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高等学校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能够从账面上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而在新制度下,如何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还需从解读制度规范的要求着手分析。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论文 篇1: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探讨

摘要: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是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重要变革之一,同时出台的《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基建账与学校大账如何合并给予了指引性的规定和说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会有诸如并账方式等细节需要共同探讨以及后续指引。

关键词:会计核算;高校;基建;并账

一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会计单独核算,自成体系,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才会纳入学校大账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基建工程核算周期长,资金涉及量大,这种长期游离于学校大账之外的核算体系导致整个学校的会计信息不完整,也不具备可比性。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2014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明确了基建账必须并入学校大账,打破了若干年来“一个单位两套账、两套报表”的局面,保证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从理论上说,按照制度规定的指引,基建账务的数据信息应当完全并入学校大账中。但在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细节不够明确,值得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基建账与学校大账并账过程概述

(一)2013年末余额并入

根据“衔接规定”,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首先要进行余额合并,编制基建账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或资产负债表,核准科目余额,按照“衔接规定”要求分为资金占用、资金来源及总调整即事业基金调整三步骤,编制会计分录并入学校大账。

(二)2014年起每年发生额并入

“衔接规定”中明确:“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具体操作要求,基建账发生额应区分预付工程款业务、结算工程款业务、其他工程支出业务、工程交付使用业务、基建借款及利息业务,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并入学校大账。

二、基建账与学校大账合并过程中的问题及探讨

(一)2013年末余额并账时出现的问题及探讨

1.并入方式探讨

2013年末余额合并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将年末余额资料作为工作底稿,直接在系统中初始化年初数;另一种是编制会计分录,录入系统实现合并。“衔接规定”中对于科目余额的合并方式并未明确,但是以“借记”或“贷记”的字样来表述,应当理解为以编制会计分录的形式进行余额合并。以这种方式进行合并,由于逐笔编制了会计分录,思路清晰,过程直观。但是,2013年末余额的凭证录入处理只能在2014年1月份进行,势必造成2014年1月份的相关科目发生额虚增,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根据债权债务的往来明细核算的要求,可能需要对往来款项逐笔录入以实现对接,工作量大。若采取系统初始化的做法,即将2013年末余额初始化入2014年初数进行合并,可以真实反映学校大账2014年年初的学校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2014年1月份的发生额也不会受到余额合并的影响,同时,对于债权债务的往来明细对接,可以在系统中以初始化方式批处理完成,减少工作量。对于在后续报表填制中出现的上年末与年初数不一致的情况,只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即可。因此,以系统初始化的方式进行账务合并更为合理。

2.并入过程中事业基金内涵模糊

年末余额并入学校大账时分为三部分,即資金占用、资金来源和总调整。关于总调整部分,“衔接规定”中的表述为:“按照上述(1)至(11)项中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此处未解释借记或者贷记“事业基金”的原因,也未说明哪些科目余额会对事业基金的并账数额产生影响,更未阐明个中平衡关系或核对依据。由此可以理解为,在确定了其他有关科目的并账金额和方向后,借贷方形成的差额全部记入“事业基金”科目。“事业基金”科目或可沦为余额合并的“清盘器”,可能产生操作并账的会计人员因为其他科目的并账金额错误而导致“事业基金”科目并账金额错误的结果。按照新制度规定:“事业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历年积存的非限定用途净资产的金额。”而“衔接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基建账与学校大账在合并“事业基金”时的经济内涵。其实际内涵可以理解为:如果基建拨款全部使用完毕后,工程的投资额大于资金来源,或者是基建账为学校大账垫付的款项未形成支出,这两种情况就会导致并账时的“事业基金”科目的借方发生;而如果往年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并存在结余资金,就会导致并账时出现“事业基金”科目的贷方发生。

3.并入过程中的往来因素剔除

基建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与学校大账若干年的分账核算中,会形成各类内部往来款项,如:由于高校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基建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此类业务目前由学校大账集中办理,再由基建账定期归还垫付资金,学校大账和基建财务互挂往来。这部分业务处理“衔接规定”中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进行余额合并时,应借鉴企业合并报表的理念,对科目余额表或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其中基建账与学校大账之间的内部往来应首先予以数字剥离,合并后即与学校大账以分录形式抵销。例如:2013年末并账前基建财务仍有200 000元国库垫付资金未归还,在余额并账时,若基建账将此200 000元单独作为“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入学校大账,合并后即在学校大账进行余额调整抵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2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 200 000

若基建账将此20万元应付款作为借贷方差额的资金来源部分并入“事业基金”科目,那么合并后应在学校大账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基金 2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 200 000

(二)以后各年的发生额并账时出现的问题及探讨

1.并入方式探讨

“衔接规定”中表述:“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并账时间在小于或等于一个月之间都可以,但具体合并方式并明确,可能会导致各高校并账时间和期间不一致,即时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在日常并账的操作过程中,发生额并入学校大账会产生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期间发生额汇总并入学校大账,比如:按月、按周、按天等,这种方式的做法是根据一定期间业务的发生额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衔接规定”分业务类型进行合并。这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并账的工作量,但最大的缺点在于业务脉络不清晰。因为发生额是根据汇总数据产生的,数笔业务发生额交叉反映在不同的科目里,看不出各单笔业务的来龙去脉。例如,“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反映本期借款数增加,贷方反映冲销数。科目汇总表中反映的“其他应收款”借贷方发生额则分别反映了累计借款付款数的增加或因冲销借款产生的累计付款数的抵消或抵减。在编制并账会计分录时,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正负数来调整。例如:本期科目汇总表中“其他应收款”借方发生额120000元,贷方发生额150 000元,并账时借贷方差额30 000元只能通过“银行存款”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12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此处的“银行存款”贷方负数的意义在于:视同本期“其他应收款”冲销数大于增加数而导致银行存款累计少支付30 000元。但是,“其他应收款”本期增加及冲销的具体情形、对方科目等信息无法反映,业务脉络不清晰。此种情况在按期间发生额汇总并账时屡见不鲜。另一种方式是逐笔并入学校大账。在业务发生进行基建账务处理的同时,即按照“衔接规定”的要求,对照业务类型,在学校大账中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方式弥补了汇总并账的缺陷,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清晰可见,最大程度满足了基建账与学校大账合并后的信息的同步性和真实性。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工作量大。一笔业务发生,双倍账务处理,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账务处理时原始凭证需要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手续繁多,容易产生风险;另外,基建账和学校大账双方一方使用原件作为附件,另一方只能使用复印件作为凭证附件,缺乏严肃性。

2.并入过程中个别业务探讨

“衔接规定”对预付工程款等六大类业务发生额合并的账务处理给出了规定。但对于诸如学校大账建设经费拨付等个别业务的并账方法未做出相关规定。例如,学校大账以自筹资金形式向基建拨付建设经费,基建财务通常先以借款形式办理,待资产形成后,再以拨交学校大账固定资产的形式冲销借款。新制度和“衔接规定”出台后,固定资产拨交不再与借款冲销捆绑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学校大账与基建账的内部往来只能在账务合并时及时予以冲销。例如,学校大账向基建账拨付自筹建设资金10 000 000元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基建账收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自筹资金拨款)10 000 000并账账务处理时,将基建账上“银行存款”科目并入学校大账的同时,基建账在学校大账的借款也应一并冲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10 0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 10 000 000

若基建账收款时贷方直接做的是“自筹资金拨款”科目,那么在并账时直接冲销学校大账的借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一基建 10 000 000

综上所述,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出台,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后,对高校会计信息质量和高校会计制度的完善方面是一次巨大的跨越。至于基建并賬操作的具体细节中出现的问题,希望后续出台更为科学和详细的操作指引,以保证各高校基建账和学校大账合并口径的统一。

作者:何蔚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论文 篇2: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化探析

【摘 要】高等学校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能够从账面上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而在新制度下,如何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还需从解读制度规范的要求着手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高等学校所处的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使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原制度)与公共财政改革和高校创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为适应我国高等学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变化,满足高等学校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财政部于2013年12月颁布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实现了很多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其中一大创新是“虚提”固定资产折旧,更加真实反映学校资产价值。在新制度下,高等学校如何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和计提折旧等工作,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通过对比和分析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对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化进行分析,能够对固定资产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一、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

原《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将单位价值在 500 元(专用设备 800元)以上,使用期间保持原有形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原制度中,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取得成本入账,计入当期事业支出,在后续使用期间不计提折旧,账面价值始终不变。另外,原制度要求高校应该制定与本校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原制度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资产报废清理前均按账面原值核算,只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这样的核算方法会出现价值背离、虚增净资产、无法从账面上反映固定资产损耗等情况。

二、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化分析

1.固定资产的分类变化

新制度重新界定了固定资产标准和类别,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缩小了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将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专用设备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新制度设置了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两个大类别,其他固定资产则被进一步细化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另外在新制度中,档案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引入虚提折旧的核算方式

新制度要求高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新制度规定,高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避免重复计入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将不计入支出,相应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计提折旧是解决原制度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消耗情况的一大举措,做到实物与价值一致。

3.后续支出的资本化

新制度完善了取得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对购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改扩建、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对后续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4.完善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将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

为了体现高校财务统一核算的需求,建立一个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应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基建会计中工程类的核算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重点在新制度中要求并入事业会计,在同一报表中反映高校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情况。

三、实施新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

1.进行资产清查,实现新旧制度对接

高校应依据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类别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新制度固定资产分类标准重新分类并补提以前年度折旧。

2.提高管理认识,明确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等规定

合理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确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推进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随着高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不断推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也迈入了信息化阶段,高校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网络一体化。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专职管理部门

高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设置固定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招标、入库、调配、报废等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并调配共享,统筹规划学校固定资产工作事项,实现固定资产管理集中化。

5.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新制度对高校会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外派学习等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变化,确保新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还要对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操作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能够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林晓璟. 新旧高校会计制度过渡中固定资产核算实务探析[J]. 会计之友,2013(21).

[2] 张斌. 基于新高校会计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研究[J]. 大科技,2014(15).

作者简介:

高福贵(1984-),男,汉族,四川宜宾人,会计师,硕士,从事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系统等研究。

作者:高福贵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论文 篇3:

小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摘要: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对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引入权责发生制、改变会计科目体系,还是基建财务数据至少按月定期并入高校财务“大账”等,都与原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给很多高校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会计基础、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核算、基建并账以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并表等方面对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变化进行初步探讨分析,为高校财会人员提供简要参考。

关键词:小议;高校;会计制度;变化

随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收支分类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执行等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积极适应高等学校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各项经济业务发展的迫切需要,财政部颁发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虽然说部分改革举措早在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有所实施,但是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改革措施,为高校财务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一、会计基础发生变动,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

旧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各项收入和费用完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能准确反映高校真实的财务状况,不利于高校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对此,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作出调整并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进行无形资产摊销。这种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契合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有利于高校兼顾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正确归集、合理分摊各项收入和费用;有利于高校强化成本核算,以便进一步实施绩效考核;有利于准确反映学校的资产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完整、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这种修正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会计年度与高校的学年并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按学年收取的学生学费无法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本年学费收入,包括那些欠缴的学费以及没有及时办理到位的学费贷款等也无法确认为当年的学费收入。

二、会计科目变化调整,资产更真实、收支更清晰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调整了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收支的分类以及核算。首先,在资产类科目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考虑了国家财政改革需求;增加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真实反映了资产的实际价值,避免虚增资产;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有利于自制、试制设备或各种建筑工程的归集核算。其次,在负债类科目中,按偿还期限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会计科目,有利于负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反应,便于高校管理层及相关债权人清晰了解学校的现实债务状况。再次,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等会计科目,有利于规范期末财政补助资金和非财政补助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核算,精细化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最后,在收入类科目中,按资金来源设置“财政补助收人”、 “教育事业收入”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7个总账科目,有利于清晰归集高校的各项收入;在支出类科目中,按支出性质设“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等5个一级会计科目,对旧制度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进行了细化和分类,支出结构更加合理、清晰,为教学、科研等成本的归集与核算提供了必要支撑。

三、“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加强了高校对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冲减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反映资产价值的损耗。一方面为计算教育成本提供了准确的财务数据;另一方面也便于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完整的资产状况,有助于高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由于旧制度下,高校多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对资产的取得以交易或业务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划,一直以来仅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核算,不计提折旧也不反应资产的损耗情况,这必然出现部分固定资产价值虚增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大量资产升值的情况。同时,由于目前各高校固定资产的存量较大,所以即使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也是一个很大的金额,可能会导致即期报表数据失真。

本文建议高校财务充分利用报表附注,同时联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成立资产清理清查小组,按照新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各类资产开展清查工作。一方面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是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为下年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及评审提供充分依据。

四、基建财务数据并账,提升会计信息完整性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至少按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并入学校大账进行管理,并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新制度统一了会计主体,将基建会计纳入大帐,不再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来反映高校拨给基建的经费,而在“在建工程”科目下面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这种作法解决了原本两个帐套、两套报表相分离的情况,全面地反应了高校的整体经济活动情况,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同时,便于将基建投资纳入监督范围,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独立核算单位会计并表,全面反映高校总体收支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在编制年末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本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高等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本表的影响。”这一做法扩大了高校资产负债表报告的数据范围。随着高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留学生服务、房产管理、校医院、后勤集团以及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中心等二级核算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资金量越来越庞大,将这些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通过按报表汇总数,并表计入学校总账的形式纳入体系,有利于全面反映高校的总体收支情况,避免存在账外资产和“小金库”嫌疑,进一步增强财务管理上的可控性,维护学校资金安全。

此外,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还在原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三张报表的基础上,完善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表,用来反映高等学校某一会计年度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便于加强财政资金的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六、落实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思考

为进一步做好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推进高校会计核算规范化,夯实财务管理基础,高校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高校财务应主动根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从会计科目设置、主要科目说明、核算内容、核算规则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实施手册,完善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并组织单位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具体落实。

高校的会计核算体系可采取按照科目控制、项目控制和资金来源控制的方式建立。科目设置依据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会计要素的内容进行,并根据实际核算需要分设一级科目。所有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按大类管理,相同收支科目的项目归同一项目大类,每一类项目事先设定允许发生的收支科目,用来控制项目的开支范围以及项目资金的限额指标。同时,对每个项目增加资金来源属性,按核算业务与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管理。

2、优化财务信息系统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改革必然对高校原有的财务信息系统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大量资产核查和折旧计提等工作,更是需要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来完成,以进一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高校务必要做好系统的更新换代工作,重点关注会计科目自动对应调整等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以满足新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加强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构建高效、安全、人性化的信息系统。

3、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核算内容较旧制度更加全面,要求更高,高校应进一步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首先,高校领导层要意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确保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理解并支持财务部门的各项工作。其次,高校财务部门要经常、及时组织全校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加强新制度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行政策、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专职业务能力。同时,注重岗位交流,不断提高个人综合业务素质。最后,高校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核管理,考核财会人员的基础规范、国家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类资金的管理情况等;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设立“优秀财会人员”等称号,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提高会计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Z].2014.

[2]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Z].2013.

[3] 简旭:论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12).

[4] 毕素红: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7).

[5] 蒋彩萍: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施难点及其解决思路[J].会计师,2015(1).

[6] 程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协调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5(12).

(责任编辑:徐悦)

作者: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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