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管理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城市环境治理是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城市环境治理模式是管理城市的方式方法与规制。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环境行政处罚管理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环境行政处罚管理论文 篇1:

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摘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的根本要求,也是环境监测工作的价值所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越来越重视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国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针对质量管理的现实挑战,提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提升环境监测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质量管理

前言

我国长期的粗放式发展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资源生态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雾霾天气、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等日益危及人们的生存,环境保护和治理成为全民关注的问题。如何健全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从而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相关人员为保证各种数据和信息的准确与精密等所实施的全部活动或者措施等,主要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改进以及质量监督等。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目前,我国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4级环境监测体系,具备较高的环境监测能力,并在饮用水、重金属、放射源、空气污染和有机废气监测等方面已取得重大突破。尽管如此,我国各个地区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不理想,表面上看已经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实验室资质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实际上在监测点位布设、现场采样、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等方面仍不规范,不符合实际工作要求,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得不到保障。

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实挑战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环境监测行业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监测标准更新不及时,监测方法过于落后,后续的实际监测工作管理较为松懈;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意识不强,很多地区的环境监测部门并没有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工作没有发挥出实效;大部分质量管理文件涉及到质量管理策划、质量控制,但是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质量监督涉及较少;环境监测管理的考评机制不合理,考评体系不完善,并没有严格划分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具体标准;监测人员素质偏低,基础理论、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还无法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三、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1.健全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内容繁多、范围广泛,所以必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首先,要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规划,并在工作中具体落实,确保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监测自动化;其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积极改进监测的技术方法,提高监测人员专业水平,把质量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再次,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可能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系统地购买相应的仪器设备,以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最后,要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责任制,实现质量管理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并针对履行职责的结果实施相应的奖惩。

2.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环境监测涵盖的范围很广,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具体分为监测业务网络、检测信息网络、监测管理网络三部分,这些都会产生大量的监测数据,而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加强监测数据管理是确保监测质量的关键。为此,应根据不同污染的监测内容,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确定监测项目,科学制定监测方案,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标准性和可靠性。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使用仪器的检定情况,确保监测的规范性和监测的时效性,仔细确认数据的原始性、数据的合理性、信息的完整性等,在监测的各个环节消除数据误差,确保监测数据得到有效控制,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

3.增强环境质量监管意识

要想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环保部门以及环境监察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端正环境质量监管的态度,努力提高环境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其重要性,承担起质量监管的责任,从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完善管理体制和法律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有效监管环境监测质量。对于不予重视、领导不力,结果造成监测站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行政主管领导,对于人为干涉、修改监测数据的授意者和实施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环境监测认证考核

完善环境质量管理的认证考评机制是落实各项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相关部门要完善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强制考评机制,以此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顺利运行,如此一来,监测站的全部工作都被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中,监测人员责任明晰,有据可查,监测过程相互制约,数据传递规范有序,监测质量管理贯穿了工作全过程。同时,上级监测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科学的、可量化的考评体系,以考核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结语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环境监测是一项繁重、严谨的工作,也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复杂工程,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在实践和操作中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提升环境监测水平,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资源、环境、生态,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

参考文献:

[1]潘衡.环境监测过程中质量控制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8):102-103.

[2]陈穆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4).

[3]张杰.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主要因素及相应对策[J].时代农机,2015(6):77-78.

作者:吕宏涛

环境行政处罚管理论文 篇2: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 城市环境治理是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城市环境治理模式是管理城市的方式方法与规制。城市环境治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市场化治理模式与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等几大类。

[关键词]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模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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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治理是指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其本质是影响人的行为,转变城市经济发展模式,在城市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经济,达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满足城市居民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仍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城市环境治理模式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其含义是指管理城市的方式方法与规制。城市环境治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市场化治理模式与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等几大类。

一、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

1.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含义

外部经济问题以及资源环境问题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引发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破坏的经济根源。福利经济学理论指出,为矫正市场失灵,保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必须引入政府行政干预。在这一理论指导下,自20世纪初开始,各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形成了政府主导环境治理的制度安排。

所谓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是指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及其机构,采用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措施和手段,对作为被管理主体的企业、农户、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及其相应后果进行干预的制度安排和行动的总称。这种模式强调发挥政府部门的主体作用,各种环境政策和制度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而通过政府体制进行实施,使环境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的特征

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不对等性。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权,是管理主体。企业、农户、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必须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管理,是受控主体。政府及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通过行使环境政策法规制定权、环境行政处罚权和环境司法权等法定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相对而言,受控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承担遵守政府环境管理与服从制裁的义务。环境管理和保护活动基本是在政府的指挥下进行。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动员者、促进者、协调者、主要监督者和仲裁者。公民和企业的环境权益主要由政府维护,公民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的行使受到行政部门左右。国家或政府等管理主体具有相对重要的地位,并且在环境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这是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区别于其他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内容泛化。在政府与社会对环境治理贡献方面,政府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几乎承担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微观环境质量监控、环境产品或服务提供等所有环境管理和治理活动。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环境管理的唯一主角,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参与环境管理的行为有限,即使参与了也都是在政府的行政命令之下进行,带有很强的“ 政府倚赖型”特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增加了环境保护的成本,降低了环保工作的效率。其结果是一方面出现了政府千方百计治理环境的局面;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所顾忌地污染和破坏环境,最后只能是政府防不胜防,治不胜治,越治理包袱越重。三是从治理手段上看,以行政性手段为主,经济手段为辅。政府环境管理工作中,采用本身能直接操作的手段为主,主要是大量使用行政控制手段。即使采用经济手段,也是政府直接操作的管理方式,必须由政府投入相当的力量才能运行,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手段其实是行政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种用收费、罚款等经济价值来调控的行政管理手段。政府始终是这些手段的操作者,是环境管理的单一主导者。片面强调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不仅造成容易与行政相对方产生争执与摩擦,降低了环境管理的社会认同感,而且也消耗过多的行政管理资源,不能有效吸收社会资源参与环境治理。四是从环境治理机制上看,是中央集权式的运行管理机制。中央政府作为社会生态环境利益的代表,运用强制性的手段行使国家环境管理权。地方政府接受并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中央政府负责。大部分环境政策制度是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体制进行实施。环境政策法规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相对而言,通过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实施的政策则为数不多且力度较差。因此,这种环境治理模式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财政资源,这给政府施加了很大的财政压力。

3.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环境资源时,政府进行政策干预来保证公众环境权益,就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事实上,环境管理成为政府重要职能之一,世界各国也日益重视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环境治理。因此,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存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与其他制度安排相比,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城市环境质量与城市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影响环境质量的各种因素分别涉及计划、规划、建设、能源、财政、金融、工业、农业、卫生、商业、交通等各个部门的工作。因此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又艰巨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全局性和综合性。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和协调如此繁杂的工作。二是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通过行政机构,采用强制性手段来实施环境政策,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和高效性等特点,这对于处理紧急性、偶发性环境事件,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

当然,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者需要使用资源得到环境污染者的相关信息,如不同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不同污染控制成本等。但在面临众多污染源、排污者和资源有限条件下,管理者很难获得足够信息,从而难以制定合理的环境政策和制度。二是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其环境管理成本必然要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成本的主要形式包括组建机构、增加人员、购买装备、召开会议、执行制度、检查工作、环境监测等费用。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面临日益增加且地域和空间分散的污染源时,环境管理成本将不断攀升,使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难以持久运转。三是可能产生委托代理问题。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是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环境管理权,当地方政府更注重短期经济增长,解决地方就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益等目标时,就可能忽视中央政府更为关注的远期生态环境效益,加剧环境破坏。四是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限制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不能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环境治理,致使环境治理效率不高。

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

1.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的含义

环境基础设施(如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对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公共健康、保护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传统观念认为,环境基础设施属于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因此,环境基础设施通常都是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安排项目,划拨资金并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及维护设施运转。这种运行模式在一段时期内对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对环境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这种模式严重束缚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发展,降低了污染处理的效果。该模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设资金不足。快速推进的城市化,需要配套大量的环境基础设施,但是仅靠政府难以满足巨额的建设资金需求,造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大量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二是运营效率低下。在这种共有公营模式下,运营企业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缺乏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企业职工也没有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导致运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引入私营部门的参与来解决这两个问题。所谓城市环境市场化治理模式是指通过打破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的传统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实行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从而达到弥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和提高运营效率的相应制度和安排。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若干问题研究

2.市场化治理模式的不同形式

(1)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是指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公有公营模式下,为增加企业对基础设施管理的自主性,减少政府对日常管理的干预,政府通过合同方式将整个设施运营的所有管理责任委托给民营企业。在管理合同中,政府仍然是设施的所有者,负有提供设施的建设、扩建所需的资金和承担所有管理运营外的风险。民营企业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并通过收取用户费、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等渠道获得相应的回报。管理合同的优势在于通过引入民营企业作为运营主体,为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奠定了市场体制和机制的制度保障。由于在运营期间支出成本和收取用户费相对稳定,因此企业面临的经济风险较小,当然相应地收益率也相对较低。不足之处是管理合同方式依然无法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

(2)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一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模式。在BOT下,由政府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投资者筹资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在有限的协议期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商业利润,在协议期满后,投资者将完好的环境基础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BOT模式应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政府而言,通过融通社会资本来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减少财政压力。政府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而以服务费形式分期支付给投资者,不需要为项目一次性支付巨额财政投入。同时,还打破了基础设施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的施工、管理和技术经验,有利于提高设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有稳定服务费作为担保,因此BOT模式具有风险低和回报稳定的优势。BOT模式下,政府和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一是承诺过高的投资回报率,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二是对投资者管理不当,造成企业垄断经营,损害社会公平,降低服务质量;三是不能选择合格的投资主体,造成基础设施不能如期投入使用或采用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影响了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营状况。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一是政府信誉和政策的稳定性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二是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的风险,如设计缺陷、建设延期、超支和贷款利率变动等;三是项目运营中的经营风险。

(3)合资。合资模式是政府和私营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双方共同拥有设施并共同分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拟建设施,政府和私营部门可以通过成立一个合资企业的方式来建设和运营;对于已建成的设施,政府可转让部分股权给私营部门。政府作为项目的股东,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减轻投资融资和还贷压力,降低投资风险,比较适合实力弱的投资者。而政府也易于调控服务收费的价格。但是这种模式需要双方签订详细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润分成等方面,否则双方容易产生纠纷,影响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TOT模式。TOT模式是指政府对其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或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购得设施或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组成项目公司。该公司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从本质上看,TOT模式是政府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租赁给投资者的一种方式,租赁企业一次性向政府支付租金。通过TOT模式,政府可以回收设施建设资金,同时也解决运营问题。对于项目公司而言,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能正常运营的项目,不需承担建设期的风险,尽管投资回报率会略低于BOT模式,但对投资者仍有较大吸引力。

(5)社区自助模式。社区自助模式是指经社区成员同意,自主建设有关污染处理设施,其管理方是社区组织,实施方一般为专业公司,而费用由用户或社区成员自我负担。这种模式对于居民小区、写字楼和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城市边缘区而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与集中处理相比,这种分散处理方式具有投资小、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特点,并且用户明确,费用收集简单,适合于中小型环保企业建设和运营。

3.推进市场化治理模式的对策

为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创建市场,确立民营部门参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领域的法人地位,建立相关收费体系,界定不同市场化模式下的产权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确立民营部门准入和公平竞争规则,避免无序竞争;通过调控收费价格,保证所有市民均能享有设施服务。三是通过收费、土地、补贴等优惠政府和技术及信息服务,扶持相关企业参与市场化。

三、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

1.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的含义与类型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深入发展,各国政府和人民日益认识到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于转变现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而企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和政府期望企业能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使其活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市场竞争加剧、各国环境政策标准不断强化以及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使企业也认识到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成为对社会负责的企业,取得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同,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产生了积极参与和实施自愿性环境治理的需求。

所谓自愿性环境治理是指由各类组织(政府、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和机构与企业自身等)自愿发起的高于环境政策法规要求的各种制度和安排,以达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尽管种类繁多,但所有自愿性环境治理制度的共同之处是:它们不是法定的承诺,而是企业进行额外的努力来削减污染。在本质上,法律没有要求污染企业发起或遵守自愿性协议。因此,与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不同,自愿性协议不适用于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对所有企业没有同样的负面影响或要求遵守同样的环境标准。

按所涉及的不同参与方和公共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自愿性环境治理制度可分为以下种类:

(1)单边承诺。由企业制订用来和其利益相关者(雇员,股东,顾客等)沟通的环境改善计划,其环境目标的制定及其遵循条款由企业自行提出。然而,为了强化环境计划的可信度和其承诺的效力,企业可能向独立的第三方托付监督及解决争议的权力。加拿大化工生产者协会发起的责任关怀计划是这类计划的一个例子。面临社会公众对化工行业的信任度下降和即将到来的更严格的环境管制,责任关怀计划被提出。计划包括目的在于改善企业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指导原则和规则。有70多家化工类企业签署了责任关怀计划。每家参与企业必须定期向有行业专家和社团代表组成的外部委员会提交其工厂遵守计划的状况。这种监督结果会向公众披露。

(2)私下协议。是指由企业(或有时是一组企业)同污染受害者(工人、当地居民,相邻企业)或其代表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实施环境管理计划或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如,加拿大汽车工人联合会同汽车行业谈判将更清洁的生产环境条款纳入集体协议中,这涉及30多家工厂(包括供应商和零部件生产商)的5万多名工人。这一协议通过改变生产程序减少了许多有害物质对工人和环境的影响。

(3)谈判性协议。是指(当地,国家的,联邦的或地区的)公共权威机构和行业签订的协议。协议包括污染削减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时间表。公共权威机构通常承诺在企业自愿性行动达到约定目标时,不引入新的环境管制标准。谈判性协议是荷兰主要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工具。协议主要与削减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排放相关,有50多个行业参与,不仅包括有大企业主导的石化行业,也包括有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纺织、皮革、奶制品、印刷和包装印刷品等行业。

(4)开放性的自愿性计划。是指参与企业赞同诸如环境机构所提出的与环境绩效、生产技术或环境管理标准,计划规定成员企业的资格条件,企业必须遵守的环境条款和相应的监督标准和对企业执行计划情况的评价。公共机构也向企业提供研发补助、技术援助和声誉(如允许使用特定的环境标识)等形式的经济激励。这类非强制管制的例子是欧盟1993年起实施的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为通过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企业必须对生产场所进行环境评估,制定和实施环境改善计划和环境管理体系。一旦生产场所环境评价及其环境改善计划和环境管理体系被审查通过,企业就能使用和展示参与声明。另外的例子还有美国环保局制定的能源之星、绿色电力和33/50计划等。

2.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的驱动力和实施机制

削减污染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产品价格提高,减少产品需求或因不愿提高产品价格而减少企业的利润。那么,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为何决定自愿削减污染呢?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讲,只有削减污染和更高的利润相联系,企业才会自愿削减污染。所以,有必要讨论高于自愿性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

(1)避免或降低政府环境管制,可以增加企业利润。同自愿性削减污染相联系的一个公认的预期收益是避免公共管制的成本。政府可能计划引入新的环境标准或新的环境税收。通过预先行动,削减污染排放,企业预期能免除政府进一步的管制。只有自愿性管制能使污染削减成本最小化时,企业才会遵守。企业有两种规避管制成本的途径,首先,降低需要达成的环境目标,企业预期可以减少污染削减成本。如德国行业联合会承诺至2005年与1990年相比,每单位产出减少20%能源使用和CO2排放量,而政府管制计划中制定的目标是至2005年减少总排放量的25%-30%。行业成功地影响到政策制定过程,使政府制定较低环境的目标,会增加行业的利益。其次,企业如果能以较低的代价达成环境目标,就能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与政府管制相比,自愿性管制使企业有更大的灵活性决定采用何种措施达成环境目标。这允许企业在考虑已有投资和计划投资的基础上,寻找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方法。

(2)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增加销售收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环保产品、绿色产品“支付意愿”也随之上升。至少是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为吸引这类消费者,企业愿意执行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环境管理措施。企业通过消除污染,提升产品环境品质,而后以广告和环境标签的形式向消费者发送产品环境品质的信息,将同类产品划分为环保产品和非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通过向消费者高价出售环保产品,可以增加企业收益,如,在德国绝大多数有“蓝天使”标签的产品要比没有标签的其他产品要贵得多。即使消费者不愿为绿色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在同等价格下,也会倾向于选择绿色产品,从而提高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此外,产品细分会减少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当反垄断法规较弱时,企业能获得消除污染所带来的垄断租金。

(3)实施自愿性环境管制可以在利益相关者中建立好的声誉,使其支持企业发展,增加企业利润。股东和客户、企业雇员、地方社区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利润可以施加较大的影响。当雇员觉察到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声誉较低时,职员的离职率、旷工率会比较高。相反,较高的声誉可以激励员工士气,使员工更加信任雇主,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更为关注环境通常也会改善员工工作和人身安全条件,有助于吸引合格的新员工。在地方社区树立声誉可以减少地方社区的静坐和示威等活动,使企业更容易获准扩大生产规模或建立新生产企业。

(4)提高企业生产力。参与和实施自愿性环境管制计划,可以使企业获得和发现节约原材料,改善生产流程,实施清洁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的信息和机会,在提高制造过程效率的同时,能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改善环境绩效,获得企业环境绩效和利润同步增长的双赢。如据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局资料,美国开放性的自愿性计划——绿光计划为参与者提供高效利用照明设备技术信息,每年能节约1亿美元的能源成本,而每个参与者获得高达50%的回报率。再如3M公司于1975年实施的 “污染防治获利计划”,取得显著的成效,1975年至1990年期间,3M公司减少50%污染排放(53万吨)。同时公司声称通过节约原材料成本、环境遵从成本、污染处置成本和赔偿成本,节省5亿多美元。

3.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的优缺点

与其他治理模式相比,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治理环境污染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治理主体发生变化,企业成为污染治理主体,使污染控制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大大降低了因政府与排污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减少政府监测和不断修订统一标准的交易费用和监督执法的制度成本;促进了企业防治污染、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二与政府管制相比,自愿性管制使企业有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企业采用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方法,达到环境目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人们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时,环境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存在周期长、费用大,难以及时调整的缺陷,出现立法或管制滞后,存在很多“法律空域”和“政策盲点”的现象。企业自愿采用高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环境立法滞后的缺陷。

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也有其局限性。由于“自愿”性质,不能强制所有企业参与,一些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参与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同时,许多自愿性协议只是君子协定,没有规定监测和报告制度的条款,考虑协议参与者的责任,对未达标企业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不但降低自愿性协议可信度而且难以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事后评估。

4.促进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发展的对策

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为一种崭新的环境管理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对改善政府管制的“失灵”和市场干预的“失灵”起到十分有益的补充作用。更重要的,它是可持续发展落实到企业这个层次时最稳固的保障,只有自身建立了自愿性环境管理体系,才能系统地将自身引起的环境负外部性逐一解决。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自愿性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自愿性环境治理制度主要是在不断增长的政府环境管制压力和公众对环境质量需求两种主动力驱动下形成的。因此,推进自愿性环境治理制度发展也要从这两个方面下手。主要措施为:

一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制订(定)相关的环保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扶持环保型企业,并对污染企业进行适当限制或实行淘汰,以实现更清洁和更安全的生产与消费方式,以便利其实施。

二是建立清洁生产审计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建立清洁行业示范工程,实施和推广环境标志制度等,以此来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推动企业生产模式的转变,促进企业树立全新的环保形象。

三是向社会提供环境信息、分配环境权利以及进行环境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增加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能力和渠道。

四是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绿色消费的观念,从而通过市场力量促使企业实施自愿性环境治理。

On Harness Patterns of Urban Environment

JIANG Ai-lin1, ZHONG Jing-tao2, ZHANG Zhi-hui3

(1.Institute of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Beijing100865;2.Territory Resource Department, Beijing 100812;

3.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2, China)

Key words: urban environment; harness pattern, pattern characteristics

作者:姜爱林 钟京涛 张志辉

环境行政处罚管理论文 篇3:

论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环境执法创新与企业自律

摘 要: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管理的手段方法提出新要求,全社会、现代化的环境执法理念促使环境执法工作在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环境执法工作信息化方面有所创新。对现代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而言,需要首先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公开。环境执法与企业自律的结合点是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为更好保护环境,应当借鉴他国做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产业升级;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执法

产业优化升级的目标是提高利润,加强竞争力,最大限度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产业调整对企业环境管理的手段方法提出新要求。中国关于企业环境管理的研究已有时日,也取得较大成果。但是结合产业优化升级研究环境管理创新机制的还十分少见,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成果。

伴随产业优化升级,企业环境管理遭遇瓶颈期,创新管理体制并能行之有效是当务之急。因此研究在产业升级的条件下,如何提高行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环境管理机制建设,推进环境管理体制的创新,使环境管理工作与产业优化升级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环境执法创新是全社会、现代化环境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环保执法需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依靠和发挥社会的力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意愿愈来愈强烈,社会公众监督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公众及国内各类型NGO组织主要通过信访、举报、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环境管理。当然,与国外相比,国内NGO组织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因国情不同,不能以同一标准审视。国内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支持第三方(如NGO组织)介入,但其在参与环境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毕竟有限。

在社会监督力量的培育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形式是“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在一些地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环保部门通过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然而,对于如何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缺乏系统的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的支持。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现有制度,形成常态机制,落实社会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权利,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有效监督环境执法工作,弥补环境保护执法资源缺乏的问题。

(二)执法手段的变化对环境监察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一五“期间,中国环保系统机构队伍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组建国家环境保护部,建立6个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扩建了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成立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截至2009年底,全国环保系统共有12 657个机构,从业人员达到18.8万人。尤其是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由34人增加到331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人员编制由100人增加到600人,到2012年中央本级监管人员将增加到1 000人。“十一五”共安排16.59亿元,配备环境执法车辆5 128辆,执法仪器设备86 351台套。环境监测能力投入大幅增加,中央财政安排55.86亿元,支持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1]。

在环境执法手段方面,传统的环保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治理”,这与传统的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有必然联系。新形势下,传统的依靠人力巡查发现污染隐患的方式严重滞后且效率低,取而代之的是“信息化执法”、“数字执法”等现代化的执法模式,进一步拓展传统执法模式,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监测监控集成管理系统以及在线监控系统。在具体执法手段上的创新推动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如污染物的快速检测手段以及利用无人机侦察、在线监控、移动探头、地面巡查进行四位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上述执法手段的变化,要求环境执法队伍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全面提升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也需要充分利用环保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格局,切实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时期环保执法的要求。

(三)环境监察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要求环境监察制度的规范化

要实现环境执法的“精细化”管理,不仅需要执法人员掌握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制度,也需要环境执法人员能在第一时间调取所辖地区排污者有关污染源数量、类型;排污费缴纳情况;所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各类型环境监察信息。传统的管理方式下,无论内部工作制度还是企业信息,都用纸质制作,翻阅查找费时费力导致效率能下。实现环境监察管理方式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如环境监察应急指挥系统、环境污染投诉受理及处理系统、环境监察执法管理系统、排污收费管理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数据库类型。在数据库运用上,能实现一个平台,资源共享,推动环境监察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

二、企业自律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体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加社会利益的义务[2]。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已不能置身事外。尤其在绿色浪潮兴起后,“经济人”所谓的最大化行为也只能在特定的制度环境约束下才能发挥效用。这些约束主要来自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法律、规章、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和意识形态等。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应当成为企业社会承担的重要部分,即承担环境责任[3]。企业的环境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的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起点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中国环境立法逐步完善,在法律相对健全条件下,对企业行为在资源利用与污染控制方面进行了有效规范。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承担者,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其承担环境责任的起点。

1.在项目建设阶段,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近十年来对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不高,制度规定不健全。省级项目的环评执行率普遍较高,但存在漏报漏批、补办手续的现象,有的造成了严重影响后才亡羊补牢。由于对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力度不够,处罚程度轻,成为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根源。对于“三同时”制度的执行问题则是大多企业未对建设项目的实施专门环境管理,建设单位不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保设施[4]。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不少企业将环境法律的规定视若罔闻,这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程度。

2.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清洁生产法》,降低资源消耗。资源的合理使用源自于资源的稀缺性。企业必须有计划的合理利用,其利用率必须控制在资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否则,它终将被耗竭,这是与可持续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对于不可再生资源,企业在制定消耗速率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的临界性,以确保在得到可接受的替代物之前,该项资源不会枯竭。否则,企业会因该项资源枯竭而又得不到合适的替代物而被迫关闭或停产,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5]。199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将清洁生产定义为“在工艺、产品、服务中持续地应用整合且预防的环境策略,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对于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和风险”,简言之,清洁生产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原材料与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与毒性。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机制。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内部综合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管理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

1.内部综合环境管理制度。综合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环境职责分工、综合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会议协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节水节能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尾矿库或渣场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2.污染治理管理制度。首先,企业需通过管理制度明确排污申报登记,包括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申报内容、报表台账管理;其次,应明确排污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的核对、缴纳及排污费的减免缓缴的办理;再次,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包括大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废弃物的处置以及运输、转移的环境管理要求;最后,企业污染排放目标,包括节能减排措施、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内容。

3.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环境风险源辨识与评估、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制度、责任、监督检查、培训、演练)、企业环境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程序、应急保障、应急决策)、企业环境应急咨询(技术咨询、危险化学品应急咨询、应急处置手段咨询、专家咨询)等内容。

(三)注重环境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有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环境执法与企业自律的结合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一)中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建立的意义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通过企业守法与环境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环境管理与监督制度,督促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促进企业主动守法[4]。中国从2003年开始企业环境监督制度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环保部于2008年制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巩固试点成果。根据《指南》,设置环境监督员的“特定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特定行业的生产企业,其划分依据主要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或特定污染物种类,如有毒有害物质。

(二)中国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成效及问题

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以来取得了诸多成果:一是完善了企业内部环境机构,诸多企业按照试点要求设立了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具有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性、专门性知识与技能的企业环境监督;二是强化了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如企业环境规划、企业内部环境标准制定、奖惩制度等;三是健全了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四是推进了污染减排工作的进行[6]。当然,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也存在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法律依据不足、独立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问题。

(三)建立中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路径

1.组织架构方面。企业环境监督员的组织架构分为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两级管理。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指在企业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对企业环境监督员进行指导、监督,承担企业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企业厂长或负责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或者其他同等级别,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环境监督员是在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环境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素质方面。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具备知识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企业环境管理相关的广泛知识。

3.机制建设方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填写登记申请表,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申请人,根据级别和专业分别登记,登记类别分为: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须在3个月内办理登记。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实行报告制度,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每季度向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与资料,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环境规划与计划;企业污染减排计划;企业环境综合管理制度(企业各部门环境职责分工、环境报告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尾矿库或渣场环境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等);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周生贤.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 努力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周生贤部长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101/t20110120_200070.htm,2012-10-21.

[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7.

[3] 黄锡生,宋海鸥.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121.

[4] 宋海鸥,胡天蓉,郜峰.试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建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10-12.

[5] 石友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本与可持续发展战略[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550.

[6] 整体推进,进展明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开展情况总结[J].环境教育,2008,(10):61-62.

[责任编辑 陈凤雪]

作者:宋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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