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移交简况

2023-06-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二次供水移交简况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所需材料(推荐)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1、 移交申请及附件

2、 泵房位置、供水分区及范围(见附件)

3、 二次供水用户明细资料(电子版及纸版)及对应的水表号、联系电话(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 供水方式及设备供销合同,设备的说明书及设备保修协议、设备厂家的维修联系电话。

5、 加压管路说明及管材材料(管材品牌、厂家资料、合格证及联系方式)

6、 二次供水加压管网图(纸版和电子版)和二次供水管网平面图(要求依照固定参照物标注平面尺寸及埋深)

7、 二次供水管网的水压测试记录(加盖公章)

8、 独立电表的用电缴费卡

9、 提供与物业的物管合同。

10、 提供相关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1、 加盖公章的规划许可证

第2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附件一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协议书

甲方:(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小区(号)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三、移交的资料包括:

四、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水服务质量。

五、年月日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

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甲方负责将以前的欠缴水费、电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六、乙方享有对所接管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无偿使用权。

七、甲方应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乙方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同等有效。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青岛市供水管理处或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需移交的资料

一、按自然幢的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高位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水池(箱)清洗后的最近一次水质化验报告;

四、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五、设备、管材、配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六、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图纸;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设施保养合同、居民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等。

主题词:市政公用二次供水管理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2009年9月7日印发

第3篇: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 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四章 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交付移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过后,供水企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

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 万元。

三、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 元的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中高层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帐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附件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 (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和改造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三、丙方从 年 月 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还应签订《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过程中三方职责,共同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甲、乙双方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住宅 管理 办法 通知

第4篇: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5篇:二次供水小结

卫东区卫生监督所二次供水现场培训小结

8月4日,卫东区卫生监督所举办了二次供水培训班暨现场观摩会,全体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

与会人员现场观摩了某某某、某某某等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信息公示、卫生管理及日常维护等做法,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罗婧现场作了卫生监督管理经验介绍,现场解答了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疑问。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直观,达到了交流学习、学用相长、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预期效果,对规范全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第6篇:二次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验收标准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参数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1.1.2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维护结构;

1.1.3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1.1.4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1.1.5二次供水设计中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1.1.6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就地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可采用远程控制,实现无人值守;

1.1.7本标准适用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的验收标准;

1.2引用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现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2术语

2.1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2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3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3系统选择

3.1一般规定

3.1.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3.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3.2供水方式选择

3.2.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3.2.2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A变频调速供水设备供水;

B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

4. 技术要求

4.1泵房要求

4.1.1泵房一般规定:

4.1.1.1 生活给水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4.1.1.2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4.1.2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4.1.3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1.4应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房间内通风良好。

4.1.5水泵基础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4.2水池、水箱要求

4.2.1生活饮用水池(箱)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合并设置,并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

4.2.2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4.2.3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4.2.4 水池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措施;钢筋混凝土水池水箱,必须内衬不锈钢、瓷砖等食品级材料及其预制水箱或内涂食品级涂料。

4.2.5水池(箱)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在水箱内部的,管壁和断面应做好防腐蚀处理。

4.2.6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和污水管道,出口应高出地面并设防护设施。

4.2.7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有盖(门),并上锁。

4.2.8 水池、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卫生清洗、消毒和检查;水箱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溢水管末端必须安装防虫网罩;水箱内爬梯、支撑件等,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4.3给水管道、阀门要求

4.3.1建筑给水管道应选用有内衬或耐腐蚀的管道,主要是聚乙烯管(PE)或衬(涂)塑钢管。

4.3.2在水箱、水池内部的进、出水管应选用内外防护钢管和不锈钢管等,外部及端口防护作不低于内防护标准处理;应选用与各种管道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3现场制作的钢配件应作内外防护处理;阀门材质原则上应与管道材质一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3.4阀门应选用不锈钢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橡胶闸阀等。

4.3.5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铜、不锈钢材质阀门。

4.3.6给水管道、阀门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管道布置清晰,横平、竖直,无强行连接;管道支、托、吊架安装牢固、规范;应有防冻包扎。

4.4水泵及其附属设施要求

4.4.1水泵机组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4.4.2水泵应选用有内防护、耐腐蚀的产品。

4.4.3水泵的叶轮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水泵壳体内壁、叶轮、密封环等与饮用水接触的材质、内防护材料和表面涂料均不得影响水质。

4.4.4水泵机组、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其环境噪声、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水泵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4.5水泵应采用自灌启动方式。

4.4.6根据设计运行模式,水泵及其配套设备控制可采取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方式。

4.4.7在加压系统断水或供水不足时,应能实现自动报警和停机保护,当恢复正常时,能实现自动启动,

进行供水。

4.5电气控制设备要求

4.5.1电气控制设备一般规定:

4.5.1.1控制系统应有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和现场人工控制三种控制模式,其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现场人工控制、全自动控制、远程控制。

4.5.1.2应具有必要的参数、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

4.5.1.3备用泵可设定为故障自投和轮换互投。

4.5.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4.5.3设备应有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

4.5.4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4.5.5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4.5.6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4.5.7电源应满足设备的安全运行,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4.5.8水池(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

4.6消毒系统

4.6.1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4.6.2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3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

4.6.4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

4.6.5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4.7远程控制系统要求

4.7.1二次供水设施(含无负压供水设备)宜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应采用光纤实时采集二次供水系统信号,包括水量、水压、水质、电机、水泵、阀门、配电系统和储水池(箱)等多项运行数据信息和泵房视频信息。

4.7.2远程监控系统后台监控终端宜能够监控主要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工况,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异常能够实时报警;具备报表统计、查询、分析等多种信息功能,能将控制指令发送至各采集终端,提供二次供水系统运行工况。

4.7.3不具备安装配备远程控制系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预留安装远程控制系统的接口和空间。

4.8安防系统要求

4.8.1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电子报警装置,应于远程控制系统相匹配,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范。

4.8.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内应安装使用防盗门、窗,且符合防盗门国家标准要求。

4.8.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机房和管理用房应配备质量、数量、型号符合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审查标准

1适用范围

1.1凡符合无负压给水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住宅、办公楼、宾馆饭店等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项目,均可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以下情况严禁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1.2.1凡有可能对城市供水管网造成回流污染,危害水质的相关行业(如:医院、制药行业、化工行业等)。

1.2.2城市供水管网末梢或供水负荷过大的区域。

1.2.3负担有室内、外消防加压的供水系统。

1.2.4使用无负压设备密度过大或使用无负压设备后,可能对周边现有用户用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1.2.5供水保障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1.2.6用水时间集中,瞬间流量过大,且无有效保障措施的用户(如:学校、工厂等)。

2使用条件

2.1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网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200毫米,其所处地区管网高峰供水压力应不小于0.18Mpa。

2.2市政供水管网管径与所接设备吸水管管径比不应小于3:1,设备吸水管管径不应大于DN100毫米。

2.3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不得大于32立方米/小时,采用多套设备的加压供水总量不应大于40立方米/小时。

2.4采用该方式供水的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万平方米。

3技术要求

3.1无负压给水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稳压补偿式无负压给水设备》CJ/T303—2008中的有关规定。

3.2无负压给水设备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及主要部件提供商的生产过程应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3整套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3.4无负压给水设备启动时,泵吸入口压力下降值不得超过0.02Mpa。

3.5设备应具有由泵吸入口压力控制的自动开停功能,吸入口压力低于0.2Mpa时自动停机,吸入口压力达到0.22Mpa时自动恢复运行。

3.6使用无负压给水设备时,设备进水口前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倒流防止器》CJ/T160——2002中规定标准要求的倒流防止器。

3.7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口前应当安装测压设备,具体测压设备及技术要求如下:

3.7.1一次仪表即压力变送器

要求:

测量范围:0---1MPa

过载:1.5倍满量程压力

精确度:典型:±0.25%FS最大:±0.5%FS

长期稳定性:典型:±0.1%FS最大:±0.2%FS

零点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满度温度漂移:0.03%FS/℃(≤100KPa); 0.02%FS/℃(>100KPa)

输出信号:4---20mADC

传输方式:二线或三线

负载电阻:≤(U-15)/0.02Ω

3.7.2信号采集装置

现场数据采集和控制单元应适用于供水行业自动化系统的要求,具备模拟量采集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符合EN61000-4-

2、EN50140、EN501

41、EN50204

瞬间冲击:EN61000-4-4

浪涌防护:EN61000-4-5

3.7.3信号传输系统

要求数据终端永远在线,即使在工作的中途由于某种原因突然掉电或重启,该设备会自动上线。 静电放电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干扰度试验等级 :3级

输出信号采用CDMA信号传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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