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办法

2023-03-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2篇:郑州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饮用水不受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无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设备及自备水源的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应就二次供水设施征求市自来水公司意见。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由市自来水公司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并抄报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补办《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

第七条 城市供水管网水压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不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日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户区,可以建设高位水箱,但少是擅自安装抽升设备。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直接连通的,应当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并安装逆止阀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自来水供水管网内直接抽不。

第九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水现象,进不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十条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在供水管网压力小于国家规定的正常压力区域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进行蓄水。

第十二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经常性检查、监测、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对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市自来水公司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情况定期为使用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市自来水公司采取措施;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来水公司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供水、吊销《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蓄水的。

有上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3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物业办主管每个月应检查小区内每个水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值班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值班员必须持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通知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二..水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箱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三.水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制的消毒液。 2.高压水枪、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四.水箱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箱进水阀,让水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箱 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箱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箱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五.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箱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物业主管安排人员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箱直至合格为止。 六.记录存档

水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单位全部水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物业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5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 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 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 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6篇: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保护学生及职工的身体健康,水务、建设、国资委等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规定,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

二、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对水池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池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学习卫生知识。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水池管理制度

一、水池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二、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五、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厕所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二、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三、水池、水箱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四、水池、水箱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五、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六、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七、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八、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池水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九、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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