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等学校论文(精选5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高等学校要实现其竞争发展战略,必须将成本管理纳入高校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以成本战略实现高校的发展战略。当前,高等学校的成本战略应从稳定人员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生均固定成本、根据学校竞争战略分配公用成本三方面加强高校的成本管理。

第一篇:高等学校论文

从高等学校运行环境变化论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

【摘要】 本文从高等学校运行环境的深刻变化入手,深入分析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和内容的改变,揭示出高等学校会计信息需求与现行高等学校会计信息供给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提出了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高等学校; 会计信息; 会计制度;改革

高等学校所处的会计环境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社会对高等学校会计信息需求与现行高等学校会计信息供给产生尖锐的矛盾,现行高等学校会计明显滞后于高等学校的发展。本文详尽论述了如何改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满足社会对高等学校会计信息需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运行环境的历史性变化

(一)高等学校管理自主化

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逐渐将控制在其手中的人、财、物权下放给高等学校,较之计划经济时期,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招生计划、人事工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资金分配等诸多方面已经拥有相当多的自主权力。所有这些业务活动的价值方面都应该通过会计信息得到综合反映。从价值角度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这些业务活动,以使高等学校管理当局通过对这些价值信息的分析,实现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是高等学校会计的重要任务,然而,现行高等学校会计运行模式无法提供高等学校自主决策所必需的有用信息。

(二)高等学校资金来源多元化

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时期,高等学校管理当局既无筹资压力,又无经济责任,也不必考虑资金使用效益。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公费生与自费生收费并轨改革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拨款占高等学校全部资金的比重逐步下降,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已经成为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迫于办学规模扩大和资金紧张的双重压力,高等学校不断谋求企业赞助、社会捐赠、校企合作、科研开发、社会服务等多种渠道的资金资助,甚至大规模地向金融机构举债。至此,高等学校在资金来源方面已经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多元化格局。与此同时,关注高等学校资金运用情况的主体由过去的政府拓展为政府、学生家庭、银行、捐赠者、投资者、纳税人等众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会计相关性原则决定高等学校会计必须满足多元的信息需求。

(三)高等学校办学趋势国际化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其成员国规定市场准入的12个基本服务部门中,就包括了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时对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5个教育服务项目(特殊领域除外)作出了对外开放的承诺,既允许外方在我国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也允许中外合资办学。自此,中外合资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开始出现。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中外合作办学、合资办学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将越来越多,高等学校办学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这就要求我国高等学校会计与国际接轨。

(四)高等学校扩张发展融资化

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拨款水平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制肘,学生缴费水平受社会居民收入水平的制约,而其他渠道筹资对高等学校实现规模扩张、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所需要的巨大的资金需求来讲是杯水车薪。为实现跳跃式发展,高等学校不得不寻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向金融机构借贷。风险自担的金融机构迫切需要高等学校会计为其提供反映其基本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以准确判断高等学校的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而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提供的信息对金融机构来说,无法通过这些信息对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正确判别。

二、高等学校会计信息供求矛盾

高等学校运行环境变化对高等学校会计信息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会计信息供给至少在以下六个方面与社会对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需求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

(一)无法提供高等学校履行财务受托责任信息

高等学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众多高等学校资金提供者开始关注高等学校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结构,与资金提供者的要求和意图的符合程度。学校有责任定期向资金提供者提供其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以使资金提供者对高等学校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考核,监督高等学校受托财务责任的履行情况。在现有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模式下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二)无法提供高等学校事业持续发展能力信息

一所学校是否能实现良性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包括政府、高等学校自身以及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高等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固然决定于许多因素,但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其所拥有资源是否能支撑其持续发展,即高等学校所拥有的资源保值增值。更直接地讲,净资产体现高等学校所拥有的财富,净资产如果从长期趋势看呈不断递增的态势,就为高等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然而,令人颇为尴尬的是,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所提供的净资产是饱含水分的信息。

(三)无法提供高等学校绩效考核依据信息

高等学校面临新的形势,应尽早实现从目前预算执行考核为主向绩效考核为主的转变。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前提是保证各项会计要素核算客观准确,会计科目设置科学合理,在此基础上将反映单位绩效的相关会计要素进行比率、趋势、结构分析,进而对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出客观评价。但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由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导致会计要素信息失真,收入、支出要素机械按现金收付为标准,完全忽视了事物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扭曲了收入支出要素的权责内涵,也使收支失去了比较意义。

(四)无法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培养资源耗费水平信息

在高等教育有偿收费服务的大背景下,不同层次、专业、规格的人才培养资源耗费水平信息不仅是包括学生家庭在内的社会各界特别关心的信息,也是政府物价部门极为关注的信息,更是学校管理当局需要了如指掌的信息。这一信息牵涉教育公平、收费定价、内部管理等诸多社会所关注的重要方面。在高等学校将以收支会计要素比较为主的管理方式转为以费用消耗、办学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管理方式下,培养学生消耗资源水平的信息尤显重要。然而,面对如此重要的会计信息,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却无能为力。

(五)无法提供国际认同的统一的高等学校会计语言信息

高等学校办学国际化趋势要求高等学校应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语言,以保证各国有合资、合作办学意向的高等学校无障碍的交流。“美国FASB第116号准则规定:高等学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定收入的费用,反映高等学校各会计期间的收入状况,准确反映高等学校教育成本。”①而我国高等学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使得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无法使用统一的会计语言进行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学校之间的国际交往与合作。

(六)无法提供高等学校资金安全指数信息

高等学校扩张发展中的融资行为,使金融机构自始至终关心高等学校的资产、负债类别、质量和结构,并通过这些指标分析高等学校的资金安全状况,评价高等学校的长短期偿债能力。而由于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所提供的各会计要素的内涵和质量,使这些必要指标的测算变得遥不可及。

三、化解高等学校会计信息供求矛盾的对策

高等学校会计信息供求矛盾的根源在于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现行会计模式所存在的问题的。因此,必须改革会计核算基础,在高等学校实行权责发生制,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会计账户体系。具体设想如下:

(一)关于减值准备类账户的设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资产减值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如果按目前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很多资产早已达到计提坏账和减值准备的标准,但在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模式下,由于不考虑坏账损失、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计提减值准备等,资产信息进而净资产(这里暂且按现行制度规定表述)信息严重失真。这与资产要素概念也是严重背离的,极大地违背了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相关性、谨慎性等多项会计一般原则要求。资产减值的部分已经不能给高等学校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理应从资产金额中剔除。这样才能使资产的计量与资产要素概念表述相一致,资产信息失真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应该对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坏账(或跌价、减值)准备,与之相适应设置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

(二)关于涉及固定资产核算全过程的账户设置

在我国目前的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模式下,涉及固定资产全过程账户体系的设置不符合高等学校的业务特征。事实上,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从取得、使用到报废是一个客观过程,为正确反映这一过程,对于通过自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在建工程”账户核算,核算自营或发包方式增加固定资产的全过程。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价值的转移,这些转移的价值应计入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为此要设置“累计折旧”账户,专门核算固定资产转移至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费用中的价值。对于固定资产退出生产的过程,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固定资产清理过程的损益。

(三)关于权益类账户的设置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通过设置净资产要素核算政府、法人、自然人投入至高等学校的资产所代表的利益。事实上,权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权益要求的内涵也十分丰富,对利润红利的要求是权益,对投入资金的使用要求是权益,对被投资方发展前景的关心关切是权益,对所投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也同样是权益。权益既可表现为有形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要求。但企业投资人追求利润的权益与高等学校投资人对所投资产关心关切的权益毕竟有本质的区别。每一个投资人、拨款人都希望他所投资的学校越来越强,都关心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都希望其所投资金会在学校账目上有所记载,都关心其对高等学校投入资财的使用方向符合要求。这正是高等学校投资人、拨款人权益要求的表现,也是高等学校会计所应该完成的受托责任。“高校资金提供者,一般要求将其投入的资财使用到指定用途上,客观上要求对基金主体单独核算和披露相关信息” ②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置“基金”总账科目,下按用途、类别设置明细账,这样才能较好地提供受托责任信息。

(四)关于收入(益)类账户的设置

高等学校应按收入类别设置“政府拨款收入”、“学生交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账户。在权责发生制下,高等学校的收支并非一定相等,年度中发生结余或亏缺均属正常现象,尤其是高等学校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亏缺的现象更是常见。但管理者应对结余与亏缺做到心中有数,长期持续亏缺必然导致高等学校资源的枯竭,高等学校管理者应将结余或亏缺与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作出战略性的安排。为此,高等学校有必要设置“结余”类账户,年终将所有收入、成本、费用转入 “结余”账户,再将所有结余转入 “基金”类账户下“结余积累”明细账。

(五)关于成本费用类账户设置

为核算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成本,要按资金用途和责任归属设置“培养成本”、“培养费用”、“辅助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通过这些账户的设置,既要明晰成本构成内容,又要分清成本控制责任。因高等学校收费在先且按学年收取,培养学生收入已经实现,因此,应将培养成本直接转至“结余”账户,而不必像企业会计那样必须将收入已经实现的产品成本转至主要业务成本账户,再将主营业务成本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炳起.论高校会计制度改革[J].集团经济研究,2005,(7下).

[2] 孙霞. 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与思考[J].决策与探索,2007,(5上).

[3] 冼小芳.新会计准则对我国高校会计核算影响[J].财会经纬,2007.

[4] 廖忠友.高等学校财会管理改革认识与实践[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5] 陈华亭.中国教育筹资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6] 范元伟.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与机会均等[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7] 刘士祥.高等学校财务与审计研究[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徐晓辉

第二篇:关于高等学校独立关于高等学校独立

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创新,以其“民、独、优”的新模式、新机制,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独树一帜,占有特殊地位。

独立学院的崛起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性选择,在目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独立学院事实上承担着为国家扩充本科优质教育、推动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重任,承担了全国将近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已经名副其实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一支重要的办学力量。

近些年来,独立学院的跨越式发展方兴未艾,但在发展过程中被隐藏或忽略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开始逐渐显现:与招生规模、办学规模快速发展相比较,目前一些独立学院的校园规划和硬件建设相对滞后;量的快速扩张带来了质的担忧,规模、质量、结构、效益需要协调发展……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瓶颈”,独立学院要想达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定位,更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找出有针对性的对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事求是地诠释独立学院的全新发展模式和发展前景。

一基于SWOT分析法的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由于独立学院的举办人、定位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每个独立学院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社会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市场化和多元化发展又给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来了形形色色的机遇和挑战。独立学院该如何分析自身所面临的优势和劣势、机遇与挑战呢?笔者由此对独立学院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加以分析,并籍此找出一条适合独立学院科学发展的道路。

1内部优势分析

我国独立学院多数都是由具有教育理念的民营企业家投资,由一批富有管理经验的普通高校退休校(院)长或资深教育专家任院长,形成了企业家与教育家的结合,资本与知识的结合,教育走向产业化的独特模式。

在办学理念上,独立学院可以通过借鉴普通高校办学的成功经验,提出创新的办学教学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上,独立学院的扁平化组织架构使其管理机制运作更加合理,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它们办学机制灵活,普遍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办学效益高,发展较快。

申办的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享有良好的师资和品牌资源,是多年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获得了社会承认,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被社会认可的名牌学校。通过合作办学,可以让更多的学生接受名校学风的熏陶和教学的培养,可以有效扩大人才的培养规模和人才的培养速度,为快速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提供必需的支撑。

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独立学院因按民办机制运营,非常注重与市场和社会的结合,学院的专业设置一般都是在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结合母体学校的专业特长进行的,其前景主要是应用型,与公办大学错位发展。

独立学院可以借助资金优势聘请名校的名师、学者和专家,作为带动学校发展的龙头,带动和吸纳一部分中青年知识分子作为中坚力量,创造学校浓厚的文化气氛和学术气氛,从而使更多的、自己培养的名师、专家脱颖而出。

2内部劣势分析

独立学院招收的是“二本”线以下,专科线以上的本科学生,独立学院的学生在理论基础上就略差于普通院校的学生。

各民办高校一开始就把师资队伍的建设摆到了重要位置,但都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兼职教师多,专职教师少;离退休教师、年轻教师多,中年骨干教师少、专家学者型教师较少、“双师”型教师较少。同时教师队伍结构也存在着不合理问题:兼职教师比重过大,专职专任教师绝对数量偏少,教师的职称结构不合理,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不合理,专职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合理等。由于办学时间较短,在短期内难以建立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的师资队伍。

由于创办过程中办学经费不足,在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人员职称结构、实验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如教学实验设备更新缓慢,现代化教学手段得不到广泛应用,实验室开放难以实施,启发式教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足等等因素,导致实践质量得不到保证。

教研项目少,经费不足;教师教学任务比较重,同时承受着教学“质”与“量”的压力,科研精力投入不足。教师对独立学院学生学习特点还不够明确,教师对这一新教育模式研究不够。

3外在机会分析

在2003年以前,“名校办民校”只是在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以探索公办学校办学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为目的,在小范围内开展小规模的试点。2003年5月,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1998年以来,一些地方试办的“二级学院”得到了肯定,并统一更名为“独立学院”。《意见》认为“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2004年3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得到了肯定,并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2008年4月公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更体现国家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批高水平本科院校纷纷迈向科研型或研究型大学,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原行业部委院校在体制改革中划归地方主管后向综合性大学迈进,职业技术院校学制由三年向两年转变,出现了“高层次应用型”的真空,这是当前独立学院面临的重大机遇,同时也是独立学院的历史使命。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的增加和人才需求结构的转变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4外在挑战分析

由于人们对独立学院缺乏足够的认识,高额的学费和较低的招生分数导致很多家长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拿钱买文凭”的地方;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存在怀疑,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往往受到不公正对待,对毕业生的就业产生了很大影响。加之独立学院本身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致使独立学院办学在社会上并未得到充分的认可。

尽管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民、独、优”的优势,同时也有党和政府的积极扶持,但依然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巨大竞争压力。这压力不仅仅来自于数量可观,实力雄厚的公办高等院校,同时还来自于其他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如高等学校网络学院、软件学院、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院校等。这些竞争,有生源的竞争、办学规模的竞争、师资的竞争等等,但最终还是教育质量的竞争。衡量教育质量的客观标准就在于其培养的学生是否被社会所接受,是否能够在社会竞争中取得成功。因此,独立学院要想打造核心竞争力,必须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提升学生就业率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二独立学院的科学定位

独立学院的科学定位是学校发展的方向,它是在科学分析学校外部环境和自身实力的基础上,根据定位内涵的特征,合理确定独立学院本身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位置。定位的关键在于正确地选择自己的发展空间,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科学定位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主动权,争得广阔的发展空间。一个连自己的定位都说不清楚的高等院校,其发展必定是盲目的,缺乏生命力的。民办高校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适合自己持久健康发展的空间,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科学地确定自身的发展目标,正确定位,扬长避短,办出特色。

所谓科学定位关键是三点:一是要切合实际,满足市场需求;二是要有前瞻性;三是要反映出自身优势。独立学院必须在社会发展中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科学定位,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打造自己的优质品牌。

1整体目标定位

(1)独立学院定位应错位于母体大学

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是公办普通高校。其中不少是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著名大学。这些名牌大学的发展目标大多定位于“研究型或教学研究型”的层面上。由于独立学院办学历史较短,无论是现有专任教师队伍,科研力量,还是其他办学条件、教学资源存量等都还十分有限,生源的质量和结构亦显著不同,因此,照搬母体学校的发展目标,是不现实的。从目前我国独立学院的现状和市场需求来看,将独立学院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更为切合实际,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我们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个性,要科学分析社会需要和自身的实际,找准自己的位置。

(2)坚定地走“教学应用型”发展之路

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十分需要高等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异军突起,并定位于教学应用型,不仅可以使我国高等教育呈现多样化,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实践“人才强国”战略。定位于教学应用型,这是我国就业市场、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赋予独立学院的光荣使命。独立学院整体目标定位应错位于母体大学,坚定地走教学应用型发展之路。

2培养目标定位

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定位,介于学科性(或研究型)和职业技术型(或技能型)的目标之间,是符合社会分工和发展需要的。但是,独立学院培养目标转型的难点和关键点不仅仅在于理论的取舍,而在于实践中的创新,在于如何把培养目标具体化,转化为可执行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把握好学科的系统性和职业导向性两者之间的宽度、厚度和技能培养实用度之间寻求新的、甚至是多样化的平衡点。

这类人才主要从事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和工艺过程的指导、监测、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属于使研究开发的成果转化为产品,在生产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而必需的人才。也就是说,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工作在一线的技术与管理工程师。

3学科专业定位

作为资源主要靠市场配置的独立学院,应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对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布局,制定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实体,应当进行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如果独立学院所设置的只是一些低成本的“热门”或“短线”专业,则既容易造成今后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就目前独立学院的发展现状而言,独立学院的学科专业定位原则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母体学校的优势学科为基础,以足够的财力为根本,以学科带头人和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核心课程为中心,以应用科研为动力,以造就应用型创新人才为目的,逐步构筑独立学院的优势学科和学科群。

4服务区域定位

从试办独立学院的初衷看,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接受高等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本省或本地区经济建设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定位的成功不在于市场领域和区域的大小,而在于将所分割的市场做大做强、做深做透。就教育市场规律而言,研究性的综合性大学因科研实力雄厚和培养人才的高端性,其服务区域定位往往是面向全国的,而独立学院则宜与本省、本地区建立良好的密切合作关系。以形成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生长机制。

从战略的眼光看,能源经济仍将长期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以石油化工为品牌的独立学院应该抓住这一契机,重新思考与定位,打造与能源协调发展富有竞争力的新型教育体系,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力、使用率和效益,提升学院和学科的整体水平。开展石油化工领域独立学院专题研究,在促进“整合”,形成“合力”,实现“联动”上花气力、下功夫,从而为石油化工业和能源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5特色品牌定位

特色品牌定位必须以培养出的人才这一产品定位,它以学科专业定位为基础,突出发展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体系,自觉地服务地方、基层、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和主战场,培养出“精基础、宽专业、重实践”的应用型人才,学习上顺手,工作上上手,市场上抢手,打出自己的特色与品牌,来实现独立学院的特色战略和品牌战略,从而打造出自己的特色与品牌。

打造学院自己的特色与品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努力过程,更是一个综合各种因素的整体推进过程,它是由市场上的价值所决定的,它以许多文化性、技术性、制度性的东西为依托,是长期办学沉淀的结果。我们要坚持人才培养的“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的四实特色。在学校的特色与品牌形成的过程中,取决于许多相关内容和制度的推广实施力度,至少包括根本价值取向和制度的执行两个方面,只有如此,特色与品牌的定位才具有完整的生命力。

三独立学院科学发展的四大战略

1“质量立校”战略

教学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的提高是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学校竞争取胜的法宝,是立校之本。面对21世纪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竞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独立学院必须以学生为本,严谨治教,敦品励学,精心育人,加快学校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独立学院的质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必须大力实施“质量立校”战略。

(1)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做到六个坚持

独立学院应该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教学建设为基础,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大力推进“质量工程”建设,坚持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若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要做到“六个坚持”:坚持学校的各项工作,均围绕教学工作而展开;坚持学校的主要行政领导做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在学校各项改革的中心核心地位;坚持教学基本建设在学校各项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坚持教学投入在学校各项经费安排中的优先地位;坚持董(理)事长、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持续关注教学工作。

(2)继续推进“质量工程”,坚持“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

在确立教学工作中心的基础上,应继续推进“质量工程”,坚持“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这就要正确处理日常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关系,有重点推进教学改革。按照“加强基础、淡化专业;提高能力、注意素质;突出特色、分流培养”的要求,大力推进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深入改革。独立学院还应设置教学奖,同时实施“精品课程”建设工程,尊重教师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必须严格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运行监控,治理“教风、学风、考风”。

(3)正确处理“质”与“量”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使高等学校在“量”的方面得到迅速扩张。但由于受传统的教育观念的影响,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意义缺少正确的认识,社会短视行为加剧了对教育的冷漠态度,因而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不足;传统的教育观念也在影响着高校教师,他们在思想和行为上也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上大学生又较为普遍的缺少学习主动性。受这些因素制约,大学教育中“质”的问题就比较突出地摆到了人们面前。高等教育质量同样是涉及独立学院能否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办学理念,改革封闭的僵化的单一的办学模式,创造出面向社会需要的开放的灵活的多样的模式,善于利用自身的优势培养出深受社会用人单位欢迎的应用型人才。

2“特色兴校”战略

近十年以来,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高校办学结构趋同化现象暴露了高校人才培养的类型、层次与社会需求的矛盾。独立学院必须确保鲜明的办学特色,这就必须要实施“特色兴校”战略。要想保持办学特色,就应以创新为先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施差异性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学科学位建设,达到增强学院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1)学科专业特色

独立学院要优化学科布局结构,形成特色学科。在学科建设上,独立学院应该坚持“有基础、高起点、少而精、有特色”的四原则,使学院的几个学科门类之间,实现相互依托,相互沟通,形成若干学科群,成为学院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基础,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目标。

以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为例,学院的学科特色建设,要围绕一个主线(石油工程)、突出两个重点(石油开发、石油化工)、架构三个层次(石油石化主干学科、石油石化相关学科及石油石化外围学科)的思路基础上,按照完善一个体系(学科专业的内在体系),打造两个特色(石油石化学科特色,石油传统学科与高技术相融合的特色)。在学科专业上,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学科专业特色主要集中体现在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有重点,才能有突破,分批建设重点专业。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实施分批次推进的发展策略。华瑞学院瞄准了自身一两个有特色的学科而发展,牢牢把握住了自己在社会上的立足之本,同时也能带动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从而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

(2)人才培养特色

办学特色其次表现在人才培养的特色,独立学院应该通过不断地严抓“教风、学风、考风”,使培养的人才具有“四实特色”,即“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从而使毕业生受到市场的青睐。

3“管理强校”战略

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Zimer说:“大学不应该是一个教师上课来,下课走的地方,而是更像一个企业、一个团队,或者说是一个家庭”。因此,对于一所民办普通高校来说,如何发挥其组织功能至关重要。任何规范化发展的大学,单靠人力管理是不够的,必须依靠组织力量来推动,依靠制度的力量来管理,进入一种高水平管理轨道之中。反之,就会自己葬送自己。所以独立学院要实施“管理强校”战略,全面进入高水平管理轨道,确保学院持续科学发展。

(1)向科学管理要效益

科学管理是艺术,科学管理出效益。高水平管理的特征体现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效益一方面靠“管”出来的;一方面靠干出来的。但是都离不开一个“谋”字,谋划得越深,工作效益就越高。

(2)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①切实贯彻董(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及决策科学。保证院长及主管院长的执行功能及管理实效。独立学院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决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加强学校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拓宽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渠道;有利于扩大学校的服务面和办学自主权。

②坚持独立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坚持“把关定向、保证监督、促进发展”的原则。独立学院的党组织要围绕学院发展的实际和特点,把党的工作有机地融合渗透到学院管理的具体工作当中。

③机关是独立学院的中枢神经部位,在机关管理工作方面,独立学院应树立“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做到机构精简高效,岗位责任明确,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目标,考核有依据,实现规范管理。整个机关工作紧张有序,充分发挥了机关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

④在教职工管理方面,独立学院不应受传统用人模式的束缚,要打破铁饭碗,搬掉铁交椅,实行教师聘任制,全员聘任合同制。教师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式管理。要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考核,绩效挂钩,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实行目标管理。

⑤在学生管理方面,独立学院要以生为本,以学风建设为中心,以就业指导为主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用制度来规范行为,实行目标管理。

⑥在后勤管理上,首先是确保后勤工作人员的素质关,各岗位进人严格实行“准入制”。其次是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以岗定人,人人有责。实行职责挂钩,奖惩分明。为全院师生员工创造一个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4“诚信名校”战略

创造受社会普遍认可的“民办名校”的关键在于“诚信”,而要打造一个品牌需要漫长而艰苦的过程,需要无数默默的奉献,洒下无数的汗水和心血,以“真诚”培育梓梓学子,以“信誉”回报家长和社会,用千千万万家长和学生的口碑铸就学校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美誉度和知名度,同时“诚信”的力量也会带给学院丰厚的回报。所以独立学院应该尽早规划“诚信名校”战略,将开展“诚信工程”的意识时刻牢记心头。

独立学院要以规范严格的教学管理形式规范教学活动,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形成良好校园文化。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是高水平教学质量的保障。通过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形式,并对良好教风的倡导,使全体教师务必认识到教书育人的重要,古人云“身教重于言教”“严师出高徒”,这些都表明,在相当程度上,学风取决于教风。因此,必须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做到以教师高尚的道德品质感染学生,以教师的良好形象影响学生,以教师的渊博知识激励学生,以教师的真诚态度感化学生。教师应该和学生保持非常密切的关系,以真诚对待每个同学,“以诚取信,以信育人”。“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棵草去”是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对这种“真诚”的形象写照。

虽然独立学院有着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只要扬长避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管理强校、诚信名校”四大发展战略,实现独立学院的跨越式发展到科学发展的转变,就一定能够闯出一条创业办学之路,就一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一定能够屹立于中国高等教育院校之林。

参 考 文 献

[1]皱俊强,等.基于SWOT分析的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战略选择[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7(4).

[2]杨毅.关于独立学院科学发展的思考[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6(2).

[3]金秋萍.论独立学院的科学定位和师资队伍建设[J].民办高等教育研究,2006(1).

[4]杨学义.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学校事业的新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7(23).

[5]姚秋杰.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淬励办学特色[J].中国高等教育,2007(20).

作者:谢永利 王可英

第三篇:高等学校成本战略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高等学校要实现其竞争发展战略,必须将成本管理纳入高校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以成本战略实现高校的发展战略。当前,高等学校的成本战略应从稳定人员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生均固定成本、根据学校竞争战略分配公用成本三方面加强高校的成本管理。

关键词:高等学校 成本管理 竞争战略

“成本”一词原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从事一项投资计划所消耗掉的全部实有资源的总和。企业总试图以最低的成本创造产出,建立成本概念的目的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进行成本分析,以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成果。而在教育界,“传统观念视教育的支出为消费和福利,学校又是以育人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因此,在教育中不存在成本范畴,学校也不进行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代替成本核算。当人们视教育不仅是消费,而且把教育支出视为投资,通过教育投资,受教育者个人和社会可以带来经济收益时,就将经济学中的成本范畴和成本核算制度移植到教育中来,产生了教育成本的范畴。”

一、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

从上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的头一两年,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的学费标准由最初的几百元到千余元上升到数千元,学费成为许多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不能承受的负担。由此引来社会普遍的质疑:高等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到底是多少?学生缴纳的学费到底占教育成本的多大比例?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界陆续有专家对教育成本的界定、计算方法、核算规则进行研究,但一直没能拿出一个有说服力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的数据。专家的观点认为,由于高等学校现行的经费统计方法只是为会计核算方便而设计的,主要是用于反映全年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按这种方法统计的数据不能够确切地反映中国高等学校的成本行为,是造成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模糊不清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难以准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成本,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作为办学主体的高等学校,目前缺乏准确核算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各种不同类型的高校的教育成本本身有很大差异。高水平大学的示范效应导致较低层次的高校争相效仿。而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的努力意味着更大的投入,这些增加的投入增加了高校的办学成本,但这些投入是否应计入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成本,尤其是对学校未来办学水平提高的投资是否应由目前在读的学生承担,是一个颇引起争议的问题。目前这种成本模糊不清的状态对学校多渠道争取资源、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十分有利,因此,高等学校本身并不希望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同时,依据我国现行的各级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和高校学费标准政策,作为我国普通高校最主要的两个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其经费数额与高校的成本数据无关,这更使高校失去了核算成本的外在压力。

这样,相当数量的高校管理者所做的是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再用掉所有资金,只考虑目标实现不计算成本,或者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于是,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不是应该为多少,或应努力达到多少,而是资源、经费能承受多少,就是多少。

二、高校成本管理服从于竞争战略

高校与企业,其差异是不言而喻的。而两者在成本管理上的差异则主要体现在双方控制成本的目的上。企业高度重视成本问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实现盈利,就必须使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小于其出售价格。受市场竞争影响,通常企业对价格的控制力较弱,一般只能把价格作为标尺,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以提高效益,或者提高质量以获得高于市场一般水平的价格。由于降低成本与提高质量存在矛盾,质量又与价格正相关,因此企业提倡在适度的质量下使成本最低。而这个适度的质量与企业的目标市场定位有关。于是企业实行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目标成本管理,将成本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指标到人,责任到人,以最终将成本控制在规定的限度之内。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直被理解为高等学校不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于是就造成了高等学校既没有足够的内在动力,也没有足够的外在压力,追求成本最小化或效率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只存在是否或如何核算教育成本的问题,而不存在如何管理成本的问题。成本管理是一个在高等教育界几乎不被提起的名词。但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这种情况正在改变。首先,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相对比例下降,一些财政相对困难的普通地方高校,学费所占比重已远远超过了财政拨款,更不用说民办高校,几乎完全依靠学费运转。对于这些高校来说,在不降低办学水平的前提下,将教育成本控制在学费标准或可以承受的限度以内,是学校得以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其次,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高等学校要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其竞争战略的选择决定了其管理行为。实行差异化竞争战略的高校可以以较高的办学水平和特色收取较高的学费,实行成本领先竞争战略的高校就要以较低的成本优势提高市场份额来实现规模效益。后者的管理行为就只能是努力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以将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因此,高等学校控制成本的主要目的不是营利,而是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战略的要求,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学校的竞争实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三、高等学校的成本战略

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最低成本规则:为了以最小成本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量,企业应该购买各种投入,直到花费在每一投入上的每一美元的边际产量相等时为止。这个规则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各种投入要素的使用效率都能达到最大。

从成本管理的角度,借鉴萨缪尔森的最低成本规则,高等学校要实现最低的生均教育成本,一方面应提高各种办学要素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应合理配置各种办学要素,使投入到各办学要素的每一元钱都带来同样的学生人数增加,即使每一种要素的边际效用相等。当某一种办学要素的价格下降时,就应更多采用更便宜的办学要素替代。根据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教育成本的核算项目,高等学校的成本战略应从人员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和公用成本三方面入手:

1.稳定人员成本。人员成本也就是学校支付的所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也称为人力资源成本。“这一部分成本是高等学校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从若干所本科高校的粗略测算看,这一部分成本占高校运行总成本的一半左右”,且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应作为高等学校成本管理的重点。

近几年,高等学校的人员成本呈相对降低趋势。虽然,从个体上说,每一个教职工的工资水平随时间推移是上升的,但是,由于效率的提高、教职工结构的变化,高等学校的总体人员成本在近几年有所下降。一方面高校生师比大幅提高,专任教师在教职员工的比重提高,各类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近几年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普通高等学校的生师比已由1997年的9.81:1提高2003年的17:1,中间一度达到近20:1,而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40%提高到2004年的53%。姑且不谈教育质量问题,仅从效率指标上看,说明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高等学校总体的人员结构变化,导致使用成本相对降低。1998到2004的六年时间里,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增加了56%,其中专任教师增加的人数占78%。也就是说,高校教职工中的1/3.专任教师的近1/2是近六年内新增的。按照我国现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高校新增人员应以当年高校毕业生为主,因此高等学校的职工结构中年青人比重大幅提高。年青人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对降低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是有利的。

但是,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已向稳定规模、提高质量转变,高等学校生师比将控制在现有水平或略有下降,教职工中新增人员的比例将明显下降,由于工资水平的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按照我国现行的人事工资制度,占学校教职工总数1/3的新增教职工的职称、工资整体水平将上升。即使排除教职工工资水平整体上涨因素,高等学校的人员成本也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这一阶段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的重点也应有所转变。一方面继续提高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重,提高非教学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工资能上能下的人事工资制度,保持学校合理的人员工资结构,避免因人力资源过高配置造成浪费。

2.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降低生均固定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高校直接或间接用于教学的建筑物、房屋、仪器设备、公用设备等的折旧费,是教育成本中的固定部分。

近几年,为了扩大规模,许多高校都进行了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尤其是个别高校贷款规模大大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不仅带来了教育成本的急剧提高,仅利息支出就成了学校的沉重负担。本文不想对这些行为进行批评,因为其有十分复杂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原因,但是,从学校成本管理的角度,固定资产的总成本是不随办学规模变化而改变的,只有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使用率,才能降低生均固定资产成本。虽然当前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的政策对扩大全日制招生有一定影响,但高等学校还可以在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方面有所作为。

另一方面,在人力资源成本水平偏高的情况下,高水平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的建设,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方便师生沟通,而且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以教学仪器设备部分取代人力资源,改变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结构,降低教育成本。

3.结合学校发展战略,调整公用成本比例。公用成本包括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属于教育成本中可变的部分。

公用成本管理的重点是在保持合理的经费开支基础上,控制过高或偏高的成本支出项目。在降低公用成本方面,许多高校采取了很好的做法,如有的高校减少不必要的公务活动、降低不合理的招待费用、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也有的高校控制空调的安装和使用、节约水电费用,等等。因国家政策的原因,我国各高校间人力资源成本和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两类资源的构成差异和利用效率上,虽有差别,但不是很大。而不同学校的公用成本则差异巨大,即便是同一所高校,也会因管理模式的变化而造成很大变化。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公用成本管理是一所高校成本管理水平的体现。

当然,高校的成本管理是为学校发展战略服务的,并不是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也不是成本水平越低越好。实行差异化竞争战略的高校和实行成本领先战略的高校,成本管理模式显然会大大不同。实行成本领先战略的高校必然会全面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和公用成本的水平,而采取差异化市场战略的高等学校,为培养、巩固、强化某一方面的学科领先优势,不仅要增加在相应方面的人力资源成本、固定资产成本投入,也必然要加大相关的公用成本投入,造成相应部分成本偏高也是合理的。

当前,国家稳定高等教育规模,学费标准连续几年不再增长,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拨款增长十分有限,工资、物价水平不可避免的上涨趋势,高等学校追求学术卓越的本能,都将使高等学校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成本管理应该引起高校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如果说前几年的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有利于高等学校以规模效益实现成本降低,而在今天,高等学校应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稳定、控制教育成本,以成本战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十六版),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

2.范先佐主编.教育财务与成本管理,赵中建总主编,学校管理新视野丛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善迈著.教育投入与产出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4.闵维方主编.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6.王雪峰.高等教育资本运营.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 湖北武汉 430074;九江学院 江西九江 330005)

(责编:小青)

作者:计 斌 燕红波

第四篇: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评价

【摘 要】 本文根据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对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高校还贷能力的特殊性;论述了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评价的目的,构建了包括收入保障能力、净资产保障能力和利息倍数在内的高校还贷能力评价指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贷款; 评价; 指标

一、高等学校还贷能力的内涵和特点

高等学校有负债,就必然要偿债,尤其是在通过向银行大规模贷款搞发展建设的今天,高等学校能否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高等学校的负债中,应付及暂存款是在日常资金结算中为高校暂时占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代管款项是按有关规定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这两类负债发生频繁,负债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不须及时强制支付,而应缴税金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这两类应缴款项是必须限期支付、划转的,对高校具有强制性,高校一般没有回旋余地,不可能通过展期或置换来解决。考虑到现阶段银行贷款是高校借入款项的主体部分,因此高等学校能否按期偿还债务实际上就集中体现为能否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也就是说,高校偿债能力的核心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高等学校还贷能力,是指高等学校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对此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从狭义上讲,是指高等学校偿还各种已经发生且到期的银行贷款本息的能力,可称为即期或短期还贷能力;从广义上讲,还应当包括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的贷款所具备的偿还能力,可称为长期还贷能力。即期还贷能力是长期还贷能力的基础,不仅应关注高校的即期还贷能力,更应当关注高校潜在的长期还贷能力。还贷能力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持续运营能力的重要标志,与高等学校的持续发展能力、学校的综合实力密切相关。还贷能力的强弱反映了高等学校经济实力的大小及商业信用的好坏。

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其还贷能力同企业比较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

(一)资产抵押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必要时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抵押作为满足银行的资信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利要求企业变卖资产用以还贷,但对于高等学校则不尽适用。高校的资产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对用于教学的非经营性资产,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抵押和还贷,而经营性资产则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和必要时归还银行贷款。对于多数高校来说,经营性资产在学校的总资产中所占份额较少,所以用总资产来评价高校的还贷能力意义不大。

(二)收入的特殊性

学校的各项收入同企业相比较来看,也有其特殊地方。首先,高校许多收入来源比较固定,不确定性因素较少;其次,高校收入在处置上限制较大,缺乏企业的灵活性。企业的收入是其自身的“努力”所得,可以较为自由地处置,而高校收入中很大部分,例如财政拨款、捐赠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都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随便挪作他用,也不适宜用来作为还贷的保障。

(三)债务危机处理的特殊性

企业在遇到无法解决的债务危机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作为债务危机的最后处理程序。但是对于高校来说,这一程序并不适用。高校作为向国民提供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不允许提出破产申请,即使出现债务危机,其后果也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来承担,银行不可能通过高校的最后破产程序得到补偿。也就是说,高校不存在破产条件下的还贷能力。

二、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评价的目的

高等学校还贷能力不仅是学校本身所关心的问题,而且是各方面利益主体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不同的利益主体会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目的对高等学校的还贷能力进行评价。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关注学校的还贷能力,基于从宏观上制定所属学校融资政策,分析债务融资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及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限制高等学校债务筹资的上限,防止出现大的财务风险。贷款银行对高等学校还贷能力分析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保证其资金安全,获取预期的投资收益。总体来看,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评价的目的有以下几点:

(一)了解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

通过还贷能力分析,学校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经济决策人员可以充分了解学校的财务运行情况,商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可以判断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确定高等学校的信用等级,决定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方式和内容。

(二)揭示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财务风险程度

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财务风险与负债筹资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只要高等学校开展债务资金筹集的活动就有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高等学校的负债比率越高,其偿债能力越弱,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越大;负债比率越低,偿债能力越强,出现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预测高等学校筹资前景

还贷能力也预示着高等学校的筹资能力。当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较强时,说明高等学校财务状况较好,信誉较高,商业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就愿意将资金借给高等学校。否则,债权人就不愿意将资金借给高等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将资金借给高等学校,其债权可能得不到保障。

(四)为高等学校的理财活动提供重要参考

随着高等学校债务资金筹集的数额增多,其对学校理财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种影响将集中表现在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对学校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要求高等学校充分考虑人员经费的资金增长,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及管理诸方面的资金需求,及时地筹措资金偿还债务本息,维护学校的信誉。

三、高等学校还贷能力评价指标

通过计算高校未来的自由净现金流量现值,可以为银行、高校的还贷能力分析提供依据。但是,由于预测方法比较复杂,客观情况不断变化,未来不确定性因素比较多,因此不可能经常进行预测计算,有必要建立一套简易的适合高校的还贷能力评价指标。对于高校还贷能力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与银行对高校的信用评价指标前后呼应,即不应过多地涉及资产而应着重分析其收入的大小及偿还债务的保障程度。另外,考虑到高校贷款不同于其他形式负债,不仅要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还要归还利息,因此可以对高校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的能力进行单独反映,以更加切合实际、更科学地反映高校的还贷能力。以此为思路,可以设置收入保障能力、净资产保障能力和利息倍数三类指标进行评价。

(一)收入保障能力指标

1.学杂费贷款比率

(1)学杂费收入贷款率=(贷款总额

/学杂费收入)×100%

(2)生均贷款额=贷款总额/学生人数

对于高等学校来说,财政拨款基本上比较稳定,高校主要依靠学杂费收入作为还贷的主要来源,因此用学杂费收入同贷款总额进行比较可以反映出高校用学杂费还贷的能力。学杂费的多少取决于学生人数及收费额度,由于各个高校学生人数不同,贷款总额与学生人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能较好地说明负债风险程度,因此,用生均贷款额作为判断还贷能力的主要指标就比较科学。基于以上分析,学杂费贷款比率设置两个指标,一个指标为总体指标,即贷款总额占学杂费收入的比重;一个指标为个体指标,为平均到每个学生个体上的贷款额,用这两个指标同每生每年收费额相比较,可以粗略地反映出高校的贷款水平。

2.总收入贷款比率=(贷款总额/总收入)×100%

此指标反映高校的贷款总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虽然总收入并不代表高校用于还贷的总资源,但此指标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校贷款的偿还保证程度。

(二)净资产保障能力指标

1.一般基金贷款率=(贷款总额/一般基金)×100%

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是高校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目前许多高校的还贷来源也是主要依靠一般基金。一般基金贷款率能够较为科学地反映高校实际的还贷能力,可以作为高校还贷能力的一个主要参考指标。

2.可分配结余贷款率=(贷款总额/可分配结余)×100%

可分配结余是高校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偿还贷款,主要包括结转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两个部分。可分配结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的财务能力,用可分配结余贷款率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高校的还贷能力。

3.净资产贷款率

净资产贷款率=(贷款总额/净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贷款率是反映偿还银行贷款保证程度的指标,揭示了高等学校的净资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净资产贷款率越低,表明高等学校的长期还贷能力越强,债权人将资金借给学校时所承担的风险越小。

(三)利息倍数指标

在收入保障能力指标、净资产保障能力指标的基础上,再设置学杂费利息倍数、银行存款利息倍数、一般基金利息倍数和可分配结余利息倍数四个指标,分别通过高校当年学杂费、银行存款、一般基金和可分配结余总额同所要支付的利息额之间的倍数关系,更准确地评价高校实际支付利息的能力。计算公式分别为:

学杂费利息倍数=学杂费/利息额

银行存款利息倍数=银行存款/利息额

一般基金利息倍数=一般基金/利息额

可分配结余利息倍数=可分配结余

/利息额●

【参考文献】

[1] 刘建民,梁雪,尹谷良.高校贷款风险控制的思考[J].事业财会,2007,(5).

[2] 胡新华,胡婕.高校贷款探析[J].事业财会,2007,(4).

[3] 王健,贾秀梅.探析高校贷款及其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6,(9).

[4] 叶璋礼.高校贷款融资风险防范的举措[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8).

作者:吴喜梅 吴永红 张汪洋

第五篇: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学校保障

[摘 要]:高等学校学生,是特定的学生群体,需要学校保护的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范围相对广泛。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权是一种要求权,是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张撤销或变更有关决定的权利,高等学校应当切实保障学生申诉权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 申诉权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确认了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申诉权。高等学校学生是成年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需要保护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相对广泛,如转学转专业权、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权等,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学生管理规定》)较为详细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行使程序。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高等学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但针对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保障关注较少,而该领域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依据现行法律,对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实行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申诉制度,高等学校作为一级申诉处理机构,进一步规范申诉处理活动,加强学生申诉权的保障,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的校园。

一、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概念的厘定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服高等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认为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和事项做出的行政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向高等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主张,要求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查决定的合法性,变更或撤销学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依据选举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在选举或其他活动中的申诉行为,是以公民身份行使申诉权,被申诉人是学校以外的行政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故不在讨论之列。

高等学校是指在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下,依法设置的公办或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高等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管理活动中学校或学校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学生),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学校保障的涵义

受教育权的相对方有国家、学校、父母、社会,而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权的相对方则相对简洁,依据现行的法律,其相对方是国家和高等学校。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保障,体现在立法保障、执法监督和国家行政机构依法对学生申诉的救济等方面。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学校保障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规定,以积极的作为,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对学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确保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学生申诉权得以完整、充分、合理地实现,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学校保障的特点:(1)保障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是高等学校必须履行的义务。《教育法》和《学生管理规定》都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这是高等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2)高等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高等学校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具有约束力;(3)这项义务和权力的产生是以学生和高等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法律关系为基本前提的。高等学校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违反一定义务者所采取的管教措施而行使惩戒权(行政处分权),为管理、组织和控制学生行为确认秩序行使行政决定权,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害了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主体则会提出申诉,主张权利,高等学校应当行使申诉处理权,履行保障义务。

三、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主体的资格和范围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针对受教育过程中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意义上理解,高等学校学生作为特定的学生群体依法享有申诉权,明确这个特定群体的主体资格和范围,就是明确什么人哪些人在教育法规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可以提出申诉。

1.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主体资格条件:(1)国籍条件,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主体应当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高等学校学习的,一般按照國际惯例给予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他们可以享有中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并应当适用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2)学籍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的高等学校有学籍关系。学籍关系自发出录取通知(入学通知)时始,至发给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开学校或被终止学籍关系并生效时止。基于法律规定和其他原因,军事院校,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的高等学校不在讨论之列。

2.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主体范围。根据资格条件的限定,其范围应界定为在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预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研究生班研究生等)、进修生以及访问学者;或者以函授等非全日制方式学习的学生。在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国防生依据《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四、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性质和权利要素

申诉权作为高等学校学生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权利性质具有多维性,主要权利要素的构成亦有特殊性。

1.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申诉、控告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依据宪法,《教育法》将申诉权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加以明确,高等学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和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权。这项权利是法定而神圣的,尊重和保障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权是十分必要的。

2.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是一项相对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与物权不同,申诉权的实现不是依赖不特定人的不作为来实现的,而是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自己积极的作为;(2)有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人;(3)特定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申诉权的相对性说明特定义务人保障行为的重要性。

3.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所谓程序性的权利是要求权和起诉权,学生的申诉权是要求相对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学生申诉的基本条件有四个方面:(1)学生认为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其权益所受的侵害在教育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有被申诉人;(4)要求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人具有主体同一性,决定学校保障的复杂性。

4.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权力要素。权利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五个要素中,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权利要素主要表现为利益、资格和主张,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向相对方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要求和资格则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对程序性法律文本规范和如何执行规范的要求是严格的。

五、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保障中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的主体和相对方是确定具体的,而且地位不平等,所以,申诉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主体确定的相对性、隶属型法律关系,而且具有非诉讼、程序性含意。

1.高等学校学生作为申诉权利主体,是申诉法律关系的提起人。申诉法律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非因法律事件而是因为法律行为,既学生认为学校具体行政行为而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要求行为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但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实体利益的对立。而学生积极的申诉行为,是申诉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申诉法律关系发展的促进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作为申诉权利主体具有决定作用。

2.高等学校作为申诉权力主体,是申诉法律关系中利益的决定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时效期限作出复查决定,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学校作为强势主体,可以行使权力并造成依法可以推定的结果:(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处理活动具有组织、指挥权,尽管这个权力必须依法行使;(2)申诉的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其做出的决定将影响到申诉权利主体的利益,并决定其主张能否实现,尽管其决定也必须依法作出。因而,高等学校的申诉处理过程和复查决定对申诉人的利益有深刻影响。

3.两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和权力的对立与平衡。(1)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根源。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学生和高等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法律关系,同时,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在高等学校,我们把这种管理关系直接描述成学生管理,“一般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行教育职能,将学生的各方面的行为或活动进行组织、规范和控制等的总称”,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两个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根源。(2)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决定权是对立的直接原因。权力主体意在按照确定的目的“组织、规范和控制”学生的行为和活动,如果权力主体行使处分权、决定权,将构成对学生权益的损益。权力主体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会侵害权利主体利益,这是在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利保障中学生与高等学校关系对立的直接原因。(3)依法合理处理申诉,是消弭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对立关系的决定因素,处理程序和复查决定的合法性,可以使权利主体理智地接受利益改变的结果,而合理性则会消除权利主体态度和情绪的失衡。依法合理地处理申诉可以消弭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对立,达成平衡。

六、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学校保障的思考

学校依法处理申诉并作出复查决定的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两级申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受教育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权学校保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制定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客观上要求完善保障的程序性规范并能有效地适用规范。

1.正视现行教育法律规定中有关申诉内容的冲突与规范的缺失。《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申诉权利和申诉的范围,受教育者申诉的内容具有相对广泛性,根据第四十二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其申诉范围“不仅包括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称《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教育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层级的《学生管理规定》对申诉的范围作了限制,第六十条规定只“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即只允许对消入学资格、退学的行政决定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学生管理规定》对适用主体范围也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二条将适用该规定的高等学校的受教育者限定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将实际存在的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排斥出主体之外。而且国家没有针对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规范,上述规定与上位法冲突而且规范有缺失,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的申诉范围和主体范围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告知可以申诉和申诉期限的义务、学校成立专门处理申诉机构、机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申诉的形式条件、处理时效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权力以及时效等内容。但是没有规定处理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审议程序、作出复查决定的程序和监督程序,这些规范的缺失,影响公正、有效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2.在法治的原则下规范高等学校行使内部行政职权。就是通过规则治理来规范和约束高等学校行政管理行为,通过制定管理规则对学校行为准则予以明确。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学校保障学生申诉权的规章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1条赋予高等学校校长有制定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学校可以补充制定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规章制度,并应当体现确定性、合法性、联系性和简明性的要求。学校的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内容:(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成分和人数。《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规定构成人数。应当有构成人数的规定,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构成人员应当有学校的法律顾问,并且所有成员与申诉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委员会成员由具备资格者担任,并多于15人;(2)实行一案一组制度,每案由5人组成案件处理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学生和学校可以各指定其中的2人,组长可以由学校的法律顾问担任;(3)听证制度,既受理学生书面申诉后,在规定审理时效期限内举行听证会。将举行听证会列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的职责,听证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就学校的决定发表意见,以明晰案件的情况;(4)调查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案件处理组在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重新调查,明确事实;(5)案件处理组的合议制度和复查决定的表决制度。案件处理组在讨论案件时,全体成员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在形成复查决定时,每人一个表决权,集体简单多数表决通过,表决意见要记录在案;(6)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保证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避免疏于职守和蓄意枉法,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的声誉,学校应当追究有过错成员的责任,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学生权利和学校的利益。

3.加强二级申诉制度中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处理申诉活动的监督。《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时,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时效和形式条件以及处理的时效等内容,这是学生申诉救济渠道中最后环节,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是自身的监督,其有效性是不充分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处理学生申诉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公正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提出,在“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处理后,还应该为学生提供进一步的救济——行政复议”的构想。有几点值得探讨:(1)如果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就打破了行政复议不干预组织内部行政处分权和人事任免权的原则。(2)现行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可以列为被申请人。但是,申诉和申请行政复议是平行的救济制度,而不是连续救济,而且在受理范围上有交叉,并缺乏可操作的规范。(3)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而非申诉)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救济,但依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学校未依法保护学生受教育权没有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那么,就“要扩大学校纠纷的诉讼范围”。这些都需要有立法机构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修改现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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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书武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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