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论文

2022-04-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特点的新的发展趋势,必将成为我国要跻身世界贸易竞争和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所要正视的问题。本文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性和表现形式做出分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论文 篇1:

关于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的研究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又一新趋势,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浪潮。本文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表现及特点。

[关键词]服务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

1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贸易自由化。所谓服务贸易自由化,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贸易自由化在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

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相互协商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和措施,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定,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贸易联合体的过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表现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中国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使用最多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成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

中国目前已经与五大洲的29个国家或地区建设 16 个自贸区。其中,中国已经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中国大陆还与香港、澳门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中国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 10 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实施情况良好。在这 10 个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不仅涵盖关税减让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还包括了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除已经建成的自贸区外,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正在进行自贸区谈判。这些正在谈判或者正在研究的自贸区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个议题。中国已经建成的自贸区都包含了以服务部门具体承诺减让为主要形式的服务贸易安排。这些服务贸易安排中,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的服务贸易安排形式比较特殊,分别采用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此之外,中国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主要就是最直接的 FTA。虽然中国与东盟、智利以及巴基斯坦签订的服务贸易安排在形式上是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但这些服务贸易协定都是在 FTA 的谈判基础上签订的,因此也是 FTA 的成果。

中国服务贸易 FTA 的特点表现为,第一,中国服务贸易 FTA 数量增长迅速。中国已经签订的 10 个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基本上都是近 10 年间签订的,其中 7 个是 2008 年以后签订的,可以预测今后中国签署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仍将保持较快速度的增加。第二,中国服务贸易 FTA 种类繁多。在已经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中,既有中国与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等发达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巴基斯坦、哥斯达黎加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服务贸易协定,又有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服务贸易协定;既有中国与各个国家之间直接的服务贸易 FTA,又有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之间间接的服务贸易 FTA。种类繁多的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国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同尝试,同时,也为今后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参考。第三,中国服务贸易 FTA 合作伙伴分布广泛。与中国签订服务贸易协定的既有具体的国家,也有中国国境内的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既有地理位置相邻的亚洲国家巴基斯坦、东盟 10 国,也有距离较远的美洲国家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大洋洲的新西兰。

3区域经济一体化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3.1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越了国际贸易组织(WTO)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

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为依据,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来看,中国在加入 WTO 时在《附件九》中作出的承诺涉及了 89 个分部门,而中国在与 FTA伙伴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对服务贸易作出的承诺部门都超过了 89 个,最多的达到了 115 个分部门;同样,各 FTA 伙伴国对中国开放的服务部门较其在 GATS 中所开放的部门也有所增加。从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来看,以最能反映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指标——平均覆盖率为比较依据,中国对 FTA 伙伴国的平均覆盖率也大多超越了《附件九》的平均覆盖率,这就意味着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仅在承诺涉及的部门数上超越了 GATS,同时也在承诺深度上超越了 GATS。

3.2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旨在对“合格的服务提供者”即对能够享受区域优惠待遇的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进行界定。在 CEPA 以及 ECFA 框架下,中国采用了比 GATS 更加自由的“合格服务提供者”的判定标准。根据 GATS 第 28 条的规定,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被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另一成员国自然人身份的认定,GATS 第 28 条 k 项设定了两项判断标准:一是根据该另一成员国法律,该自然人是其国民;二是在该另一成员国有永久居留权。即 GATS 对“合格自然人”提出了“居住地+归属权”两项判断标准。中国在多数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均承袭 GATS 采取了“居住地+归属权”的双重标准。但在 CEPA 和 ECFA 框架下,对合格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仅强调“归属权”标准。

对于另一成员国法人服务提供者,GATS 第 28 条 m 项规定:另一成员国“法人”是指:(1)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所设立或组成的,且在该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行为者;(2)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法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该成员国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者;二是由(1)规定的该成员国的法人所拥有或控制者。GATS 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进行了相当严格的界定,引入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判断标准。“所有”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实际拥有,并拥有法人超过 50%的股权,“控制”是指该法人由该成员国之人所控制,拥有任命法人之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主导其活动的权力。针对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合格法人”,中国在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均沿用 GATS 的做法,引入了最严格的“所有权+控制权”标准,即仅对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优惠待遇,而不能满足该标准的非成员国所有或控制的服务提供者会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但在 CEPA 和 ECFA 下,在界定“合格法人”时只坚持“管辖权归属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3.3中国区域服务贸易整体自由化程度不对称

中国与各伙伴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都包含了双方对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这些承诺无一例外都是在GATS的基础上作出的。但是中国与伙伴国之间的承诺具有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不对称性,不论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诸边协定,还是中国与其他伙伴的双边协定,都体现了这一点。第一,双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各伙伴国单独签订服务贸易协定所作出的承诺,不论从承诺的广度还是承诺的深度来比较,双方的自由化程度都是不对称的。以中国与智利的承诺为例,中国对其开放了92个分部门,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62个分部门,差距悬殊。中国与其他伙伴国的情况与此相似,双方的承诺都是不对称的。第二,诸边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对称性。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也体现出了另一种不对称性。

3.4中国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分部门承诺参差不齐

中国与伙伴国在 FTA 框架下作出了不同的服务贸易承诺,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总体承诺上,还体现在对各服务分部门作出的具体承诺上。第一,商业服务:商业服务是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最多的服务,共涉及46个分部门,中国与 FTA 伙伴国对该部门的承诺具有较大差距。从中国对 FTA 伙伴国作出的承诺来看,中国对新西兰开放2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少的承诺;而对中国香港开放了39个商业服务分部门,是开放的最多的承诺。第二,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在贸易谈判中是争议较多的部门,这是由于它对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其政治敏感度决定的,因此,各国对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也有很大差异。金融服务共17个分部门,中国对FTA伙伴国或地区开放的金融服务分部门均为13个,但是各FTA伙伴国或地区对中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开放就有所区别,开放最多的秘鲁、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中国台湾均对中国开放了16个分部门,而缅甸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第三,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在服务贸易中分部门数较多,达到了35个,位居第二,中国与 FTA 伙伴国或地区对运输方面的承诺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对伙伴国或地区的开放程度相似,对香港开放最多,开放了15个,对开放最少的智利、哥斯达黎加及中国台湾均开放了11个分部门;但是FTA伙伴国对中国在运输服务方面的开放差异较为显著,秘鲁对中国开放运输分部门22个,而智利仅对中国开放了2个分部门。除了以上三个部门外,中国与FTA伙伴国在其他部门方面的开放程度或多或少都有差别。

参考文献:

[1]程涛,邓一星.我国服务贸易适度开放问题之研究——基于承诺开放度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12).

[2]黄建忠,杨扬.服务贸易壁垒测量的体系与框架[J].亚太经济,2009(1).

[3]黄建忠,袁珊.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及福建对台服务合作——基于两岸加入WTO与ECFA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比较[J].亚太经济,2011(4).

作者:温黎

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论文 篇2:

浅析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特点的新的发展趋势,必将成为我国要跻身世界贸易竞争和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所要正视的问题。本文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性和表现形式做出分析。

关键词:自由化,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

一、相关概念界定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政府在其对外服务贸易过程中,为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以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经济目标,通过国家协议、立法对服务贸易和与服务有关的人、信息、资本等要素在国际间的提供或流动,放松对服务贸易的管制,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并维护服务贸易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的过程。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产生的必然性

1.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下逐步展开

贸易壁垒一直长期存在并危害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二战后不少国家试图减少本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从而推进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GATS主持的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参与国都围绕着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这一方面进行谈判与磋商,但是服务贸易体制无法与迅速发展的服务贸易相适应这一客观因素的确影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之后在以美国为首的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竭力提议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才达成了最终的GATS,这其中历经了成员国长达七年之久的艰辛谈判和磋商。

2.成员国市场准入原则的促进作用

成员国政府在进行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就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通过多次的谈判,在互惠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服务业发展状况,提出了能够进行谈判的服务部门,并给予了相关的承诺。由此,各成员国以不同的服务部门为标准,作出了明确列入各国的市场准入减让表的标准,并提出符合各国立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以保障相互之间的权益。

3.服务贸易壁垒降低带来的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提高

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剧,服务贸易壁垒开始显示出下降的趋势,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壁垒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出口,使其在服务贸易许多项目上的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降低。对此,发达国家不仅在积极开拓其服务贸易的出口市场范围,减少自身建立的过高服务贸易壁垒措施,而且还加强了与各贸易伙伴国家之间的交流,积极的推动伙伴国降低其服务贸易进口的标准。

4.GATS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有力保障

GATS在很多条款中对发展中国家都提供了很多照顾性的特别规定,尤其是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等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的参与度、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加强服务业竞争力方面顺利进行,发展中国家地位日益上升,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会使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更加顺利。

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的表现

1.技术知识密集型程度提升的国际服务贸易结构

随着建立在的以高科技为载体的技术知识型服务产业日渐发展,近些年来,一些原来难以或不能进行的服务正逐渐由低成本、高效能的通信设备,数字化网络体系与先进的集成软件系统所替换。具备知识技术密集度高等特点的服务业,其报酬也存在独有的递增性,进而加剧了各国对该领域的投入和竞争。

2.显著的贸易竞争的服务贸易信息比较优势

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各国在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和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以及一国所能获得信息的数量、质量、时效和稀缺程度。一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政治地位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包含基础设施、产业规模比重等综合因素在内的信息化发展程度的极大影响。为保证本国在激烈的知识经济竞争中不落后,各国都果断加大了对这两个领域的投入,以获得竞争优势。1933年,克林顿总统提出对美国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即“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日本、韩国、新加坡、甚至欧盟都开始纷纷效仿。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要参与者的世界信息服务贸易的争夺战由此拉开帷幕。

3.贸易政策的进一步自由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国家化趋势的强化,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服务贸易自由化从最初由少数发达国家推动的,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上,发达国家出于对在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利益分配中明显优势的驱使,基本都持积极倡导态度,而发展中国家则因受益相对较少而持保守态度。即便如此,自由化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是适应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需要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符合各国根本利益的,具备一定的必然性和可行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一味地自我保护、固步自封,将会严重束缚一国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更加自由的贸易政策参与全球贸易分工是达到更加安全、持续自我发展的必经之路。(作者单位: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胡畔.中国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研究——基于SWOT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1,(11):30~31.

[2]赵涛.应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之策[J].中国财经,2009,(11):62~63.

[3]曾青.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应对策略的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5):163~165.

[4]黄影;刘世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与国际竞争力分析[J].国际贸易,2007,(8):143~144.

[5]樊瑛.国际服务贸易模式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J].财贸经济,2010,(8):76~82.

[6]胡元礼;董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我国的对策[J].商业经济,2007,(2):71~73.

作者:施菁

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论文 篇3:

服务贸易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

[摘 要]在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研究服务贸易对一国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伯格斯模型,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服务净出口国有利,而造成净进口国货物价格贸易条件恶化。文章基于伯格斯模型对2000—2014年15个国家服务贸易差额与货物价格贸易条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面板检验。结果表明,我国服务贸易与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符合伯格斯模型的结论,但伯格斯模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服务贸易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具有差异性作用。

[关键词]伯格斯模型;服务净进口;服务净出口;价格贸易条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2.166

1 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关于服务贸易收益的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在传统理论框架之内探讨服务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收益;二是沿袭新贸易理论的分析范式,改变完全竞争等传统假设,基于服务差异性和规模经济对服务贸易的收益进行研究;三是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角度出发,讨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收益。此外,很多学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收益进行了实证检验。Dee和Hanslow(2000)发现,如果取消乌拉圭回合中所有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壁垒,全球将从中获得2600亿美元的收益,其中1300亿美元来自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Chadha(2000)检验了印度服务行业关税平均下降25%时产生的影响,结果是印度服务贸易大幅度增加,在矿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等部门的产出和效率上升,在机器制造业部门则下降;Konan 和 Maskus(2002)近似地预测了突尼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结果是主要收益来自于金融业、商业服务和电信业三个生产者服务部门。多数学者的研究表明,生产者服务的自由贸易可以增加贸易双方的福利。

货物贸易条件的变化是衡量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的指标之一。综合国内文献来看,对貨物贸易条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分析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动趋势;二是对贸易条件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三是研究影响贸易条件的因素。在贸易条件影响因素方面,主流观点认为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进出口商品结构、外商直接投资、汇率及关税等对货物贸易条件产生了影响,然而从服务贸易角度探讨对货物贸易条件影响的文献不多。张慧、黄建忠(2012)基于伯格斯模型分析了我国1997—2008年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货物贸易条件产生的效应,结论表明,总体而言,货物价格贸易条件和单要素贸易条件分别随着服务净进口的增加而相应恶化和平稳改善,但不同服务部门的净进口对我国货物贸易条件的影响不同;黄佳琪、张伟强(2015)对我国1997—2012年服务贸易净进口额和价格贸易条件进行了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且生产者服务贸易净进口和货物价格贸易条件间的负相关性更强。

由此可见,已有文献主要分析中国服务贸易情况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本文则扩展了考察对象,利用伯格斯模型进一步研究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产生的效应。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从七国集团和新兴经济体当中选取15个国家进行分析,这些国家中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共同特点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因此研究其服务贸易差额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具有一定代表性。

2 伯格斯模型

伯格斯认为,对标准的H-O-S模型做简单修正,就能得到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伯格斯模型的关键假设为服务是用来生产两种产品的中间产品,而不是最终消费产品。同时,伯格斯模型将H-O-S模型扩展为2×2×3模型,即两个国家、两种生产要素(劳动L和资本K)、生产两种产品和一种服务。该模型说明了不同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特点是如何形成比较优势从而决定商品贸易模式的。

2.1 伯格斯模型的主要内容

如图1所示,首先,假设只有商品可以自由贸易,而服务不可贸易。本国专业化生产产品1,外国专业化生产产品2,这种专业化分工格局由两国要素禀赋差异决定。最初的均衡点在点A,即本国生产y01产品1,外国生产y02产品2,两国互相交换一部分产品后,在点C处进行消费。在两国国内,完全竞争条件和生产要素在部门间的流动能够保证有效率的生产,但是服务上的贸易壁垒阻碍了服务价格均等化。TT曲线代表在一国服务部门产出可以作为另一国产品部门投入的情况下,两国所能生产的最终产品的组合。点A处的斜率表示外国产品2生产过程中服务的边际产出与本国产品1生产过程中服务的边际产出的比率。现在假设服务的贸易壁垒消失,由于在点A处TT曲线的斜率大于UU曲线的斜率,所以本国将出口服务,新的均衡点将移至点B。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导致世界产出构成发生变化,并使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改变。对于本国来说,相对价格曲线变陡,也就是说服务出口国的价格贸易条件改善;而对于外国即服务进口国来说,其价格贸易条件则发生恶化。

2.2 伯格斯模型的结论

2.2.1 提供服务的技术差别是一国商品比较优势的重要决定因素

一个厂商是选择合约经营还是自己提供服务,取决于服务的市场价格和要素价格的相对水平:如果服务价格高于劳动力成本和利率水平(工资和租金),生产厂商就较少依赖服务部门。一旦技术或政策壁垒阻碍了服务贸易,服务就只能由自己提供,且服务只能作为产品生产的中间产品随着产品的贸易进行间接贸易,那么提供服务的技术差别将成为一国商品比较优势的重要决定因素。

2.2.2 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出口国

由于一国的要素供给固定不变,相对要素存量差别决定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对于服务出口国来说,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产量不变;而对于服务进口国来说,进口的服务促使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产量增加,从而引起本国产品价格下降,即服务进口国的价格贸易条件恶化。

伯格斯模型说明: 服务贸易提高了世界整体福利水平,但是服务贸易双方未必都能分享到这些增加的福利,服务进口国的贸易条件会恶化。

3 主要国家服务贸易差额与价格贸易条件现状

根据伯格斯模型,可以通过各国的服务贸易差额情况检验其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服务贸易差额由一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减服务贸易进口总额计算而得,正值表示该国为服务贸易净出口国,负值表示该国为服务贸易净进口国。2000—2013年数据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计算,2014年数据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BPM6)计算。

贸易条件是衡量一国一定时期在国际贸易中获利能力的综合指标,包括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三个方面。最初,贸易条件仅指价格贸易条件。其中,价格贸易条件是其他贸易条件的基础。同时,由于伯格斯模型侧重考察的是价格贸易条件,因此本文也选择价格贸易条件来考察服务贸易的影响。价格贸易条件(Net Barter Terms of Trade)又称净实物贸易条件,是一国出口与进口的交换比价,反映单位出口商品的进口能力。其公式为:

式中,Px和Pm分别为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NBTT增大,则出口单位商品可换得的进口商品数量增加,价格贸易条件改善;NBTT下降,则价格贸易条件恶化。

如表1所示,2000—2014年,埃及、土耳其、美国、英国和法国五国为服务贸易净出口国,其他国家则一直处于服务贸易逆差状态。而从价格贸易条件指数上看,如表2所示,服务净出口国中的埃及和英国的价格贸易条件有小幅改善,而土耳其、美国和法国的贸易条件则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在10个服务净进口国中,孟加拉、中国、越南、日本和德国贸易条件有所恶化,其他五国贸易条件表现为改善。将这15个国家的两个指标对应来看,服务贸易差额与价格贸易条件指数同向变动年份大于反向变动年份的有土耳其、巴西、中国、墨西哥、尼日利亚、俄罗斯和加拿大;反向变动年份大于同向变动年份的有埃及、美国、英国、法国、孟加拉和日本。

如图2所示,2000—2008年,我國服务贸易净进口额在波动中缓慢增长,而2008年以来,服务贸易净进口迅速上升。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在总体上表现为下降,尤其是2002—2008年,下降较为明显。总体而言,服务贸易净进口与价格贸易指数变动趋势相反。

4 实证分析

4.1 模型、数据及方法

4.1.1 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服务贸易差额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效应,因此选择价格贸易条件作为被解释变量。为了更好地解释价格贸易条件变动的原因,除了将服务贸易差额作为主要解释变量之外,还选取了经济增长、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商品结构指数作为控制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并借助Eviews8.0对2000—2014年间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在进行实证分析时,通常采用取对数的方式消除样本数据的异方差性,但由于NBTT和RMP是比值数据,而FDI数据中存在负数,不宜取对数,因此保留以上变量的原始数据,仅对NST和GDP两个变量的数据取对数。本文回归模型最终确定为:

式中,α0为截距项,NBTT表示货物价格贸易条件,NST表示服务贸易差额,GDP表示经济增长,FDI表示流入本国的外商直接投资,RMP表示出口商品结构指数,μit为随机扰动项。

4.1.2 样本选择

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本文最终选择了15个国家2000—2014年的截面数据。同时,本文将样本分为服务贸易净出口国、服务贸易净进口国,从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其中,服务贸易净出口国包括埃及、土耳其、美国、英国、法国5个国家,服务贸易净进口国包括孟加拉、巴西、中国、墨西哥、尼日利亚、俄罗斯、越南、日本、德国和加拿大共10个国家。

4.1.3 数据说明

货物价格贸易条件指数数据来自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其他数据则均来自于UNCTAD数据库。其中,服务贸易差额和经济增长数据单位是亿美元,计量回归时采用自然对数;外商直接投资采用流量数据,单位为亿美元;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把出口商品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其中,0-4类商品为初级产品,5-9类商品为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结构指数=(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初级产品出口总额)×100。

4.2 净出口国服务贸易与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

4.2.1 描述性分析

表3报告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值。FDI是各国差别最大的量。在样本区间内,NBTT最高的为埃及,其均值是127.333,最低的为土耳其,其均值是94.627;lnNST最高的为美国,其均值是6.986,最低的为埃及,其均值是3.778;lnGDP最高的为美国,其均值是11.829,最低的为埃及,其均值是7.250;RMP最高的为美国,其均值是527.573,最低的为埃及,其均值是87.907。

4.2.2 单位根检验

利用LLC、Breintung、IPS、ADF-Fisher 和PP-Fisher5种方法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由表4可知,只有RMP的水平值是平稳的,但对各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所有变量均为平稳序列,即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可以继续进行协整检验。

4.2.3 协整检验

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主要包括Pedroni、Kao和Johansen三种方法,本文采用Pedroni协整检验方法。如表5所示,除Panel-rho以及Group-rho为接受原假设以外,其余都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综合考虑,认为价格贸易条件和服务贸易净出口、经济增长、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出口商品结构指数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可进行回归分析。

4.2.4 回归结果

根据Hausman检验判断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的原假设是个体效应与回归变量无关,应建立随机效应模型。当其对应的P值小于0.05时,拒绝原假设,应建立固定效应模型。本文的检验结果支持了固定效应模型。

利用形式设定检验方法(N=5,k=5,T=14),由于计算出的F1和F2均大于临界值,因此模型采用变系数形式。为减少异方差,本文采用Cross-section SUR加权的GLS估计方法,对固定影响变系数模型进行GLS估计。由表6和表7的估计结果所示,各截面成员影响因素的系数具有显著差异。

首先对各服务贸易净出口国NBTT与lnNST两个变量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如表6所示,服务贸易净出口对法国、土耳其和美国具有显著影响,且系数均为负。加入另外三个变量后,如表7所示,回归方程的可决系数由0.6766提高至0.9537,拟合程度更好,但是与表6相比,服务净出口额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美国和英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土耳其、美国和英国的系数符号均与表6中相反。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净出口国,通过服务出口以及服务技术转移改善了自身的价格贸易条件。经济增长对美国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最大,FDI也通过了检验,但影响较小。英国虽然也是服务净出口国,然而其服务净出口额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为负。

从以上分析来看,仅考虑服务净出口与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时,只有埃及和英国的系数符合伯格斯模型的结论,但是这两个国家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在加入其他变量之后,埃及、土耳其和美国支持了伯格斯模型,其中只有美国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由此可知,对于服务净出口国来说,服务贸易与货物价格条件之间不具有单调性。

4.3 净进口国服务贸易与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

经单位根检验,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并且各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可以进行回归分析。由于Hausman检验的P值为0.0000,所以仍然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如下。

由表8可知,服务净进口对价格贸易条件具有显著的影响。在10个国家中,只有孟加拉、中国和墨西哥的系数为负,而在其余国家中,俄罗斯的服务净进口额每增加1个百分点,价格贸易条件将增加45.8075个百分点,影响效应最强。如表9所示,方程的拟合程度更好,但是只有加拿大、中国和尼日利亚的服务净进口额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加入其他变量之后,除德国外,其他各国系数α1i的绝对值均有所减小,表示服务净进口额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程度相应降低。

从以上分析来看,仅考虑服务净进口与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时,只有孟加拉、中国和墨西哥的系数符合伯格斯模型的结论,且显著性较强;而在加入其他变量之后,孟加拉、巴西、中国、德国、墨西哥和越南支持了伯格斯模型,但其中只有中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5 结 论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方法检验了服务贸易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在15个样本国家中,服务净出口与价格贸易条件并非都同向变化,服务净进口与价格贸易条件也没有都表现为反向变动,这与伯格斯模型的结论不符,表明服务贸易对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具有差异性。一国的服务贸易情况除了包括服务差额,还包括服务的进出口结构和技术水平等,而价格贸易条件不仅要受到本国各种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经济状况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就中国而言,无论是单纯考虑服务净进口与价格贸易条件的关系,还是综合考虑各因素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服务净进口的系数均为负,表示随着服务净进口额的增大,我国的货物价格贸易条件在恶化,这符合伯格斯模型的结论。同时,我国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价格贸易条件将增长39.9631个百分点;当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商品结构指数各增长1个百分点时,价格贸易条件相应分别减少0.0703和0.0205个百分点。可见,经济增长对我国价格贸易条件改善的作用最大。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提高,尽管2008年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冲击,但是我国的经济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投入我国的出口优势部门即劳动密集型部门,因而对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产生了负向影响,但是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跨国公司对我国劳动密集型部门的投资逐渐减少,因此系数较小。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为负且负效应很小,意味着我国的出口虽然仍以初级产品为主,但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进口技术水平较高的服务,不断提高我国服务的竞争力,逐步缩小在服务贸易中的逆差,并由此带来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此外,还应保证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妥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并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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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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