民发家致富,还严重地危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阻碍了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直到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07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律法规的确立为农业合作组织保驾护航,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不健全、金融扶持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三方面。除上述问题之外,对于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权利,以及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和保护,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体系还有待补充和完善。

在中国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及正在试点的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有着合作社名称的组织,上述组织仍旧缺乏法律的认可,法律性质不明确,仅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调整,无法保证其正常、健康地发展。在现有制度规定中,我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不明确,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不明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缺乏清晰的监管界定,给这些组织参与市场活动造成了许多不便。

(五)农村合作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

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社员依法联合所有、民主管理、共同分享收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结构。由于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参与的思想和主人翁意识,再加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受政府干涉多,农民无法选择入社与否和入什么社,利益机制不健全,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导致了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普遍不规范,组织松散。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不规范化 ”发展体现在:治理结构不完善,运行效率偏低;主体异质性较大,农民合作组织难以做到真正的“民主管理”;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健全。同时,农村合作组织缺乏内部的监督机制,没有人会对决策的执行效果、组织的财务状况、成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和监督,农村合作组织内部运作的随意性强,组织性弱。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不健全或者流于形式,产权模糊,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制不规范,民主制度不健全,不能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事务通常由一个在合作组织中较有影响的社员代理,一般社员很少参与其中,整个组织缺乏民主、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

三、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困境的治理

(一)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可以规范农村合作组织的行为,使农村合作组织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利,使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对农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拥有的法律权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要继续在组织运行、组织监督、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使农村合作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治体系;二是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三是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四是完善金融立法,落实金融扶持措施;五是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尽快地完善合作社的立法体系,使合作社依法建立、依法运行、依法规范、依法保护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才能使合作社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进而以市场法人的形象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产生市场带动作用,发挥合作优势,产生合作效益。

(二)政府减少对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干预,加强政策扶持

政府应该避免介入到农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之中,减少对农村合作组织在决策方面的独立自主性的干扰。政府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其给予政策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在成立初期规模较小,力量薄弱,在市场中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公司企业进行竞争,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政府应该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一些经济政策的扶持。政府需要准确定位,正确引导和支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农村合作经济环境。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地把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从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政府的扶持应该具有内外双重驱动力来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外在的控制与扶持政策,包括加强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的宣传和监督机制、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条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引导和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重点扶持领域应是:一要改善农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农民合作组织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二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的扶持环节应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抗风险能力建设等。政府强化和调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则可以通过财政金融政策、科技支持、引导内部建设来实现。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扶持资金,用于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量。实行减免税的政策,尽可能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财政补贴。在金融政策上,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一些便利,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合作金融的发展,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解决农村合作组织资金困难的问题。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合作教育,加大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科技投入和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民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积累、自我服务的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确保其健康发展。

(三)发掘合作潜能,扩大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和领域

广泛而深入的合作能够将更多弱小的农业个体户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向社会发声,使得表达农民诉求和实现农民利益成为了可能。因此,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寻找合作的基础,发掘合作的潜能,扩大合作的规模和领域。农村合作组织不仅可以是相近专业领域的合作,也可以是互补领域的合作。沿海发达地区合作组织起步较早,组织形态较成熟,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较充足,具有畅通的市场渠道和较好的品牌,但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相对缺乏,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组织则起步较晚,组织形态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缺乏,但具有较充裕的土地、劳动力资源,两者若合作,则有利于优势互补,因此推动区域组织的渗透和交流,实现区域资源、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对于扩大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除了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应该有“产—供—销”一体的合作组织,更应该有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组织。“专业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的模式将会成为最大的赢家,最终实现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和一体化以及农业的现代化。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教育水平落后,农民素质低,缺乏农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才是制约农村合作组织长久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利用高校、企业和政府的人才和创新优势,对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强化农民对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提高农民对合作的重视程度,向农民灌输先进的农业思想,提高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兴趣和积极性。对农村合作组织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力度,提高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农民;要建立合作教育与培训体系,提高农民特别是管理者的合作水平;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让农民了解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理论、新知识。培养其市场经济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放意识,强化其效率观念、信息观念、诚信观念等,摒弃自私狭隘的小农思想;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思想先进的农民和大户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的地区参观考察,让他们开阔眼界,增长见识,鼓励他们成为组织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

(五)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在坚持市场运作前提下,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保证。组建模式、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是构成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具体要素和保证运行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单元。农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就是构成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各个要件的运行原理及其各个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探寻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的优化途径可以从其构成要件着手,将各构成要件加以规范和完善,发挥每个构成要件各自的作用。在农民组织化发展过程中,要突出解决好机制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农村合作组织需要通过以下手段来规范其发展路径:以“一人一票”原则为基础,确保合作组织的“民主”性质;在“按惠顾额分配与资本报酬有限”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机制;在“自由加入、退社自由”基础上,对社员的“自由度”给予一定满足;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注重监督机制的建立。

四、结 论

综上所述,研究发现政府干预过多、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短缺、融资困难、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内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等是制约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打破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农民发挥主体性作用,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成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有正确的角色定位,减少对其内部的干预,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为其发展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和持久的支持。两者共同努力,使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市场化的进程。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农村合作组织自身发展的角度来探讨的,很少有研究是从国家战略的层面切入,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剖析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相关问题。这种没有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微观层面进行的研究缺乏全局观,研究的方向和关注的重点局限于个体的发展,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对顶层设计的借鉴意义不大。近年来,国家正不断推进农业生产调结构转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需要与时俱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农业朝着产业化、组织化、信息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对于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研究应该从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出发,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农村合作组织该如何发展,针对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不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从而使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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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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