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2023-02-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商洛市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

近年来,商洛市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不断加强教师的普法学法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他们成为青少年学法守法的榜样。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把教师和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将教师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法制文艺演出等传统方式的同时,在全市各学校中开展了“知心律师进校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竞赛、“八个一”法律进校园宣传周等活动,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的通知》,在图书馆、监狱、看守所、法庭等单位,建立了32个法制教育基地,并组织教师和青少年深入商州监狱、柞水看守所等基地接受法制教育40余场次。为全市377所重点中小学校配备了378名法制副校长,并且每学期组织全体法制副校长为在校学生和教师举办2期法制讲座。大力开展“千家万户学法律”活动,组织编印了《商洛市实用法律知识100问》等法律知识小册子10万余册,发放到各家各户和各学校,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了自查、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督促检查机制,实行“基础打分季通报,年终加减定优秀”的季度考核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教师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均衡开展。健全完善“法治校园”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对评选出的“法治校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标准的学校予以摘牌除名。2011年以来,对全市教师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共督查11次,派出工作组6个,接受省上检查3次,确保了教师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赵明 屈常聪)

第2篇:这是一篇演讲稿

1991年10月18日丁肇中先生在“情系中华”大会上接受特别荣誉奖时发表了《应有格物致知精神》的演讲,这篇演讲稿被录入初中语文新课标教材语文版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13课、人教版九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第14课。两个版本的教材编排体例不同,对本篇演讲稿的教学处理也大相径庭。语文版教材是以文体组成单元的,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所收录的文章都是演讲词,单元学习目标为:“阅读演讲词,首先要注意把握演讲词的主旨,感受其中洋溢的激情,品味其平实严谨的语言。朗读演讲词时,要注意感情的基调、节奏的变化。”[1]人教版是以主题组元的,九年级上册第四单元以“求知与读书”为主题,同时本单元又是全套教材中唯一集中编排的议论文单元,单元学习目标为:“阅读这些随笔、杂文,要区分观点和材料,辨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对作者的论述做出判断。还要学习准确、严密、生动的论述语言。”[2]可见,由于教材编写思路不同,对同一篇文章的处理也是不同的,语文版把本文看成是演说辞,而人教版则把本文当做议论文。而“文章总是有特定体式的,不同体式的文章,有不同的特性。”[3]把本文看做演说辞还是议论文,在教学过程中所采取的教学立场是不同的,教学内容也迥异。

发表演说词的目的,是“劝说读者与作者或演说者一道采取态度或行动”,[4]如果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一个通俗性的宣讲,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宣讲,宣讲的意思是,我有一个观点,我举个典型例子,然后你听明白就可以了。而宣讲的主要方法是印证,“印证就是我举个例子使你通俗的明白”,[5]印证是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而诞生的。演讲者在演讲的时候,通常先讲一个抽象的道理,再举一个具象的例子,用具象的例子来证实抽象的道理,使道理更加通俗易懂。而如果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一篇“漫谈式的议论文”,就需要理解作者提出的中心论点,学习课文的论证方法。在很多公开发表课堂教学案例中,都是把本文当作论说文来进行学习。李世萍老师提出要“继续提高举例论证道理的能力”;刘萍萍老师则认为本文的学习侧重点之一是“学习‘摆事实、讲道理’的论证方法”。文章一共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王阳明“格”竹子的例子;一个是作者自己的例子。那么,这两个例子到底是在“印证”还是在“论证”呢?《现代汉语词典》对“印证”动词义项的解释是:“证明与事实相符”。对“论证”动词义项的解释是:“论述并证明。”

本文中的论证与其说是论证,不如说是“印证”。我们一起来分析“印证”与“证明”之间的区别:

1.“证明具有保真性”,而印证只能提供相信某理由的例子,却不能保证这个道理必然为正确的道理。在这篇演讲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论述“中国传统教育并不重视真正的格物和致知”的道理时作者引用了王阳明“格”竹子的例子,而在论述“王阳明的思想还在继续支配着一些中国读书人的头脑”时作者所说的以“个人的经验为证”,是典型的“印证”而非证明。因为,仅仅凭王阳明的例子和我一个人的经验,只能为论点提供证据,但不能保证结论必然为真。

2.证明的完备性恰恰是体现在结论的唯一性、排他性上,而一个孤立的例子,不能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排他性。“王阳明的例子”、“我的经验”可以作为证据出现,但相反的论据也有很多,无法保证结论的唯一正确。

3.“只有当我们有可能综观相关问题的全体,才可能有证明”。[6]一个例子或者个人的经验,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证明必须能被综观”,也就是说,不能达到综观的,就无法证明;反过来说,我们只能在没有证明的地方寻求论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王阳明的例子”无法证明“中国传统教育并不重视真正的格物和致知”;“我的个人的经验”无法证明“中国的学生往往念功课成绩很好,考试都得近一百分”。但是在演讲中,为自己的论点举一个例子,这样,就可以把抽象的、深奥的道理形象化、浅显化,使听众容易接受并得到启示。这里,丁肇中先生是在用具体的例子来诠释自己的观点,这种形象化的语言通常更生动,更易于被现场的听众接受,能够取得较好的现场效果。“我们的所见所做可以作为证据,使某个看法得到印证、证实。”[7]这是演讲、讲课时常用的技巧,但是印证并不属于推证、论证。所以,把《应有格物致知精神》当做一篇议论文,用来学习“举例论证”的论证方法是不恰当的。准确地说,这篇文章是一篇演说辞。

那么,该如何确定本文的教学内容呢?学习一篇演说辞,应该让学生充当听众的角色。学生聆听一次公众演讲,一般应该做到:能够理解或者明晰演说者的观点,能够对演说者的观点进行赞同或者反对的判断;感受演说者的风格,明确演说者不同风格形成的原因;学习必要的演讲技巧。因此,学习这篇演讲文,也应该精确总结演讲内容,并在讨论中对是否“应有格物致知的精神”做出判断;并能够对作者如何运用例子印证自己的观点做出梳理,如果能够简单地加以练习运用就更好了。

语文版教材的课后练习即是围绕着演讲辞的学习展开的:

1.作者概述了《大学》本身所说的格物致知的目的后指出:“这样,格物致知的真正含义就被淹没了”。请以作者所举王阳明“格物”这一事例说说这句话的含义。作者认为格物致知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细读课文,谈谈你的理解。

2.作者认为中国学生“面临着需要主意的研究工作时,就常常不知所措了”。作者认为造成这个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应怎样改变。

3.细读这些语句,注意加点词的作用。(略)

4.作者说:“不管研究科学,还是研究人文学,或者在个人行动上,我们都要保留一个怀疑求真的态度,要靠实践来发现事物的真相。”联系实际,谈谈我们在求学过程中如何发扬这种怀疑求真的精神。

课后练习中有第一、二道题目是围绕着对作者观点的理解展开的,这是听众聆听一篇演讲首先所要做出的判断:作者演说的观点是什么?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其中第一题关注到了作者用“例子”来“印证”自己观点的方法;第二题则关注到了以“个人的经验”为“印证”方法来理解作者。但由于题目本身并没有指向“印证”方法本身,而是指向对作者观点的理解,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极容易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对作者观点的理解上而非“印证”手法的运用上。第四题则是在认可作者观点的基础上谈一谈你会如何行动,这也是演说的最终目的。

实际上,演讲辞的学习,不但要关注作者的观点,还要关注在演讲中作者所使用的演讲技巧。比如,在《美国语文》中,有一课学习帕特里克·亨利的演讲稿《在弗吉尼亚州大会上的演讲》和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在立宪大会上的演讲》,课后在“文学聚焦”栏目就专门针对他们的讲演技巧进行聚焦学习。

在演讲中,亨利和富兰克林使用了很多不同的技巧来强调他们的观点,包括:反问、重复观点、重复和并列。

1.(a)找出亨利使用了一系列反问的例子。(b)这些反问要达到什么目的?

2.找到一个亨利使用了重复技巧的例子。

3.(a)从富兰克林的演讲中找出三个重复观点的例子。(b)这种重复观点有什么效果?

4.从富兰克林的演讲中找出一个并列的例子,这有什么效果。

从这些题目的设计中可以看出,演讲辞的学习除了理解作者的观点外,演说者所运用的演讲技巧也是学习的重要内容,像反问、重述、重复技巧、并列等等。反问有助于激发感情;重述指的是用不同的方法反复强化同一个观点;重复则是用反复强调一个主要观点;并列指的是用语法结构的相同来增加语言的气势和感染力。学习演讲者是如何运用这些技巧来增加演讲的说服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语文》中演讲辞学习的指向,除了理解作者的观点之外,对作者使用了怎样的演讲技巧多加关注。对于《应有格物致知》一文来说,把它当作一篇演讲稿,学习其“印证”或其他的演讲技巧比学习各种并不十分恰当的“论证”技巧要妥当一些。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2015-JSJYLX-058 )

注释:

[1]语文出版社教材研究中心编.语文(八下),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

[2]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语文(九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3][4][5]王荣生主编.实用文教学教什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6]刘畅.证明与印证.世界哲学.2011,(3).

[7]语文出版社教材研究中心编.语文(八下),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103.

(张聪慧 河南教育学院文学院 450008)

作者:张聪慧

第3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中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研究

摘 要:高校的法制建设有助于规范高校教育,完善高等教育制度,帮助培养专业人才。高校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高校教师权益的保障既是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成果体现,也是高校教学质量、高校科学管理、构建和谐高校文化的前提条件。高校通过推动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障教师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从而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策略,更好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关键词:高校 法制建设 教师权益 保障策略

一、高校法制建设中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意义

在现代高校教学工作体系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是高校健康发展的基石。通过推进高校法制化建设工作,可以为高校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保障,更能为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支撑。通过实行依法治校,可以更好服务教师的教学与科研,促进教师成长发展,提高教师能力素质,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推动国家人才培养。

(一)有利于完善人才建设机制

高校教师是在社会人才培养的扮演重要角色,是科研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果高校不重视法制建设,教师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高校对教师缺少关心和培养,那势必会导致教育工作推进缓慢,科研事业发展后续无力,从而出现整个国家人才断层的现象,导致人才队伍不完整,人才结构不合理、社会普遍素质下降等等问题。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这无疑是负面的。因此,我国需要推进高校法制化建设,尤其注重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重视高校教师的培养,维护高校教师发展权。

(二)有利于推动教学研究事业发展

在全国各大高校中,尤其是科研型高校当中,高校教师可谓是我国科研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基石。要使我国的科教事业得到长足发展,高校就必须统筹规划,重视依法治校,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各项权益为根本立足点。

(三)有利于促进高校和谐可持续发展

高校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教师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一方面让学校的管理体制更加的科学高效,另一方面教师可以为自身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发声。教师在生活中有很多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刚入职的青年教师,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那么教师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日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去,久而久之,会产生负面情绪,这既不利于教师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高校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将高校教师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要切实考虑教师的现实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教师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更加投入到高校的各项工作当中。

二、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一)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各方面的内容,如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分配、权益保障以及救济途径等。关于“教师的法律地位”,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从教师的职业性质看,高校的教师应具有类似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有的观点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教师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教师是普通公民,也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是: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教师。规定教师应该做、能够做、必须做的事。

(二)高校教师的法律权利

高校教师的权利是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体现。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教师的法律权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律保障角度来说,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高等教育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教师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其中,高校教师的权利就包括了身份保障权、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指导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获得救济权等。此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教师和其他雇员一样,享受一些基本权利,如休息休假、职业安全、民主管理等。另一方面,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当教师受到处分时,教师可以参会、申辩乃至要求听证;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三、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在明确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高校教师的法律定位和权力之后,高校应加强对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认识,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

(一)体现教师的权利主体地位,加强对高校教师权利保障

高校教师的权利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对于促进教学和科研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首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认识对教师权利保障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服务型管理者的理念。其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当尊重教师权利,维护教师权利,处理好与教师的关系,一方面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一方面在遇到问题时注意与教师之间进行平等协商。再次,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依法行政,既保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又保证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教师权利保障的途径

一方面,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内部组织建设,通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让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并进行民主监督。还可以通过校务公开等制度,保证教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高校应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充分保障教师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学术活动是高校建设、教师工作中的重要一部分,高校应发挥学者参与管理学校学术事务的功能,凸显教师的学术权力的地位。

四、总结

在高校法制建设过程中,高校教师权益的保障对于教师自身成长和学校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保障教师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人才机制建设,推动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形成和谐可持续的高校发展氛围。通过分析,明确高校教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对此提出保障高校教师的三大策略。在思想层面上,高校应提高对于教师权益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要完善高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同时,教师自身对于權益保障的意识也要提升。

参考文献

[1] 曹子建,李志平.我国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

[2] 程雁雷,廖伟伟.“教师权利义务体系的重构---以教师法律地位为视角”[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6):18.

[3] 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7.

[4] 杨春茂.教师权益保障: 从“法制”走向“法治”[N].中国教师报,2015-2-11(001).

[5] 张靖.法治中国背景下高校工会维极建设机制探析[J].山东工会论忘,2015(3):9-11.

[6] 庄瑞梅.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进高校法治建设[J].办公室业务,2016(2):45.

作者:王睿照

第4篇: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石堆小学教师“十二五”继续教育培训讲稿

《法制教育教师指导手册》

第一期

培训时间:2013年3月6日(周六)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培训地点:XX小学

培训对象:XX小学全体教师 培训形式:专题讲座

培训内容:《法制教育教师指导手册》(第一章) 主讲教师:松松

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和“法律”在其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通用的。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2)法的特征

①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④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立法

(1)立法的含义

立法,通常也称做法的制定,是指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 止法的活动,是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的活动。

(2)立法权限的划分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尖嘴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3、执法 (1)执法的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的活动,即依法对社会、国家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执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所赋予它的职权,实现立法目的。

4、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5)守法 (1)守法的含义

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个人、组织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权利,做法所要求或允许的事,不做法所限制或禁止的事。

(2)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应当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 (3)正确认识守法的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是一致的,守法既是社会主义法对守法主体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首先的基本要求。第二,公民从事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守法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守法不仅仅意味着依法履行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权利,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权利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第四,广义的守法不仅包括要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要遵守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第五,守法的高级状态意味着人们的外在行为和法治观念、法律信仰的一致性。

二、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1、法的起源

(1)关于法的起源的不同观点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主要有三种:一是习惯;二是宗教规范;三是与原始公有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第二,法产生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

2、法的历史发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承认旧法的效力,并赋予它新的内容,使之适应新社会的发展需要,英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就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不承认旧法的效力,废除旧法而制定新法,法国资本主义法采用了这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949年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秩序。

三、法的价值和作用

1、法的价值

一是用来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二是用来说明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促进哪些坐;三是用来作为评判标准,评价与法相关的事物、现象和行为。法的价值是主要有三种:(1)秩序;(2)利益;(3)正义;

2、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 (1)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四、法与经济、政治及道德的关系

1、法与经济:(1)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2)法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反作用。

2、法与政治。

3、法律与道德:(1)法律与道德的相同之处;(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3)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具体表现:①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依存的;②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渗透的;③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辅相成。

五、正确认识法律

法律观念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14岁以下违法的比例在增加,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原因: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罪与非罪的界限分不清,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没有清醒的认识。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概念:(1)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基本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主要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意志协议,所以,它作为法律应为所有国家所遵守。

第二节

法治知识

一、法治的定义:大多数人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治的对立物,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

二、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总体上讲,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第二,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这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这是法治国家的保证。第四,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是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三、依法治国的意义。一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三是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依法治国的条件。

(1)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要实现依法治国,还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五、“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重大意义:一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仅保障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三是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律;(4)地方性法规;(5)规章。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1、我国制定法律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怎样贯彻法律的实施;

3、如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5、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6、构成违法人的要素;

第四节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含义。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三、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程序的公正原则;(2)程序的安定性原则;(3)程序的公开性原则;(4)程序的效率性原则。

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现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它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2)它是实现实体权利平等的基础;(3)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第5篇: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虽然不能说,这些违法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与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而且与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违法犯罪呢?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与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去年,江西、陕西、湖南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海南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二、心理变态

教师因心理变态引发违法犯罪,主要有第三种:一是性心理变态引发的猥亵奸淫幼女案;二是虐待心里引发的严重体罚侮辱学生案件;三是偷窃癖引发的盗窃作案。

教师猥亵、奸淫幼女案,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像“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这样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案例还不是最恶劣的。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李某,对学生施以小恩小惠诱惑,借机先后奸淫21名小学女生。由于受害人多顾及“名声” 及李某威胁,以致李某的“兽行”持续3年才被揭发,2009年李某因强奸罪一审被襄樊市中院判处死刑。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五月份一个月,被曝光的有影响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就有八起。值得注意的的是,这类案件从过去主要在农村学校发生,蔓延到城市中小学。涉嫌违法犯罪的有些教师平时表现还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积极肯定,可以说伪装性极强。性心理变态的主要诱因除了心理压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宣泄以外,各类淫秽书籍、影片等的影响也是一大直接诱因,另外还有生理性的原因等。

体罚学生并不都是虐待心理引起的。因为“恨铁不成钢”一时控制不住情绪,打了学生一耳光;或者体育老师因为个别学生老是不听话,就踢学生屁股一脚。在我上学的时候,都遇到过,这是一种情绪失控,暂时性的心理失衡。当然,严格地来说,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丰台区蓝天丰苑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星(化名),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鲁某连扇耳光。结果,事后鲁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罚金500元。但是,有些体罚学生行为,纯粹是教师为了满足个人心理需求,把对学生进行体罚作为一种乐趣,就是一种心理变态了。例如,去年发生的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涉案教师不但多次虐待儿童,而且实施虐待时表情愉悦、乐在其中,还让同事拍下“视频”,并称是为了“好玩”,就是典型的心理变态了。虐待心理成因复杂,既有职业压力等客观原因,也与这些教师成长经历、环境有关,与酗酒等恶习也有一定关系。

最后讲一下偷窃癖。一说到小偷,大家可能很快就会想到那篇二: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 主讲人: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 5 -篇三: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领导班子法制教育讲稿

领导班子法制教育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篇四: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 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二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篇五:法制教育讲座学校领导讲话稿

法制教育讲座学校领导讲话稿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学校牺牲紧张的教学时间举行这样一个报告会,是十分必要十分及时的,是一次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活动。去年我们聘请滨城区法院李玉秋庭长进行的报告就是一次积极的探索。今天我们在这里又接受了一次震动人心的法制教育,相信每一个同学都受到了法律的洗礼。高警官的报告结合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后果,教会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的自我预防与自我保护,同时系统讲述了校园安全的防范对策。整个报告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对此,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两名警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两年来,我校围绕建一流学校,办一流教育的发展目标,转变教育观念,强化创新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先,让教师成功,让学生成才”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办学目标,坚持“教科研以课堂教学为主,学生管理以习惯养成为主,形成规范加特色”为工作思路,逐步形成科学、规范、求实、创新的管理特色。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稳步上升。几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 “滨州市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滨州市校舍维护管理优秀学校”、“滨州市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 “滨州经济开发区规范化学校”、“滨州市教学示范学校”、 “滨州市德育示范学 校”、09年“全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09年“全区模范管理学校”、08及09年“全区教育信息宣传先进单位”、“滨州市中小学图书室建设管理使用优秀学校”。以上沉甸甸荣誉的取得浸透了全校师生的汗水与心血,我们的付出换来的是累累果实。同学们,不骄傲、不停步是我们一中人的一贯作风,“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新的起点,新的希望,今后我们里则一中人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将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奋勇争先,永不服输”的里则一中精神,进一步树立信心,勤奋工作,讲究实效,把学校打造成让教师成功、学生成才的摇篮。

同学们,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校园恶性伤害事件: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8名小学生惨死于一男子刀下;4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男子持刀砍伤31人。4月30日7点40分,我省潍坊市坊子区,一男子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5名受伤学生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校园安全已经上升到全民、全社会关注的高度。为此,我们学校在加强安全防范、安全教育的同时,及时请来了市公安局两位警官为我们进行法制教育报告,唱响了里则一中安全教育的主旋律。 同学们,生命没有回头路。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今天法制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各班要利用下周一班会时间举办一次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的主题班会。

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展开一次讨论,认真落实法制教育报告会的精神,从而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主题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守法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规则。我们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每位同学至少要写一篇有关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的心得体会 根据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和各班的主题班会,以及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学法守法的心得体会。以加强自己对法律知识

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作来提高自己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以各班为单位挑选写得好的文章办一期“法制园地”专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之深入人心。 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同学们要遵规守纪,时刻注意安全。

同学们在上学、放学路上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骑飞车,更不骑车追逐或并肩相互牵手骑车。在家要注意安全用电,注意防火、注意防溺水等。在社会上遵纪守法,不加入不健康组织。节假日不去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要求全体同学按规定时间到校。校园内不追逐打闹,不做有危险的游戏,更不准几个人拉帮结伙,以大欺小,打架斗殴,上下楼

梯注意安全轻声慢步靠右行,不靠近窗户向外看,以防发生意外。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最后,让我们再次对参加报告会的两位警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制教育讲座主持稿

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在各级领导关心下,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 警官来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

第6篇: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 主讲人: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1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 345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方说,你明知道你的刹车不灵,你车主借给别人的时候也没有告诉别人,如果发生事故,你车主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还有一种情况:张三把车卖给了李四,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属于机动车的责任,这种情况该由谁赔偿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个案例:相邻关系]

1、我讲第6个案例。小王对新房装修,装修的噪音吵得邻居无法休息,邻居纷纷找到小王理论。如果我们是小王的邻居,该怎么办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噪音污染,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也有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不同的区域标准不一样,如果是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听到的噪音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不属于噪声污染。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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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中小学实施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稿

城关一小

廖祥芳

2011年暑假,我参加了教育局安排中小学学科渗透法制教育实施工作的培训,现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分享培训信息。交流中讲得不对的,请各位领导、老师批评指正。下面我从以下四个方面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一、培训情况介绍

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丛书《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是贵州省为了贯彻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研发出来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全国属首创,得到国家教育部的充分肯定,并逐步在全国推介。于今年5月贵州省教育厅作了部署,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该课题及其研究成果将作为贵州省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并进入全省各中小学校园。

二、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要回答的为什么

1、政策的提出

(1)2007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六十四)„„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3)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三十五)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工程,着力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学校师生的法律素质

(4)胡锦涛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2010年7月13日)要把德育融入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管理、学生生活全过程,创新德育观念、目标、内容、方法,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大力增强实效性。 (5)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基础工作。

(6)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启动的“六五”普法,都把中小学生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2、现实的依据

(1)2008年,我省发生瓮安“6.28”事件,对该事件深层次的调查发现,该事件有很大一部分在校学生参与,涉嫌违法犯罪,引起省委、省政府及教育部对中小学法制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

(2)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及低龄化、团伙化、危害程度严重化趋势,形势比较严峻。一些家长、教师用“提心吊胆”、“心惊肉跳”来形容自己的担心和恐慌。贵阳某中学“9.27”案件、贵定某中学“9.16”案件、榕江某中学“4.01”案件、黔西铁石中学“4.12”事件等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件。据统计仅今年以来,全省教育系统共发生学校安全稳定事故48起,造成34人死亡,36人受伤,91人生命财产受到侵害。其中仅校园打架斗殴就导致12人死亡、15人受伤,可谓触目惊心,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都是由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3)由于受不良思想的侵袭和信息的影响,一些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没有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缺乏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4)学校设置的法制副校长,实质形同虚设,只见照片不进人,开展法制教育学校成了主体(主人),而法制副校长成了客体(客人)。

3、教育教学的实际

(1)素质教育在落实环节尚有差距,口头上说得多,行动上做得少;知道重要性的多,知道怎样做的少;提出要求的多,解决问题的少,常常把学生当做工具或名誉来培养。而现实告诉我们教育已进入一个误区,而且呈畸形发展——越素质越应试。如:有位北大学生自认为是奇才,是中国最尖端人才,然而到美国看到哈弗大学的课程设置后,非常吃惊,认为自己与世界人才水平的要求甚远。

(2)虽然政策要求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但如何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以及渗透什么内容、渗透到什么程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会不会影响学科教学本身、会不会增加学生学业负担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教师,普遍反映难以把握、无从着手。

(3)当我们在高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时候,只注重了学生学科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学生德性的培养。如清华大学的学生刘海洋用硫酸实验动物园熊嗅觉的事件——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同寝室室友的事件——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事件等都说明教育存在缺陷。很大程度上都需要法的理念深入浅出的渗透。

三、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要解决的怎么样

(一)、弄清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内涵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是以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中固有的法制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在各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有机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制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 (1)没有学科教学,法制教育便失去基础(借船过河,搭顺风车,学科是“船”和“车”)

(2)法制内容与学科内容有密切联系,否则既无法“依”,又无法“托”(加速度-环境保护、八竿子打不着)

(3)学科教学为主,法制内容渗透为辅(不能本末倒置、喧宾夺主)。

(二)、要遵循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几个原则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

一、一箭双雕。简述如下: (1)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2)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3)分量适中:即法制教育内容的分量恰到好处,既满足法制教育的需要,又不形成教和学两方面的负担,冲淡教学主题。

(4)目标恰当: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尊重学生的生活、社会经验,既满足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越学生的接受能力。

(5)有机统一: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实验、练习、活动、作业、辅导等教学环节中,法制内容和学科内容都要相互融合,有机地统一起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不是“掺沙子”、 不是人为的简单拼盘。同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提倡通过润物无声的手法,实现潜移默化的效果。 (6)一箭双雕:既完成法制教育任务、实现法制教育目标,又完成学科教学本身的任务,实现学科教学目标,最终实现学生法制素养和学科素养的双提升。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法制水平和守法意识。

(三)、教学中,发现和创设法制教育渗透点

1、教师要具备一定的法制知识,了解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对存在的契机“视而不见”。例如,如果教师本身不知道《计量法》,尽管教材中出现了诸如秦统一度量衡、测量、杠杆、公平秤、重量与质量等内容时,教师也不可能将其与《计量法》挂上钩。

2、要善于研究教学活动,在相应的教学内容、环节、形式中去发现契机。课标教材中大量存在法制教育契机。除课堂教学外,实验、练习、作业等教学形式和环节中也大量存在法制教育契机。例如一些教师借“抄袭作业”话题,渗透了《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严肃中有几分诙谐,关爱中有几分责备,不但有思想深度,学生也容易接受。

3、要关注社会与生活。新课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学生也比较关心社会热点问题。当教学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热点问题时,就为法制教育埋下了伏笔,此时借机渗透相关法制内容,既显得自然,学生的兴趣也比较浓厚。

4、要善于创设话题。如讲授杠杆原理时,创设“掌握了杠杆原理,同学们能否造一批杆秤卖给商贩?”的话题,就能够自然导入计量器具生产许可的法律规定。

值得提醒的是:教学内容中存在的法制教育契机,要注意取舍。有人提出,朱自清《背影》中的“父亲”过铁道,违反了铁路法。问题可以讨论,但此处渗透铁路法,似有破坏课文意境之嫌,有违文章原意。

简而言之,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背后,蕴藏着学识和智慧。法制教育的契机,既靠寻找,又靠创设。教学内容中存在法制教育因素,但有的可以“拿来就用”,有的却要靠“借题发挥”,同时,既要善于发现,又要有所取舍。我们鼓励和提倡教师在教学中寻找、创设渗透点,但真正使用时,一定要深思熟虑。

(四)、渗透时要注重渗透的深度和广度

渗透内容的选择,受教材、教学形式、教学环节、学生认知能力、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制约,还应综合考虑社会关联度、教学便捷性及法制内容的可选择余地等因素。

要尊重教材、教学形式、教学环节的固有特性。如讲选自《水浒传》的课文时,由于其中充满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情节,有的教师只看表面,不重本质,脱离当时的社会制度、违背教材原意去和《刑法》简单挂钩,牵强附会,效果适得其反。如抓住当时的社会制度这一本质,认识官逼民反、以强凌弱的社会现实,选择渗透《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内容,既可深化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又可使学生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先进性和实在意义,增强学生对《宪法》的感情,教学也相对更便捷。从课程的角度讲,选择渗透内容时,一定要“因课制宜”。

要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如有教师试图在小学、初中有关“尊重科学,反对迷信”的教学中去讨论宗教和迷信的区别与联系问题,扯远了不说,这明显超出了学生的认识水平。

要考虑社会关联度。有的法律法规离学生的生活较远,有的法学知识过于专业、生僻,其社会关联度不是很高。应优先选择那些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所必需、社会关联度相对较高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知识。同时,注意地域性:地处海滨,可以多渗透一些与海洋有关的法律;身在矿区,可以多渗透一些与矿产资源、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在教学内容允许的情况下,还应适当渗透一些地方性法规,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服从于教学任务和教学时间。法制教育不能影响学科教学任务的完成,不能突破教学时间限制。渗透的法制内容难度、数量必须适度。如果难度过大,或占用时间较多,宁可放弃。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会发现,有的法制内容渗透,或从案例入手会很生动,或以讨论形式引入课堂气氛会更活跃,但时间却不允许,此时在方法技巧上就要多斟酌,不能两全时,应压缩或放弃法制内容。

要考虑法制内容自身的可选择性。有的渗透点,既可渗透甲法,也可渗透乙法。为了方便备教,《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均一一列出,但并不是要求面面俱到。渗透法律法规时,有的宜具体到某一法条或某一句话,有的宜宏观把握。还有,必须法制知识传授、法制思想建立、法制情感培养、法制行为养成兼顾。有时,因受教学时间、条件的限制,传授法制知识变得困难,但一句话可能就会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法制情感。此时,教师要做的不是放弃渗透,而是选择内容。

第8篇: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

黄花塘小学法制副校长讲座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下午由我为大家作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我认为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及时是当务之急,也是很有必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今天,我讲三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 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案、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1、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3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身边事)。(逃学、打架、恐吓、吸烟、骂人)

从这几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施害者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这类事在你们学校,就发生过,而且我也处理过。)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大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一个方面:

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夜总会、歌舞厅、游戏机室,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由于这种片子助于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之路。

3. 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 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常以为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 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 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而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

7. 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 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一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近贫困,那有钱时,他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死。当被公安民警讯问后他还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杀她了。

9. 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山西大同市有人青年叫桎小兵在街道闹市区与他人下棋,旁观的一个中年人说他臭棋,他当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此人桶死。还有个13岁的少年,将邻居家两个6岁的小女孩残忍杀死,审讯中问他为什么杀人他竟说了一句“好玩“。关押期间,能吃能睡,若无其事。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临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第

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最后还是祝大家学习愉快!谢谢大家!

主讲人: 时 间:11.8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受学校的邀请来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制课。对于讲课呢我是外行,今天我只能说是就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当前小学生容易发生的不安全问题以及容易染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与各位老师及同学们作个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为一个人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二、帮助他人,抵制不良诱惑。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只要自己不违法,别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出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当及时阻止,给他们讲解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你就立了大功,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比如:有的家长晚上喝酒回来,把音响打开,乘着酒劲拼命地唱歌,影响到楼上楼下,你呢,可以好好劝劝家长,告诉他夜深人静的时候,这么大的声响会搅得邻居不安的,同时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人家打了110,民警来处理多不好啊。这样你的家长可能就会及时改正。

三、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入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我们的报警电话是多少啊?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几件案子很有代表性,有一天,有个小女孩叫娟娟放学后往家里走,罪犯王某看见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男青年一直跟着,心里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她就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等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正在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部门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谢谢大家!

第9篇: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2011年8月31日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受高峰校长的邀请,很荣幸地参加我校新学年的开学典礼,并进行简短的法制宣传。2010年4月29日,受安阳市人民检察指派,我被安阳市教育局聘为安阳市第三中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的努力,能使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作为我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职责主要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协调各方关系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菅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其中,工作重点是通过法制宣传工作,使学生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让广大师生掌握基础的法律内容,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良好行为习惯。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和与法律有关的基础知识。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治理国家、协调各方关系的规则。法律是种规则,其功能或者说作用在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除了宪法是国家的总的章程和规则外,其他法律按照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大致三类:

1 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被认为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如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房屋租凭关系等;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和社会团体管理关系的法律是行政管理法,如工商管理法、税法和治安处罚法等;第三类是刑事法,它是调整国家与犯罪公民之间关系的法。不同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不同的违法后果,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一般由被侵害者自愿提起诉讼,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物、赔礼道歉等后果;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罚款、被吊销有关证照、行政拘留等后果,后果具有强制性;违反刑法的是犯罪行为,是最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被判刑的严重后果。

对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保护法》,该法为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进行原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还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保护”条款中,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

2 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部法律成为未成年权利保障的法律之盾,广大师生应该对其相关内容认真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是《教育法》,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教育基本原则和制度,确立“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为保障教育事实的发展提供保障,该法还为师生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受教育者规定相应的义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是刑法,在师生间之所以开展刑事法知识的学习,两方面的情形使这项工作显得尤为急迫。一方面是对学校安全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显现;一方面是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有逐年增多的势头。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针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在全社会引起极大公愤,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针对危害教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近几年来犯罪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

3 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数量呈逐年增多势头。青少年犯罪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侵害他人权益,破坏家庭幸福,葬送自身前途和命运,后果极其严重。本人从检察公诉近二十年,办理过几十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有着与普通刑事案件更令人感慨的危害后果,有的真的可以说令人扼腕叹息。2003年办理的林州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件,付某当年刚满十八岁,是林州一中的一名高三的学生,因为与一名女生谈情,与另外一名男生王某相互嫉恨,当年的5月13日上午,临近高考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他持匕首将王某捅伤,王某被医院抢救不治死亡。尽管作案后付某也到派出所去投案,但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后果,也使他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付某和王某都是学校重点培养的所谓尖子生,在当年的模拟考试中二人都是600分以上而位居全校前十名。由于付某的冲动和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的同学少年殁命,也使自己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写,更使两个家庭蒙受极度痛苦。

教育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4 的社会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德育教育的主要内容,道德要求的底线,遵纪守法是合格公民的基本标准。因此,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制观念,让学生学习与学习、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习惯,是基础教育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作为宪法原则写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中国的命运却是如此的坎坷。当代中国处于一种特殊的历史阶段,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阶层剧烈变化,各种利益诉求此起彼伏,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缺乏稳定性的特殊历史阶段,信仰法律,相信法治的力量,依靠法律解决社会冲突,自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就教育环境而言,虽然《教育法》确立了“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和“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的国家战略,但影响教育事业发展和破坏教育环境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突出的事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校园安全问题,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针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在全社会引起极大公愤,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二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校青少年学生犯罪逐年增多已成为犯罪统计数据变化的新特点。

5 根据规定,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有针对性为学生上法制课,进行普法教育;

二是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理,健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教师队伍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是积极参与校园及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维护好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

四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协调学校、家长、社区落实帮教措施;

五是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是协助政法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七是协助学校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进行沟通联系,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

八是按照学校所在社区、街道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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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发挥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近段时间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针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恶性案件,就在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又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 犯罪嫌疑人吴某持菜刀闯入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这些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在全社会引起极大公愤,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公安机关已安排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治安环境。那么,在全社会都在关注校园安全、加强防范措施的时候,我们学生应该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呢?结合多年从事检察工作经验和我的一些体会,给大家讲以下几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第一,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外来的不法侵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需要保护和关注的弱势群体,同时我们自己也要增加安全防范意识,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安全保护方法,减少遭受不法侵害的机率和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避免受到更大伤害。

7 一是在校外不要和陌生人搭话,不要随便把自己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给陌生人或者培训机构,以免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二是外出应给父母打招呼,说明和谁外出、去哪里、联系方法、回家时间;外出要按时回家,不能按时回时要向父母及时报告,说明原因;

三是上学、放学时,应与同学结伴而行,身上不要装过多的钱,不要携带贵重物品;

四是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打车时,注意其他座位,以防藏有他人;

五是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六是提包要斜挎在肩上,包不要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掠;

七是晚归时,应走灯光明亮的街道;回家之前准备好开门的钥匙,不要到门口才去找钥匙;

八是记住可信赖的成年人的名单、电话,这样在遇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他们的帮助;

九是不进电子游戏厅、网吧、成人娱乐场所等不该学生去的地方;

十是慎重对待网上交友。网上的人同社会一样是形形色色的,对在网上认识的朋友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要轻易将自己家庭的情况告知对方,更不能轻易单独与网友见面!在我们身边,由于草率与网友见面 8 导致的抢劫、强奸、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啊!

十一是遭遇抢劫、勒索、劫持、伤害等暴力侵害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能采取自救措施的尽量采取自救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伤害。关键时应大声呼救,及时报警;

十二是发生不幸时,一定要镇定,记清对方的体貌特征、人数、逃离方向;报警时,应尽量明确地告知出事地点、坏人的人数,是否有武器和交通工具等细节,还要留下联系办法。

第二,从我们自身来讲,要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同学们一定要认清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行为我们不该去做,还要学会一些必要的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方法,避免同学之间因小事激化矛盾,酿成大祸。

比如在校园,可能会出现一些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杜绝;遭受侵害的同学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比如同学之间常因一些小事出现打架斗殴现象,有的甚至被打伤、打残,不仅身心受到伤害,双方还要依法律负相应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青少年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同学之间要互

9 相体谅和互相理解,在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学会理智地处理矛盾、化解纠纷,必要时也可报告老师进行调解,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或民警,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引起互殴,把事情闹大,造成更大的伤害。

再比如,我们五中学生基本都是住校生,生活学习都在一起,年轻人精力旺盛,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和有益的运动上,避免纠集在一起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也不可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以免造成意外;对于青春期的孩子要接受健康的性知识教育,杜绝因为好奇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杜绝顺手牵羊、小偷小摸等现象。

以上列举的只是校园中常见的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们一定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分清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的品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以恶小而为之,以免触犯法律,铸成大错!

同学们,五中是我们安阳的名校,是安阳教育的一道靓丽风景,我们的安全牵动着多少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关注啊!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远离非法侵害、杜绝校园暴力!

由于时间有限,很多话题不能展开讲,希望以后

10 有机会通过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形式,与老师和同学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交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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